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范中超)
从产权社会化看国企改革战略
从产权社会化看国企改革战略*史正富刘昶【内容提要】根据现代企业产权社会化和所有者替身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产权社会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多元化、社会化的国家产权资本体系,提升大型国企的经济竞争力,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通过这样的改革,建设一个社会化的、全民共享的现代国家财富管理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稳固和持久永续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产权社会化替身所有者国企改革战略国家财富管理体系众所周知,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从早期狭小简单的手工作坊,到今天结构复杂、功能多样的巨型公司,企业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生产组织和经济单位,无论在规模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企业的产权制度也经历了多次破茧化蝶的蜕变,变化的主要内容和方向是企业产权日益分散化、多元化和社会化。
由于这些深刻重大的变化,西方现代企业的产权安排与亚当·斯密和马克思他们所看到的产权明晰的业主制企业完全不同。
在大多数现代企业中,已经找不到控股的股东,企业的股权分散在无数机构和个人手中,其中越来越大的部分为社会化的机构股东所持有。
其结果是在西方的现代大型企业中资本所有权、资本经营权(即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三权分离。
在管理层面上与这种产权演化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则是所有者职能的替身化,即由职业的产权经营者作为替身来运作终极所有者的资本和行使企业股东的职能①。
根据西方现代企业产权演变的趋势,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基于产权社会化与所有者替身化的国企产权改革新战略。
这个战略应该既有助于保持和增加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保证国企的财富造福全社会和实现全民共享,进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持久永续的经济基础。
一、现有改革思路的问题(一)民营化与现代企业产权的社会化趋势相悖在主流产权学派看来,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是由于所有者缺位,因此,解决国企效率低下问题,民营化是必由之路。
所谓民营化或私有化,是把国企产权通过承包、拍卖等途径转制为产权明晰的私营企业。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当前中国小农问题——兼评自由市场派和小农经济派之争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当前中国小农问题———兼评自由市场派和小农经济派之争张慧鹏【摘要】小农户的大量存在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
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围绕小农户的前途命运,学界存在激烈争论。
以经济学家为代表的自由市场派,主张用市场机制消灭小农户,发展规模化农业。
以社会学家为代表的小农经济派,则强调维持小农家庭经营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自由市场派和小农经济派的争论进行回应,论证在生产走向社会化的过程中,小农家庭经营必然走向消亡,但小农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对此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
着眼长远,我们要通过农民的组织化来改造传统小农经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历史必然性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20)06-0051-09作者简介:张慧鹏,河北石家庄人,哲学博士,(广州,510275)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华南农村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研究员。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基层党建引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研究”(20YJC71008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研究”(18wkpy47)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小农户的前途命运,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话题,也是我国当前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
基于对小农户的政策主张,学界形成自由市场派和小农经济派两大派别①。
在理论脉络上,自由市场派继承亚当·斯密以来的(新)自由主义的传统,小农经济派则延续了以恰亚诺夫为代表的民粹主义传统。
笔者从马克思主义出发,对自由市场派和小农经济派的争论进行回应。
一、当前中国关于小农问题的两种对立观点自由市场派和小农经济派学者围绕小农问题提出针锋相对的观点。
争论大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一)在价值层面,是否应该继续维持小农家庭经营?自由市场派学者以经济学家为主,他们把农业当成单纯的产业,从经济效率方面来评价小农经济的优劣。
论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共14页word资料
论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实现的经营形式韩松在关于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问题上,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反映,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与之相适应的的所有权;所有权又反过来促进和保护它所赖以建立的所有制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同时也认为所有权不同于所有制,所有制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经济制度,而所有权属于法律上层建筑,仅仅存在于阶级社会,是社会历史现象。
并且按照这一理论将所有权的类型划分为奴隶制所有权、封建制所有权、资本主义所有权、社会主义所有权四大历史类型。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权类型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三个类型。
这些理论来自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为我国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法学理论所继受,直至上世纪80 年代这一理论一直在我国民法学界占据主导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民法学者对这一理论提出反思,认为以所有制的类型划分所有权类型,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给予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特殊保护,轻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鄙视私有财产,与民法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与我国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和经济形式并存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
因此,我国民事立法和教学中许多学者主张抛弃按所有制标准划分所有权类型的做法,规定对各类主体平等保护的所有权。
但在我国物权立法中要不要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的不同类型一直是法学界争议的难点和焦点问题。
因此,正确认识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是物权法理论研究和物权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正确认识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所有制的关系是关系到如何正确处理我国物权法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的重大问题。
对集体所有权我们应当从对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关系——集体所有制分析中认识其性质。
一、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实现的法权制度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是指所有制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了所有权;所有制的性质和所有制的发展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所有权制度的发展。
新路径视野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思与重构
新路径视野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思与重构——兼评《物权法》第五章李昌庚内容摘要:《物权法》第五章采用了"三分法",仍保留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最致命的缺陷就在于产权主体不清。
我们必须突破公有制的旧意识形态,正确对待国情。
从长远来看,对于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农村土地应当实行私有化和农地市场化,将土地所有权"回归"农民;对于非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农村土地应当实行国家所有,取消集体所有权制度。
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实行全面私有化的条件还不成熟。
