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规范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oc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三、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一)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且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
由于国家法律的多层级性、多样性和数量众多,从某意义说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规范的冲突具有不可避免性。当然,法规规范的冲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冲突是合法的,如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冲突,有些冲突是不合法的,如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研究法律规范冲突的目的主要是如何减少或消除不合法的冲突和选择适用合适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规范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则,当一个案件中,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来解决该案中的实体争议。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它是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应适用何种规范的规则。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这类冲突规则,采用的办法是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裁决。如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效力等级相同,人民法院认为它们之间不一致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一般法是关于某类事项的普遍的一般的规定,特别法是对这种普遍规定的例外。在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冲突适用规则的使用前提必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处于同一层级时,若普通法是高层级法,而特别法是低层级法,特别法作出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那么这种特别规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普通法。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I.o∞l s1停怕m A nd Soei et y ■—圆圈墨l。。竺婴墅!f叁垒!查塾金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林小兵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辟了司法审查权制约行政权的先河。行政诉讼作为监控行政权的一
种司法制度,从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发展与其他诉讼相比,仍显得步履维艰。本文简要阐述下造成其困境的原因及其缓解
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权行政权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202
一、造成行政诉诉讼困境的原因
(一)在中国当前下,老百姓起诉行政机构的勇气不足
从历史上看来,中国的皇权(行政权)没有受到任何一种力量抗衡。由于中国历史一直以农业为主,造成人性格的内向和封闭。最开始,个人的权利利益是靠家长来维护,形成了父权控制,后来演变了中央集权专政制政权。政权(行政权)主导一切,主宰这个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官贵民贱”“畏官”“不能犯上”“官本位”等思想。人们在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下,人们的“厌讼”心理非常强烈,对法律产生严重的不信任。中国人自古以来追求的是所谓“无讼是求”、“和为贵”的思想。所以民众有一种天然讨厌打官司的心态。认为打官司是丢人还赔钱的生意,不到忍无可忍或没有退路的情况下老百姓是绝不会轻易提起官司的,尤其是关系到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许多老百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不敢告,不愿告。因为当前的政府权力日益膨胀,从市民的出生的“摇篮”到市民死亡的“墓地”政府都管。许多事情是行政机关说了算,老百姓只能听从,遵从,不容质疑。假如有怨言,不听从政府的言行,就有可能受到政府的批评和教育,甚至会遭到打击迫害。这样下来老百姓害怕,畏惧行政机关,还谈什么“告”。《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根据统计数据,行政诉讼案件每年的案件数量很少,只占法院整个案件数量的极少份额。这种表象并不是说明我们的政府机关个个是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相反我们的政府在实践中,违法违规执法的情况特别多,个别机关随意挥动人民授予的权力为所欲为,任意践踏人民的权力。这点可以从每年的信访案件数量和每年个别人采用“暴力”反抗政府机关的事件可以看出。而现实中怎么没有起诉呢?我想这跟政府机关历来的飞横跋扈,肆无忌惮,不无关系。
论行政法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冲突(conflict of laws),[2]更多地存在于国际私法领域,通常被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且“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产生。”[3]将这一冲突现象引申回国内法范畴可知,所谓法律规范冲突,即是指对同一法律事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作了不同的规定,并由此导致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就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的法制现象。
笔者认为,构成法律规范冲突的要件有四。第一,特定法律事实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这是法律规范冲突的形式要件。这里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之分:宏观的理解侧重于一国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整体;中观的理解侧重于一部完整的规范性文件;而微观的理解则侧重于某一部法律规范中具体的条文,其实践意义在于对“同一法律规范中的不同条文是否可构成法律规范冲突”的回应上。笔者认为,一方面,宏观法律规范层面的立法主体唯一性决定了其发生冲突的空间仅被局限在国际法的范畴之内;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范的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和相对完备的技术支撑,这就决定了同一规范不同条文之间冲突发生的概率极低,微观的法律规范的冲突现象往往也就较少出现。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泄鄯 晒娣兜睦斫猓 庖彩鞘导 蟹 晒娣冻逋凰 脑⒌暮诵牟忝妗5诙 煌 姆 晒娣抖际窍中杏行У模 馐欠 晒娣冻逋坏那疤嵋 F渲校?/SPAN>“现行”是指相互冲突的规范处于法律效力期间,“有效”则是指冲突的双方均未因其他因素(如与上位法的冲突等)而丧失效力。显然,前提要件的功能集中在“冲突”真伪的判断上。第三,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适用于同一特定法律关系,这是法律规范冲突的事实要件。易言之,虽然彼此不一致的法律规范均已客观存在,但若不符合同时适用于某一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事实情形,则这种“不一致”就只能一直保持潜在的状态,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矛盾。第四,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质要件。倘若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或近似,则属于法律规范的竞合问题。[4]
