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出台险资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
浅析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浅析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一、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我国保险资金作为重要的金融资源,一般以长期稳定的方式投资于各类资产,其中包括房地产市场。
据统计,2007年以来,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从2007年底的3.5万亿增长到2019年末的19.9万亿元。
其中,大量投资资金也通过金融市场进入了房地产市场。
据业内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底,我国首家房地产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已经达到 55.56 亿元,其中通过投资房地产市场获得收益的保险资金比例不断增加。
由此可见,保险资金的投资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保险资金的大量流入也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不少影响。
二、保险资金投资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1.对房价的影响保险机构作为巨额资金的集中管理者,其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行为举措必然会对房价产生影响。
一方面,保险机构投资越多,相应的供应量也会增加,造成房价的一定降低;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涉足的地区和类型较少,也有可能会导致某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程度下降,从而增加房价。
2.对土地市场的影响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市场还会间接影响土地市场的活跃程度。
如果保险资金从事土地购买和资产开发,会加重市场流动性的不足,限制竞争机会,导致土地市场出现垄断和不健康的竞争状态。
3.对房屋质量的影响保险资金的广泛涉入房地产市场也会促使一些房屋开发商注重房屋质量和售后服务,提高房屋的安全和舒适性。
一方面,保险机构对开发商的监督能力更强,可以促进开发商切实保证房屋质量;另一方面,开发商为了吸引保险机构的投资,也会对房屋质量和销售后维护提出更高的要求。
4.对房地产市场风险控制的影响保险机构在房地产欠发达地区及新兴市场上的大量投资,会向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一方面,保险机构的投资将为当地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从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机构的投资会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因此,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细化风险分析和应对策略,对于保险机构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重要作用。
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框架初定
中国房地产报/2009年/5月/4日/第009版金融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框架初定本报记者王晓伟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领域的步伐又迈出了明确的一步。
“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目的是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并不会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
我们也不允许保险机构炒作房地产。
”4月29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告诉本报记者。
就在当天上午,袁力作为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持了保监会一季度的新闻发布会。
在会后接受采访时,袁力指出,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主要是购买办公用房、投资廉租房、养老实体和商业物业等等。
这正是迄今为止保监会对于房地产行业一直关注的问题——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范围和投资方式——最为确切的回应。
尽管袁力并没有给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细则出台的具体时间,但他表示,保监会正在研究有关投资政策,按宏观调控的需要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规范投资的范围和投资的比例,确定业务的流程和操作程序,稳步推进试点。
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范围和投资方式的具体说法,对此前遭遇资金寒流的房地产行业而言不啻是一剂强心剂。
“对于房地产行业,尤其是商业地产而言,这是一个好消息。
”易居房地产研究员回建强指出,保险资金的进军房地产可以稳定市场,同时加大了房地产在整个经济中的筹码和分量,意味着政府会更加看重房地产业的稳定。
厘定投资路径据悉,4月中旬,保监会曾召集部分保险公司召开股权投资研讨会,专门讨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不动产的模式和路径,意在于新《保险法》开闸了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后,尽快出台相应的投资细则。
一位参会人士透露,此次研讨会主要讨论如何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不动产领域,为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准备。
但是,“目前尚未确定成形的运作思路,仍停留于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探讨股权投资不动产的范围、运作模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阶段。
”“监管层的意思实际上已经说的很明白了,保险资金一般是用寿险资金匹配持有型物业,这样可以保障比较稳定的收益。
”回建强分析。
据知情人士透露,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更为具体的方式是保险公司进行不动产股权投资,将首先要求成立独立的专业投资机构,并且该投资机构要在立足于保险行业的基础上,吸收社会上的其他资金,实现股权的多元化。
探析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探析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摘要:本文从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及投资现状出发,对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对保险公司自身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分别加以分析,得出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利大于弊的观点。
关键词:保险资金房地产资产错配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及投资现状20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与之前的有关规定相比,明确了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按照保险行业内部的理解。
不动产包括基础设施和房地产。
新《保险法》虽然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予以放行,但在实际操作上,保险公司还要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作为保险资金运用法规的基础性总纲,已交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总趋势更加谨慎,尤其是对险资投资不动产,无论从数量占比还是投资方式,都更加严格。
其中,与人们普遍预计的10%的投资比例上限不同,险资投资不动产占比降至5%。
并且不允许投资居民住房、商业房地产以及参与房地产开发。
在此法规出台之后,涉及险资投资不动产细则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试点管理办法》也将很快推出。
该《办法》将按宏观调控的需要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对投资主体、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模式等进行具体规范,同时确定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强化信息披露。
