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答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意外险高质量发展,2020年我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4号),提出2020年及2021年的13项改革任务。
根据文件安排,我会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启动意外险经验发生率表编制、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推进意外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反保险欺诈机制等。
在统筹推进以上各项改革工作的同时,我会坚持制度治本,聚焦意外险清理整顿发现的突出问题,出台适用产寿险公司、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的监管办法,从根源上整治意外险市场乱象。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一)统一监管规则。
全面梳理现行意外险市场行为监管政策,重点解决产寿险公司意外险监管规则不一致问题,形成产寿险公司一致适用的监管制度,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
(二)全面从严监管。
整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相关监管要求,补充完善有关规定,形成涵盖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的系统性意外险监管制度。
(三)坚持问题导向。
在广泛开展调研找准意外险市场症结的基础上,结合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和专项检查工作,聚焦赔付率低、费率浮动范围大、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从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治理。
(四)强化监督问责。
明确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存在规定情形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7日保监发[2005]62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维护团体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团体保险经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
三、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参保条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四、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
五、保险公司应向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注明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以及被保险人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六、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
除批单和附加批注外,不得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七、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人员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八、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多选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多选试题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应当载明信息( )A: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 B: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C: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D: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答案:ABCD2.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销售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B: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C: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D:意外险产品可以与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捆绑向不特定公众销售答案:BC3.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财务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B: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C:保险公司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D: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答案:ABC4.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查询服务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B: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2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C: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无需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D: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查询服务时,应注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答案:ABD5.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至少应当提供下列信息( )。
A:保险产品名称 B:保单号码 C:保险费 D:保险金额 E:保险期间F:销售单位答案:ABCDEF6.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不得向()支付佣金。
改革开放30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变迁
改革开放30年人身保险产品变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身保险产品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综合、从保障到投资,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日益增多的、具备不同保障层次及满足各种投资理财需求的保险产品。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身保险产品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把它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2年—1992年):人身保险产品恢复发展,产品以简易人身保险和统筹养老金保险为主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保险业迎来了新曙光。
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在京召开会议,做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
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长会议纪要》,明确提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1 月19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
1982年3月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办一年期的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简易人身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养老年金保险,上半年先在上海试办,下半年各地区再视本地所具条件定点试办。
同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办了 "上海市合作社职工医疗保险",经1982年的试点后于1983 年1月正式实施。
这是恢复保险业务后我国大陆第一个健康保险业务。
1982年,全国有上海、四川、陕西、吉林、湖北、广东等省市先后试办了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险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试办当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为159万元,仅占国内保险业务保费总收入的0.2%。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要求集体所有制职工养老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工作社会化。
198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次推出了学生平安保险。
1986年,不少省市政府先后发布有关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的暂行规定或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湘保监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92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精神,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我省的顺利实施,全面规范我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标准》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强化IT 技术在意外险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强化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的风险管控责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经营数据的真实性,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实现保单实时查询,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管透明度,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
