商标标志近似与商标近似的区别及联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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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审理和判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相同近似审查标准

商标相同近似审查标准

商标相同、近似审查标准注意事项:1、相同、近似审查标准分的较细,注意与例图结合起来理解、记忆。

2、注意从整体把握相同、近似审查标准内容,增强逻辑记忆能力。

宏观上看,审查标准只有两大块,第一大类是商标相同的审查,第二大类是商标近似的审查。

而每一大类的顺序的排列分别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切记不要进行机械记忆。

具体内容:一、两个基本概念1、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二、关于商标相同审查的一般标准(附例图)(一)文字商标相同所谓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文字相同且构成、排列顺序相同,即使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细微差别的,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图:(二)图形商标相同所谓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看上去基本无差别,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图:(三)组合商标相同所谓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整体上看基本无差别,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图:三、关于商标近似审查的一般标准(附例图)(一)关于文字商标近似的审查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图: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图: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图:(HAWK译为“鹰”,WOLF译为“狼”)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图: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英文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英文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英文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英文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似度判断:判断两个商标在整体外观和语音发音上的相似度。

这包括比较商标的整体结构、形状、颜色、字体、排列方式、发音等,以确定它们是否在视觉、听觉上呈现出相似的特征。

2.商品或服务相似性判断:考虑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
同或类似。

如果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高度相关,那么即使
商标在外观或发音上有所差异,也可能被认为是相似的。

3.混淆可能性判断:根据相似度和商品或服务相似性,判断是否
存在混淆可能性。

如果两个商标在外观或发音上相似,且所涉及的商
品或服务相似,那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将一个商标误认为另一
个商标。

4.用户关注度判断:考虑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用户关注度。

如果商品或服务的用户关注度较高,那么即使商标在相似度和混淆可
能性上存在一定差异,也可能被认为是相似的。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对英文商标进行近似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相似度或混淆可能性。

商标法要点笔记

商标法要点笔记

商标法要点笔记商标,是指用以与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

具有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

一、商标与有关概念的区分1。

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分:(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具有专有性,受到《商标法》保护。

(2)商品的通用名称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特有名称用来区别同种类的特定商品;商标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可能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2.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分: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1)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而法律未具体规定商品装潢的构成要件。

但任何经营者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3)商标专有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商品装潢的权利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基于其存在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4)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除外);但法律未规定商品装潢的保护范围.(5)商标与商品质量的联系较为紧密,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品装潢与商标质量、信誉无直接关系。

3。

商标与商号的区分:商号:广义的商号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

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的字号。

字号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为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标记性字词,是商事主体所使用名称中的核心字词部分.(1)商标适用商标法;商号适用《民法总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商标标识商品的来源;商号标识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3)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商标近似判断原则

商标近似判断原则

商标近似判断原则商标近似判断原则主要是基于商标注册或申请的相似性评估标准,用于确定两个或多个商标是否足够相似,以至于可能引起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以下是商标近似判断的详细介绍:判断基础:商标近似判断主要基于商标标志的视觉、听觉或感知相似性。

视觉相似性是指商标标志在视觉上是否相似,包括形状、颜色、字体等。

听觉相似性是指商标标志在发音上是否相似,尤其是对于声音商标。

感知相似性是基于消费者的感知角度,考虑商标标志是否在整体上产生相似印象。

判断标准:商标近似判断应考虑商标的全部要素,包括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形状、声音等。

在评估商标相似性时,应考虑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而不是单个元素。

对于文字商标,应考虑字音、字形和字义的相似性。

对于图形商标,应考虑形状、构图、颜色等元素的相似性。

判断方法:对比法:将两个商标进行直接对比,观察它们在视觉、听觉和感知上的相似程度。

要素分解法:将商标的各个要素逐一分解,比较每个要素的相似程度。

整体观察法:从整体上观察两个商标的相似程度,考虑消费者可能产生的整体印象。

判断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商标近似判断的首要原则是防止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全面覆盖原则:近似商标之间必须全面覆盖对方的元素或特征,才能判定为近似。