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户籍改革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等,把农民真正从土地生存保障功能中解放出来,使农民真正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是个比较老的话题,但时至今日未予解决。
我国《物权法》第五章采用了"三分法",即将所有权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这一立法模式吻合了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要么是部分学者或立法者固守着公有制或旧有意识形态,要么是学者们与立法者妥协的产物。
物权法作为私法主要是规范私人财产权的问题,并不是我们不要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①,而是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本身渗透了公权力,体现了不同的行为规则和价值目标,理应由相应的经济法或行政法予以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单行法。
其实,就国家所有权性质而论,是否称得上一项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大有疑问。
[1]即使在物权法体系中,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也应当以私权力的身份予以出现,体现所有权一体保护和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
那些主张在物权法中采用"三分法"并强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保护的学者或立法者往往混淆了不同所有权的性质以及物权法和相关部门法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目标。
在中国,大多数人的身份是农民,土地是他们生存的基本保障。
如果不能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那么我国的《物权法》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
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以所有权的公、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
本文二维码单篇扫描下载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㊀㊀ 以所有权的公㊁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李勤通(湖南大学法学院ꎬ长沙410082)[收稿日期]2018-04-26[作者简介]李勤通(1986-)ꎬ男ꎬ山东寿光人ꎬ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ꎮ[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岳麓秦简中法律问题研究 (531107050867)[摘㊀要]㊀判断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是否存在ꎬ依托于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状态ꎮ现代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差异ꎬ可以转变成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古代公领域和私领域的权能状态ꎮ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出现后ꎬ逐渐在法律领域制度化并呈现对抗私人的有效性ꎬ但由于国㊁民之间关系的依附性与仆从化而不具有对抗国家的有效性ꎮ在中国古代政治中ꎬ公领域内私人土地所有权对抗国家的无效性是主导方面ꎬ由此也可以判断 私人土地所有权 这一概念应用于古代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合理性ꎬ土地私有制在中国古代是阙如的ꎮ私人对土地的支配不过是掌握政权者获取财富方式转变的客观结果ꎮ[关键词]㊀土地私有制㊀财产所有权㊀家国一体㊀田租[中图分类号]DF09㊀㊀[文章编号]1002-3054(2019)03-0079-12[文献标识码]A[DOI]10 13262/j bjsshkxy bjshkx 190308㊀㊀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古代史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问题ꎬ其中对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ꎬ至今仍然有不少争议ꎬ甚至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ꎮ实际上ꎬ不同看法依据的标准本质上是相同的ꎬ即法律标准ꎮ[1]但双方从法律权利视角进行的分析往往存在片面性ꎬ并没有准确区分法律权利在面对国家㊁私人等不同主体时的有效性差异ꎬ这就导致尽管很多学者提出了相当有力的判断ꎬ却在论证逻辑上总是难以完善ꎮ试从法学视角就判断标准㊁权利形态以及主导方面等对古代究竟有无土地私有制进行梳理ꎬ以便更加清晰地分析古代土地所有制的形态ꎮ一㊁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存在与否的判断思路㊀㊀从古代中国到当代中国ꎬ土地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ꎮ有人提出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作了2000年来最大的97变革ꎮ这既是无愧于 土地革命 称号的原因ꎬ也成为今天所有土地问题的根源 ꎮ[2]这种论断应当说极具市场ꎬ[3]它将1949年以来的中国土地所有制与传统土地所有制相剥离ꎬ认为1949年以来的土地制度是对传统土地私有制的根本变革ꎮ这一观点成立的根本前提是认为中国的传统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ꎬ而这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论ꎮ争论的焦点在于传统土地制度中私人所有权的状态ꎮ[4]对于这种状况的表达ꎬ很早就有人提出精辟的见解: 古代无所有权思想ꎬ及社会稍进步ꎬ动产可归个人之所有ꎬ而不动产则个人仍无完全所有权ꎬ所谓 王土主义 ꎬ此征之历史而易知者ꎮ认人民有完全所有权者ꎬ近世文明之制度也ꎮ [5](P524)也就是说ꎬ要确定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ꎬ就需要对 无完全所有权 进行深度解读ꎮ要解决这一问题ꎬ首先需要区分所有制与所有权ꎮ在政治经济学领域ꎬ所有制被用以说明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ꎬ地主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根本区别是谁掌握土地ꎮ如果从法学角度解读的话ꎬ这实际上说的是权利的主体问题而非权利状态ꎮ所有权强调的则是权利的内容㊁权利的状态ꎮ要分清楚这一点ꎬ一方面必然要承认新中国对传统产权制度的革命ꎬ另一方面还需要明白新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解决的不是所有权内容的问题ꎬ而是所有权主体的问题ꎮ但所有权与所有制是一体两面的问题ꎬ要判断特定的财产所有制是否存在ꎬ需要甄别主体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的状态ꎮ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意味着权利主体由一元变为多元ꎮ而土地私有制是否存在也就取决于多元主体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的状态ꎮ一般来说ꎬ学者判断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是否存在的标准有四种:第一种是以私人对土地的支配尤其是自由买卖为思路ꎬ 根据经典著作的指示ꎬ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实ꎬ土地买卖可以作为衡量土地所有权的标尺 ꎻ[6](P192)第二种是土地最终支配权的思路ꎬ国家是否能够任意处分臣民的土地ꎻ第三种是土地产出最终归属的思路ꎬ地租究竟归谁所有是解答的核心ꎻ[7](P21-36)第四种是所有权权能要素的思路ꎬ所有权功能要素包括占有㊁使用㊁收益㊁处分ꎬ具有这四个要素就能证成土地私有ꎮ应该说ꎬ这四种思路都是以所有权的具体状况来判断中国土地所有制的ꎬ本质上都属于法学思路ꎮ但前两种思路本质上是对立的ꎬ分别对应着现代财产权制度的两种不同认识路径:一种是民法学上的财产权ꎬ财产权制度在于对抗私人ꎻ一种是宪法学上的财产权ꎬ财产权制度在于对抗国家ꎮ第三种思路与第二种思路在本质上相同ꎮ第四种思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涵摄前两种思路ꎬ无论是民法财产权还是宪法财产权是否存在都需要从这四个要素进行判断ꎮ从这里ꎬ可以明显看到法学思路对认识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影响ꎮ当主体对土地的法律权利呈现特定状态时ꎬ土地私有制就被认定为存在ꎻ当主体对土地的法律权利无法呈现应有状态时ꎬ土地私有制就被认定为不存在ꎮ这一思路显然是准确的ꎮ但问题是ꎬ主体对土地的法律权利并非总是稳定的ꎬ当它面对国家或私人时会表现出不同状态ꎮ这就使得在土地所有权状况与土地所有制两者的联系上增加了不确定性ꎬ由此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ꎮ这种不确定性实际正是对 无完全所有权 在法学上的进一步解读ꎮ为此ꎬ首先需要对土地所有权的这两种对立状态进行深入剖析ꎮ尽管很难把民法学和宪法学的概念(尤其是宪法概念)套用到中国古代社会中ꎬ但古代社会中也有公领域和私领域之分ꎮ有学者就将公私概念的内涵分为领域性㊁价值性以及超越性三个层面ꎮ[8](P62-73)08北京社会科学㊀2019年第3期因此ꎬ将现代法律中民法与宪法的财产权转化为私领域与公领域的财产权ꎬ然后考察私人对土地的权利状况在公领域和私领域的不同表现ꎬ进而分析被称之为私人土地所有权(姑妄称之为私人土地所有权ꎬ在确定其法律状态后才最后对之定性)的权利在法律上的效力ꎬ才能全面观察中国古代私人土地所有制的状态ꎬ并进而对之重新定性ꎮ二、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出现及其私领域的有效性㊀㊀在支持中国古代存在土地私有制的学者看来ꎬ土地的自由买卖是土地所有权最重要的要素ꎬ它也被认为是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最重要的表征ꎮ[9]也就是说ꎬ在所有权的四要素中ꎬ处分被认为是判断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关键ꎮ这是对法律上所有权概念的运用ꎮ土地自由买卖的历史沿革构成土地私人所有权存在的基本依据ꎬ也成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根本论据ꎮ溥天之下ꎬ莫非王土ꎻ率土之滨ꎬ莫非王臣ꎮ [10](P416)这句话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精炼ꎬ也是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经典阐述ꎬ至少对先秦土地制度的描述中常常引用它ꎮ学者谈论先秦土地制度常以井田制开题ꎬ井田制被公认为土地公有制ꎮ 井田制是在小城圈之内ꎬ在封建制度下的小规模农业经济ꎮ [11](P14)从君主到农民ꎬ土地被金字塔式分配ꎬ农民直接耕种土地成为最后一级ꎮ井田制分公㊁私田ꎮ虽然有私田之法ꎬ但其仍旧是卿大夫的禄田ꎬ不是农民的私产ꎮ[12](P37)根据对青铜器铭文的研究ꎬ有学者认为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土地买卖ꎬ但又认为这属于非法行为ꎮ[13]春秋时期ꎬ齐国管仲有 相地而衰征 ꎬ晋国有 作辕田 作州兵 ꎬ鲁国有 初税亩 ꎬ不再设公田ꎬ而是依据土地收税ꎬ这被认为是土地私有权合法化的起始点ꎮ[14](P48)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废井田开阡陌 ꎬ土地私有被认为已经合法化ꎬ私人取得了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ꎮ[15](P15)土地自由买卖尽管受到很大限制ꎬ但兼并之风日盛ꎬ汉代已经出现 田无常主ꎬ民无常居 [16](P1656)的情况ꎬ甚至导致 富者田连阡陌ꎬ贫者亡立锥之地 ꎮ[17](P1137)西晋时期土地自由买卖导致 时太中大夫恬和表陈便宜ꎬ称汉孔光㊁魏徐干等议ꎬ使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数ꎬ及禁百姓卖田宅ꎮ中书启可ꎬ属主者为条制 ꎮ[18](P1310)唐代尽管实行均田制ꎬ但土地买卖仍旧大量存在ꎬ而中叶以后ꎬ土地买卖更为加剧ꎮ[19]两税法之后土地私有被认为占据上风ꎬ相沿不改ꎮ[15](P40)因此ꎬ 唐末五代北宋ꎬ土地买卖因不再受法律限制ꎬ所以地权变动极为频繁 ꎮ[20]朱熹称: 盖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ꎬ富者贫ꎬ贫者富ꎮ [21](P3534)宋之后ꎬ国家对土地的控制进一步放宽ꎬ土地自由买卖也进一步发展ꎮ[22]土地的自由买卖满足了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部分要件ꎬ这使得私人作为土地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得到支撑ꎮ自由买卖具有的法律效力在于它对抗私人的属性ꎮ自由买卖的前提是产权制度的明确ꎬ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制度才能保证交易的持续㊁稳定和有效ꎮ土地自由买卖内在要求法律对土地产权的保护ꎬ国家保护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土地买卖ꎮ秦时已经规定 盗徙封ꎬ赎耐ꎮ [23](P178)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要受到刑法处罚ꎮ汉代按照法律程序买卖的土地受到保护ꎮ如«居延汉简»载: 建平五年八月戊ꎬѲѲѲѲѲ广明ꎬ乡啬夫宏ꎬ假佐玄敢言之ꎬ善居里男子丘张ꎬ自言与家买客田ꎮ居延都亭部欲取检ꎬ谨案张等更赋皆给ꎬ当得取检ꎬ谒移居延ꎬ如律令ꎬ敢言之ꎮ [24](P607)土地私有对抗他人到了隋唐更加规范化ꎬ«唐律疏议 户婚»中 盗耕种公私田 妄认盗卖18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 以所有权的公㊁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公私田 在官侵夺公私田 等三条规定了盗耕种㊁盗卖㊁侵夺公私田应受的刑法处罚ꎬ私人土地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ꎮ 卖口分田 条则规定了永业田㊁口分田可以自由买卖的情形ꎮ宋代之后ꎬ由于田制不立ꎬ土地买卖日盛ꎬ因此相关法律规范也日趋严密ꎮ红契㊁砧基籍以及推收过割制度等都为土地买卖的进一步合法化建构了制度基础ꎮ[25] 凡交易必须项项合条ꎬ即无后患ꎬ不可凭恃人情契密ꎬ不为之防ꎬ或有失欢ꎬ则皆成争端ꎮ [26](P62)这对土地买卖形成制约ꎬ但也为合法交易的土地买卖提供法律保护的前提ꎬ私人土地所有权在这种意义上就不仅受法律保护ꎬ而且被国家制度化了ꎮ尤其是土地契约制度的日趋完善ꎬ为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ꎮ同时ꎬ契约制度的完善也为司法对土地自由买卖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ꎬ司法认同合法契约而打击非法契约ꎮ[27]因此一些日本学者认为ꎬ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的有效性类似于西方近代的无限制个人所有权ꎮ[28](P170)当然ꎬ古代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尽管能够对抗私人ꎬ但也受到很大限制ꎮ有学者总结清代影响土地买卖的非经济要素有政权力量㊁族权力量㊁亲邻权㊁原业主权㊁地方霸权等ꎮ[29]甚至有学者以此提出 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较为明确的㊁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权利观念 ꎬ从而否定传统土地私有观念ꎮ[30]但一方面ꎬ这属于法律的实效问题而非效力问题ꎬ即良好的法律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ꎻ另一方面ꎬ即使是现代财产权也有其使用的条件与限制ꎬ从公法到私法㊁从征收征用到物权法定等都使得财产权具有相对性ꎮ[31]实际上从前述总结来说ꎬ土地私有主要受到的限制是族人以及近邻的优先承买权ꎮ一方面家族在中国传统中具有公的色彩ꎬ近邻优先承买也是为了防止纠纷ꎬ本质上这些限制与现代财产权所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有相同之处ꎬ只是受制于时代在表现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ꎻ另一方面土地优先购买权即使在现代民法中也存在ꎬ如中国政府在国有土地上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耕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ꎮ[32](P649-687)因此ꎬ从私领域来看ꎬ中国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权能相对完整且有效ꎮ三㊁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局限及其公领域的无效性㊀㊀私人土地所有权能够对抗私人ꎬ是否也能够对抗国家?也就是说ꎬ当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产出冲突时ꎬ是否会存在因私人利益否定国家利益的情况?当然ꎬ肯定会有人提出ꎬ在古代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并不存在ꎬ所存在的只是君主或皇族等少数群体的利益ꎮ但有学者根据中国古代帝王的两重性ꎬ将其区分为国家代表和大土地所有制的代表ꎮ[33](P51-52)这对从法学上认识古代土地制度提供了有力启发ꎮ土地分配的国家性使得国家有大公的一面ꎬ而非仅为君主之大私ꎬ故土地所有权能被放入公领域思考ꎬ而 宪法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国家行为设定外边界限ꎬ所谓 风能进㊁雨能进㊁国王不能进 ꎮ[34](P119)即在承认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有效性的基础上ꎬ该私人是否能够以其对抗国家完全成为另一个问题ꎮ就本质而言ꎬ中国古代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并不能有效对抗国家ꎮ因此产生了古代土地私有制被质疑的最重要理由ꎬ即国家对土地的最终支配权ꎮ国家对土地的最终支配权表现在四个方面ꎮ(一)国家拥有对土地再分配的权力秦代采用授地制ꎬ汉哀帝实行限田ꎬ王莽新政实行王田ꎬ三国的屯田制ꎬ北魏以降又有均田制ꎮ国家对土地的再分配是对私人土地所有制最大的限制ꎮ虽然有人认为ꎬ均田制是无主土地的重新分配ꎬ[35](P10)但具体考察北魏时28北京社会科学㊀2019年第3期期的均田令ꎬ可知已有土地的人不再被分配土地ꎬ仅将土地分配给无土地者ꎬ已有土地者被视为已经分配土地ꎮ[36](P42)从观念上来说ꎬ这意味着对全国土地的重新分配ꎮ而且在唐代均田制下ꎬ不得 占田过限 («唐律疏议 户婚»)ꎬ否则要受到刑法处罚ꎮ宋代延续了唐代规定ꎬ但已经无均田制ꎬ不过南宋有公田法ꎮ明代的皇庄㊁清代的圈地也多是重新分配土地ꎬ且得到国家支持ꎮ甚至可以说朝代更迭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国家层面的重新分配土地ꎬ这也为古代中国人提供了均田地的政治想象ꎮ实际上ꎬ在政权更迭中平均地产已经成为中国历代起义的必然诉求ꎮ[37]甚至在近代也如此ꎬ从太平天国的公田制度ꎬ到孙中山的恢复土地公有制ꎬ公田运动兴起ꎬ莫不如是ꎮ[12](P46)如果说太平天国运动被称为旧式农民起义的最高峰的话ꎬ那么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者则开始追求西式政治体制ꎮ但国家层面对土地再分配的企图并未息止ꎮ(二)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由于耕战对国家的重要ꎬ农业从秦代开始受到国家限制ꎬ包括土地使用权ꎮ«睡虎地秦简 田律»记载农业生产的时节等都要受法律规制ꎮ汉孝元后颁布«四时月令诏条»ꎬ规定农业生产应该遵循时节ꎮ[38]王莽改制时下令:凡田不耕为不殖ꎬ出三夫之税ꎻ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ꎬ出三夫之布ꎻ民浮游无事ꎬ出夫布一匹ꎮ [17](P1180)北魏在实行均田制后ꎬ土地使用权受到严格限制: 诸初受田者ꎬ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ꎬ课莳余ꎬ种桑五十树ꎬ枣五株ꎬ榆三根ꎮ非桑之土ꎬ夫给一亩ꎬ依法课莳榆㊁枣ꎮ奴各依良ꎮ限三年种毕ꎬ不毕ꎬ夺其不毕之地ꎮ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ꎮ [39](P3107-3108)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定令: 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ꎬ为桑田ꎮ其中种桑五十根ꎬ榆三根ꎬ枣五根ꎮ不在还受之限ꎮ非此田者ꎬ悉入还受之分ꎮ土不宜桑者ꎬ给麻田ꎬ如桑田法ꎮ [40](P677)隋高祖称帝之后也下令: 其丁男㊁中男永业露田ꎬ皆遵后齐之制ꎮ并课树以桑榆及枣ꎮ [40](P680)南北朝时期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影响到唐代ꎬ唐令直接规定: 诸户内永业田ꎬ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ꎬ榆㊁枣各十根以上ꎬ三年种毕ꎮ [41](P551)宋代开国时期ꎬ 太祖即位ꎬ循用其法ꎬ建隆以来ꎬ命官分诣诸道均田ꎬ苛暴失实者辄谴黜ꎮ申明周显德三年(956)之令ꎬ课民种树ꎬ定民籍为五等ꎬ第一等种杂树百ꎬ每等减二十为差ꎬ桑枣半之ꎻ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ꎬ阔一步ꎬ长十步ꎻ乏井者ꎬ邻伍为凿之ꎻ令㊁佐春秋巡视ꎬ书其数ꎬ秩满ꎬ第其课为殿最 ꎮ[42](P4157-4158)甚至于到了土地私有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明代ꎬ 太祖初立国即下令ꎬ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ꎬ栽桑㊁麻㊁木棉各半亩ꎬ十亩以上倍之ꎮ麻亩征八两ꎬ木棉亩四两ꎮ栽桑以四年起科ꎮ不种桑ꎬ出绢一疋ꎮ不种麻及木棉ꎬ出麻布㊁棉布各一疋 [43](P1894)ꎮ这属于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直接干预ꎮ另外ꎬ由于国家赋税的主要形式是实物ꎬ赋税种类反过来也就决定了土地使用权的限制ꎮ这一点从柳宗元的«捕蛇者说»里大概可以得到最为形象的说明ꎮ(三)国家在土地收益分配中的主导地位私人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意义在于私人对土地产出的支配ꎬ土地多寡导致不同主体生活品质的差异ꎮ但是在中国古代ꎬ私人拥有土地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完全支配土地产出ꎬ由权力控制的赋税制度成为国家主导土地收益的主要手段ꎮ 在农业社会ꎬ私人承担的王朝赋役实质上成为王朝与私人对土地收益权的分割形式ꎮ王朝对土地的控制正是逐渐从直接占有土地和直接控制土地分配ꎬ转变成直接对土地收益进行绝对性支配ꎮ [30]推动土地私有的法家就主张重税ꎬ认为百姓富足只会导致骄奢淫逸ꎬ不会利于国家富强ꎮ[44](P91)不过作为政治策略ꎬ国家赋税也并非总是苛暴ꎮ传统社会的38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 以所有权的公㊁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赋税规律一般是从轻徭薄赋到横征暴敛ꎮ以宋代为例ꎬ学者总结 宋时赋税收入以宋太宗年间的一千六百万为基数100ꎬ此后历代都有所增长ꎬ到了北宋末年增了三倍多ꎬ到南宋ꎬ不过是北宋四分之三的土地ꎬ财政税收增至百分之四百零八点一一至四百二十五ꎮ虽然农业生产有所提高ꎬ但并没有提高三倍ꎬ因此剧增的赋税就成为广大劳动者的沉重负担ꎮ [45](P25)尽管国家的赋税程度不得不受制于农民的承受能力ꎬ但这一有限的限制并不能否定国家基于专制权力在确定赋税率上的独断㊁主导地位ꎮ赋税专断的结果一如黄宗羲所言: 斯民之苦暴税久矣ꎬ有积累莫返之害ꎬ有所税非所出之害ꎬ有田土无等第之害ꎮ [46](P105)(四)国家对私人间土地买卖的限制即使国家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ꎬ但仍旧会对土地买卖采取限制措施ꎮ[47](P97)自汉代以来ꎬ土地自由买卖导致的土地兼并就使得 富者田连阡陌ꎬ贫者亡立锥之地 ꎮ[17](P1137)因此ꎬ国家基于政治利益对土地买卖也会进行一定限制ꎮ如在授田制下ꎬ口分田买卖受到严格限制ꎬ北魏均田制要求: 诸桑田皆为世业ꎬ身终不还ꎬ恒从见口ꎮ有盈者无受无还ꎬ不足者受种如法ꎮ盈者得卖其盈ꎬ不足者得买所不足ꎮ不得卖其分ꎬ亦不得买过所足ꎮ [39](P3108)唐代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更加制度化ꎬ«唐律疏议 户婚律» 卖口分田 条规定: 诸卖口分田者ꎬ一亩笞十ꎬ二十亩加一等ꎬ罪止杖一百ꎻ地还本主ꎬ财没不追ꎮ即应合卖者ꎬ不用此律ꎮ [48](P242)又如唐宋元对寺庙买卖土地进行了严格限制ꎬ[49]清代限制旗地的买卖ꎮ从上述条件来看ꎬ中国古代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确实在国家层面受到诸多限制ꎮ这种限制反映的是国与民的关系ꎬ不过土地所有权却同时需要处理国与民㊁民与民两个方面的关系ꎮ在事关民与民之间的关系方面ꎬ中国传统中有 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 [50](P1310-1311)的观念ꎮ土地自由买卖依赖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在民与民的层面必然存在ꎮ历史地看ꎬ国家对土地的支配是逐渐减轻的ꎬ 统治者只要掌握课税权ꎬ按时有财政收入ꎬ土地所有权谁属已经是不受重视的问题ꎮ [15](P14)如唐宋开始ꎬ全国范围的土地大规模重新分配不再见诸史籍ꎬ[51]国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实际上是越来越少ꎬ[52](P43)宋代从制度上甚至有 不抑兼并 之说ꎮ[53]但这种以土地买卖为中心的判断标准显然是片面的ꎬ例如宋明时期土地买卖的自由化并没有阻碍国家对土地使用的限制ꎮ因此基于前述四个国家最终支配权的表现ꎬ总的来说ꎬ在公领域范畴内ꎬ中国古代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是并不完整的ꎮ四㊁古代土地私有制存否的根本判断标准㊀㊀从法学角度进行解读ꎬ发现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与公领域存在显著差异ꎮ不同学者对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之所以有不同看法ꎬ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没有在这种差异基础上进行分析ꎮ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公㊁私领域的对立意味着ꎬ对不同领域的侧重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ꎮ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私人土地所有权ꎬ取决于以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哪一个领域的表现作为判断标准ꎬ这是问题所在ꎮ多数学者基于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私领域的有效性认定中国土地私有制的存在ꎬ[54]也有一部分学者基于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公领域的无效性而否定中国土地私有制的存在ꎮ[55]折中性的看法认为ꎬ这两个层面存在不同的所有权ꎮ 中国封建地产中体现的产权关系包括了国家㊁地主㊁农民三级主体:国家拥有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最终支配权)ꎬ地主拥有经济上的土48北京社会科学㊀2019年第3期地所有权(实际所有权)ꎬ农民拥有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但在实际层面ꎬ国家不可能经常性地㊁高频率地行使(或是表现)它的最高所有权ꎬ地主这一级主体在地权关系中的作用就至关重要ꎮ [56](P40)这种看法将国家㊁地主与农民(这里的农民应该指的是佃农)在土地权利的拥有上进行了划分ꎮ就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来说ꎬ地主在私领域内的土地所有权被认为是所有权的表现ꎬ而由于其在对抗国家方面的无效ꎬ使得国家被认为拥有最终的土地所有权ꎮ显然ꎬ立足点决定了观点的差异ꎮ一般来看ꎬ否定中国古代具有土地私有制的说法具有更强的说服力ꎮ它不仅关注到私人土地所有权在对抗国家方面的无效ꎬ而且注意到土地私有之所以产生的根源ꎮ土地私有之所以出现和发展ꎬ根源在于统治者管理社会的方式发生的变化ꎮ这一点从赋税理念上能够观察到ꎮ 土地所有权观念之改变ꎬ乃由赋税制度之改变而来ꎮ [57](P15)«史记 孝文帝本纪»裴骃集解引蔡邕云: 天子车驾所至ꎬ民臣以为侥幸 赐食帛越巾刀佩带ꎬ民爵有级数ꎬ或赐田租之半ꎬ故因是谓之幸ꎮ [58](P538-539)从赐田租的观念来说ꎬ赋税是皇帝的当然财产ꎬ故免田租被视为皇恩ꎮ进一步说ꎬ传统观念认为天下人㊁财㊁物都属于皇帝私产ꎮ如陆贽称: 土地ꎬ王者之所有ꎻ耕稼ꎬ农夫之所为ꎮ [59](P4760)似乎仅以这一观念就可以确定传统社会没有土地私有制ꎬ私人在某种意义上不过都是皇帝的佃户而已ꎮ土地私有的产生不过是国家获得土地产出的方式发生的结果ꎮ以唐代两税法为例ꎬ两税法使得政府征税对象从人口转变为土地ꎮ[44](P267)只要国家掌握土地数量就能够获得社会资源从而保障统治需求ꎬ故之后国家就较少重新分配土地ꎮ而宋太祖对不再限制土地兼并亦称 富室连我阡陌ꎬ为国守财尔 ꎮ[60]也故现代学者称 所谓 本朝不立田制ꎬ不抑兼并 ꎬ表示国家变聪明了 从田主叫唤 以田为累 的感叹里ꎬ我们多少能得到这样的消息:国家至少改变了控制的方式ꎬ或者说改变了 干预 的方式 ꎮ[61](P137)土地私有的出现在本质上是国家统治策略的变化ꎬ其动因与私人土地所有权用以维护私人利益的目的不符ꎬ重要的不是土地由谁所有ꎬ而是赋税如何课征ꎮ所谓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根本上是为财富国有的目的服务的ꎮ因此ꎬ私人土地所有权本质上并非是所有权而只是一种使用权ꎮ虽然反对中国古代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说服力ꎬ但这一观点在某些方面仍受到质疑ꎮ从根本上来说ꎬ它的成立建立在国与民的对立上ꎮ也就是说ꎬ如果土地私有是国家管理方式的转变ꎬ就意味着国家与私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对立ꎬ私人是为国家服务的ꎮ而从中国传统政治理念来看ꎬ这一点反映的国㊁民之间关系的看法并不一定成立ꎮ第一ꎬ对于国㊁君㊁民的看法有所不足ꎮ家国一体观念下的国家家产化之观念并非唯一ꎬ它与 民本 观念形成一种对立ꎮ毫无疑问ꎬ民本观念本身带有一定的政治策略性ꎬ但也构成了传统政治伦理的组成部分ꎮ«孟子 万章下»称: 天子一位ꎬ公一位ꎬ侯一位ꎬ伯一位ꎬ子㊁男同一位ꎬ凡五等也ꎮ [62](P235)这导致从孟子以来ꎬ政治传统中有天子为爵位的观念ꎮ«白虎通 爵»亦称 天子者ꎬ爵称也 ꎮ[63](P1)君主存在的目的并非为一家之利而是为民利设置的ꎬ故没有不受限制的王权ꎬ王者与天下共法ꎮ汉张释之称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ꎮ[58](P3333)唐李承祐称 法者ꎬ陛下所与天下共也ꎬ非陛下所独有也 ꎮ[64](P6044)宋文彦博亦称 为与士大夫治天下ꎬ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ꎮ[65](P5370)也故学者称 王权一般是为了维护法律之下由天所授 ꎮ[66](P225)王权存在的本身是政治目的ꎬ民生也是政治目的ꎮ天下财富是为了养活天下人ꎬ而非仅仅供养君主ꎮ天子㊁百官存在的目的都是工具性的ꎬ民是国家58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否再辨 以所有权的公㊁私对抗性差异为主要判断标准。
怎么写法律论文题目法律硕士法硕论文题目专业关键开题报告毕业论文写作方法
财税法的调节分配功能研究 虚假诉讼行为刑法规制的实证研究 国内航班代码共享行政规制的重构 禄护仓诉食药监局一案焦点问题理论分析 我国石油稳定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司法适用之反思 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研究 中国互联网立法研究 风险规制的法治化研究 旅游业经济法激励制度研究 专利侵权视域下中药专利保护的认知与法学思考 论企业经济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 “普遍性违法”与“选择性执法” 市场竞争权研究 我国特殊企业法律地位问题探究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规制研究 中国工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机制研究 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研究 经济法鼓励性规范及奖励后果研究 担保贷款诈骗案民刑交叉问题研究 刑法形式解释基本立场研究 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应用研究 民事诉讼中间上诉制度研究 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 《侵权法》中的补偿规则 我国公共政策竞争评估制度研究 政府过程的法律控制 律师伪证罪
