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登记与实际抵押权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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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

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

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为题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抵押贷款成为许多人购房和资金周转的重要方式。

然而,抵押合同与登记之间不一致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方、卖方、金融机构等各方信息不对称是不可避免的。

买方对房屋的了解程度通常较低,而卖方和金融机构则相对了解更多。

此外,设立抵押权涉及到的手续繁琐,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办理,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和误解,导致最终登记的抵押权与实际合同内容不符。

其次,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这种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涉及抵押权的交易纠纷的产生。

如果买方在购房时没有意识到抵押权的存在或抵押权与合同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交易风险的增加,甚至无法完成交易。

其次,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也会造成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机构无法在房屋抵押出现问题时及时行使抵押权,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此外,对购房者而言,无法准确了解到抵押权的情况也会给其带来一定的不便和风险。

针对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首先,需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

房地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和购房者之间应建立起更加直接和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传递房屋抵押权的信息,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次,完善抵押权设立的审核机制。

对于抵押合同的内容与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应严格审核并及时纠正,确保抵押合同的内容与登记相符。

再次,要提高购房者对抵押权的知晓率。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购房者了解并掌握抵押权的相关知识,增加其对抵押合同与登记一致性的关注。

同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也应谨慎,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查,以防止因合同与登记之间的不一致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抵押合同与登记不一致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问题。

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已抵押不动产在被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问题。

首先介绍了查封对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影响,然后探讨了查封解除后是否能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接着详细分析了办理该登记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并总结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后提出结论和建议,为读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指导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相关流程和要求,从而更好地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关键词】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动产查封、影响、解除、条件、程序、注意事项、法律法规、结论、建议1. 引言1.1 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引言: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动产已经抵押,但此时又被法院查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可能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处理。

对于已抵押不动产在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首先要明确的是,查封对抵押权转移登记会产生影响。

在不动产被查封的情况下,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查封是对不动产权利的一种强制措施,可以限制不动产的处置权。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查封对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影响,查封解除后是否能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指导。

2. 正文2.1 查封对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影响查封是指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冻结被查封财产,以确保其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不会被转移、变卖或毁损。

对于已抵押的不动产而言,一旦发生查封,就会对抵押权转移登记产生影响。

查封的存在会限制原债权人转移其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登记与变更程序解读

抵押权的登记与变更程序解读

抵押权的登记与变更程序解读抵押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务,以质押或抵押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的权利。

抵押权的登记以及随后的变更程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都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抵押权的登记和变更程序进行解读,以便读者对该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抵押权的登记程序在对抵押权进行登记之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先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对该合同进行公证。

合同公证的目的是确保抵押权在法律上是有效并且具有约束力的。

1. 资料准备在进行抵押权的登记申请之前,债权人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抵押合同的原件、债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不动产证明文件等。

2. 申请登记债权人可以向相关的登记机关提交抵押权登记申请。

在申请中,债权人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抵押财产的情况。

3. 审查与登记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相关的审查工作。

审查的目的是核实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申请资料无误,登记机关会将抵押权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明文件予债权人。

二、抵押权的变更程序在抵押权的登记后,可能会发生一些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况,比如债务人变更、抵押财产变更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及时申请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1. 变更登记的事由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债务人变更、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债务金额发生变动等。

2. 变更登记申请债权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

在申请中,债权人需要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 审查与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工作。

审查的目的是核实变更登记的事由是否合法有效,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申请资料无误,登记机关会进行相应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并颁发证明文件予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登记和变更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有所差异。

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登记机关的规定应当被遵循,以确保登记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一、什么叫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什么叫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如下:1.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人。

一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2.抵押权人是指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一般债权人是抵押权人。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法律角色不同: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而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3.归属问题: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

三、抵押权人注销抵押权需要什么资料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需要准备资料:1.《抵押注销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他项权证》;4.《抵押证明》。

注意: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时需要提交原件。

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的注意事项有:1.抵押权人属金融机构的,应由金融机构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2.抵押权人属企业的,应由企业提交身世分量证明和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3.抵押权人属个人的,提交经公证的注销抵押登记申请并亲自到收文窗口交件。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二、抵押人的定义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物和其他担保的债权的关系的规定。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指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能高于抵押物本身的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权的,超出部分的债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比如,甲企业的厂房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他不能以此厂房向银行抵押贷款2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

然而,现实中抵押物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多数情况下它会随时间、市场及抵押物自身使用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有时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并不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但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却超出了抵押物的价值。