突出特征原则: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突出商标的显著特征,并考虑这些特征对消费者的影响。

参考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商标近似判断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公众对某些特征或差异可能不敏感。

实际应用:在商标注册或申请过程中,商标近似判断用于评估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或可注册性。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近似判断用于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竞争冲突。

商标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标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标知识点总结大全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产品的包装方式或其它任何形式。

通过商标,消费者可以识别出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差异。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增加销售量,保护其品牌形象,同时也可以使消费者更容易识别和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在商标方面,有很多法律知识需要了解。

以下是商标知识点的总结:一、商标的定义和作用商标是指用以标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声音、形状等。

商标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 区分商品和服务: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区分同类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保证了他们在购买时能够有明晰的选择。

2. 增加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商标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宣传和广告将自己的品牌形象传递给消费者,从而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

3. 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商标可以作为一项企业的资产,为其增值并提供保护。

二、商标的类型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国际上的分类,商标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普通商标: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声音、形状等表现形式的商标。

2. 服务商标:主要用于服务行业,如餐饮、娱乐、运输、教育、医疗等领域。

3. 集体商标:由一个组织或团体以其成员的名义使用,可以表示一定领域的集体形象,如地理标志、协会标志等。

4. 证明商标:一般由标志管理机构使用,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地域、生产工艺等。

三、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是指将商标形成法律上的保护,确保商标的所有权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益。

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商标被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仿冒或侵权。

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商标初步审查:商标局对商标的初审,包括是否满足注册条件、是否与已有商标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等。

2. 商标实质审查:商标局对通过初审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商标的审查、证明商标所分下例外观;结论。

商标与商标logo联系与区别

商标与商标logo联系与区别

商标与商标logo联系与区别商标与商标logo联系与区别如前面所指出的,当今社会各种以文字、字母、图形记号所组成的标志,其种类之多、数f之大,难以用数字统it。

如国家有自己的标志.军队、政党、杜团、教会、慈普机构、文娱、体育等组织都有自己的标志.这些用文字、图形等组成的标志,.虽然都具有一般标志的特征,但都不是商标。

因为这些标志的对象既不是商品也不是劳务.标志的目的不是为了区别不同企业的产品.标志物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企业等经济组织。

另外,有一些图形虽然出现在商品或商品包装物上,但这些符号井不是商标.而是某种通用的符号。

例如三角图案是光沽度的通用符号,电火花、0俄田是死亡,告符号.所以均不属于商标范叻.上述这些标志,都与离标的关系不甚密切,同商标易于区别。

但在商品市场上.还有许多与商标十分近似的标志或标记,如商品装次、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与商标同附一物.难于区别清楚,裕要把它们与商标的联系与区别加以专门研究。

一、商标与商标logo的联系与区别商标logo也可以称呼商标标志,商标符号。

是附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旨在装饰、笑化和宜传商品的花纹、图案、色彩、文字说明。

商品装潇是产品的一个有机部分。

logo图案、色彩及其搭配的考究与否,对消费者选择商品具有I大影响.商标与商品装砚往往一同出现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物上.使用者大部是生产企业或经幼企业.且两者的使用都有促进梢售的效果;在构成上.商标与商品装演也有相似之处.如那由文字、图案等组成.在某些情况下.商品logo设计得醒目、别致。

消费若可以凭借它来拼认商品,此时.商品装渡实际上起着与商标相同的作用。

如果把它作为商标注册,商品装浦与商标就合而为一了.基于商品装演与商标的密切联系,市场上很多人常相关文章:1.商标的作用_商标用途_商标出处 2.商标的作用_商标用途_商标出处(二)文章来源于:想要更多的了解文章的内容: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孙 俊(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0)ʌ摘要ɔ在认定商标侵权的过程中,要对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相关公众、类似商品、服务与商品与服务的类似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进行司法判定。

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定原则和处理流程,对于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ʌ关键词ɔ商标侵权;相关因素;商标近似;司法判定 一㊁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分析(一)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看出,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实则密切相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而对何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怎么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法律、法规其实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

