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义务教育法素质教育由政府倡导到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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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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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盛毅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三个基本特征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涉及很多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正在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本章主要介绍《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过程、立法原则、法律地位以及义务教育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并通过案例分析明确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实施的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于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一、立法过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政策出台,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教育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为了在我国实施义务教育,1984年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着手准备起草《义务教育法》。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起草工作的进行。在起草工作中,有关同志搜集整理了我国有关实行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历史资料,学习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普及教育的方针、政策,总结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普及教育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参阅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文献,结合我国的现代化需要和实际国情,草拟了《义务教育法(草稿)》。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反复修改,力求使《义务教育法》既能体现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又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便于在实践中贯彻实施。经过两年多的起草工作,《义务教育法(草稿)》基本成熟,1986年 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解读
特权和垄断的存在,又衍生 出了霸道作风和教育领域内 的腐败。民办学校被压缩生 存空间,无法与公办学校公 平竞争;个别好学校、特别 是学校领导盛气凌人的作风。 于是腐败滋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列为一项 重要工作。2005年初教育部发布的《2004年中 国教育事业发展状况报告》:2004年全年我国 撤减小学3.17万所,初中973所,共计减少中 小学4万多所。
就近上学成为奢望 家庭教育支出增加辍学现象加剧 寄宿学校无力配备一些基本设施 布局调整被错误地理解为“撤并” 和“减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三、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缺陷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年限是衡量国家现代文明水平 的重要标志。
苦了农村:农村乡级财政能力不足,县际之间、乡 际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基 础教育的贫弱地位始终没有根本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教育不公平首先暴露出的是特权思想和公权垄 断。一批政府重点扶植的优等学校,垄断了当 地几乎所有优质教育资源,包括经费、师资、 学生等。权、钱,还有教育资源的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义务教育法 解读

义务教育法 解读

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

护航的作用。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

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制讲座讲稿

《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通过实施的,20年来这部法律在我们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的改革,使得我们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有很多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一些制度规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财政投入不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是困扰我国义务教育的一个根本问题。本次法律修订这是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第二,就是关于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最开始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来的。大家对素质教育有很高的期待,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推移,大家对素质教育认识的深化,现在对素质教育的内涵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所以,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明确地规定了我们素质教育一个总的指导思想。第三,就是要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这也是大家最关系的问题。我们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和发展不均衡而引发出来的。所以这也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校园安全的问题、教材的问题等等。在1986年第一部诞生20周年的时候,今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同学们新学年开学之机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0我作为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副校长,今天很荣幸有这么一个机会,来和在座的同学们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谈一谈我自己学习《义务教育法》的一些体会。今天,我主要向同学们汇报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义务教育法》,我先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义务教育?

第五章 我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章  我国义务教育法

总则 学生 学校 教师 教育教学 经费保障 法律责任 附则
一、总则
(一)立法目的及背景 1、立法目的: •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2、立法背景
国外义务教育法制定及实施情况
国别 德国 日本 法国 义务教育法 制定年份 1872年 1886年 1833年 义务教育法 名称 普通教育法 小学法令 基佐法案 初等义务教育 完成的年份 1888年 1907年 1925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 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连宁 :新义 务教育法的一大突破是: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 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 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 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 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 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 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 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 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 ●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三次修改 的基础上,形成《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还 就征求意见稿向曾提出过议案、提案的740名全国人大 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 府、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 ●2005年8月,侯自新、乔守玮等22位领衔提出修 订《义务教育法》议案的人大代表应邀到京,与全国 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 财政部等有关部委的领导同志,共同商讨有关修订 《义务教育法》的问题,开创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 一个先例。 •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 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 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

_义务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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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免杂费
▪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指出,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 西部农村所有中小学生实施了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 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
近75亿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占65亿。西部农村4900万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已享受到免杂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因为中
到1982年世界上有16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情况
义务教育年限 4年
5年
6年
7年
百度文库8年
国家数
1个
义务教育年限 9年
12个 10年
37个 11年
8个
8个
12年
国家数
33个 35个 5个
4个
(三)义务教育的目标
▪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 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 第一节 总则 ▪ 一、 立法目的及背景 ▪ (一)立法目的 ▪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二)立法背景
国外义务教育法制定及实施情况
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初等义务教育
国别 制定年份 名称

