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案例分析-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吗word版本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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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工厂职工。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工厂工作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出院后,李某某向其所在工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厂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某随后向所在工厂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工厂以李某某已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了部分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四、案例分析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七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厂应当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工厂拒绝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中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合同中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规定越来越受到关注。

这些规定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规定的相关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养老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劳动者在退休后提供经济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在劳动者退休时支付养老金。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享受应有的福利。

然而,劳动合同中的养老保险规定并不仅仅局限于雇主的义务,也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这意味着劳动者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以确保自己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

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各项福利,例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除了养老保险,劳动合同中还包含了其他社会保险的规定。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劳动者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旨在帮助劳动者应对各种风险和困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这些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劳动合同中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和退休后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

这些规定不仅仅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也是国家法律的规定。

因此,双方都有责任遵守这些规定,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总是如此理想。

在一些企业中,雇主可能会违反劳动合同中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规定,不按时缴纳保险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保险待遇。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中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规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险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险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险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福利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加,劳动合同中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险规定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劳动合同中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内容和对雇主和雇员的影响。

一、养老金规定的重要性养老金规定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一项福利保障。

对于雇员来说,养老金是他们在退休后的重要经济来源,能够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对于雇主来说,养老金规定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也能够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二、养老金规定的内容养老金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缴纳比例: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雇主和雇员的养老金缴纳比例。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和雇员各自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养老金缴纳责任。

2. 缴纳基数:养老金的缴纳基数是指计算养老金缴纳金额的依据。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缴纳基数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雇员的工资水平来确定。

3. 缴纳方式: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养老金的缴纳方式,包括缴纳频率和缴纳渠道。

通常情况下,雇主会在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养老金金额,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缴纳。

4. 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时间。

养老金的计算通常是根据雇员的缴纳年限和缴纳基数来确定,发放时间则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三、社会保险规定的重要性除了养老金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规定也非常重要。

社会保险是一种全面的福利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社会保险规定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保障雇员在遭遇意外或疾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和赔偿,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四、社会保险规定的内容社会保险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缴纳比例: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和雇员各自应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缴纳责任。

2. 缴纳基数: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是指计算社会保险缴纳金额的依据。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缴纳基数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雇员的工资水平来确定。

劳动合同不交五险一金

劳动合同不交五险一金

劳动合同不交五险一金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包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特殊约定,不缴纳五险一金,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信息:-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2. 合同期限:- 明确合同的类型,如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者的职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

5. 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6.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明确双方同意不缴纳五险一金的条款,并说明原因及双方的共识。

7.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8.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9.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0. 其他约定:- 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1. 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生效条件等。

12. 签字盖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签字或盖章。

请注意,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五险一金,这种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

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

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1. 引言劳动合同是一种雇佣关系的法律约定,旨在确保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雇主可能会试图规避社会保险责任,不按照法定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本文将探讨签订劳动合同但不交纳社保的影响和合法性。

2. 劳动合同与社保的关系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在遇到工伤、生育、医疗等风险时能够享受相应的保障。

3. 签订劳动合同但不交纳社保的影响3.1. 雇主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但不交纳社保,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行政处罚:雇主可能会被劳动保障部门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诉讼:雇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权益,雇主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社会评价:不履行社会责任的雇主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对企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3.2. 雇员的权益受损如果雇主不按照法定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雇员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未能享受到社会保险提供的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障。

•未能获得合法的退休金待遇。

•面临就业岗位稳定性的不确定性。

4. 合法性问题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以一些理由试图规避社会保险责任,例如员工只是临时从事短期工作、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待遇等。

然而,这些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除非特殊情况下有合法依据。

5. 如何解决问题5.1. 增加监管力度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对雇主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意识雇员应提高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雇主的违法行为。

劳务合同避开社保

劳务合同避开社保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与劳动合同相比,劳务合同更注重服务成果,而非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劳务合同避开社保的可行性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然而,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其签订的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

2. 实际操作(1)明确合同性质。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以此规避社保缴纳义务。

