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规范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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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论行政法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在前述四种行政法规范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三种规范类型是我国《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律渊源形式,学界亦有着较为一致的认知。而所谓的“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则常常在研究中被忽略,它指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第89条制定和发布的除行政法规以外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的公文载体。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主体是国务院。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第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形式共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等15种,其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显然不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载体。因此,在实际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应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和函共10种。其中最常见就是经国务院同意,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类“意见”和“通知”以及国务院对下级请示的“批复”、“函”。[5]
二、行政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化
类型化是全面考察行政法规范内部冲突现象并提出科学解决方案的基础与前提,但是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同,类型化的路径亦存在差异。从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这里仅对行政法规范冲突作如下的类型化解构。
首先,纵向冲突。又可称之为层级冲突,是指处于不同位阶的行政法规范之间产生的冲突。[7]可分为如下四类。第一,行政法规同规章间的冲突,包括行政法规同部门规章的冲突、行政法规同省级政府规章的冲突、以及行政法规同较大的市的规章的冲突。第二,规章之间的冲突,包括部门规章同较大的市的规章之间的冲突和省级政府规章同较大的市的规章的冲突。第三,行政法规同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冲突,这主要是由行政法规更强的法定性基础和更规范的规制形式所决定的。第四,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同规章的冲突,包括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同部门规章的冲突,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同省级政府规章的冲突以及其他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同较大的市的规章间的冲突。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若干问题分析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若干问题分析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若干问题分析[摘要]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过程中,若发现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就需要查明并选择法律规范,并对争议作出相应裁决。

而在这一过程中,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问题和法律适用中法律冲突的解决是其主要的两个方面,文章针对这两个方面的若干问题,对其予以分析与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问题;完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法官审理案件若发现在法律适用中产生冲突,就需要对冲突的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选择,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各“法”的地位判断问题和法律适用中法律冲突的解决是这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法院需要确定什么“法”是可以适用的,然后再选择由哪个“法”来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依据。

本文就这两方面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加以分析而展开。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概述法律适用是法能够实现的重要方式,但目前对于法律适用的概念却有不同的理解。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授权的单位依照其职权范围和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

参照法律适用的概念,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界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查明、选择法律规范,并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对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在理清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概念后,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念界定就相对清晰了。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含义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对于同一社会关系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适用后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冲突的根源在于立法,而表现则在适用环节。

①那么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行政案件时,若发现法律适用规范冲突时,法院需要对冲突的法律进行查明、选择法律规范。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的现状及问题对于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地位问题,是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选择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53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一)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一)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一)“内容提要”行政规范冲突是指不同的行政规范文件中行政规范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相互排斥。

在我们这样一个多元法域的国家,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同时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内涵入手,通过对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进行分析、对规范冲突适用规则进行探讨,最后找出应对的措施,以求得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行政案件时的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尽量和谐统一。

“关键词”行政诉讼规范冲突适用原则出路选择一、引言近年来,象合宪审查以及具体诉讼与宪法法律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规范冲突带来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尴尬已见睹报端,比如2005年7月媒体广泛报道的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事件1],2001年某乡镇党委、政府任意免除村委会主任职务2]、村民行使自治权利受到行政处罚、乡镇政府监督村民自治权利引起的行政诉讼3]案件;还有象某法院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案带来的震荡,如2003年底被媒体大炒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案4],甘肃省某法院废了省人大法规,引起轩然大波的行政案件5]等等。

上述几例行政诉讼案件,只是不计其数行政讼案之沧海一粟,并业经论证,不再赘述,本文需要论述的是如何解决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带来的行政诉讼尴尬和出路选择。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增多,各个不同层级、法域、部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已越来越难以调和,钻法律“空子”打官司,擦“边球”现象也时有报到。

而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中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乃是审判系法官行使判断权的属性的必然要求”。

“在审判案件中认定或者宣布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通常都不是出于法官的偏好,而是维护整体法律秩序的价值的无奈之举。

