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
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
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
教唆他人自杀呢?
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
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
1、自杀案件的处理
(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 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 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 可以从宽处罚。 可以从宽处罚。 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 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 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 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 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 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 自杀处理, 自杀处理,但其与只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 杀的情况有所不同。 杀的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例如提供毒药, 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例如提供毒药, 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 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 杀未逞的,对提供条件的一方应按帮助自杀处理, 杀未逞的,对提供条件的一方应按帮助自杀处理, 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 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一般以 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 2.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教唆自杀行为:故意杀人罪(教唆犯和间接 .教唆自杀行为:故意杀人罪( 正犯) 正犯) 4.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 唆、帮助或诱使自杀行为。 (2)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应要求先杀死对 方,然后自己自杀未成或又放弃自杀念头的。
(3)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者提供物 质条件,自杀者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供 条件者自杀未死的。 (4)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 本没有自杀的意图,被诱骗者自杀死亡的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犯罪客观方面 1.什么叫猥亵?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猥亵对男性和女性的含义是否相同? 2.如何理解强制侮辱妇女?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还是一个罪名?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三)思考题:丈夫在公共场合强奸妻子的,如何处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案例4: 案例 :高某致康某死亡案 被告人于1998年9月10日上午,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栽 市城区中心南路某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康 某(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 欲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高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 高某即用右手打康的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边上,当即伸 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医院。康经抢救无 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死者康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 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康某。 (2)死者胸部左侧下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一击 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题:高某性质如何定性?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 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展打骂,逼其离婚。乙、 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 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 展虐待,后又开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 幸身亡
❖ 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 医鉴定,甲具有识别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 不构成成心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普通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1、客体要件: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因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
❖
不同情况下分别可能构成:成心伤害罪、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平安罪、成心杀人罪。
❖ 利用恫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成心伤害他人身体安康的行为定 性。〔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
❖ 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等的行为定性。
三、成心伤害罪
❖ 伤害结果: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 根据?刑法?95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重伤害: ❖ 第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 第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 第三,其他对于人体安康有重大伤害的。 ❖ 成心伤害致死,是指因成心伤害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第十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重点犯罪的概念与特征;掌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处罚;把握认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应当区别的界限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
第三节侵犯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侵犯名誉、隐私的犯罪
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妨害婚姻的犯罪
三、考核知识点
本章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处罚。
四、考核要求
详见各章节。
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本节考核要求
1.识记:本节犯罪的概念。
2.领会:本节犯罪的特征。
3.应用:运用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遗弃罪的特征以及犯罪论的原理分析具体案件是否成立相关犯罪及其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与罪数。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对象为“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2.本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特殊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些条文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 让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主观:过失(针对结果而言) 4、主体:一般主体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 意杀人 的区别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 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 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刑法分论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天使杀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罪
概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
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 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1、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侵犯生命、 2、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 3、侵犯自由的犯罪 4、侵犯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妨害婚姻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概念 : 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主体:年满14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 主体:年满 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任能力的自然人。
引起他人自杀
如果是正当、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如果是正当、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则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则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如果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如果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如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如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 果进行综合评价, 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 度时,就应追究该违法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度时,就应追究该违法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 如果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如 强奸、 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 的,也不应认定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而 也不应认定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 是将自杀身亡作为强奸罪、 是将自杀身亡作为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成立结果加重犯, 自由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成立结果加重犯, 即将他人自杀的结果作为行为人先行行为 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笔记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笔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生命、健康犯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1.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之区别,在于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有剥夺他人生命之故意,而后者仅有损害他人健康之目的。能证明行为人有杀人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能证明行为人有伤害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是突发性案件,无法证明是杀人故意或伤害故意的,在行为人有不忌后果之前提下,以结果论,人死为杀人,未死则为伤害。
2.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两者结果相同,都是致人死亡,区别在于导致死亡之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性质。有伤害性质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否则是过失致人死亡。
3.自杀行为及其相关问题
(1)帮助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安乐死
(2)教唆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逼迫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1.强奸罪
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要注意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另一方面还不能单从妇女是否有反抗判断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奸的其他手段:麻醉、
灌酒致醉、神教迷信、医生借口治疗。例:甲冒充他人丈夫,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与精神病妇女、痴呆病妇女发生性关系: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痴呆病患者。
强奸与通奸的转化:先通奸后强奸的,构成强奸罪;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刑法第241条2款规定,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59条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1条3款在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时,还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有强奸行为的,该强奸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概述
概念 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 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 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 治活动权利的行为。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非法侵犯公民人身
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能否成立强 奸?
男子同性恋者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方面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 为。
(1)违背妇女意志:使妇女不能反 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侵害妇 女性的自主决定权
(2)关于本罪中的“暴力”和“胁 迫”
①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 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上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相 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 ①各自起意相约共同自杀的; ②教唆并与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死的; ③应要求帮助对方自杀者未死的; ④提供自杀条件而自杀未死的;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每个公民在法律规定下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利等。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的基本权利遭到侵犯,下面列举了10个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1. 平等权利被侵犯:某公司招聘时,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原因对求职者进行歧视,拒绝他们的申请,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利。
2. 言论自由被限制:某国政府对媒体进行审查,限制了媒体的言论自由,禁止报道政府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受限:某国政府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一些宗教活动,迫使公民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
4. 人身自由受侵害:某国政府以打击犯罪为名义,任意拘留、关押公民,违反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5. 隐私权被侵犯:某公司未经公民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6. 财产权受到侵犯:某官员以强拆为名义,非法占用公民的房屋或土地,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7. 教育权被剥夺:某国政府限制公民的教育权利,对特定群体的人员剥夺教育机会,侵犯了公民的教育权。
8. 婚姻自由受限:某国政府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同性婚姻,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权利。
9. 工会权益受限:某公司限制员工组织工会,限制工会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工会权益。
10. 司法公正受损:某国政府干涉司法独立,指使法官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侵犯了公民的司法公正权利。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基石,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同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努力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的罪数 非法拘禁他人作为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应直接认 定为该犯罪,不再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又起意犯其他罪,构成数罪。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1)因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行为人因意外致人重伤、死亡的 3)其他情形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七、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拘禁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拘留、禁闭、扣押 的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利用第三方担忧被绑架人的安危进行勒索的行为 (1)勒索财物 (2)迫使第三方满足自己的不法要求。
四、本罪的主体 为一般主体。 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 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 问题的答复意见》: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在绑架过程中有故意杀害或重伤被绑架人也应负 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应认定为绑架罪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与公民的 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以及与人 身直接相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 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和 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人身权 利、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只能是自然人,少数既可以 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 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其 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罪名及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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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罪名及相关解释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讲求法律的世界。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该得到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所以现在每个人都特别的注重自己的民主权利,注重自己的人身安全问题。现在很多人总是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挂在嘴边,但又有多少人自己侵犯人身权利等的具体含义呢?所以今天赢了网小编就跟大家谈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罪名及相关解释”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罪名及相关解释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而表现为多种犯罪形式,如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损害健康的伤害罪,破坏名誉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罪等。这类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个别犯罪(如杀人罪)也可能是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喂奶,故意把他饿死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以下几部分犯罪: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能独立呼吸的人的生命。至于该人是婴儿还是大人,是健康的人还是病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而后者针对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在区分两者界限的时候,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要注意自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宜犯罪论处。还要注意理论上和实际中争议较大的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注意法定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目前医学界对“安乐死”并没有统一的定 义,不过在操作层面,主要可分为: • 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