论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宣传的切人点: 一是宣传诉讼知识, 提高行政诉讼法律意 识和社会法制环境。 二是 宣传法院权威和公信力 。 在存在大 量行政争议的前提下,究竟有多少行政争议最终形成行政
诉讼 , 于行政审判具有多大 的社会影响力 , 取决 即社会公众 对行政审判的认知程度 。 行政审判要打开局 面, 就必须要硬 起手腕树立 自 身的司法权威 。要充分利用广播 、 电视专访 、 开设报刊专栏 , 宣传 , 上街 以案讲法 、 疑解难 。 答 大力宣传行 政诉讼法 的意义和 目的,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和对行政诉 讼 的信心 , 提高人们依法保护 自己合法权 益的主动性。 还要 注意通过 当地政府信访部 门, 多渠道拓 宽案源 。 对政府无法
( ) 一 步 加 大 行 政 诉 讼 宣传 力度 , 变 民 众 的 落 后 一 进 改
观 念
行政诉讼在解决和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方 面
发挥 了巨大 的作用 , 这是 不可 否认 的。但我们也应该 看到 ,
我 国的行政诉讼还不完善 , 还存在一些问题。
( ) 政 诉 讼 案 件 少 , 政 诉讼 程序 启动 难 一 行 行
为了保障司法正义 ,当今各国不但赋予司法机关对行
试析行政审判中规章冲突的解决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后者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
虽然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行政立法主体不同,加上行政立法水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原因,我国现行规章之间存在着不少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二是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三是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我国没有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无权对所适用的规章进行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它既无权宣布规章无效,也无权撤销规章。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所谓参照,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经过审查,如果认定相应规章合法,就应该适用;如果认定相应规章不合法,则不能适用。因此,法律实际上赋予人民法院对规章的审查判断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进行审查,作出合法与不合法的判断,并有权拒绝适用不合法的规章。
那么在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参照规章呢?行政诉讼法只在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一种情况,即:“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但是,从立法角度来看,并不是意味着只要遇到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冲突,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就必须中止诉讼,把冲突规章层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而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对冲突着的规章进行审查,无法作出孰是孰非的判断时,才请求最高行政机关帮助解决。所以,行政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只是解决规章冲突最后的手段,而不是惟一的手段。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地采用其他的方法,努力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这些方法主要有: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一)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一)
“内容提要”行政规范冲突是指不同的行政规范文件中行政规范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相互排斥。在我们这样一个多元法域的国家,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同时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内涵入手,通过对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进行分析、对规范冲突适用规则进行探讨,最后找出应对的措施,以求得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行政案件时的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尽量和谐统一。
“关键词”行政诉讼规范冲突适用原则出路选择
一、引言
近年来,象合宪审查以及具体诉讼与宪法法律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规范冲突带来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尴尬已见睹报端,比如2005年7月媒体广泛报道的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事件1],2001年某乡镇党委、政府任意免除村委会主任职务2]、村民行使自治权利受到行政处罚、乡镇政府监督村民自治权利引起的行政诉讼3]案件;还有象某法院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案带来的震荡,如2003年底被媒体大炒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案4],甘肃省某法院废了省人大法规,引起轩然大波的行政案件5]等等。上述几例行政诉讼案件,只是不计其数行政讼案之沧海一粟,并业经论证,不再赘述,本文需要论述的是如何解决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带来的行政诉讼尴尬和出路选择。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增多,各个不同层级、法域、部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已越来越难以调和,钻法律“空子”打官司,擦“边球”现象也时有报到。而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中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乃是审判系法官行使判断权的属性的必然要求”。“在审判案件中认定或者宣布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通常都不是出于法官的偏好,而是维护整体法律秩序的价值的无奈之举。”6]人民法院在裁判行政案件时,对于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直接认定和选择适用,还是只能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我国《立法法》已给出答案,2004年最高法院下发的法2004]96号《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进行一步明确具体。但是,由于法律文字本身的模糊性和立法者的局限性,“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7]在这种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况下,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再加上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各地法院大都制定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规范和立案规范,这样引起的后果就不言而喻。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多元法域的国家,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同时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内涵和技术性规定入手,通过对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对适用规则进行探讨,最后找出应对的措施,以求得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行政案件时的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尽量和谐统一,旨在抛砖引玉。