比如某企业的房地产在设定抵押权时估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他以此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但实现抵押权时,房地产仅拍卖了750万元人民币,那么,该750万元人民币可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另外50万元人民币只能与其他一般债权处于同一偿还顺序。

由于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大部分是不动产,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大大地高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比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人民币,可抵押人只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人民币。

为了更好地发挥抵押物的担保效益,我国担保法允许在抵押物上重复抵押,但各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累计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比如抵押物价值200万元人民币,抵押人可以以该物分几次向银行抵押贷款,比如第一次贷款7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贷款60万元人民币,第三次贷款50万元人民币。

重复抵押,不仅可以是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也可以是以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

比如以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向甲抵押贷款10万元人民币,向乙抵押贷款40万元人民币,向丙抵押贷款30万元人民币。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主旨: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规定一、抵押权变更的概念《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

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对于变更登记的内涵,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各不相同,不同的登记办法规定有不同的变更登记模式,学者间的意见也不一致。

我们认为,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不发生改变,只是客体和内容发生改变,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或者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以及抵押人发生改变等等。

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是因某些事实状态的改变致使房地产抵押权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

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将抵押权变更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

二、抵押权变更的表现形式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因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因抵押权人公司改制、经营方式改变、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形导致其公司名称发生改变的情况十分普遍,为确保登记簿记载与实际情况一致,往往需要对改变的事项进行变更登记。

一定要搞明白!最高院抵押登记的权利价值不是抵押担保的责任限额法客帝国

一定要搞明白!最高院抵押登记的权利价值不是抵押担保的责任限额法客帝国

一定要搞明白!最高院抵押登记的权利价值不是抵押担保的责任限额法客帝国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最高人民法院登记记载的抵押权利价值对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不产生任何影响裁判要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关于“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的规定,是对抵押登记内容的规定,而非是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

故抵押登记记载的抵押权利价值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限额,对抵押权的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

案情简介一、中航公司与成城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中航公司向成城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

隆侨公司以其所有的天津市南开区铜锣湾广场B区6、7、8层的房产设定抵押为上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均载明:抵押权利价值共计2.255亿元。

2011年4月7日,各方对上述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二、后因成城公司未还本付息,经中航公司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载明:被申请执行人为隆侨公司,执行标的贷款本金200,000,000元、贷款利息6,473,972.6元、违约金200,000,000元、罚息3,353,424.65元,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三、中航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向天津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高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天津高院查封了隆侨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铜锣湾广场B区6、7、8层的房产。

四、隆侨公司向天津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

隆侨公司不服,以执行债权数额超过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败诉原因本案中隆侨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错误地认为抵押登记记载的抵押权利价值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隆侨公司在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的过程中提出,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共计2.255亿元。

登记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登记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登记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全某诉许某、黄某民间借贷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7884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3.当事人原告:全某被告:许某、黄某第三人:卢某【基本案情】许某、黄某系夫妻关系。

2017年4月20日,全某与许某、黄某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许某、黄某向全某借款5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5年,从2017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固定月利率1.17%,按月结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

合同还约定许某提供案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全某提供同日《授权委托书》载明,全某因个人原因委托卢某作为全某与许某、黄某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与许某办理案涉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同日《抵押付款确认书》记载,出借人全某出借55万元给借款人许某和黄某,指定将上述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卢某等。

全某补充提交的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询问表、承诺书等资料显示:抵押权人卢某、抵押人许某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上述房产抵押登记,被担保主债权55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

备案合同为卢某与许某于2017年4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许某向卢某借款55万元,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4倍计算利息等。

2017年4月28日《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抵押权申请人为卢某,义务人为许某。

2017年5月8日,全某向许某转账支付55万元。

卢某于2018年8月6日出具《确认书》,确认根据全某与许某、黄某于2017年4月20日签署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许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卢某。

全某陈述,签订借款合同时卢某在场,因许某、黄某提出要求于2017年5月10日拿到钱,而全某要出差没有办法到房产交易中心,房产交易中心要求个人之间的抵押必须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到现场,不能为他人办理,就由卢某作为抵押权人。

关于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不一致时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认定

关于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不一致时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认定

关于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不一致时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认定一、案件情况2014年8月27日,B经贸公司作为借款人与A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B经贸公司向A农村商业银行借款65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8月26日,同时对借款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同日,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B经贸公司以其名下相关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在10602100元的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依据与B经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同时约定,抵押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抵押金额为650万元。

