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离任审计规定
离任审计规定离任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聘期结束或合同终止后对企业会计报告进行的一项审计工作。
离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确认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离任审计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离任审计的一些规定。
一、离任审计周期离任审计的周期一般为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业绩,即会计年度。
这个时间段可以反映企业的最新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权威的财务信息。
二、离任审计程序离任审计程序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审计,以及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
审计人员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抽样检查,验证并核实相关的财务数据和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并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估,确定其是否能够提供合理保证和风险控制。
三、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需要撰写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该报告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结论,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离任审计报告是一个公开的文件,会在企业的年度报告中公布,供投资者参考。
四、离任审计的法律责任离任审计人员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会计准则或内部控制不力等情况,审计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离任审计的衔接离任审计应与下一任审计人员的上任审计衔接,确保财务报表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上任审计人员需要了解离任审计报告,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审计,发表自己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这样可以保证历年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连接性。
总之,离任审计是保障财务报告真实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可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离任审计人员也需要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单位干部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干部离任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对干部离任前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合法、有效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五条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一)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的经济责任;(二)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管理行为;(三)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离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干部的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法;(二)干部的管理行为是否合规、合法;(三)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七条离任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一)审计计划制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离任审计计划;(二)审计通知:通知被审计干部提交相关资料;(三)审计实施:对被审计干部进行审计;(四)审计报告:编写审计报告;(五)审计决定:根据审计结果,作出审计决定;(六)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离任审计方法主要包括:(一)查阅资料:查阅被审计干部的文件、资料、账册等;(二)调查询问:向被审计干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三)数据分析:对被审计干部的经济活动数据进行分析;(四)现场查看:对被审计干部的工作现场进行查看。
第四章审计结果与处理第九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第十条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概况;(二)审计发现的问题;(三)审计结论;(四)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追究责任。
第五章审计回避与保密第十三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干部有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离任审计制度五
离任审计制度五
离任审计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离职前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公职人员的工作合规、透明、公正,防止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下面是离任审计制度的五个重要方面:
一、离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离任审计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无论其级别或职位。
二、离任审计的程序:离任审计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确定审计对象、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编制审计报告等步骤。
审计程序应确保客观、公正、透明。
三、离任审计的内容:离任审计应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经济责任、行政管理、人事任免、资产管理等方面。
审计内容应覆盖公职人员离任前的全部工作。
四、离任审计的责任主体:离任审计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等。
各级审计机关应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离任前的工作进行审计。
五、离任审计的结果和处理:离任审计应形成审计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公之于众,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是离任审计制度的五个重要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加强权力监督,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中层干部离任审计规定
中层干部离任审计规定
一、审计目的:
以明确经济责任为前提,监督离任干部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单位财产安全完整、管理衔接连续。
通过财务审计,加强和促进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营效益。
二、审计内容:
(一)、离任干部交接事项:
1、由财产主管部门对办公用家具器具进行盘点、监交,并出具鉴定意见。
2、涉及财务核算的部门,对全部帐簿应由任离双方在帐簿启用表有关栏内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3、文件资料应由离任方列出清单向接任方移交。
审计部同时检查文件资料的管理状况。
4、对其他需移交的事项离任方也应在清单中作出相应的详细说明。
5、对以上交接事项审计部签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有效。
(二)、财务审计的内容:
1、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2、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3、责任人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三、审计程序。
1、依据《中层干部及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和党委中层干部任免决定,组织和监理任离双方的接交事宜,填写“干部交接清单”。
2、由审计部发出审计通知书并实施财务审计。
3、审计结束后,审计部撰写出审计报告,对离任干部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向总经理汇报审计结果。
四、审计方法:
1、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验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现场调查了解。
五、本规定由审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审计署离任审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
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篇一: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为了加强对公园内部的监督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及要害岗位勤政廉政,履行职责,制止和查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使管理人员的行为和业绩得到公正评价。
