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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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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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案例分析题1 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40尚未娶亲。

1999年10月,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元从人贩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将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

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

声音招来刘甲的弟弟刘乙,妹妹刘丙。

刘甲骂道:“笨蛋!看什么?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

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刘甲手持两把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5个小时之久。

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

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和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3000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多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丙3日后取回。

问: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么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例分析题4 甲某在国外旅游期间购买了面值100美元的假美元1000张,甲将其放在行李中托运回国后,急寻买主。

后找到乙某,将其中的100张出售给乙。

几日后,乙再次找甲,告知假币已销售出去还想购买。

闲聊中。

乙与甲一拍即合,乙遂主动将其销售假币的渠道告诉了甲某,并答应与甲某一起到A市销售剩余假币。

假币售出后,作为酬谢,甲某送给乙某人民币2万元作为辛苦费。

问题:本案中甲乙两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例分析题3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

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两人系同乡,平时关系较好。

2019年3月,张某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

然而,由于经营理念不合,两人产生矛盾,李某在2019年5月私自将张某某赶出餐厅,并强行占有餐厅内的部分财物。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人身权受损。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共同经营餐饮店期间,李某私自将张某某赶出餐厅,并强行占有餐厅内的部分财物,包括张某某的工资、餐厅的经营所得等。

2. 李某在赶走张某某的过程中,对张某某进行了言语侮辱和肢体攻击,严重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

3. 张某某在餐厅经营期间,合法享有餐厅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因被赶出餐厅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3. 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某餐厅内的部分财物,包括工资、餐厅经营所得等。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人格尊严。

2. 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人身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2. 当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公民应当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侵犯人身权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四)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四)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四)(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某县派出所民警张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性关系的该县食品厂工人王某有赌博行为,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将王某叫到自己房间里对其进行讯问。

在王某矢口否认的情况下,张某将王某的双手反绑在床脚上,对王某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王某的身体。

王某忍受不住,大声叫喊,张某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堵王某的嘴。

在堵嘴时,王某提出要解大便,张某将王某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王某大便,王某感到不适提出不行。

张某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王某的生殖器,并问王某“强奸了几个妇女”,王某当即否认。

凌晨3点左右,张某将王某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绑在长椅上,令王某光着下身跪在地上接受讯问,同时还继续对王某施以拳脚,用电警棍击打其头部。

王某最后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400元后,在第二天上午9点方才回家。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原因。

(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张某虽然身为人民警察,但其对有赌博行为的嫌疑人王某的审查既没有接受任何指派,又没有掌握其赌博的证据,而是出于对与其妻子婚前曾有过性关系的仇恨心理,为泄私愤,而滥用职权对王某进行报复的个人行为。

尤为严重的是,在对王某用械具拘禁期间,还采用大便手纸堵嘴的卑劣手段,对王某进行侮辱摧残。

因此,张某的行为,完全是假借司法权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非法拘禁行为。

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对张某定罪科刑是比较适宜的。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人身侵权案例

人身侵权案例

人身侵权案例在日常生活中,人身侵权案例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人身侵权案例,以此来探讨人身侵权案例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人身侵权案例。

一名居民在小区内遭受他人殴打,导致严重受伤。

经过调查得知,此次殴打事件源于两家邻居之间的纠纷,最终演变成了人身侵权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而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的健康权明显受到了侵害,因此,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这种人身侵权案例,受害人和家属首先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和家属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言,协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侵权行为主体,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侵权行为主体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如果侵权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人身侵权案例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受害人和家属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援助。

对于侵权行为主体,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人身侵权问题的重视,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理论与案例研讨内容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理论与案例研讨内容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理论问题探讨讨论1: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利弊?讨论2:损害他人健康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讨论3:丈夫能否作为强奸罪的主体?讨论4:非法拘禁是否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讨论案例案例一:韩宜案【案情】:被告人韩宜,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200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子取保候审。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韩宜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韩宜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的头部损伤是否系被告人韩宜所为缺乏相关证据证实;2、韩宜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5月24日晚10时许,被害人余峰在外饮酒后,由朋友送至其住处楼下,下车后,余峰因酒后行为失常,无故殴打其妻,随即又与路过的数人拉扯、追赶并寻找刀具。

