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实录】陈芝文诉邓发权离婚纠纷案
【离婚案件实录】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
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艳芬,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长治,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艳芬诉被告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芬及委托代理人原明亮、被告李长治及委托代理人任治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吵嘴、打架,被告对原告招手便打、开口便骂。
2006年农历腊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的左眼部捣了三、四拳,致使原告左眼视网膜脱落,原告当晚在二嫂屋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到赵堡卫生院看病,星期六赵堡卫生院聘请的专家景大夫了解原告的病情后,建议原告到郑州住院治疗,原告通知被告给其看病,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就向原告娘家哥哥借钱看病,原告先后于2007年3月10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9月3日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000元、交通费1600元,最后出院时,原告没钱交医疗费,欠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近3000元并偷偷出院,故医疗费报销单只有14000元。
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一分,两年以来,原、被告根本未见过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清单);3、责令被告承担致原告受伤看病的费用16000元。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被告承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8000元。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双方离婚并非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造成离婚的责任在于原告,因为原告婚后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被告将原告的眼部打伤的事实,对原告的眼部受伤,被告并不知情,由于原告不在被告家住,被告不可能治原告的眼伤。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李某和王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但是,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应该得到更多的财产分割,而王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增值中,两人都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应该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法院还要求两人将共同财产进行清点,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离婚抚养子女纠纷张某和李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女。
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张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应该由他来抚养女儿,而李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共同抚养女儿。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都是女儿的父母,都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考虑到女儿的年龄和生活习惯,法院认为女儿应该由李某抚养。
同时,法院还要求张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确保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得到保障。
案例三:离婚赡养老人纠纷刘某和王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但是,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赡养父母,应该由他来赡养父母,而王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共同赡养父母。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和王某都是父母的儿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考虑到父母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法院认为父母应该由刘某赡养。
同时,法院还要求王某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确保父母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得到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2007年第9332号判案书
5 2
《 判例与研究 》2 1 01 年第2 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2 0年第9 3号判案书 07 32
判 案 书
1 .这 是 一 宗 有 关 管 养 权 的 审 讯 。
2 .本 席在 判案 书中将 称呈 请人 为 “ 亲 ”;答辩在 婚 姻家庭 事 务裁判 程序 中广 泛 引入社 会 调查 报告 这一 证据 形 式, 是 因为婚 姻家 庭事 务裁 判必
须依 赖对 涉案 有关 事实 的查 清 ,囿于 当事 人的 举证 能力 有限 性 ,这种 对有 关 个人性 格 、生 活方 式 、人际 关 系等 问题 的调 查又 非 当事人 双方 所能 操作 ,交 由社 会福 利署 这种 政府 部 门进行 调 查是查 清 案件 事实 的最 佳途 径 。从 内地 的司法 实践 来
背 景
3 .与讼双 方于 1 9 年在 内地结 婚 。 99 4 .双 方婚 后共 育有4 名儿子 :
( ) 大 儿 子 现 年 1 岁 ,是 一 名 小 学 五 年 级 学 生 , 现 与 母 亲 同 住 ; 1 0
( )二儿子现 年9 ,是一 名小 学三年级 学 生 ,现 在寄 养家庭 中居住 ; 2 岁
的管 养权命 令 。在传票 中 ,母亲 要求得 到4 名儿 子的 管养权 。
8 .父 亲 反对 母亲 的 申请 。 由于 双方 在 案件提 讯 时未 能取 得 协议 ,因此法 庭 将案 件
押后 至今 天进行 正式 的审讯 。
法律
9 法 庭 就 有 关 家 庭 子 女 管 养 权 发 出 命 令 的 权 力 , 是 建 基 于 香 港 法 例 第 1 2 《 姻 . 9章 婚 法律程 予 与财产 条例 》第 1 条的规定 : 9
离婚妇女胜诉房产官司
诉 讼 , 具备 诉 讼 主体 资 格 。二 、 不 原
务, 现无力 再供 女儿 念 书。王芝 华据
步 履 维艰 。房 产管 理 处 不 “ 埋 告 的起诉 。不 属于 行 政诉 讼 法 规 定
理 力争 : 房 子是 我 与袁 红 才共 有财 单 ” “
产 .供 孩 子 念 书 是 父 母 的 共 同 责
的受 案 范 围 , 该 驳 回其 起 诉 。三 、 应
原告 王 芝华 状 告 县房 产 管 理处 被 告 于2 0 年 1 月2 日为 艾立 清 办 04 0 9 的诉 状 称 , 要求 撤 销 房产 证 , 讼 费 理房 屋 产权 证 的具体 行 政行 为事 实 诉
维普资讯
.