– 按病人要求,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 注射方式)。
• 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
– 被动安乐死是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例如除去 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 然死亡。
• 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目前已立 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瑞士和美国的奥勒岗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 地。
• 德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 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 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 他做出决定。
•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 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 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 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 • • 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是以脱离母体开始独立呼吸为标志; 死亡是以大脑功能停止活动为标志。 因此,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 堕胎不构成犯罪; 误将尸体当做活人杀害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 犯未遂,通说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 (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九新增加内容)
• (6)遗弃罪; • (7)拐骗儿童罪。 • 9.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 (1)刑讯逼供罪
• (2)暴力取证罪、 • (3)虐待被监管人罪、
•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6)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1)保护法益:人的身体自由活动,仅限于现实的身体活 动的自由,不包括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要求被害人认识到 其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 例如:甲每晚十点入睡,早上十点起床。如果乙在甲入睡后将门锁住, 在甲醒来前打开门。如果甲一直没有意识到,则乙的行为不是非法拘禁。 如果甲在睡眠期间醒来出去(可能自由变成现实自由),发现自己被锁 住,则乙行为是非法拘禁。
• 例2,基于被害人承诺,不属于非法拘禁。例如,甲对乙说:“我要 闭关修炼3天,请将我锁在房间里。”乙照办,不构成非法拘禁。 • 例3,为了防止凶暴的醉汉伤及他人而关押,不属于非法拘禁。
10
九、非法拘禁罪★★★★★
• 第三,对第238条的重点解读。
• (1)第1款后一句“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是本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该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本罪 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后面的第2、3、4款。但是在第2款第 2句中应具体分析。
十大类罪名分类标准
十大类罪名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罪名包括:
1. 危害国家安全罪。
2. 危害公共安全罪。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 侵犯财产罪。
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 危害国防利益罪。
8. 贪污贿赂罪。
9. 渎职罪。
10. 军人违反职责罪。
以上就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十大类罪名,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涵盖了我国刑法中的各个方面。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考点汇总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考点汇总
我国刑法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第四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以下是刑法分则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几种常见罪名的考点梳理。
一、故意杀人罪VS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主观方面
1.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是过失。
(二)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属于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之间的竞合,应按照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故意伤害罪VS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有哪些罪名是不告不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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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如果他⼈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为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诉案件。那么,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有哪些罪名是不告不理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有哪些罪名是不告不理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涉婚姻⾃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涉婚姻⾃由案(刑法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百六⼗条第⼀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
(⼆)⼈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
⒉⾮法侵⼊住宅案(刑法第⼆百四⼗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由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百六⼗⼀条规定的);
⒍⽣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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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特征 二、类型 (37 ) 侵犯生命健康 4 侵犯人身权利 侵犯人身权利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3 侵犯人身自由 9 第一节 概述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非法雇用童工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侮辱罪 诽谤罪