”6]人民法院在裁判行政案件时,对于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直接认定和选择适用,还是只能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我国《立法法》已给出答案,2004年最高法院下发的法2004]96号《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进行一步明确具体。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加快,行政诉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它对政府行政部门、民事律师和法官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行政诉讼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侵权和不当行为,以及个人、社会团体等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

但是,这种法律形式也伴随着一些主要问题,比如过程复杂、政府的自律问题、社会的权利意识缺乏等。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对普通百姓来说难以理解,很难达到最终的维权效果。

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不能及时发起行政诉讼,给自身权利造成了损失。

其次,政府部门很少有“自我调节”的欲望,很多时候不愿意依据法律程序处理问题,直接凭意志主宰一切,在行政诉讼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作用。

而且,由于民众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很多当事人不愿涉及行政诉讼,也给行政诉讼的运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改革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简化流程,降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门槛,增加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意愿;二是改革行政部门的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遵从法制的意识,减少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民主评议、审批程序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参与行政诉讼中的机会;四是加强媒体监督,建立行政审判的公开透明机制,更有效地监督行政争议的决定力。

总之,行政诉讼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发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原则的实施。

结束语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机制,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政府部门、法官和律师应该继续努力,抓住机遇,不断改进行政诉讼制度,以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行政法规范冲突的分析及思考

行政法规范冲突的分析及思考

行政法规范冲突的分析及思考作者:蔡仕鹏来源:《管理观察》2017年第34期摘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立完善的行政法规体系,对于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在依宪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下,需要完善法的建设,贯彻落实《立法法》。

本文立足对行政法规范冲突的研究,从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违法冲突与合法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等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我国行政法规范冲突的表现类型,对于冲突问题的解决,提出具体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行政法规范冲突司法体制改革立法法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进,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冲突问题比较突出,对于行政法的实施及其法律效力,都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此,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如何全面认识行政法规冲突,对于解决问题、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笔者看来,当前行政法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应有针对性建立冲突解决机制,提高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确保有效实施。

1 冲突之一: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在行政法规规范的制定中,具有“曾急性”特点,这就导致行政法规范冲突表现出“纵向与横向”的法律冲突。

2000年,我国《立法法》实施生效,对于解决纵横法律的冲突起到重要的作用。

并且,我国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也比较早,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对于行政法规的冲突研究,提供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依据。

1.1纵向法律冲突上下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是纵向法律冲突的表现,并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违宪冲突。

我国在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宪法是最高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若下位法出现与宪法相冲突之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也就是无法律效力。

例如,行政法在实际当中对宪法明确的事项,进行了一定的变更或是增减,这就是典型的违宪冲突;第二,上下位法冲突。

行政诉讼中规范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宋建平 刘建农 肖杰)

行政诉讼中规范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宋建平 刘建农 肖杰)

行政诉讼中规范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宋建平刘建农肖杰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增多,各个不同层级、法域、部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已越来越难以调和,钻法律“空子”打官司,擦“边球”现象也时有报到。

而人民法院在裁判行政案件时,对于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直接认定和选择适用,还是只能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我国《立法法》虽已给出答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由于法律文字本身的模糊性和立法者的局限性,“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

”[1]在这种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况下,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再加上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各地法院大都制定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规范和立案规范,这样引起的后果就不言而喻。

因此,本文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入手,从而找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求得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行政案件时的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尽量和谐统一。

一、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行政规范冲突是指不同的行政规范文件中行政规范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相互排斥。

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行政规范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的现象。

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现状来看,行政规范的冲突大体有下述几种情况:1、层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

层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因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规范在具体适用时引起的冲突。

不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效力层级的规范冲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行政规范冲突,主要包括:①行政规范决定与行政命令(令)的冲突;②行政命令(令)与行政决定的冲突;③行政决定与行政指示的冲突;④行政指示与行政公告(通告)的冲突;⑤行政公告(通告)与行政通知、通报的冲突;⑥行政通知、通报与行政批复、函的冲突;⑦行政批复、函与会议纪要的冲突等。

