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民政局下发文件的附件表格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马政秘〔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29日马鞍山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24〕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以上,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以上,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行动(一)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聚焦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机械、航空、船舶、印染、汽车、家电等重点行业,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重点方向,全面摸排设备更新需求,分行业确定设备更新重点,统筹有序推进重点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起重机械、叉车等更新和技术改造。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民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与《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民发〔2020〕116号为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实施40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实施40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实施40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3年实施40项民生工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27项民生工程继续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廉租房与公租房保障、城乡医疗救助、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贫困残疾人康复、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沼气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清洁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安置房建设、城市综合整治、市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人民调解及法律援助、慈湖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27项民生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40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12〕28号)规定执行。
二、新增6项民生工程(一)建设美好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奖补。
从2013年开始,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总体目标,以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兴业富民、土地整治和管理创新“五大工程”为重点,每年重点培育建设48个左右中心村,治理改造70 个左右自然村。
(二)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加强流浪救助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救助能力;开展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散居、集中供养孤儿分别按每人每月600元、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马鞍山民政局下发文件的附件表格
附件1:老年人救助帮扶服务入网用户登记表申请人(本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老年人救助帮扶服务入网协议书甲方:河南省社区便民服务网络中心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商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无偿服务与被服务的合作关系,甲方为更好更规范的服务乙方,根据中心规定,甲方根据乙方注册申请的信息和乙方所提供个人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同意乙方入网到河南省社区便民服务网络中心—老年人救助中心。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严格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作为甲方被服务的对象,因此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提出的所有合理要求。
第三条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签订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使用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老年人救助帮扶服务入网协议书》。
第四条由于甲方是隶属于市民政局主管下的民非单位,对乙方的服务是全部免费的,因此甲方声明以下几点:1、乙方在申请加入本中心时所填写的《老年人救助帮扶服务入网登记表》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对乙方的《老年人救助帮扶服务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录入、返回乙方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生效。
3、乙方申请注册时,应详细阅读入网需知的相关内容,及时、准确掌握产品使用。
4、乙方注册成功后不得无故向甲方提出救助或拨打骚扰电话,如有此情况发生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当乙方向甲方提出救助的同时,由于乙方家属或委托人自身原因甲方无法取得联系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当乙方向甲方提出救助的同时甲方也已通知相关的医疗机构,由于医疗机构的耽搁或误诊等原因导致意外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乙方发出救助信息,但相关部门救助不及时造成乙方出现意外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因线路、网络、供电等设备出现故障延误接听电话导致乙方发生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马政秘〔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马政秘〔2016〕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34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现将《马鞍山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公共服务清单主要内容。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和服务指南。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市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施行公共服务清单。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是政府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把严格施行公共服务清单作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要坚持“政府端菜”和“群众点菜”双向发力,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
要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公共服务清单管理。
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促进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数据共享,着力推动公共服务清单落地见效。
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能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服务清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0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0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马政[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50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09]18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市政府决定,2009年实施50项民生工程。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推进原有的40项民生工程(一)按照“巩固、规范、完善、提高”的要求,认真落实《关于实施和完善三十项民生工程促进马鞍山建设的意见》(马政〔2007〕23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马政〔2008〕21号)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农家书屋”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加快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积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统筹城乡就业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大力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推动科技进社区进乡村工程、积极推进有线数字电视工程、实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程、支持农村建立村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组织、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和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深化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加快金家庄部分地区居民搬迁步伐、对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给予补助等38项民生工程。