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住房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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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

办理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2、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表格下载: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申报办理指南办理机构:单位具体开户管理部..办理地址、电话:各管理部的地址和电话在“”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到管理部办理当天完成办理程序:账支票..汇缴书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单位使用现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到银行目前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填制银行统一印制的三联现金送款簿;现金送款簿收款人栏统一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款行及账号向管理部索取;解款部门栏填写缴存单位全称;并在现金送款簿空白处注明单位登记号、管理部编号及汇缴月份..2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汇缴人员无变化的;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汇缴书及转账支票;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的;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变更清册;以及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缴书和转账支票;汇缴书中“增加人数”、“增加金额” 、“减少人数”、“减少金额”栏与变更清册中相应栏目一致..3汇缴确认后;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机制汇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变更清册、转账支票或现金送款簿一同交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并作为原始凭证留存..4单位可同时办理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的多月份连续汇缴..2、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1单位填制单位汇款缴存公积金备案表;传真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2单位将应缴存款项汇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汇款单中收款人栏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款银行及账号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收款银行及账号;并在汇款单空白处注明单位登记号、管理部编号及汇缴月份..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收到汇款后与管理部上报的单位汇款备查簿核对;无误后计入单位暂存款..4管理部通过系统查询已收款后;通知单位..单位持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有变更的还需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份;单位汇款缴存公积金备案表两份;到管理部办理汇缴分配;将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账户..5汇缴确认后;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暂存款凭证一份;盖章后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与住房公积金暂存款凭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同留存..单位填制的单位汇款缴存公积金备案表;一份由管理部盖章后退单位经办人;一份管理部留存..3、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对于已开通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其所属单位可以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缴款;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业务..1单位与管理部签署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委托银行收款缴交住房公积金协议..2单位与开户银行签订北京市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3协议签定后;管理部在系统中为单位办理委托收款登记..4单位每月定期与管理部做委托收款确认;包括:无人员变更的做无变更汇缴确认;有人员变更的;单位报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份..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每月按约定的时间通过系统汇总委托收款信息;办理银行托收..6收款成功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根据银行提供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收款联;将托收款项计入单位暂存款..7管理部查询收款成功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分配;将汇缴金额计入个人账户;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同留存..8对于托收未成功的单位;管理部通知单位收款失败;重新办理托收手续..4、支取住房基金汇缴住房公积金1单位可以支取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的单位住房基金;作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到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业务..2单位填制住房基金支取书;加盖住房基金预留印鉴;到住房基金开户管理部办理住房基金支取..3管理部住房基金接柜人员打印机制住房基金支取书;转交公积金接柜人员..4管理部公积金接柜人员凭内部转来的住房基金支取书将转账金额录入系统;计入单位暂存款;打印住房公积金暂存款凭证一份..5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连同个人缴存部分的转账支票;到管理部办理汇缴;转账支票的金额与住房基金支取书的金额之和应等于本次汇缴金额..6汇缴确认后;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暂存款凭证一份;盖章后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与上述两次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暂存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同留存..5、市级财政统发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方式缴款;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业务..1首次采用财政拨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管理部开设财政拨款专户后;将汇缴信息上报财政..以后汇缴月份如有人员变更应在指定时间将变更清册报到管理部..2管理部接柜人员及时将单位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3管理中心会计处每月定期汇总财政拨款单位明细;将数据发送财政..4财政核对后将资金汇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5管理中心会计处按照财政提供的单位明细;分别计入各单位暂存款..6管理部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分配;打印汇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变更清册一同交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作为原始凭证留存..7同一单位既有财政拨款又有单位自筹的;单位应填制自筹部分的汇缴书和变更清册;并按照其他汇缴方式单独办理..6、区县财政拨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