法律论文题目法律硕士法硕论文题目毕业论文题目大全开题报告参考 文献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论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的探究 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基于法理视角的企业环境责任研究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法律规制 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国际法问题 论通过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公路应急事件的路产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土地空间权登记制度研究 公路路产保护研究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研究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研究 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 论文服务TB交易验货过后付款三W点SOSLW点COM/V信EDiTORKiNG “平权型政府”研究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经济法规制研究 广义民法物研究 宏观调控法治化问题研究 马克思法的本质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法律问题研究 行政协议研究 中西法律概念比较研究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金融控股集团信息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女性主义法学视角下的性骚扰问题研究 我国公立医院经营性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完善 印章的法律解释 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 法律思维探究 “利维坦”的重生 转轨经济法学 物化的人格抑或人格化的物 劳动关系的法学内涵及法律特征分析 我国破产法的法学思考 犯罪成立罪量因素研究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 中国行政法交往论的确立与展开 侵权法中的过错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界定的法学思考 行政资助法治化研究 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 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考 反垄断法法益平衡问题研究 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研究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保障 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社会化小农与乡村治理条件的演变——从空间、权威与话语维度考察
农 的社会 化或 社会化 小农对 乡村 治理 产 生 了革命 性 的影 响 ,不仅 改 变 了治理 的基 础 、治
理 的资 源 ,也 改 变 了治理 的条件 。通过 对 小农社 会 化对 乡村 治理 的 空间 、权 威 、话语 的 影响 来考 察 乡村 治理条 件 的变化 可 以看 出 :小农 的社会化 改 变 了乡村 治理 的 空间 、削弱
费孝通 先生 也认 为 “ 立 、隔膜 是 就 村 和 村 之 间 的关 系 而说 的” 孤 @。也 就 是 说 ,传 统 乡村 社 会 ,
村 与村 之 间的交 往 比较少 。费孝 通 还认 为 ,乡土 社会 富有 地域 性 ,活 动 范 围有 地 域 限 制 。即使
收 藕 日期 :2 1 -4 1 0 1 —8 0
了治 理 的 权 威 、 建 构 了新 的 话 语 体 系 。
关键词 :社 会化 小 农 ;小农社 会化 ;治理条 件 中图分 类 号 : 9 2 8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2 75 3 ( 0 1 0 -0 70 C 1.2 A 0 5 .8 3 2 1 ) 80 7 -7 作 者简 介 :邓 大才 ,华 中师 范 大 学 中 国农 村研 究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 师 武汉 40 7 ) 3 0 9 ( 北 湖
①
社 会 化 小 农 是 一 个 解 释 性 概 念 ,它 包 括 社 会 化 小 农 经 济 、 社 会 化 小 农 生 产 、社 会 化 小 农 发 展 阶 段 、社 会 化 小 农 ( 主
②
体) 。顾名 思义 ,社会化小农就是社会化程度非常高的小农 ,即 “ 社会化 +小农 ” ,或者说与外部世界交往密切 、融人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社会 化 程度 比较 高 ,但 是 经 营规 模 比较 小 的农 民 、农 户 。 [ ] 马克 思 :《 易 ・ 拿 巴 雾 月 十八 日》,载 《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 第 1卷 ,人 民 出版 社 17 德 路 波 马 9 2年 版 ,第 63页 。 9
所有权社会化之反思
所有权社会化之反思摘要:本文首先追溯所有权社会化趋势的历史源头,指出随着社会法学学派的先驱人物狄骥的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的兴起,各国立法纷纷对绝对的个人所有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接着又阐述了所有权社会化的表现形式,如:就所有权限制的角度,主要是从主体、客体、内容、目的四个方面进行限制;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国家征收、征用制度;并从历史、社会的路径进行考证,指出所有权一度是复合性的权利,它可以附有外在义务。
文章认为所有权社会化的内在动力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从法理学的视角对社会利益进行了解剖,最后就所有权社会化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疑问。
二战之后,西方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发展趋向日强,加之信息社会的来临和全球化过程的加快,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界限的模糊,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国家职能扩大等迹象。
一些西方学者深感国家干预、集体主义倾向及自由裁量权扩大等对传统自由和权利的威胁,大呼“私法的危机”或“私法的衰落”。
福利国家及权力扩张出现了趋向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和社会财产权,为社会利益而限定契约自由等倾向,批判法学运动的代表人物昂格尔也认为,福利国家、合作国家等构成了对法律的冲击,它打破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国家基于社会公平的考量往往无偿分配一定的生活资源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亦即个人财产权的来源出自于公共权力之手。
很明显,这种具有社会性的财产权的出现是法律社会化的结果。
一、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的兴起社会法学的急先锋狄骥认为在19世纪已形成了的新观念正在代替《拿破仑法典》和《人权宣言》之法律观念。
这两个观念是:一、法律的基础观念由个人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即“个人的主观法权观念为本”的法律制度转变为“迫使个人遵服社会规则为本”的法律制度。
二、从主观法之玄想观念为本的立法转变为迫使个人与团体担负的社会功能为根据的立法。
具体到所有权,这种变迁表现为:所有权不再是所有人的主观法权,而是财富持有人的社会功能。
质疑“所有权的社会化”(一)
质疑“所有权的社会化”(一)“摘要”:作为所有权的发展趋势,“所有权的社会化”已为学界所公认,但本文对此观点和提法提出质疑。
笔者认为,早在罗马法时期所有权就受到法律诸多限制;况且,“权利乃法律之力”的本质注定了权利不可避免地带有社会属性;另外,认为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本身就是对权利义务概念的逻辑混乱;加之社会利益极易被国家利益偷换和我国受长期义务本位影响的国情,我国应积极贯彻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不可轻言权利尤其是私权的社会本位。
“关键词”:所有权的社会化,权利的社会属性,私权的社会本位“现今社会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有何发展趋势?”对此问题的回答异口同声:“当然是所有权的社会化!”,若再追问一句“为什么”,四面八方的回音也是不约而同:“原本绝对的所有权在现今受到诸多限制,所有权担负了社会义务!”。
对于这类掷地有声的坚定,你似乎只有相信的余地,毕竟大家众口一词,俨然透露着“学界公理”的尊严。
我想这其中难免掺有人云亦云的盲从,当追溯所有权的源头及发展并结合权利的本质加以审视时,必然会对“所有权社会化”提法的科学性投以质疑的目光,尽管略显异类,但就此问题却实有澄清之必要。
在一片“所有权社会化”的歌舞升平中,让我们先身临其境,对其氛围和内容有所了解。
所有权社会化的颂扬者(以下简称“颂扬者”)认为,在资本主义早期,所有权完全由个人享有,受个人意志支配,为个人利益服务。
它不仅不受任何的干预和限制,而且对之予以绝对的保护。
此种绝对性被推崇到极致的所有权观念会引发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的冲突,导致资源闲置、阻碍大规模经济建设,甚至会引发个人滥用所有权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现象。
因此,各国纷纷采取私法或公法上的措施予以矫正,即强调所有权的行使应兼顾他人或社会利益,甚至所有人须负一定的社会义务,从而使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限制,这一现象被称为“所有权的社会化”。
“1”不难看出,其意思主干即为“所有权由原先绝对排他、不受干涉限制、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转化为当今负有诸多社会义务并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权利。
从公权回归私权——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性质的反思
—
-
,
。
,
,
,
。
“
”
,
0 5J Z D 0 0 0 5
…
…
…
…
・
量州警宫取韭 掌院学报 … … … ・
农 民集 体 、村农 民集体 和村 民小组农 民集 体 三种形 式。尽 管 制定 ( 或修 订 )时的社会环境 和经济发展背 景存在差 异 ,各法律规范× 集体 土地所有权制 度的表述有 所不同 , l f 但 法学 界一般认 为 ,根据法律 的规定 ,集体土地 所有权是
,
、
: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应 然 属 性
,
集体 土 地 所 有权 属 于 所 有权 的范 畴
一
是 所 有 权 制 度 中极
新 中 国成 立 至 今
迁 为标 准
,
以 农 村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制 度 的型
种类型
,
因 其 是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生 产 资 料 的 社
.