从行政诉讼看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行政诉讼看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描绘了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近年来,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巨大
进步但仍有不足,研究行政诉讼案例,有助于发现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
短板,有助于地方政府和相关人员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行政诉讼反映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诉讼案例,像一面“镜子”反映了依法行政的情况,折射出行政
部门在决策、管理、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依法行政
的意识不足,程序规范就常常不够。有的行政机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对
按法办事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甚至以“红头文件”作为执法的直接依据。在行政过程中,重效率、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在处理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的征迁安置过程中,过分追求效率,随意简
化程序,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等;在土地征收中缺失公告程序,房屋征收中
未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甚至有的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协
议的情况下,出于行政效率考虑,先搬迁后补偿,引起诉讼等。
2、管理方式转变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条
件下,作出的重大的历史选择,它对民族复兴有着非凡历史意义。政府职
能应从“行政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有的行政机关领
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不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做决策时,不听群众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加快,行政诉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它对政府行政部门、民事律师和法官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行政诉讼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侵权和不当行为,以及个人、社会团体等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但是,这种法律形式也伴随着一些主要问题,比如过程复杂、政府的自律问题、社会的权利意识缺乏等。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对普通百姓来说难以理解,很难达到最终的维权效果。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不能及时发起行政诉讼,给自身权利造成了损失。其次,政府部门很少有“自我调节”的欲望,很多时候不愿意依据法律程序处理问题,直接凭意志主宰一切,在行政诉讼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作用。而且,由于民众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很多当事人不愿涉及行政诉讼,也给行政诉讼的运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改革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简化流程,降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门槛,增加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意愿;二是改革行政部门的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遵从法制的意识,减少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民主评议、审批程序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参与行政诉讼中的机会;四是加强媒体监督,建立行政审判的公开透明机制,更有效地监督行政争议的决定力。
总之,行政诉讼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采
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发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原则的实施。
行政法规范冲突的分析及思考
行政法规范冲突的分析及思考
作者:蔡仕鹏
来源:《管理观察》2017年第34期
摘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立完善的行政法规体系,对于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在依宪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下,需要完善法的建设,贯彻落实《立法法》。本文立足对行政法规范冲突的研究,从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违法冲突与合法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等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我国行政法规范冲突的表现类型,对于冲突问题的解决,提出具体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行政法规范冲突司法体制改革立法法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冲突问题比较突出,对于行政法的实施及其法律效力,都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此,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如何全面认识行政法规冲突,对于解决问题、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都具有积极意义。在笔者看来,当前行政法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应有针对性建立冲突解决机制,提高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确保有效实施。
1 冲突之一: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
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在行政法规规范的制定中,具有“曾急性”特点,这就导致行政法规范冲突表现出“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2000年,我国《立法法》实施生效,对于解决纵横法律的冲突起到重要的作用。并且,我国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也比较早,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对于行政法规的冲突研究,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依据。