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8•【字号】马政办秘〔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8日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办〔2022〕6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3〕67号),全面优化工作机制,扎实推进防灭火一体化,持续提升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森林火灾风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优化工作机制,强化防控责任(一)压实属地责任。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加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深入破解森林防灭火工作在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力量建设、科技支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压紧压实属地责任。
结合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市涉林重点乡镇全面落实“1站1队1库”(1个应急站、1支应急队、1个应急库)建设,借助国债项目资金,持续提升基层应急能力。
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考核问责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采石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22
•【字号】马政办〔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
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监管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马政办〔2020〕18号)同时废止。
三、《目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内容、规模
标准及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内容自动调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各司(局):为引领和推进民政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进程,更好地服务于民政政策创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发展趋势,制定了《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政策创制工作中将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列入计划,以进一步提高民政领域档案资源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国家积累更多的档案财富。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民政专业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类别名称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民间组织管理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社会组织评估档案、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档案民间组织管理局文书档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档案*、印章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新闻宣传报道档案、出版社书稿档案办公厅优抚安置类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档案优抚安置局社会救助类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城乡医疗救助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社会救助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档案政策法规司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类村级组织档案#、城市社区档案#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会计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职工住房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合同档案规划财务司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类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地名档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档案*区划地名司难民安置档案、国际合作项目档案国际合作司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管理类福利彩票档案、慈善项目档案#、社会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福利企业认定管理档案、康复辅具业务档案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人事档案、科研档案*、学校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人事司社会事务类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公墓审批档案、殡葬环境监测档案设会事务司社会工作类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档案、志愿服务记录档案社工司注:1.上表中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特有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非特有的档案。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领导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点的通知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领导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办[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领导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系点的通知(办[2007]31号)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分工变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市领导乡镇人口计生工作联系点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建立市领导乡镇人口计生工作联系点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动员和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内容1、指导联系点进一步落实“乡负责、村为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提高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基层党组织建设、经济发展三位一体。
2、指导联系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了解掌握联系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重点掌握人口出生、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等情况。
3、指导并参与关爱女孩和“生育关怀”行动,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每个责任单位要联系帮扶2-3户。
4、协调解决联系点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难点问题,促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三、几点要求1、高度重视。
建立市领导乡镇人口和计生工作联系点,是市委、市政府加强农村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市领导抓好联系点的各项工作。
2、抓好落实。
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协助抓点市领导具体做好指导、督查等工作。
马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马政办[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马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24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马鞍山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实现《马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马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目标,有效地提高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率,预防传染病、降低出生缺陷和影响婚育疾病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知情自愿坚持婚前医学检查知情、自愿。
婚姻登记机构在提供宣传的同时,动员婚姻登记当事人自愿接受规范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充分了解自我或双方的身体状况,知情做出结婚、暂缓结婚、暂缓生育、限制生育的决定,知情选择如何采取优生优育的措施等,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健康。