垒
ZH l 一
胜诉房产官司
口 聿 明
丈 夫 为独 吞房 产 在 房产 证 上 做
一
半 房 产 可 抵 孩 子 学 习生 活 费用 ; 户 。后 因夫妻感情 不 和 , 原告 向黑水
了手脚 , 妻 分手 引 发案 中案 , 司 家 中其他 财 产 归男 方所 有 。对 这 一 县 人 民法 院起诉 ,要求 与被告 离婚 。 夫 官 从 四川 省 黑水 县 人 民法 院 打到 阿 坝 判 决 结果 王芝 华表示 满 意 。 I
维普资讯
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建设 部 城 市 房 键 在于 更换 契 约 书 。按 房 产管 理 处 况 下索 要 身份 证 复 印件 , 以虚 假 手 为艾立 清办 理 了房产 执 照 。 2 0 年 0 7日袁 红 续 . 屋权 属 登记 管 理办 法 》 的规 定 , 审 的 程 序 要 求 ,0 4 1 月 2 经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黄某王某【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系认识较长时间后而自愿登记结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
在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符合上述《意见》规定情形以及王某明确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24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7: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
××××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金婚夫妇婚内分产风波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金婚夫妇婚内分产风波文/林之松一对耄耋老人,半路走到一起,经历半个世纪风雨,成就金婚,却为了一笔拆迁款,两年打了三场官司,最终起诉要求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款予以分割。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又该如何判?半路夫妻金婚情不敌巨额拆迁款现年86岁高龄的吴巧珍,是江苏省无锡市人。
上世纪60年代初,吴巧珍经人介绍,嫁给了长自己四岁的聂卫国。
吴巧珍与聂卫国都是再婚,各带着一个儿子,两人婚后再没有生育,但这并不妨碍这个重组家庭的幸福生活。
结婚初期,我国刚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经济落后,粮食短缺。
就是在那样困难时期,吴巧珍与聂卫国十分珍惜好不容易获得的新生活,风雨同舟,夫妻俩也于困难之中建立起坚固的感情,生活过得艰辛而快乐。
二十多年前,吴巧珍通过继承、归并,取得无锡市闹市区一处祖传房产,并于1991年5月领取房屋产权证。
2009年9月,该房产赶上拆迁,吴巧珍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了补偿款71万元。
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吴巧珍将拆迁的一切手续和事宜委托给继子聂新龙办理。
拿到71万元拆迁款后,聂新龙自己留下了10万元,将其余的61万元存入父亲聂卫国账户。
之后,聂卫国又把61万元存进了儿子聂新龙账户,聂新龙也欣然接受。
聂卫国与聂新龙父子的这一做法让吴巧珍很是不满,她实在是放心不下了。
关于钱的话题开始在这个从未有过矛盾的再婚家庭中变得敏感起来。
2005年,经过反复磋商,两位老人在公证处办了份公证,表示无论谁先过世,两人对夫妻共同房产享有的份额均由自己的亲生儿子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现在71万拆迁款都给了继子,自己百年之后亲生儿子可怎么办?71万元拆迁款该由谁保管,几次家庭会议都没有定论。
这件事,深深伤害了吴巧珍的感情。
吴巧珍一气之下,抛下相濡以沫几十年的老伴,一人伤心地离开无锡到上海和自己的儿子同住,并于2009年11月3日,在自己再婚的第50个年头,将继子聂新龙、老伴聂卫国告上了法庭,要求继子返还71万元。
(完整)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最新-(2019)渝北法民初字第4285号 精品
(2019)渝北法民初字第428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北法民初字第4285号
原告杨锋密身份证号码略,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武雄身份证号码略,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中国台湾人,住略。