1.1纵向法律冲突
上下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是纵向法律冲突的表现,并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违宪冲突。我国在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宪法是最高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若下位法出现与宪法相冲突之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也就是无法律效力。例如,行政法在实际当中对宪法明确的事项,进行了一定的变更或是增减,这就是典型的违宪冲突;第二,上下位法冲突。在行政法的冲突中,上下位法的冲突最为普遍。在上下位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由于存在一定的管辖交叉,进而造成两者的冲突。在我国《立法法》中,对于上下位法的冲突进行归纳总结,具体如图1 所示。当前,上下位法的冲突主要有八种形式,其冲突问题的有效解决,能够提高行政法规的法律权威,也对于法的实行,创设良好的环境,提高实行力。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
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
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
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9-10-12
我国⾏政诉讼法⾃1990年10⽉1⽇实施以来,应该说⾏政诉讼在发挥其保护⾏政管理相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政机关依法⾏使⾏政职权⽅⾯确实取得了⼀定的成就。但从⽬前我国的⾏政诉讼现状看,仍然存在着令⼈担忧的问题。笔者根据⾃⼰长期从事⾏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研究及⾏政诉讼案件的实践,试图就我国当前⾏政诉讼存在的⼀些问题、成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提出⼀些粗浅的看法,以期与关⼼我国⾏政诉讼前途和命运的⼈们共同探讨。
⽬前我国⾏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院不依法⽴案、裁判和对被告执⾏问题。
⾏政诉讼⽴案难,连⾏政管理相对⼈向法院提起⾏政诉讼案件的律师都感到不寒⽽栗有的法院甚⾄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站在作出违法⾏政⾏为的⾏政机关⼀边搞“官官相护”、作出违法裁判;有的法院明知⾏政机关有履⾏能⼒就是不敢对其强制执⾏等等。
⼆、⾏政机关妨碍诉讼的问题。
⾏政纠纷诉诸法院后,⾏政机关滥⽤职权,藐视⾏政审判权时有发⽣,表现在:有的⾏政机关的领导不是正确对待,积极应诉,认真检查执法中是否存在不⾜,⽽是拉关系、找熟⼈,甚⾄通过党委、政府领导出⾯对法院施加压⼒,⼲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政机关在诉讼期间,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设置障碍抵触;有的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或涂改伪造证据,阻⽌法院的公正裁判;有的⾏政机关对法院送达的法律⽂书拒绝签收,或拒不出庭、不应诉、不交诉讼费,或拒不履⾏法院⽣效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虽有应诉,但委托律师出庭;有的⾏政机关虽到庭应诉,但在法庭上仍以“官⽼爷”⾃居,指⼿画脚,蛮横⽆理;有的甚⾄对原告威胁,或开庭后想⽅设法对其打击报复。
行政诉讼中规范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行政诉讼中规范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增多,各个不同层级、法域、部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已越来越难以调和,钻法律“空子”打官司,擦“边球”现象也时有报到。而人民法院在裁判行政案件时,对于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直接认定和选择适用,还是只能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我国《立法法》虽已给出答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文字本身的模糊性和立法者的局限性,“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在这种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况下,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再加上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各地法院大都制定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规范和立案规范,这样引起的后果就不言而喻。因此,本文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入手,从而找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求得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行政案件时的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尽量和谐统一。
一、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
行政规范冲突是指不同的行政规范文件中行政规范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相互排斥。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行政规范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的现象。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现状来看,行政规范的冲突大体有下述几种情况:
1、层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层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因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规范在具体适用时引起的冲突。不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效力层级的规范冲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行政规范冲突,主要包括:①行政规范决定与行政命令(令)的冲突;②行政命令(令)与行政决定的冲突;③行政决定与行政指示的冲突;④行政指示与行政公告(通告)的冲突;⑤行政公告(通告)与行政通知、通报的冲突;⑥行政通知、通报与行政批复、函的冲突;⑦行政批复、函与会议纪要的冲突等。其二、行政诉讼规范冲突,主要包括:①行政诉讼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②联合解释,非司法机关成与司法解释的冲突;③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的冲突;④实施细则、规定与批复、答复的冲突;⑤批复、答复与通知、复函的冲突;⑥通知、复函与会议纪要的冲突;⑦上级会议纪要与下级会议纪要的冲突;⑧上级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规范与下级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规范的冲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原因及可能的对策:
1. 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的合法性。对策是
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留下充分的书面记录以备诉讼需要。
2. 违法决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存在违法行为,如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等。对策是加强
行政决策的法律咨询和审查程序,确保决定的合法性。