借款合同到期后,B经贸公司未按时还款。

2017年8月26日,A农村商业银行与B经贸公司签订展期协议,展期金额为6499000元,展期到期日为2018年8月25日,同时对借款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展期到期后,B经贸公司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A农村商业银行起诉要求判令B经贸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对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不动产抵押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观点就A农村商业银行对B经贸公司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范围问题,A农村商业银行与B经贸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因不动产中心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抵押金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是由于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不能否定A 农村商业银行与B经贸公司之间关于担保范围的约定,亦不能以他项权证上记载的抵押金额作为最高抵押限额。

因此,A农村商业银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抵押财产内容和被担保债权范围,实践中存在抵押合同约定与不动产登记记载内容不一致的现象,这种冲突通常是因为一些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簿上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或“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并没有设置“担保范围”这一与担保人责任范围相关的栏目,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规则要求此项只能填写固定数字。

关于房地产抵押风险问题的探讨

关于房地产抵押风险问题的探讨

关于房地产抵押风险问题的探讨【摘要】房地产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信贷业务之一。

文章分析了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风险;防范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通常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而房地产抵押价值如果过高,就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如果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要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作为核定贷款发放额的依据。

因此评估师客观、合理的确定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有效的控制和规避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风险尤为重要。

一、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1. 抵押权人操作风险是引发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银行所贷资金的安全性原则和盈利性原则在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是互相矛盾的。

原因如下:出于安全性和保守原则的考虑,银行不应放贷过多以防范风险;从盈利角度出发,银行应扩大贷款范围,放宽贷款条件,这种做法将会提高银行经营风险。

现今,抵押权人是这样确定抵押率的: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综合抵押人的资信信誉、还贷能力、贷款期限和变现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抵押率。

由于抵押权人专业知识不够,对于房地产市场走势预估不准,不能准确定位费用扣除项以及扣除多少,导致信贷工作困难。

对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的折扣比例是贷款安全性的唯一体现。

事实上,抵押物的担保能力应体现在其未来的变现能力上而不是当时抵押物的价值。

比如,银行一般按市场价格的五到七成确定贷款额,进而办理相关抵押贷款业务,抵押物的担保性质在这种方法中毫无体现。

具体而言,采用现有抵押率公式计算贷款额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变现价值往往与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距,人们通过高估抵押物评估价值进行抵押,即使评估价值不被抬高,反映的也不是变现价值,而是市场价值;其次在确定抵押率时,未从评估价值中扣除如诉讼费、评估费、资产保全费、产权过户费、处置费等实现抵押权所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相对抵押物价值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贷款展期后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原抵押权继续存在

贷款展期后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原抵押权继续存在

贷款展期后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原抵押权继续存在阅读提示借款合同的变更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只要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一般也不会违反),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对借贷双方当然的发生效力。

但由于借款关系经常伴随另一担保关系,除非在变更借款合同时双方同步办理了担保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了担保合同,否则单一的借款合同变更极易导致原担保关系失效,使债权发生脱保的风险。

但应当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主借款合同变更均会导致从担保合同失去效力,在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者变更主借款合同并未加重担保人责任,甚至是减轻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担保责任不应当然免除。

裁判要旨贷款展期仅只是变更了原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以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原担保合同继续担保展期后的债务的,即使双方未重新签署担保协议原抵押权仍然存在,银行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1. 2009年7月林某委托工行泉州洛江支行向清源公司发放贷款2700万元,年利率6.318%,贷款期限2009年7月24日起至2009年10月30日止。

2. 清源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为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09年7月23日至2009年10月30日期间2700万元额度。

3. 后因清源公司资金紧张,借款人、银行和贷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贷款展期至2010年1月31日,但未重新签署担保合同。

4. 在借款原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清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在该决议书中,清源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展期后的贷款担保,仍按照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执行。

5. 一审泉州市中院和二审福建省高院均认定,即使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工行泉州洛江支行仍有权依照原《最高额抵押合同》行使优先受偿权。

6. 清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期间,《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签订后,没有续签抵押合同,故工行洛江支行已丧失对抵押物的抵押权。

抵押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子(一)

抵押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子(一)

抵押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子(一)抵押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子1. 例子一:房屋抵押登记与购房合同•场景描述:小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但他没有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问题:卖方将房屋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并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取得了一笔贷款。

小明是否能够主张自己的所有权?•分析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登记可以优先于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

因此,尽管小明是善意第三人,但由于他没有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卖方对房屋的抵押权优先于小明的所有权。