现结合我园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离任审计是对拟担任、交流、免职、岗位调整、辞退、内退、退休的各级领导、管人、管物、管钱等要害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审计对象),在正式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对其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在所属岗位财务收支、经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审核,明确责任并做出结论的内控制度。
二、离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所属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要害岗位(管人、管物、管钱)及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管理人员。
三、及时、全面、如实的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二)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资料;(三)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台帐、相关记录、批复等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五)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合规性证明材料及履职考核情况证明;(六)被审计对象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和手续交接的专门材料;(七)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八)被审计对象任期内,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帐户。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离任审计资料。
九、被审计对象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就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篇二: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使财政职能和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行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门领导离任审计办法初探
财政部门领导离任审计办法初探财政部门领导离任审计对于财政部门干部队伍廉政建设、防止和遏制干部提拔任用中的腐败行为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如何实施离任审计,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审计办法可供借鉴,笔者就此作些粗浅探讨。
一、审计范围与时限乡镇财政所所长、副所长;县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以及直属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均应列入审计范围。
至于审计时限的确定,可因人而异:任职未超过三年的审计实际任职年限;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后三年;组织上有特殊要求且审计手段又能达到的,按要求年限和内容实施审计。
二、审计内容1.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
主要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是否严肃认真,有无打赤字预算、随意增加指标和乱批拨等违纪违规行为;预算内、外收支有无虚报收入、虚列支出,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
对财政支出效益的审计,一是分析财政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二是对重大支出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延伸审计,检查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2.税费征收情况。
延伸审计地税部门组织的各项地方税收和入库情况,重点审计每年第四季度的完税凭证,并和收入台帐相核对,检查有无虚增税收的问题;对国税部门组织和中央税收入库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中央税收入库的真实底数,看有无“拉税”、“买税”现象;查各种行政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看有无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行为。
3.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管理使用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平调、挪用等问题。
4.资产、负债情况。
资产是指财政本身机关会计核算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应收帐款、固定资产等。
通过对资产变化情况的审计,检查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
同时对负责情况进行抽查,审查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假负债,看增减变化情况,明确经济责任。
5.专项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通过被审计单位掌握的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尤其是通过对财政性资金的投向和合法性的审计,准确分析和评价责任人在财政性资金综合管理、运用以及遵守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财务内部审计)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1、综合调查:审计小组通过向其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取得被审计人的基本资料、公司的授权范围、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审计依据、对象与目的
第一条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和公司《稽核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证券交易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任人。
5、固定资产审计:包括投资计划决策、执行情况与综合效果,检查主要投资项目计划、合同、投资核算,以及重要资产购置审批等,有无重大经济问题和人为责任问题;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情况,有无资产不实、帐实不符情况;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处置以及处置收入是否及时入帐等情况。
6、应收、应付科目:逐笔进行帐龄分析,检查坏帐转销审批手续,对相关要件进行复核;调查有无设置帐外帐、小金库、挪用保证金等情况。
3、会计核算与会计基础工作审计:会计凭证、报表、帐册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有无损坏和遗失的情况;各项业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辅助帐簿和补充台帐;经常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控制了成本,管理是否到位;工资、奖金与福利的分配是否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发放情况和报批(报备)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用工和超额发放的行为。
1、有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
2、有无为客户透支情况;有无挪用客户债券的情况;有无非法融资情况;
3、有无超范围经营和未经审批开展业务情况;
4、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在各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范本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离任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严肃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和集体经济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离任前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对离任人员的财产、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检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承担,审计机关要依据职责,全面开展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可靠。
第五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第二章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程序第六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立档案: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机关与离任人员之间的协议、调查取证材料、审计报告等。
(二)信息采集: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离任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财产、收入、支出等,可以通过调阅文书档案、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
(三)核查比对:审计机关应当对离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依据调查取证的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对离任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综合评价,明确问题和追究责任。
(五)送达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至离任人员,并告知其享有申诉、申请复核的权利。