之后,余峰闯进路边的发廊内拿走一把理发剪,又与多人发生拉扯、抓打。

被告人韩宜见状上前看热闹时,余峰用理发剪朝韩宜挥去,将韩宜的手指刺伤。

韩宜躲开后跑到一水果摊旁拿起一个方木凳,余峰见状即跑开,韩宜随后追赶,并用森凳向余肩、背部砸了二三下,余被砸后继续往前跑,随后倒在公路中心线附近,韩宜上前从余峰手中夺过理发剪。

后余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5月28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余峰脏器进行了法医病理学检查,该报告分析认为死者余峰的病理变化主要为心脏肥大、灶性肺出血及陈旧性肺结核,尸检未见颅骨骨折、硬膜外和硬膜下血肿及其他明显损伤,病理学检查亦未见脏器损伤病理学改变,可以排除暴力作用直接导致死亡的可能。

综合分析认为,死者余峰比较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损伤、饮酒及纠纷中情绪激动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案例概述:李某、刘某因货款问题与郭某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此事,郭某雇佣赖某、吴某和唐某等人长期蹲守在李某、刘某的住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对两人进行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拒绝离开住所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刘某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李某、刘某及其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地派出所到场劝走了赖某等人,并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

李某、刘某遂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将郭某等人告上法庭。

此案例中,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和刘某的人身自由权。

他们采取了长期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等行为,使得李某和刘某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限制,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个人意愿,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刘某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赖某等人赔偿李某、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公民基本权利是指每个公民在法律规定下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利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的基本权利遭到侵犯,下面列举了10个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1. 平等权利被侵犯:某公司招聘时,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原因对求职者进行歧视,拒绝他们的申请,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利。

2. 言论自由被限制:某国政府对媒体进行审查,限制了媒体的言论自由,禁止报道政府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受限:某国政府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一些宗教活动,迫使公民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

4. 人身自由受侵害:某国政府以打击犯罪为名义,任意拘留、关押公民,违反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5. 隐私权被侵犯:某公司未经公民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6. 财产权受到侵犯:某官员以强拆为名义,非法占用公民的房屋或土地,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7. 教育权被剥夺:某国政府限制公民的教育权利,对特定群体的人员剥夺教育机会,侵犯了公民的教育权。

8. 婚姻自由受限:某国政府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同性婚姻,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权利。

9. 工会权益受限:某公司限制员工组织工会,限制工会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工会权益。

10. 司法公正受损:某国政府干涉司法独立,指使法官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侵犯了公民的司法公正权利。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基石,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

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同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努力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侵犯人格权案例网上侵犯名誉权案例2001年5月,某法律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与某大学案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订立由该中心授权使用其编辑出版的《精选案例研究》丛书制作网站内容。

该从书一九九八年第四辑中一案例《某市进出口第一分公司诉某市丝织厂虚开购销合同项下增值税发票致其不能获得出口退税赔偿案》标题中的被告为某市丝织厂,而案例主文中的被告应为某市丝织一厂。

网站在制作内容时,未对该篇案例进行任何修改,全文照登。

内容上传后,某市丝织厂认为网站制作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有二家外贸企业终止了与该厂的业务关系。

该厂于2001年7月5日向某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站赔偿因侵犯其名誉权而造成的损失49万元。

侵犯肖像权案例2008年6月,台州黄岩的一个新楼盘开盘,黄岩人池先生和家人一起去该楼盘的售楼部看房。

就在他们观看楼盘的过程中,房产公司用摄像机拍摄了当时售楼部销售的场景,并将这段录像制作成了宣传片。

此后,房产公司将这个宣传片在当地电视台广告栏目中播放。

8月的一天,池先生偶然在电视上发现自己的身影出现在售房广告中,亲戚朋友看到后也议论纷纷,他因此十分懊恼。

在与房产公司交涉无果后,池先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其诉到法院,索赔3万元。

对于池先生提出的侵犯肖像权一说,房产公司认为,他们的宣传片只是反映当时整个售楼部的火热场面及售楼人员热情接待的过程。

池先生在宣传片中也始终是低头、侧面的,没有特写镜头,更没有以他的形象为目的进行宣传,没有侵犯他的肖像权。

日前,黄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房产公司侵犯肖像侵权,判令其赔偿池先生2000元。

侵犯姓名权的案例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岁)为能赶上参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通过他人向张某(原告,女,28岁)借用身份证,谎称自己的身份证已丢失。

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

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例,对法律保护人身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破坏其房屋,遂怀恨在心。

一日,张某在家中酒后与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情绪失控,拿起酒瓶猛击李某头部,致李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逃匿,李某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李某头部受到重创,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人身权利概述人身权利是指公民在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侵犯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具体措施(1)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在本案中,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3)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根据证据认定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的事实,依法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只有当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2. 公民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人权侵犯案例分析