所谓商标近似,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

但哪些属于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

浅析商标的相同、近似及其混淆

浅析商标的相同、近似及其混淆

标, 不 但立 即畅销 , 价格还 理所 当然 的翻 番 。

“ 常 红” 等 的音 译 。 故而 也不 是相 同商标 。同样 , 文字 相同但 读音 不 同 的商标 也不 能箅 是相 同商 标 ,如 “ 乐差 l e c h a i ”与 “ 乐差
y u e c h a ”。

商标 的相 同
控 侵权 的商标与 原告 的注 册 商标 相 比较 , 二者 在视觉 上基本 无差 的视觉效 果是 绝然 不同 的, 而i k e a 与I K E A是不 是 同一商标 呢 ?
可 以是“ 文字 , 图形 , 数字 , 三 维标志 和颜色 组合 , 以及上述 要素 的 而言 , 只要文字 相 同, 字 体不 同并不 改变商标 实质相 同的事 实。 ” 组合 ” : 可 以是“ 任 何 具有表 现形 式的 新标识 , 尤 其是 文字 , 包括 而我 国 “ 商标 审查 准则” 中则将字 体不 同 的商标视 为近似 商标 。 个人 姓 名, 设计, 字母, 数字 , 声音 , 商 品或 其包 装 的形 状 , 颜 色 组 汉字 是很 能体现 书法艺 术的 , 同是 一个纯 文字商标 , 简 体和繁 体, 标准 字体和 艺术 字体 , 让 人看起 来 是大不 相 同的。 合或 色调 ……” 髓 着 互联 网的普 及和推广 , 可 以做商标 的标记将 楷体 和狂草 ,
越来 越 多, 如动 态漫 画 , 气 味等 等 。 因而 笔者 赞 同字 体 不同 的同名商 标为近 似 商标 。
商标 是一个 企业 多年 的商 品或服 务质 量 , 价 格标准 , 信誉 , 商
不 同语种 的两 商标 如何 判断其 相 同呢 ?应具 体情 况具 体分
品特 色等 综合 品质 的体现 。它 有着 巨大 的经济 价值 , 据美 国 《 广 析 : 如果两 语种 的文字 商标 无特 定 意义 , 都是臆造 商标 , 而且 两者 告周 刊》 评估, “ 万 宝路” 香 烟商标 至少可 卖 3 0 0亿美元 ; 美 国特 拉 互 为固定 译名 , 且 有足够 的知名度 为公 众所 熟知 , 则此 时异 语种 华可 口可 乐的经营 者也很 自豪地 说: 即使 可 口可 乐公 司一夜之 间 并不 否定 两商标 的 “ 同一 性” , 如“ 柯 达” 与“ K OD AK ” , “ H O L L Y. 化 为灰烬 , 公司 也可 以立 即从银行 贷款 予 以重建 , 因为可 口可 乐 WO O D ” 与“ 好来 坞” 。 一般 来 说, 这种 情况 非常 少, 通 常情况 _ F 商 这 个商标 牌子 能够 随时 为公 司带来滚 滚财 源 。 据评 估 , 该公 司可 家 是将 两者 同时注 册 的。但 如果异 语种 商标 属任 意商标 或 暗示 口可 乐商 标早在 1 9 6 7 年 就价值 3 O 亿美元 , 占公 司总 资产的 3 / 4 , 商标 , 则 不应 判定两 含义 相 同的商标 为相 同商标 , 如“ GR E A T W.

商标审查准则

商标审查准则

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相关解释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一)文字商标相同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商标和logo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和logo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和Logo的区别是什么商标(Trademark)和Logo是商业界常见的术语,它们在市场营销和品牌标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商标和Logo都用于代表一个公司或品牌,但它们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阐述商标和Logo之间的不同之处。

商标的定义和作用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符。

它可以是文字、字母、数字、图形、图案、颜色组合、音频等形式的标识。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让消费者能够识别和区分不同品牌或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帮助消费者记住产品或服务,并在购买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商标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即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Logo的定义和作用Logo是一个公司或品牌的视觉标识,它通常由一个独特的图像符号、图案或字母组合构成。