我 国 农 村社 会 先后 经 历 了 农 民 私 人 土 地 所 有 市
牙 、阿 根 廷 、葡 萄 牙 、哥 伦 比亚 、哥 斯 达 黎 加 、巴 拿 马 、
种 民事 权 利 ,属于 典 型 的 私 权 。
然 而 ,宪 法 所 确 立 的农 村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 集 体—— 是一个含义宽泛且 无精确 内涵 的概念 ,其 意指许多 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 。I I ’ 以古罗马简单商 品经济为基础 的法律制度中没有 作为权利 主体 的 “ 集体 ”慨 念。而且 , 在我围 ,因法律 虚无主 义观念 和法律的政策化 的影响 ,使
性 质 予 以 探讨
私法社会化的反思与批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私法社会化的反思与批判社会法学的视角赵红梅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私法特别私法私法社会化社会法内容提要: 社会法不属于特别私法,也非私法社会化的表现形态,而为第三法域;早期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私法,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传统私法要素,社会化表现微弱;20世纪以来,私法以“外接”与“内设”两种形态回应法的社会化要求;当代私法与私法学面临困境,私法将保持传统,不应、不能彻底社会化,社会法为实现向纵深发展的法律社会化的主要工具。
[1]在某些人的观念中,民法典作为体现传统私法个人(自由)主义[2]内在价值、形式理性 [3]外在特征等要素的最佳符号,被赋予与圣经等同的圣书地位。
[4]笔者属于私法学的门外汉(虽然为女性),且作为从事社会法学研究的学者不精通私法学,因而一直以来对私法的研究怀有敬畏之心。
然而,呈现在现代人面前的私法却与其神秘、庄严的古典形态大不相同:民法典之外滋生出许多所谓“特别私法”,[5]“意大利学者Irti则认为全欧洲都呈现这样的“解法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化”(decodification)现象。
[6]私法古典形态的变化部分源于其自身对在与现代法律形态的竞争中,可能被“边缘化”的担心。
我国台湾学者苏永钦指出“滥觞于19世纪的法典主义不一定已近黄昏,但民法典在经过20世纪和特别民法的反复纠缠之后,如果还不能在功能定位上理清楚,走进21世纪的,可能就只是一堆断烂朝报,这时还不如解构为一个个政策理念清晰的单行法,对裁判者和被规范者而言,同样随手上网检索可得,反而更为实用。
” [7]众所周知,私法的诸多现代性变化是以“私法社会化”的名义进行的,作为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一些重要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就经常被私法学者纳入“私法社会化”麾下。
这使得“私法社会化”与“社会法”具有了紧密的邻缘关系,从而被笔者列为研究对象。
论权力社会化
《甘肃社会科学》 $%%& 年第 " 期
#"!
法 学 研 究
一个缺乏社会理解、 支持的国家是一个虚弱的国家。相反, 有限政府的财政开支较小, 它不会任意干扰社会的事务, 不 会过分剥夺权利的应有份额, 因而能够使社会信任和支持政 府的行动, 国家因此能动员社会, 以国家与社会的合力完成 政府的任务。 在公法学之中, 权力起源、 权力归属、 控权、 用权、 夺权等 等理论十分丰富, 所有的这些理论并没有指出国家权力的归 宿。随着社会的进步, 国家权力将逐渐变小最后走向消亡。 这是马克思指出的国家权力消亡之路。权力社会化指出了 国家权力消亡的方式。因此, 权力社会化理论指出了国家权 力的归宿, 为权力理论划上了句号, 权力理论因为它而变得 更加圆满和系统。在国家权力的循环之中, 权力社会化对控 权和用权都是有益的, 控权的有效性必然进一步影响用权, 这样, 权力社会化也有助于达到国家权力的良性循环。 四、 在 “政府推进型” 法治中更应重视权力社会化 中国历史之中, 封建国家高度集权, 历代的统治者, 无不 是尽量加强对社会的控制, 权利被约束到尽量小的范围。这 为中国留下了不良的治国模式和传统。新中国也建立过高 度集权的计划经济。 “国家办企业, 企业办社会” 以及 “个人 服从集体, 集体服从国家” 是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形象写照。 在这一基础之上, 中国开始了法治建设, 试图以政府的权力 推进中国的法治。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 旧体制下政府的权 力还没有完全还原为权利, 又赋予政府新的宏观调控的权 力。无疑, 法治这一治国方略是源于西方国家的一种治国方 略, 但是在我们试图得到法治给国家带来的种种好处之时, 我们不能忘记: 遏制国家权力、 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种思想已经深入西方人的心髓, 它成为西方人思考权力与 权利问题的基础。权利与权力之间应当有适当的份额比例, 这种份额体现于大多数西方法治国家的宪法之中。可以肯 定的是, 西方国家法治的建立是以权利与权力之间适当的分 配份额为基础的。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 以 “放权” 或 “松绑” 等多种形式将 权力社会化, 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 社会对法治已经有了一 些积极的回应和契合。应该说, 国家应当继续将权力社会 化, 培养权利主体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问题在于, 人们并没有认识到权力社会化的重 要性, 人们还在强调国家权力在社会领域的大力运用。任何 政府行为, 都要占用一定的资源。我国的法治是建立在 “政 “加大力 府推进型” 的法制现代化的语境之中的! 。当政府 加大国家权力单凭国家的推进实现法治, 我们应当充分考虑 权利的应有份额以及权利主体对权力运作的回应和契合。 权力与权利的有效互动是法治的基础, 但是, 在中国这种互 只有真正将过大的国家权力社会 动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
主观社会地位与青少年生活满意度的关系:有调节的中介模型
第41卷第6期2023年11月贵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JournalofGuizhouNormalUniversity(NaturalSciences)Vol.41.No.6Nov.2023引用格式:贾晓珊,朱海东.主观社会地位与青少年生活满意度的关系:有调节的中介模型[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3,41(6):111 117.[JIAXS,ZHUHD.Theassociationbetweensubjectivesocialstatusandlifesatisfactioninadoles cents:Amoderatedmediationmodel[J].JournalofGuizhouNormalUniversity(NaturalSciences),2023,41(6):111 117.]主观社会地位与青少年生活满意度的关系:有调节的中介模型贾晓珊1,朱海东1,2(1.石河子大学师范学院,新疆石河子 832003;2.石河子大学心理应用研究中心,新疆石河子 832003)摘要:为明确主观社会地位与青少年生活满意度的关系及其机制,本研究构建了一个有调节的中介模型,重点考察公正世界信念的中介作用和领悟社会支持的调节作用。
使用主观社会地位问卷、生活满意度量表、公正世界信念量表和领悟社会支持量表调查了932名青少年学生。
结果发现:主观社会地位可正向预测青少年生活满意度;公正世界信念在主观社会地位与青少年生活满意度之间起中介作用;领悟社会支持调节了主观社会地位对生活满意度的直接作用及公正世界信念的中介作用。
研究结果启示,为提升青少年生活满意度,一方面需要提升其主观社会地位和公正世界信念水平,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增强其领悟和利用社会支持的意识及能力。
关键词:主观社会地位;公正世界信念;领悟社会支持;生活满意度;青少年中图分类号:B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570(2023)06-0111-07DOI:10.16614/j.gznuj.zrb.2023.06.014Theassociationbetweensubjectivesocialstatusandlifesatisfactioninadolescents:AmoderatedmediationmodelJIAXiaoshan1,ZHUHaidong1,2(1.NormalCollegeofShiheziUniversity,Shihezi,Xinjiang832003,China;2.ApplicationofPsychologicalResearchCenterofShiheziUniversity,Shihezi,Xinjiang832003,China)Abstract:Inordertogiveaninterpretationfortherelationshipandcomplexmechanismsbetweensub jectivesocialstatusandlifesatisfaction,thepresentstudyconductedamoderatedmediationmodeltoexaminetheeffectsofsubjectivesocialstatus,beliefinajustworld,perceivedsocialsupportonlifesat isfactionandtheunderlyingmechanism.Byusingthesubjectivesocialstatusquestionnaire,beliefinajustworldscale,perceivedsocialsupportscaleandlifesatisfactionscale,932adolescentswereinvesti gated.Resultsshowedthat:Subjectivesocialstatuscouldsignificantlypositivelypredictlifesatisfac tion;Beliefinajustworldpartiallymediatedtherelationshipbetweensubjectivesocialstatusandlifesatisfaction;Perceivedsocialsupportmoderatedtherelationshipbetweensubjectivesocialstatusandlifesatisfaction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beliefinajustworldandlifesatisfaction.Theseresultsin收稿日期:2022-02-25基金项目: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重点课题(2017ZH38);石河子大学人文社科中青年科研人才培育基金(KC0012)通讯作者:朱海东(1980-),男,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儿童青少年社会性发展,E mail:86775709@qq.com.dicatedthattoimproveadolescents'lifesatisfaction,itisnecessarytoimprovetheirsubjectivesocialstatusandbeliefinajustworld,andatthesametimetoenhancetheirawarenessandabilitytoperceivesocialsupport.Keywords:subjectivesocialstatus;beliefinajustworld;perceivedsocialsupport;lifesatisfaction;adolescents0 引言青少年期是个体生理和心理快速成长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内心情感丰富且复杂多变,面临着严峻的发展性危机,处理不当易导致少年心理失衡,影响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对所有权保护社会化的思考
对所有权保护社会化的思考
余芮
【期刊名称】《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所有权保护社会化思想在强调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国法律
传统文化里源远流长,但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中国社会并不具有其
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必要性,权利本位是中国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作为私有权
典型代表的物权法所有权,制度理应成为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武器,这是物权法
在中国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始终坚守的原则。
【总页数】2页(P142-142,145)
【作者】余芮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所有权社会化的演变与思考 [J], 任相虎
2.关于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几点看法——由《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引发的思考 [J], 陈益杰
3.所有权社会化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J], 任小兴
4.农地租值消散和农地所有权主体完善与农地发展权构建--农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
益保护思考 [J], 杜明义
5.国家所有权的异化及其矫正——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前提性思考 [J], 张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也论所有权社会化
也论所有权社会化内容摘要:“所有权社会化”不是实证的民法问题,而是一个宪法观念问题,是指对近代所有权神圣与绝对的矫正。
该观念既有历史必然性和进步意义,也为公共利益滥用提供了可能。
考虑到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我国漠视私权的传统以及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我们的重点不是过分强调所有权社会化,而是充分培育和保障所有权。