人权侵犯案例分析

人权侵犯案例分析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它是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而产生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时听到关于人权侵犯的案例。

本文将分析一些人权侵犯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问题的现状和重要性。

一、言论自由受限案例1. 肆意打压异见在某国家,政府对于持不同政见者采取打压行为,限制了言论自由。

许多人因为发表批评政府的观点而遭到逮捕、监禁或处罚。

这种侵犯人权的做法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多元性和言论的自由流动。

2. 新闻审查限制言论另一个案例是某国家政府对新闻机构进行审查,限制报道或公开讨论敏感议题。

这种行为剥夺了人们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使公众无法从多个角度了解事实真相。

二、宗教自由受限案例1. 强行改变宗教信仰在某些地区,政府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强制改变人们的宗教信仰。

这违反了个体的内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剥夺了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

2. 毁坏宗教场所另一个案例是针对宗教场所的破坏行为。

在一些地区,宗教场所经常遭到破坏或被关闭,进而限制了人们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

三、性别歧视案例1. 家庭暴力及强迫婚姻在某些社会,家庭暴力和强迫婚姻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样的行为侵犯了个体的身体权利,限制了妇女和女童享受平等健康生活的权利。

2. 工资和职位歧视性别歧视还表现在工作场所,女性往往面临较低的薪资、晋升机会有限等问题。

这种不公平对待限制了妇女在工作中发展和参与的权利。

四、种族歧视案例1. 种族隔离和歧视在某些国家,种族隔离和歧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这种现象将人们分为不同的种族群体,剥夺了一部分人民享受公平待遇和平等权利的机会。

2. 偏见和仇恨犯罪仇恨犯罪是另一个种族歧视的案例。

一些人因为其种族、信仰或族裔而成为攻击和暴力行为的目标。

这种仇恨犯罪极大地限制了这些个体的人权和社会参与的权利。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权侵犯的实际情况,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个体的尊严和权利。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分析(3篇)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本文将分析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二、案例分析1. 侵犯人身权案例案例:某小区业主甲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导致乙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楼道内堆放杂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乙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犯财产权案例案例:乙在丙的店铺内购物时,丙将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丢失。

分析: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作为店铺经营者,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乙的笔记本电脑丢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侵犯著作权案例案例:甲未经乙同意,在其作品上署名,并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摄制电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未经乙同意,擅自使用乙的作品,并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4. 侵犯商标权案例案例:甲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乙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甲擅自使用乙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5. 侵犯专利权案例案例:甲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乙的专利技术,未支付专利使用费。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侵害或剥夺的行为。

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隐私权等。

以下是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1. 言论自由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对媒体进行审查和限制,不允许记者报道真实的新闻情况,对言论自由进行打压。

2. 人身自由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以政治理由,将异见人士非法拘禁,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无法自由行动。

3. 财产权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以征地为由,强制拆迁民居,剥夺居民的财产权,而且往往未能给予合理的补偿。

4. 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公司在未经公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和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5. 宗教信仰自由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禁止某些宗教活动,甚至迫害信仰不同宗教的人。

6. 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地区的政府对某些族群或社会阶层的公民进行教育歧视,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限制其发展和进步的机会。

7. 劳动权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公司将员工迫使加班,违法规定,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劳动权进行侵犯。

8. 结社自由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限制公民的结社自由,禁止公民组织自由的社团或团体,剥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9. 婚姻自由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规定婚姻对象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剥夺公民选择伴侣的权利。

10. 少数民族权益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对某个少数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剥夺其享有的公民权益,限制其发展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多涉及政府机构、公司组织或制度的限制和打压。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法治和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监督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侵犯人身权法律案例(3篇)

侵犯人身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张某,男,28岁,李某的同事。

2019年5月,李某在工作中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在争执中情绪失控,对李某进行了殴打。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对李某人身权的侵犯,以及张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三、法院审理(一)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某日,李某在单位与张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对李某进行了殴打。

2. 殴打过程中,张某用拳头连续击打李某的头部、胸部和腹部。

李某反抗过程中,张某还用脚踢打李某。

3. 殴打结束后,李某被同事送至医院治疗。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4. 事后,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二)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是否构成对李某人身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时,情绪失控,对李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李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人身权的侵犯。

2. 关于张某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在争执中情绪失控,对李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李某轻伤二级。

