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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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唆自杀行为:故意杀人罪(教唆犯和间接 .教唆自杀行为:故意杀人罪( 正犯) 正犯) 4.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 唆、帮助或诱使自杀行为。 (2)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应要求先杀死对 方,然后自己自杀未成或又放弃自杀念头的。
(3)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者提供物 质条件,自杀者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供 条件者自杀未死的。 (4)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 本没有自杀的意图,被诱骗者自杀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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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观方面 1.什么叫猥亵?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猥亵对男性和女性的含义是否相同? 2.如何理解强制侮辱妇女?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还是一个罪名?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三)思考题:丈夫在公共场合强奸妻子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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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案例 :高某致康某死亡案 被告人于1998年9月10日上午,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栽 市城区中心南路某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康 某(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 欲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高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 高某即用右手打康的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边上,当即伸 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医院。康经抢救无 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死者康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 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康某。 (2)死者胸部左侧下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一击 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题:高某性质如何定性?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七、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与构成 (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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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和构成 1.如何理解本罪的客体? 2.本罪属于继续犯。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非法拘禁罪的罪数 (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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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 (1)行为人实施的是合法正当行为或者轻微的 违法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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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等引起他人自 杀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具体分析,比如,有的 作为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3)行为人对他人死亡有故意(放任), 不排 除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但要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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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案例 : 警察追逋中受伤案 某甲与乙因金钱纠纷在街边殴打起来,甲致乙轻 伤。后警察欲对甲采取措施时,甲乘警察不备, 夺路而逃。警察、乙以及一路人丙加入追捕。 因横过马路时不注意,警察及乙被一正常行驶 的卡车撞致重伤,丙也因追截过程中丢失价值 两万余元的手表一块。 问题:甲应负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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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 3.关于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定性。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 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 应择一重罪处罚。 5. 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对人质的非法拘禁,是绑架的当 然结果,不另行定罪实行并罚。 6.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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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 愿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4.使用胁迫手段的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 行为的界限 5.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 6. 主动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 7.强奸后又自愿通奸的认定。请思考:多人强奸,后 仅自愿与其中一人通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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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绑架罪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三种行为 3.犯罪主体:司法解释 4.犯罪主观方面 (二)认定 1.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刑法238条第3款特别规定: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是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 何定罪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保 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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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伤害本质:(1)身体完整性的损害;(2) 身体机能的损害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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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 1. 本罪与殴打行为的界限 2.本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界限 4.本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 5.伤害胎儿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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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与对象:自然人 (1)人的出生:独立呼吸说 (2)人的死亡:“综合标准”与“脑死亡” 2007年5月1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存 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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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观方面 (1)行人实施杀人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思考:什么叫杀人行为?判断标准如何? (2)行为人实施的杀人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3)结果犯:杀人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4)被害人的死亡和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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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帮助自杀行为 . (1)精神帮助:如他人已有自杀意图,但勇气 不足,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 定自杀的意图;(是否认定为犯罪?) (2)物质帮助:如他人已有自杀意图,但自己 因某种原因(如瘫痪)不能自己实施,行为人 给予物质上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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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伤害行为的定性 7.同时伤害的问题 8.针对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打艾滋病针剂的行为如 何定性? (三)处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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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案例 :吴某乘飞机死亡案 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 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 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 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 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 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 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 自首,以致案发。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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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 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
5.受嘱托杀人定性 . 6.“安乐死” 安乐死” 安乐死 (1)积极安乐死 (2)消极安乐死(尊严死) 7.“间接杀人”行为 :间接杀人是指教唆未达 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
8.不作为的杀人 9. 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 10.杀人罪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 方法杀人案件的区别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特定领域过失致人死亡 的关系 (二)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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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法性交的概念: 台湾刑法性交的概念: 1.以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结合的行为; 以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 以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 肛门或口腔或使之结合的行为; 2.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性器、肛门,或使之 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性器、 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性器 肛门, 结合的行为。 结合的行为。 因此: 因此: 1.对于男性行为人而言,性交包括:( )男性以其性器进入女性的 对于男性行为人而言, :(1) 对于男性行为人而言 性交包括:( 性器;( ;(2)男性以其性器进入男性或女性的肛门或口腔;( ;(3) 性器;( )男性以其性器进入男性或女性的肛门或口腔;( ) 男性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男性或男性的性器或 肛门。 肛门。 2.对女性行为人,性交包括:( )女性以性器使之与男性的性器结 对女性行为人, :(1) 对女性行为人 性交包括:( ;(2) 合;( )女性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男性或女 性的性器或肛门。 性的性器或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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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案例 :吴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3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在本市某区某大学附近 的餐厅用餐时,同饮酒后的被害人高某(20岁,大学生)发生争 执。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将高某踹到在餐厅门口,高某倒地致头 部受伤,被先后送至该大学医院及解放军医院,临床诊断为酒精 中毒,次日上午,被害人的家属将其接离医院自行护理。后高某 因头部疼痛,于11月24日上午送至河北省某市人民医院,经检 查发现头部有外伤,于当晚接受开颅手术。同年12月19日,高 某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高某系高度颅脑损伤合并中枢性 呼吸衰竭死亡。同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 首。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 年。 问题:你如何评价本案的定性?
思考问题: 第一,何谓奸淫或“性交”?传统仅指两性器官的交 合。是否合适? 第二,随着同性恋合法化,如何界定“性交”? 第三,两性人,如何认定强奸罪? (3)关于手段行为。对于强奸妇女而言,行为人客观上 必须实施了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行为;对于幼年 而言,手段无限制。 另外,手段程度如何?通说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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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奸罪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 健康权利。对象:妇女(成年和未成年)和幼 女。 2.客观方面:(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2)与不满 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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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半推半就” 9.关于与幼女性交的特殊类型案件 10. 10.本罪既遂与未遂 11.强奸(幼女)与嫖宿幼女罪区分:考察幼女是否主 动、自愿卖淫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进行卖淫活动为 前提,如果幼女没有卖淫,行为人利用强迫、利诱等 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 12.婚内强奸的问题:如果存在的是非法婚姻关系或婚 姻已进入离婚程序,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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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理解主观方面,需要注意: (1)强奸妇女的,故意的内容为对方是妇女;对方不同意与自己 性交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 (2)强奸幼女的。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 (3)明知包括确知和明知可能 (二)强奸罪的认定 1.本罪与通奸的界限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理解本罪客观方面,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客观构成要件:因被害人是妇女和幼女是不同 的。 第一,在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时候:行为人必须以暴 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 第二,在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无论幼女 同意与否,均构成。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的是“奸淫”行为(目的 行为)。所谓奸淫,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或基于 不满14周岁幼女同意,将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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