云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云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 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委托银行 (金融机构, 以下统称受托银行)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 注销、 变更、 转移、 结算等业务, 并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监督和考 核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 (企业) 及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四)外国及港、澳、 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350 云府办〔 2011〕 43 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府办〔 2014〕 20述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 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者统一信用代码证等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在3 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 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八条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在一家受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多个账户的职工,应当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 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云浮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一)单位登记1、所需材料(1)单位设立文件a、国家机关: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b、事业单位: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c、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d、城镇私营企业: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e、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需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f、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g、社会团体: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注:以上文件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原件;(6)单位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作据存查。

(二)单位开户1、所需材料(1)《开户申请表》(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2)授权委托书。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携带上述材料到单位审核盖章→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提交材料→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作据存查。

(三)个人开户1、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2、办理流程:在单位完成登记开户后,银行网点可根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在个人开户功能处,录入职工信息,完成个人开户操作,并留存《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1份。

汇缴变更清册

汇缴变更清册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名 称:
缴存比例:个人 % 单位 %
单位公积金账号:






年度 每月应缴额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月平均
手机号码
工资 合计 个人 单位
职工账号启封 (原因:调入、上岗、其他)
每月应缴额 职工账号 姓 名
合计 个人 单位
原因
职工账号封存(原因:退休、离休、 离职、调动、死亡、停薪留职、其他)
职工账号
姓名
本期减少额 原因
合计 个人 单位
本月 合计
经办 部门 (盖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表 说明: 在人员 增减变 动当月 填写, 并及时 报所在 区域住 房公积 金管理 中心管 理部。

云浮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云浮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云浮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单位(盖章)公积金缴存银行:单位公积金账号:办理业务指南: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况的,分别提交以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并带备经单位填写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销户手续:(一)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和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身份证。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和签证。

(四)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身份证。

(五)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提供:下岗失业证和身份证。

(六)被判刑并被开除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单位开除的书面证明、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

(七)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或房屋共有人)、直系亲属账户的公积金,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追溯办理,并分别提交以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所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地产交易监证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预购)登记备案证明书》〕,并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1.支付按揭首期购房款的,自《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首期支付额。

2.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自《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的支出额。

3.分期支付购房款的,分别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分期付款的期数、时限和额度要求分次申请, 每次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每期付款截止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相应付款期的支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4.除人才代理机构外,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5.表中逻辑关系:(2)×(3)=(4),(5)=(4),(4)+(5)=(6),(6)-(1)=(7)。
表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单位名称(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年 月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单位:元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个人账号
上年度月缴存额合计
(1)
本年度 缴存基数
(2)
本年度缴存比例(%)
(3)
本年度单位月缴存额
(4)
本年度职工月缴月缴存额合计增减(±)
(7)
手机号码
本页小计

累计数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 填报时间:
说明:1.一式两份,中心、单位各一份。
2.本年度缴存基数(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职工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缴存基数不能高于或低于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最低缴存基数标准。
3.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月缴存额不能高于或低于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最低月缴存额标准。

云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云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11〕43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府办〔2014〕2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委托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结算等业务,并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监督和考核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企业)及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上述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者统一信用代码证等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八条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在一家受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多个账户的职工,应当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个人提供材料房产提供材料经办网点商品房(一手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流水(异地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还款帐号,个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均要提供)注意事项:以上材料(除身份证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期房: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现房:房屋权属证、竣工验收报告注意事项:房屋权属必须是申请人或配偶,购房发票或房屋权属证开具一年内有效,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所属银行网点(受理)和中心网点(审批)二手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流水(异地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还款帐号、个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均要提供)注意事项:以上材料(除身份证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房屋评估报告、首付款收据、售房人身份证及收款账号注意事项:房屋权属必须是申请人或配偶,购房发票或房屋权属证开具一年内申请有效,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所属银行网点(受理)和中心网点(审批)自建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流水(异地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还款帐号,个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建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均要提供)注意事项:以上材料(除身份证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评估报告、施工方的收款账号注意事项:房屋权属必须是申请人或配偶,不动产权证出具一年内申请有效,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权属所属银行网点(受理)和中心网点(审批)提前还款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注:贷款还款须满一年;提前部分还款每年只办理一次)中心网点1事项名称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及金额贷款期限征信情况商品房(一手房)贷款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云浮辖区内购买或自建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比例不高于按房屋总价80%,超过144平方的最高70%,贷款金额最高3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云浮市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云浮市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云浮市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一、云浮公积金提取条件第七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公积金:(一)未按规定提供凭证资料或以虚假凭证资料申请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非自住住房(如汽车用房、商铺等)及偿还非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四)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第八条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只可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如缴存人及配偶仍未清还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公积金优先用作冲还或清还公积金贷款余额,清还贷款余额后仍有余额的归还缴存人。

