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辽政发[2002]4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辽政发[2002]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新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健全我省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和完善决策机制,建立和健全决策机构各市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立和完善管委会决策制度,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职能。
要按照3个“1/3”的要求组建管委会。
即:各市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改或房地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职工代表名额,要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
沈阳地区管委会要有省直有关部门及部分单位、职工代表参加;大型独立工矿区所在的城市,应充分考虑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合理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
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管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可设在房改办或房产局(建委),不能设在管理中心。
管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管委会的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
十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对本管理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发现不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公开虚假信息,侵犯缴存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职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十日
(二)公积金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包括公积金中心内设机构、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人名单,对外办理业务的网点地址、业务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办公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各项业务所沙及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txt32因为爱心,流浪的人们才能重返家园;因为爱心,疲惫的灵魂才能活力如初。渴望爱心,如同星光渴望彼此辉映;渴望爱心,如同世纪之歌渴望永远被唱下去。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建金管[2007]222号
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通过柜台申请查询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建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财务制度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
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2]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2]1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级监管(一)建立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并充实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增加省审计厅、省编办为成员单位,作为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并履行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职责。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
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厅厅长、财政厅厅长任副组长,审计、编办、监察、人事、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应当设立以市长(专员)为组长的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
(三)依法设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
依法设立省级(市、地不设)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是贯彻《条例》和《通知》精神,建立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黑政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2]3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2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组织和制度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提高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决策机制,建立管理机构《通知》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决定成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调整撤并县(市)级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
建立管委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统一政令原则。
各行署、市政府在建立管委会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要严格依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办事,不得擅自另立政策。
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原则。
各行署、市政府要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限期完成。
既不能影响公积金归集、个人贷款等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妥善安置人员,保证稳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19•【文号】建房改[2002]150号•【施行日期】2002.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积极稳妥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管理机构调整,确保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三)资产安全原则。
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主要任务与要求(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石油、石化、铁路、煤炭行业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抓紧组织各设区城市和有关行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五)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
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深得民心的一项重大政策。
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尽快实现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要求,严格缴存比例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从《条例》公布之月(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不超过单位成立之日)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5.13•【文号】国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印发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已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8.15•【文号】银发[2002]247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002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等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
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应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标 签】住房公积金管理【颁布单位】【文 号】建金管﹝2005﹞5号【发文日期】2005-01-10【实施时间】2005-01-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7〕25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7〕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强化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1.明确缴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要密切配合,监督全市各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并为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办事的评价内容。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劳资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主缴存者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3.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加入时间:2007-11-01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闽建金管[2007]7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规范缴存行为(一)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市县,暂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
(三)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毛泽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央人民政府在 今天成立了!
升国旗
54 门大炮齐发。54 门礼炮代表我国 54 个 民族(我国现有 56 个民族,54 个是根据当时的 统计数字),28 响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 民英勇奋斗的 28 年(中国共产党从 1921 年建立 到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正好经历了 28 年的艰苦历程)。
反义词
挺立—( 弯曲) 汇集—( )分散 庄严—( 轻浮) 肃静—( )喧哗
1949 年 10 月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 立,在首都北京举行典礼。 参加开国大典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 席、副主席、各位委员,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 体代表,有工人、农民、学校师生、机关工作人员、 城防部队,总数达三十万人。观礼台上还有外宾。
开国大典
中国共产党自 1921 年成立以来,领导全国人民 为推翻压在头上的 “三座大山” 进行了许许多多可 歌可泣的顽强斗争,中国人民终于迎来了全国的大解 放,迎来了 “开国大典” 的盛况。从此,人民当家 作主的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
开国大典盛况
近义词
挺立 —( 耸)立 汇集 —( )聚集 鼓舞 —(鼓励) 庄严 —( )庄重
毛主席宣读中央人民政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告
阅兵式
群众游行
大典 前
开 国 大典 大中 典
大典 后
人员广泛 布置精细 场面红火
宣布成立 升旗鸣炮 宣读公告 阅兵盛况 游行壮景
盛况空前
热烈庄严
声隆 势重 浩庄 大严
光明充满北京城
假如 1949 年 10 月 1 日,你就站在天安门广场 上参加了开国大典,你会看到些什么,又会想到些 什么呢? 请以 “1949 年 10 月 1 日,我站在天安门 广场上 …… ” 开头写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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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秘〔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管理体制
(一)创新制度。
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方式,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突出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部门协作,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坚持资金统筹运作,保障资金供需基本平衡,保持政策平稳;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和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规范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事项的审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报市政府及监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核算。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业的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
(一)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鼓励、引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X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
对本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要充分利用X市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要3个工作日内办结。
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X市区域范围内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
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在转出地办理提取。
严格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监管,加大对骗提、骗贷和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
(一)把握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严格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
(二)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办理流程,在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支付到位。
加强对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考核力度。
(三)落实有关配套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人负担。
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建、房产、不动产登记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要
密切配合,必要时有针对性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公开查处并曝光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进一步强化行业风险防控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业务稽核,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廉政建设。
要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要落实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的研判,制定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当资金运行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启动预警,通过适时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约束资产负债,保障资金供求平衡。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
六、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公积金中心接口标准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和结算体系,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X年年底前,完成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体系建设,实现数据异地容灾备份。
要按照国家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
要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设经办网点,充实基层人员力量,方便群众办事。
探
索实行贷款、提取档案电子化管理。
加强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七、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
(一)建立考核机制。
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力度,落实考核机制,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对县区效能考核的一项内容(作为加分项,最高加1分),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公开,并报市效能办备案。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情况,落实工作激励机制。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计监督,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开展全面审计。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努力形成“行政推动、部门联动、中心主动”的工作格局。
建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监督各用人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格式文本条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积极稳妥地解决企业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银行X 市中心支行要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信息查询工作,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探索公积金综合数据分析和业务审批自动化模式,进一步深化大数据应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保障缴存人知情权。
将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及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开曝光。
加强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