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实录】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争吵,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王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矛盾较为复杂,涉及感情、财产等多个方面,遂决定先行进行法律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案情,掌握矛盾焦点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明确了双方矛盾焦点: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
针对这两个问题,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
2. 分析法律依据,明确权利义务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3. 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开始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针对财产分割,王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婚前财产的一半,李某则认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王某要求抚养儿子,李某则希望儿子由其抚养。
调解员从子女利益出发,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儿子,并就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
4. 制定调解协议,确认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3)双方自愿放弃对对方的追偿权。
三、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在调解员指导下,双方依法履行了调解协议。
婚姻法律案例新闻摘抄(3篇)
第1篇导语:近日,一起因离婚诉讼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最终法院如何判决?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解析,并对婚姻法律中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正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意逐渐壮大。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并对张某提出的分割方案表示反对。
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二、财产分割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方式。
以下是双方就财产分割提出的具体主张:1. 张某主张:(1)离婚前,夫妻共同经营服装店所得利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前,张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50%归张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张某所有。
2. 李某主张:(1)离婚前,夫妻共同经营服装店所得利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前,李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50%归李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李某所有。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前,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的服装店所得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财产分割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鉴于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的共同努力,法院酌情判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70%归张某,30%归李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张某所有。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家事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感情确实存在问题,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
然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较大争议。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则辩称,原告李某也存在过错,且家庭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考虑到这是一起家事纠纷案件,法院决定在判决前,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并结合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
三、法律与人情味的碰撞1. 法律的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符合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下列财产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 人情味的柔性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
原告李某为了照顾家庭,辞去了工作,而被告张某则在外工作。
在离婚后,原告李某担心自己抚养孩子的能力不足,希望被告张某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考虑到原告李某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从人情味出发,对被告张某进行了教育,希望其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离婚法律案例对话(3篇)
第1篇场景: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人物:- 李律师:资深离婚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
- 张先生:中年男士,因婚姻问题前来咨询。
- 王女士:张先生的妻子,对婚姻感到绝望,希望寻求法律帮助。
---李律师:(微笑)张先生,您好,感谢您今天来找我咨询。
请您先简单介绍一下您的情况。
张先生:李律师,您好。
我结婚十年了,最近和妻子王女士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我们经常吵架,我觉得我们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了。
李律师:明白了。
您能具体谈谈夫妻之间矛盾的主要焦点吗?张先生:主要是生活习惯和家庭教育观念的差异。
我比较随性,而王女士则比较传统。
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我们经常意见不合,她觉得我过于溺爱孩子,而我觉得她过于严格。
李律师:感谢您的分享。
根据您的描述,您认为婚姻关系已经无法修复了吗?张先生:我觉得我们之间的裂痕已经很难弥补了。
王女士最近提出要离婚,我虽然感到很痛苦,但也不得不考虑这个现实。
李律师:我理解您的感受。
