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委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川教函〔2023〕387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23〕387号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现将《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3年10月20日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数字化是我国开辟教育发展新赛道和塑造教育发展新优势的重要突破口。
为引领带动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提升全省教育数字化创新发展水平,构建教育高质量体系,开展四川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是指按照《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创建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开展遴选创建,并在创建周期结束后经教育厅认定的区域(学校)。
智慧教育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创建主体,智慧教育示范学校以中小学(含中职)为创建主体。
第三条计划在“十四五”期间,遴选具有较强创新意愿、较好发展基础的区域和学校进行培育,分两批创建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区”10个左右,省级“智慧教育示范学校”50所左右,开展智慧教育创新与实践探索,以教育数字化引领教育现代化,形成四川教育数字化转型发展新样态。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四川省智慧教育示范区(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治校,办学行为规范。
(二)区域落实教育“两个只增不减”要求,学校经费保障、师生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设施设备配备达到办学基本要求,满足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四川省教育厅网站
四川省教育厅网站四川省教育厅网站是四川省教育部门的官方网站,致力于为广大师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全面、及时、有效的教育信息服务。
该网站面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和广大教育工作者,为其提供包括政策法规解读、教育新闻、教育资源共享、教育研究成果展示、在线教育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本网站主要分为首页、政务公开、新闻资讯、教育研究、教育管理、教育服务、在线学习、信息公开等部分,便于用户查看各项内容。
其中,政务公开板块向广大网民展示了四川省教育行政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情况、领导班子、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内部管理文件、政府采购信息等信息,方便广大网民了解教育机构的组织体系、职能配置和管理规范。
在新闻资讯板块,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的教育政策、法规、文件,以及四川省教育行业的最新动态,包括各级领导讲话、开学、期末考试、校园安全等方面。
我们还会针对教育事务发表一些深度报道和评论,向广大网民传递有价值的信息和思考。
教育研究板块则是面向广大师生和教育工作者共享教育研究成果的平台,这里有大量的教育学术论文、教育研究报告、行业分析、经验分享等,方便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实践和理论研究,提高其教育水平和教育能力。
同时,我们还会定期推出各种教育研究交流活动,如学术研讨、教育沙龙、教育对话等,促进教育界的交流互动和经验分享。
教育管理板块则主要提供一些教育管理方面的信息服务,包括招聘公告、实践工作、区域规划、教育统计信息、课程改革、师生管理、校园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全面而及时的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服务板块则主要提供一些便捷的在线服务,如学生服务、教育咨询、在线报名、考试查询、校园导航等方面的信息,方便广大师生便捷地查询有关的信息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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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川教[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4〕46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教师培训机构: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校长)省级培训和“国培计划”项目管理,优化培训工作实施流程,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4月16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校长)省级培训和“国培计划”项目规范管理,我厅依据《“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师及教育系统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组织管理1.省教育厅负责项目计划的制定、部署安排、方案评审、任务确定、经费划拨、过程督查、总结评估、成果推广等工作。
2.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认定的具有中小学(含幼儿园)骨干教师(校长)培训资质的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师范院校、教育科研及专业培训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项目前期调研、方案拟定、师资选聘、教学管理、后勤保障、跟踪指导、资源开发建设等。
3.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培训对象的选拔、派训、管理和使用等有关工作。
二、项目计划制定4.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结合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要求和中小学教师培训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和教师专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编制形成年度培训项目实施建议方案。
四川教育厅一官员涉嫌受贿200万被移送检察机关
四川教育厅一官员涉嫌受贿 200 万被移送检察机关 记者今日获悉,四川省教育厅原助理巡视员兼计财处处长李万银因涉 嫌受贿 200 余万元, 近日受到省纪委通报, 省纪委已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
李万银从 1999 年至 2004 年任省教育厅计财处处长,利用职务之便为 他人牟利,收受现金 200 余万元。
他收钱的方式有 3 种,一是在拨付教育专项资金、审批高校基建项目 和中高等院校合并、升级过程中,收受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学校以 感谢支持等名义所送现金。
如 2002 年初,他帮助某山区小县争取到丘陵大县教育项目资金,该 县教育局送给他 5 万元;2002 年 2 月,某师专为感谢他在专升本及下拨资 金等方面的支持,送上 3 万元。
二是套取公款据为己有。
如 2000 年上半年,李万银以计财处买车为由,从拨给某县教育局的 图书招标返还款中套取了 185 万元。
三是在逢年过节、乔迁新居、生病住院时大量收受现金。
据介绍,作为一处之长的李万银,集拨付教育专项资金、审批高校基 建项目等权力于一身,成为各种利益主体追逐的目标。
他自己交代说,那些想要资金、项目的人,千方百计拉拢他,给他送钱,他抱着侥幸心理收了第一次,从此就收不住手,到事发时已经收受他 人现金 100 多笔。
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吴光镭 8 月 24 日还透露,李万银涉嫌受贿案还 牵出了一系列案件,涉及全省 20 个市州和几十个县市区教育局、大专院 校,反映收钱的涉及到 200 多人;牵出的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 犯罪金额和违纪金额,累计达 1000 多万元。
用来送礼的资金几乎都是教育经费,有的来源于违规向学生收费、书 刊回扣款。
以此为鉴,四川省教育厅已集中开展了对领导干部收送现金、有价证 券问题的专项治理,各地各学校也将陆续开展专项治理,管好教育经费, 规范教育收费,纠正教育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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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确定四川省中小学教育专家培养对象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确定四川省中小学教育专家培养对
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川教函[2013]770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确定四川省中小学教育专家培养对象的通
知
(川教函〔2013〕770号)
各市(州)教育局、省教科所: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四川省中小学教育专家培养对象遴选与培养计划>工作的通知》(川教〔2013〕67号)规定,我们按照个人申报、学校(单位)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议报送、省级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了公开遴选。
经厅党组审定、公示无异议,现确定龙绍明等120名教师为四川省中小学教育专家培养对象(名单附后)。