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9-10-12我国⾏政诉讼法⾃1990年10⽉1⽇实施以来,应该说⾏政诉讼在发挥其保护⾏政管理相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政机关依法⾏使⾏政职权⽅⾯确实取得了⼀定的成就。

但从⽬前我国的⾏政诉讼现状看,仍然存在着令⼈担忧的问题。

笔者根据⾃⼰长期从事⾏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研究及⾏政诉讼案件的实践,试图就我国当前⾏政诉讼存在的⼀些问题、成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提出⼀些粗浅的看法,以期与关⼼我国⾏政诉讼前途和命运的⼈们共同探讨。

⽬前我国⾏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法院不依法⽴案、裁判和对被告执⾏问题。

⾏政诉讼⽴案难,连⾏政管理相对⼈向法院提起⾏政诉讼案件的律师都感到不寒⽽栗有的法院甚⾄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站在作出违法⾏政⾏为的⾏政机关⼀边搞“官官相护”、作出违法裁判;有的法院明知⾏政机关有履⾏能⼒就是不敢对其强制执⾏等等。

⼆、⾏政机关妨碍诉讼的问题。

⾏政纠纷诉诸法院后,⾏政机关滥⽤职权,藐视⾏政审判权时有发⽣,表现在:有的⾏政机关的领导不是正确对待,积极应诉,认真检查执法中是否存在不⾜,⽽是拉关系、找熟⼈,甚⾄通过党委、政府领导出⾯对法院施加压⼒,⼲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政机关在诉讼期间,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设置障碍抵触;有的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或涂改伪造证据,阻⽌法院的公正裁判;有的⾏政机关对法院送达的法律⽂书拒绝签收,或拒不出庭、不应诉、不交诉讼费,或拒不履⾏法院⽣效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虽有应诉,但委托律师出庭;有的⾏政机关虽到庭应诉,但在法庭上仍以“官⽼爷”⾃居,指⼿画脚,蛮横⽆理;有的甚⾄对原告威胁,或开庭后想⽅设法对其打击报复。

三、地⽅党委⾮法⼲预的问题。

有些地⽅党委领导对⾏政机关的“说法”偏听偏信,致事实和法律于不顾,违背党的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以党代法、以⾔代法、以权压法。

他们通常以地⽅党委、党组织名义对法院施加压⼒,⾮法⼲预法院的⾏政审判。

对行政机关权限冲突原因的研究

对行政机关权限冲突原因的研究

对行政机关权限冲突原因的研究【摘要】“执法打架”、“职能交叉”、“权限争议”诸如此类的词语见诸报端的频率愈来愈高,直观的表现了现时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限冲突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限的冲突,影响了行政机关日常行政工作效率的提高,破坏了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削弱了政府的地位和权威,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大部制改革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场自上而下的改革并未完全朝着人们的愿景进行。

究其原因,行政机关的权限冲突并不仅仅是一个行政体制问题,更多的是一个法律问题,一个行政法、行政组织法问题。

笔者希望能在大部制改革的基础之上,着重从法律层面分析行政权限争议问题,希冀能为中国行政冲突的合理解决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行政机关;大部制;权限冲突一、引言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整体上处于协同合作的状态,但是局部也存在着不少矛盾之处。

行政机关权限存在冲突的现象在行政活动中广泛的存在着,轻则互不认可,大打口水战;重则大打出手,演变为部门战争。

2003年12月7日清晨,在湖北省襄樊市(现为襄阳市)襄城区仲宜楼集贸市场门前,该市市、区两级动物检疫部门为争夺执法权发生争执,双方数十人手持木棒铁管大打出手,场面持续约20分钟,对此,该市居民竟习以为常。