与保监会的审慎态度不同的是,多家保险公司对投资不动产持积极态度:在实践层面,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积极行动,提早布局。
虽然由于细则尚未出台,险资投资房地产仍然在外围运转,但投资方式已然花样繁多。
在北京金融街、中央商业区一带,带着保险公司标志的高楼大厦越来越多。
保险公司参与房地产市场分析
保险公司参与房地产市场分析一、管理办法的推出继公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近期保监会又公布了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细则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正式进入多品种投资的操作阶段。
二、投资范围与禁止投资按照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不动产包括: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俱全的在建项目;四证加上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取得产权证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强调,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此外,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但是可以投资房地产企业某个项目公司的股权。
另外,股权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
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两个暂行办法还对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三、业内信息1、新规拓宽了商业不动产投资的空间中国保险公司旗下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人民币4.6万亿元,并且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长。
如果保险公司将全部10%的额度都投向商业不动产,则投资规模相当于人民币4,600亿元,也就是685亿美元的潜在需求,而去年的商业不动产投资总规模才为170亿美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31•【文号】保监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80号2010年7月31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80号文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暂行办法
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基金财产。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银保监会等发布的关于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等发布的关于贷款不得⽤于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防⽌经营⽤途贷款违规流⼊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型银⾏、股份制银⾏、外资银⾏:近年来,个⼈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贷款等经营⽤途贷款在满⾜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能⼒等⽅⾯发挥了积极作⽤,为做好“六稳”⼯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持。
但近期⼀些企业和个⼈违规将经营⽤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经营⽤途贷款违规流⼊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加强借款⼈资质核查。
银⾏业⾦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途贷款。
对企业成⽴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要进⼀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业⾦融机构要对经营⽤途贷款需求进⾏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资⾦流⽔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密切关注借款⼈第⼀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
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额较⼤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了解企业情况,进⼀步加强审核。
对通过互联⽹渠道发放的经营⽤途贷款,应满⾜互联⽹贷款管理相关规定。
不得向资⾦流⽔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业的影响与建议
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业的影响与建议作者:王建军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07期摘要: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领域,房地产业作为不动产领域的重要板块之一,引起了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密切关注。
本文主要分析了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业后对各相关利益主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房地产业影响建议一、概述2009年10月1日对于中国保险业及房地产业来说,不只是国庆六十周年纪念日,还是于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
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成为此次保险法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因为这一法规的实施不仅将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而且还会对各相关利益主体产生不同影响。
新《保险法》首次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是因为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长期、保值、稳健的投资特点,所以开放该领域不仅可以发挥保险业的融资功能,而且可以优化保险业的资产结构,并且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虽然以前的保险法并未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但部分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投资不动产,通常做法是以购入自用物业为名,在自用一部分的前提将下其余部分出租,可谓“曲线投资不动产”。
此次国家出台新的《保险法》并不是认可以前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业的种种操作,而是希望运用法律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业的行为,引导和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曾多次表示,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主要是购买办公用房、投资廉租房、养老实体和商业物业等,保险机构不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允许进行房地产的炒作。
二、影响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业,其安全性和增值性将会面临哪些风险?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后,房地产业又将受到哪些影响?会不会进一步推高房价?(一)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影响众所周知,保费是投保人为了给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寻求一份保障而投向保险公司的,所以投保人不希望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投向高风险项目,因为一旦保险公司投资失败,将直接影响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自查不动产投资