小明将无法主张自己的所有权。

2. 例子二:车辆抵押登记与购车合同•场景描述:小红购买了一辆车辆,并与卖方签订了购车合同。

小红及时办理了车辆的抵押权登记手续。

•问题:卖方将车辆作为抵押物取得了一笔贷款,并未向购车合同中载明此事。

小红是否可以对抵押权提出异议?•分析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购车合同成立之前进行的抵押权登记,优先于购车合同的成立时间。

因此,即使购车合同未载明抵押情况,小红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无法对抵押权提出异议。

卖方对车辆的抵押权优先于小红的所有权。

3. 例子三:土地抵押登记与土地转让合同•场景描述:小李在购买一块土地时,了解到该土地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

•问题:小李是否可以放心购买该土地?•分析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性,任何人都可以向土地登记机构查询抵押情况。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确认土地是否存在抵押。

如果土地确实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小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抵押权人在土地转让时清除抵押权,确保自己的权益。

4. 例子四:公司股权的抵押登记与股权转让•场景描述:某公司股东小王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进行了抵押登记。

•问题:小王能否将抵押的股权自由转让给他人?•分析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将自己的股权抵押登记后,转让该股权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即使小王将抵押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也还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审批。

因此,小王无法自由转让抵押的股权,转让需要满足抵押权人的要求和审批程序。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指在抵押权的设立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债务和行使债权。

以下是抵押期限的主要法律规定:1. 民法总则第215条规定,抵押权的期限可以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确定,也可以依法定约定确定。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抵押权的期限为债务到期之日。

2. 民法总则第216条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对抵押权的期限进行一次或者多次的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在延长抵押期限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达成书面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履行。

3.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担保债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债权的期限。

抵押债权的期限以及延长期限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成立。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限或者担保范围发生变更的,抵押权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5. 《抵押法》第十二条规定,抵押登记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决定的,即为准予登记。

6. 《抵押法》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通过抵押拍卖取得债权后,应当自取得抵押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超抵押权(如果有其他抵押权的情况)人通知,并注销抵押权。

7. 抵押期限的违约处理。

当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未按时行使债权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违约处理措施,包括索赔、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等。

综上所述,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总则、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抵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确定抵押期限,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延长期限。

同时,在办理抵押登记和抵押拍卖时,也有相应的时限要求,违约处理也是抵押期限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抵押权的设立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民法典关于抵押变更解释

民法典关于抵押变更解释

民法典关于抵押变更解释
民法典关于抵押变更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抵押权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的变更包括抵押物的变更、抵押债权的变更以及抵押期限的变更。

抵押权的变更需要经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2. 变更登记的程序,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程序,包括变更登记的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等。

在变更抵押权时,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协议书等。

3. 变更后的效力,民法典对抵押权变更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变更登记完成后,新的抵押权人即可享有抵押权,抵押权的范围和内容等都将按照变更后的协议进行执行。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抵押权的变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旨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抵押权变更的程序和效力,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一人吗

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一人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一人吗篇一:典当纠纷中的几个问题管辖地应为不动产所在地理由: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不动产纠纷的外延进行具体解释,但参照其他大陆系法律的规定,关于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其中关于用益物权的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专属审判籍第24条规定:“(1)主张所有权或主张物权的负担或主张物权之解除诉讼、经界诉讼、分割的诉讼;以及占有之诉,以关于不动产的为限,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关于地役权,物上负担或先买权的诉讼,依供役地或承受负担的土地的所在地定其管辖。

”对于上述诉讼以外的不动产上牵连事件的诉讼,该法第25条规定“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诉讼中,附带提起债务诉讼时,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注销登记或权利消灭诉讼中附带提起对人义务免除的诉讼时,在关于确认物上负担的诉讼中,附带提起请求迟延给付的诉讼时,都可以向不动产的审判籍的法院提起,但以附带的诉讼是对同一被告提起为限。

”三、台湾著名民法学学者王泽鉴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地的理解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占有以及自然资源利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传统理论上认为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

对于不动产物权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比如《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担保合同管辖随主合同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继承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等),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一方面遵循了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同时又兼顾到了法律有关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例外规定;综合费用预扣案例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李会华、黄建梅典当纠纷一案(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XX)湖长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皇家湾64-67号。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均田制结束于()。

A.隋炀帝时期B.唐玄宗时期C.唐德宗时期D.宋太祖时期【答案】 C2、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示原则的法律效果采取的是()。

A.登记成立主义B.登记对抗主义C.登记对抗主义为主,登记成立主义为辅D.登记成立主义为主,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答案】 A3、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不适用于()。