(六)追责处理: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报告的结论,依法依规对离任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问责处理,可以追究刑事、行政、经济等责任。
第三章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保障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确保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明确组织责任、人员配备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源,提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通知文号:银发[1999]200号颁布日期:1999-06-15 执行日期:1999-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1997年5月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含监管办事处、营业管理部)、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重要业务部门是指资金、财务、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四条离任审计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时的必经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正、副行长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深入论证、集体讨论的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三)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情况,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不当等问题应负的责任;(四)信贷资金管理、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对本单位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应负的责任;(五)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负的责任;(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文件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和政策情况,对于任人唯亲、用人失察、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华通讯社•【公布日期】1998.04.27•【文号】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施行日期】1998.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发文[1998]厅字第37号)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亚太总分社:《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已经社党组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为了更真实更全面地反映离任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清离任者与接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根据中纪发[19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计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
2.先从总社直属企业开始试行,逐步扩大范围。
第二条审计对象上述单位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及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在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和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减状况;在任期间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流失、损失、转移、浪费等问题;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漏记问题;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真实,有无挤占成本、乱摊费用、隐瞒或虚报利润问题;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审计办法1.离任审计工作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实施。
凡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局、经理部负责提前提供拟离任领导干部的名单。
驻社审计局根据被审计对象名单制订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二级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审计;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由部门领导提出离任名单,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摘要:三审计围与审计容八条审计容包括财会计责任、营管理责任、财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其他审计事项等,、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各审计事项责任情况,审计调方法包括并不限、综合调审计组通向其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取得被审计人基、公司授权围、营管理及财状况等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依据、对象与目条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部控制指引》及《关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部控制若干措施见》和公司《稽核管理制》有关要制定规定二条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证券交易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责人、财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业责任人三条审计目对审计对象任任职期所承担济责任和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和评价客观反映被审计人任营管理状况和营绩效出具审计结论二审计组织四条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稽核部门责组织实施根据要公司稽核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五条审计组由公司总稽核或总稽核授权代表、相关业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主审组组长六条审计组组长责审计项目组织和管理责编制审计方案,协调审计工作进,责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等七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程遇到重问题应及向公司稽核部门和公司总稽核报告三审计围与审计容八条审计容包括财会计责任、营管理责任、财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其他审计事项等九条财会计责任审计容、财收支各项财收支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审计各项财收支是否建立严格部控制制和各项开支标准收支是否及入帐是否履行审批程序额开支是否集体策和讨论财收支包括主营业收支、其他业收支、营业外收支等情况、金管理审计审计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定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金划拨、使用是否有关审批和授权手续有无挪用和批准使用金行;有无变相质押帐户与金情况;银行存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保管是否齐全完整现金余额是否合规必要要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3、会计核算与会计基础工作审计会计凭证、报表、帐册容和要是否合会计准则规定有无损坏和遗失情况;各项业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公司财会计制是否建立了相应辅助帐簿和补充台帐;常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控制了成管理是否到位;工、奖金与福利分配是否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发放情况和报批(报备)是否致有无计划外用工和超额发放行、债权、债和其他往项目审计审计债权债和往项目形成原因和相关合协议审计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并与合、协议和相关收付款单位相致有无挂帐挪用金和利用往设置帐外帐、金库等行;是否存潜债权、债风险相关销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及进行清理和催收是否产生坏帐必要应向债权、债与其他往单位发函进行询证5、固定产审计包括投计划策、执行情况与综合效检主要投项目计划、合、投核算以及重要产购置审批等有无重济问题和人责任问题;固定产实物管理情况有无产不实、帐实不情况;固定产报废审批、处置以及处置收入是否及入帐等情况6、应收、应付科目逐笔进行帐龄分析检坏帐销审批手续对相关要件进行复核;调有无设置帐外帐、金库、挪用保证金等情况十条营管理责任审计、任期主要济和业指标完成情况审计任期营目标是否明确确定营目标是否兼顾了、外部条件和环境变化是否对目标进行了量化、分、制订了必要措施、管理状况审计检和测评部控制制是否健全是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重业策程序是否合控原则是否合理、合法并规定程序审批;各项业开展有无存风险隐患有无违法、违规行员工工作是否得到培训和指导员工情绪是否正常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3、检任期目标完成结按年复核各项主要营目标和营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营目标是否达到了公司要;关键岗位是否履行了各项管理职能主管人员工作分工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工作是否有效;作责人是否履行了对骨干、员工培养责任团队精神和凝聚力是否合公司化精神十条财法纪与证券法纪责任审计、任期产、债、损益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无隐瞒、截留收入、滥支成、变相报销等问题是否存“虚盈实亏、少盈多报”问题、有无挪用、拆借金、其它债人担保问题3、有无严重违犯证券法纪并给公司带危害违法乱纪活动十二条对证券营业部责人及财责人离职审计其他有关事项、有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金情况;、有无客户透支情况;有无挪用客户债券情况;有无非法融情况; 