原告杨锋密与被告邓武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灵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锋密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立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武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锋密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通过电话交往不到半年,被告就来重庆看望原告,并于200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
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很短缺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离开重庆返回台湾一直未回,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
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26日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被告结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开重庆返回台湾,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
现原告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公证书、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商会出具的证明、重庆市渝北区金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范小川的证言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
千里揭开“二奶”真面目,“义愤”过后一声惊雷
养 , 怎 么 办? 江婷 笑 道 : 胡说 八 道 , 么可 能 !” 你 ” “ 怎 肖
祥 仍 然追 问。 江婷 随 口答 道 :真那 样 了 , “ 我还 活着 做
什 么? 肖祥 心 中一 紧 , 住 江 婷 的 手 , 切 地说 : 江 ” 握 急 “ 婷 , 是个好人 , 你 以后 不 管发 生 什 么 , 会 帮 你 的 。 ” 我
图画嗣匾_ _ _ l
…… …
i NO/ N A
上 车 , 婷 就 说 : 你 约 得 真 是 时候 , 正 为 了我 老 公 江 “ 我
要 离婚 的 事烦 呢。” 肖祥 问 :你 有 没有 想 过你 会 一 无 “ 所 有? 离婚 了 , 部分 钱判 给 了老公 , 子 也归 老 公 抚 大 孩
庭 审结 束 , 江婷 、 晓 征各 自回家 。 妻 俩 发生 了 吴 夫 剧 烈争 执 ,绝 望 的江 婷 与吴 晓 征正 式 分 居 。 当晚 , 江 婷 打 通 肖祥 的 电话 洵 问 事情 的始 末 , 而 , 然 肖祥 不 愿
日日
芝 到 一 家 服 装 专 卖 店 闲 逛
时 , 意 中 发 现 丈 夫 赵 隆 臣 无
韩
日
20 0 6年 “ 十一 ” 后 , 过 身 为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一 家 办 公 家 具 店 老 板 的万 金 芝 突 然 有 了莫 名 的恐 慌 !
这 年 9月 的 一 天 , 金 万
且, 肖祥 当庭 供 认 吴 晓 征 、 小 武 因 为 “ 汪 制造 证 据 ” 而 选择 他 当“ 钩子 ” 即便 能 够 证 明两 人 的情 人 关 系 , , 也 因“ 陷阱取 证 ” 不能 作 为有 效 证据 …… 而
一
“离婚”方知同居错法官调解续姻缘
我还能在原 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吗?
律 师:
我 2 0 年 考 上 大 学 , 口也 由 农 村 迁 到 了城 市 , 0 9 05 户 2 0 年
毕 业 后 我 将 户 口迁 回 原 籍 。请 问 , 还 能在 原 农 村 集体 承 我
包 土地 吗 ?
张伟:
张 伟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条的规定 : 第5 “ 农村 集体经 济组织成 员有权依法承 包 由本 集体经济组织 发包 的农村 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因 此 , 学 生 上 学 期 间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将 户 口 临 时 迁 入 大 学校集体 户口, 毕业后将 户 口迁回农村 , 仍然有权继续享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办理房产过 户手续时原房屋所 有人应当到场 , 如果确实找不到原房 主, 你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 诉, 凭法院的判决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 刘静
罪的 , 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处 拘役 或管制 。本 案中 宋某 等人 的行 为符合 盗窃 、 辱 尸体罪 的构 成 要 侮 件, 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 ( 曹现革 )
原房主找不到了该怎么办?
