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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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见费出单”定义及具体标准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保车辆)。其核心在于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确认并控制。
(一)投保人或代理机构不同保费缴费方式具体操作标准:
1、刷卡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刷卡方式支付保费时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
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2、现金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现金保费后,通过代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3、支票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对以转账支票缴纳保费的保单的保险起期进行限制,即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险公司收到支票,应向投保人出具转帐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业务代码相关联。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保险公司指定专人依据银行保费到账(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书面通知(不得以客户进账回单为依据)在财务系统手工确认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以网银、汇票等方式支付保费的,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二)在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之前,核心业务系统可先生成保单,但保单必须是“无效”状态,在保单收费信息确认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
1、关键时间点定义与逻辑关系
(1)保费收费确认时间。刷卡和现金支付方式的保费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支票等票据支付方式的保费确认时间以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财务系统做人工到账确认为准。
(2)已核“无效”保单生成时间。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时间(系统应自动校验并控制不允许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且必须早于保费确认时间)。
(3)“有效”保单生成时间。核保通过且已作保费收费确认的时间(必须不早于保费确认时间)。
(4)保单打印时间。核心业务系统打印“有效”保单的时间(必须不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和“有效”保单生成时间)。
2、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保费收费确认时间应早于保单起保时间。保险公司应将已核“无效”保单生成时间、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准确到分。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印刷号及保单号实时查询且符合由小到大逻辑关系。
(三)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若自投保操作起10个自然日内,仍未作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注销
该投保信息。
(四)保险公司系统的收费确认操作在投保确认或打印保单后,不能撤销。保险机构在收费确认前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打印交费通知书(标注保单相关信息,并注明该通知书非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凭据),交费通知书须由投保人签章确认。保险公司应将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打印“有效”保单的时间打印在保单上。
(五)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系统收费确认并打印有效保单后,申请退保时,不能全额退还所交保费。保险公司应按短期险扣除相应保费后,退还投保人所交其余保费。
(六)投保人申请批增保费时,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在获取批改保费收费确认信息后,批单方可生效。保险公司要将批改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批单时间、打印“有效”批单的时间打印在批单上。
(七)保险公司应在系统中严格区分代理业务、直销业务和电销业务等,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对不同业务渠道应可分别按照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统计查询。
(八)保险公司系统应将缴费方式和保费收费信息对应起来,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票据付费方式,其他方式不能使用。采取票据结算方式的,系统应对票据收取时间、银行到账通知时间和起保时间自动校验和控制。
(九)保险公司系统应增加相关统计查询功能,保证能
够实时查询保单对应保费的收费确认时间、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等信息。
(十)保险公司应委托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商业车险和代收代缴车船税,并按监管要求与中介机构签定代理协议。
(十一)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
(十二)投保人或代理机构在结算保费时,需将保费缴纳到保险公司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是指保险公司的收入户。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费收入、费用、赔款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提供保费周转金,也不允许以收取代理机构预收保费(或保证金)的方式,人工确认保费收费信息。
(十三)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三级机构(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四级机构进行人工收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