Logo不仅仅是一个设计,它是品牌身份的核心部分,是公司形象的重要代表。

Logo主要用于传达品牌的个性和价值观,它可以帮助建立品牌识别度和忠诚度。

一个成功的Logo应该是简单、独特并与品牌形象紧密相关的。

它应该能够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保持清晰和可识别。

商标和Logo的区别商标和Logo有以下几个关键的区别:1. 功能不同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和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它在市场中扮演了一个身份证明的角色。

而Logo的功能更多地侧重于传达品牌形象和价值观,它是品牌识别的关键元素。

2. 范围不同商标是广义的概念,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图案等多种形式。

它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Logo,甚至可以包括其他标识符。

而Logo是商标的一种具体形式,它通常是一个独立的图形或标识符,用于代表品牌。

3. 使用方式不同商标通常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公司网站等多个渠道上。

商标的使用方式比较灵活,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而Logo通常作为一个固定的设计元素,用于品牌标识、产品标识、广告宣传等场景。

4. 法律保护不同商标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近似检索标准

商标近似检索标准

商标近似检索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商标近似检索是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环节,在商标近似检索中,要根据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审查标准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确保商标注册成功并避免商标纠纷。

商标近似检索标准是商标注册申请者和商标代理人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商标近似检索标准。

一、商标近似检索的重要性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品牌形象的象征,商标注册成功后,将获得商标权利,并有权利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和保护。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避免商标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商标近似检索成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环节。

商标近似检索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检查是否有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侵权可能。

只有经过商标近似检索确认无法侵权后,商标注册才有可能获得通过,保障商标权益。

商标近似检索标准主要参考《商标法》和《商标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相同或近似商标检索:商标近似检索首先要检查是否有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的与所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相同或近似商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标的外观和字面上的相似度,二是商标的声音、颜色、构图等方面的相似度。

只有经过综合考虑,确认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不存在近似之处,才有可能通过商标注册审查。

2. 注册类别检索:商标近似检索还要检查商标的注册类别是否与已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有所重叠。

商标注册类别主要包括实体类别和服务类别,不同的类别之间存在互不侵权的原则。

只有确认商标注册类别与已注册商标不重叠,才有可能通过商标注册审查。

商标近似检索是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1. 保护商标权益:商标近似检索可以有效避免商标侵权和纠纷的发生,保护商标注册申请者的商标权益,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和权利受到保障。

2. 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商标近似检索可以帮助商标注册申请者找出已注册或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调整商标策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的机会。

商标三个字的相似原则

商标三个字的相似原则

判断商标三个字的近似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视为近似商标。

- 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视为近似商标。

- 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视为近似商标。

- 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视为近似商标。

- 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视为近似商标。

- 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视为近似商标。

- 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视为近似商标。

- 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视为近似商标。

- 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视为近似商标。

在判断商标三个字的近似原则时,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读音、字形、含义以及排列方式等因素。

如果你需要进一步了解商标近似原则的相关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人。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

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

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

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商标的近似判断

商标的近似判断

商标的近似判断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商标的近似判断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和相关案例,为读者提供一些有关商标近似判断的基本知识。

一、商标法中的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商标的近似判断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音相近:商标的名称或者元素在发音上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例如,“可口可乐”和“可口可艺”在发音上非常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形相近:商标的外观或者设计上相似度较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例如,两个商标的图案、色彩、字体等方面非常相似,容易让人产生混淆。

3. 义相近:商标的含义相近或者相同,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例如,“美年达”和“美好年代”在义义上有相似之处,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4. 上下文关联:商标在市场中的使用环境和相关产品或服务有关系。

如果两个商标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市场使用环境中出现,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二、商标近似判断的案例以下是一些商标近似判断的案例,供读者参考:1. 案例一:A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美丽乐园”用于旅游服务,B公司已在同一服务领域注册了商标“美乐园”。

根据商标法的近似判断标准,由于两个商标在发音上非常相似,且服务领域相同,B公司的商标注册可能会对A公司的商标申请产生不利影响。

2. 案例二:C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星宇”用于宇航技术领域,D公司已在同一领域注册了商标“星缘”。