(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户口不在云浮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下岗未再就业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六)在职期间被判刑并被开除的。

(七)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帐户的公积金,经审核批准的提取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缴存人个人公积金账户最少应保留十元位以下的公积金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下同);(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四)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五)家庭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关于缴存人及直系亲属提取本人账户公积金规定情形的,如果缴存人及直系亲属(或房产共有人,下同)同在一个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公积金的,要同时办理申请手续,不得分人分次追溯办理。

缴存人每次申请所提供的有关费用证明或凭证在同一公积金管理机构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一条缴存人或配偶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和《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业务办事指南:一、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办理流程图(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1、购买商品住房(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2)所需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身份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必须是一类账户,工、建、中、农、农信或农商行均可);(3)提取时限:自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销售不动产发票载明的金额(属分期付款的以当期合同载明的金额为限)。

2、购买二手房(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2)所需材料: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提取人与购房者的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身份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必须是一类账户,工、建、中、农、农信或农商行均可);(3)提取时限:自契税完税证开具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载明的最低金额。

3、建造、翻建房(国有土地使用证)(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2)所需材料:所建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身份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必须是一类账户,工、建、中、农、农信或农商行均可);(3)提取时限: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预算费用或合计不超过30万元。

4、建造、翻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1)提取对象: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2)所需材料:所建房集体土地使用证、经乡(镇)政府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签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费用预算、建设工程费用支付发票等、提取人与建房者的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身份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必须是一类账户,工、建、中、农、农信或农商行均可);(3)提取时限: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4)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工程费用支付发票的金额。

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操作手册

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操作手册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操作手册(适用于单位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日常缴存业务)目录1. 个人账户设立 (3)办理规则 (3)操作指引................................................................................................................ 3-10 2. 个人账户封存. (10)办理规则 (10)操作指引................................................................................................................ 11-17 3. 个人账户启封. (18)办理规则 (18)操作指引................................................................................................................ 18-24 4. 缴存基数调整. (24)办理规则................................................................................................................ 24-25操作指引................................................................................................................ 25-31 5. 个人账户转入. (31)办理规则 (31)操作指引................................................................................................................ 31-39 6. 缴存比例调整. (39)办理规则 (39)操作指引................................................................................................................ 39-41 7. 单位汇补缴.. (41)办理规则 ................................................................................................................ 41-42汇缴操作指引 ........................................................................................................ 42-45补缴操作指引........................................................................................................ 45-53 8. 查询打印 (53)办理规则 (53)1.1单位信息查询.................................................................................................. 53—541.2单位缴存明细查询.......................................................................................... 54—561.3单位提取明细查询.......................................................................................... 56-571.4单位暂存明细查询.......................................................................................... 57-581.5单位人员增减查询.......................................................................................... 58-601.6单位比例调整查询.......................................................................................... 60-611.7职工明细查询.................................................................................................. 61-631.8职工基数调整查询.......................................................................................... 63-641.9 提取进度查询 .................................................................................................. 64-651.10网上业务回单打印........................................................................................ 65-68一、个人账户设立办理规则:1.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人姓名个人电话婚姻状况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官证证件号码单位名称申请人承诺(一)本人保证,本人申请提取公积金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凭证资料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本人承诺无条件归还所提取的公积金并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二)本人现委托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将经批准提取的公积金款项如数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开户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农信社农商行)申请人(委托人)签名:年月日部分提取□购买商品住房□享受低保□购买二手住房□重大疾病□建造、翻建国有证□重大安全事故□建造、翻建集体证□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还贷委托提取(每年自动转账)□其他销户提取□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男周岁,女周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判刑并被单位开除的□其他职工所在单位审查意见:经审查,该职工申请事项属实,申请所需凭证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单位公章)年月日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审批意见: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提取公积金政策规定,所需的凭证资料齐全,并已扫描上传至公积金业务系统备案;同意□部分提取□销户提取: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业务章) 初审人:复核人:年月日温馨提示:、业务办理流程:职工填写本表到职工单位审核盖章>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将批准职工提取公积金款项转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

