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告知书-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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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告知书(理赔)

客户告知书(理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客户索赔须知尊敬的客户:为了方便您办理保险索赔,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的保险理赔服务流程、所需材料清单等内容予以公示,请在索赔时予以配合,并加以监督。

一、保险理赔服务流程1.请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施救措施。

2.请立即拨打我公司报案电话95518,我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与您联系,并询问出险情况,协助安排救助,告知后续理赔处理流程并指导您拨打报警电话,紧急情况下请您先拨打报警电话。

3.在您的协助下,我公司理赔人员或委托的公估机构、技术鉴定机构、海外代理人到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经过,了解涉及的损失情况,查阅和初步收集与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情况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确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必要时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科研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我公司将指导您填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向您出具索赔须知。

4.与您共同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范围、损失数量、损失程度、损失金额等损失内容、涉及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内容、施救和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确认,确定受损财产的修复方式和费用,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损失鉴定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为便于后续理赔流程的操作并尽快将赔款交付于您,请您配合在出险后三日内到我司定损点拆解定损,并于损失确定后七日内按索赔须知内容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

6.请根据我公司书面告知您的索赔须知内容提交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我公司及时对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认,索赔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您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对索赔材料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我公司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7.在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赔款的准确计算和赔案的内部审核工作,并与您达成最终的赔偿协议。

8.我公司根据与您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您支付赔款。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保监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电话营销(以下简称“电销”)是在传统电话服务基础上发展出现的新型业务营销模式,对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电销业务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有的财产保险公司针对电销业务特点,已在积极探索开发专门用于电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电销专用产品”)。

为鼓励和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加强创新,维护各销售渠道间产品价格体系稳定,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促进电销业务健康规范发展,本着高起点、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原则,现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销售和管理电销专用产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电销业务是直接销售业务的一种创新营销模式。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电销渠道向客户提供咨询、报价、接报案等服务,也可以销售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或电销专用产品。

二、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销渠道不得使用电销专用产品。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电销专用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避免各销售渠道的产品在价格、服务上相互发生冲突,确保电销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通过电销模式自主经营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委托、雇佣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在电销业务的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二、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应当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除外。

三、销售页面是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四、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

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

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五、销售页面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应当保存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及历史修改信息,并建立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

六、销售页面的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保险机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对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

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客户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时,请认真阅读如下内容:一、公司性质:保险代理机构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许可证、工商执照等情况;三、业务范围:以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四、代理权限;以委托代理合同授权权限为准;六、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由代理权限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列明各家被代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八、投保提示:(一)请查验业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要接受没有执业证书业务员提供的服务。

(二)在听取业务人员讲解时,请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和相关材料,并重点明确如下几点:1、投保险种的名称、投保条件、保险期限和缴纳的保险费;2、保险责任;3、除外责任;(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如实填写所有应告知的事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四)投保单要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不能有业务人员或他人代签。

(五)如果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1、人寿保险产品:(1)签收保单后10日内(选择期)退保,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所缴纳保险费的全数,但是,有的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保单工本费、体检费等费用项目,因此不能全数退保,投保人将承担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损失。

保监会制定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保监会制定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尊敬的客户: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

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

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

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节选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节选2)
法律责任: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1万元以下罚款。
02
自由主题
自由主题
1、经营区域应不超出其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自由主题
2、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 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 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自由主题
3、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 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03
法律责任: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法律责任: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04
合规政策秒懂图之七
合规政策秒懂图之 七
05
自由主题
自由主题
感谢聆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015年修订)(节选2)
演讲人
2 0 2 5 - 11 - 11
01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伪造、 变造、出租、出借、 转让许可 证。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 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与非法 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 介业务的 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 来。
01
同。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
02
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 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
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禁止行为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 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保险的客户告知书受托人

保险的客户告知书受托人

保险的客户告知书受托人(实用版)目录一、保险客户告知书的含义和重要性二、保险客户告知书的内容三、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四、受托人应该如何处理保险客户告知书正文一、保险客户告知书的含义和重要性保险客户告知书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重要文件,它包含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详细内容。

这份文件对于客户了解保险产品、服务流程以及保险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阅读保险客户告知书,客户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二、保险客户告知书的内容保险客户告知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保险合同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2.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免除责任的情况;3.保险条款:详细阐述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等;4.保险理赔流程:介绍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包括理赔申请、理赔审核、理赔支付等环节;5.客户权益保障措施:说明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权益保障措施,如犹豫期、退保等;6.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客户告知、合同变更、争议处理等内容。

三、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接受保险金受益人委托,负责代为收取保险金并转交受益人的人。

受托人在处理保险客户告知书时,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确保收到告知书:受托人应确保收到保险公司寄送的保险客户告知书,并及时将告知书转交给受益人;2.仔细阅读告知书:受托人应认真阅读保险客户告知书,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3.向受益人解释告知书内容:受托人应向受益人解释保险客户告知书中的重要内容,确保受益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4.妥善保管告知书: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保险客户告知书,以备日后查询或发生纠纷时使用。

四、受托人应该如何处理保险客户告知书为确保保险客户告知书的有效处理,受托人应遵循以下步骤:1.收到告知书后,及时核对邮寄地址、收件人等信息,确保告知书送达无误;2.认真阅读告知书,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理赔流程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3.向受益人转交告知书,并解释其中的重要内容,确保受益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4.在受益人阅读告知书后,与受益人确认是否存在疑问或不明之处,如有,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咨询;5.妥善保管告知书,避免遗失或损坏,以备日后查询或发生纠纷时使用。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1月12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客户投资风险告知书

