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意见稿)讲义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篇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意见稿) (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12345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设计项目。
第八条招标项目的规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招标方式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人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招标:(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四)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六)与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设计任务书、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六章投标要求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业绩,符合招标人提出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十五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应科学合理,与工程设计要求相适应。
第十六条评标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项目的公平竞争和优质完成而制定的一整套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和确定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的制度。
一、招标投标的目的与原则1.招标投标的目的是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并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效益。
2.招标投标的原则是公平竞争、选择最佳、择优选良好、按标时廉洁。
二、招标投标的程序1.招标文件准备: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发布。
2.澄清问题: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提出书面的澄清问题,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公示。
3.投标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4.开标评标:按照开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5.中标通知: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公示期内允许投标人提出异议。
6.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标文件的要求1.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资格证明、技术方案和报价文件等。
3.资格证明应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或设计经验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技术方案应详细说明设计思路、设计方法、主要技术措施和设计方案的时间进度计划等。
5.报价文件应明确注明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和工期要求等。
四、投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1.投标评标应根据设计单位的信誉度、资质等级、施工或设计经验、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和创新性、报价合理性等进行评分。
2.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组织,成员应包括专业人士、相关部门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等。
3.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加权平均法等,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意见稿)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修订后条文原条文说明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
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1.条文顺序调整。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
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二)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的;(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要求的;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解读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解读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该办法对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提高设计质量、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首先,新版办法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自愿参加原则。
即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参与设计招标投标的行为应该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性要求。
这一原则的明确,将有助于减少强迫性投标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推动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新版办法对设计招标投标的透明性要求更加严格。
招标人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和相关文件,并明确招标范围、设计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同时,招标人应当为投标人提供公平公正的运作环境,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获得公正的评审和结果公示。
再次,新办法加强了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对设计质量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设计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并将设计质量作为评标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和经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此外,新版办法还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投标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未来的招标投标活动。
总结起来,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增加了自愿参加原则、加强了透明性要求、提高了设计质量要求,以及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举措有利于推动设计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益,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新办法也为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提供了更好的参与竞争、展示自身实力的机会。
然而,虽然新版办法加强了监管,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部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过高的技术要求,给小型设计单位和年轻设计师造成了较大的困扰;还有一些投标人通过虚假资质、抄袭他人设计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6篇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意见稿)《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12345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为了保证设计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设计单位,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护招标投标参与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依据二、招标范围和程序1.招标范围执行本办法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
2.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方案设计编制、评审、中标公示等环节。
三、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技术要求、合同格式等内容,详细规定项目的背景、要求和相关条件。
2.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招标标准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资格审查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注册资质证书、设计师资格证明等,确保投标单位具备必要的设计实力和经验。
五、方案设计编制1.方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会明确规定对方案设计的要求,包括设计思路、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等,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要求编制设计方案。
2.方案提交和保密所有投标单位需按时递交设计方案,并保证方案的保密性,违反保密条款的单位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六、方案评审1.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包括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明确定义,包括设计创意、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的考量,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和科学。
3.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公示于招标信息发布平台,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
七、中标和合同签订1.中标单位确定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和价格协商。
2.合同签订中标单位需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具体的设计范围、进度、质量要求和报酬等,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建筑工程的质量。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设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投资项目、民营企业项目等。
三、招标方的职责1.确定项目需求:招标方要明确项目的需求,制定详细的设计任务书,包括设计范围、预算限额等内容。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方要根据设计任务书,编制招标文件,并向相关潜在投标人公开发布。
3.保证公平竞争:招标方要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不合理限制竞争,如限定特定设计机构参与。
4.评审投标文件:招标方要组织专业评审团队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排名。
5.确定中标单位:招标方要综合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公布中标结果。
四、投标方的职责1.研究招标文件:投标方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确保对招标任务的准确理解,并完整响应所有招标文件要求。
2.提供资质证明:投标方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证明投标方具备从事相关设计工作的能力。
3.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方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投标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内容。
4.参观现场:投标方要积极参观现场,了解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更准确的设计方案。
5.合理报价:投标方要根据项目需求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合理报价,确保设计质量的同时,控制成本。