A.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B.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C.中外合资企业D.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集团公司【答案】 C4、国家所有的土地由()代表国家行使。

A.国务院B.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C.国土资源管理局D.国家土地局【答案】 A5、()是土地权属争议中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的方式。

A.协商B.政府处理C.诉讼D.仲裁【答案】 A6、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批准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县人民政府D.国土资源部【答案】 A7、由于土地确权本身的特殊性,要求从事该项工作人员满足的要求不包括()。

A.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B.具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C.对我国土地管理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D.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答案】 D8、土地抵押权人自()时取得抵押权人的地位。

A.抵押合同签订B.抵押合同登记C.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意思表示一致D.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抵押权人【答案】 B9、某农户与乡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一千亩国有荒山进行植树造林,承包期内,该农户对该块荒山享有()。

A.土地所有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C.租赁权D.承包经营权【答案】 D10、某地建设水电站,拟将A乡居民整体迁移至D县,对该乡的土地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乡原有集体土地应当收归国有B.国家应当在D县给该乡居民置换相应的国有土地C.置换后的土地性质不变,仍然属于国有土地D.该乡居民对置换后的土地享有集体所有权【答案】 C11、关于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抵押权变更登记协议书7篇

抵押权变更登记协议书7篇

抵押权变更登记协议书7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对既有的抵押权进行变更,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抵押权变更的相关事宜,保障各方权益,促进资金融通。

二、抵押物概述1. 抵押物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抵押物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抵押物价值:经评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三、抵押权变更内容1. 变更原因:因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双方同意对既有抵押权进行变更。

2. 变更事项:(1)抵押物变更:将原抵押物更换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抵押期限变更:原抵押期限为_____年,现变更为_____年。

(3)其他相关条款的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声明与保证1. 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对原抵押物享有合法抵押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对其进行变更;甲方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2. 乙方声明与保证:乙方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合法,没有任何权属纠纷;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五、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并对变更后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2. 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3. 乙方应确保变更后的抵押物不存在权属纠纷、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况。

4.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擅自处置变更后的抵押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无法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却登记为一般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阅读提示: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在债权发生的形式、债权的确定、担保的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近年来,最高额抵押方式在涉及银行的融资业务中被广泛应用,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务层面的操作尚有一定距离。

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当地相关部门不受理房产最高额抵押登记业务,导致无法登记或者登记错误为一般抵押,如现有融资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书以及其他证据等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实际设立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额抵押人应当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抵押人与银行之间虽签署了一般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但不存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承兑汇票借款合同关系,即抵押合同无相对应的主合同,且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并不受理最高额抵押登记业务,故可认定抵押人房产上登记的他项权利名义上虽为一般抵押,但实际是为《最高额抵押合同》而所作的抵押登记,应认定为最高额抵押。

案情简介1、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分行与广石工业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载明昆仑银行乌分行为广石工业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500万元。

双方均认可该笔资金已归还。

2、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抵押人汪某1、徐某和汪某2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分别为广石工业公司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等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债权余额1840万元和160万元的抵押担保。

3、2014年10月14日,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汪某1就案涉抵押房屋填写六份无合同编号的《房产抵押合同(契约)》,约定:汪某1为了银行承兑汇票自愿将房产抵押于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作为汪某向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借款的保证;昆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愿意接受该房产抵押,作为汪某1清偿向昆仑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抵押标的物。

并于同日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

汪某1财产抵押状况与前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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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与实际抵押权人不一致
当事人咨询:我个人曾经借款给某房地产公司(甲公司)一笔钱,中间由某担保公司(乙)作为保证人,同时甲公司把其一块地的使用权抵押给我,三方签订协议。

在三方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担保公司的名义办理抵押权登记”,同时约定,需要我个人和担保公司同时方可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并以担保公司名义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请问担保权是否有效?
咨询意见:
1、关于担保合同书是否有效的分析。

我认为是有效的。

担保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最大化的尊重缔约自由的原则,约定有效。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并没有转让抵押权,只是关于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由谁的名义办理,其本身不违法,对协议三方有约束力。

2、抵押权的公示效力。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抵押权自三方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并且,对外已经产生公示效力。

只不过公示的内容与实际抵押权人不一致。

登记是以实际抵押权人为基础的,为了充分保证债务人的权利,可依据协议申请变更登记。

3、关于债务人债权实现问题。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担保公司还款后,能否主张构成反担保问题。

协议仅仅约定以担保公司的名义办理登记,而真正的抵押权人是债权人(贷款方),不构成成反担保。

担保公司应当主张作为保证代偿后的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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