据襄樊市一工作人员介绍,除了动物检疫部门,该市其它如交通、卫生、国土、环保等部门中,市、区两级均存在执法权限不清的问题且长期得不到解决。

权限冲突的公开化,甚至在管理服务对象面前发生暴力冲突,严重影响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湖北襄樊一案发生后,襄樊日报社记者将其捕捉到的镜头曝光后,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的反响,党和国家的形象遭到了巨大破坏。

襄樊市民疑惑的问:他们究竟在争什么?权限冲突到了需要“武力”解决的程度,政府部门是在为人民服务?二、当前行政机关权限冲突的特征(一)冲突表现的公开化权限冲突本质上是政府各部门之间有关权力的分工协作问题,是政府系统内部的协作分工问题。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原因及可能的对策:
1. 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的合法性。

对策是
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留下充分的书面记录以备诉讼需要。

2. 违法决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存在违法行为,如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等。

对策是加强
行政决策的法律咨询和审查程序,确保决定的合法性。

3. 不当使用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存在滥用或错误的情况,导致决定被撤销。

对策是加强对裁量权的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符合法律、公正合理。

4. 不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过于严厉或不公正,触犯了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对策是加强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诉讼策略不当: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合理的策略安排,导致败诉。

对策是加
强对诉讼风险的评估和预防,合理安排律师团队,提前准备好辩词和证据,充分保护
行政机关的权益。

总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各有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提高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胜诉率。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权力行使不当行为的一种维权途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往往会出现规范冲突的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和复杂性。

然而,如何在规范冲突中找到出路,成为了行政诉讼中的一大难点。

一、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与行政法规往往会产生规范冲突,例如,行政法规与法律产生抵触,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与法律相反或超越了法律的规定,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二)同级法规之间的规范冲突同级法规之间也可能存在规范冲突,例如两个或多个同级法规对同一个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行政诉讼造成了困难。

(三)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冲突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公布的概括性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也可能存在规范冲突。

由于司法解释通常是根据判案经验或具体案件情况制定的,因此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也会给行政诉讼带来不便。

二、规范冲突的出路(一)以基本法律原则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通过考虑基本法律原则,来解决规范冲突。

例如,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而行政法规规定:“街头宣传需经政府同意”,两者存在规范冲突。

但如果我们遵循基本法律原则,即优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能够解决该规范冲突。

(二)以特殊法律规范为准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特殊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发生冲突,通常会以特殊法律规定为准。

例如,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游车一族不得进入本市区”,而政府部门则依法扣留一辆游车。

此时,由于特殊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具有具体指向性,因此以特殊法律规定为准,扣留该游车是合法的。

(三)以解释性文件为准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解释性文件通常被视为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解释性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被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作者:张旻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法律冲突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本文简要论述了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冲突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7-01一、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况法律规范冲突,是指由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方面存在不同甚至相反规定而产生的相互冲突。

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冲突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律与宪法的冲突、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之间的冲突。

(二)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法律之间的冲突、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三)其它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冲突。

二、法律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在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现象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产生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本原因——众多立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立法主体众多,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等众多机构。

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利益的总量是有限的,在这一条件下,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对有限的社会利益资源进行分配。

当这些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法律时将利益的天平向自己这一方倾斜时,就难免产生众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行政机关职权冲突的立法原因及解决机制

行政机关职权冲突的立法原因及解决机制

行政机关职权冲突的立法原因及解决机制[摘要]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职权冲突十分普遍,从未得到过良好地解决。

我国现阶段对于行政职权冲突解决机制的研究主要仍集中在行政系统内部。

文章从法律角度发掘行政机关职权冲突的立法原因:(一)行政立法权的授予和行使规定不明确;(二)立法主体本位主义严重;(三)立法上对行政职权配置不合理。

从法律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完善行政机关职权冲突解决机制的设想,如完善行政职权配置,完善行政组织法,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

[关键词]行政机关职权冲突;立法原因;解决机制泱泱中国,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