律师 :
我 是 农村 到城 市 打 工 的 , 双 鸭 山买 了房 子 , 照是 原 在 房 房 主 的 名 字 , 去 办房 产 证 , 作 人 员要我 和 原 房 主 一 起 去 我 工
办理 , 是找 不 到原 房 主 了, 问我 该 你朋友 的前夫独 自无法承 担全部赔偿 责任 , 那么 你 朋 友 应 该 与 他 共 同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为 我 国 《 姻 法 > 婚 第 2 条 明确 规 定 :父 母 有 保 护 和教 育未 成 年 子女 的权 利 和 义 3 “ 务 。在 未 成年 子 女 对 国 家 、 体 或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时 , 集 父母 有 承 担 民 事 责任 的 义 务 。父 母 与 子 女 之 间 的关 系 不 因父 母 离 婚 而 消 除 。 因 子 女 的 侵 权 行 为 需 要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 果 如 与 子 女 共 同 生 活 的 ~ 方 无 法 独 立 承 担 , 未 与 子 女 共 同 生 则 活 的 一 方 应与 其 共 同承 担 民事 责 任 。 ” 高岭
婚姻家庭案例:婚内强奸 各说纷纭
[案情介绍]「基本案情」1996年6月,被告人王X搬离住所,以与妻子钱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1997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997年10月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1997年10月13日晚7时许(此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王X来到原住所青浦镇,见被害人钱某在房间内整理衣物,便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
遭到严词拒绝后,被告人即将被害人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被害人的胸部等处。
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1998年3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诉[199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强奸罪,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情分析]「法理评析」本案存在重大争议: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丈夫强奸妻子的,是否构成强奸罪?我们对此持肯定答案。
一、我国对婚内强奸的定性争议。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看法不一。
全盘否定说认为: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够成强奸罪。
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己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
“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
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
郑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郑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粤05民终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汉光陈瑛瑾林思浩【审理法官】翁汉光陈瑛瑾林思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斌全;陈明丽【当事人】郑斌全陈明丽【当事人-个人】郑斌全陈明丽【代理律师/律所】杨启宏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启宏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启宏【代理律所】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斌全【被告】陈明丽【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问题为:一、郑斌全应否支付小儿子郑俊熙从2018年8月起到2020年2月28的抚养费问题;二、陈明丽应否支付大儿子郑震宇自2018年8月起至大儿子大学毕业止的抚养费问题。
关于郑俊熙抚养费的问题。
经查,陈明丽与郑斌全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至第二份协议书后仍然带着三个孩子共同生活至2018年8月,后因发生矛盾分别带着孩子分开。
分开后直至第三份协议签订前,郑斌全一直没有履行第二份协议书的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郑斌全应按第二份协议书的约定履行2018年8月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期间小儿子郑俊熙抚养费义务。
故郑斌全上诉提出其不应支付该抚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陈×与党×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党×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2
【案件字号】(2021)青01民终5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8.11 09:50:46
陈×与党×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民终508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云28民终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鸿伟玉的勒陈芳【审理法官】李鸿伟玉的勒陈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丁某【当事人】王某丁某【当事人-个人】王某丁某【代理律师/律所】邹国兵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国兵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国兵【代理律所】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5万元是不真实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撤销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8年7月13日,丁某与王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丁某前后共计拿给王某壹拾伍万元整用于王某归还房贷,王某在离婚日起一年内必须全部归还给丁某。
"。
王某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约定系受胁迫或欺诈而签订的。
故一审判决认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协议并判决王某向丁某支付款项1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29:0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3日,丁某与王某在景洪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载明:“丁某前后共计拿给王某壹拾伍万元整用于王某归还房贷。
陈凤娟、陈凤婵、陈文君与陈伟东、许英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凤娟、陈凤婵、陈文君与陈伟东、许英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40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春梅李炎途梁智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许某5【当事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许某5【当事人-个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许某5【代理律师/律所】苏万良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梁务贞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万良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梁务贞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万良陈秀雁梁务贞【代理律所】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可知,涉案房屋的处理既包括陈某7死亡后的遗产处理,又包括时隔十余年钟某6死亡后的遗产处理,本案案由应为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审认定案由为分家析产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附条件代理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1:01:15陈凤娟、陈凤婵、陈文君与陈伟东、许英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7民终40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
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
