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保监办发〔2009〕1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人身保险业防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人身保险业防范处置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13]12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7.20【实施日期】2013.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人身保险业防范处置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苏保监发[2013]12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公司直属一级分公司,江苏省邮政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为指导督促全省各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机构积极应对人身保险业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江苏保监局根据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江苏人身保险业防范处置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精神抓好以下工作落实:一、将文件精神传达至基层公司、基层银邮代理网点,并组织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人员学习,对照抓好落实工作。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事件,应由省级分公司牵头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向江苏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报告。
如需书面报告的,请通过OA报送至江苏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和办公室。
特此通知联系人:陈程、王志刚联系方式:86793937、86793944附件:江苏人身保险业防范处置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工作指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附件:江苏人身保险业防范处置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工作指引(试行)为指导督促全省各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机构积极应对人身保险业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行业平稳运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处置原则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VIP专享]关于印发《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保监办发〔2009〕10号
关于印发《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09〕10号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江苏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风险,维护广大客户的合理利益和保险公司及其兼业代理银行网点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制定《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指引》所称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等非正常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兼业代理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内同时出现5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以及江苏保监局认为其他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各保险公司、各兼业代理银行应当制定针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在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预案,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所有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跨部门协调,提高机构整体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专业人员尽快对事件进行响应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弥补工作,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防范事态恶化。
第二章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应急等级划分第四条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定四种应急情况。
(一)D类情况。
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5名以上1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0万元。
(二)C类情况。
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10名以上2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B类情况。
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20名以上3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200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12]15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2.08.14【实施日期】2012.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苏保监发〔2012〕150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进一步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高效、有序衔接机制,促进我省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安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打击和预防我省保险欺诈违法犯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一)各保险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反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江苏保监局与江苏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江苏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反保险欺诈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成立“反保险欺诈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负责打击和预防当地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
(三)江苏保监局稽查处、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保险行业协会为中心的联络部门;中心办公室设在省保险行业协会,承担中心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江苏保监局稽查处、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担任。
各市、县公安局经侦部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为工作站的联络部门;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县公安局经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各保险行业协会,并承担工作站的日常事务。
(四)中心、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方案,会商重大、复杂犯罪案件,研究讨论保险犯罪案件的线索移交、预警防范、信息共享等工作。
银保非正常退保及给给付突发应急事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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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的沟通与协调
加强同一地区其他网点监测、防 止事态蔓延 重视事后业务合作关系的维系
2 3
防止事态蔓延
加强同一地区其他网点监测、防止事态蔓延
1、加强突发事件网点周围网点的防范工作,专人驻守,加强与银行联 动,防止事态扩大。 2、制作网点日情况汇总表,每天将周围网点的投诉咨询信息向双方上 级进行汇报,包括咨询投诉人数、主要内容、是否涉及突发事件等。 3、如在现场不能劝阻客户的投诉退保需求,想方设法及时将客户带离 现场,到公司由银行业务部门及客户服务部门共同进一步进行处理。
事后合作关系的维系
四、协助银行进行突发事件总结分析,共同做好风险 防控工作
事后合作关系的维系
二、加强培训支持
1、开展危机公关,并积极配合银行方进行产品、客户、网点、 销售环节的排查和清理。 2、加强合规培训与宣传,提高银行人员的合规意识与销售技能
事后合作关系的维系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沪保监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29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置上海地区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减少群诉群访事件发生,维持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就建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具体的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工作措施,成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领导小组,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系人。
二、各公司应根据业务状况和险种结构,对可能产生非正常集中退保风险的客户群体进行重点监测和识别,定期排查高风险客户群,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化解相关风险。