我厅将按照《四川省中小学教育专家培养对象遴选与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开展培养工作,具体工作安排由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另文通知。
请各市(州)教育局按照《方案》规定,加强对省中小学教育专家培养对象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并提供相应的条件支持。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育专家培养对象名单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11日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十四五”首批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十四五”首批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5.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十四五”首批职业教育精品在线
开放课程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十四五”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各职业院校认真组织开展了项目申报工作。
按照规定的申报范围及推荐名额,经学校自愿申报、教育厅形式审查、专家网络评审,拟认定首批“十四五”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50门,其中:中职5门,高职145门;培育40门,其中:中职11门,高职29门。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5月27日至6月2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
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陈欢、黄泓轲
联系电话:************、86110580
通信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6号四川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1005室
邮编:610041
附件:四川省“十四五”首批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拟认定名单(略)
四川省教育厅
2022年5月27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川教函[2011]243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函〔2011〕243号)各市(州)教育局、省级培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中关于培养教育教学骨干,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的精神。
经研究,我省将在“十二五”期间按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选拔6000名省级骨干教师进行培养培训。
为了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在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中要大力倾斜农村学校,农村教师应占省级骨干教师总数的50%。
为做好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工作,现将《四川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培训机构认真做好培养培训工作。
各市(州)教育局按照要求做好省级骨干教师选拔管理工作,并于6月3日前将确定的省级骨干教师推荐人选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同时报电子版发师范处邮箱)附件:1、四川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管理办法2、四川省省级骨干教师名额分配表3、四川省省级骨干教师信息统计表(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管理办法一、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一)条件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养。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与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和教研中能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具有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教龄8年及以上。
3、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男45周岁、女40周岁,具有相应高级教师职务和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中学教师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和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川高校智慧校园建设政策
标题:四川高校智慧校园建设政策为了加快推进四川高校智慧校园建设,提升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四川省教育厅制定了本政策。
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智慧校园建设已成为高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智慧校园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提高了教学效率,优化了教学资源,增强了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川高校智慧校园建设政策旨在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推动信息化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三是促进教育创新,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二、政策内容1. 建设标准: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智慧校园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时间表。
同时,应遵循国家和四川省的信息化标准,确保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顺畅。
2. 资金投入:四川省教育厅将加大对高校智慧校园建设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智慧校园建设。
各高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确保智慧校园建设顺利进行。
3. 信息技术培训:各高校应加强信息技术培训,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信息化素养。
教师是信息化教学的关键,应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提高其信息化教学水平。
学生是信息化学习的主体,应加强对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提高其信息获取、处理和利用能力。
4. 信息资源整合:各高校应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的顺畅。
同时,应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障,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考核与评估:四川省教育厅将定期对高校智慧校园建设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高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将智慧校园建设情况纳入高校办学水平评估和绩效考核体系,确保智慧校园建设的有效推进。
三、实施与监督1. 实施责任:各高校是智慧校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确保智慧校园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监督机制:四川省教育厅将建立智慧校园建设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高校智慧校园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川教[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1〕48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促进四川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申办和年审工作在四川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受理,具体按照网上公布的《四川省教育类网站前置审批办事指南》和《四川省教育类网站年度审核办事指南》办理。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我省教育系统网站管理存在着管理有真空、职责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网络及信息安全有严重隐患等问题。
各地和高校要按照《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和完善措施,加强规范化管理。
三、全面清理整顿教育系统教育类网站。
各地和高校要根据《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在今年内完成对所属范围内教育类网站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省教育厅。
