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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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13)【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04【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2013年7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监管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消费投诉处理适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保险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改进保险监管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保险监管相关的信访事项”。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信访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信访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05年5月18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2005年第1号令正式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现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将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渠道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联系方式1、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2、受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处3、邮政编码:1000324、投诉电话:(010)660715305、传真:(010)66288116二、来访接待地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一层接待室。

三、来访接待时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四、其他相关事项1、为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中国保监会正在抓紧进行保险信访信息系统建设。

一旦正式运行,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保险信访工作的核心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受理不同范围的信访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请信访人就近向信访事项发生地的保监局直接提出信访事项。

具体职责分工情况可以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与保险信访工作相关的管理规定。

3、目前,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要注意载明信访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以便回复。

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清楚被投诉的单位或人员、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尽可能附相关证明材料。

4、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核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除咨询法律、法规和政策外,信访人应尽可能避免采用电话投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部:(一)电子邮箱:************.cn(二)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编:100140(三)传真:************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2011年4月27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以下统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以下统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从业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1•【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为贯彻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就《办法》实施后涉刑案件信息(包括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事件信息,以下统一简称为案件信息)报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件报送主体(一)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总部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异地分支机构报送案件信息,其法人机构由银保监局监管的,法人机构监管局不另向银保监会报送案件信息。

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案件报送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是银行保险机构总部人员或总部在分支机构兼职人员,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案件的,应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作案时的身份和业务落地机构等因素,将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机构确定为案件报送主体。

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等长期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并接受其日常管理的人员发生案件的,原则上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银行保险机构报送案件信息。

(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工作期间作案的,现任职机构应以案件风险事件信息形式报送。

原任职银行保险机构也应按属地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案件信息。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方法2021-07-17 11:32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会令2021年第8号发布日期:2021-7-1执行日期:2021-11-1【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方法】已经2021年6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21年7月1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那么,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7•【文号】保监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发布日期:2005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2002年3月7日保监发[2002]27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会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办理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工作效果,树立保险监管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实际,我会重新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01]2号)和本办法第26、27条的要求,各保监办要做好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处理和报告工作,遇有下列或类似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且上访群众有过激行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上且有可能进京集体上访的;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事故;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二、各保监办应及时向我会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年中和年末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及职责范围,制定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发行监管部一、发行监管部职能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发行审核一处3、发行审核二处4、发行审核三处5、发行审核四处6、发行审核五处7、发审委工作处市场监管部一、市场监管部职能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市场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定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交易监管处3.结算监管处4.统计分析处5.市场监控处三、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机构监管部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核准其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其业务活动并组织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审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机构监管部内设综合处、审核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检查三处和检查四处,共6个处,各处的主要职责是:1、综合处负责部内公文审核、综合类文件办理、文件档案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统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制度、非现场检查月报、信息公示、年报分析等工作;行政文秘事务、部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5•【文号】保监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

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转移化解灾害事故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投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行业风险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一)保险业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已于2019年9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1•【文号】保监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2004年4月1日保监发[2004]25号)各保监局:《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已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监局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精心组织,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各保监局内部处室设置方案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三、在实施过程中,各保监局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监管局(简称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主要职责保监局作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战略规划;(二)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定辖区内保险市场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办法和工作措施;(四)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五)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辖区内保险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六)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等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七)负责审查核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八)负责管理有关的保险条款及费率;(九)归口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十)中国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

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0号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保监局单独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银保监会备案审查。

银保监分局单独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银保监局备案审查。

第三条下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改革发展政策和工作部署提出监管要求的文件;(二)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规范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提出监管要求的文件;(三)银保监局制定的规范监管行为的文件;(四)配合地方政府发布的就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出监管要求的文件;(五)其他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一)规范内部机构、组织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公文;(二)党务、纪检监察公文;(三)发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四)落实上级文件、未提出新的实质性内容的转发性公文;(五)不作为监管依据的事务性公文;(六)涉及行政相对人有关具体事项的决定、批复、监管意见、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现场检查文书、情况通报;(七)年度工作方案、会议纪要等内部适用的文件;(八)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有关具体事项的决定、批复及事务性工作的通知;(九)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8•【文号】保监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保监局报告其对分支机构审计情况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审计报告标题及编号。