三、各分公司应与总公司充分沟通,做到信息上报及时、反馈渠道畅通、准备工作充分、落实措施有力,同时请求总公司在应急处置工作上给予必要的人员和资金支持。
四、各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1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同时按照本机构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波及范围、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对保险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五、各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上报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人,并上报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25•【文号】保监发[2002]81号•【施行日期】200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保监发[2002]81号)各保监办:为做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科学、有效,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监办要做好辖区内保险公司中介方面的汇总、分析工作,汇总范围包括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容包括中介机构情况、人员情况、中介业务情况,并按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汇总报表,汇总报表样式分别为附表一、二、三、四。
二、保监办要做好辖区内保险代理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按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季度、年度汇总报表和年度综合报告。
汇总报表格式为附表五、六,年度综合报告应对保险代理公司的从业人员情况、年度损益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整体反映。
保监办可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辖区内保险代理公司应报送监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保险代理公司今后不再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三、保监办应在每季度末10日内,将上述报表、综合报告报送到中国保监会。
四、报表报送方式为:先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然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报告等以特快专递方式报送中国保监会。
传真号为010--66086322,电子信箱为zhongjiebu@circ.gov.cn。
也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内部网络进行传送。
五、保监办要建立对辖区内各机构报送监管报表情况的定期检查、通报制度,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及时;可以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非现场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7号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我局制订了《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4年7月3日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保险案件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提升行业案件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二章风险预防与发现第三条保险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制定案件风险预防和警示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主体;培训、宣传和警示教育对象至少应覆盖机构所有保险从业人员。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案件风险监测机制,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加大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业务领域的监测力度。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案件线索,建立并完善案件线索初步核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主动或者协助受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树立风险排查责任意识,科学全面评估案件风险因素,确定关键风险点,并采取相应排查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处室:为积极应对新闻媒体炒作,防范因销售误导可能出现的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根据局党委的部署,我局制定了有关应急预案,建立了退保监测制度。
现将《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为切实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退保风潮,维护新疆地区保险市场正常、稳健经营,新疆保监局现制定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一、目的及预案编制依据为警惕大规模退保风险,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大规模退保事件引发的新疆保险市场风险,保障新疆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疆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保险业法律、规章。
二、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一)建立完善应急机构。
新疆保监局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由孙建宁局长任组长,朱健民副局长、闫力局长助理任副组长,办公室、法制处、寿险处、中介处、统研处为成员。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疆保监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指挥中心工作职责1、决定启动、终止新疆保监局应急预案;2、领导、指挥、协调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3、制定应对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实施方案;4、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调配相关工作人员;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保险业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2、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3、调查、核实、分析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有关情况;4、收集、分析、上报、通报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有关信息;5、提出修订应急预案的建议;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
内蒙古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一、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全区保险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辖区保险业正常运行,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发〔2005〕54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应急预案〉和〈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保监发〔2009〕85号)以及《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保监发〔2006〕21号),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等非正常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或内蒙古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条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其中一级响应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二级响应为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响应为较大突发事件。
(1)三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3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涉及多名少数民族客户且可能引发民族问题的集中退保事件。
(2)二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2家以上公司出现三级响应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两个盟市以上地区出现三级响应的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3)一级响应: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亿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或内蒙古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对保险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应坚持依法处理、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内蒙古保监局为全区保险业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保险机构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检查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防范化解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