11 月 23 日, 银监会就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 理指引》 公开征求意见 (下称征求意见稿) , 此次征求意 见稿共 6 章 39 条, 强调商业银行按照全覆盖、 分类管 理、 实质重于形式、 内控优先、 信息透明的原则建立健 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 规 范开展表外业务, 并加强外部监管。 与 2011 年版的 《指引》 相比, 新版征求意见稿中 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范围进行了扩展, 从之前的担 保类和部分承诺类, 增至担保承诺类、 代理投融资服务 类、 中介服务类、 其他类四类。 征求意见稿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表外业务特 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 未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的, 不得 开展该项表外业务。同时,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 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并建立覆盖所有表外业务的全口 径统计制度, 制定全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对担保承诺类业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 重点监测信 用风险, 关注统一授信执行、 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 数、 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 除了风险监控之外, 信息披露也成必要选项。对于 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不仅详细指出需要信息披露的 内容以及频率, 并要求银行在官网及营业网点发布。 此外, 对于征求意见稿最终成行并下发实施, 银 监会则设置了 6 个月的缓冲期, 给予商业银行时间进 行改正。
监管信号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自查不动产投资
为 规 范 保 险 资 金 不 动 产 投 资 行 为, 防范投资运 作风险, 保监会近日向保险机构下发通知, 要求就不 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情况开展 自查。 保 监 会 要 求, 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应当坚持长 期投资、 价值投资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 避免参 与短期炒作, 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不得 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 不 得向不动产投资项目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不得投 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 业股权 (项目公司除外) 。保险机构以债权、 股权、 物 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 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 于 15 年。 保监会明确,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 要求, 规范完善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 品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 流程和风控机制, 形成风险识别、 预警、 控制和处置的 全程管理体系, 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全面 防范和管理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的 投资风险。 根据通知, 保险机构应当全面自查投资的不动产 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情况。保监会将 对部分机构报送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对填报数据不真 实或隐瞒违规问题的, 将采取取消或暂停不动产投资 能力备案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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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服务器上运行 ,并利用V w r的vpee M ae Shr提供基础设施即服务平 台 ( a ),一 1S a 种 高性 能、可扩展 、按 需的l平 台,快速 、灵活地响应不断变化 的业务需求。 T 云端专属寄存服务主要针对 中小型企业用户 ,帮助他们通过使用云端 资源代替
利率上调0 2 个百分 点,由现行 的53 %提高到5 5% 其j .5 .1 .8 他各档次存贷款基 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 这也 是 自2 0 年底 以来央 行首次 宣布加 忠 . 07 国内通胀 压 力持续增大 是本次央 行加息 的主要考 虑 。因为最近一个
维护 其 自身的服务器 、存储 、操作系 统和 网络 ,从而 更充分 地发 挥其l T 投资 的
最大作用。 第 一线安莱创办人及行 政总裁文立表 示 : “ 我们 非常高兴 能够成 为 由戴 尔提供支持 的V w r 共云端服务 提供 商。在大 中华地 区,基 础设施 即服务 M a公 e ( a )仍 旧是一块新兴 市场。我们非常高兴 能与两 家行业领袖戴 尔和V w r 1S a M ae 合 作共同推 出云端 专属 寄存服务 。该服务把 中小型企 业从 高昂的成本和 I T 维护 的繁琐 中解放 出来 ,同时也为大型公共和私有云端服务 部署打 下基础 。作为企 源自1 0商 业 聚 焦
国家对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要求
【回购协议】险资获准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612 更新时间:2010-09-06 10:22:46 免费法律咨询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回购、回购协议和险资获准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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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继8月份《保险资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二批出台的相关操作细则。
中金公司认为,《办法》的出台表明,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拓宽方面再次迈出坚实步伐,这将为保险公司资金配置的优化和投资收益水平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
明确投资主体及标的保监会表示,两个办法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同时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其一是明确投资主体。
要求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专业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方面达到监管标准,体现了从严管理和能力优先的原则。
为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办法对涉及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其二是界定投资标的。
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不动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
其三是规定投资方式。
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支持保险公司借助投资管理机构的特长和优势,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实现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目标,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浅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浅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在这些投资者中,保险公司越来越受到关注。
保险资金的投资对房地产市场有着怎样的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保险资金入市对房价的影响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市场,大多数都是用于购买房屋、物业等。