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标准》的出台对有效解决目前我省意外险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规范全省意外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意外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保险机构要结合总公司的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强化领导,成立以总经理室成员为组长的贯彻落实《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限要求,层层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自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和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三、认真开展单证清理工作。
各保险机构要全面开展意外险单证清理工作,做到不留死角,要限期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进行回收、集中销毁并如实记录,对无法回收的单证作遗失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应根据清理结果,在单证管理信息系统和单证管理手工台账中完整记录意外险单证的印制、发放、领用、使用、核销、留存等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京保监发[2010]173号)
(二)保险公司应在团体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负责向 被保险人送达保险凭证。能像被保险人提供互联网自 主查询、打印保险凭证服务的,保险公司可不签发纸 质凭证,但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投保人以书面形式 告知被保险人查询、打印保险凭证的途径和方法。保 险公司应对后履行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四、“捆绑”销售定义
《标准》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 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 或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销售的行为。意外险产品作 为赠品赠送的,保险产品应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提供 ,保险单证印制、保险合同要素等应符合《标准》和 本通知的要求。
L/O/G/O
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业务的通知
北京监管局文件 京保监发【2010】173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 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 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规范意外险那业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单证和出单管理
严格执行《标准》中各项要求,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 强单证和出单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单证管理系统应完整记录各发放环节信息,实时记 录单证状态、所在机构及领用人。通过中介渠道销售 的,应记录中介机构信息。
二、
团体保险业务
旅行社等机构作为投保人投保旅意险等意外险业务时,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 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的有 关要求经营,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须向每一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凭 证所载信息应符合《标准》第二条第一款要求。其中 ,保险凭证所列示“保险费”金额应与团体保险合同 中被保险人的保费金额一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文号】人身险部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
如,英大泰和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给付责任,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
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
如,和谐健康、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整体保费比例较低。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等公司部分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条款表述不清晰。
如,信美相互和招商仁和某医疗保险,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中包含“自动续保”表述,存在“短险长做”风险。
三是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
如,华夏人寿、人保健康、招商信诺、海保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中意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和德华安顾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
如,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四)其他问题。
一是备案材料报送不规范。
如,平安健康某2款健康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
二是备案材料信息填写不规范。
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5款产品,费改信息表中偿付能力数据未区分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太平养老某重大疾病保险,费改信息表中近5年公司投资收益数据未更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日保监发[2005]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消费者对个别人身保险条款反映的意见较多。
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制度(如《理赔须知》等),为方便客户申请理赔,可以规定具体理赔程序和手续,但不得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义务。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等有关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二、保险公司开发与住院有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事先可能无法确定住院天数,不得使用要求被保险人就住院天数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医疗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问题,各公司可分别针对不同人群开发产品,或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免赔比例。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及管理,加紧对此类产品有关基础数据的搜集与研究,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工作。
五、对于不保证续保的一年期健康保险,一般不应作为长期人身保险的附加险。
若作为附加险,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产品不保证续保,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0月13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单选题
A:不定期检查
B:定 期 检 查
C:监 督
D:监控
答案:B
8.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 )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A:分公司 B:省级分公司
C:总 公 司
D: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
答案:C
11.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
单或脱机打印。保单中应载明的信息包括:①保险费;②保险金额;③投保人年龄;④保险
D:保险公司不得将保险业务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
答案:C
4.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 )印制。
A:总公司 B:省级分公司
C: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或 经 授 权 的 省 级 分 公 司
D:经 总 公 司 授 权 的 中 心 支 公 司 ( 含 ) 以 上 的 保 险 公 司
D:经授权的保险代理公司
答案:C
期间;⑤免责条款提示。
A:②③④⑤
B:①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①②③⑤
答案:C
13.对 于 意 外 险 , 保 险 公 司 签 发 保 单 或 客 户 注 册 激 活 保 单 后 , 客 户 可 通 过 保 单 上 标 明
的 客 服 电 话 即 时 查 询 保 单 信 息 ,并 最 迟 可 在( )日 后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自 助 查 询 保 单 信 息 。
答案:C
5.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 )。
A:1 个月
B:3 个月
C:半 年
D:1 年
答案:A
6.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 ),保险责任开始
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附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单证管理(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
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
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出单管理(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
