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78号1.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明确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保 管规定》相关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 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 、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 、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 书面报告;解散退出应在事由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 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 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 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 一是各保监局不再受理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不再颁发 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继续进行执业登记管理 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 。为确保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序管理,保险 证书。” 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机构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1条:“保 进行执业登记。 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 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 一是各保监局不再受理保险经纪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不再颁发 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继续进行执业登记管理 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 。为确保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序管理,保险 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 经纪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机构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 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 进行执业登记。 证书。”
注:本表“设定依据”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均为2015年4月24日修正前的条文。
1
取消
2
保险经纪机构动 用保证金审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取消
3
保险代理机构动 用保证金审批
取消
4
保险专业代理机 构分立、合并、 变更组织形式、 设立分支机构及 解散退出审批
取消
5
保险经纪机构分 立、合并、变更 组织形式、设立 分支机构及解散 退出审批
取消
6
保险销售从业人 员资格核准
取消
7
保险经纪从业人 员资格核准
取消
8
保险代理机构设 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 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 调整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 改为后置 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 印件”和“住所证明文件”,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审批 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92条:“经 印件"等文件资料。 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适用本规定。”
附件1
中国保监会拟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保险机构在境外 设立代表机构审 批 调整方式 设定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9条:“保 中资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应依照《保险公司设立境 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 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完成设立后20个工作日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 内,将境外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4条:“保 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 动用保证金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 机构监管规定》规定动用的条件,并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 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 动用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4条:“保 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 动用保证金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 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规定动用的条件,并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 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 动用保证金。” 明确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保 构监管规定》相关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 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 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 、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 地保监局书面报告;解散退出应在事由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9
保险经纪机构设 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 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 调整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 改为后置 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 印件”和“住所证明文件”,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审批 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91条:“经中国 印件"等文件资料。 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 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