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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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描述:某地发生了一起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件。

受害者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他晚上回家的路上被一群陌生人强行拖进一辆车里,并被控制住无法自由行动。

绑架者将小明带到了一个偏远的地方,拿走了他的手机、钱包等财物,并威胁他如果不服从命令就会对他进行殴打。

小明经历了几个小时的恐惧、恐吓和身体上的虐待,直到他的家人支付了一大笔赎金,他才得以被释放。

该案件中存在明显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首先,绑架者对小明实施强制控制,将他限制在车内,并禁止他离开。

这严重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使他无法自由行动和选择。

其次,绑架者搜查了小明的个人物品,并非法拿走了他的手机、钱包等财物,进一步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隐私权。

最后,绑架者对小明进行了恐吓和殴打,对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和伤害,这是对他身体权利的侵犯。

该案件对小明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他在被控制和恐吓的情况下度过了几个小时,经历了巨大的恐惧和压力,对他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

他可能会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对社交和生活产生不安,并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产生恐惧和焦虑。

在这种情况下,绑架者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并对他进行了虐待。

依据刑法相关条款,绑架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此外,小明有权要求绑架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等。

该案例凸显了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保护人身自由权是社会和法律应尽的责任,任何对个人自由的侵犯都应受到制裁。

同时,该案件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受害者。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真实案例一、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2002年12月24日19时许,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在派出所带班期间,应邀与其同学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该镇“昊睛”火锅店吃饭、饮酒,期间,5人共饮4瓶白酒。

当日21时许,赵志远提出让该店女店主刘美荣找2名服务员陪同到附近舞厅“蹦迪”,遭到刘美荣拒绝。

赵志远感到丢了面子,离开饭店后即用电话通知当晚在薛店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孟祥辉、李松涛、赵晓勇、李建勇4人,以刘美荣开的火锅店没有办理消防合格证及服务员没有暂住证为由到该店检查,赵志远随后也返回该店。

赵志远等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刘美荣和服务员耿巧梅、许林萍3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非法关押。

询问期间,赵志远还多次对刘美荣进行殴打。

25日9时许,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得知情况后予以制止,并让刘美荣等3人离开派出所。

2003年2月27日,赵志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时超英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并瞒报此案的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孟祥辉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李建勇、赵晓勇、李松涛行政警告处分。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大学生法律案例及剖析(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及剖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生在校园内外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大学生法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依法维权。

二、案例一:大学生合同纠纷案例简介:小李是一名大学生,在一家餐饮店打工,并与店主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小李每月工资为3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

然而,在工作过程中,小李发现店主经常加班,而自己并未得到加班费。

小李多次与店主协商,但店主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无奈之下,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小李与店主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小李与店主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加班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本案中,店主安排小李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维权小李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店主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小李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大学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简介:小王是一名大学生,擅长编程。

在一次校园比赛中,小王编写了一个具有创新性的软件程序。

比赛结束后,小王将该软件程序上传至网络,供他人下载。

不久,小王发现有人未经其许可,将该软件程序用于商业用途,并从中获利。

小王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本案中,小王创作的软件程序属于其个人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关于平等权和人身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平等权和人身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平等权和人身权的真实案例
人身权案例:
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

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

平等权案例:
原告蒋韬,男,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成都分行)。

2001年12月23日,成都分行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了《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相关专业的学生。

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

”蒋韬以以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其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为由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2年1月7日法院受理了本案。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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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法律法规判刑案例(3篇)

法律法规判刑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刑初XX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2年5月20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害人王某,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

张某为迫使王某还债,于4月20日将王某带至其住处,以防止王某逃跑为由,将王某非法拘禁。

期间,张某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威胁要将其伤害。

王某在拘禁期间,多次哀求张某释放,但张某不予理睬。

4月25日,王某的家属得知王某被拘禁,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张某抓获,并将王某解救。

二、法院审理X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XX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判决理由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为迫使被害人王某还债,将王某非法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剥夺了王某的人身自由。

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3. 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案例概述:李某、刘某因货款问题与郭某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此事,郭某雇佣赖某、吴某和唐某等人长期蹲守在李某、刘某的住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对两人进行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拒绝离开住所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刘某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李某、刘某及其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地派出所到场劝走了赖某等人,并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