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三、销售管理(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9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8.17【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现将《标准》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要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对意外险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限期清理、回收和销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二)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三、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对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分支机构意外险经营管理条件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经营意外险。
各级分支机构应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终止合作关系。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四、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的专题报告,并抄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3•【文号】保监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
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赠送的人身保险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六、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应按照监管规定计提责任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七、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将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其中赠送的意外伤害保险要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八、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
人身险部分——人身保险基本规范
人身险部分——人身保险基本规范一、单选题1.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短存续期产品是指预期该产品( C )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规定期限的人身保险产品。
(单选)A、30%B、50%C、60%D、75%2、按照《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8号令),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应当退至(A)账户。
(单选)A、投保人单位B、投保人个人C、被保险人个人D、被保险人单位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D)。
(单选)A、免责条款B、转账授权书C、健康声明D、投保提示书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规定,销售分红保险应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D)。
(单选)A、领取时间B、领取地点C、领取金额D、领取条件5、《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3号令)规定,除(A)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单选)A、省级分公司B、中心支公司C、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D、支公司以上机构6、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B)。
(单选)B、50%C、75%D、100%7、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99号)规定,重大群体性事件分为三个响应层级。
其中,三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C)。
(单选)A、1000万元B、2000万元C、3000万元D、5000万元8、按照《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8号令),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D)。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保监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确保人身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相关机构和部门制定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
一、总则《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是我国人身保险监管的基本法规,其目的是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适用于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从事人身保险经纪业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二、健全经营管理体制规定中强调了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规范经营。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规定还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每年进行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对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明确了保险产品应当合理、合法,符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其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真实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利益和风险等。
此外,对虚假宣传和误导销售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禁止。
四、资金管理与风险投资规定中对人身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
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其次,对人身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合理限制,规定了资金运用的底线和风险控制要求。
另外,规定中还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避免投资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中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对于消费者投诉,规定中还明确了投诉处理机制和程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合法维权。
六、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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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答问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日前,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标准》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市场影响以及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总体工作思路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是保监会针对单一业务领域首次以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请问为什么要针对意外险这一业务领域出台行业标准?答:意外险作为一项传统保险业务,起步较早,上世纪50年代,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曾经开办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意外险发展平稳,产品日渐丰富,现已逐步形成了航意险、学平险、建意险、旅意险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险种。
2008年意外险保费收入203.57亿元,保额118.05万亿元,占保险公司总保费的2.08%。
意外险业务能够较好地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的功能,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由于行业基础薄弱,经营主体较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定价缺乏基础,导致意外险价格混乱;二是单证管理不规范、经营数据不真实;三是保险公司对代理销售模式缺乏管控;四是信息系统不完善,部分保单信息未能及时进入公司业务系统;五是存在假保单问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影响了意外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诟病,给行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保监会将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作为监管重点之一。
过去几年,保监会先后出台了20多个文件专门规范意外险业务,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发文超过200个。
各地保监局几乎每年都将意外险领域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
今年年初,保监会又下发《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禁止各保险公司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意险业务,对规范短意险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此次下发的《标准》是保监会在充分调研行业发展现状,系统梳理意外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全面征求行业意见,从规范意外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为目的而出台的综合治理意外险业务的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意外险业务的整顿规范工作,保监会将会有一系列措施,此次下发的《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
随后的一段时间,保监会还将出台多项举措,加大对意外险领域的整顿规范力度。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工作思路?答:意外险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既有意外险领域特有的问题,也有与其他保险产品共性的问题;既与产品本身的特点有关,也与销售渠道和销售模式有关;既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也与行业基础薄弱有关;既有公司管控不力的因素,也与监管制度不统一和监管执行力不够有关。