[法律]维护人格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法律]维护人格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维护人格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李某某人格权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张某某使用其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账号直播40余次,发布针对李某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

引发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诋毁。

同时,张某某还组建粉丝群,煽动他人辱骂李某某。

李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庭释明后,张某某仍每晚定时直播,继续针对李某某发布相关侵权言论,并公开李某某数位身份证号码。

2023年7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二、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认为:结合张某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李某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据此,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李某
某名誉权的内容。

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张某某已停止相关行为。

三、典型意义
本案即是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例,被告发布相关侵权信息的持续时间较长、信息受众群体规模巨大,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在一周内做出决定及时制止了被告继续实施相关行为,有力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案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事件一:恶意拘禁(2008年)时间:2008年3月12日细节:张某是一名在某公司工作的普通职员。

2008年3月12日,张某因与公司的领导发生争执,被公司安保人员携带暴力手段将其拘禁在公司办公室内长达48小时,期间未向其家人和律师提供任何消息。

在这期间,他被监禁、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或接触。

最终,张某的家人通过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才得以解救。

律师的点评:这起事件中,公司安保人员违背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恶意拘禁了他。

根据《刑法》第238条,恶意拘禁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被拘禁者来说是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此案中,可要求赔偿为被拘禁期间受到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事件二:非法殴打(2009年)时间:2009年6月19日细节:赵某是一位职业司机,某天驾驶出租车途经某商业中心时,因错综复杂的道路导致交通拥堵。

一名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事先没有进行指挥和引导,对赵某产生了极度的不满情绪,随即对赵某进行人身恶意攻击。

保安人员联合其他保安人员,使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对赵某进行非法殴打,导致赵某多处受伤,包括严重的脑震荡和颅脑损伤。

律师的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对于交通拥堵事件的处理方式严重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殴打他人是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被告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件三:非法虐待儿童(2010年)时间:2010年1月15日细节:李某是一名9岁的儿童,他在2010年1月15日被其父母的朋友李某文带到自己的住所。

李某文对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的体罚和虐待,包括打骂、剥夺食物和水等惩罚措施。

这些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最终被邻居发现并报警救助。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中,李某文作为成年人,在未经儿童父母许可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了虐待和体罚。

在中国,根据《儿童权益法》第34条,对儿童进行体罚或侮辱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中国法律滥用私刑的案例(3篇)

中国法律滥用私刑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各地滥用私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我国某地一起典型的滥用私刑事件为切入点,对这一现象进行剖析,以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推动法治建设。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滥用私刑事件。

受害者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被李某纠集一伙人围殴,致其头部受伤,严重昏迷。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但最终以“民间纠纷”为由,未对李某等人进行刑事追究。

受害者家属无法忍受这种不公平的待遇,遂自行采取私刑手段,将李某打伤。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

李某等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邻里纠纷可以通过私力救济解决,导致滥用私刑。

(2)执法不严。

当地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时,未能严格依法办案,以“民间纠纷”为由,未对李某等人进行刑事追究,助长了私刑的滥用。

(3)社会舆论压力。

在一些地方,由于对滥用私刑的纵容,导致受害者家属为了寻求社会舆论的关注,不得不采取私刑手段。

2. 案件危害(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滥用私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

(2)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滥用私刑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削弱法律权威。

滥用私刑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法律成为摆设。

3. 预防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私刑的危害,自觉抵制私刑。

(2)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滥用私刑行为。

对涉嫌滥用私刑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3)加强舆论引导。

对滥用私刑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私刑的良好氛围。

四、案例启示1. 滥用私刑现象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难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 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私刑。

3. 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滥用私刑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人身权益纠纷案例

人身权益纠纷案例

人身权益纠纷案例案例名称:人身权益纠纷案例:不正当监禁引发的严重身体伤害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9月10日至2009年3月15日地点:某县某监狱事件经过:2008年9月10日,被告李某在某县被控犯有盗窃罪,被判决监禁10年,关押于该县监狱。

在监狱内,他受到了其他囚犯的欺凌和恶待,导致他身体严重受损。

首先,从2008年10月开始,李某被其他狱友频繁殴打,经常遭受殴打后不得及时就医,造成多处软组织损伤和骨折。

由于监狱当时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事件,李某的伤势恶化。

其次,2008年12月,李某因一次意外的斗殴事件中踩到尖锐物而严重扭伤脚趾,但监狱管理人员却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直到几天后他的受伤脚趾已经严重感染,威胁到其生命。