李某、刘某遂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将郭某等人告上法庭。

此案例中,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和刘某的人身自由权。

他们采取了长期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等行为,使得李某和刘某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限制,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个人意愿,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刘某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赖某等人赔偿李某、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侵犯人身权利讲述

案例分析侵犯人身权利讲述

案例分析
• (1)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汪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此时强奸行为是在产生拐卖
犯意之后才发生的,应当视作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实施的,
故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形而不单独定罪。
案例分析
• (2)汪某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
• 构成累犯,量刑时要注意其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罪,而应作为
案例分析
• (1)分析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 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 因此此时李某对于绑架吴乙的真相并没有告知王某,他们 的犯罪故意之内容并不相同,不能作为共犯处理。但对于 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 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案例分析
• (2)分析本案中涉及到的犯罪停止形态。 • 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 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
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
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
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
• 高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制
猥亵罪、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解
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
• (5)在上述汪某、韩某、高某所犯之罪中法定最高刑是 什么?对高某能否适用这一刑罚?为什么? •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汪某的拐卖妇女罪),对高某不能适 用这一刑罚。因为高某所犯的六个罪中,只有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的法定刑有可能是死刑,而就高某的具体犯罪而论,
动பைடு நூலகம்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案例案例一:被非法拘禁的老王。

老王啊,是个普通的小商贩。

有一天呢,他去收货款,遇到了一伙恶霸。

这伙恶霸觉得老王看起来好欺负,就想从他身上捞点钱。

他们把老王强行拉到一个废弃的仓库里,然后把老王锁在里面,还威胁他说如果不把身上所有的钱交出来,就别想离开这个地方。

老王当时害怕极了,他的人身自由就这么被限制住了。

他想大声呼救,可是那仓库在很偏僻的地方,根本没人能听到。

这就是典型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况,那些恶霸没有任何权力把老王关起来,限制他的行动自由。

案例二:超市里的误会。

有个年轻的姑娘叫小丽,她去超市购物。

在超市逛的时候呢,她走到一个摆放化妆品的货架前,正拿起一支口红看呢,突然旁边冲过来一个保安。

这保安也没搞清楚状况,就认定小丽是小偷,要把她带到保安室去。

小丽说自己只是看看,没有偷东西,可是保安根本不听,强行拉着小丽就走。

小丽挣扎着,周围很多人都看着,她感觉特别委屈。

在保安室里,保安把小丽扣留在那里,一直到后来超市经理过来查看监控,才发现是误会了小丽。

这保安和超市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限制小丽的人身自由,这是不对的,哪怕是怀疑小丽偷东西,也不能这么随意地剥夺她的人身自由。

案例三:学校里的过度惩罚。

小明是个调皮的学生。

有一次,在学校里他和同学打架了。

班主任老师特别生气,觉得得好好教训一下小明,让他长点记性。

于是,老师就把小明带到办公室,然后把办公室的门反锁了,让小明在里面站着反省。

这一站就是好几个小时,小明想出去上厕所都不行。

虽然小明打架是不对的,但是老师这样把他锁在办公室里,限制他的行动自由,这就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

老师可以用其他合理的方式来教育小明,而不是用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第1篇一、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

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因与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故意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盗窃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潜入邻居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潜入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强奸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酒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贩毒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赵某通过非法渠道购得毒品海洛因,并将其贩卖给他人。

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案例名称: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陈某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案例概述:本案涉及陈某在2010年之前的时间段内,其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

陈某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其个人权利受到了侮辱和剥夺,违反了中国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

此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件经过:2010年6月,陈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家中被公安机关非法抓捕,并被关押在当地一个秘密监狱中。

陈某被指控涉嫌参与非法集会,并被拘留期间未被告知他的权利,也未得到充分的辩护机会。

在被非法拘禁的一周内,陈某遭受了一系列酷刑和虐待,包括电击、殴打和剥夺睡眠等,导致他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

在被非法拘禁期间,陈某的家人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寻求解释和帮助,但他们被告知陈某并未被拘留。

