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一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一、筹备阶段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1、筹备申请书。
其内容包括:(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
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7•【文号】民发[1999]50号•【施行日期】1999.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四条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七)机构负责人简历。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审计专用)提请注意: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于2005年2月1日废止,财政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理依据,应当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目录一、综合部分51.偷逃税款52、漏交税款53.欠交税款5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6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6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6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7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79.私设小金库710.公款私存811.违规借贷8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9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914.坐支现金915.白条顶库9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8.经营者违规收费11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1120.私分国有资产1121.挪用公款12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13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13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13二、财政部分13(一)财政1325,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1326.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1427.未及时批复预算1428.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1429.截留、挪用预算收入1530.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531.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1532.虚列财政支出1633.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1634.虚增预算收入16(二)税务1735.越权批准减免税1736.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173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1738.混淆入库级次183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1840.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184l.改变税种入库1842.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1943.税务部门违规退库1944.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19(三)国库2045.国库违规办理退库2046.国库混淆入库级次2047.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2048.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20三、金融保险部分21(一)金融2149.帐外经营2150.高息揽储2151.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21 52.违规占压财政资金2253.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2254.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2255.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2 56.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2257.违规收取额外费用23(二)保险2358.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2359.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2360.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24(三)证券2461.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2462.违规从事自营业务2463.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挪用客户帐户资金25 64.逃汇2565.套汇2566.违规擅自经营外汇业务2567.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倒买倒卖外汇)2668.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问题26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2669.多(少)列概算”267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2671.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2772.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2773.隐瞒、截留基建收入2774.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2875.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2876.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2877.项目应招标未招标29178.违规肢解发包工程29五、企业部分2979.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2980.少(多)转成本2981.少计提(多计提)费用3082.少(多)转材料成本差异3083.少(多)计提折旧3084.少(多)计提贷款利息3085.少(多)计提工会经费3186.少(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187.少(多)计提职工福利费3188.未(少;多)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3189.未(少、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190.未(少、多)计提坏账准备3291.未(少、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292.未(少、多)计提长期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2 93.未(少、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3294.未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3295.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3396.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3397.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3398.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3399.虚报注册资本34100.虚假出资34101.抽逃出资34六、行政事业部分35102.截留(占压、挪用、挤占)预算收入3510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35l0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3610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36l06.截留应拔下级预算(外)款36. 107.向非预算单位拨款36108. 预算内转预算外37109.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37110.乱摊派37111.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38112.应列未列支出38113.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381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39115.违规担保39116.有关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39 117.固定资产帐实不符40118.违规使用发票40119.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存在问题40120.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41121.库存现金额过大41122.个人借用、挪用公款41123.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411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421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421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42127.财务报告不真实43128.违规建设楼堂馆所43129.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43130.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44131.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4413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44133.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44134.无预算采购45135.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5136.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45137.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45138.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46139.虚列支出4614O.违规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46141.擅自设立项目收费46142.无证收费47143.超范围、超标准收费47144.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47l45.超标准列支招待费47146.乱发奖金、补贴、实物47147.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48148.固定资产未入账48七、农业部分49l49.虚报冒领49150.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49151.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49152.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0153.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50154.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50 155.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50156.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50157.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1158.超收耕地造地费51159.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51八、外资部分51160.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1161.挤占挪用资金52162.挪用滞留项目资金52163.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52164.虚列投资支出53165.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顶、追溯期前抵顶等)532166.违规出借项目资金53167.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54168.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54169.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54170.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非国债性质的企业债券)55171.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55 172.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55 173.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56 174.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职工宿合56175.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57176.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57177.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57178.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57179.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58180.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58.一、综合部分1.偷逃税款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关于社会组织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形式