在您决定离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首先,您和王女士是否有书面协议,比如婚前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张先生:没有,我们当时结婚比较匆忙,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李律师:那接下来,您需要考虑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平等分割。
张先生:我知道。
我们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辆车,还有一些存款。
我想知道,这些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房产和车辆作为主要财产,通常会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平均分割。
至于存款,也会按照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进行分割。
张先生:那如果王女士提出要抚养孩子,我应该怎么做?李律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应当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原则。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孩子的意愿等因素。
如果王女士提出抚养孩子,您需要提供相应的抚养能力证明,比如稳定的收入来源、居住环境等。
张先生:那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李律师: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您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也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并不总是和谐美满的。
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让婚姻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大家对婚姻调解工作的认识,分享调解实践经验,本案例分享会将围绕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婚姻调解案例展开,旨在为从事婚姻调解工作的同仁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夫妻矛盾引发的财产纠纷(一)案例背景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和沟通不畅,夫妻俩时常发生争吵。
2018年,王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关系愈发紧张。
2019年,李女士提出离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情况:调解员首先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离婚原因,发现夫妻矛盾主要源于性格差异和沟通不畅。
2. 分析问题:调解员分析双方在婚姻中的角色和责任,指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3. 寻求共识:调解员引导双方共同回忆婚姻中的美好时光,寻找共同点,增进感情。
4. 解决方案:调解员建议双方共同努力,改善沟通方式,增进理解,同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双方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三、案例二:婚外情引发的婚姻危机(一)案例背景赵先生和陈女士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8年,陈女士发现赵先生出轨,两人关系陷入危机。
陈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情况:调解员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离婚原因,发现婚外情是导致婚姻危机的主要原因。
2. 分析问题:调解员分析婚外情对婚姻和家庭的影响,指出婚外情对双方及子女的伤害。
3. 寻求共识:调解员引导双方认识到婚外情的严重性,共同努力修复婚姻。
4. 解决方案:调解员建议赵先生承认错误,积极改正,并承诺不再出轨;陈女士给予赵先生一定的信任,共同努力度过婚姻危机。
(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给彼此一个机会,赵先生承诺不再出轨,并积极改正错误。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黄某王某【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系认识较长时间后而自愿登记结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
在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符合上述《意见》规定情形以及王某明确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24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7: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
××××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离婚案件实录】单德泰以离婚判决中对争议财产的认定为据诉李
单德泰以离婚判决中对争议财产的认定为据诉李1999年,被告李某以离婚为由将原告单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经审理作出(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准予被告李某与原告单某离婚;并在该判决书中认定,1993年10月以被告单亮名义开户购买的市值51430.07元(人民币,下同)股票是用家庭收入购买的,属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不能合并审理,可另行起诉清求分割。
故该案未对该股票作出分割处理。
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之前,与两个子女即被告单亮、单莉均有固定工作、收入,但在一起生活,经济收入和其他财产没有分开。
以被告单亮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截止1999年11月8日有股票新大洲A股票1549股,市值9960.07元;盐田A股票400股,市值3960元;深石化A股票1000股,市值9630元;丰乐种业股票1000股,市值13980元;基金兴华股票1万股,市值13900元。
2000年6月29日,原告单某又向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李某离婚时,你院以(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将以单亮名义开户的用家庭收入的钱购买的股票51673.41元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合并审理,另案处理。
现要求除给被告单莉6673.41元外,其余部分三人均分,我应分得价值15000元的股票,并要求将这些股票变为现金分割给我。
被告单亮答辩称:法院判决书只是在经查部分说股票是家庭共有财产,对此并未征求我的意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单莉答辩称:我们未对股票分割主张权利,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单亮的股票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审判」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的存续期间,以被告单亮名义开户购买的股票应认定系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因双方对资金投入情况均未能举证,原则上应由各当事人均等享有。
因股票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要求分得15000元现金不妥,故不予支持。