(2)细化工作内容。

在合同中详细描述工作内容,确保其符合劳务合同的特征,降低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3)明确报酬方式。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方式,如按项目、按时间、按成果等,避免以工资形式支付报酬,从而降低社保缴纳义务。

三、劳务合同避开社保的风险1. 法律风险。

如果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缴纳社保、补缴欠缴社保、支付滞纳金等法律责任。

2. 社会风险。

不缴纳社保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引发社会矛盾,损害用人单位的声誉。

3. 诚信风险。

劳务合同避开社保有悖诚信原则,容易导致双方信任度降低,影响长期合作。

四、建议1. 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性质,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降低法律风险。

总之,劳务合同避开社保的做法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谨慎对待。

在追求降低成本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用劳务合同免交社保

用劳务合同免交社保

一、劳务合同免交社保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其本质是一种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劳务合同可以免交社保。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免交社保:1. 劳务合同期限较短,且不具有连续性。

如一次性维修、清洁等短期服务。

2. 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

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可以协商一致,明确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

3. 劳务合同中的服务内容不属于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如个人提供的技术咨询、设计等。

二、劳务合同免交社保的合理性1. 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部分中小企业来说,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较高,可能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免交社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2. 满足劳动者需求。

部分劳动者可能因为个人原因,如暂时不需要缴纳社保、不愿承担社保费用等,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免交社保。

3. 适应市场灵活性。

劳务市场具有较强灵活性,免交社保可以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在合作过程中的需求,有利于市场资源配置。

三、劳务合同免交社保的风险1. 法律风险。

如果劳务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属于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或者双方未明确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2. 道德风险。

免交社保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如疾病、失业等情况下的保障不足。

3. 社会风险。

劳务市场的不规范发展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制度失衡,影响社会稳定。

总之,劳务合同免交社保在法律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免交社保的条件,以规避潜在风险。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监管,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

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

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是一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社保的重要性、不交社保的后果以及劳动者和企业应如何正确处理这一问题。

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社保的重要性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社保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以下重要性:1. 保障基本生活:社保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尤其是在失业、疾病、工伤等情况下。

2. 促进社会公平:通过社保制度,可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3. 稳定社会秩序:社保减轻了因疾病、失业等原因造成的社会问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不交社保的后果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将面临以下后果:1. 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

2. 信誉损失:不交社保的行为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影响其在市场上的形象和竞争力。

3. 劳动者流失:劳动者可能会因为缺乏社保保障而选择离职,导致企业人才流失。

正确处理方式1.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社保缴纳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

在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确保社保制度的执行。

总结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给企业带来了风险。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劳动合同是用于约定雇佣关系的重要文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在劳动合同中也应该明确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以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险保障。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相关问题。

一、社会保险权益的合理安排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这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

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退休后获得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合理规定退休待遇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在就医时享受的社会保障福利。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和福利。

失业保险是为劳动者提供失业期间的经济支持和就业援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并规定劳动者在解雇或失业时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和援助。

工伤保险是为劳动者提供工伤或职业病发生后的医疗救治、伤残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保障措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确保劳动者在工伤或职业病发生后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应待遇和赔偿。

生育保险是为劳动者提供生育期间的医疗援助和经济补贴的社会保险制度。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并规定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援助和经济补助。

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计算方式劳动合同中还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时足额缴纳给相关社会保险机构。

劳动者也应按时足额缴纳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其享受到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

对于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资基数的确定方法。

企业不可和职工约定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

企业不可和职工约定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

企业不可和职工约定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养老保险旨在为职工提供一个安稳的养老生活,同时也是一项财政支出的大头。

为避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和职工达成违法约定,损害职工的权益和国家的财政利益,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规范,同时加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一、企业不可和职工约定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催缴,并将其列入信用记录。

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工都有权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企业和职工之间不可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企业和职工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可能带来的后果1. 损害职工权益养老保险是职工的重要社会保障,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将直接损害职工的权益。