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1.引言

1.1 概述

义务教育法是指为了保障每个公民接受基本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定。自2006年起,中国开始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通过对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国政府致力于解决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推动全体学生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中国的教育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一项法律,更是一项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权益的法规。通过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得以强制实施,确保了每个学生在合法的年限内接受基本教育。这不仅使得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也为每个学生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发展。

在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中,中国政府注重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等。同时,学生也有义务完成学业、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活动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学生的权益,促进了其全面发展。

尽管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教育资源不均衡、义务教育质量不高等。因此,未来义务教育法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政府应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和分配,提高教师的培训和素质,加强学校管理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1.2 文章结构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

在本文中,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展开对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的阐述。首先,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通过对中国义务教育法进行概述,引起读者对该法律的关注。其次,在正文部分,将从义务教育法的制定背景入手,介绍该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影响法律内容的重要因素。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将详细解释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的主要条款和规定。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强调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性,解析该法律对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积极意义,同时探讨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整篇文章将围绕以上结构展开对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的全面分析和阐述。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一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

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

护航的作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所有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发展。以下是对义务教育法的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一、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背景

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大里程碑。这项法律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义务教育法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全民教育权利,保证了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为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1. 义务教育范围: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每个学生应接受初中毕业后的学校安排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的教育。

2. 学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网络,确保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同时,要积极发展各类适应地方特点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校。

3. 费用: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公费,由政府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学生及其家长的费用,对贫困家庭学生还应提供生活费的帮助。此外,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对农村

留守儿童和孤儿的特殊帮扶政策。

4. 教师: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应保证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5. 家庭:义务教育法强调,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随意拒绝、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此外,家长还要履行保护和教育子女的义务,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管理。

义务教育法详解

义务教育法详解

义务教育法详解

一、引言

在中国,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义务确定的基本教育阶段,旨在保障

每个孩子接受基本的教育权利。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中国

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本文将详细解析《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

二、义务教育的概念和范围

1. 义务教育的定义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是指国家对少年儿童

实行的连续的、系统的基本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

2. 义务教育的年限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其中

六年为小学教育阶段,三年为初中教育阶段。

3. 义务教育的主体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儿童和

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和

管理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法中的重要条款

1. 公益性质的要求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公益性质的教育,

必须以公有学校为主体,推行统一的、完全的、标准化的课程。

2. 公费教育的保障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保障义务教育的公费性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各级政府提供义务教育财政拨款。

3. 入学的自动接收制度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对

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实行入学的自动接收制度,个别特殊情况

除外。

4. 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调整资源

配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措施,努力实现城乡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

分配,缩小地区间、学校间的教育发展差距。

5. 学生权益保障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素质教育相关知识点

素质教育相关知识点

素质教育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素质教育由此被确定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长远方针。

2006年修订(2015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标志着实施素质教育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国家意志。

1、什么是素质教育(内涵)

素质教育观是与应试教育观相对的一种教育观,是把教育活动目的指向“素质”——人的全面素质的教育观。素质教育观认为,教育活动应当指向人的整体的、全面的素质发展,使人的整体品质、全面素质得到提升。基本内涵为:(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2、素质教育的实施

素质教育的实施贯穿于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同时也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素质教育是连贯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教育活动。是终身的,不是对特定阶段、特定学校提出的要求,而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提出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86.04.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施行日期】1986.07.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作者:吴又存高虹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时代背景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客观而言,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全民族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所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

据了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学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可以说是涉及人群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实施程度和教育质量如何,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更关系到全体公民素质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如此,如何修改义务教育法,使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一直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关注。仅2003年就有1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到目前为止,十届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最多的议案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感慨地说,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也是她感受民主氛围最浓的一次修法。