**组织体系-工作人员及联络方式
部门 综合管理部 客户服务中心 个险销售部 团体业务部 银行保险部 监察部 教育培训部
工作人员
办公电话
目录
总
则
组 织体系 事件等级划分 应 急 处置
应 急 结束
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等级划分
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的等级划分
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 生3天内不能解决,省公司 派人进驻事发地现场办公, 指导处理。
处理非正常退保事件的注意事项
退保突发事件处理
要提高应对能力,密切关注银行网点 和公司柜面发生的个案,坚持“一对 一”分散处理,避免客户聚集、交流, 防范因个案处理不好引发的群体风险。
人员在接待客户时, 要注意方式方法, 与客户进行耐心细 致的沟通,缓和客 户的激动情绪。
耐心沟通
“一对一 ”分散处
理
万一
万一网制作收集
保 险 网 中 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
国 保 险 资 料违下者载必网究
防范化解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
目录
总
则
组 织体系 事件等级划分 应 急 处置
应 急 结束
总则—指导思想
根据保监会2014年“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 发展”的工作思路,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化解 群体事件风险,维护公司品牌形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以服务和谐社会为统领,以维护公司运营安全稳定为出 发点和落脚点,统一思想,真抓实干, 坚持预防为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多措并举,防范化解矛盾隐患和风险 因素,避免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发生, 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的底线。
级单位。
如为C类及以上事件,应 在12小时以内上报监管 部门及总公司工作小组, 适当时侯可寻求当地玫府 的帮助。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苏保监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3〕8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做好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江苏保监局制定了《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保监局2013年5月3日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江苏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江苏保监局负责指导辖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
第五条江苏保监局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办发〔2014〕166号)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人身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效果,切实保障全省人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举措,加强银保渠道暗访。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定期对银保渠道销售情况进行暗访,创新暗访的方法和手段,暗访网点根据各地市(含区县)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暗访人员应当参照《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的有关内容详细记录各公司银保渠道的产品销售情况,如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是否规范,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是否存在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是否夸大收益,是否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向我局书面报告暗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重抓落实,开展保单抽样电话回访。
各保险行业协会每季度对各地市(含南京)开展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新单业务进行保单回访抽查,调取回访录音和投保资料影像件。
检查范围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个险、银保、电话营销等渠道销售的1年期以上的保单,抽取比例为当季销售保单件数的千分之五(不低于10份,不超过50份)。
检查回访内容是否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的相关规定、客户信息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82号)的相关要求,并对客户进行再次回访,详细记录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8.19
•【文号】保监厅发[2005]114号
•【施行日期】2005.08.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114号)
各保监局:
《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简本)》已经下发。
按照预案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报告金融风险,及时报告紧急突发事件,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我会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保监会办公厅备案。
二、遇到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中关于等级划分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保监局和保监会报告。
需要保监会启动预案的,要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按要求保证24小时值班。
三、为了确保应急处置联络畅通,请各有关单位报送分管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和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并报送日常值班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志强张戬
联系电话:010-6628633766286233
传真:************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30•【文号】保监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42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七年五月三十日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处理规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保险机构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金巨额损失,危及保险资产管理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原则,协同有关机构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并将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保险资产全面风险管理。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突发事件第六条除符合《应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外,由下列情形之一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险资产重大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金融市场剧烈波动等不测事件的;(二)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受其他突发事件关联影响的;(三)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相关中介机构和债务人倒闭或者发生其他风险的;(四)保险机构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行为,导致保险资金被非法侵占的;(五)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保险机构经营的;(六)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违反管理程序运用保险资金的;(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洗钱、贪污、受贿、利用保险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的;(八)保险机构因信息管理失误或者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投资交易系统故障、业务数据丢失的;(九)其它可能对保险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苏保监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9号)省保险行业协会、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推动全省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工作,规范纠纷快速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我局制定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4年7月10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江苏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工作,不断规范纠纷快速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建设(一)统一机构名称全省各协会的纠纷解决机构统一命名为“XX(省、市)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处理中心”。
苏州协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可以继续保留。
各协会按照统一名称刻制调处机构印章。
(二)健全办事机构省协会及各地市协会应当设立纠纷调处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并从业内外聘任一批品行良好,为人正派,热心调处工作,具有较强的保险、法律、汽车维修、医疗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兼职调解员。
