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修改)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2.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水利局、发展计划局:为促进我市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水库、塘坝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下列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地表水日取水量0.5万立方米以下农业取水的建设项目;(二)地表水日取水量0.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日取水量0.05万立方米以下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工作。
可研能评水保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及审批要求.doc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三)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是建设单位单位向发改委或经信局提出的立项申请,不需要资质单位编写。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潍政办发〔2011〕10号2011年5月17日发布第四条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200万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表。
(三)其他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和编制(具体要求、格式见附件)。
♦小注:折标系数:1千瓦时=0.123kg标准煤1吨新鲜水=0.2429kg标准煤;1kg 蒸汽(I.OMPa级)=0.108571kg标准煤★《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1)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2)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3)跨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 分别审批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
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15亩)且土石方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它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还 应 当 提 交 相 关批 准 文 件
(
作
。
五
)
水行 政 主管部 门 认 为 应 提 交 的 与 审 查 工
。
建设 项
证 报告
目
水 资 源 论证 资 质 单 位 可 以 联 合 编 制 论
,
作 有关 的 其 他材料
第十
一
联合 各 方组 成 的 联合 体资 质
。
按照 资 质 较 水资
条
有管 辖权 的 水行 政 主管部 门 对业 主
第 止拨 款
的
,
第 二 十 三条
目
依 托单 位 应 对 项
。
目
资助经 费
九条
因 故 中 止 实施 或 撤 销 的 资 助 项
进 行 不 定 期 审 计 或专 项 审 计
第二 十四条
自
项
目 依 托单
位 应 将 已 拨 经 费 余额 在 接 到 通
。
省基 金委对 项
目
目 依 托单 位或个 人
,
知三 个月 内 退 回 省基 金 委 办公 室
依托 单 位
,
必须
项
目
由
项目
依 托 单位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财
目
依 托单 位 的 固 定 资产 账 户 进 行 核 算 与 管
,
务 部 门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存 档 备 查 并 同 结 题 申 请 报告
同 时上报 省 基金委 办公 室
。
资 产 的 处置 按 国家 的 有 关规定 执行
。
防止 国 有
,
请论 证 报 告 审 查
,
业 主单 位应 当 向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1234分析范围与水资… 56试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SL/Z 322-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19 目录 1 总则 (1)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 1 2. 1 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 1 2.2 水资源论证范围与程序 (1)3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2 3. 1 分析范围与水资源状况... 2 3. 2 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 3 4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4. 1 基本要求... 3 4. 2 取水合理性分析... 3 4. 3 用水合理性分析... 4 4. 4 节水潜力分析 (4)5 建设项目地表取水水源论证... 4 5. 1 基本要求... 4 5. 2 论证范围... 4 5. 3 基本资料... 4 5. 4 可供水量分析计算... 5 5. 5 水资源质量评价... 6 5. 6 调水水源论证 (6)5. 7 取水口位置的合理性分析... 6 5. 8 取水的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7 6 建设项目地下取水水源论证... 7 6. 1 基本要求... 7 6. 2 论证范围... 7 6. 3 基本资料... 7 6. 4 地下水资源量分析... 7 6. 5 地热水资源量分析... 8 6. 6 天然矿泉水水资源量分析... 8 6. 7 矿坑排水水源论证... 8 6. 8 地下水水质分析... 9 6. 9 取水井布设的合理性分析... 9 6. 10 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9 7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9 7. 1 基本要求... 9 7. 2 论证范围... 9 7. 3 基本资料... 11 7. 4 地表取水影响分析... 11 7. 5 地下取水影响分析... 11 7. 6 退水影响分析 (11)8 特殊水源论证要求论证补充要求... 12 8. 1 特殊水源论证要求 (12)8. 2 部分典型行业(项目)论证补充要求 (12)附录A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大纲》编制提纲... 12 附录B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 13 标准用词说明 (14)1 总则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 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和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1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在分析本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区域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等,结合区域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资源配置方案,提出项目准入的水效标准和节约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简化区域内项目取水许可手续,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速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
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对园区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外,不再对园区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三)经费保障。
根据省政府要求,区域评估费用由各市政府承担,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
各市要建立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评估报告。
各市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见附件1),在明确园区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基础上,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承载能力等进行分析,提出区域用水总量、强度管控目标和项目准入水效标准等要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修改依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全文】【法宝引证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4篇部门规章约20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42篇法学期刊约2篇)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水政字(2015)26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水政字(2015)26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总页数】4页(P36-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相关文献】
1.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
水政字[2015]25号 [J], ;
2.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文监测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2号 [J], 无;;;
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
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3号 [J], ;
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10号 [J], ;
5.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鲁字〔20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3月9日山东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月日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进展合理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与《山东省用水总量操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下列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下列简称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下列简称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少量取水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水资源论证表。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务必坚持总量操纵、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与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四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能够联合编制论证报告,联合各方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照资质较低等级确定。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二)由国务院或者者国务院委托其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三)在省际边界河流取水的;(四)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可由甲级或者者乙级资质单位编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与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水利局:为促进全省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关于"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省水利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称“1号文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对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区域外调入水等各类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配置。