(二)优生优育,预防疾病婚检主要是针对影响婚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进行的。
通过婚检、咨询、指导和有效的健康教育,让婚姻当事人正确对待疾病,了解优生优育相关知识、传染病相关知识等,促进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
(三)免费婚检、政府补贴对所有自愿参加婚检的当事人,按卫生部婚前保健规定的项目实施免费检查、咨询、指导,增加免费的艾滋病检测项目,婚检规定项目费用由政府、婚检机构共同承担。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6.05.10•【文号】[86]民办字第43号•【施行日期】1986.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民政部关于更改婚姻证件内芯水印等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6〕221号)取代)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1986年5月10日(86)民办字第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设计制定了《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式样;还设计了《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式样,现随函发去,请按所附《关于式样的说明》的要求安排印制。
为了避免浪费,各地原使用的《结婚证》、《离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可继续使用,待用完后再更换新证。
更换新证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民政部民政司备案。
附件一:关于式样的说明一、规格:八种式样均统一用16开的尺码。
即:《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为16开对折使用;《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为16开正反两面使用;《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为16开单面使用。
(《婚姻状况证明》为16开,另加存根)。
今后,结婚登记档案为《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婚者加离婚证件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登记档案为《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马政〔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支持5G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2日支持5G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提升全市5G网络基础设施水平,深化5G在各领域的应用,培育壮大5G产业,赋能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建设,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一)统筹5G网络建设规划编制。
将5G基站站址、机房及管线、电力等配套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相关规划。
市级统筹编制全市5G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各县政府组织编制本地专项规划,规划成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内容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土地利用、交通设施建设等规划有机衔接,切实解决基站建设选址难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马鞍山分公司,各县区、开发园区)(二)开放公共设施。
依法推动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宇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
推动学校、公路、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站、地铁站、医院、桥梁、市政绿化区、展览馆、公共地下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向5G等公共网络设施免费开放。
机关、事业单位免费开放所属非涉密楼宇及公共区域,为5G网络基础设施布置提供便利。
在推动市政路灯杆、公安监控杆、城管监控杆、电力塔等公共设施免费开放的基础上,推广应用集智慧照明、视频监控、交通管理、环境监测、5G通信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智能杆。
各有关单位要免除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推进5G铁塔、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社会化共享和集约化利用。
马鞍山市民政局、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
马鞍山市民政局、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马民文[2009]100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民政局马鞍山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10.30【实施日期】2009.10.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马鞍山市民政局、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民文〔2009〕100号)当涂县、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慈湖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依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通知(民保字[2009]32号)要求,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我们制定了《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经市领导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民政局马鞍山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通知》(民保字[2009]32号)要求,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及时、高效、公正、适度的原则。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马鞍山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今年3个城区社区居委会任期已届满,须进行第二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的民主进程,在本次全市3个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中进行直接选举试点。
为确保试点工作和换届选举工作的圆满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借鉴《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外地成功经验,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增强广大居民参政、议政意识,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基本原则1、依法办事。
全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调整。
2、规范程序。
严密社区居委会的直选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按照区、街道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每一个步骤都不可缺少。
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选举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花山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马政办秘〔2016〕27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花山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花山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马政办秘〔2016〕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同意马鞍山市花山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函》(皖民地函〔2016〕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花山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依法操作。
在机构撤并组建、人员安排、财产移交划转等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公平公正。
(二)精简高效。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行政机构组织设置,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建设服务型政府。
(三)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人员安排职级相宜,群众利益得到合理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统筹兼顾。
坚持一手抓区划调整,一手抓日常工作,实现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平稳顺利完成,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一)主要内容。
1.撤销花山区慈湖乡。
将其管辖的恒兴村划归金家庄街道办事处管辖;团结、同意2个村划归塘西街道办事处管辖;蔡村、上湖2个村划归江东街道办事处管辖;曙一、林里、太来、联农、杨家、昭明6个村划归慈湖街道办事处管辖。
2.设立花山区濮塘镇。
将霍里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凤山、双板、濮塘、黄里4个村和濮塘居委会划归濮塘镇管辖。
(二)相关政策。
1.人员编制。
(1)原慈湖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聘用人员由慈湖高新区负责统筹安排;原慈湖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慈湖高新区管理服务。