为确保调处的专业性,调处机构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及相关业内外专业人士作为顾问。
(三)强化内部管理各协会要逐步完善纠纷调处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登记、转办、调处、执行监督、情况分析报告与统计、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纠纷调处机构有序运转。
(四)完善保障措施各协会因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增加专职工作人员及专项经费支出的,允许协会采取专项会费或适度增加会费的方式筹措工作经费,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协会根据章程提出方案,并报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
保险集中退保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产品退保现象时有发生。
为有效应对保险集中退保事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有效地处理保险集中退保事件,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 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维护公司声誉。
3. 做好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应对退保风险。
三、预案组织架构1.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 设立应急工作组:包括客户服务组、理赔组、财务组、法务组、宣传组等,负责具体实施应急措施。
四、应急预案措施1. 疑难问题处理(1)客户服务组接到退保申请后,应详细记录客户信息、退保原因、保单情况等,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针对不同原因的退保申请,客户服务组应耐心解释相关政策,提供解决方案,尽量满足客户合理需求。
2. 理赔工作(1)理赔组根据退保申请,核实保单信息、现金价值等,确保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2)对于符合退保条件的客户,理赔组应尽快完成理赔手续,确保退保款项及时到位。
3. 财务管理(1)财务组负责退保款项的划拨,确保退保资金安全。
(2)对退保业务进行财务分析,评估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4. 法务支持(1)法务组负责应对退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对退保事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5. 宣传引导(1)宣传组及时发布退保事件相关信息,引导消费者正确理解退保政策。
(2)加强保险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保险意识,降低退保风险。
五、应急响应流程1. 信息报告:客户服务组接到退保申请后,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 分析研判: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退保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应对措施。
3. 实施措施: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具体措施。
4. 跟踪反馈:应急领导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跟踪反馈,确保预案有效执行。
非正常退保应急演练预案
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司应对非正常退保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司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业务稳健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司所有涉及非正常退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非正常退保应急演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非正常退保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协调、监督、评估应急演练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配合应急演练工作。
四、应急响应流程1. 信息报告(1)各业务部门发现非正常退保线索时,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
(2)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2. 启动应急响应(1)领导小组根据非正常退保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2)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通知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3. 应急处置(1)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响应有序进行。
4. 信息发布(1)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非正常退保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
(2)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向客户通报相关信息。
5. 应急结束(1)非正常退保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2)领导小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汇报。
五、应急措施1. 客户安抚(1)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积极安抚客户情绪,耐心解答客户疑问。
(2)对于客户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尽力满足;对于不合理诉求,应做好解释工作。
2. 事件调查(1)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正常退保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
(2)调查过程中,应保护客户隐私,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3. 风险控制(1)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扩散。
(2)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4. 信息沟通(1)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进展。
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指引》
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指引》《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指引》保监发〔2013〕60号为切实防范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正常给付与退保是指按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或退保。
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是指同一场所同一时间出现30人以上集中要求非正常给付或退保,或虽不足30人但社会影响广泛,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突发事件。
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可在本《指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按照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条人身保险业非正常给付与退保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一)统一部署。
保险监管部门和人身保险公司要自上而下周密部署、做好安排,做到政令统一,服从指挥,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分级负责。
保险监管部门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各司其职,以属地处置为主,对辖内、机构下属范围内发生的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敢于负责、勇于担当,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风险。
(三)从速处理。
对各类风险苗头,抓早抓小,果断决策,快速处理,最大程度地控制事态,防止风险蔓延。
(四)严格保密。
参与风险应急处置的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风险处置中的涉密事项,不得随意对外发表不利于行业稳定的言论,不得散播影响风险处置的消息。
第三条人身保险业应就非正常给付与退保风险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一)中国保监会是人身保险业风险应急处置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指导各保监局和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风险应急处置工作;二是监督、检查各保监局和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应急处置工作;三是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苏州保监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州保监发〔2012〕1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人身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关于印发<2012年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46号)等文件精神,苏州保监分局决定在全辖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重点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可视情况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
各公司要重点针对个人营销渠道、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电话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一)销售资格管理情况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对销售资格的管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二)销售培训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培训,是否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材料,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依法合规和职业诚信教育。