关键词:所有权神圣,所有权社会化,公共利益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所有权社会化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更有学者在对此问题考察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为所有权社会化是一种自视新潮的观点,“所有权承担义务”本身在法理上说不通,实践表现令人心寒。
因此,值中国制定物权法之际,必须正本清源,树立正确的所有权观念。
这种理性思考的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于其中某些观点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所有权社会化是一种自视新潮的观点吗?(一)所有权绝对与神圣的含义“所有权制度,为近代各民法所承认,惟其根据如何,在所有权理论之探讨中却经过一番长期的蜕变。
计有神授说、先占说、劳力说、法定说、契约说、天赋说、社会说、社会连带关系说。
”其中天赋说与社会说影响巨大。
所有权天赋说(也叫自然权说)认为,“所有权乃自然法之权利,基于天赋,与生俱来,为天赋人权之一部分,非任何人所得剥夺者。
”天赋说“对近代之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不仅引起美国独立运动,亦为法国大革命导因之一,故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即明白所有权系与生俱来,法国之《人权宣言》第17条更明定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此即为所有权绝对性,并相继为欧陆各民法所采用,形成为民法立法最高指导原则之一。
……所有权绝对思想,对于近代财富之形成,经济之繁荣,确属居功至伟,其有仅为19世纪资本主义发展之原动力,至今仍为民主主义社会之主要经济架构。
”但《人权宣言》第17条同时规定,“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须时,且在事先的正当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但书及第545条也规定,不仅法令可以禁止所有物之使用,而且在“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可以强制出让所有权。
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
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所有权社会化是一种自视新潮的观点。
其标志是所有权负有义务……但这是个错误。
首先,所有权社会化思潮出现之前的法律文献也并非不讲公共利益;其次,“所有权承担义务”本身在法理上说不通;而这一理念一旦付诸实践,其表现令人心寒。
值中国制定物权法之际,我们必须正本清源,树立正确的所有权观念。
所有权;社会化;义务;公共利益;理念(一)所有权社会化的兴起近代以来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可以说是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在近代法上的复兴。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也复兴了。
一种新的法学观也应运而生。
这种法学观认为,所有权是与生俱来的,上天赋予所有人对财产予以绝对支配的权利。
这种观念表现在制度上,即是个人所有权制度。
但是标新立异是人类的本性。
人们总是想弄出来点新花样,新东西。
就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思潮即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潮。
这种思潮认为,基于人类本性,所有权应该由个人掌握和拥有,但是个人行使所有权,必须合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后,这种自视新潮的观点很是流行起来。
在19世纪的德国,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是耶林。
他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独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
其后,基尔克秉承耶林思想的衣钵,力倡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
他在《德意志私法论》(第2卷)中说:所有权绝不是一种与外界对立的丝毫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相反,所有人应依法律程序,并顾及各个财产的性质与目的行使其权利。
在法国,也有倡导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声音,狄骥是急先锋。
他否认所有权为一种权利,声言人在社会并无自由,为尽一己之职责,只有依社会利益而行为的义务。
在日本,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产生与法德有所不同。
它首先不是缘起于学说,而是发端于司法判例。
大正8年3月3日,日本大审院关于“信玄公旗挂松事件”之判决是所有权社会化在日本产生的标志。
在此判决作出之后不久,受当时“大正民主”思潮与欧陆流行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影响,权利尤其是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的思想,在民法学者中传播开来。
所有权和市场绩效的理论逻辑与经验证据——比较视角及去意识形态化反思
所有权和市场绩效的理论逻辑与经验证据——比较视角及去意识形态化反思石明明;张小军【摘要】本文通过对新古典经济学、契约理论等理论的最新反思,并根据新比较经济学、新规制理论、混合寡占模型等理论分析与经验研究的最新进展,为所有权与市场绩效关系提供了更深刻细致的见解.以往关于所有权与市场绩效的研究深受特定政治偏好与制度约束的影响,很多研究存在系统性缺陷,结果常常缺乏稳健性.当代研究更加注重“去意识形态化”的科学态度和模型设置背后的知识假定,现有的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只能证明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互有优劣,相关研究必须避免外生假定一种所有制结构的优越性,这样才能重新开辟出一片更为广阔的领域.【期刊名称】《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年(卷),期】2012(000)010【总页数】9页(P32-40)【关键词】混合所有制经济;所有权;市场绩效;内部规制策略【作者】石明明;张小军【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国家电网能源研究院,北京10005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014.35;F271一、引言所有权与市场绩效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研究相比,当代经济学家正逐渐以“去意识形态化”的科学态度对所有权与市场绩效问题进行更为客观深入的研究。
同时,经济学家也逐渐意识到,迄今为止的大多数研究都只是“孤立”地(in isolation)研究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的组织问题,而不是在研究“市场”中(in markets)的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组织问题。
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它们大都承认自己属于混合经济体,这一模式甚至被德隆(De-Long)等学者认为是最成功的一种经济模式。
[1]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们逐渐认识到既有理论对现实的忽视,开始正视所有权与市场绩效之间的复杂关系,并更进一步研究混合市场上的相关问题。
然而,在我国学术界,对所有权与市场绩效关系的讨论仍然流于简单化和刻板化,并常常以预设某种所有权的优越性为讨论前提,同时对于西方学术界的最新反思和重要进展还没有作出更好的梳理。
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身份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
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身份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
胡中华
【期刊名称】《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2
【摘要】伴随新中国的成立,经由农村土地改革运动,农民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人。
此后,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合作社高级社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人。
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土地所有权人被变更为生产队,或者大队、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主体身份是清晰的。
这种清晰性体现在社员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所有权人与其他非社员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各种社会关系方面。
当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下,明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的主体身份,也应当从其与各类社会主体所建构的社会关系方面加以考察。
【总页数】12页(P73-84)
【作者】胡中华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32
【相关文献】
1.再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之主体——兼与刘守豹同志商榷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初探
3.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性
4.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5.关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明晰性的考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一)
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一)摘要]所有权社会化是一种自视新潮的观点。
其标志是所有权负有义务……但这是个错误。
首先,所有权社会化思潮出现之前的法律文献也并非不讲公共利益;其次,“所有权承担义务”本身在法理上说不通;而这一理念一旦付诸实践,其表现令人心寒。
值中国制定物权法之际,我们必须正本清源,树立正确的所有权观念。
关键词]所有权;社会化;义务;公共利益;理念(一)所有权社会化的兴起近代以来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可以说是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在近代法上的复兴。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也复兴了。
一种新的法学观也应运而生。
这种法学观认为,所有权是与生俱来的,上天赋予所有人对财产予以绝对支配的权利。
这种观念表现在制度上,即是个人所有权制度。
但是标新立异是人类的本性。
人们总是想弄出来点新花样,新东西。
就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思潮即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潮。
这种思潮认为,基于人类本性,所有权应该由个人掌握和拥有,但是个人行使所有权,必须合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后,这种自视新潮的观点很是流行起来。
在19世纪的德国,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是耶林。
他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独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
其后,基尔克秉承耶林思想的衣钵,力倡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
他在《德意志私法论》(第2卷)中说:所有权绝不是一种与外界对立的丝毫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相反,所有人应依法律程序,并顾及各个财产的性质与目的行使其权利。
1]在法国,也有倡导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声音,狄骥是急先锋。
他否认所有权为一种权利,声言人在社会并无自由,为尽一己之职责,只有依社会利益而行为的义务。
2]在日本,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产生与法德有所不同。
它首先不是缘起于学说,而是发端于司法判例。
大正8年3月3日,日本大审院关于“信玄公旗挂松事件”之判决是所有权社会化在日本产生的标志。
在此判决作出之后不久,受当时“大正民主”思潮与欧陆流行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影响,权利尤其是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的思想,在民法学者中传播开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所有权社会化的考察与反思范中超上传时间:2001-7-20[摘要] 所有权社会化是一种自视新潮的观点。
其标志是所有权负有义务。
但这是个错误。