五、中标单位的职责1.签订合同:中标单位要与招标方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全面设计:中标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设计建筑工程,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招标要求和项目实际需要。
3.与其他工程协调:中标单位要与其他工程单位进行协调,确保设计方案与其他工程的配合。
4.监督施工:中标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5.验收工程:中标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确保设计质量。
六、违约责任1.招标方:如招标方违反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不公正对待投标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涉及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涉及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等内容。
第三条设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设计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单位或设计单位人员,确保设计质量。
第二章技术规范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关设计资质,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做到质量可控。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及时准确地完成设计任务,确保设计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经济、环保等要求,设计合理、美观、实用的建筑方案。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拟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方案,确定设计范围、设计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起草招标文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设计范围、设计要求、设计时间、设计报酬等内容,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建设需求。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资格设计单位发放,确保竞争公平。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确保设计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投标程序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保证投标书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提供齐全的资质证明、业绩材料等,证明自身具有设计能力和经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公正竞争,提高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对建筑工程设计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各级各类单位。
二、招标投标的程序与流程(一)招标文件的编制1.定义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包括投标人资格、技术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
2.明确招标文件的组织编制机构和责任人,并制定编制时间表和工作计划。
3.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梳理和整理,包括技术规范、图纸、编制说明、报价表等。
(二)招标公告的发布1.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2.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布前经过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和答疑1.招标文件应当向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开放,投标人可以向招标文件的发布机构购买或索取纸质招标文件或电子版招标文件。
2.在招标文件发放期间,应当接受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并及时回复,做好答疑记录。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与评标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经过公示和审核,确保公正、公开和透明。
(五)中标结果的公示与定标1.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评标结果,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
2.中标结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由招标单位进行定标,并通知中标候选人。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原则(一)公开性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正竞争,并贯彻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二)平等性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或向特定投标人提供优惠条件。
(三)程序性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依照程序,明确各个环节和责任,确保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评审和定标的合规性。
(四)专业性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重视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取最具实力和信誉的设计单位进行合作。
为了规范和统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制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必要且重要的。
二、招标流程1. 编制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任务书、工程范围、设计要求、投标资格条件、报价方式、评标办法等内容。
2. 发布招标公告:项目甲方(建设单位)通过媒体或政府指定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领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3. 领取招标文件:有意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文件费用。
4. 投标准备:潜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并满足投标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技术方案。
5.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甲方。
递交方式可以是邮寄或直接送达。
6. 开标评标:甲方组织开标评标工作,评审标书并评定投标人的综合能力、业绩、报价等评标指标。
评标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投标人享有公正的竞争环境。
7. 中标结果公示:甲方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在指定媒体或政府平台上公示中标结果,同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中标单位。
8. 中标后的合同签订: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明确工程的设计目标、设计范围、设计报酬、工期安排等重要条款。
三、注意事项1.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明确工程的要求和标准,避免模糊和不一致的表述。
2. 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重要时间节点,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有关信息。
3. 开标评标工作应由业务能力强、熟悉相关规定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 中标结果公示应及时、明确地公布中标单位的名称,避免产生疑虑或误解。
5. 在合同签订阶段,甲方和中标单位应充分协商,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对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对于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质量保障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提高竞争公平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文件编制1.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工程概况、设计要求、标书提交要求等内容。
2. 招标文件中需详细阐述工程的技术规范、工期要求、设计报酬、质量控制要求等。
三、招标公告发布1. 招标公告应发布在合适的媒体平台上,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示。
2. 招标公告中需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投标资格要求、截止时间等。
四、投标流程1.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
2. 投标人需按照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书、技术标、商务标等。
五、评标方法1. 评标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设计方案的技术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指标进行评分。
六、中标确定1. 中标结果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公示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平台上。
2. 中标合同应详细规定工程的实施方案、支付方式、工期要求等。
七、履约管理1. 施工单位需按照中标合同要求执行工程设计方案。
2. 招标人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变更管理1. 变更工程的设计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招标人审批。
2. 变更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变更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风险控制。
九、验收与结算1.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结算。
2. 结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虚报、假冒材料等行为。
十、违约处理1. 若投标人或中标人存在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解除合同、追究相关责任等。
2. 招标人自身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总结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提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工期的保障。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为了选择最合适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规范性,提高工程建设效益,采取的一种制度化的程序。
为了规范和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
三、主要内容
1. 招标条件
1.1 工程项目详细要求
1.2 招标人条件
1.3 设计单位条件
2. 招标文件
2.1 文件编制要求
2.2 文件内容
2.3 文件发布及获取方式
3. 招标公告和邀请函
3.1 公告发布要求
3.2 邀请函内容和发送要求
4. 投标准备
4.1 投标资格和要求
4.2 投标文件准备和提交
5. 开标和评标
5.1 开标程序
5.2 开标结果公示
5.3 评标委员会组成和权责
5.4 评标方法和标准
6. 中标结果公示与合同签订
6.1 中标结果公示要求
6.2 合同签订和违约处理
7. 监督管理
7.1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
7.2 设计单位质量监督
7.3 招标结果监督
8. 其他事项
8.1 不得串通投标
8.2 中标价调整
8.3 争议解决方式
四、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
1. 本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和管理。
2. 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考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制本办法要求建立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健全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评标的程序和标准,以及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通过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和公平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平等的参与权利。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招标投标公告网和有关地方媒体等公开媒介上发布,确保广大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招标信息。