(2)综合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因素,通过调剂的办法,核定濮塘镇行政编制19名、事业编制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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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老年人救助帮扶服务入网用户登记表申请人(本人签字)年月日
附件2:
老年人救助帮扶服务入网协议书
甲方:河南省社区便民服务网络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商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无偿服务与被服务的合作关系,甲方为更好更规范的服务乙方,根据中心规定,甲方根据乙方注册申请的信息和乙方所提供个人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同意乙方入网到河南省社区便民服务网络中心—老年人救助中心。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严格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作为甲方被服务的对象,因此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提出的所有合理要求。
第三条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签订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使用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老年人救助帮扶服务入网协议书》。
第四条由于甲方是隶属于市民政局主管下的民非单位,对乙方的服务是全部免费的,因此甲方声明以下几点:
1、乙方在申请加入本中心时所填写的《老年人救助帮扶服务入网登记表》
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对乙方的《老年人救助帮扶服务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录入、返
回乙方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生效。
3、乙方申请注册时,应详细阅读入网需知的相关内容,及时、准确掌握产
品使用。
4、乙方注册成功后不得无故向甲方提出救助或拨打骚扰电话,如有此情况
发生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当乙方向甲方提出救助的同时,由于乙方家属或委托人自身原因甲方无
法取得联系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当乙方向甲方提出救助的同时甲方也已通知相关的医疗机构,由于医疗机构的耽搁或误诊等原因导致意外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乙方发出救助信息,但相关部门救助不及时造成乙方出现意外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因线路、网络、供电等设备出现故障延误接听电话导致乙方发生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当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免费电话话费出现错误时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只提供的是固定电话机不涉及任何费用,话费如有误请咨询中国移动。
10、当乙方在入网期内如有信息变动,乙方家属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及时更改信息或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11、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或操作失误及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无法及时拨打救助电话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本条甲方免责条款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条款之规定。
第五条协议的终止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如乙方欲终止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通知甲方。
第六条甲方将对乙方的全部个人及家属或委托人信息采取严格保密制,不对外公布泄露。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河南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河南省安泰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中心乙方:
签章: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3:
河南省社区便民服务网络中心加盟申请表
附件4:
加盟协议
甲方:河南省社区便民服务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甲方特向乙方提供信息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加盟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的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合同期限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在同等条件下续签合同。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向乙方优先提供服务信息的义务(乙方经营范围之内
的)。
乙方需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与服务评价及督导。
2、甲方作为信息提供者,向乙方无偿提供信息服务,乙方接受
甲方监督,为全市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3、甲方为乙方服务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培训完毕测试合格者发
放岗位从业资格证书,编入甲方加盟企业服务人员名单中。
4、为维护甲方服务质量和单位形象,甲方要求乙方配备统一的
服务工牌。
5、甲方会对乙方的服务进行全程监督(价格、质量、服务时间
等),以保证被服务者能享受到更好的服务。
6、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公司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及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7、乙方要保证能在24小时内对客户进行相应的服务(除预先约
定好的时间外),如果不能,应及时告知甲方。
8、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一份相应的服务内容价格表,以便于甲方
进行相关的调整和监督。
9、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对客户不得做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不得做出损害客户利益的事情,如果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服务不到位或违法的事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进行服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乙方要确保服务质量,若服务过程中有什么遗留问题要积极解决。
11、如有需要,乙方应在服务单(或收据)上给用户注明保修期限。
12、乙方领取的服务单(或收据)必须填写完整(见服务单填写样例),字迹清楚,不可随意涂改,并让服务对象签字按手印确认。
13、乙方服务完成后及时与甲方联系,主动说明服务结果,以便甲方进行回访查询。
14、乙方对客户要有礼貌,不得出现侮辱、欺骗、甚至威胁客户的现象。
禁止在用户家吃饭、喝酒、吸烟,使用或拿取用户东西.
15、乙方在服务过程中,要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保证在整个服务过程中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和不协调现象,如有问题可向甲方进行咨询,甲方负有协调责任。
16、甲方拥有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源的使用、发布权,并对乙方的信息在发布方式、排列方式、内容繁简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修改,对乙方违背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原则的信息有其删除权。
17、乙方依照工商、税务、安全、质检等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标准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18、因乙方经营活动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和投诉的,乙方选择要求甲方协助调解和非诉解决,调解不成的,乙方可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9、乙方在协议期间未发生服务纠纷,在其退出加盟后一个月内退还全部质保金。
20、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河南省社区便民服务网络中心加盟企业”进行服务,或以“河南省社区便民服务网络中心加盟企业”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21、乙方不得在服务范围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免责条款
1、因网络障碍,电脑“黑客”破环或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信息存储、发送失败等情况,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严格遵守家政服务行业内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背,乙方需对产生的任何损失责任负全责。
五、争议的解决规定
如果产生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从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河南省社区便民服务网络中心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主题词:居家养老通知
抄送:各街道、社区。
河南省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16日印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