3、有无超围营和审批开展业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各审计事项责任情况四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和方法十三条审计程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守密原则保持应有职业谨慎和稳健责态发表综合见要恰当性原则十四条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提出申请或受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定进行十五条审计组进前5工作日应向被审单位送达《部审计通知》并做必要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要向审计组提供有关审计调信息被审计人应提交面《任期述职报告》《任期述职报告》容包括但不限、所岗位任职情况概述、任期我评价包括任期营目标完成情况、任营管理方面主要工作及管理创新等评价;部控制体系及有效性评价;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制情况评价3、任期营管理方面重了事项和了济责任以及人责围其它遗留、事项、对任涉及公司商业保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审计人必须承诺保密责任十六条审计调方法包括检、调、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以取得充分、适当审计和实证据审计调方法包括并不限、综合调审计组通向其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取得被审计人基、公司授权围、营管理及财状况等、现场调通现场工作座谈、有关件等了其部控制制落实、工作实绩、存问题和风险隐患等并根据要进行必要合性测试3、数据分析与审计事项有关件、合协议、营计划检业活动记录检有关帐册盘重要产和有价证券等、访谈包括组织部关键岗位工作座谈和走访上级主管单位、业关部门、重要客户等外部访谈五审计报告十七条审计工作结束应先提交审计报告草稿并征询被审计人见存异议审计组应就异议事项作出进步核实十八条审计报告必公司稽核总部审定报公司总稽核签发离任审计报告要()重要提示()被审计单位概况、任期营管理目标及完成情况(3)对被审计人职业与管理素质评价()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业管理、财活动及其他方面等责任事项调和责任界定(5)对被审计人综合评价(6)审计见和审计提示(7)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签(8)报告附件十九条对审计发现其它重违法、违纪行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其他二十条离任审计工作完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组织有关工作事项移交工作并形成面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应办理移交手续和相关工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件、印鉴、合人债权、债手续重要业档案和客户拟议报批和待批事项其它尚完结工作事项二十条规定发布日起实行二十二条规定由稽核总部责释。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指在公职人员离任之后,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防止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维护国家财务安全、保障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构建、目标和实施等方面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管理越来越复杂。
一些公职人员在职期间有可能涉嫌贪污腐败行为,对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建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迫在眉睫。
这一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响应全球反腐败的大潮,强化我国反腐倡廉建设。
二、制度构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框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建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和规范以及监督审计工作的执行。
2.审计范围:对离任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涉及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财务管理、资金使用、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等方面。
3.审计方法:采用抽样调查、资金追溯、资产比对等方法,收集、分析离任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查找潜在的贪污腐败问题。
4.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完成审计工作,并制定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准确地反映审计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制度目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目标是:1.保护财政利益:通过审计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离任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可能发生的贪污腐败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2.强化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意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存在可以提醒公职人员,他们所担任的职务离任之后依然有可能接受审计的监督。
这将促使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不敢贪污腐败。
3.增强政府管理效能:通过审计工作,可以对政府管理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推动政府机构不断优化改革。
四、制度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实施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设置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独立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机关,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一种对离任官员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的制度,目的是确保离任官员在官员任职期间所处的财务管理状况和究责,防止财产侵占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呈上升趋势。
尤其在一些基层单位,相对管理宽松,财务管理不太规范,更容易形成贪污腐败的问题。
针对这种现象,建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决定性的举措,可以减少贪污腐败问题的发生。
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应明确审计的准确生效时间,即官员离开工作岗位后,应在最近的时间完成对其财务管理活动的审计,审计的内容可以包括:官员工作期间的财务支出模式、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务管理规定是否完善规范等等。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深入细致地了解被审计单位进行的财务支出和实际财务收入,明确每一笔支出的用途和来源、真实性和合规性,并且查证每一笔活动的后续发展情况,以确保每项活动被审计的准确性。
在实施中,一些离任官员往往发现收入少,自己的财务管理不规范,这也许是出于侵占贪污等不当行为的结果。
应通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针对官员个人财务问题,形成治污的震慑作用。
同时,通过出现一些迟交或未交统计报表、减出合理性、不按自制规定支签等问题,检查官员对自己财务管理的完善情况及时性与合规性。
确保这些问题的解决,防止官员的财政经济活动进一步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由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和明确,才能将其真正实施。
一方面,有必要完善监管机构。
例如,在财务审计过程中要增强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能力,才能清楚地了解在地方经济环境中官员吸蜜的情况,更好地监管财务收支等。
另一方面,应更加充分地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要有一些良好的党委、纪委调查制度,确保监管机构早听早知、早治早防,并吸纳其他公众和独立新闻机构代管财运并搜集财务数据,从源头上对被审计人员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对于贪污腐败现象的严重程度,更要通过审计加强监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是指在官员或领导干部离任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它的目的是确保离任官员或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经济行为合法、合规,并对其进行经济责任追究。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计程序和标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审计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可信。