同时,评标过程中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以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
三、严格控制投标人资格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本办法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需要通过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程序和要求应当合理,并且要及时公告,以确保招标文件编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文件,其编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招标文件要包含详细的工程概况、设计要求、造价控制要求等内容,以便投标人准确理解工程需求,并且制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五、严格评标程序和标准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评标程序和标准进行,并且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公平、公正,评标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不能有任何偏袒的情况发生。
同时,评标结果要确保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六、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处罚制度为了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处罚制度。
对于不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且可以采取名单制度,将其列入不合格投标人名单,限制其在一段时间内参与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二、适用范围三、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合理的标书文件,确定设计任务书和投标文件的要求;2.招标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3.招标人有义务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在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审,并公布评审结果;4.招标人有权选择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酬金。
四、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投标人有权获取招标文件,了解设计任务和要求;2.投标人有义务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质量和完整性;3.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和问题,并获得及时解答;4.投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信息;5.投标人有权要求在适当时候参加现场踏勘和开标会议,并有权要求保护商业秘密。
五、设计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人应当依法登记,并发布招标公告;2.投标人应当携带有效证明文件,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确保购买的招标文件真实有效;3.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4.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5.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开公布评审结果;6.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六、设计合同管理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和时间节点,高质量地完成设计任务;2.招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计酬金;3.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监督管理1.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投标人、招标人有权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查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招标等措施。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1.编制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2.招标文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介绍、投标文件内容和组织、标底文件等。
3.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保证技术要求清晰明确,标底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成本估算规范。
三、招标公告的发布1.招标人应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和时间。
2.招标公告应包含的基本信息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时间等。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技术方案、预算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3.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五、开标评标1.开标评标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开标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3.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结果的公告1.招标人应及时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
2.中标公告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概况等。
七、合同签订和履约1.招标人应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变更管理等事项。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八、违约处理1.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中出现违规行为,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
2.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不予接受其投标。
九、监督管理1.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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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比版修订后条文原条文说明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上位法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改为“建筑工程”。
2.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1.条文顺序调整。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同)。
3.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二)建设单位建设自用建筑工程项目,满足设计资质要求可以自行承担该项目设计的;(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要求的;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
2.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进一步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内容不作调整。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主要通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主要人员构成、业绩经历、对项目的解读和设计构思等评审确定中标人。
本条为新增条款。
1.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
2.对两种招标方式的内容进行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行部分文字修改。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时,将招标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取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合同备案要求。
2.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招标文件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3.政府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防止监管内容挂一漏万,取消原82号令中第二款内容。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设计单位”改为“潜在投标人”。
2.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邀请书”改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同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三)项目有关基础资料;(四)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六)评标标准和方法;(七)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八)中标人的工作内容;(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设计费或计费方法;(十一)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本条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调整。
1.对原条文进行梳理归纳,不规定招标文件详细内容,将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赋予招标人,招标人可依据两种招标方式特点确定招标文件内容。
2.原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作为本条第(十一款);3.原第二十三条“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内容调整为本条第(八)款。
4.增加第(十)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或计费标准”,要求招标人明示价格,潜在投标人可根据设计费或计费方法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发生重大修改的,可以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作出规定。
2.结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特点,增加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招标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少于20日,中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设计单位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1.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建筑工程规模表述进行修改。
2.根据招标方式作出不同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1.境外设计单位参与竞争,执行WTO相关规定。
2.由于没有上位法依据,取消了第二款的审批内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编制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做得过深,容易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取消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取而代之,由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方案深度要求。
第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方面专家的二分之一。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1.对于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建筑专业专家比例。
2.为提高评标水平,招标人可直接邀请院士、大师及国外知名专家参加评标,体现建筑设计的特点。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四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或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三)无投标人公章的;(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