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银监办发[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较为突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给相关机构资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规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是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二、严格责任追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管理和处置主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和问责力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行为监管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
要以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为重要抓手,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重要保障。
二、明确整治重点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附件1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三、强化整治问责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2020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提出《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将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成为信贷业务领域的高发罪名。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状及一般处罚规定,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2、违反国家规定的表现形式;3、责任人的范围;4、数额或损失的确定。
下文我们进行逐一的分析。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对一些高发罪名,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司法解释或文件的形式确认“国家规定”的范围。
如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我们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商业银行法》自不待言。
《商业银行法》对信贷流程和条件的原则性规定,在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及日益活跃情况下,不能具体指导发放贷款的程序,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据《商业银行法》作出的细致规定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也应当包含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38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8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环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纳入机构日常监管工作范围,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
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贯彻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现场检查工作要重点对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沟通协作,在规则制定、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行政处罚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五、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强化组织保障,加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资源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能力。
六、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1规定的模板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并填报相关附表。
法人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银保监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会管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坚持回归本源。
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
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
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2〕66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印发以来,各银保监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联动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加大指导推动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银保监局积极推动政策措施落地(一)深入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
有关银保监局深入银行保险机构、新市民群体开展调研,精准分析新市民金融需求,梳理金融供给短板。
山东银保监局多次赴基层调研,与进城务工人员面对面拉家常、摸情况,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座谈,实地掌握第一手信息,深入研究新市民金融需求、难点堵点和解决路径,加强政策研判和工作推动。
广东银保监局针对广东省新市民超过4000万的情况,联合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对1416名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学生、893家银行保险机构进行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短板,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性地丰富产品和服务。
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市教委,对衔接新市民的重要群体高校学生进行专题调研,覆盖全市68所高校,收到有效问卷23009份,对未来新市民金融消费特征进行梳理,研究优化金融供给。
(二)加强联动,制定具体落实政策措施。
《银行案件防控与职务道德专项培训》
银行案件防控与职务道德专项培训课程背景:近些年来,金融界大案要案频发,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令人寒心的合规,对于银行来说损失的不仅仅是自身和客户的资产,还有自己的赖以生存信誉,更有甚者许多同行因他人的犯罪行而背负上了渎职的刑事罪名,酿成了不知多少人间悲剧,在这样的背景下银监会出台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18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0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5号)等一系列文件。
为了维护银行和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反“职务犯罪”合规操作是每位银行人共同努力的方向;本课程基于大量事实,带领广大学员走进一个又一个所谓的“梦想”,去感受一下梦破灭后的悲惨,并总结及吸取经验,为我们行内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可操作性方案。
课程目标:■全面提高学员对“违规”所产生的危害行为有更深层次的认知;■树立学员案件防控与反职务道德犯罪防范的意识和决心;■通过大量他行血淋淋的真实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课程对象:银行业从业人员课程方式:理论结合实践,配合案例研讨式教学,强调互动课程大纲第一讲:《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18号)文件解析1.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20〕20号文,再一次重提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可见其意味深长2. 特殊时期请特别注意,准确把握《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3. 金融从业人员行为评价正式列入招聘、任职、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4. 首次正式提出金融机构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的意义小结:“银行人”的使命与责任——紧跟监管动态,检视自身业务运行,力求风险管控贴合监管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20•【文号】银监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银保监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勇于担当,旗帜鲜明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强化领导,健全机制,扎实深入开展工作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银保监会成立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法规部。
各省级派出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三、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加强高风险领域治理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斗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强化监管,结合各地实际,将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9号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令》(银保监令[2012]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