应到人数
反对人数
登记证号
实到人数 弃权人数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批准
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社团名称 机构代码 新增负责人名单 (标明职务) 卸任负责人名单 (标明职务) 现有负责人名单 (请全部列出姓名) 社团内部履行程序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关于社会组织
2021年7月11日星期日
一、社会组织登记的基本情况
1、社会组织的类型和数据
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民间 组织、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以会员为基础 数量:22万
(2)基金会:以捐赠财产为基础,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 的 数量:1390
(3)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社团名称 英文名称及缩写 登记证号 登记时间 法定代表人 单位会员数 理事数 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及邮编 其他社会职务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个人会员数 常务理事数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年月日
承办人 负责人
受理意见 年 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审核
年 月日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
在名称、业务范围上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社团加 以区别
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事先充分征求有关 部门意见。
数量:17.8
合计:数量:39.9万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备案流程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备案流程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按某项业务活动划分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如骨科分会、家具专业委员会、技术培训工作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禁止成立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分支机构,如阳江分会、株洲分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如河源办事处、汕头办事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分支( 办事)机构内部民主推举程序,并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2、有固定的住所;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设立: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务部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更好发挥社团在国家商务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主管社团是指经商务部审查同意,民政部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商会、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基金会等。
第三条商务部对社团实行“归口负责、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研究、制订商务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社团的改革和调整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社团年检的初审工作。
负责确定社团的具体管理方式。
(四)负责社团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社团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职能司局负责社团的业务指导和分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通报国家和商务部关于本行业的有关法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按国家和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团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办理委托社团承担任务协议的签订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审查工作,负责社团召开研讨会、举办展览会、接受资助、开展对外交往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指导社团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应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社团的党务、外事、财务、公文、信息化建设等有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根据社团组成及性质、地位的不同,我部对社团实行直接管理(一级管理)或委托有关单位实行间接管理(二级管理),可接受委托对社团进行管理的单位包括:部有关职能司局、事业单位、社团,其主要职责:(一)接受委托,负责挂靠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务、公文、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
基金会管理规定(3篇)
基金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____%。
第八条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九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十条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____备案。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doc
3715230101401行政许可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业务手册茌平县民政局发布2016-07-06目录一、前言 (1)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二)实施机构 (1)(三)审批对象 (1)(四)审批依据 (1)(五)审批条件 (4)(六)审查材料 (7)(七)审批证件 (20)(八)审批时限 (20)(九)审批收费 (22)(十)审批咨询 (22)三、审批流程(一)收件 (22)1.接收 (22)2.登记 (22)3.编号 (22)4.出具凭证 (22)(二)受理 (23)1.审核 (23)2.补正材料 (23)(三)审查 (23)(四)审批决定 (24)(五)决定书送达 (24)(六)审批流程图 (24)(七)决定公开 (24)(八)归档 (24)四、投诉举报 (25)五、表单及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 (25)(二)审查与决定类 (26)(三)特别程序类 (26)附件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8)2.审批流程图 (29)3.申请表单 (34)4.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101)5.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105)6.受理通知书 (106)7.不予受理决定书 (108)8.变更延续申请书 (109)9.撤回行政审批申请书 (110)10.行政许可代为申请书 (111)11.不予批准决定书 (112)13.陈述申辩告知书 (114)14.陈述申辩笔录 (115)15.听证告知书 (116)16.听证权利公告 (117)17.听证笔录 (118)18.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 (119)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社会团体问题解答
回答: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8、问题;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社会团体问题解答
1、问题:什么是社会团体?
回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2、问题: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程序?
回答:申请程序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0、问题: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21、问题: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受பைடு நூலகம்条件
回答: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回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3.08•【文号】国务院令第400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八日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
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16•【文号】国宗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政府宗教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民宗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为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意义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是我国各宗教共同的传统。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发扬济世利人精神,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但是,与社会的需要和形势的发展相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意义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力度需要继续加大;宗教界参与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管理还不够规范,优势和潜力有待进一步调动和发挥。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号召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
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四条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七)机构负责人简历。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予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
社团基金管理制度
社团基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社团基金的管理,规范社团基金的使用,保障社团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特制定《社团基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管理范围《制度》适用于社团基金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社团基金的获得、使用、监督和管理等。
三、社团基金的获得1. 社团基金的获得主要包括会员缴纳会费、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途径。
