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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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5.21【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新政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2]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是一个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是经济发展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

搞好安全生产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牢记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正职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落实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责权合理、量化准确、便于操作、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并将其列入对部门、单位、企业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安全生产严管严控36条措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安全生产严管严控36条措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安全生产严管严控36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安全生产严管严控36条措施》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部门,中央驻疆企业,自治区重点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3+1”重点工作部署,以严的主基调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全力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确定的“1+N”思路,自治区安委会制定了《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安全生产严管严控36条措施》,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重要论述精神的高度,站在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极端紧迫性,充分认识严管严控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严守安全生产红线,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社会稳定、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部署和陈全国书记“要做到安全生产没有任何闪失、安全工作不出任何问题”重要指示,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严管严控36条措施。

从严落实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坚决扛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

从严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严处重罚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打痛打醒失责失信、漠视生命的违法违规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于2010年3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依法应当由政府治理的事故隐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新人社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2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二次全会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不断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2【实施日期】2002.05.2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等115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一),修订《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8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15件)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规章(48件)序号名称发布、修订时间发布文号说明1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1952被1994年5月1日新政发[1994]44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的《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2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苗木实施检疫的若干规定1975.2.18新革发[1975]19号被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3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行办法1978.11.10新革发[1978]378号被1998年7月3日政府令第80号《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明令废止4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1980.11.20新政函[1980]48号被1990年9月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代替5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1.4.4新政办[1981]23号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6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10.23新政办[1981]152号被1986年11月20日新政办[1986]227号《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明令废止7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暂行条例1982.5.27新政发[1982]137号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8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1982.4.12新政发[1982]107号被1986年1月23日新政发[1986]1号《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明令废止9自治区畜禽防疫暂行条例1982.5.27新政发[1982]137号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废止10自治区个体开业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83被1996年9月2日政府令第59号《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11自治区科学进步奖励暂行办法1985.6.10新政发[1985]77号被2001年3月12日政府令第9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明令废止12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试行办法1985.6.26新政发[1985]82号被1992年2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字[1992]2号发布施行、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明令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使用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使用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使用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新人社函〔2016〕499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使用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6〕49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信息化是就业工作的基础,也是促进就业、提升就业管理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

当前,全区就业信息系统应用进展缓慢,就业信息化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就业工作的精细管理、精准服务,不能支撑就业形势分析和决策,全面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为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化工作,全面推广使用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各地要全面加强系统应用工作,到2017年6月30日前,全区要实现就业核心业务办理和就业重点群体动态管理全覆盖。

就业核心业务,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补贴政策管理、就业援助服务管理。

就业重点群体管理,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高校毕业生、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二)阶段目标1.对工作基础相对较好的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克州以及其他地区确定的9个重点应用县(市、区)(附件1),要在2016年年底前做到全覆盖。

2.各地要以就业失业登记为抓手,把住数据入口关,到2016年年底,基本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失业实名制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结合业务办理,实施动态管理。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管理权限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全部使用自治区新版就业统一应用系统,并实行分级管理。

巴里坤县240万吨矿石量年金属矿选矿项目(一期3万吨年采选项目)-新疆巴里坤县老爷庙金矿选矿部分

巴里坤县240万吨矿石量年金属矿选矿项目(一期3万吨年采选项目)-新疆巴里坤县老爷庙金矿选矿部分
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 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图 1。
图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2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为金 矿选矿建设项目,配套矿山生产能力为150t/d,选厂生产规模为150t/d,不属于产 业政策限制类与淘汰类,也不属于鼓励类,视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 [2012]77 号),2012.7.3;
(21)《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 [2012]98 号),2012.8.7;
(2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 号,2006.3.18; (2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5.23; (2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 信部原[2012]531 号,2012.11.19; (25)《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监总管〔2012〕 32 号); (2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 (27)《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 评[2016]150 号),2016.10.26; (28)《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 2017.3.22。
(4)《新疆生态功能区划》; (5)《新疆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征求意见稿);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新环发[2017]1 号,2017.1.5;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新环发[2017]124 号, 201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援助。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事项公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后,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法订立,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符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各执1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初次分配的退伍军人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适应期。适应期内不再实行试用期;退伍军人二次就业的,不再实行适用期,可以约定试用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9•【字号】新政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实践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劳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劳动部门的职责和规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保证我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劳动法》,现就贯彻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自治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治区范围内现有和今后新成立的国有、集体、股份、联营、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现有的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雇工以及今后新招、聘、雇的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也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可以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项修改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定;”第六项修改为:“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删除第二款中的“和检查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4【实施日期】1994.09.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各级组织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会各级组织对各民族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

工会各级组织动员和教育各民族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工会各级组织必须保持同各民族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总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发展同国外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

自治区总工会在地区设立办事处,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乡(镇)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七条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或投产六个月内组建工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1997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1997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全民所有制、县以上(含县)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条例亦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领导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靠广大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制度。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会组织对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条例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劳动安全的领导,做好劳动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二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设计、制造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需要配备安全卫生设施的,必须同时设计、制造,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才能投产使用。

国外引进项目,必须同时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卫生装备。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试验场所内的布局及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新政办发〔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2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州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地州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将安全生产纳入发展成果考核评价、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和综合性表彰奖励体系,对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新政发[199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新政发[199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新政发〔1995〕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劳动合同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

这一制度自1986年实行以来,已逐步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所接受。

目前,全区已有39.58万人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为了深化改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现就我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各部门依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对象和范围(一)自治区区域内现有和今后新成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现有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雇工等及今后新招、聘、雇的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二)自治区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现有及今后新招收的工勤人员。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和步骤(一)现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1995年1月1日起用两年多时间分三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步在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实施;第二步在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用人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所有用人单位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XXX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

一、下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9件)(一)《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二)《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3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三)《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4年4月7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四)《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5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修订)(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六)《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3年3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8号)(七)《自治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办法》(2004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八)《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996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23号文批准,1996年8月14日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房字〔1996〕17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正)(九)《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二、下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5件)(一)《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 号发布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1、删除第十二条。

新疆法律规范清单

新疆法律规范清单

新疆法律规范清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作为中国重要的自治区之一,新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以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新疆法律规范清单进行介绍。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性法规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条例》:该条例旨在保障新疆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新疆教育领域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包括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内容。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对新疆地区的民族宗教事务进行规范,保障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事务的安全与稳定。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法规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是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规定了治安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政府规章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新疆地区的交通管理制度,包括道路交通规则、车辆管理、交通信号等方面内容,旨在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保障交通安全。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新疆地区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性规章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新疆地区的公路运输进行管理,包括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新疆地区土地的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新疆法律规范清单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无论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还是维护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7]3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9【实施日期】2007.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加强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原有职能基础上划入如下职能:1.自治区经贸委系统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2.自治区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3.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4.承担全区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审查和管理职能。

5.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二)涉及煤矿、职业卫生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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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11
【实施日期】1997.12.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质勘探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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