客户投资风险告知书

客户投资风险告知书【第1篇】客户投资风险告知书尊敬的投资者:xx电气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公司股票“xx”已于20xx年7月12日开市起复牌,交易所将在复牌后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其实施停牌,并按规定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xx电气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后不能恢复上市,且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

根据自7月12日起对xx电气买入客户的跟踪回访情况,客户错误理解风险状况、或被市场欺诈信息误导买入的情况比较普遍。

为了充分履行投资者教育义务,进一步警示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自7月18日起至xx电气正式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拟买入xx电气的投资者应到我公司营业部现场接受特别风险提示,临柜签署《特别风险提示函》后方可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委托买入(委托卖出方式不受影响)。

再次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该股票投资风险,审慎参与。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7月xx日【第2篇】客户投资风险告知书各位亲爱的用户: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您观看xx财经直播的同时,请您知悉以下内容:1、xx财经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及讲师发布的课程与内容均不应作为您投资的依据,您的任何投资决策均须独立作出,风险自担。

请您确认自己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付费课程或公开课,都不能确保您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2、平台上所有讲师发布的内容均由讲师负责,平台不对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原创性负责。

讲师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课程、问答、观点等)所涉及的任何投资品种以及任何操作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的观点,仅限于用户间交流和探讨,不构成投资建议,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信息性质,不构成对任何股票、债券或任何其它任何金融产品的购买邀请,不应成为您作出任何投资或其他决定的依据。

您须自行充分了解并分析讲师及其内容的合规性与正确性,平台不作任何担保。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16711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1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11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0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31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82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82015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000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4900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4902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10800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108013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34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3402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75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750110【处罚日期】2022.08.08【处罚机关】新疆银保监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罚对象】周晓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37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被处罚个人姓名:周晓伟所在单位名称: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职务: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保险经纪机构客户告知书模板

保险经纪机构客户告知书模板

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委托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一)名称: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二)住所:XXX省XXX市XXX。

(三)机构编码:XXXXXX(四)许可证有效期:至XXX年XX月XX日(五)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经营区域:全国(港、澳、台除外)(七)联系方式:XXXXXXXX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四、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并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合同。

公估业务客户告知书

公估业务客户告知书

公估业务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我公司受的委托,对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进行查勘、取证、鉴定等公估工作。

我公司一直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保险事故开展相关的公估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险合同双方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是一家全国性专业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保险市场上独立的专业中介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证编码:
公司总部地址:
公司业务范围: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如果发现我公司公估从业人员存在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及其他证据并向我公司举报,举报邮箱:
如因我公司公估工作而产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建议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协商无果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大力支持,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并欢迎您对我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函告!
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已收到此告知书,已明确理解上述内容,特此确认。

被告知人(签字签章):年月日。

保险公估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估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估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保险公估机构和客户各执一份)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委托我公司办理保险公估业务。

本公司是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下列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在回执联予以签字(盖章)确认:一、公司基本情况(一)名称:(二)住所:(三)许可证名称及编号:(四)许可证有效期:(五)业务范围:(六)经营区域:(七)联系方式:(八)总公司名称及住所: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只有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您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可通过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cn)。

三、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执行业务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关保险公估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二)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要求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二)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三)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机构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公司已按《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缴存了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七、其他重要告知事项:(一)关联关系说明;(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公司客户告知书

保险代理公司客户告知书

保险代理公司客户告知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本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您的保险服务合作伙伴。

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权益,确保保险服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服务内容本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保险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产品咨询、方案设计、投保协助、理赔指导等。

二、客户权益您有权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您有权要求本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信息;您有权要求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代理服务义务;您有权对本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相应的保险保障和权益。

三、客户义务您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您应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您应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您应积极配合本公司开展保险服务活动,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四、风险提示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保险代理服务仅为协助您完成保险投保等事宜,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妥善保管与保险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防止信息泄露和遗失;如有任何疑问或纠纷,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五、其他事项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本公司将定期向您提供保险服务进展和相关信息,保持沟通畅通;如有任何变更或终止保险代理服务的情况,本公司将提前告知您,并协助您处理相关事宜。

请您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并在了解相关事项后,签署确认。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本公司联系。

感谢您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保险代理服务。

此致敬礼!保险代理公司(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客户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出示客户告知书

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出示客户告知书

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出示客户告
知书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视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标准**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受保
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X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效劳,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方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赞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开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那么,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开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开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构造,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效劳。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
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X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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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告知书(参考样本)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时,请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一、公司性质:保险代理机构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许可证、工商执照等情况;
三、业务范围:以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四、代理权限;以委托代理合同授权权限为准;
五、联系方式:
六、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
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由代理权限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列明各家被代理公司的基本情况;
八、投保提示:
(一)请查验业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要接受没有执业证书业务员提供的服务。

(二)在听取业务人员讲解时,请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和相关材料,并重点明确如下几点:
1、投保险种的名称、投保条件、保险期限和缴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
3、除外责任;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如实填写所有应告知的事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四)投保单要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不能有业务人员或他人代签。

(五)如果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人寿保险产品:
(1)签收保单后10日内(选择期)退保,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所缴纳保险费的全数,但是,有的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保单工本费、体检费等费用项目,因此不能全数退保,投保人将承担
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损失。

(2)签收保单10日以后退保,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单退保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即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现金价值)给投保人退保,投保人要遭受一定的保险费损失,损失的金额与保险单经过的期限长短有关,期限越短损失越大,期限越长损失越小,其中,在购买保险后的2年内退保,保险费损失最大,有时可能损失全部保费。

2、财产保险产品:
(1)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但要扣减退保手续费。

(2)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3、特殊保险产品需要特别说明的投保提示(按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
九、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十、公司业务服务标准;
十一、其他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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