这种对陈某拘留的秘密性使他的家人陷入极度的困惑和焦虑中。

直到一周后,陈某被放出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解释。

在被释放后,陈某申请司法救济并要求对主使此案的公安人员进行起诉。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涉及到了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严重违反了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非法拘留陈某,并在拘留期间对他进行了酷刑和虐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个人权利保护。

其次,陈某的拘留秘密性导致他的家人在担心和焦虑中度过了一周,这是对家属的精神折磨。

最后,公安机关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解释陈某的拘留,这涉及到行政权力的滥用。

对于陈某和他的家人来说,这起案件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心理创伤。

依据中国法律,陈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侵犯他权利的公安人员受到适当的法律制裁。

在国际人权公约的角度看,中国政府还有责任确保公民的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并采取措施避免此类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再次发生。

结论:从本案可以看出,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公安机关在确保社会稳定和治安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个人权利。

法律讲堂五个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五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张三的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张三因怀疑妻子王五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采取非法手段将王五拘禁在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

经过警方调查,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王五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王五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二:李四的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与邻居王五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四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王五,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王五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三:王五的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满足个人需求,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五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四:赵六的强奸案案情简介:赵六在夜晚潜入某小区,采取暴力手段强奸了一名女性。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六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五:钱七的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钱七担任某公司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人身权利纠纷案例

人身权利纠纷案例

人身权利纠纷案例案例名称:人身权利纠纷案例——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例概述:此案是关于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肖像权侵权纠纷。

王某主张其肖像权受到了李某非法使用并造成了名誉侵害和经济损失,因此提起了诉讼。

本案涉及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等具体细节。

一、案件背景:事发时间:2008年6月10日地点:某城市街头2008年6月10日,王某作为一名知名演员,应邀参加了某家电品牌的广告拍摄活动。

在活动现场,王某被邀请并同意成为该品牌的代言人。

王某与该品牌签订了一份代言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使用王某肖像的条件和报酬。

当天活动中,李某是一名狂热的影迷,他提前了解到王某将会出现在该电品牌的宣传活动中。

为了接近其偶像,李某特意到达活动现场并携带了一部相机。

活动结束后,他积极地向王某靠近并请求合照留念。

王某表示拒绝。

然而,李某并没有停下他的行动,在未经王某许可的情况下,他偷拍了一张与王某合照的照片。

之后,李某将这张照片上传到了互联网社交平台,并添加了一些侮辱性和中伤性的文字。

二、诉讼程序及结果:1.案件起诉:王某被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遭受了名誉侵害后,于2008年9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她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使用和删除该照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一审判决: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并对其做出如下判决:(1)李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侵权照片;(2)李某要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3)李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二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李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进一步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一审判决结果,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涉及了王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未经当事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权;同时,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散布谣言,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分析(3篇)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本文将分析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二、案例分析1. 侵犯人身权案例案例:某小区业主甲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导致乙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楼道内堆放杂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乙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犯财产权案例案例:乙在丙的店铺内购物时,丙将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丢失。

分析: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作为店铺经营者,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乙的笔记本电脑丢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侵犯著作权案例案例:甲未经乙同意,在其作品上署名,并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摄制电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未经乙同意,擅自使用乙的作品,并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4. 侵犯商标权案例案例:甲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乙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甲擅自使用乙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5. 侵犯专利权案例案例:甲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乙的专利技术,未支付专利使用费。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例

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例

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例案例一:个人信息泄露李某是一名普通职员,某日,他在网上浏览时收到一封自称是某知名公司招聘人员的邮件,邮件中附带了公司内部招聘流程和内部员工的联系方式。

李某没有多想,就将个人信息和简历发给了对方。

不久后,李某就接到了很多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这些信息都来自该知名公司,甚至还有人通过李某的个人信息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

案例二:非法搜查张某是一名警察,在一次巡逻中,他怀疑一名男子携带毒品,于是对该男子进行了搜查。

然而,搜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毒品,反而发现了该男子携带的手机。

在未经该男子同意的情况下,张某私自翻看了手机中的信息,并记录了其中一些敏感信息。

后来,该男子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并受到了骚扰和威胁。

案例三:网络诽谤王某是一名网络写手,他在网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某公司的文章,并在文章中发表了一些对该公司的负面评论。