附件: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附件:四川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促进四川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育类网站(以下简称“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接入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举办的网站。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川教[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1〕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省级教师培训机构:按照《四川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提出的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为了做好教学名师的培养工作,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精神,按照《四川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造就一批中小学教学名师的总体部署,实施“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培养计划”。
为规范教学名师的培养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对象是经本人申报与学校(单位)推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议,由省教育厅审定公布的人选。
第三条四川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应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教学名师应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育理论先进,教学技能精湛,教学业绩突出,育人成效显著,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获得广泛认同。
第二章培养与管理第四条按照“选、培、管、用”一体化的原则,对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分学段和学科进行为期3年的培养培训,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培养培训重点帮助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牢固树立职业理想,坚定教育信念与责任,着力更新教育知识,重点提高教学创新能力、学术研究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教育教学经验和实践水平,提升教育理论和学术水平,促进其实现从“经验型教师”向“专家型教师”转型,帮助其尽快成长为教学名师和有较大影响的教学与学术领军人才。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重大项目立项结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重大项目立项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川教函〔2023〕341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重大项目立项结果的通知川教函〔2023〕341号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有关成人高校及单位: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我厅审核并公示,四川大学《新时代一流大学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等100个项目立项为重大教改项目,成都体育学院《体医融合交叉学科特色人才培养体系的创新与实践》等21个项目立项为重大教改培育项目,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重大教改项目统筹推进机制,做实项目实施和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研究质效。
要整合优质资源,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为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要注重成果凝练,培育一批优秀教学成果,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四川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创新的整体水平。
我厅将于2025年3月前统一组织重大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原则上申请结题的项目应达成以下研究成果至少1项: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研究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不少于1篇,研究成果被教育部、省政府采纳应用,出版教材或专著1部,组织全省范围的教学研究与改革类专题研讨、推广交流活动及在全国性教学研究与改革类交流研讨会上做主题发言累计不少于2次。
附件:2023年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重大项目立项结果四川省教育厅2023年9月28日。
四川达州唐明成简介
四川达州唐明成简介
唐明成,男,四川达州人,出生于1967年。
他是中国著名的教育家,现任四川省教育厅厅长。
唐明成于1989年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数学系,获得理学学士学位。
随后,他进入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局工作,并于1998年获得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在成都市教育局工作期间,唐明成一直致力于基础教育的发展和改革,积极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广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004年,唐明成被任命为四川省教育厅教育科研处处长,成为教育行政领域的管理者。
在他的领导下,四川省教育厅积极推进教育科研工作,扶持和培养各级各类优秀人才,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2016年,唐明成被提名为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并于2017年正式任命为四川省教育厅厅长。
在他的领导下,四川省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和教育现代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广受师生和家长的赞誉。
唐明成的工作成就得到了多方认可和表彰,他先后获得了“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四川省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唐明成不仅是一位杰出的教育家,还是一名热心公益和社会事业的志愿者。
他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类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谐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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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培机构监管政策
四川教培机构监管政策
四川省教育厅发布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进行了明确。
1. 限制开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区域和数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设校外培训机构。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布局,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得超过同一行政区域内同类培训机构的限额。
2. 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登记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备案信息。
备案登记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师资力量。
3. 限制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并且要公示,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
对收费标准和资费公示进行监管,促进市场价格透明化。
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校外培训机构要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教学经验,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不得聘请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教学。
5.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场所安全、教学设备安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
者教学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四川省教育厅旨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合法经营、教学质量安全、师资力量过硬,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中共四川省教育厅党组关于王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教育厅党组关于王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05.04
•【字号】川教党[2011]26号