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3。
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良,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某、邓州市民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闫某、邓州市民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1)豫13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琳刘旭东尹乐敬【审理法官】刘琳刘旭东尹乐敬【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闫宝成;邓州市民政局【当事人】闫宝成邓州市民政局【当事人-个人】闫宝成【当事人-公司】邓州市民政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闫宝成【被告】邓州市民政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闫宝成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第三人证明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闫宝成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乃公法上之诉讼,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
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并非公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闫宝成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因缺乏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本案中,闫宝成与郭丙清、张四姐存在债务纠纷,闫宝成应就该债务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且邓州市民政局作出离婚登记时依据的《婚姻登记条例》并未要求其在作出该行为时应保护或者考虑登记申请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利益。
故闫宝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利害关系,其无权要求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师宗县民政局、许馨予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师宗县民政局、许馨予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民政【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云03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剑锋唐文兵唐志【审理法官】孟剑锋唐文兵唐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师宗县民政局;许馨予【当事人】师宗县民政局许馨予【当事人-个人】许馨予【当事人-公司】师宗县民政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师宗县民政局【被告】许馨予【本院观点】首先,对本案两份《说明》是否可诉的问题,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基于婚姻关系,可以产生一系列的人身及财产法律关系。
诉讼中,上诉人师宗县民政局不能举证证实上诉人许馨予所持有的滇师离字第77号离婚证是不真实及不合法的,故滇师离字第77号离婚证是证明被上诉人许馨予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受案范围合法性维持原判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本案的案件事实。
经审查,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对本案两份《说明》是否可诉的问题,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基于婚姻关系,可以产生一系列的人身及财产法律关系。
本案两份《说明》,正是在司法机关需要确定被上诉人许馨予的相关人身及财产法律关系情况下,由上诉人师宗县民政局从婚姻登记机关的角度出具,已经对被上诉人许馨予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故本案的两份《说明》,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其次,对本案两份《说明》是否有事实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诉讼中,上诉人师宗县民政局不能举证证实上诉人许馨予所持有的滇师离字第77号离婚证是不真实及不合法的,故滇师离字第77号离婚证是证明被上诉人许馨予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免费)让法官感动的离婚案
完字 ,腿都软 了,她想不到小冯会做 出如此过激的行
为 。她 当 即请 了假 ,直 奔 家 中。 可 小 冯 已不 在 家 里 ,
月 ,相识半年多的小冯和凤梅在喜庆 的鞭炮声 中,走
上 了红 地毯 。
婚 这个 念 头 涌 上 了他 的心 头 。
梅还年轻 ,难道就这样让 她守护着我过一辈子 n7我 5 - 坚决离婚 !” 法官也被这起奇异的离婚案感动 了,耐心细致地 做小冯的工作 ,可小冯坚决要求离婚 ,不同意法庭调 解 ,而凤 梅却 坚决不 离婚 。最后 ,法 官只得做 出裁
决:
维权普法
谈案说法
丈夫突发 脑溢血 变成了 “ 废人”,为 了不拖 累妻子 ,毅然走上法庭 ,要求 离婚。面对 c I, 的丈夫,妻 无,-  ̄’
子坚决不离。难题抛给 了法 官,法官会 怎样判 决这起特殊的 离婚案件 呢?
法官感动 的离婚案
口 文/ 赵倡文 刘翠 萍
小冯 是河 南省 沁 阳市一 家企 业的 工人 ,从 农村
活? ”小冯斩 钉截铁 地说 : “ 我有手 ,有腿 ,饿 不 死 ,你甭管 !” 接下来 的几天 ,凤梅一个人在 家里 度 日如年 ,她 不知道小冯离开 自己该怎样生活。晚上她睡不着给小
冯打 电话 ,小 冯 一 看 是 她 的号 码 就 立 马 挂 断 。 无 奈 凤 梅 只得 盼 着 早 日开 庭 。 2 0 年 1 月 1 ,小 冯 和 凤 梅 在 各 自亲 友 的 陪 0 8 0 6日
“ 原被告虽然结婚 时间不长 ,但夫妻 问建立了一 定 的感情。在原告患病期间 ,被告为其所做 的一切 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陈芝文诉邓发权离婚纠纷案
原告陈芝文,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分水乡北林村梨子组。
被告邓发权,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茫海洲村7组。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芝文诉被告邓发权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起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结婚后,由于被告从2007年离家出走后,既不负担孩子的学杂费,也不与家人电话联系,音讯全无,下落不明。
为解除双方的精神痛苦,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出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庭前调解离婚,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3月登记结婚(男到女家落户),同年7月生育小孩,婚后没有财产、债务。
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夫妻分居,感情破裂。
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芝文与被告邓发权自愿离婚;
二、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享有探望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左双林诉张立军离婚纠纷案
原告左双林,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分水乡长丰村颜故组。
被告张立军,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纱厂横街93号1栋2单元301号。
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左双林诉被告张立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起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
婚后被告性情粗暴,殴打原告,并且好逸恶劳,赌钱买码,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出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2月生育男孩,名张憬华。
同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没有财产、债务。
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夫妻分居,感情破裂。
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左双林与被告张立军自愿离婚;
二、小孩张憬华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抚养费12000元(当即兑现),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