该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了该公司的不满和质疑。

随后,该公司委托律师对王某进行了起诉。

最终,法院裁定王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分析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还可能出现在网络世界中。

其中最常见的是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搜查等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同时,网络诽谤也是侵犯公民权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此外,一些商家也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滥用,从而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和管理,防止非法信息的传播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发生。

其次,企业和个人也应该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受到侵犯时积极维权。

总之,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和监管力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权案例

人身自由权案例

人身自由权案例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不受非法拘禁和非法侵犯的权利,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在法律的保护下,人身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人身自由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这一基本权利。

案例一,非法拘禁。

在某地发生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例。

一名市民因为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对方非法拘禁在一个偏僻的地方,长达三天之久。

在这期间,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自由行动,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身体损害。

经过法律的调查和审理,对方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非法限制个人自由。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非法限制个人自由的。

一名女性在外出时被一群陌生人强行带走,被关押在一个密闭的房间中,无法与外界联系。

在这段时间里,她遭受了严重的恐惧和伤害,直到被警方救出。

经过调查,这些人因非法限制他人自由而被依法处理。

案例三,非法搜查和扣押。

还有一起案例是关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

一名商人在经营时被警方非法搜查,并扣押了他的财产。

经过多方努力,商人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恢复了自己的权利,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人身自由权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这些案例不仅造成了受害人的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法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基本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陷入可能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况。

同时,对于发生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件,我们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人身自由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人身自由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们要加强对其的保护和维护,使之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常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自由和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案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事件一:恶意拘禁(2008年)时间:2008年3月12日细节:张某是一名在某公司工作的普通职员。

2008年3月12日,张某因与公司的领导发生争执,被公司安保人员携带暴力手段将其拘禁在公司办公室内长达48小时,期间未向其家人和律师提供任何消息。

在这期间,他被监禁、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或接触。

最终,张某的家人通过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才得以解救。

律师的点评:这起事件中,公司安保人员违背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恶意拘禁了他。

根据《刑法》第238条,恶意拘禁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被拘禁者来说是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此案中,可要求赔偿为被拘禁期间受到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事件二:非法殴打(2009年)时间:2009年6月19日细节:赵某是一位职业司机,某天驾驶出租车途经某商业中心时,因错综复杂的道路导致交通拥堵。

一名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事先没有进行指挥和引导,对赵某产生了极度的不满情绪,随即对赵某进行人身恶意攻击。

保安人员联合其他保安人员,使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对赵某进行非法殴打,导致赵某多处受伤,包括严重的脑震荡和颅脑损伤。

律师的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对于交通拥堵事件的处理方式严重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殴打他人是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被告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件三:非法虐待儿童(2010年)时间:2010年1月15日细节:李某是一名9岁的儿童,他在2010年1月15日被其父母的朋友李某文带到自己的住所。

李某文对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的体罚和虐待,包括打骂、剥夺食物和水等惩罚措施。

这些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最终被邻居发现并报警救助。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中,李某文作为成年人,在未经儿童父母许可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了虐待和体罚。

在中国,根据《儿童权益法》第34条,对儿童进行体罚或侮辱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大学生法律权利相关案例(3篇)

大学生法律权利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大学生群体日益壮大,他们在校园内外的生活中,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法律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大学生法律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一:大学生校园贷事件【案情简介】某大学生小李,因急需资金,在网络上申请了一款校园贷。

在签订贷款合同的过程中,小李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高额利息和违约金。

在还款过程中,小李因无力偿还贷款,被校园贷平台催收人员多次骚扰,甚至威胁其家人。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的法律权利受到了侵害。

首先,小李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并未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高额利息和违约金,侵犯了小李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校园贷平台在催收过程中,对小李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和威胁,侵犯了小李及其家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建议】1. 大学生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校园贷平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案例二:大学生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介】某大学生小张,在校期间创作了一篇论文,并在期刊上发表。

后来,另一所大学的研究生小王在未征得小张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张的论文用于自己的毕业论文,并发表在另一期刊上。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张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小王未经小张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小张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获得报酬权。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篇一: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导读: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的民事篇中,作者通过分析一起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经典案例,对侵权行为中人身自由权的认定及保护进行了阐释。