社会管理的重要责任绝不可能单独依靠某一个地区行政系统或是单一层级的政府就能完成的。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逐步发展而呈现着不断扩大、增强趋势的现代政府行政职权之间的冲突,正在日益增多。

在我国历史上和当前社会,这个问题都从未能良好地解决过。

一、从立法上分析行政职权冲突的原因现实中,不同行政机关职权不明晰,或者职权冲突,或者职权重叠的不正常现象屡见不鲜。

主管部门不明确,职权范围不清晰,导致行政管理出现空白;令出多方、多方管理、重复处理,使得行政相对人无从应对;不同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管理和执法标准,对同一事实的定性、处理标准大相径庭;具体事务职能部门彼此各行其事,缺乏协调,给了行政相对人可乘之机。

行政职权冲突的原因纷繁复杂,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

(一)立法权的授予和行使规定不明确亚里士多德认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立法权的授予和行使规定不明确。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在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有权制定行政规章;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它们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行政规章。

涉政案件法律冲突(3篇)

涉政案件法律冲突(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涉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然而,在处理涉政案件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的现象,这不仅考验着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也对社会稳定和法治权威构成了挑战。

本文将从涉政案件法律冲突的成因、表现形式、处理原则及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涉政案件,即涉及政治因素、政治人物或政治事件的案件,具有敏感性和复杂性。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规范与法律解释之间,以及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由于规定不一致或适用条件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本文旨在探讨涉政案件法律冲突的成因、表现形式、处理原则及对策,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涉政案件法律冲突的成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或规定模糊,导致在处理涉政案件时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由于历史、文化、政策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导致在处理涉政案件时难以抉择。

3. 法律解释的多样性在法律实践中,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不一致。

4. 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在我国,政策与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政策与法律有时会产生冲突,导致在处理涉政案件时难以平衡。

三、涉政案件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1.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如宪法与法律、法律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

2. 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如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如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自由原则与安全原则等。

3. 法律规范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冲突如对同一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4. 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的冲突如政策调整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导致在处理涉政案件时难以平衡。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共16页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共16页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提要:行政规范冲突是指不同的行政规范文件中行政规范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相互排斥。

在我们这样一个多元法域的国家,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同时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内涵入手,通过对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进行分析、对规范冲突适用规则进行探讨,最后找出应对的措施,以求得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行政案件时的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尽量和谐统一。

一、引言近年来,象合宪审查以及具体诉讼与宪法法律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规范冲突带来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尴尬已见睹报端,比如2019年7月媒体广泛报道的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事件,2019年某乡镇党委、政府任意免除村委会主任职务、村民行使自治权利受到行政处罚、乡镇政府监督村民自治权利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还有象某法院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案带来的震荡,如2019年底被媒体大炒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案,甘肃省某法院废了省人大法规,引起轩然大波的行政案件等等。

上述几例行政诉讼案件,只是不计其数行政讼案之沧海一粟,并业经论证,不再赘述,本文需要论述的是如何解决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带来的行政诉讼尴尬和出路选择。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增多,各个不同层级、法域、部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已越来越难以调和,钻法律"空子"打官司,擦"边球"现象也时有报到。

而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中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乃是审判系法官行使判断权的属性的必然要求"。

"在审判案件中认定或者宣布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通常都不是出于法官的偏好,而是维护整体法律秩序的价值的无奈之举。

"人民法院在裁判行政案件时,对于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直接认定和选择适用,还是只能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我国《立法法》已给出答案,2019年最高法院下发的法[2019]96号《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进行一步明确具体。