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维护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务的合
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二、管理要求
(一)银行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业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合理确定客户群体,准确识别客户需求,严格把关
客户资格,规范提供保险产品,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到客户第一、安全第一。
(三)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保险业务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保险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3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安排部署,做好银行业保险业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牢记责任担当,持续推进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工作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和长效常治目标任务,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深入开展工作根据有关工作要求,银保监会继续保留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机制。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应工作机制,继续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并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45号文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深化行业治理,突出整治重点,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一)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2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2号2019年,银保监会部署开展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人的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工作。
从清核情况看,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增长较快,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甚至走向无序发展,反映出多数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举措等方面存在偏差缺失。
为切实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从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全面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从业人员以本机构名义、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从业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担当起管理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要发挥管理主责和指挥棒作用,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统筹管理。
各法人机构要自上而下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的责任体系。
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明确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体系,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
系统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内部监察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管理责任的督导考核和奖惩约束,完善风险监控及追责机制。
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勇于担当,旗帜鲜明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强化领导,健全机制,扎实深入开展工作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银保监会成立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法规部。
各省级派出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三、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加强高风险领域治理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斗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强化监管,结合各地实际,将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从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以及其他用工关系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管理,促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允许其以公司名义、依托公司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销售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三)公司法人承担管理主责。
坚持责任落实主抓法人机构、责任追究首问法人机构。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切实承担起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
二、加强战略统筹,健全销售人员管理架构体系(四)建立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保险公司应将销售人员发展管理作为系统工程,结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理念、市场定位、资源禀赋和路径选择等要素进行长远谋划,从公司治理体系、管理架构等方面进行全盘统筹,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
(五)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要求,归口专责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流程管理。
银行案防形势分析会3篇
银行案防形势分析会3篇银行案防形势分析会篇1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指导意见》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将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制度纳入案防工作体系;《办法》规定,将案件类别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包括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等。
省行安全保卫部王强总经理对《指导意见》、《办法》进行了解读,剖析了案件与银行风险事件;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的区别,并举例说明。
该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安全保卫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银行卡中心、青阳支行针对“深入开展银行账户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分别报告了自查整改情况,并对自查问题进行分析,汇报了案件风险排查情况,对做好下一步案防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会议要求:一要坚持“风险为本”,全面压实从严治行责任。
在控制环境不断变化、监管标准全面提升趋紧的大环境下,要认真贯彻总行党委“未雨绸缪、见微知著、亡羊补牢、举一反三”的风险管理方针,践行“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风险管理路径,以全面压实从严治行责任为目标,通过聚焦责任主体与行为,优化风险责任认定问责机制、强化员工异常行为网格化智能化管控机制,将“责任”融入全面风险管理、融入员工行为管理的全过程。
二要优化“由事到人”的风险责任认定问责机制。
进一步拓展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科技风险9大类风险事件的责任追究。
深化“问严、问精、问准、问关键”的理念,细化责任评议、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的职责和要求,做好问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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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
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六)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业账户开户、资金划付、印章及凭证保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欺诈。
严格遵守同业结算、票据、投融资、理财业务等管理规定,禁止出租、出借同业账户,加强同业专营业务的存续期管理,防范通过伪造合同、印章、产品等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防资产处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以尽职追索与合理估值为切入点,规范处置操作,严格处置损失授权管理。
着重防范对转让债权作出隐性回购或兜底承诺、发放贷款承接已转让不良资产、协助借款人向他人违规拆借资金归还本机构贷款等行为。
不断健全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做好风险隔离与防范,防止利益输送行为。
(八)严防资产管理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防范超授权违规开展理财业务、修改理财产品说明书、承诺回报、掩饰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