根据商标法的近似判断标准,尽管两个商标在发音上有一定差异,但它们在形象上非常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C公司的商标申请可能会面临困难。

3. 案例三:E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米思软件”用于软件开发领域,F公司已在同一领域注册了商标“思米”。

根据商标法的近似判断标准,两个商标在意义上非常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E公司的商标申请可能会受到拒绝。

三、商标近似判断的意义商标的近似判断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判断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可以避免消费者的混淆,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标字母审查要点

商标字母审查要点

商标字母审查要点
商标字母审查要点是指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商标中包含的字母进行审查的一些重要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审查要点:
1. 三个字母相互不一样,不近似。

这意味着商标中的三个字母应该有明显的区别,不能与其他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相似。

2. 三个字母组成一样,但排列顺序不一样,不近似。

即使三个字母的顺序不同,只要它们的组合方式相同并且与其他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不相似,也不会被认为是近似的。

3. 三个字母中有个别字母字型一样,会判为近似。

例如:Q和O、D和
E、F和P、R和C、G和I、T等,这些字母在形状上非常接近,可能会被认为是相似的。

此外,为确保商标审查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制定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这份指南为商标审查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确保了商标审查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在提交商标申请时,申请人还需要注意其他关键要素,如确保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提交申请、确保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规定等。

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商标近似判断标准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用于判断两个商标是否存在相似性。

在商标注册、商标侵权等相关案件中,商标近似判断标准被广泛应用。

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标整体相似性:判断商标是否在整体上具有相似性,包括商标的外观、字体、颜色等方面。

如果两个商标在整体上非常相似,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影响市场秩序。

2. 商标音形相似性:判断商标在发音和形状上是否相似。

有些商标可能在形状上相似,但在发音上不同,或者反之。

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特征,判断是否存在相似性。

3. 商标商品相似性:判断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

如果两个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相似,那么商标的相似性就更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例如,如果两个商标分别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那么商标的相似性就更高。

4. 商标知名度:判断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如果一个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那么其他商标与之相似的可能性就更小。

因为消费者对于知名商标有一定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5. 商标注册地区:判断商标注册地区是否相同。

不同地区的商标注册机构对商标的审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不同地区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总的来说,商标近似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商标整体相似性、音形相似性、商品相似性、知名度和注册地区等因素的过程。

在商标相关的法律案件中,根据这些标准来判断商标是否存在相似性,进而决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者是否可以注册。

什么情况构成近似商标

什么情况构成近似商标

什么情况构成近似商标什么是近似商标,它和商标之间是怎样区分的,⼜有哪些情况是构成近似商标的,如果构成,如何处理。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什么情况构成近似商标”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什么情况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较,其⽂字的字形、读⾳、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近似,或者其⽴体形状、颜⾊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为:(⼀)以相关公众的⼀般注意⼒为标准,既要进⾏对商标的整体⽐对,⼜要进⾏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对应当在⽐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民法院在近似商标近似商标含义是指:两个商标相⽐较,⽂字的字形、读⾳、含义等相似。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较,⽂字的字形、读⾳、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混淆。

就⽂字商标⽽⾔,⼀般需要结合⾳、形、义三个⽅⾯来考察。

图形商标则主要以外观为准。

⼀般说来,商标的⾳、形、义有⼀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但还需结合使⽤,以市场实际赋予三者的权重具体分析。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较⽽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

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

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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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志近似与商标近似的区别及联系(一)
作者:杨明蒲自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10期
奇瑞汽车与腾讯科技关于QQ商标的纠纷由来已久。

今年3月份,奇瑞汽车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系列QQ商标得以初审公告,其中包括QQ2、QQ3、QQ5、QQ6等。

而腾讯公司在与之类似的第12类汽车商品上早已拥有在先的QQ商标。

从商标标志本身来看,QQ5等系列商标与QQ商标无疑是近似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申请注册阶段、驳回复审阶段也确实认定为近似商标,但北京知产法院和北京高院却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对近似判断予以否定,并最终让QQ5等系列商标得以初审公告。