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8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问题及对策研穷行政法学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目录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n前言 (1)第一章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 (1)第一节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 (3)一、未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 (3)二、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主体错误 (3)三、诉讼中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 (4)四、具体行政行为定性错误 (4)五、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及责任能力认定错误 (4)第二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 (4)一未依据法律法规作出 (5)二.未适月法律的条款 (5)三、未适用法定情节或并罚条款 (5)四、依据的法律规章调解的法律关系不当 (6)五、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己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6)第三节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6)一、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 (6)二、适用程序种类错误 (7)三、未依法律程序送达行政文书 (7)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实施行政行为 (7)五、未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六、未遵守回避制度 (8)七、具体行政行为未采取要式行为 (8)第四节行政越权的问题 (8)一、超越法定职权 (8)二、超越级别职权 (9)三、超越地域管辖权 (9)四、超出法定幅度 (10)第五节行政失职的问题 (10)一、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10)二、消极履行法定职责 (10)三、行政机关部分履行法定职责 (10)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 (11)五、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 (11)第二章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1)第一节执法人员的原因 (11)一、执法人员的素质 (12)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14)第二节行政立法不完善的原因 (15)一、无法可依 (16)二、行政法规滞后 (17)第三节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18)一、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19)二、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尚显薄弱 (19)三、社会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21)第三章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思考 (21)第一节提高行政机关的综合执法素质,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 (21)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22)二、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 (24)第二节完善行政法律制度 (25)一、制定行政执法行为制度 (26)二、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27)三、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7)四、制定行政执法主体制度 (27)第三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28)一、加强人大监督 (28)二、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 (29)加强社会监督制约机制 (30)三、加强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结束语 (32)致谢 (33)主要参考文献 (34)从行政诉讼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文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试论基层政府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 (1)

试论基层政府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 (1)

试论基层政府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制建设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与社会期望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如何理性地把握和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政府法治工作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基层政府行政决策冲突,表现,原因,解决方式目录1 前言 (3)2 基层政府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 (4)2.1 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制化问题 (4)2.1.1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符合现代行政决策的规律性要求。

(4)2.1.2 公众和专家,一般来说,主要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参与决策方案的形成过程。

(4)2.1.3 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完善的历史进程中。

(4)2.2 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规范化问题 (5)3 基层政府行政执法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 (5)3.1 基层政府落后行政观念的消极影响 (5)3.2 基层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因素 (6)3.3 基层政府行政体制的阻碍因素 (6)3.4 基层政府执法方式相对滞后和执法监督乏力等问题 (6)4 基层政府行政决策冲突解决方式 (7)4.1 基层政府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法治理念 (7)4.2 基层政府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为行政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8)4.3 健全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8)4.4 切实加强基层政府立法工作,使行政执法有法可依。

(8)4.5 加快基层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9)5 结论 (9)参考文献 (9)1 前言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

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行政应诉工作材料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行政诉讼观念。

尽管行政审判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看法,还停留在行政诉讼发展之初的阶段。

在应诉过程中,常常想通过上级部门、政法部门的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愿作为被告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二是对司法的权威不够尊重。

有的诉讼代理人出庭迟到在庭审中不尊重庭审秩序;有的行政机关在应诉时全权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自己对案件不闻不问;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不少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导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诉讼中却无法胜诉。

应诉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答辩缺乏针对性,宽泛不具体,缺乏说服力。

四是行政机关领导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

不少行政机关领导人顾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责任,不愿诉讼,更不愿败诉,在应诉中突出表现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者虽出庭但“不出声”。

五是缺乏胜诉信心。

有些行政机关在应诉中或者基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对于诉讼程序的陌生,或者诉讼代理人水平有限,在诉讼中常有缺乏胜诉信心的表现。

在答辩中只要相对人提出质疑,都草木皆兵,答辩中不得要领,举证庞杂无章。

六是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地位尴尬。

一方面,法制部门需要对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引起的纠纷进行诉讼抗辨,经常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收拾残局”;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法制部门经常针对执法行为提建议和要求的做法认为是“画蛇添足”,一旦败诉,更是认为法制部门诉讼不力。