(二)认定 1、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 ——拉扯引诱等协助手段 ⑴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拉扯引诱等协助手段 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强奸与通奸的转化—— ⑵强奸与通奸的转化—— 司法解释及其存在的共犯问题 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利用的通奸—— ——有无胁迫行为 ⑶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利用的通奸——有无胁迫行为 半推半就—— ⑷半推半就—— 学说: 学说:行为人主观认识说 私见: 私见:推的衡量说 2、奸淫幼女案件区别对待 ⑴不明知幼女的 14-16的男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的 ⑵14-16的男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的 ⑶个别幼女染有淫乱恶习主动与多名男子淫乱的 ⑷嫖宿幼女的 3 、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⑴普通强奸——结合说 普通强奸——结合说 —— ——接触说 ⑵准强奸 ——接触说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特征 1.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 学说: 说身体的不可侵犯性②说心理状态的健康③ 学说:①说身体的不可侵犯性②说心理状态的健康③说身体的完整性 ④说生理机能的健全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 2.客观要件: ⑴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讨论:胎儿伤害( 着手—— ——人 讨论:胎儿伤害( 着手——人) 学说: 学说: 有罪说 / 无罪说 ⑵实施了伤害行为 讨论: 例如: 讨论:伤害的含义 例如:杨丽萍的指甲 刘晓庆的头发 学说: 学说: 身体完整性的侵害 / 生理机能的障碍 / 生理机能障碍身体外形变化 ⑶伤害行为具有非法性 讨论: 讨论:得承诺伤害他人的行为 学说:有罪说/ 区分说(公序良俗说、重大伤害说) 学说:有罪说/ 无罪说 / 区分说(公序良俗说、重大伤害说) 3.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 重伤或死亡主体—— ——14 轻伤主体—— ——16 3.主体要件:⑴重伤或死亡主体——14 ⑵轻伤主体——16 4.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4.主观要件: 讨论:同时伤害(指两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讨论:同时伤害(指两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案例: 案例:
②采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采用暴力、胁迫、 A.行为手段 行为手段: 讨论; A.行为手段:不法有形力的物理强制 讨论;范围 讨论: 以恶害通告的心理强制 讨论:胁迫 与 利用 讨论:麻醉、冒充、 其他类似性质强制手段 讨论:麻醉、冒充、诱骗 B. 行为强度:应否要求达到难以抗拒的程度? 行为强度:应否要求达到难以抗拒的程度? ③强行发生性行为 准强奸: 讨论: ⑵准强奸: ①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讨论:幼女的认定标准 ②手段不限 3、主观要件 ⑴普通强奸:故意(奸淫目的 + 强行决意) 普通强奸:故意( 强行决意) 准强奸: 故意( 奸淫目的) ⑵准强奸: 故意(明知幼女 + 奸淫目的) 讨论: 讨论:奸淫幼女是否以明知幼女为要件 学说:肯定说(确知说/应知说) 学说:肯定说(确知说/应知说)/ 否定说 / 折衷说 私见:明知(一定是、可能是、不管是不是) 私见:明知(一定是、可能是、不管是不是) 4、主体要件 普通强奸:14岁以上的男子 岁以上的男子, ⑴普通强奸:14岁以上的男子,妇女可以构成共犯 讨论1 妇女可否构成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讨论1:妇女可否构成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直接正犯 讨论2 丈夫:共犯强奸、婚内强奸( 为生育强制性交?) 讨论2:丈夫:共犯强奸、婚内强奸(事实婚强制性交 ? 为生育强制性交?) 准强奸:14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⑵准强奸:14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理解:17条第2款 理解:17条第2 236条第2款 236条第2 条第 条第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247)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247)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289)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289) 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292) 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333) 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292) 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333) 讨论:333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 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年 年以下) 讨论:333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年、3年以下)
讨论:伤害对象是否是死亡对象? 讨论:伤害对象是否是死亡对象?
3.罪数形态 讨论: 3.罪数形态 讨论:作为法定手段的伤害行为 4.殴打、 4.殴打、轻伤与重伤的界限 殴打
判断方法:当时的伤情(原发性病变) 损伤的后果结局(并发症后遗症) 判断方法:当时的伤情(原发性病变)+ 损伤的后果结局(并发症后遗症) = 综合评定 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法定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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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特征 1.客体要件 生命?生命权? 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生命?生命权?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 2.客观要件: 对象:他人—— ——自己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⑴对象:他人——自己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讨论1 生命的开始—— ——独立呼吸说 讨论1:生命的开始——独立呼吸说 讨论2 讨论2:生命的结束 综合标准: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 ①综合标准: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脑死亡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 ②脑死亡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 图平直(哈佛标准) 图平直(哈佛标准) ③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讨论3 讨论3:不能犯 行为: ⑵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讨论4 讨论4:行为方式 3.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4.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2.犯罪形态 2.犯罪形态 未遂: 重伤未遂?伤害致死未遂? ⑴未遂: 轻伤未遂 ?重伤未遂?伤害致死未遂? 既遂: 意图轻伤—轻伤? 意图轻伤—重伤? 意图重伤—轻伤? 意图重伤—重伤? ⑵既遂: 意图轻伤—轻伤? 意图轻伤—重伤? 意图重伤—轻伤? 意图重伤—重伤? 加重: 伤害致死——对死亡没有故意, ——对死亡没有故意 ⑶加重: 伤害致死——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