2、审计对象及审计目的。

3、审计人员及审计期间。

4、重要审计发现。

主要报送审计对象在合法合规、财务真实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

问题描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对数量较多、性质相同的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汇总。

5、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整改措施。

6、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报送主体。

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原则上由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1、分支机构审计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其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发送当地省级分公司,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报送时限转报当地保监局。

2、对于由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当地保监局。

三、报送联系人。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确定1-2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并于2008年9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联系人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日内及时告知保监局。

四、报送时限。

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当地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完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

第三条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加强服务。

第四条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实施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三)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四)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五)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六)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七)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八)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管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01〕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30【实施日期】2001.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第1号2001年4月30日)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加强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直属办事处和特派出办事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

第四条派出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法、政策,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三)监测与防范辖区内保险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四)中国保监会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维护保险企业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下列保险机构:(一)由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全资保险公司;(二)由外国投资人与在中国境内注册、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中资公司合资设立,且外国投资人占25%以上股份的合资保险公司;(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

第二章保险机构管理第七条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一)初审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二)审批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变更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6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保险监管效率,维护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授权,对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规章,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派出机构在规章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委托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中国保监会的名义,中国保监会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派出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得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条件;(二)明确列举行政许可的条件;(三)明确列举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四)不得列举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条件和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作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信访⼯作机构和职责第三章信访渠道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作,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业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保险信访⼯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护信访⼈的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保险信访事项;(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依法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统⼀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保险信访⼯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健全转办督查、排查调处、联席会议等信访⼯作机制,及时化解⽭盾和纠纷。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负责⼈应当⾼度重视保险信访⼯作,坚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信访⼯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健全信访⼯作责任制,对信访⼯作中的失职、渎职⾏为,严格依照法律、⾏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员的责任。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信访⼯作绩效纳⼊相关⼯作⼈员的年度考核体系。

第六条信访⼈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促进保险业发展改⾰、改进保险监管⼯作或者保护被保险⼈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制定。

第⼆章信访⼯作机构和职责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为全国保险信访⼯作的管理部门,设⽴专门的信访⼯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作⼈员,负责对全国保险信访⼯作进⾏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主席XXX2015年1月4日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举报处理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信息。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规章制度;(二)建立完善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三)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举报,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举报;(四)向派出机构交办举报事项;(五)指导和督办举报处理;(六)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七)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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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保监局 局 长:左绪文 副局长:姚庆海 邹东山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 2 号 2008 新长江广场 邮编:430062 电话:027-88937700
湖南保监局 局 长:陇杰 副局长:朱正 程健荣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 209 号 邮编:410003 电话:0731-8452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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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保监局 局 长:刘峰 副局长:张刚 马丹 贾沛文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 15 号奥威斯发展大厦 20 层 邮编:150001 电话:0451-5195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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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 局 长:倪荣鸣 副局长:唐亚山 张曼红 地址: 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 3 号楼 6-7 楼 邮编:610031 电话:028-86252541
贵州保监局 局 长:李翰辉 副局长:陇清华 黄海晖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新华路 9 号乌江水电大厦 18 楼 邮编:550002 电话:0851-5878262
广东保监局 局 长:黄洪 纪委书记:张辉烨 副局长:江裕棠 局长助理:赵巍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67 号东宝大厦 22 楼 邮编:510600 电话:020-38361222
广西保监局 局 长:朱衍生 副局长:余利民 易细纯 文锋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 52-1 号东斱曼哈顿大厦 19 层 邮编:530028 电话:0771-5536636
福建保监局 局 长:王小平 副局长:王斌 吴朝生 文德旺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11 号宜发大厦 16、21、22 层 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7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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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监局 局 长:朱进元 副局长:康爱锦 曹德云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3 号虹源大厦 邮编:116001 电话:0411-82825866
内蒙古保监局 局 长:毋育生 副局长:刘甄 徐德宁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金桥路 17 号 邮编:010010 电话:0471-45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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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监局 局 长:宋志华 副局长:曹光中 吉立群 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1 号楼(西)1、3-5 层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57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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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监局 局 长:任建国 副局长:巩庆军 鲁青 局长助理:姚飞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13777 号中润广场五栋 邮编:250014 电话:0531-8166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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