首先,所有权社会化思潮出现之前的法律文献也并非不讲公共利益;其次,“所有权承担义务”本身在法理上说不通;而这一理念一旦付诸实践,其表现令人心寒。
值中国制定物权法之际,我们必须正本清源,树立正确的所有权观念。
[关键词] 所有权;社会化;义务;公共利益;理念Rethinking the Socialization of OwnershipFan Zhongchao(Wuhan University Law School Hubei Wuhan 430072)Abstract: The notion of the socialization of ownership looks new, but it’s wrong. Because, before its formulation, the earlier legal documents have had already dealt with public interests. And as of jur isprudence, there is a paradox in the notion. What’s more, the practice of the notion gave birth to bad results. So we must know what’s wrong and what’s right and have a good notion of ownership.Key Words: Ownership; Socialization; Duty; Public Interest; Notion(一)所有权社会化的兴起近代以来的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可以说是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在近代法上的复兴。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也复兴了。
一种新的法学观也应运而生。
这种法学观认为,所有权是与生俱来的,上天赋予所有人对财产予以绝对支配的权利。
这种观念表现在制度上,即是个人所有权制度。
但是标新立异是人类的本性。
人们总是想弄出来点新花样,新东西。
就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思潮即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潮。
这种思潮认为,基于人类本性,所有权应该由个人掌握和拥有,但是个人行使所有权,必须合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后,这种自视新潮的观点很是流行起来。
在19世纪的德国,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是耶林。
他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独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
其后,基尔克秉承耶林思想的衣钵,力倡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
他在《德意志私法论》(第2卷)中说:所有权绝不是一种与外界对立的丝毫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相反,所有人应依法律程序,并顾及各个财产的性质与目的行使其权利。
[1]在法国,也有倡导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声音,狄骥是急先锋。
他否认所有权为一种权利,声言人在社会并无自由,为尽一己之职责,只有依社会利益而行为的义务。
[2] 在日本,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产生与法德有所不同。
它首先不是缘起于学说,而是发端于司法判例。
大正8年3月3日,日本大审院关于“信玄公旗挂松事件”之判决是所有权社会化在日本产生的标志。
在此判决作出之后不久,受当时“大正民主”思潮与欧陆流行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影响,权利尤其是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的思想,在民法学者中传播开来。
[3]在立法方面,德国走在前列,1919年8月11日德国公布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第1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负有义务已经成为法学中的公理性原则。
[4] (二)对所有权社会化的反思通过综合分析,我们发现,所有权社会化论者的主要观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亦应为社会公共利益。
(2)主张所有权本身包含义务成份,即“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5](3)国家于必要时得依法征收或征用个人所有的财产。
(4)所有权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这是法律处理权利人和其他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否则,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我们认为,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所有权社会化论的核心内容是讲公共利益,那么古典的个人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就真的不讲公共利益了吗?让我们看一看所有权社会化思想提出以前的法律文献吧!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拿破仑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第903条规定:“以不违背法律和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物的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第904条规定:“1. 在他人为防止当前的危险而进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临的紧急损害远较因干涉对所有人造成的损害为大时,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对物的干涉。
2. 于此情形,所有人得请求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害。
”权利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和行使权利。
通过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近代大陆法系的代表如法、德民法典并没有把所有权视为绝对,相反规定了许多限制。
这些限制有:1. 行使所有权不得防碍公共利益。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利益。
3. 为公用之目的的,国家可以依法剥夺所有权,但要公平赔偿。
由此看来,认为传统民法所有权绝对的观念,绝对到权利可以滥用而国家也不能干涉的地步,[7]实在是一种误解。
让我们再来看《德国基本法》第14条的规定。
这一条被看作是所有权社会化的里程碑性的规定。
该条规定:“所有权和继承权受保护。
其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规定。
所有权承担义务。
它的行使应当同时为公共利益服务。
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
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根据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
该损害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的衡量之后确定。
对损害赔偿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8]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剥夺所有权的条件,即:1. 为公共福利之目的;2.只能依照法律或者根据法律的原因进行;3. 须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4. 该损害赔偿须为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这四个条件每一个都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从这些条件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基本法》对剥夺所有权的条件并不比《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有所放松。
让我们再看《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是:“所有权承担义务。
它的行使应当同时为公共利益服务。
”这一款被认为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公理性规定。
但我们认为“所有权承担义务”这样的说法首先在法理上说不通(下文将有详细探讨)。
其次,从第二款与第三款的关系来看,第三款才是实质性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只有根据第三款的规定才能得到实现。
所以,我们认为,搬出《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来畅言所有权社会化,只不过是用新瓶装老酒而已。
这种说法的意义最多不过提醒我们注意更早一点的法律文献而已。
第二,所有权社会化论者津津乐道的另一个观点是认为,所有权本身应当包含义务成份,或者说所有权负有义务。
对于这种提法真是不敢让人恭维。
虽然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互动,如享有权利的人失去了权利,但承担了某种义务,而原来承担义务的人在履行了义务之后,享有某种权利。
但是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
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怎么能说权利本身包含义务呢?权利是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而义务是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不自由。
东和西能凑到在一块吗?所有权本身包含义务这种说法让人感觉到把辨证法运用得有点象变戏法。
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之中,权利人,即所有人是特定的人,义务人则是所有人之外不特定的人。
其中,应当承担义务的不是所有人,而是除他之外的所有其他的人。
看来如果所有权本身包含义务的话,那么整个财产法乃至整个法学的大厦都要被推倒重构了。
第三,所有权社会化论特别强调所有权的行使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亦应为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应由谁来判断个人所有权的行使不符合公共利益?这些都不无疑问,这种提法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个人利益迎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往往是合法的个人利益的消亡,而一小撮人从中得益。
因为社会上的强力集团控制着舆论,他们解释着什么是公共利益,他们往往把自己的价值判断说成是代表了整个社会。
下面德国、日本的例子可资说明。
第四,我们一向讲究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德国和日本对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实践可能会令我们胆战心惊。
1896年《德国民法典》建立了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制度。
到1919年8月11日德国公布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时,所有权社会化成为制度在德国法上确立下来。
但不幸的是,1933年德国纳粹党取得政权后,便以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为根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无偿征收个人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其结果是个人的财产权被剥夺殆尽。
在日本,1943年,石田文次郎出版了《现代民法的基础理论》一书。
他主张,所有权作为一种个人的权利负有社会义务,其行使应适合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他所说的社会是指什么呢?他说:由于法律是为了实现“国家目的”而才对国民生活关系予以调整、规范的,国民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上是国家实现其目的而赋予各个人行动的法的可能力,因此,只有在达成国家目的的界限内,法律才应给予权利者以保护。
故国家不独对国民的财产所有权拥有“管理权”和“指导权”,同时也对 癫撇 碛写Ψ帧⑹褂煤褪找嫒āU饩褪撬 腥ㄉ缁峄 ?script>WriteZhu('9');在这种理论支配下,不仅日本国民的自由丧失殆尽,而且个人财产也成为支持侵略战争的工具。
在这里,石田文次郎要通过使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社会化,来实现日本军国主义的国家目的。
在他看来,社会的实质就是国家。
而国家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太清楚不过了。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日本帝国主义的统治阶级不但要压榨本国的被统治阶级,还要通过侵略压迫别国的被统治阶级。
所有权社会化是其理论武器。
第五,所有权社会化论者认为,之所以要反对所有权绝对原则,是因为,所有权绝对原则会发生以下两个后果:其一,所有人既是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者的地位,对于经济上的弱者,遂不免仗势欺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