(三)宣传资料管理情况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印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计、修改和印刷宣传资料的问题,是否对基层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使用的宣传材料实施了有效管控。
(四)销售行为管理情况1.销售过程中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客户进行了投保提示和风险测评,投保单是否附有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销售新型产品的,是否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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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
作指引》的通知
苏保监办发〔2009〕10号
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江苏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风险,维护广大客户的合理利益和保险公司及其兼业代理银行网点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制定《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指引》所称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等非正常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兼业代理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内同时出现5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以及江苏保监局认为其他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各保险公司、各兼业代理银行应当制定针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在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预案,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所有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跨部门协调,提高机构整体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专业人员尽快对事件进行响应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和
弥补工作,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防范事态恶化。
第二章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应急等级划分
第四条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定四种应急情况。
(一)D类情况。
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5名以上1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0万元。
(二)C类情况。
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10名以上2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B类情况。
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20名以上3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A类情况。
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申请公安介入维持秩序,以及其他江苏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响应流程
第五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认真做好申请退保首次接待工作。
事发地网点(含银行网点,下同)应首先做好客户的接待工作,并安排专门房间接待投诉客户,避免客户在网点的营业场所聚集。
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发生地为银行网点的,银行应负责首先做好接待工作,安抚客户情绪,和保险公司一起共同做好非正常集中退保客户的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客户在银行网点大厅聚集,避免事态扩大。
第六条报告流程
(一)D类情况。
事发地网点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机构(保险公司、银行)和省级机构汇报,省级机构应在12小时内书面向监管部门(保监局、银监局)汇报。
(二)C类情况。
事发地网点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机构和省级机构汇报,省级机构应在6小时内书面向监管部门汇报。
(三)B类情况。
事发地网点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机构和省级机构汇报,省级机构应在4小时内书面向监管部门汇报。
(四)A类情况。
事发地网点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机构和省级机构汇报,省级机构应在2小时内将发生事项简要报监管部门,随时报告事态发展。
第七条各省级公司应加强对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调度所需资源,按照分类处理的原
则,及时果断地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B类以上的非正常退保突发事件,江苏保监局将派人前往现场指导风险处置工作。
(一)D类情况。
如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3天内不能解决,省级公司和上级银行应派人进驻事发地现场办公,指导事件处理。
(二)C类情况。
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公司应成立3人以上的工作组进驻事发地现场办公,省级银行应派人到现场,共同协助事发地机构进行应急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化解风险,避免事态升级。
(三)B类情况。
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公司应成立以分管总经理为负责人的5人以上工作组进驻事发地现场办公,省级银行应派人到现场,共同协助事发地机构进行应急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化解风险,避免事态升级。
(四)A类情况。
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公司应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工作组前往现场,坐阵指挥;省级分行分管负责人应到现场指导。
第八条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各公司应参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不聚集原则。
对于发生在公司职场、银行网点或其它场所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各级投诉处理机构或
受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疏散和隔离的方式,尽可能做到单独处理,避免客户情绪激化,事态扩大;事发地网点应当在本营业场所内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室和多处备用接待室。
(二)分类处理原则。
对于销售、承保无异常的案件,应当努力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对于书面承诺收益或销售误导的案件,证据确凿的,应当按照维护客户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快速处理原则。
各保险公司应本着化解矛盾、防范风险的原则,顾全大局,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快速处理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不得推诿拖延。
(四)保密原则。
各公司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做好各类投诉事件处理结果和退保标准的保密工作,同时也应当防止因各类声明和协议的签署不当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第九条积极做好媒体沟通工作。
当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发生后,各机构应主动与当地媒体和宣传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陈述、阐明利害关系及该问题的敏感性和重大影响,请求媒体把握新闻导向,帮助维护公众信心,切忌以偏概全,推波助澜。
如果媒体出现负面和不实报道,应在第一时间与媒体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公关处
理,并将相关报道及处理进度立即上报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
第十条及时争取政府支持。
当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引起媒体高度关注,或应急情况达到B类以上,或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构成治安性事件时,各公司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避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第四章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责任认
定
第十一条各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的处置负总责,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各银行网点应对本网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的处理承担配合责任。
第十二条各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银行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并如实上报相关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如因拖延或虚报而影响到事件处置的,监管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