强化非标投资业务风险管控,防范表外风险传导至表内。
严防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
严禁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九)严防信用卡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严格资信审查,杜绝为追求业绩不顾申请人实际还款能力滥发信用卡的行为。
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勾结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伪造信用卡、非法买卖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等行为。
(十)严防现金管理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现金管理,加强现金调拨、出入库、交接、自动柜员机清机加钞、对账、查库等环节和管库、记账、清分、调拨等岗位管理,对库门、尾箱、自助设备等钥匙密码管理和库存限额管理制度执行和内控管理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双人管理、岗位分离、权限控制、监督检查等制度要求。
加强款箱交接、流转跟踪管理,结合机构实际,探索利用技术手段提高交接人员身份验证、款箱核实等环节的规范性、安全性和运转效率。
(十一)严防保险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保险机构要防堵承保、查勘理赔、单证印章管理等环节漏洞,重点预防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控,严禁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防范违规销售行为向非法集资转化,预防销售假保单、非法销售非保险产品的诈骗行为。
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穿透式管理,严防通过职务便利,利用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银行存款质押等投资工具或者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手段,非法套取、侵占、挪用保险资金,严禁利用保险资金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加强客户动态管理,加大客户回访频次,定期发送消费短信等提示。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体外循环。
(十二)严防第三方合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与限额管理机制,全面评估业务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的匹配性。
加强账户管理、合作机构穿透管理和合作业务存续期管理。
防范违法转委托、放大杠杆、多层嵌套等行为。
依法合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在支付服务、营销服务、资金支持、资产存管等方面的业务合作。
加强内控管理,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
对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数据、技术、运营能力等做好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
严禁违规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十三)严防金融市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交易报价、交易审批、交易达成、交易结算等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
重点检查交易策略执行情况、交易价格偏离度、交易集中度、拆分交易、删改交易和线下环节。
落实交易权限和渠道的授权和使用管理,防范交易员的道德风险。
(十四)严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行为监测制度,完善相关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从业人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将从业人员行为监测纳入反洗钱监测系统。
强化高风险领域管控措施,防范从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事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
(十五)严防信息科技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制度得到刚性执行。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数据授权范围,实现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
加强对客户信息收集、维护、使用人员的培训管理。
在内部产品和业务流程设计上落实客户信息安全控制和风险提示。
明确约定涉及客户资料交接的对外合作保密条款,消除信息泄露隐患。
严防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篡改后台数据,盗取资金,以及非法复制数据、贩卖客户信息等行为。
三、强化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十六)强化公司治理。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推进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充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在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中的作用,抓好“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工作。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委员会应听取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专题工作报告。
加强战略管理,提倡突出核心主业的稳健发展战略。
强化高级管理人员案防职责,防止业务模式异化,避免盲目追求多元发展。
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基层营业机构关键或重要岗位轮岗要求。
完善内部绩效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以适当形式将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工作成效水平与绩效考评挂钩。
(十七)强化制度流程控制。
加强案防重点领域全流程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从制度、流程、系统和机制上对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衡。
健全各业务条线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
对存在管理缺失或缺陷的,应及时预警提示并采取管控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畅通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处置机制,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罚。
(十八)加强案件风险监测和排查。
加强从业人员聘用管理,提出必要的职业道德、资质、履职经验、专业素质及其他个人素质标准要求。
加强重点领域、机构、岗位和人员风险排查工作。
依法合规建立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机制,特别要加强拟离职人员及其经办业务的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
通过流程分析、日常风险监测等方式开展风险识别,采用多种方法对内控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不断更新排查工具和方法,通过远程审计、大数据筛查、反洗钱监测系统等手段排查隐蔽性强的风险案件,摸清案件风险底数,强化案防工作主体责任。
(十九)严肃责任追究。
对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对案件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清犯罪事实,不得以纪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案件管理和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内部问责。
(二十)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不断完善分层次、分需求、多维度的合规教育培训体系。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要向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定期传达监管要求、解析监管政策、提示风险,增强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意识。
持续开展各业务条线合规培训,保证培训学时,编写关键岗位培训教材,培育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规章制度的合规文化。
各级银行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监测汇总分析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情况,强化风险提示、警示教育、合规培训和经验交流。
银行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金融安全和防骗意识。
(二十一)强化行业性约束惩戒。
对于涉及金融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各级银行保险行业协会要依法依规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相关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依法依规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行业性惩戒措施。
四、依法严惩,加强监管和联动协调(二十二)完善案防管理体系。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将预防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制度纳入案防工作体系。
持续完善案件(风险)报送管理制度,结合业务特点、风险状况、案防形势,及时更新报送要求。
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重大违法事件,依法对漏报、瞒报、迟报、错报的机构进行处罚。
(二十三)加强检查与评估结果应用。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加强评估和监督管理,在监管评级中考虑应用评估结果。
(二十四)严格依法惩处和问责。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