一旦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足或未缴纳,到退休时享受养老金的数额将极为有限。

这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的生活质量和自我价值实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将产生消极的影响。

2. 危害国家财政利益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公共制度,是国家对老年人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障。

企业和职工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将严重损害国家财政利益。

一旦用人单位或职工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规避缴纳养老保险费,就会导致社会保障体系出现缺口,严重损害国家的财政和稳定发展。

3. 增加企业经营风险企业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是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导致在社会上的名誉受损,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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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玉国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刘玉国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

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求,但老板说,自己这里是私营企业,不像国有企业,不承担办理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同时老板还说,如果想上保险,就自己去上,公司不管这件事。

王晓听后很疑惑。

问题:1、需要强制城镇私营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吗?请说出理由(3分)答:实行强制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刘玉国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刘玉国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供销社认为:刘玉国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刘玉国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

企业可以和职工约定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吗

企业可以和职工约定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吗

企业可以和职⼯约定规避养⽼保险费缴纳义务吗劳动是体现⼀个⼈价值的重要⽅式,有些⽤⼈单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附带有⼀些约定条款,让员⼯不购买相关的劳动保险,如养⽼保险等,企业的这种规避养⽼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做法合法吗?下⾯店铺⼩编为⼤家作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见,企业必须为职⼯按时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在职⼯调动时,应办理养⽼保险的转移⼿续。

养⽼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

所谓养⽼保险(或养⽼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丧失劳动能⼒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活⽽建⽴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保险是社保的⼀种,为员⼯缴纳社保是⽤⼈单位的义务,不可以约定规避缴纳养⽼保险。

《劳动法》社会保险和福利相关条款如下:第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社会保险基⾦,使劳动者在年⽼、患病、⼯伤、失业、⽣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条社会保险⽔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平和社会承受能⼒相适应。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来源,逐步实⾏社会统筹。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社会保险(三)因⼯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额⽀付。

第七⼗五条国家⿎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进⾏储蓄性保险。

第七⼗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可以不缴纳五险吗

劳动合同可以不缴纳五险吗

标题:劳动合同可以不缴纳五险吗?在我国,社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减轻职工因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劳动合同可以不缴纳五险吗?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减轻职工因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称为“五险”。

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而社会保险则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补充协议。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合同必须缴纳五险的原因1. 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险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减轻职工因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3.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通过为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制度有助于减少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劳动合同不缴纳五险的风险1. 法律责任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详细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依据。

而在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尤为重要,它涉及到劳动者的福利保障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

下面将详细探讨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首先,在劳动合同书中,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是必须明确规定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以上五项社会保险,以及缴纳的比例和金额。

此外,还应规定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即哪些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其次,在劳动合同中,应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明确缴纳的时间节点。

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拖欠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发生。

第三,劳动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

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要求等。

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这些条件,以确保劳动者能够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劳动合同还应规定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等具体金额或比例,以确保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中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规定。

例如,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情况,劳动合同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并明确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这样一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助。

总之,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缴纳方式和时间、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等内容,以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

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

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的问题1. 背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部分企业可能会存在不交纳社会保险的现象。

这种现象可能对员工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可能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问题。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分析。

2.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 影响企业不交纳社会保险,可能会对员工造成以下影响:1.员工在遇到意外或者疾病时,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2.员工在退休后,可能会面临养老金不足的问题。

3.员工在失业、生育等方面,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4. 解决方案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不交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与企业进行沟通,了解原因,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如果企业拒绝缴纳,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投诉。

3.如果问题无法解决,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5. 注意事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认企业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可以与企业进行沟通,要求企业在合同中注明。

3.在签订合同前,可以了解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政策,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6. 结论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不交纳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行为,可能会对员工的权益造成损害。

员工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权益。

7. 维权途径员工在发现企业不交纳社会保险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工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人民法院:如果劳动仲裁无法解决问题,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社会保险机构:员工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咨询和投诉,寻求帮助。