3. 不当使用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存在滥用或错误的情况,导致决定被撤销。对策是加强对裁量权的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符合法律、公正合理。
4. 不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过于严厉或不公正,触犯了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对策是加强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诉讼策略不当: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合理的策略安排,导致败诉。对策是加
强对诉讼风险的评估和预防,合理安排律师团队,提前准备好辩词和证据,充分保护
行政机关的权益。
总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各有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提高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胜诉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自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调解机制运作不畅等。本文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践。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诉讼程序、调解机制
正文:
一、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
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诉讼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一些行政机关在办事过程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某地政府将一家公司的土地挂牌转让,但未经告知就将其交给了别人,导致该公司权益受损。此时,该公司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行政诉讼程序效率低下
当前行政诉讼程序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审理周期长、审
核严格、程序繁琐等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诉讼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管,推动诉讼程序尽快结束。
3. 调解机制运作不畅
诉讼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调解,既有利于解决诉讼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由于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调解机制运作不畅,导致纷争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行政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诉讼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开展行政诉讼,并做出公正、客观、公正的裁决。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是涉及行政主体和公民、法人之间的诉讼,其中包括行
政行为诉讼、行政机关责任与赔偿诉讼和行政财产责任诉讼等。由于
当前民主法制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足,行政诉讼也面临着各种挑战。
首先,行政诉讼缺乏“容错机制”。使用行政诉讼是指对于政府
行政行为,如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受到不当影响,无法通过改革解决,它们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更正不当行为。然而,行政诉讼的实
行过程中经常没有考虑容错因素,在律师的过度追求“净胜诉”的压
力下,案件易于陷入死胡同,导致无谓的冤屈。
其次,行政诉讼效率低下。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一般
情况下,其审判过程比普通民事案件更加漫长。此外,参与行政诉讼
的法官的素质不高,还存在一些官僚主义和仪式主义,使得审判过程
不够透明,容易受琐事牵制,导致审判程序及诉讼时间的延长。
此外,行政诉讼的生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行政诉讼的裁决可能
无法得到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定执行,甚至有时无法得到执行,从而使
得原告的利益受损。
基于以上分析,加强行政诉讼管理有关建议:首先,建立一套完
善合理的容错机制,实现政府行政行为的评估和审查,避免形成因果
关系;其次,加快审判进程,推出审判监督制度来保障案情审理的公
正性;第三,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实施和执行效能;最后,加大法律
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加强对案件的法律审查,营造有利于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环境。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的实行缺乏有效的容错机制,审判效率低下,没有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环境司法不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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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规范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增多,各个不同层级、法域、部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已越来越难以调和,钻法律“空子”打官司,擦“边球”现象也时有报到。而人民法院在裁判行政案件时,对于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直接认定和选择适用,还是只能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我国《立法法》虽已给出答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文字本身的模糊性和立法者的局限性,“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1]在这种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况下,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再加上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各地法院大都制定了案件操作规范和立案规范,这样引起的后果就不言而喻。因此,本文从中的规范冲突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入手,从而找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求得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行政案件时的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尽量和谐统一。
一、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
行政规范冲突是指不同的行政规范文件中行政规范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相互排斥。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行政规范
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的现象。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现状来看,行政规范的冲突大体有下述几种情况:
1、层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层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因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规范在具体适用时引起的冲突。不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效力层级的规范冲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行政规范冲突,主要包括:①行政规范决定与行政命令(令)的冲突;②行政命令(令)与行政决定的冲突;
③行政决定与行政指示的冲突;④行政指示与行政公告(通告)的冲突;⑤行政公告(通告)与行政通知、通报的冲突;⑥行政通知、通报与行政批复、函的冲突;⑦行政批复、函与会议纪要的冲突等。其二、行政诉讼规范冲突,主要包括:①行政诉讼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②联合解释,非司法机关成与司法解释的冲突;③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的冲突;④实施细则、规定与批复、答复的冲突;⑤批复、答复与通知、复函的冲突;⑥通知、复函与会议纪要的冲突;⑦上级会议纪要与下级会议纪要的冲突;⑧上级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规范与下级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规范的冲突;⑨会议纪要与各级法院办案规范的冲突;等等。
2、同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同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解决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不同部门、不同地区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包括:①行政机关规章之间的冲突;②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命令(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之
间的冲突;③各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行政规范文件之间的冲突;④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实施细则、单行条例实施细则之间的冲突;⑤最高法院自己讨论通过的各种“意见”、“解释”、“解答”、“规定”、“决定”、“办法”之间的冲突;⑥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制定发布的为数重多的各类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的冲突。
3、时际和区域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时际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行政诉讼中新的行政规范与旧的行政规范不一致而引起的冲突。区域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在我国国内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的行政诉讼中行政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主要包括:①时际冲突,即新的行政规范与旧的行政规范的冲突;最高法院不同时期制定的各种“意见”、“解释”、“解答”、“规定”、“决定”、“办法”之间的冲突;
②区域冲突,即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的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也就是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③部门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文件与地方行政规范文件的行政规范冲突。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冲突;各地法院行政诉讼规范与当地行政规范的冲突等等。
4、区际和其它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范冲突。①区际冲突,即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以及港、澳、台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②涉外冲突,即国内行政法律规范与国际行政法律规范
的冲突;③解释冲突,即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条例、行政规范的冲突;④特别冲突,即特别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普通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⑤其它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规范的冲突,比如前面提到的象涉及乡镇党委、政府任意免除村委会主任职务的争议诉讼、涉及村民行使自治权利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涉及乡镇政府监督村民自治权利的行政诉讼等等,有的法院列入受案范围,有的法院认为不应受理,导致行政诉讼中立案范围上的冲突。
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形成原因分析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的必然产物。由于我国立法和法律解释主体的广泛性、立法和行政以及司法职权的多层次性、法律关系主体的流动性,特别是各地区的差异性等各种因素,导致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预防性制度上的局限性,导致监督措施形同虚设。我国《立法法》虽然为防止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在制度层面上作过一些安排。比如备案审查制度。《立法法》第89条具体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其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对相关立法进行正当性审查。通过审查,备案机关发现下位法有违反
上位法规定等情形时,可以依照法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但问题是,由于享有立法监督权的主体不会因监督不作为而承担责任,致使实践中“‘备而不审’现象之普遍”[2].同时,由于法律规范制定主体不会因立法不具有正当性而受到追究,从而“使中国的立法工作成为随便怎么做、做好做坏都无所谓的一项不存在责任、不需要负责的‘最幸福’的工作[3]”。因此,备案审查制度并没有成为防止和减少同等效力的行政规范之间以及下位行政规范和上位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保证[4].另外,在过去较长时期内,由于对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未经严格的程序和审查就予以颁布和实施,现在要想一下子改正,还有待时日,加之对抵触、备案、审查、撤销等实体和程序的界定尚未立法定位,从而导致对行政规范的监督不得力,有的形同虚设。
2、行政法规解释体制上优越性,导致司法审查和裁判处于依附的处境。在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中,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属于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而法律的解释权顺着“法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解释”的“流向”也进入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5];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法院认为规章之间相互冲突的,法院对其适用并无最终决定权,而是要由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这就使得行政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优越于司法规范,从而在总体上消蚀了司法解释权的范围,使司法裁判在很大程度上面临着一种不能不接受既存的行政解释的状况。而由于行政机关对法律和行政规范的解释一般更注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现实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