本期法信小编归纳了该案例的裁判要旨、、相关法条及案例注解,结合相关案例,供读者参阅人民法院案例选给他人施加心理压力致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构成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周茂政、周山山、袁国凤诉周茂全、生命权案案例要旨: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范围除身体的自由权外,还包括精神的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

侵犯精神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

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精神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号:(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3085号、、(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646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注解《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专利权、名誉权、商标专用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所有权、肖像权、发现权、担保物权、健康权、监护权、股权、著作权、隐私权、荣誉权、用益物权、继承权、人身、财产权益。

其中,人身自由权即属上述民事权益的一种人身自由权即非具体的人格权,它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身体的自由,这里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身体的自由、、二是意志的自由或叫意思的自由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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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

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

首先,其前提条件是: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

其来源主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者疾病的原因等。

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

其次,合法性条件是: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侵犯健康权案情介绍原告吕慢姣与被告颜保即相邻而居,2008年10月10日下午,安平镇塘田村老一组的尹秀清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晚稻,并将收割包装好的稻谷堆放在被告颜保即的禾坪里,准备用车拖走,原告吕慢姣见状就进行阻止,认为其屋侧的路不是车道,不能过车,被告颜保即见此情形,就过来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柴、砖及石灰搬开,原告吕慢姣就冲上前阻止被告颜保即搬砖和柴,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在纠纷中,原告吕慢姣捡起一块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双方发生打架,扭打过程中,被告颜保即将原告吕慢姣头、颈、胸部多处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经治疗,于2008年10月15日出院,花费医药费1503。

5元,出院时医生嘱咐其休息2周并加强营养。

原告吕慢姣现居住的房屋与老屋之间的部分路段属原告合法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准备用来建造厅屋。

最终判决一、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医药费1503。

5元、误工费551元、护理费145元、营养费250元,共计2509。

5元,由被告颜保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慢姣1254。

75元,其余1254。

75元由原告自负。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慢姣承担150元,由被告颜保即承担150元。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颜保即在没有车路的情况下,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红砖、石灰搬开,引起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中致伤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与被告理论过程中,捡起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致使矛盾激化,继而发生打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结果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颜保即辩称其没有打伤原告,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医药费为1503.5元、误工费为551元(16 032元/年÷365天×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12天/人×5天)、护理费为145元(16 032元/年÷365天×5天)。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950元、护理费250元,因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其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营养费5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结合医院的证明,酌定以250元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争议焦点】原告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是,具体有那些被侵害呢?【法律评析】人身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又称非财产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价值,同时也具有不可让与性,在遭受侵害时,主要是以非财产性方式予以救济。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身权,只是权利内容有所不同。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其中人格权是我们民事主体经常被侵犯的,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而人格尊严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格权直接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尤其是其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旦被剥夺,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将受到影响。

所以生命权是不允许任何人剥夺的,除了当事人犯了极严重的罪行,被法定机关处以极刑外。

当然这同样需要法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驶。

生命对于人之重要,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

所以本案当事人受到的各种身体上的伤害,已经形成了对生命的各种威胁,所以本案原告生命权已经受到了损害。

另外,法律规定,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再者基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所以自然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健康权也已经不再完整了。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

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所以本案,原告有权要求得到基于健康权受到损害而赔偿。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综上,本案原告的人身权已经被侵害,具体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以对于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加害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当损害结果和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必须承担责任。

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相邻关系,因为一点纠纷而大打出手,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原告也必须对损害结果负起相当责任,所以最后法院判决由双方平等分担责任,原告对损失自担一半责任。

案例三侵犯名誉权案情介绍李某为深圳某公司员工,王某是该公司老板。

因工作原因,王某对李某产生不满。

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王某当众辱骂李某。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诉讼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王某侵权的事实。

王某没有作出答辩。

判决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李某侵害名誉的后果。

故判决:王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评析】名誉权案件的性质在于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和收集,故名誉权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准备侵权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

对于网络证据,首先要进行公证,否则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一般难以确认。

其次,要证明网络证据的关联性,但一般来说网路证据的关联性难以认定。

网络证据的发帖人身份难以确定,一般要通过IP地址查明,无法查明的,仍然难以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对于言语证据,主要通过录音、证人证言的形式固定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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