2. 审计事项和范围:审计应对离任官员或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包括其财产、收入、支出、资产等方面的情况。
3. 审计结果的追究和处理: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及时追究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4. 审计报告和公示:审计结果应编制成审计报告,并及时向公众公示,增加审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对官员或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预防和查处贪污、腐败等不法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的安全。
同时,它也可以促进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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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离任审计实施条例
离任审计实施条例为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项目及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同时通过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特制定本条例。
一、离任审计的审计对象1.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范围:(1)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决策层成员。
(2)三级公司总经理。
(3)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总经理、各产业集团财务中心总监。
(4)经控股公司(或产业集团)总裁审批,需审计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离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第一责任人任职超过三个月,其他岗位任职超过半年。
二、离任审计的审计期限与回避1.监事会审计部自审计通知书下达一个月内,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2.离任审计的回避管理:(1)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2)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被审计人员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3)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审计委员会确定。
三、离任审计的内容对第一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任职期间所负责的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1)各项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尤其是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经营增长状况等运营类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2)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财务收支等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合规性。
(4)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与重大(或重要)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5)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
(6)是否存在侵蚀股东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离职时工作交接是否完整、正确,交接应包含以下内容:(1)述职报告(包括任期内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2)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3)个人保管的业务资料、工作记录等。
(4)其他需交接资料。
3.离职时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4.任职期间商务活动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接,包括对外融资、保证、担保、应收款项等手续是否移交完毕。
5.其他需审计事项,如:离开系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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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使财政职能和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行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发生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任情况时,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以及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部机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司处级领导干部,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
重点审计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前一年内,已由监督检查局进行过内
部监督检查,其后未发生实名举报情况的,可以免于离任审计。
第五条离任审计工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实施离任审计时,抽调有关业务人员,组成离任审计小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
第六条离任审计主要是对如下内容进行审计:
领导干部在本职位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离任审计程序
(一)立项及组织。
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由人事教育司提出离任审计工作任务,报部党组批准后实施,并成立离任审计小组。
离任审计小组根据确定的工作
任务,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和审计项目计划,报人事教育司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通知。
离任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驻部监察局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审计纪律要求。
(三)现场审计。
离任审计小组查阅有关文件、会计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四)确认事实。
离任审计小组实施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于5日内将本人的书面意见随同审计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组。
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离任审计小组应当进一步核审、取证。
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
离任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会同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共同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评价及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抄送驻部监察局。
第八条离任审计要求
(一)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离任审计小组的要求,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小组的工作,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组。
(二)离任审计小组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提供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
关的资料;有权检查与被审计人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三)离任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对离任审计小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离任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事教育司请示汇报。
(四)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审计回避制度有关规定,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离任审计小组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应查清其相关问题,并分清其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人事教育司应当将离任审计结论,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及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归入干部考核档案。
离任审计结束后,人事教育司应根据审计结论与被审计领导
干部进行谈话,通报审计情况。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分别移送驻部监察局、机关纪委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