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范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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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范围A

知产

知识产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特征:①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排他性、垄断性或独占性,其基本含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②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期限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③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围。④知识产权的无体性,知识产权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⑤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

知识产权范围: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特征

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可以是永久性的;

②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不受年龄的限制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

③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因智力成果及其专有权活动而享有知识产权权利和承担知识产权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而且还包括对知识产权权利加以确认、管理和保护其行使的国家有关机关,以及在知识产权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组织机构与成员等;

④本国国民为各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核心主体;

⑤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可以同样享有本国国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特征(TRIPS)

①首次提出知识产权实施权

②规定了对著作权人身权的保护

③明确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④要求成员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序

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①具有秘密性,即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

②具有商业价值;

③采取了保密措施—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对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标准: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国标准: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①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中适当引

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④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作者声明除外;

⑤对公众集会讲话的使用,作者声明除外;

⑥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⑦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⑧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复制本馆收藏作品;(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⑨免费表演,仅指现场表演,不包括机械表演,且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与义演不同;

⑩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主要是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无接触方式;

11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注意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表的作品,对外国的要经许可;

12制作盲文版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法定许可: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法律规定的许可使用,是指法律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法律制度。

①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只适用报刊之间相互转载,书籍之间、报刊书籍之间的转载不可以,同时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另外,司法解释规定转载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这一项01年说不侵权,但是06年又删除了这一条。(自适用该作品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②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许可,但支付报酬。(只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机械复制权)

③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也不适用于播放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以及电视台播放已经录制为录像制品的其他作品。

④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

⑤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⑥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为扶助贫困、免费提供、在提供前需公告。

三、强制许可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者经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权批准,无需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有偿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法律规定的许可使用,是指法律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法律制度。

①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②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③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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