在一定程度上,保险资金的投资也会影响到房价的走势。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的研究报告,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市场,对于当前的房价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但是,对于一些热门城市的房价走势,保险资金的涌入有可能会对房价带来短期的上涨,这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保险资金入市对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影响保险资金的入市,也会对市场的运行稳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保险公司集中投资于住房、土地等领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快这些领域的投机性,导致市场易受热点引导、预期波动和资金追捧等影响。
因此,保险公司在投资房地产市场时,也需要注重风险管理和社会责任,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
保险资金入市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保险公司入市投资房地产,也会直接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态势产生影响。
如果保险公司入市资金规模大、单位规模小、持有周期长,则会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
同时,保险公司入市也有可能竞争到一些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产品,如房地产投资信托、私募基金等,对于相关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保险资金入市对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高速发展,保险行业也越来越重要。
房地产市场作为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机会。
当保险公司熟练掌握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和发展趋势时,也可以为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总结总地来讲,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市场对市场稳定性产生的影响比较显著。
保险公司需要注重保险资金的风险管理和社会责任,确保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性。
同时,相对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保险公司入市也为其提供了比较有效的投资机会。
保险资金进入房市利弊
保险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保险还是不保险?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暂行办法:/web/site0/tab40/i140307.htm“9月3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这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尽管按目前的规定,不允许保险资金进入民用住宅的购买和开发,但笔者仍然有理由表示担忧和拿不准:一,尽管中房协等机构的反应比较冷淡,认为对住宅类房价没有影响并有利于增加商业地产供应量,有利于商业地产价格的稳定。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并没有说在点子上。
房地产虚拟化(投资泡沫化、投机占比放大)的推动力不仅仅是资金,资金只是一个推动的条件。
房地产虚拟化是有前提约束条件的,无论商业地产还是民用住宅地产,都受土地供应量的约束。
从未来发展看,土地供量的趋势是收紧而不是放量。
那么,有可能出现以下的影响机制:商业地产开发资金充裕==>土地供量中的商业开发量加大==>土地供量一定的情况下挤压住宅土地供量==>住宅供量增长受到抑制==>继续推高房价、引发房地产市场波动。
二,目前的经济情势下,商业地产也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中国房地产业的风险,起源于中国土地使用制度下的土地资源稀缺,兼有垄断、资金推动、预期高企、炒作投机的助推,使房价短期已经偏离真实房价(具有稳健投资价值的房价),出现泡沫化。
经济复苏如果是稳健的,泡沫成分不大可以靠发展来消化;但在复苏基础不太稳固的情况下,贸然出手,恐怕也会有违保险资产安全性的原则,希望此事慎之又慎:即使已经出台政策,也需要在近期内加强指导和监管,审批需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擦边球,同时切忌大开大放。
笔者也认为,从长远看,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是无可厚非的。
在一个相对均衡和稳定的情况下,保险资金入市的效果应该是良好的。
保险资金进军地产的利与弊_贾瑞果
中国建设报/2014年/5月/14日/第002版观察保险资金进军地产的利与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瑞果自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后,保险资金布局房地产的步子正越来越大。
大量的保险资金正逐步从过去以购置大面积办公物业等方式介入房地产,转向直接加大对房地产的投资,甚至大举增持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的股权。
2013年以来,已有多宗保险资金强势步入地产业行业的案例。
投资不动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途径。
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出台,更是给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行业指明了方向。
但是,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投资房地产以及可能对房地产行业引发的影响,更值得关注。
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行业,主要是财务投资,更多是基于财务投资的资金安全性与高回报这两个角度来考虑的。
众所周知,保险资金运用注重的是资金的稳健、安全性原则,目的是为了获得回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目前,优质的房地产企业拥有大量优质资产,但因国内经济仍然处于“触底”阶段,导致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股权却相对物美价廉,保险公司适时投资该企业的股权,但从财务投资角度考虑就有获得高额回报的机会。
另外,大量的优质房产、物业,可是使房地产企业实现持续的经营和高收益,保险资金对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仅可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也可以获得持续、稳健的利润,即使不抛售股权,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可观的分红。
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行业,将对房地产企业本身产生一定影响。
首先,对房地产企业来言,可以通过较低成本来获得企业发展与扩张所需要的资金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源,从而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强者恒强”。
其次,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先进的管理经验优势,通过和房地产企业的结合,通过协同效应,更好地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房地产企业也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涉足其他领域,甚至可以实现企业战略投资方向的转变。
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给其他投资者带来新的机会。
因为保险资金的特殊性,保险资金运用一直受到严格的监管。
对新保险法向保险资金开放房地产领域的分析及建议
虽然 国 内房 暂 时抑 制对 住 房的 需 求 , 着 市场 信 心的 重拾 , 市 将走 出 低谷 。 险 公 司在 房 地 产 方 面 并 不 具 有 专 业 性 和 比 较 优 势 , 随 楼 与 国外 相 比 , 国内 房 地 产 业 整 体仍 有较 高 的 收 益 率 。
一
地 产 业 整 体 投 资 回报 状 况 稳 定 , 单 一 对 象 的选 择 上 保 险 公 司 但
将 承 担极 大 不确 定性 , 尤其 在 “ 试水 ” , 该 以稳 健 为主 , 资作 期 应 投 1 2 目前保 险 公 司 在房 地 产 领 域 实 际 已有 所行 动 . 方面, 以平 安 保 险 为典 型 的等 十 多家 保 险 公 司一 般都 是 通 为机 构 投 资者 , 房地 产 信 托 基 金 更专 业 , 资 行 为是 基 于 全面 的 投 过 租 赁 、 买 自用物 业 、 过 集 团 旗 下 信托 、 产 管 理 子 公 司变 风 险 收 益 分析 后 的结 果 , 稳 定 回 报率 可达 到7 购 通 资 年 %~8 以 上 , %及 相 投 资 房 地 产 。 据 显 示 , 年 保 险 公 司 购 买 的物 业 , 数 去 已累 计达 其 期 限长 的 特 点 也 正 好 符 合 保 险 资金 期限 结 构 匹配 的 需 要 。