•【施行日期】2011.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共四川省教育厅党组关于王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川教党〔2011〕26号)
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厅党组研究,同意:
王羽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杨秀军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李曦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
蔡存明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处长;
潘力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处长;
丁念友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曾全同志任四川省教育厅审计处处长。
聘任:
张刚同志为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副院长,聘期3年;
舒勇同志为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后勤与产业处处长,聘期3年;
舒欣同志为四川省电化教育馆馆长、四川省教育电视台台长、四川省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社长,聘期3年。
免去:
以上同志的原任职务;
薛道华同志的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副院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省教育厅党组
2011年5月4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川省校本研修示范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川省校本研修示范校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川教函[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川省校本研修示范校评选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4〕43号)各市(州)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和四川省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本研修工作的意见》(川教函〔2013〕804号)“在全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评建200所省级校本研修示范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开展四川省校本研修示范校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校本研修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模式。
通过评建省级校本研修示范校,扎实开展校本研修创新试点,为提高校本研修质量探索新经验、新方法,进一步促进校本研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化,充分发挥其在校本研修工作的示范、辐射和引领、带动作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为我省教育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师资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认识校本研修示范校建设在开展全员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校本研修示范校的推荐工作。
二、申报、推荐对象及申报条件(一)申报、推荐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二)基本申报条件见附件1。
三、名额分配各市(州)推荐的名额分配见附件2。
市(州)推荐名额分正式推荐名额和备选名额两类。
各市(州)推荐上报的正式推荐名单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各不得少于1所,农村学校应不少于30%。
四、评选程序(一)学校申报学校根据《四川省校本研修示范校申报条件》,填写《四川省校本研修示范学校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川教[2009]22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9.09.16【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意见(川教〔2009〕226号)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秋季高一年级起,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将全部进入课程改革。
为了确保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目前,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正处在由外延发展转向内涵提升的新的发展阶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培养什么人和怎样培养人的问题,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育人质量,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育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迫切需要。
课程是国家教育方针在教育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国家意志,决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是基础教育领域的一场深层次变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实施,对树立新的教育理念,改变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创新人才,提高我省人口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落实“科教兴川”、“人才强省”战略,实现四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强领导,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把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切实抓好。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四川省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四川省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专项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3.04
【实施日期】201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四川省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专项小组组成人员
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教育厅各处室(单位):
为加强全省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川教厅办〔2015〕1号),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省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朱世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唐小我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晓晨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成员
王康省教育厅副厅长
狄志军省教育纪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长、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专员
洪流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何浩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东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省教育厅党组成员
李光华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
张澜涛省教育厅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
周光富省教育厅巡视员
李卓明省教育厅巡视员
王嵩建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杨成林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教〔2022〕52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
〔2022〕52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4
【摘要】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加强学校风险防控能力,现就切实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涉教保险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保障,对于防范化解学校和师生所面临的突发性风险矛盾,提高学校风险管控能力,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21〕55号
2.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届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8]120号)