2. 会员缴纳会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具体标准由社团成员大会确定。
3. 捐赠和赞助应当经过社团领导小组审查并报批后才能接收,同时要对捐赠和赞助的款项进行专项管理。
四、社团基金的使用1. 社团基金的使用应当严守社团章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用途分配和使用。
除了日常经营开支外,不得擅自挪用社团基金。
2. 社团基金的使用需提前向社团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必须进行申请审批流程并做好相关记录。
3. 社团基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规定。
4. 社团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随意调整项目支出。
五、社团基金的监督1. 社团基金的监督由社团监督委员会负责,并报告给社团成员大会。
2. 社团监督委员会定期对社团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社团成员大会报告审查情况。
3. 社团监督委员会有权对社团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对有问题的使用行为进行追责。
六、社团基金的管理1. 社团基金的管理由财务委员会负责,具体包括社团基金的收支记录、账目清算、资产管理等。
2. 财务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收支记录和账目清算,确保社团基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3. 财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社团成员大会和领导小组报告社团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审计。
七、社团基金的结余社团基金的结余应当按照社团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用于下一年度的预算,也可以用于社团活动或者公益事业。
八、社团基金的安全保障1. 社团基金的安全保障主要包括防盗防火和保密工作,在每年度社团活动结束后,要对社团基金进行彻底清点和整理,确保社团基金的安全。
社工部基金管理制度
社工部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社工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维护社会工作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金管理(一)基金的来源社工部基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业捐赠、社会捐赠等。
社工部应当按照募捐凭证的要求收集募捐款项。
(二)基金的分类和管理1. 社工部基金根据用途的不同分为专用基金和一般基金。
专用基金用于特定项目或者专项事务的支出,一般基金用于日常经营支出。
社工部基金应当由专人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用途分别设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专管。
2. 社工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审计、使用审批、财务报告等,并做好基金的存折、支票等资金凭证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3. 社工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履行基金使用审批、发放、监督和评审职责。
第三章基金使用(一)基金使用管理1. 社工部基金使用应当遵循"审核、批准、领款"的程序。
2. 社工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做到开支有计划、有凭据、有合同、有票据,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3. 社工部应当根据项目和活动的需要,对基金进行合理的调配和转移,确保基金得到充分利用。
(二)基金使用范围和标准1. 社工部基金主要用于社会工作项目的实施、人员工资、培训、物资采购、活动宣传等方面。
2. 社工部基金使用应当以节约为原则,力争做到合理使用、满足需要、足额拨付。
3. 社工部应当根据财务状况和项目需求,制定合理的费用标准和预算,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进行严格审核。
第四章财务管理(一)财务制度1. 社工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审计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清晰透明。
2. 社工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财务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收支管理,做好会计账册、档案和凭证的保存。
(二)账务处理1. 社工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做好资金的收支记录和汇总,形成财务报表,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
2. 社工部基金的使用应当有依据,凭证齐全,收支明细清楚,确保账务处理的合规性。
民政部令第56号——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民政部令第56号——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5.10.29
•【文号】民政部令第56号
•【施行日期】2015.10.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民政部令
第56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5年10月29日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
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管理知识
社会团体管理知识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张伟林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实现这一基本权利;社团管理是国家保障公民实现结社自由的基本措施,也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管理体制与政策法规(一)双重管理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即社会团体由同级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并按行政区域的层级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其中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组成(工作)部门及经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双重管理体制的具体含义是指:1、归口登记。
所有的社会团体均由民政部门实施注册登记,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社团法人地位由民政部门赋予。
2、双重负责。
除由民政部门履行登记职责外,社会团体还应在业务上服从于一个相应的主管部门,称为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和这个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行使监管职责。
3、分级管理。
社会团体按其活动范围(区域)分布,中央(全国)、省、市、县(市、区)各级负责各自所辖范围(区域)内的社团管理。
(二)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工可以归纳为:1、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1)负责社团(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负责社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3)负责指导社团人事、财务管理工作;(4)负责指导、监督社团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5)负责指导、管理社团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6)负责指导、管理社团的涉外活动,包括吸纳境外人士入会,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外代表机构,组织参与在境内外的涉外活动等;(7)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8)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9)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行为,保障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定义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应当经过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和管理规定,接受社会团体的统一领导和工作指导。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社会团体指定,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活动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终止分支机构因故需要终止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分支机构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告社会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监督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八条违规处理分支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社会团体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设立,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
以上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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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民发〖199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抄送: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四条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
(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
(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七)机构负责人简历。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予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材料不具备的,不予登记。
第七条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办理刻制印章事宜。
第八条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归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该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九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基金应纳入社会团体的财务统一管理。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第十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帐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在年检对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
专项基金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根据资助、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其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来源于政府部门资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或者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做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
关作出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决定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本社会团体继续使用,但社会团体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应当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应向该社会团体发出撤销通知书,并同时收缴被撤销
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在其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
或使用完结后的60日内,应持社会团体的申请报告、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注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准
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