(一)概念特征 1、客观要件 行为对象——已满14 ——已满14周岁的妇女 讨论: ⑴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的妇女 讨论:猥亵男子 ——猥亵 猥亵、 ⑵行 为——猥亵、侮辱妇女 猥亵的性质:针对妇女( ①猥亵的性质:针对妇女(4种) 侵害其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 侵害其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性的秩序 ②侮辱的性质:猥亵的侮辱(区别:侮辱罪、侮辱妇女) 侮辱的性质:猥亵的侮辱(区别:侮辱罪、侮辱妇女) 行为手段——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妇女不能不知不敢反抗的强制手段 ⑶行为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妇女不能不知不敢反抗的强制手段 主体要件:已满16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体要件: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讨论1 妇女可否猥亵主体?其猥亵行为的范围? 讨论1:妇女可否猥亵主体?其猥亵行为的范围? 讨论2 丈夫可否本罪主体?其猥亵行为的范围? 讨论2:丈夫可否本罪主体?其猥亵行为的范围? 3、主观要件 案件: 案件:大公狗案件 讨论:故意外是否需要“刺激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讨论:故意外是否需要“刺激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二)认定 1、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侵犯名誉2 侵犯名誉2
侵犯民主权利6 侵犯民主权利6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破坏选举罪 报复陷害罪 妨碍婚姻家庭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重婚罪 遗弃罪 破坏军婚罪 拐骗儿童罪
侵犯其他权利7 侵犯其他权利7 诬告陷害罪 刑讯逼供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 普通强奸: ⑴普通强奸:①违背妇女意志 理解:违背妇女意志? 理解:违背妇女意志? A. 前提条件: 能够抗拒知道抗拒 前提条件: 认定方法: B. 认定方法:推定 C.认定资料 妇女的行为表示(抗拒行为、驳斥言语等) 认定资料: C.认定资料:妇女的行为表示(抗拒行为、驳斥言语等) 认定基准: D 认定基准:客观判断 讨论1 行为人自以为违背(实际不违背) 不违背(实际违背) 讨论1:行为人自以为违背(实际不违背)、不违背(实际违背) E. 认定时点:当时的行为表示 认定时点:
5.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5.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事实说) ⑴界限(目的说 / 故意说 / 事实说) 界限( 私见: 打击部位、 私见:主观推定杀人故意 犯罪工具 、打击部位、手段强度 行为心理、犯罪动机、 客观认定杀人行为 行为心理、犯罪动机、实施过程 ⑵中止与犯意转化
(三)刑事责任 234条 轻伤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234条:轻伤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伤的3 10年 重伤的3-10年; 致死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0年以上、无期、 10年以上 致死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0年以上、无期、死刑 讨论:伤害未遂的: 讨论:伤害未遂的:①意图重伤但未造成伤害 ②意图重伤但轻伤的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侵犯生命、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二)认定 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 1、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转化犯 ):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247)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247)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89)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89)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292)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292) 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 ——想象竞合 2、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想象竞合 讨论:放火致死与杀人既遂谁重? 放火未死与杀人未遂谁重(结果与情节) 讨论:放火致死与杀人既遂谁重? 放火未死与杀人未遂谁重(结果与情节) 安乐死: 3、安乐死: 不作为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 ⑴类型 不作为安乐死——消极安乐死 作为的安乐死—— 本来安乐死—— ——① ——没有缩短患者生命 作为的安乐死——①本来安乐死——没有缩短患者生命 间接安乐死—— ——具有缩短生命危险 ②间接安乐死——具有缩短生命危险 积极安乐死——作为缩短生命手段(故意杀人) ——作为缩短生命手段 ③积极安乐死——作为缩短生命手段(故意杀人) ⑵积极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利弊 4、自杀案件 ⑴相约自杀 ⑵引起他人自杀 教唆帮助、逼迫、诱骗自杀—— ——间接正犯 ⑶教唆帮助、逼迫、诱骗自杀——间接正犯 ①教唆帮助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人的 利用某种关系地位以心理强制的—— ——例如邪教组织 ②利用某种关系地位以心理强制的——例如邪教组织 ③欺骗被害人对死亡发生认识错误的 5、大义灭亲案件
一、强奸罪 (一)概念特征 普通强奸 + 准强奸 1、客体要件 学说: 性的不可侵犯权/ 学说:性的自主权 / 性的不可侵犯权/ 人格尊严权 私见: 私见:性的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 讨论:得承诺的性行为(妇女、幼女)? 讨论:得承诺的性行为(妇女、幼女)?
侵犯妇女、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案例: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 案例: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在喝酒时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 刘头部连砍2 刘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 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觉得对不起朋友立 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 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①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无责 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 造成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但不可辨认何人所致— ②造成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但不可辨认何人所致—不究 造成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可辨认何人所致— ③造成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可辨认何人所致—均未遂 造成了轻伤或重伤而能认定各自行为造成何种伤害的—— ——分别追究 ④造成了轻伤或重伤而能认定各自行为造成何种伤害的——分别追究 (二)认定 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 1.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转化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