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1]96号)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21]124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函〔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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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四川省师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教师部分)常规项目获奖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四川省师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教师部分)常规项目获奖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3.10.26
•【字号】川教函〔2023〕399号
•【施行日期】2023.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四川省师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教师部分)常规项目获奖名单的通知
川教函〔2023〕399号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举办2023年四川省师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教师部分)的通知》安排,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收到的1407件作品进行了严格评审,评选出获奖作品1069件,其中基础教育组、中等职业教育组获奖作品777件(附件1),高等教育组获奖作品292件(附件2)。
综合各市(州)、院校活动组织以及获奖数量等情况,评选出优秀组织单位22个(附件3)、优秀组织者13名(附件3)。
获奖结果经公示无异,现予以正式公布。
获奖证书采用电子版形式发放,可凭证书编号进入网页
(https://)下载,自行打印有效,可扫描二维码进行验证。
附件:1.2023年四川省师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教师部分)常规项目(基础教育组、中等职业教育组)获奖名单
2.2023年四川省师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教师部分)常规项目高等教育组获奖名单
3.优秀组织单位及优秀组织者名单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25日。
四川省教育厅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文件川教〔2020〕4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0年7月8日— 1 —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投资效益,简化流程,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属高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高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负责项目初审,指导省属高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省级财政资金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省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 2 —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
第二章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储备管理第六条省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依据高校办学定位、目标任务、发展规模和中长期规划而制定,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绿色环保、和谐美观等基本方针,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等基本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充分体现校园文化特色,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加快校园绿化、美化、文化、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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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委、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我省建立和实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川教师[1994]14号各市(地、州)、县(市、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人事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自一九八七年开展试点以来,由于各地党政及学校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以改革与开拓的精神,为打开我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局面,采取了各种有力措施,克服了种种困难,因此在这六年之中,我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得以由点到面,由浅入深,长足发展。
面对这蓬勃发展的崭新事业,为了因势利导地将其引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使之科学化、制度化、正常化,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我省在十个不同情况的县(市、区)进行了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点工作。
通过对试点情况的观察,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我省小学教师培训及网络健全,继续领导工作的基础较好,培训教学方案完善,教师参加进修校培训的积极性较高,在我省实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条件基本成熟。
为此,依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决定在我省建立并实行小学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以保障教师享有和应履行进修提高的权利与义务,并促进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正常化。
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构建继续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在职培训、在职进修提高的一种新型管理手段,能激励广大教师不断努力进取,有利于规范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同时可为评聘教师职务提供切实、准确、科学的依据。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为使这项工作在我省顺利开展,各地要作好如下工作:一、加强宣传工作各地要结合《教师法》宣传,大力宣传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使党政领导、广大教育行政干部、学校领导和教师弄清楚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二、加强领导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务必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建立有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及小学校长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统筹协调本地的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三、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保障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普九”教育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规划与年度培训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培训工作的落实与培训任务的完成。
各地要将县(市、区)贯彻执行计划的情况纳入领导目标考核管理。
四、加强研究与指导工作实行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加强研究与指导,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学校建立一支受过培训的登记员队伍,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登记档案。
登记档案要规范化,尽量做到一档多用,使之业务、进修、晋职考核一体化。
五、加强培训机构及其网络的建设培训机构及其网络,是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保障,各地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培训网络的建设,特别要加强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保证培训经费,充实教学人员。