造成的结果是,法制部门对执法部门有看法,执法部门对法制部门也有看法。

在诉讼中,法制部门常常明知执法部门的执法存在失误,仍不得不凑证据、找证据进行应诉。

对策建议:一、认识和观点要革新。

在观念上,一方面要认识到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要加强重视;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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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规范冲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的增多,各个不同层级、法域、部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已越来越难以调和,钻法律“空子”打官司,擦“边球”现象也时有报到。

而人民法院在裁判行政案件时,对于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直接认定和选择适用,还是只能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我国《立法法》虽已给出答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由于法律文字本身的模糊性和立法者的局限性,“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

”[1]在这种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况下,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再加上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各地法院大都制定了案件操作规范和立案规范,这样引起的后果就不言而喻。

因此,本文从中的规范冲突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入手,从而找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求得人民法院在具体审判行政案件时的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适用法律尽量和谐统一。

一、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行政规范冲突是指不同的行政规范文件中行政规范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相互排斥。

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行政规范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的现象。

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现状来看,行政规范的冲突大体有下述几种情况:1、层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

层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因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规范在具体适用时引起的冲突。

不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效力层级的规范冲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行政规范冲突,主要包括:①行政规范决定与行政命令(令)的冲突;②行政命令(令)与行政决定的冲突;③行政决定与行政指示的冲突;④行政指示与行政公告(通告)的冲突;⑤行政公告(通告)与行政通知、通报的冲突;⑥行政通知、通报与行政批复、函的冲突;⑦行政批复、函与会议纪要的冲突等。

其二、行政诉讼规范冲突,主要包括:①行政诉讼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②联合解释,非司法机关成与司法解释的冲突;③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的冲突;④实施细则、规定与批复、答复的冲突;⑤批复、答复与通知、复函的冲突;⑥通知、复函与会议纪要的冲突;⑦上级会议纪要与下级会议纪要的冲突;⑧上级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规范与下级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规范的冲突;⑨会议纪要与各级法院办案规范的冲突;等等。

2、同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

同级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解决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包括:①行政机关规章之间的冲突;②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命令(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之间的冲突;③各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行政规范文件之间的冲突;④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实施细则、单行条例实施细则之间的冲突;⑤最高法院自己讨论通过的各种“意见”、“解释”、“解答”、“规定”、“决定”、“办法”之间的冲突;⑥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制定发布的为数重多的各类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的冲突。

3、时际和区域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

时际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行政诉讼中新的行政规范与旧的行政规范不一致而引起的冲突。

区域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指在我国国内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的行政诉讼中行政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主要包括:①时际冲突,即新的行政规范与旧的行政规范的冲突;最高法院不同时期制定的各种“意见”、“解释”、“解答”、“规定”、“决定”、“办法”之间的冲突;②区域冲突,即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的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也就是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

③部门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文件与地方行政规范文件的行政规范冲突。

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冲突;各地法院行政诉讼规范与当地行政规范的冲突等等。

4、区际和其它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范冲突。

①区际冲突,即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以及港、澳、台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②涉外冲突,即国内行政法律规范与国际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③解释冲突,即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条例、行政规范的冲突;④特别冲突,即特别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普通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⑤其它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规范的冲突,比如前面提到的象涉及乡镇党委、政府任意免除村委会主任职务的争议诉讼、涉及村民行使自治权利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涉及乡镇政府监督村民自治权利的行政诉讼等等,有的法院列入受案范围,有的法院认为不应受理,导致行政诉讼中立案范围上的冲突。

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形成原因分析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的必然产物。

由于我国立法和法律解释主体的广泛性、立法和行政以及司法职权的多层次性、法律关系主体的流动性,特别是各地区的差异性等各种因素,导致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预防性制度上的局限性,导致监督措施形同虚设。

我国《立法法》虽然为防止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在制度层面上作过一些安排。

比如备案审查制度。

《立法法》第89条具体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其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对相关立法进行正当性审查。