为何法院会与商标审查机构出现不同观点,这其实涉及到商标标志近似与商标近似的区别问题。

在商标实务工作中,商标近似的判断是一个最常见也是最具争议的话题,经常听到有客户、同事、同行吐槽说在这个领域工作得越久,就越觉得商标近似判断很困难。

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也经常苦恼于与审查、审判人员的近似判断标准不一致。

商标近似的判断到底遵循什么思路,在不同的商标案件中是否有不同的考虑因素,本文试图通过几则案例进行简单分析。

案例1:“夯”与“大力”近似吗?
甲公司申请的“夯”商标商标局引证的“大力及图”商标
申请人甲在玩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夯”商标,商标局审查时认为“夯”与在先的“大力”商标构成近似,遂予以驳回。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让申请人哭笑不得,无奈只能通过驳回复审程序进行争取。

按常理判断,“夯”与“大力”含义完全不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识别力不可能混淆。

但商标局予以驳回自然有其合理的考虑因素——“夯”正是由“大力”二字上下结构组合而成,判定为近似商标无可厚非。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申请注册的审查阶段,商标局一般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审查员很难进一步审查是否还有其他因素会影响混淆可能性。

当然,我们并非认为审查员完全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所审查商标标志虽然近似程度不高,但按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确实容易误认的,仍会予以主动驳回。

本文想讨论和强调的是,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是影响审查员判定近似与否的主要因素。

笔者认为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审查员的这种判断是客观合理的,毕竟商标的申请注册只递交商标图样和商品项目,审查员在审查近似时一般会通过系统检索在先商标,针对检索罗列的在先商标,亦只能采取直接对比商标标样的方法来判断是否近似,同时这种审查还受到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如果考虑因素过多、时间过长,反而有影响审查效率之嫌。

在这种情况下,对审查员在近似判断中苛以考虑其他因素来
综合判定就会显得强人所难。

照此,我们就更容易理解,商标局在审查阶段为什么会以“夯”与“大力”近似为由,将“夯”予以驳回的原因了(QQ5与QQ的近似判断同理)。

因此,在理解到审查人员的处境后,我们在实务中也应当注意——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判断商标近似时,主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即可,商标申请注册阶段的近似审查,实际上主要是对商标标志是否近似的审查。

这对我们分析判断商标申请注册的驳回率是有积极意义的。

笔者注意到另一个与商标申请注册较为类似的程序中,同样也存在近似判断的问题,即商标转让程序。

《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上述规定看出,商标转让申请中同样存在着商标近似的审查,而且这种近似的审查应当考虑混淆的因素。

与商标申请注册不同的是,针对商标转让中近似审查的判断结果,《商标法》没有规定救济途径。

商标申请注册还有后续的驳回复审途径对商标近似的判定进行救济,但对于转让程序中的近似判断,当事人则很难通过救济途径来解决。

当然,实务中也有灵活的处理方式,笔者曾经代理过两家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A公司拟将其名义下一部分商标转让给B公司,在提交转让申请后遭遇了商标局的补正通知,补正通知中要求A公司将其类似商品上的其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按常理来说,若A公司不一并转让,此次转让申请将被不予核准。

但在笔者的建议下,A公司与B公司共同提交了一份声明书,声明书表明两公司均同意只转让部分商标,而对于其余的部分近似商标不一并转让。

商标局最终亦采纳了声明书,核准了A公司的部分商标转让申请。

由此可见,转让补正程序中,依然可以参考驳回复审程序中的共存声明形式,来影响审查员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