关于某保险资金投资地产项目问题的回复
关于某保险资金投资地产项目问题的回复
关于对客户保险资金投资地产项目问题的回复:1、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商业地产项目、土地储备项目等,但不能投资住宅地产项目。
2、险资投资的模式一般是通过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如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其中债权投资计划又可细分为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基础设施投资债权投资计划。
3、私募基金结构中,险资通过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LP,再通过有限合伙投资最终标的。
4、关于险资的产品类型,险资也应该是要参照资管新规执行。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产品分类)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该产品比例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保险资金的操作实际上与其他资金类似,大资管类产品,只是其在投资范围上收到特殊的监管。
险资投资非上市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
13CHINA REAL ESTATE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 开发端木【点评】此次《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择投资标的,负面清单设置了10项情形给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明确划出红线。
《通知》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保险资金采取“明股实债”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现象并不鲜见,由此产生的隐形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这一政策无疑强化了资金监管的渗透性。
当前,在“三道红线”等高压下,“债转股”融资需求增加。
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将不利于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报告指出,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理念不改,险资进入房地产行业,主要集中在股权、债权类投资,资金不会直接流向房市。
在险资权益性资产入房方面,一方面随着保费的近几年爆发式增长,险资需要寻找给其带来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预期收益率高,风险相对较小,成长性强的产业则会得到青睐,同时险资青睐业绩稳健的价值型上市公司,以获取长期分红和股价成长。
此次《通知》未对投资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应要求,规定目前是禁止投资未上市公司。
这在一定程度上或会加剧险资向上市房企靠拢。
但值得关注的是,已上市房企并不代表着自身当下的财务风险水平就处于较低水平,未来不排除对上市房企的资金监管,可能会通过证监会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升级。
【事件】11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一方面,放开了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划出红线。
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楼市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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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险资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
等待已久的险资可投不动产比例终于出台。
中国保监会5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办法》将于本月31日起施行。
保监会出台规定险资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
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达4.1万亿元。
从理论上讲,险资可进入不动产的资金规模将超过4000亿元,这一规模远远高于之前市场预期。
10%总资产准入楼市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险企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险企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险企上季末总资产的10%。
险资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之前,市场对险资不动产投资上限的预期为5%。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日前,目前《办法》只是从政策上确定一个可投资比例,险资要真正投资不动产还需等待相关投资细则出台。
郝演苏还称,从目前中央政府态度来看,房地产市场要平稳,防止过高,中国保监会作为政府机构,不会在此时有意让保险资金哄抬房地产。
他还表示,相关部门在出台细则之前,应该会先清点各大保险公司的不动产配置情况。
在他看来,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以业务扩展为理由购买办公房,再出租房产,这实际就是间接投资房地产。
“10%的投资比例,必须先把这些已经投资的不动产…摊‟进来,这样的话,比例就没这么多了。
”郝演苏分析道。
股市投资上限仍为20%
《办法》规定,险资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此前,险资的权益类投资上限为20%,但限定了股票和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比例各为10%。
东方证券资深保险分析师王小罡日前表示,《办法》对短期A股形成“利空”,因为市场对险资入市资金的预期是增加到25%。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指出,市场之前预期的25%投资比例,其中包括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
截至今年6月末的数据显示,险资在权益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为15.1%。
7月中旬以来,险资加大了入市力度,因此目前险资实际可入市的资金腾挪空间并不大。
根据出台的《办法》,险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办法》放开了险资投资创业板,但禁止买入被交易所
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但《办法》明确规定:“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
可大手笔股权投资
《办法》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险企上季末总资产的10%。
这是否意味着,今后险资投资基础设施仅能用债权形式,而不能用股权形式?
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项目投资负责人(负责基础设施投资)表示,险资可以根据股权投资形式,进入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办法》,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险企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险企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险企上季末总资产的5%。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办法对险资实现控股股权投资企业作出明确限定,这些公司只能包括: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不能参与创投
《办法》对险资投资也做出一些明确限制,比如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此外,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能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也不能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