通过审查,备案机关发现下位法有违反上位法规定等情形时,可以依照法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但问题是,由于享有立法监督权的主体不会因监督不作为而承担责任,致使实践中“‘备而不审’现象之普遍”[2].同时,由于法律规范制定主体不会因立法不具有正当性而受到追究,从而“使中国的立法工作成为随便怎么做、做好做坏都无所谓的一项不存在责任、不需要负责的‘最幸福’的工作[3]”。

因此,备案审查制度并没有成为防止和减少同等效力的行政规范之间以及下位行政规范和上位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保证[4].另外,在过去较长时期内,由于对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未经严格的程序和审查就予以颁布和实施,现在要想一下子改正,还有待时日,加之对抵触、备案、审查、撤销等实体和程序的界定尚未立法定位,从而导致对行政规范的监督不得力,有的形同虚设。

2、行政法规解释体制上优越性,导致司法审查和裁判处于依附的处境。

在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中,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属于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而法律的解释权顺着“法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解释”的“流向”也进入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5];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法院认为规章之间相互冲突的,法院对其适用并无最终决定权,而是要由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这就使得行政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优越于司法规范,从而在总体上消蚀了司法解释权的范围,使司法裁判在很大程度上面临着一种不能不接受既存的行政解释的状况。

而由于行政机关对法律和行政规范的解释一般更注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现实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这就使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解释对公民、法人的权益往往重视不够,对个案的解释尤其如此。

“在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意见出现分歧时哪一种解释优先,是一个涉及司法地位和法律解释原则的根本性问题”[6],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行政法规解释的体制进行必要的反思。

3、司法解释上的多元性和立法性,导致行政诉讼规范越权现象较为严重。

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解释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多级制”的趋势,导致司法解释缺乏规范的制度保障。

比如联合解释,非司法机关成为司法解释主体,使得法定法律解释规则缺位,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机关“重制定、轻清理”问题突出。

二是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解释带有浓厚的立法色彩,导致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中存在的“越权”现象熟视无睹。

如我国行政诉讼法共75条,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98条;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6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有80条。

这种抽象的解释实际上同立法和立法解释很难区别,许多内容已并非解释,而是创制规则。

因此,这些解释超越了权限范围,将应当制定法律或者补充法律的问题以司法解释作出,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三是有些司法解释名不副实,也导致司法解释规定的粗疏现象。

按常理来说,能够称之为“司法解释”的,应当是指最高法院针对审判工作涉及具体应用法律时发现有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时作出的阐释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然而,在相当多的司法解释中,其中真正可以称之为“司法解释”的条款恐怕不到条文总数的1/5,绝大多数都只能属于办案规则或者实施细则的范畴[7].4、地区的差异性和多层级性,导致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各自为政。

一方面,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性。

我国地域广阔,各个行政区域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地方性行政诉讼规范必然带有地方特征,这样就导致行政诉讼规范、细则和决定之间往往差别很大。

各地方性行政诉讼规范和立案规范以及行政执行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带来了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上的现实冲突。

另一方面,职权之间存在多层级性。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权力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都有权相应地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样就导致行政规章制度存在多层级性。

此外,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和出台行政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外,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出台行政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规范。

由于没有对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和序性权力进行明确的划分,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和地方各级法院行政诉讼规范制定权的划分,以致在实践中各立其法、各行其事,造成各种行政诉讼中的规范、细则和办法在内容上重复、冲突、抵触。

三、解决行政诉讼规范冲突中的对策措施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律规范和宪法规范之间以及各位阶行政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而关键是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以消弭这些冲突、缓和对宪法秩序的冲击,并保护公民合法正当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修改和完善行政法律。

在目前我国设置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还不可能的实现情况下,我们可以分两步走:其一、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

对于作为行政诉讼制度依据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近几年来已引起法学界和社会高度关注,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几种修改方案各有长处和缺陷。

笔者在此只就行政诉法的修改如何在审查和规范行政规范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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