我们可以从案例1及上述分析中得到一个初步结论:商标申请注册阶段的近似审查,实际上主要是对商标标志是否近似的审查。

案例2:奇瑞“QQ5”商标驳回复审案
奇瑞公司申请的QQ5商标腾讯公司在先的QQ商标
我们再回到QQ5的案例中来,具体案情开篇阶段已经介绍。

在QQ5系列商标被驳回后,奇瑞公司提出了复审申请。

尽管商评委在驳回复审决定中仍认定QQ5与QQ构成近似。

但北京高院基于以下三点认为QQ5与QQ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首先,奇瑞公司使用的‘QQ’商标在2005年5月之前,已经在汽车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影响,‘QQ’商标在汽车商品上已经与奇瑞公司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其次,汽车类商品由于价值较高,相关公众在购买时一般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会谨慎区分不同标志的商品;再次,奇瑞公司在汽车类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奇瑞QQ’、‘CHERYQQ’、‘QQ-ME’等以‘QQ’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商标,这些商标的注册日或申请日均早于腾讯公司引证商标的申请日,因此奇瑞公司并无模仿引证商标的故意。

”同时,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还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标志近似与商标近似的区别:“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是指商标标志的近似,而是指容易导致相关
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混淆性近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468号】
通过案例2我们发现,驳回复审阶段的商标近似判断与申请注册阶段出现了不同的考虑因素。

为什么会这样,我们有必要先来探究一下驳回复审程序的设置本意。

商标确权程序中设置驳回复审程序的本意在于:针对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给商标申请人一个权利救济的途径。

商标局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既然只能以商标标志是否近似为主来审查混淆的可能性,那么商标申请人就可以通过驳回复审来争取商评委审查员考虑其他因素来审查混淆的可能性,其实这是对商标近似与否的一种再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商评委的审查与商标局的审查不同,审查员面对的不只是单纯的商标标志本身,同时也包括了商标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书以及证据材料。

而且,相较于商标申请注册来说,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行政阶段的最后程序,一旦申请商标在复审阶段再次遭遇驳回,若不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申请商标将归于无效。

从这个角度说,商评委审查员在近似判断时会相对更为谨慎。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虽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的参考因素,但已经不再是唯一的参考因素。

除此之外,商评委还会结合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申请人申请商标的主观因素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一旦其他因素汇集后的影响力已经大于商标标志本身近似度的影响力时,标志本身近似的商标就不再构成“混淆性近似”了。

因此,我们看到了在QQ5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北京高院一方面肯定了QQ5与QQ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性,另一方面结合QQ5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汽车这一特殊商品性质以及奇瑞公司的主观系善意等因素,最终认定了QQ5商标与QQ不构成近似商标。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驳回复审案件是单方当事人启动的,审查员在判断近似时更容易受到单方因素的影响。

同时笔者认为,在驳回复审中对混淆的判断更多只是对可能性的判断,而不是确定性的证明,在这个程序中不宜给商标申请人对证明商标不混淆施以过高的证明责任。

因此驳回复审中只要能够证明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不会混淆的可能性大于混淆的可能性即达到了证明目的。

况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对于是否近似的审查只是为了避免明显的混淆,而不是为了保护在先权利,毕竟《商标法》还设置有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程序让利益相对方来证明权利冲突以及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上述观点可以通过另一制度来说明,尽管这一制度没有得到《商标法》的正式认可,但在实践中却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有着极强的影响力,那就是共存声明。

“凡权利皆可放弃”,驳回复审中在先商标拥有者主动通过声明放弃相关权利,“容忍”申请商标与其在先商标共存于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再对商标近似判断继续采用过高标准,而应充分尊重在先权利人的意思,在商标之间不会“导致明显的混淆”或“并存将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准予申请商标通过。

商评委目前在审理实践中有条件地接受共存声明,其原理即在于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近似审查的核心在于“避免明显的混淆”(因为这种情形下往往会损害公共利益),而非“保护在先权利”。


此为出发点,我们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关注点应为“为何共存不致混淆”而非“如何证明未侵犯在先权利”,一般来说,前一个条件一旦满足,申请商标即具备了予以初审公告的基础。

综上,商标标志近似并不等同于商标近似,商标近似还需要考虑是否容易混淆误认。

在不同阶段,影响审查员及法官判断商标近似的因素也并不相同。

商标申请注册阶段的近似审查,实际上主要是对商标标志是否近似的审查。

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只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的参考因素之一,其他可参考的因素还包括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申请人申请商标的主观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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