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于2000年9月24日判决如下:一、新大洲A股票1549股,原告单某、被告李某、单亮、单莉各分得387.25股。
【离婚案件实录】何飞燕诉李明涉台离婚案
何飞燕诉李明涉台离婚案家住广东梅州的女子何飞燕美丽活泼,她向往美好的物质享受和生活前景。
2002年初,未婚的她经人介绍,结识了来自台湾的李明先生。
介绍人只说李明条件很好,经济宽裕,飞燕嫁过去肯定享福。
飞燕听了很满意,她期待着一桩花好月圆的两岸姻缘的到来。
就这样,当年3月,相交不深的二人在梅州登记结婚。
4月份飞燕跟随李明到了台湾,才发现事情完全不是她原本了解的那样。
首先,李明已经50岁,足足比她年长22岁,“老夫少妻”的生活让她感觉很不适应;再者,二人之前生活环境不同,没一点共同语言,婚后经常吵架。
最让飞燕失望的是,她本以为嫁到台湾能改善经济条件,谁知道台湾的生活与大陆没什么两样,不见得有多好,丈夫的工资收入也不高,生活开支紧吧吧的,连安身立命的房子都已经抵押给银行,与介绍人所说的相去甚远。
对此,阿燕有一种被骗的感觉,原来的开朗活泼没有了,加上水土不服,身体不好一直生病。
更让阿燕不堪忍受的是,李明素质低下,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打、骂飞燕;道德还极其败坏,经常采取卑劣的手段,对阿燕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限制飞燕与他人交往和向家里打电话。
2002年9月,由于无法忍受李明的非人折磨,飞燕借故回到了大陆。
2004年1月,何飞燕以李明婚前严重隐瞒了事实,属于被骗婚,而且夫妻生活不协调,没有经济地位,受到暴力虐待、生活受限制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李明答辩认为不存在骗婚事实,是何飞燕自愿结婚的,自己也没有使用暴力,个人不同意离婚。
但如果何飞燕坚决要求离婚,愿意服从法院判决。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相互了解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年龄相差较大、生活环境不同而产生矛盾,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半年,此后便两地分居。
综合本案全部情况,认定原告何飞燕与被告李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因而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与大陆一海之隔的台湾,披着神秘的面纱,加之红娘说客的美化,带着更多的诱惑。
郭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39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芳刘茂元纪得军【审理法官】郑芳刘茂元纪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某;李某【当事人】郭某李某【当事人-个人】郭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陈火木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火木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火木【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共同共有不当得利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亦无异议。
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于2017年3月13日在(2016)闽0102后7946号案件中取得李某建行账户交易明细,并于2020年3月11日在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限。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郭某在本案中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并要求分割李某恶意转移部分财产,该主张未经审理,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郭某、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新娥杨丽珍祁俊【审理法官】段新娥杨丽珍祁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慧芳;畅冰峰【当事人】郭慧芳畅冰峰【当事人-个人】郭慧芳畅冰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慧芳;畅冰峰【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畅冰峰应支付女儿抚养费的标准。
畅冰峰2020年12月起至女儿十八周岁止都在监狱服刑,失去经济来源,经济状况相比协议时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实际给付能力,畅冰峰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应予准许,结合子女生活实际需要,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参照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半确定抚养费为每月882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畅冰峰应支付女儿抚养费的标准。
(一)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抚养费。
上诉人畅冰峰与上诉人郭慧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女畅梓妤由郭慧芳抚养,畅冰峰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郭慧芳起诉要求畅冰峰支付女儿抚养费,畅冰峰认可郭慧芳垫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女儿畅梓妤抚养费的事实,在双方未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畅冰峰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此间的抚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2020年12月起至女儿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李丹与陈娘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丹与陈娘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19)粤13民终80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2 19:19:04
李丹与陈娘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13民终8052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新娥祁俊杨丽珍【审理法官】段新娥祁俊杨丽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某;李某【当事人】于某李某【当事人-个人】于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耿某山西丹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耿某山西丹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周某耿某【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山西丹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李某并未提供微信截图的网址链接,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审理中,李某陈述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已于2020年12月中下旬办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于某和李某于2017年3月1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