总体而言,意外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制度缺失和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单证失控、违规承保、经营数据失真、产寿险监管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产生;二是定价基础缺失,行业基础薄弱,导致产品定价过高、销售价格混乱、虚假保单等问题的产生。
因此,对意外险业务的整顿规范,也将从制度规范和强化执行力两个角度,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行业基础建设两个层面,综合治理,规范意外险业务。
保监会整顿规范意外险业务的总体思路是:以制定和执行《标准》为核心,强化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的风险管控责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和经营数据的真实性,规范市场秩序;以保单实时查询为手段,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提高监管透明度,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标准》出台的过程。
答:2007年9月完成航意险改革工作后,我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意外险专题小组,先后赴多家产寿险法人机构、部分分支机构、中介机构以及教育、建设等职能部门调研,系统梳理分析了意外险市场的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规范意外险市场的初步思路。
2009年 4月,专题小组结合近期媒体、社会公众和各保监局反映的问题,草拟了规范意外险市场工作思路和意外险业务经营标准。
由于意外险销售渠道较多,经营基础较差,对意外险的整顿规范影响面大,为增强经营标准的可操作性,专题小组广泛征求了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赴基层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基层保险机构的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均认为意外险市场应进一步整顿规范,目前时机也已成熟,总体上同意专题小组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经营标准,并就有关具体条文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在充分研究吸收各单位建议意见的基础上,专题小组对《标准》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于2009年8月正式下发。
问:请问《标准》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答:《标准》通过强化IT技术在意外险经营管理中的运用,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必须实现系统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实时保单信息查询。
具体要求包括:一是加强单证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单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并建立单证管理系统,从源头上防止基层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利用单证管理漏洞违法违规经营意外险;二是加强出单管理,要求意外险销售必须电脑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三是加强销售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定额保单必须按保费面值销售;四是加强财务管理,要求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记录意外险收支情况;五是提供查询服务,要求经营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必须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六是加强产品管理,统一产寿险公司意外险产品报备制度。
问: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标准》实施以后,消费者如何查询保单信息?查询功能能够从哪些角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答:《标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签发或新注册激活的意外险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也可以在2天后通过保险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内。
由于意外险险种较多,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险种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消费者至少可查询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等信息。
查询功能的推出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假保单的问题。
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监会网站查询保险公司是否合法,进而通过登录公司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从而达到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此外,查询功能的推出,也可以通过引入社会公众监督,加大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规范经营的外部约束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意外险业务和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问:《标准》的一些要求在现有意外险业务经营基础上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例如要求所有系统联网出单,保单信息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等。
这些要求的出台,会对意外险业务产生什么影响?答:《标准》的出台,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目前意外险领域存在的与市场秩序有关的问题。
例如,通过建立公众查询平台,强化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实现保单信息全部进入公司业务系统,能够解决撕单、埋单、数据不真实等问题,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意外险领域的假保单问题;通过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出单系统与单证管理系统的对接,能够解决单证管理混乱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通过加强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责任,能够解决跨区销售、违规代理、无资格代理等与中介销售渠道有关的问题。
此外,《标准》还对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定额保单、卡折式保单、激活注册卡等意外险业务作出了相应规范。
当然,由于《标准》提高了意外险业务的经营门槛,在短期内,意外险市场可能面临重新洗牌整合,但从长远看有利于意外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别是对于主要通过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极短期意外险,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以满足电脑联网出单和保单信息实时进入业务系统的要求,因此从成本和产出的角度考虑,一批销售量不大的兼业代理网点将被淘汰出局,一些规模不大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放弃这一领域的业务。
但从长远来看,规范的过程也是市场培育的过程,有利于行业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问:《标准》发布后,保监会将采取什么措施促进公司贯彻执行?答:为确保《标准》执行到位,保监会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下发配套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按照《标准》要求改造业务流程,升级信息系统,并组织内部验收,对不达标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开展意外险业务。
此外,针对部分公司卡折式业务量较大、占比较高,特别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受制于电话和网络的缺陷,短期内仍有一定需求的现状,配套通知还将给予卡折式业务半年的过渡期。
二是组织达标验收,保监会和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进行意外险达标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公司,将依法限制或取消意外险业务经营权。
三是开展专项检查,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全系统开展意外险业务现场检查,对意外险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是加强后续监管。
持续跟踪《标准》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问:保监会下一步在规范意外险方面还将有哪些措施?答:刚才已经提到,保监会对意外险的规范工作将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行业基础建设两个层面进行。
《标准》的出台只是解决了与市场秩序有关的问题,下一步,保监会还将集中行业力量,完善行业基础数据,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制定意外险纯风险损失率表和残疾给付标准,为产品定价奠定基础。
目前,中国精算师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已启动意外险纯风险损失率表的编制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牵头组织了残疾给付标准的修订工作。
上述两项标准的出台,将为意外险科学定价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逐步改革意外险产品监管,督促保险公司科学定价。
这是一项中长期工作,核心是要求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意外险产品时,详细说明产品定价基础、价格浮动范围、预定的赔付率、手续费率和利润率。
对实际赔付率、手续费率和利润率与报备情况严重偏离的,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机关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认定缺乏定价基础,依法责令产品退市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进一步完善意外险统计信息系统,加强对重点险种的跟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