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统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用水方式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各类水资源管理。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强化对当地各类可利用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列十七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而制定的,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中文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条数十七条实施时间2002年5月1日起发布时间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目的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可持续利用目录1.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局: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重要性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问题是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规定:"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号)明确要求"将水资源论证作为相关规划与项目建设布局批准实施的前提条件"。
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规划水资源论证),深入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力与约束因素,引导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优化,对保证规划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重大意义。
二、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水资源论证工作需要开拓的新领域。
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就是积极探索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管理方式、论证范围、论证主要内容、报告书的审查与监督实施等,为建立起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政策法规、行政管理、技术规范体系等积累经验和提供基础支持。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项目编号:SL369014山东圣城集团有限公司静雅居住宅小区地下水温空调水资源论证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济宁市顺利水资源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证书编号:水论证乙字第13704009号二〇一三年十月目录1 总论......................................................................1.2目的和任务 .............................................1.3编制依据 ...............................................1.4取水规模、取水水源及取水地点............................1.5工作等级 (6)1.6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 (6)1.7水平年 (8)1.8论证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8)2.0建设项目概况 (9)2.1建设项目名称及项目性质 (9)2.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10)2.3业主提出的取水方案 (11)2.4业主提出的退水方案 (11)3.0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12)3.1基本情况 (12)3.2水资源状况 (15)3.3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 (16)3.4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8)4.0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20)4.1取水合理性分析 (21)4.3建设项目合理性取回水水量 (23)4.4节水潜力与节水措施分析 (24)4.5建设项目合理取用水量 (24)5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25)5.1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25)5.2地下水资源评价 (28)5.3水质评价 (32)5.4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33)6 取水影响分析 (35)6.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分析 (35)6.2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 (35)6.3结论 (35)7 退水影响分析 (36)7.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 (36)7.2退水处理方案和达标情况 (36)7.3退水对水功能区和第三者的影响................................................................367.4退水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37)8 水资源保护措施 (38)8.1工程措施 (38)8.2非工程措施 (39)9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补偿建议 (41)9.1补偿原则 (41)9.2补偿方案 (41)9.3受影响方意见 (41)10 结论与建议 (42)10.1取用水的合理 (42)10.2取水水源的可靠性与可行性 (42)10.3取用水对水资源状况和其他取用水户的影响 (42)10.4退水影响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43)10.5取水方案 (43)10.6退水方案 (43)10.7 建议 (4)4附件 (45)1 总论1.1 项目来源:山东圣城集团是一家综合性民营股份制企业,注册总资本5100万元,拥有资产2.6亿元,辖山东圣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曲阜市瑞祥实业有限公司、曲阜圣城国贸大厦有限公司、曲阜诚信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曲阜市北斗电脑工程有限公司、香港瑞达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表水保护第三节地下水保护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鲁水规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按照《省人大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水利厅2019年11月7日附件: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山东省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办法》(SDPR-2015-0180001鲁水政字〔2015〕23号)2.《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SDPR-2015-0180002鲁水政字〔2015〕25号)3.《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SDPR-2016-0180003鲁水政字〔2016〕2号)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SDPR-2017-0180004鲁水规字〔2017〕4 号)5.《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SDPR-2017-0180005鲁水规字〔2017〕5号)6.《山东省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SDPR-2018-0180002鲁水规字〔2018〕2号)7.《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SDPR-2018-0180003鲁水规字〔2018〕3号)8.《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论证报告(方案)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SDPR-2018-0180005鲁水规字〔2018〕5号)9.《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SDPR-2019-0180001鲁水规字〔2019〕1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SDPR-2014-0180001鲁水政字〔2014〕1号)2.《山东省水权交易实施管理办法(暂行)》(SDPR-2016-0180008鲁水规字〔2016〕3号)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SDPR-2016-0180005鲁水政字〔2016〕11号)4.《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SDPR-2017-0180001鲁水规字〔2017〕1号)5.《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SDPR-2017-0180002鲁水规字〔2017〕2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SDPR-2014-0180003鲁水政字〔2014〕18号)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由省政府、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或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者由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
可研、能评、水保、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及审批要求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三)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是建设单位单位向发改委或经信局提出的立项申请,不需要资质单位编写。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潍政办发〔2011〕10号2011年5月17日发布第四条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200万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表。
(三)其他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和编制(具体要求、格式见附件)。
◆小注:折标系数:1千瓦时=0.123kg标准煤1吨新鲜水=0.2429kg标准煤;1kg蒸汽(1.0MPa级)=0.108571kg标准煤★《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1)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2)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3)跨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
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15亩)且土石方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它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鲁水保字47号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鲁水保字[2010]47号发布时间:2011-05-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编报和审批质量与效率,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申请。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1)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2)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3)跨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并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在建或已建成的生产建设项目应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七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
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它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持有甲级和省内乙级资质的编制单位,可编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八条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认定,并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培训。
