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20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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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按照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规范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益,减少费用开支,确保公司的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公务车辆是指由公司购置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车辆及公司租赁用于公务的产权属其它单位及个人的车辆。

第二章车辆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公司公务车辆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和调配。行政人力资源部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室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对机动车的使用、维修、保养、费用及车辆处理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行政人力资源部应做好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台帐,对公司公务车辆型号、车牌号、购置日期、车辆使用人、驾驶员、维修、保养记录、保险及规费缴纳情况等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公司公务车辆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车辆主管安排调度,主要负责公司的对外接待、应急应变、公务外出用车及其它需要安排车辆的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总经室主要成员配备专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其它人员的公务用车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车辆主管统一调派。

第七条各车辆驾驶员相对固定,备用钥匙交车辆主管管理,以备急用,驾驶员外出休息或因病因事请假需将车辆交车辆主管,待收假后再向车辆主管领取车辆。

第八条除董事会、总经室成员配备的专用车辆外,公司公务车辆必需当日返回统一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停放在外的需报车辆主管批准。公务外出停车均须停放于安全位置或指定的停车场,若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执法部门处罚、或车辆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需将公司车辆借予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需由外借部门填写《车辆外借审批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借。外借时应做好车辆移交,填写《车辆移交清单》并由车辆主管与外借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待车辆归还时根据移交清单所载内容验收无误后回收车辆。

. 第三章车辆维护及安全管理

第十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车辆驾驶员负责,按规定的工作做好每天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十一条车辆驾驶员需对车辆状况进行日检日查,及时消除修复损伤、恢复车辆使用性能,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车辆统一由公司驾驶员进行不定期保洁,行政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车辆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保洁由专业的保洁公司进行,行政人力资源部对保洁公司进行比选,挑选合格保洁公司,定期做好保洁的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车辆在执行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应先救伤患人员,向交通部门报案,并立即向行政人力资源部报告,车辆主管需赶至事故现场协助处理。若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行政人力资源部报告。

第四章车辆的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修理及保养需由驾驶员提出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明确修理项目、需要换的机件、预计产生的费用等,经车辆主管签署意见,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车辆使用人审批确认后,方可送修(保),凡没有通过审批的概不报销费用。

第十五条车辆实行定点修理,本着节约费用、确保质量的原则对修理厂的信誉、技术、收费、服务等进行审查后订立维修合同。车辆维修、保养完成后,必须持修理厂提供维修保养费明细单方能进行费用报销。

第五章车辆的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费用遵循保证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支出、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

第十七条车辆费用实行计划支出,总量控制,费用报销需经车辆主管、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后遵循公司审批流程审批。

第十八条公司公务车辆应每车建立费用台帐,每月对车辆的行车状况、行驶里程、汽油费、停车过路费、各种规费、检审费、维修费、保养费、保洁费等进行逐一登记。

第十九条行政人力资源部指定加油站办理加油卡,加油卡由车辆主管管理,实行每车一卡,驾驶员按驾驶车辆申领油卡加油。除长途外,公司车辆一律使用加油卡加油。车辆主管对车辆行驶里程和加油量进行登记审核,发现疑议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车辆的保险购置应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由行政人事部经理会同车辆主管谈判确定。

第六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安全驾车,同时严格遵守公司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公司《驾驶员服务行为规范》要求工作。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出车前应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并必须保证证件齐全,发现异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出车在外,驾驶员应选取适当的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告知车辆主管,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外出行途中,对乘员提出的与出车任务无关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对明显违反交通规则的任务或命令,有权拒绝执行。乘用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不得强行指令驾驶员违章行驶。不遵守规定而导致事故或被处罚时﹐概由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未经行政人力资源部同意,非公司驾驶员不许驾驶车辆。违反此条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应按公司要求实行打卡考勤,如遇出车在外不能在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到公司打卡的,需在回公司后填写员《工外出工作未打卡(签到)情况说明表》进行书面说明并由车辆主管,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确认,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如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所其造成后果的责任:

1、高速行驶﹑紧跟﹑争道﹑赛车等危险驾车行为;

2、疲劳行驶;

3、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

4、将车辆交予无证人员驾驶;

5、瞒报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扣发当月工资50%的处罚,若属多次违反、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所其造成后果的责任:

1、未经公司审批确认,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或外单位使用的;

2、未经同意私自出车并造成人员或车辆损失的;

3、使用本车油卡为其它车辆加油的;

4、虚报车辆行驶费用的。

第三十条驾驶员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不予报销费用,若属多次违反,将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处罚。

1、未经同意,使用现金加油的;

2、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

第七章项目用车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公司同意交由项目部使用的车辆,需由项目部负责人与行政人力资源部办理车辆移交手续并填写《车辆移交清单》。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指定专人驾驶车辆,并依照本制度对车辆的使用、维护、费用、及驾驶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用车相关费用的报销,需经项目部负责人确认后,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能按流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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