、职工提供的储蓄卡或存折必须是在云浮市辖区内开户办理的,已被银行冻结的卡、异地卡、信用卡、定期存折等都不能用于划转提取资金。

、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由申请人带备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办理;提取公积金时,原则上由缴存人本人办理,如缴存人委托其直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缴存人单位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的凭证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公积金中心(管理部)作核查备案。

、业务咨询电话:市中心;;罗定部;新兴部;郁南部;云安部。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事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事指南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事指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业务办事指南:一、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异地转入申请办理流程图(二)单位开户、个人开户、单位转移、单位比例变更、职工缴存基数变更、单位缓缴、职工冻结、职工解冻、单位补缴登记业务流程图(三)个人转移、职工并户、职工封存、职工启封、单位缓缴提前终止、单位汇缴登记、单位暂收款登记、单位暂收户退款、单位暂收户余额划转、登记入账、缴存登记撤销、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单位销户办理流程图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机构注意事项单位开户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原件5、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所属地区的中心(管理部)审批后再到所属归集银行网点办理职工开户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申请表》(表2)2、批量人员办理个人开户电子报盘3、在职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单位经办人(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账户所属归集银行网点在我中心曾开设账户且未销户的需办理个人转移(市内),不能重新个人开户单位转移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市内单位转移变更申请表》2、单位经办人(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单位转移文件及复印件4、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单位所属地区的中心(管理部)审批后再到所属归集银行网点办理职工转移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市内)申请书》2、批量人员办理转移(市内)电子报盘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单位经办人(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办理时提供)单位账户所属的归集银行网点个人转移前账户需为封存状态,若非封存状态,需账户所属单位办理个人封存。

职工并户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并户申请表》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并出账户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单位证明(原账户身份证号码缺失的需提供)4、单位经办人(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办理时提供)单位账户所属的归集银行网点若账户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只能作为并入账户。

云浮市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云浮市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云浮市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房[2008]28号各县(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经云浮市法制局审定,现将《云浮市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物业与白蚁防治管理所反映。

2008年7月25日云浮市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ﻫ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范围包括: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拆迁补偿安置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ﻫ本暂行规定维修资金的含义是指物业保修期满后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ﻫﻫ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ﻫ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ﻫﻫ第五条凡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等相关物业出售后都应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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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名称(盖章)
本月增加汇缴
本月减少汇缴
封存状态下
销户或调出
新增职工开户
职工调入或启封
职工销户、调出、封存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每月
应缴额
身份证号码
序号
账号
姓名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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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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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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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合计
本月合计
本月
增加汇缴
本月
增加汇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1、本清册一式三联,单位自留一份,承办行留存一份,
公积金管理机构留一份。
2、摘要栏内仅注明:调入、调出、启封、销户或封存五种
情况之一种。
3、封存状态下的销户职工,不减少本次汇缴的金额和人数。
公积金账号:缴交年月份共页第页
制表人:复核人:联系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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