附件:1、《四川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2、《四川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四川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四川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决定建立我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现将暂行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条省人事厅和各市(地、州)、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和各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和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省教育委员会和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全省和市(地、州)、县实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各小学校是具体实施登记行为的单位;各教师进修学校是负责审核登记内容、出具证明的单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负责验证登记的单位。
建立和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能力协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建立和实施登记制度的各项工作,切实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已获得中师(含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以及评聘了各级教师职务的小学教师。
年满五十周岁的男教师,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教师,可不列为登记对象。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系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登记继续教育活动项目、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项目实施结果和项目学时量等内容。
对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结果的继续教育活动的量,均以学时计算。
第四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应作为教师在教师职务任期内的职责任务之一。
在现任教师职务期内,小学高级、一、二、三级及新分配教师每年须分别完成48、72、60、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总时数作为教师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任职期内未完成累计年学时量者,除特殊情况外,视为任职期内考核不合格。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可在任职期内集中或分散完成。
第五条继续教育登记采用《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和相配套的《继续教育登记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被登记者本人保存,《继续教育登记卡》由被登记者所在学校掌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省教育委员会统一编号,各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第六条继续教育登记审核采用《继续教育证明书》。
《继续教育证明书》是由教师进修学校对被登记对象接受继续教育,在任职期内,学满规定的相应学时的内容、质量审核合格后出具的证明。
《继续教育证明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发。
第七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部分尚不具备条件的市(地、州)、县(市、区)最迟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甘孜州、阿坝州可视情况自行确定执行时间。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四川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一、为了实施四川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根据《四川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小学教师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为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水平,为提高、补充、更新、拓宽自己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而参加的以下活动均属于继续教育活动,列入登记的范围:1、按照省、市(地、州)制定的相应教师岗位职务培训教学方案、教学纲要,参加由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各种规范化形式的各级教师岗位职务培训班、骨干培训班、一专多能培训班培训;2、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训规划安排,参加有教师进修学校具体指导的、有明确的学习内容、有阶段性检测措施的各种继续教育灵活性培训活动;3、参加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学校认可的各种教学基本功训练;4、参加由教师进修学校单独举办或与教育科学研究所(室)、电教、教仪馆(站)等部门共同开展的属于继续教育范畴内的教研、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活动;5、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经验交流文章、有关教育方面的学术性论文(专著)、编写教材;6、在由国家教委批准的教育学院,参加按照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小学教育专业教学计划》举办的正规脱产或函授教育的大专班的学习;7、参加由省、市(地、州)举办、组织或认可的其它有关继续教育的活动。
三、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时量计算标准:1、参加由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各种规范性形式培训者,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其学时按开出课程的总学时计。
某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按其学时的30%计;2、参加各种灵活性形式培训者,必须学习由教师进修学校按省或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方案、教学纲要统筹安排的部分规范性培训课程,考核与学时计算与规范性培训相同。
这类课程培训所用学时须占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学时总量的50%—7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3、参加有教师进修学校指导、有明确的培训目标、有明确的学习内容、有阶段性检测措施的乡校自学、自练、各种基本技能训练等自培活动者,其学时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根据自培活动的质与量决定,原则上,开展一次集体活动,计一次所用时数,每小时以一学时计;检测不合格者,按30%计算;4、参加由教师进修学校单独或与其它培训机构共同举办或组织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者,按实际听讲的时数,以每小时一学时计;5、参加继续教育范畴内,按继续教育要求,由区级校各年级组、区级以下学校开展的教研、教改、教学观摩活动者,按实际活动时数,每小时以半学时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学校开展的活动者,按实际活动时数,以每小时一学时计;6、承担中心校(含完小)、镇(乡)、县(区)、地(市、州)、省教研、教改示范课者,分别以每堂示范课二、三、五、七、九学时计。
凡承担县(区)级以上立项教改实验的主研人员,每学年计十五学时;7、参加乡中心校(完小)、镇(乡)、县(区)、地(市、州)、省优质课等竞赛活动者,每课分别以二、三、五、七、九学时计。
获得奖励者,可另增加一至五学时。
参加各级同一竞赛活动者,其学时以参加最高级活动标准计;8、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者,凡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以十五至三十学时计;在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以十至二十学时;在市(地、州)级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以五至十学时计;在县教育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以二至五学时计。
获国家级奖的,另另增加十至二十学时;获省级奖的,可另增加三至八学时;获市(地、州)级奖的,可另增加二至六学时。
获县级奖的,可另增加一至四学时。
同一论文在多种刊物发表,只以在最高级刊物发表的标准计;9、撰写教育经验交流文章者,凡在国家级会议上交流的,一篇文章以二十学时计;在省级会议上交流的,以十五学时计,在市(地、州)级会议上交流的,以十学时计;在县级会议上交流的,以五学时计,在镇(乡)会议上交流的以三学时计。
同一交流文章在各级会议上交流,以最高级会议的标准计;10、编写教材、撰写教育专著者,其教材或专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每千字以二十学时计;11、承担指导新教师教学工作并且有明确的指导任务和职责的老教师,按每学期十学时计;12、参加非省、市(地、州)教育行政、事业部门举办或组织的其它有关继续教育活动者,其学时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凡在一学年内,这类活动的总量登记已超过二十学时,要报经市(地、州)师训部门同意;超过四十学时,须报经省师训部门同意;13、经成人高考正式录取,参加教育学院《小学教育专业》大专学历层次系统正规培训者(脱产、函授学员),学习期间,其年学时按相应职务的饱满年学时计。
如辍学、未能毕业,须扣除50%的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