劳务合同避免社保条款

劳务合同避免社保条款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行业逐渐兴起。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会在合同中加入避免社保条款。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劳务合同避免社保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二、劳务合同避免社保条款的违法性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合同避免社保条款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2.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保障的重要途径。

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义务,使劳动者在面临风险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劳务合同避免社保条款的表现形式1. 明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愿放弃。

2. 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否则无法签订合同。

3. 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部分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声称已经为劳动者购买了相应的保障。

四、应对劳务合同避免社保条款的策略1. 劳动者拒绝签订含有避免社保条款的劳务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如发现合同中有避免社保条款,应拒绝签订,并向用人单位说明相关法律规定。

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如遇到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查处。

3. 寻求法律援助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寻求帮助。

4. 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能力。

五、结语劳务合同避免社保条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提高警惕,拒绝签订含有避免社保条款的合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参考上海高院: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参考上海高院: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参考上海高院: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基本案情】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与某社区事务所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某在某社区从事社区相关工作。

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

2018年9月27日,社区事务所向马某某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马某某女士:根据相关文件,社区事务所与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

由于您无法到社工事务所领取相关材料,我们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一并寄给您,请注意查收”。

同日,社区事务所为马某某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

马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社区事务所支付马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劳动仲裁委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对马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马某某对此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马某某于1963年9月27日出生,至2018年9月27日已满55周岁,且马某某、社区事务所一致确认马某某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因此,在马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社区事务所据此书面通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不妥。

由此,马某某要求社区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之时,双方签有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马某某出生于1963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已年满55周岁,社区事务所于2018年9月27日向马某某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

劳务用工合同规避社保

劳务用工合同规避社保

标题:劳务用工合同规避社保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与部分员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发现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案例分析1. 劳务用工合同规避社保的违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用工合同规避社保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劳务用工合同规避社保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劳务用工合同规避社保的规避方法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下是一些合法的规避方法:(1)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法用工。

(2)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权益。

(3)优化用工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降低用工成本。

三、总结劳务用工合同规避社保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对于违法规避社保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务合同免除社保

劳务合同免除社保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以此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劳务合同免除社保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地位平等,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2. 劳务合同的内容为提供劳务,不涉及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3. 劳务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标的,具有一次性或短期性的特点。

二、劳务合同免除社保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

”由此可见,劳务合同并非免除社会保险的法定依据。

2. 理论依据:从理论上讲,劳务合同的本质是提供劳务,而非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不能直接免除社会保险的责任。

三、劳务合同免除社保的可行性尽管法律上不支持劳务合同免除社保,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仍然采取这种方式。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劳务合同免除社保的可行性因素:1. 误解: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存在误解,认为签订劳务合同可以免除社会保险责任。

2. 成本考虑:社会保险费用较高,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3. 缺乏监管:目前,我国对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尚待加强,部分用人单位利用监管漏洞,规避社会保险责任。

四、结论综上所述,劳务合同免除社保在法律上不具备合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然采取这种方式。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强劳务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使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遵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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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玉国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刘玉国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

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求,但老板说,自己这里是私营企业,不像国有企业,不承担办理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同时老板还说,如果想上保险,就自己去上,公司不管这件事。

王晓听后很疑惑。

问题:1、需要强制城镇私营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吗?请说出理由(3分)答:实行强制办理养老保险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刘玉国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刘玉国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供销社认为:刘玉国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刘玉国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

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

双方争执不下,刘玉国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玉国的请求。

刘玉国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1、如果你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如何裁判?请说出理由。

(3分)答:正确。

本案中,刘玉国于1985年4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第8条规定,刘玉国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事实上,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3%的款项,便是刘玉国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15%。

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否则违反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之规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设计原则是什么?(6分)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3、该案例中涉及的是什么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与养老保险金缴费模式?(6分)答:现收现付式与给付既定模式案例分析:在城镇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加养老保险吗?案例描述:河南籍的农村小伙子江之平和他的四个伙伴从201X年到北京某大学的食堂工作已经快6年了,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小工等工作。