2009年1月,李某在监狱内长时间不得喝水,并被要求连续数小时做剧烈体力劳动,导致其脱水和体力衰竭。

最后,在2009年3月,由于在监狱的脏乱环境下生活了一段时间,李某感染了严重的肺结核,经过找了律师及时申请保外就医治疗,并获得法院同意。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李某的人身权益明显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审判期间,不得受到酷刑、刑讯逼供或者任何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

监狱作为国家机关负责人命、生存、尊严和人身自由方面的严格监管,有责任保护被囚犯的人身权益。

从时间长度和细节上看,李某在狱中连续遭受暴力侵害并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缺乏必要的医疗照顾,这违反了监狱对囚犯的保护义务,严重损害了李某的人身权益。

因此,李某有理由起诉监狱并索赔其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对于监狱管理人员,他们需要承担保护被囚犯人身权益的责任。

他们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其他囚犯对李某的暴力行为,并提供及时的医疗和紧急救助。

同时,监狱部门需要加强对囚犯的日常监管,确保监狱环境条件卫生,并提供足够的饮食和医疗服务,以维护囚犯的基本人权利益。

监狱管理人员在此案中明显疏忽了他们的职责,因而应该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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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被告人甲找乙索要欠款未成,遂到乙的弟弟丙家,将丙4岁的儿子哄骗至某山区的姐姐家,后打电话给丙,让其带5万元现金该县火车站某桥头赎人,否则便将小孩推推至桥下,并威胁不准报警。根据司法解释,是否构成绑架罪?
17.王刚的妻子在某宾馆监控室工作,不知什么原因怀孕后频繁流产。王刚怀疑是妻子工作环境的辐射所致,就找其妻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何某,要求为妻子调换工作,却遭到了何某的拒绝。愤怒之下,王刚拿了一把菜刀,去找何某算账。在宾馆服务台,王刚看见一个男服务员酷似何某,以为此人是何某的儿子,就将此人劫持,想以此威胁何某,不料却认错了人。王刚岳父见女婿出门时神色不对,立即拨打110。警方赶赴现场,通过3个多小时的周旋与谈判,将王刚当场擒获,并成功解救人质。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
侵犯财产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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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4.甲驾车过失撞倒他人后,在旁人的要求下,拦一辆出租车,请求出租车司机乙协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去医院途中,甲谎称买烟送给医生而乘机逃走。乙见甲逃走,在行驶的途中将被害人拖下出租车,没有送往医院,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25.某民政局将县城沿街乞讨人员的孤儿和精神病患者收容于孤儿院,几天后,孤儿院用汽车将7名流浪儿童拉至邻县荒郊野外,至今仍有5人失踪。如何认定本案?
22.甲男与乙女(离异)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在同居期间,甲长期虐待乙女及其子女。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如何理解家庭?否认事实婚姻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同居与事实婚姻是什么关系?
23.1992年初,曾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经人介绍,与家乡的女青年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6月,曾某隐瞒其刚满18周岁的真实年龄,以曾用名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12月,曾某应征入伍,而后考入军校。1996年12月,曾某利用探家的机会与王某举行了婚礼。婚后生育一子。1999年,曾某从军校毕业分配到某部政治处任干事。后人介绍,与驻地女青年金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7月,曾某隐瞒婚史,与某同时维持与王、金两人的关系,在此期间王某曾多次带孩子到部队探亲,曾某每次都将其母女安排到地方旅店住宿,并与王以夫妻关系同居。某军事法院受理本案时,曾某辩称:他的第一次婚姻无效,就不能认定他与金某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请问应如何处理本案?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13.被告人吉勇、马洪华、费现金找碴将被害人张某(女)带回家看押。为寻求刺激,吉勇等三人要求同来的吉勇的朋友方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方某拒从。吉勇等三人遂脱掉方某、张某两人的衣服,并强行抬起方某让其趴到张某身上,强制两人发生性关系,因遭到方某与被害人张某二人的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之后,吉勇、马洪华、费现金继续看管张某,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张某解救出来。如何处理本案?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12.某村王某因为家庭十分困难,40多岁还娶不上妻子。去年春,有人上门来给他做媒。原来,邻村赵老汉有个女儿,年仅23岁,但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病情经常发作。为此,赵老汉夫妻只盼早点将女儿嫁出去,不再给自家添麻烦。赵老汉想到了王某,于是托人说媒。王某同意后与该女举行了婚礼,后被人告发。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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