李燕平、陈西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燕平、陈西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桂08民终1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开军刘立技陆志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李某【当事人】陈某1李某【当事人-个人】陈某1李某【代理律师/律所】邱春婷广西桂力(贵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春婷广西桂力(贵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春婷【代理律所】广西桂力(贵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对于李某和陈某1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21:59:11李燕平、陈西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8民终11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婷,广西桂力(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许李某与陈某1离婚。
事实和理由:其与李某是经过两年多了解才登记结婚,双方是因家庭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这是普通家庭常有现象,并不是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实际是因为其不能满足李某对金钱和物质的追求而引起的争吵。
一审判决对经济问题没有明确,双方家庭生活的费用大部分是由其负责,双方于2017年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由其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现在的房贷也是由其给钱李某去偿还。
法律案例愤怒的妻子(3篇)
第1篇在我国,离婚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一起因妻子愤怒而引发的离婚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本案中,妻子因丈夫长期出轨,情绪失控,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这场家庭纷争与法律博弈的过程。
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小芳与被告(男方)小李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小李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小芳独自照顾家庭。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李的出轨行为逐渐暴露出来。
小芳发现丈夫与小丽(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多次劝诫无果,情绪极度崩溃。
在争吵中,小芳甚至拿起菜刀威胁小李,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此后,小芳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二、庭审过程1. 原告诉求小芳在庭审中陈述,小李长期出轨,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她无法再继续这段婚姻。
此外,小李在争吵中对其有威胁行为,使她身心俱疲。
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 被告答辩小李承认与小丽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但对于离婚一事,小李认为婚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希望法院给予其改正的机会。
3. 法院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审理了以下问题:(1)原告是否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2)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3)双方是否已尽力调解?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原告小芳在庭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小李存在出轨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2)被告小李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已尽力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准许原告小芳与被告小李离婚。
2. 离婚后,双方应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妻子小芳因丈夫出轨而愤怒,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2-04“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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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她找到丈夫商量时,竟被告之:一年多前法院已经判他们离婚了。
“法院判离婚?这事我怎么不知道?”黄霞在从法院拿回的离婚判决书上看到,法院从立案到审理、下判决只有7天时间,应诉、传唤根本没送到她本人就下了判决。
9月8日,黄霞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
离婚了,一年多以后自己才知道据黄霞讲,1989年,她和李富结婚,第二年女儿小颖出生。
婚后李富进入铁路部门工作,黄霞自己开了理发店,家里生活安稳,夫妻感情很好。
201X年春天,黄霞和丈夫及婆婆一起赶往河北唐山看望李富病重的姥姥。
后黄霞和李富商量,她暂时留在唐山边学理发,边挣钱,李富同意了。
201X年10月,黄霞在唐山自己开起了理发店。
几个月后,经过夫妻商量,女儿小颖来到唐山上学。
“虽然我们在两地,但经常通电话,201X年非典期间,他还来唐山看过女儿。
201X年8月,他第二次来看女儿,和我们住了五六天。
”黄霞说。
今年7月,黄霞带着女儿回到伊春市南岔区家中找李富商量女儿上高中的事,然而李富却态度冷漠地说:“女儿上学的事和我没什么关系,咱们已经离婚了,手续都办完了。
”黄霞怎么也不相信李富说的是真的,女儿小颖还笑着说:“爸爸,你怎么能开这种玩笑呢?”可李富却告诉她们,法院早都判完了,去取判决书吧。
“我离婚了我咋不知道?”黄霞询问李富的父母及亲属,他们都表示不知道这回事。
8月2日,黄霞赶到南岔区人民法院取回了离婚判决书,她发现判决是201X年1月6日下达的。
从法院下达判决到黄霞知晓自己被判离婚,已相隔了将近一年零八个月。
80后伉俪庭上闹仳离 只分居产不想抚育孩子
80后夫妻庭上闹离婚只分家产不想抚育孩子
最近,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同离婚纠纷案件。
大到家电钻戒,小到锅碗瓢盆都是“80后”夫妻冯亮、李路抢夺的焦点,但只有他们婚后所生的女儿甜甜两边均表明自己没有才能抚育而相互推托。
冯亮、李路是自由恋爱而成婚,原本调和圆满的家庭在李路生下女儿甜甜后开端发生了改变,婆婆的不理不睬和日子的小事让李路无法忍受。
最终,李路决议离婚。
经法院审理后判冯亮、李路离婚。
女儿甜甜由冯亮、李路逐年轮番抚育。
判定收效后,崇安区人民法院履行局华法官一行人一大清早就赶赴李路婚前居处清点产业。
李路对华法官说冯亮不肯抚育甜甜,现在甜甜应该去他那了,但冯亮迟迟不来接女儿走,要求华法官强制履行。
这让华法官觉得两边爸爸妈妈把小孩当皮球踢,到头来损伤的仍是孩子,遂决议与甜甜爸爸妈妈好好谈谈。
在攀谈中,华法官显着感觉到这对80后夫妻视对方为眼中刺,法院虽判了孩子逐年轮番抚育,但两边都有点不情不肯的,均觉得甜甜是个“包袱”。