201X年6月,该大学的后勤工作进行改革,需要辞退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部门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伴都在辞退范围。

在办理辞退手续时,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伴发现,6年以来学校没有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

所以办理离职手续时,江之平代表其他伙伴向学校的后勤部门提出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学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学校是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江之平等工人只是学校临时雇佣的农民工,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

江之平等人一方面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一方面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学校和江之平等农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江之平等6年来应缴纳的保险费用一次性补偿给江之平等人,双方以此解决了争议。

问题:1、试结合本案例分析养老保险的广覆盖原则?(3分)答:教材P175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答:教材P171-1723、我国企业职工选择哪一种养老保险责任承担模式?(6分)答:责任分担型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要强制办理吗?案例描述:王晓于201X年6月受聘于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会计工作。

但是工作至今企业都没有给他办理养老保险。

王晓很担心,询问同事是否办理了养老保险,大家也都表示企业没有给自己办理。

于是,王晓就代表该企业的其他同事向老板提出了希望办理养老保险的要第3条明确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是强制办理的,否则就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对于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职工而言,他们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答:教材P171-1723、请说明养老保险设计中的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6分)答:教材P176 案例分析: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案例描述: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供销科科长。

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

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潘强回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

同年12月,潘强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

1996年1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

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问题:1、如果你是仲裁委员会的法官,如何裁判?请说出理由。

(3分)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查明上述事实后,经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①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申诉人在上海期间治病的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②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2、医疗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答案:教材P202-2033、简述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的特点是什么?(6分)答案:教材P210案例分析:试用员工也有权享受医疗期吗?于当地还没有实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企业还应当负担职工的部分医疗费,日用化学厂应当按照本单位医疗报销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为楚某报销部分医疗费。

同时,在楚某享受治病的医疗期期间,还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病假工资。

2、在有关法规中,对医疗期如何规定?(6分)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处于失业状态。

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案例描述:楚某到某日用化学厂应聘成功后,与该厂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申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

刚上班的第10天晚上,楚某和妻子下班后一同前往幼儿园接女儿回家。

走到自己家楼下时天色已黑,加之楼道内的电灯损坏,楚某只能抱着女儿摸黑上楼。

可就在上楼时楚某突然一滑,致使身体重心失控,跌倒后滚落到楼下,造成右腿骨折,怀里抱着的孩子也受了重伤。

妻子赶紧喊来邻居,把楚某和孩子送进了附近的医院。

就在楚某住院治疗期间,日用化学厂以“合同试用期内楚某出现意外,身体状况己不符合工厂的要求”为由,决定解除与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拒绝为楚某负担医疗费用。

楚某得知日用化学厂的这个决定后非常不满。

他认为,厂方在其受伤未愈的情况下,既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又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一气之下,躺在病床上的楚某当即委托了自己的妻子作为代理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1)要求撤销日用化学厂作出的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2)要求日用化学厂按照厂内医疗费报销规定为本人报销医疗费。

(3)要求日用化学厂给予本人3个月的医疗期。

日用化学厂的领导对楚某提出的仲裁请求持反对意见,认为楚某在试用期内非因工负伤,造成骨折后需要住院治疗,此时其身体状况已经不符合工厂的要求,所以,厂方有权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又因为楚某在试用期,不是本厂正式职工,所以也不应当享受医疗期和医疗费报销待遇。

那么,问题:1、日用化学厂的观点到底对不对呢?请说出理由(6分)答:不对。

本案中,日用化学厂以"楚某在试用期内,"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主张楚某不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是不正确的。

该厂应当给予楚某3个月的医疗期,并应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在楚某享受医疗期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由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可见,医疗期并不以试用期为否定条件,而是以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决定其享受的医疗期待遇。

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至少应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案例分析:医生违规,谁来管理案例描述:某农资公司职工康某因患肺炎在定点医院住院,病愈结算时共花费6000多元。

康某没有多想,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经审核发现:主管医生有“搭车”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及重复检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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