素质教育:由政府倡导到国家意志——全国人大常委柳斌、教育部基教司司长姜沛民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素质教育:由政府倡导到国家意志——全国人大常委柳斌、教育部基教司司长姜沛民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量 的推 动作 用 。
素质教育写进法律 , 首先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 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 , 经
过多 年 的实 践 已经 为全 社 会 所 普遍 接受 , 升 为人 民的普 遍 意愿 和 国家 意 志 , 上 成为社 会 各方 面和 教 育工 作 者必 须践 行 的法 定义 务 。
了规定 , 从一定程度体现了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负担 的要求 。不允许设置重点学校 、 非重点学 校 的规定 , 既体现 了教育均衡发展的思维 , 又体现 了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的要求。
姜沛民: 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 对素质教育 的实施提 出了更加 明确的法律要求 , 通篇
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主要体现在 : 1新的《 . 义务教育法》 申了促进学 生全面发展 的教育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学校应 当 重 把德育放在首位 , 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 的社会实践活动 , 形成学 校、 家庭、 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 德教育 体系, 促进学生养 成 良好 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 习惯 。 再次强调了教育工作 的本质不仅仅是传授知识 , 而在于教书育人 、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2 新的《 . 义务教育法》 强调 了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理念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一 是新法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平入学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二是新法强 调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 和非 重 点班 。保 障学 生入 学后 也 要享 有相 对公 平 的公共 教 育 资源 和待 遇 。三 是规 定教 师在 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 注学 生的个体差异 , 关 因材施教 ,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3 新的《 . 义务教育法》 更加突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时代的 发展 、 科技的进步 , 对传统的教育思想、 教育方法、 教育模式提 出了严 峻的挑战 , 越来越要求 学校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学 习的兴趣 、 态度和习惯 , 培养和保护学生对未知的好奇心和勇 于探索 的精神。这是事关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的基础和关键 , 也是着眼于国家 和民族未来的战略考虑。 4 新的《 . 义务教育法》 把注重基本教育质量提 到新 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我 国义务教育基本完成 了普及任务之后 , 整体上面临着 由注重外延发展向更加注重 内涵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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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义务教育法:素质教育由政府倡导到国家意志2011年11月07日 星期一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帮助 | 留言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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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义务教育法:素质教育由政府倡导到国家意志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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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突破在哪里?

素质教育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实施的长远性


柳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会长):素质教育经过20年的发展,我把它分为3个阶段。从1985年至1993年,是素质教育的酝酿和讨论阶段。1993年,素质教育被写进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写进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文件。


从那时开始到第二次教育全代会,素质教育主要处于区域性实验探索阶段。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国务院决定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进迎来新的机遇。1999年到现在是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的阶段。


2006年新法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这就把素质教育由一种政府倡导行为转变为国家意志,这种法律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从政府、教育部门倡导实施到法律保障实施,这是一次非常大的转变。


姜沛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一大亮点就是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对素质教育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这会对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素质教育写进法律,首先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


其次,推进素质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

质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质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三,素质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育行为。


要提高依法推进素质教育的思想意识,就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宣传和自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与之不符的各种政策规定,把整个教育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素质教育、依法保障素质教育、依法规范素质教育的轨道。

正确理解和把握《义务教育法》关于素质教育的立法宗旨


柳斌: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修订当中,全国人大代表、常委委员讨论时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大家都认为素质教育太重要了,只有按照素质教育的观念形成教育发展的方式方法,形成新的育人模式、才能真正提高教育质量,使面向全体学生、让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落到实处。

《义务教育法》第1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在第3条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素质教育。


第3条不仅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把它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教育方针是国家对教育培养目的、教育政策、教育方式方法等重大问题总的规定。不同时期,教育方针有不同的内容、要求,有不同的特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法律规定表明,素质教育应该是21世纪初的教育方针。素质教育的概念是针对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的,是这个时代的特殊要求。法律里的规定体现了时代精神。


第34条,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作了法律性规定,明确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强调了要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等一系列要求,而片面应试的做法则是违反这些要求的。


第35条,对如何保障素质教育实施作出了法律规定。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这是推进素质教育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办法。