在与华法官
一番诚恳的攀谈后,两边均容许会考虑孩子的感触,尽量给孩子供给一个好的生长环境。
《民法典》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害
咨询律师:成务律师事务所网址: 法律热线:0371-6384649860958785小芳和大伟经人介绍认识,没多久就结了婚。
婚后,小芳发现大伟经常喝得烂醉才回家,本以为他工作应酬多,便对他照顾有加。
后来,小芳发现,大伟根本就是嗜酒成性,不管有没有应酬,都会把自己喝醉,便劝他注意身体,少喝点酒。
大伟不听,依旧我行我素。
小芳很生气,对他越来越不满。
后来,大伟再喝醉酒回来,小芳便不理他了。
大伟见小芳不理他,开始找事,回家后总挑小芳的毛病,并对她实施家暴。
几次之后,小芳忍无可忍,向当地妇联求助,并在妇联的帮助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同大伟离婚。
2019年10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小芳本以为离婚之后能彻底摆脱大伟,谁知大伟天天晚上打电话骚扰她。
小芳报警求助,但大伟并没有对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没有损害她名誉,警察只能对大伟进行口头教育,并不能采取其他措施。
之后,大伟依旧经常打电话骚扰小芳。
后来,小芳听说已施行的《民法典》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便依据《民法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伟停止对她的侵害,并向她书面赔礼道歉。
请问,依据《民法典》,小芳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律师解答:私人生活安宁主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定与宁静,自然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
对于公民而言,生活安宁不仅是重要的人格权利,也是安居乐业的基础。
《民法典》为了完善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保护,尊重和维护公民的隐私,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了隐私权的范畴。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在本案中,大伟深夜打电话骚扰小芳,已构成对小芳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小芳的生活,大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小芳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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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陈艳芬,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长治,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艳芬诉被告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芬及委托代理人原明亮、被告李长治及委托代理人任治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吵嘴、打架,被告对原告招手便打、开口便骂。
2006年农历腊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的左眼部捣了三、四拳,致使原告左眼视网膜脱落,原告当晚在二嫂屋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到赵堡卫生院看病,星期六赵堡卫生院聘请的专家景大夫了解原告的病情后,建议原告到郑州住院治疗,原告通知被告给其看病,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就向原告娘家哥哥借钱看病,原告先后于2007年3月10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9月3日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000元、交通费1600元,最后出院时,原告没钱交医疗费,欠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近3000元并偷偷出院,故医疗费报销单只有14000元。
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一分,两年以来,原、被告根本未见过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清单);3、责令被告承担致原告受伤看病的费用16000元。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被告承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8000元。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双方离婚并非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造成离婚的责任在于原告,因为原告婚后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被告将原告的眼部打伤的事实,对原告的眼部受伤,被告并不知情,由于原告不在被告家住,被告不可能治原告的眼伤。
2、原告诉称的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不应属于合并审理的范围,其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3、原告应当返还彩礼15000元及金城铃木摩托车一辆。
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是本案无争议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双方共同债务8000元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5000元、金城摩托车一辆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对本院归纳的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所举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及北平皋村委会与赵堡计生办的联合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2、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两套、住院证三张、入院证一张、诊断证明书一张、医疗费票据31张、交通费票据64张,证明原告为治疗眼部伤情花去医疗费14100.88元、交通费16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1、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无异议。
2、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有异议,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与被告无关,不能证明被告将原告的眼致伤,原告所举的医疗费票据中有一张是预交医疗费票据,预交票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所举的出院证中有一张是2007年9月14日的出院证,上面无医院公章,焦作市五官医院的入院证无医院公章;病历三份,每份病历均记载的是病情治愈出院,因此,第一次已治愈出院,何来第二次、第三次住院,且均是治疗眼部视网膜脱落,这些事实均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关于交通费用,不能对应来往车票,并且下客站均在“西陶口”,还有车票号均为连号,一个人看病,不可能出现连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