未进入专家库和未经过相应培训的专家不得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上)一、前言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水资源成为了日益紧缺的资源之一。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各行各业对水资源的需求更加迫切,对其合理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要求也更加高涨。
因此,本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编写旨在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具体实践,细化水资源论证相关工作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资源论证的概念水资源论证是指基于建设项目所需水资源的用途、量化及运用现有水资源的情况进行的一种科学合理估算和预测,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为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三、水资源论证的内容要求1. 水资源需求情况的分析需要论证工程项目所需的水资源用途及其数量,包括生产、生活、建设施工等用水量,并与当地已有水资源及供应情况对比。
同时,需要分析建设项目中使用的水资源是否经济合理、符合生态环境要求。
2. 水资源供应情况的评估需要对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水资源获取渠道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回用水等资源的可获取性及可利用程度,同时也要分析当地水资源的可再生性和保护需求。
3. 可持续发展评估需要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模式、水环境质量影响、排放等环保措施等进行评估,以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也要保障当地群众的生活环境。
四、水资源论证的技术方法1. 采用分析评估、模型计算、参数估算等方法,分析工程项目所需水资源的“用、量、效”,并依据当地水资源环境的差异,充分进行技术剖析和预测。
2. 结合当地水政策法规,对用水标准和供水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水资源使用符合当地法规规定,同时可以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性。
3. 通过调研当地水资源环境情况、管控措施情况等,进行结果分析与预测,以期在发展建设项目的同时,保证水资源保护的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要点1. 建立科学、合理、可信的水资源数据及其评估方法体系,构建科学的数据模型以及准确的数据估算方法。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水规字〔2020〕1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工作,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取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等有关规定,现将取水许可办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供水单位办理取水许可问题。
对于申请取水的供水单位,若其供水范围内有用水户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单位需要与该用水户达成一致意见,用水户同意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书面承诺供水单位取得相应取水许可证后同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若其供水范围内有用水户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批复、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单位需要与该用水户达成一致意见,用水户同意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若供水单位与上述用水户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从供水单位申请水量中扣除相应水量。
二、关于延续、变更取水许可实施主体问题。
按照《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新增取水的审批、延续、变更由省水利厅负责批准;其他取水的审批、延续、变更由设区的市承担取水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批准。
在2015年省政府划定禁采区之前在禁采区取水且现状无替代水源,其取水许可证需要延续、变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其他在《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实施之前取得的取水许可,符合《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其延续、变更由省水利厅负责批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与审批有关问题探讨
及其年取用水量; (4)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前三年逐月实际计量取用水量; (5)由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前三年按月缴纳的水资
源费票据记录及复印件; (6)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节水设施运行情况,取水
现状水平年:以最近年份为好(视已有资料情况),应避开特枯、特丰年。 规划水平年:考虑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水资源
规划,便于资料引用、协调;还要考虑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
8、论证委托书 9、以下情况需要编制关于水资源论证工作大纲:
①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为一级的; ②虽然论证工作等级为二级,但是两种水源以上的;或利用外调水源的;或调整取水
水资源论证制度
区域水资源分析 取水水源论证
解决有没有 的问题
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解决
行不
取退水影响论证
行的
问题
水资源保护措施
最终回 答给不 给、给 多少、 怎么给 的问题
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
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
护为重点,以总量控制与
定额管理、水功能区管理
等制度建设为平台,以推
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为
制、用水效率、纳污能力三条红线),满足河道内最小生态需水 量及通航水深的要求。 注意:不需要以过多的笔墨分析建设项目的立项意义和行业建设 的必要性。
3 用水合理性分析
根据业主提出的用水流程、用水工艺和设计参数、计算有关用水指标;评价 用水水平,并附水平衡图、表(取水、用水、耗水、退水)。需注意: ①对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分析最大用水量及绘制不同季节的水平衡图; ②评价建设项目的主要用水指标与区域用水指标、国内外同行用水指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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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可以联合编制论证报告,联合各方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照资质较低等级确 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
其他论证报告的审查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1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50立方米以上的,可不编制论证报告 书,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日取地表水1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业主单位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直接填写水 资源论证表,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论证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设区的市边界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取地下水的;
(二)从大型水库、大型灌区取水的;
(三)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 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批准的。
(三)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而未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取水许可的。
除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和专业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选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组长应当由熟悉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掌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了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状况及 建设项目用水工艺的专家担任。
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5人,论证表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3人,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水资源论 证专家库中选聘的人数不应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论证报告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会前五个工作日将论证报告送达有关专家 和单位,审查会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五条 论证报告审查采取回避制度。论证报告编制成员以及与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 为专家组成员。
(二)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其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取水的;
(四)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可由甲级或者乙级资质单位编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 见。
第十条 申请论证报告审查,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论证报告审查申请;
(二)论证报告一式20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单位提出的论证报告审查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应当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由审查机关收回。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参加审查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 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论证报告等有关资料退回业主单位或编制单位。
第十九条 禁止越权审查论证报告,越权审查论证报告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申请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论证报告审查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证报告不予审查通过:
(一)建设项目取水口所在地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能满足申请取水量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信息报道: 鲁水政字【2011】12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用水总量控 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 称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 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少量取水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水资源论证表。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坚持总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 源节约、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