第36条,针对应试倾向、忽视德育的问题,专门写了一条,要加强德育。第37条,从保障学生课外活动的角度强调加强体育、美育活动,以利全面发展。



法律里面很多条款都体现素质教育的精神或要求。从第38条到第41条,对教科书作了规定,从一定程度体现了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不允许设置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的规定,既体现了教育均衡发展的思维,又体现了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的要求。

姜沛民: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素质教育的实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要求,通篇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主要体现在:


1.新的《义务教育法》重申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再次强调了教育工作的本质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而在于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新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了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法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平入学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二是新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入学后也要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教育资源和待遇。三是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3.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对传统的教育思想、教育方法、教育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越来越要求学校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态度和习惯,培养和保护学生对未知的好奇心和勇于探索的精神。这是事关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础和关键,也是着眼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战略考虑。


4.新的《义务教育法》把注重基本教育质量提到新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国义务教育基本完成了普及任务之后,整体上面临着由注重外延发展向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由注重普及向更加注重提高质量的新的阶段的转变。新法在多处反复强调学校办学条件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规定学校和教师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规定教科书要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保证质量等等。这一系列新的规定,集中反映了义务教育进入新阶段后以提高质量为主要任务的新要求。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必须着眼于提高基本教育质量。因为青

少年学生素质的养成都是在系统和严格的知识学习中实现的;反过来,学校教育的目的也不只是学习知识,而是应当看重学习过程中基本素质的养成。

加大依法治教力度,实现素质教育发展目标


柳斌:素质教育应当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内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曾经说过的一句话。如果我们都能依法治教,素质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目标就一定能逐步实现。如何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我有以下建议:


首先,各级政府都应当重视,政府要带头倡导,组织学好法律,贯彻落实好法律。什么是硬法,什么是软法,一部法律贯彻实施了就是硬法,一部法律即使规定得很具体,很有针对性,如不能贯彻实施,不依法办事就是一纸空文。


最近教育部发布《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就规范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资源配置,规范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等作出了规定。采取加大行政作为力度,这将会对切实推进素质教育产生重要作用。

其次,要研究总结20年的实践,尽快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制度。

再次,尽快改革考试制度和招生制度,这是牵推进素质教育的牛鼻子。


最后,全体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校长、教师要转变观念。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正确合理的教师校长评价制度,以及与政绩相联系的工资晋升制度。

姜沛民:我们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为首要任务。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战略高度,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素质教育的核心,努力贯穿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精神,以弘扬民族精神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注重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强化基础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以班主任为重点,大力加强师德建设。


2.以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推进教育信息化为工作平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制度化措施,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要实施者,教育信息化是新时期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平台。我们必须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方向,完善措施,加快推进。尽快建

立和完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课程体系、教学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快构建面向全体教师的业务提升平台和制度化建设;利用远程教育把优质教育资源、示范课更大范围地向农村辐射,大面积地提高农村地区教学质量。


3.以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为当前工作的切入点。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目前,人民群众对学校教育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学生的课业负担过重,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时间得不到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出现诸多问题上面。当务之急是要普遍开展学生的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团队精神、竞争意识和良好心理素质,提高学习效率、改善学生生活状态等综合效果。


4.以改革考试评价制度为突破口。考试评价制度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也是现行学校工作的重要的指挥棒。在总结各地近年来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要加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中考改革,将学生成长记录纳入综合素质评价范围,促进日常评价结果与毕业考试评价相结合。积极推动高考制度改革朝着有利于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方向发展。


5.以加强教育督导体系建设为组织保证。着力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教育督导队伍,按照若干所学校设立一位专职教育督学的国际惯例,切实负起辖区内督促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迅速扭转目前行政监管不力的状况,通过全方位、强有力的监督,把素质教育的实施转变成硬任务,确保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计划的贯彻落实。


6.以形成全社会的强大合力和良好环境为重要保证。《义务教育法》关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也是规范社会各方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应当提高按照素质教育要求领导教育工作的能力,树立和宣扬符合素质教育的政绩观、教育观、人才观,提高全民族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意识,形成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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