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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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各级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登记表》;
(二)签定协议,发给证书。个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书(一式两份,本人一份,民政部门存档一份),颁发《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
(三)发放补助金。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办理落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五)档案管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
第六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标准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2.5倍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1.5倍发放。在此基础上对服役期间立功人员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30%;荣立二等功增发20%;荣立三等功增发10%,多次立功的,按其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发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安置保障金来源为: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者其他民营经济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管理类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退役士兵持《自谋职业证书》进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自主择业,免交各种费用。各级复员退伍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社会公开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工资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除享受伤残保健金外,可增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的5%。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各级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登记表》;
(二)签定协议,发给证书。个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书(一式两份,本人一份,民政部门存档一份),颁发《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
(三)发放补助金。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办理落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五)档案管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
第六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标准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2.5倍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1.5倍发放。在此基础上对服役期间立功人员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30%;荣立二等功增发20%;荣立三等功增发10%,多次立功的,按其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发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安置保障金来源为: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者其他民营经济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管理类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退役士兵持《自谋职业证书》进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自主择业,免交各种费用。各级复员退伍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社会公开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工资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除享受伤残保健金外,可增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的5%。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