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按区域隶属管理原则移交下放酒类商品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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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渝商〔2015〕12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渝商〔2015〕12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渝商〔2015〕12号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在创新营销模式、开拓网上市场、健全上下游产业链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行业自律,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办法(一)申报条件1.2013年12月31前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企业不得与所属分公司重复申报)。

2.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3.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4.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5.企业制定了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6.企业在电子商务应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明显,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6•【字号】九龙坡府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22〕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区委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22年11月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工作要求,全力推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目标。

争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市级示范区。

根据国家和市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部署,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九龙坡区营商环境考核排名全市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在全市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探索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市营商环境建设作出示范。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6月24日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21〕6号),按照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发展、商务区域协调发展等事项,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聚焦创新、绩效导向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经过研究和论证,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等按照《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2020〕7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重庆市县域商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重庆市县域商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重庆市县域商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渝商务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县域商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精神,经与相关部门会商研究,现将《重庆市县域商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4月11日重庆市县域商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2—2025年)目录第一章“十三五”发展基础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存在问题第二章“十四五”发展形势第一节发展机遇第二节面临挑战第三章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四章构建完善县域商贸网络体系第一节提档升级城区商业设施第二节提质优化乡镇商业设施第三节补齐村级商业设施短板第四节提质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第五节优化农用物资流通网络第五章优化发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第一节健全县域物流网络第二节实施物流统仓共配第三节创新发展智慧物流第四节加快发展农村寄递物流第一节培育壮大流通企业第二节扶持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第三节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第四节加强农村商业人才培养第六章培养壮大县域商业市场主体第一节培育壮大流通企业第二节扶持发展农业经营主体第三节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第四节加强农村商业人才培养第七章创新发展县域流通新业态新模式第一节扩大农村电商覆盖面第二节发展商贸流通新模式第三节加快供应链一体化发展第八章提升农产品上行流通能力第一节提高农产品规模化组织化水平第二节增强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第三节构建完善产销对接长效机制第九章促进县域商业消费市场发展第一节丰富县域消费产品和服务第二节推进农商文旅融合发展第十章优化县域商业消费环境第一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第二节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第三节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第十一章强化规划保障第一节加强统筹协调第二节加强规划引领第三节加强政策支持第四节加强消费帮扶第五节加强指导考核第六节建立完善统计相关制度建设县域(设乡镇的区县)商业体系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一区两群”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全面促进农村消费的必然选择,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客观要求。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在重庆市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保护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酒类商品的生产第六条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以及相适应的生产场地、注册资本及生产设备;(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计量、检测手段,以及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四)符合卫生、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酒类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酒类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渝商务函〔2022〕229 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赵光晓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充分拓展本地市场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建议》(第0352号)收悉。

经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充分拓展本地市场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情况近年来,我市加大政策支持、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培育扶持本地产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竞争力。

(一)创造条件,积极支持采购。

一是政策倾斜支持。

近年来,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秩序,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本地企业发展。

在政府采购招标文本中明确:“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原产地在西部地区的,给予1分的加分”,促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积极采购本地产品。

二是减免有关费用。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免收中小微企业采购文件工本费、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对其投标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再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给予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

从实际情况看,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大多数为本地企业。

三是支持信用融资。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中标企业凭借政府机关采购项目合同即可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2016年以来,已累计为700多家中小企业(大部分为本地企业)提供超1500笔、总额达到33.42亿元的贷款,有效缓解了部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优化政策,助力生产经营。

一是政策扶持发展。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为稳定市场主体,助力企业恢复发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2020年以来,先后出台《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40条)、《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45条)、《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24条)等政策文件,动推企业加快恢复性发展。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4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4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4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渝商务函〔2022〕194 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旅游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4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张奕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全市旅游民宿健康发展的建议》(第0423号)收悉。

经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委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旅游民宿是指利用闲置房屋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近年来,随着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重庆都市旅游走在了全国前列,重庆旅游民宿也进入高速发展期。

一、加强制度设计,明确旅游民宿管理体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旅游民宿发展,市领导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市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旅游民宿发展。

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利用城乡闲置资源发展旅游民宿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区县政府要“丰富产品业态,支持农村、农民盘活农房农具、农田农地、农水农树等各类资源,打造一批有吸引力的特色民宿、森林人家、休闲农庄、乡村酒店和农家乐集群”;明确要求“强化农旅融合发展,深入挖掘农业基地,农村自然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推出一批森林人家、民宿产业、乡村酒店、生态庄园等特色配套业态”“培育形成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品质化旅游民宿体系,助力城市提升和乡村振兴”。

市文化旅游委会同市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通知》(渝文旅发[2021]242号),明确由文化旅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从试点先行、品质提升、政策引导、机制建设四个方面着手,推动全市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巩固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交易场所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和公平的交易机会,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我市金融资源聚集辐射度,推进长江上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场所从事的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具有金融属性,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要遵循责任明确、监管到位、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的发展原则,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完善交易场所内部治理,确保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明确监管对象本意见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机构及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是指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合约类交易是指以商品及其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合规交易。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不适用本意见。

三、支持交易场所加快发展(一)发挥核心功能。

充分发挥价格发现、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和实现金融结算五大核心功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施行政区域调整的通知-重府发[199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施行政区域调整的通知-重府发[199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施行政区域调整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施行政区域调整的通知(重府发〔1995〕7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型企业、大专院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函〔1995〕4号文)精神,现将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在保持我市21个区划建制的前提下,扩大市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的行政区域,市中区更名为渝中区;撤销江北县、巴县,设立渝北区、巴南区,并调整其行政区域。

渝中区辖原市中区的七星岗、较场口、解放碑、朝天门、望龙门、南纪门、菜园坝、两路口、王家坡、上清寺、大溪沟11个街道办事处和从沙坪坝区划入的大坪、化龙桥2个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驻和平路。

江北区辖华新、石马河、大石坝、观音桥、五里店、寸滩、江北城7个街道办事处和唐家沱镇,从南岸区划入的郭家沱街道办事处,从江北县划入的鱼嘴镇、复盛镇、五宝乡。

区人民政府驻华新街。

南岸区辖南坪、龙门浩、海棠溪、玄坛庙、弹子石、大佛段、铜元局、花园路8个街道办事处和南坪、南山、峡口、涂山、鸡冠石、黄桷垭6个镇,从巴县划入的长生桥、迎龙、广阳3个镇。

区人民政府驻南坪万寿桥。

沙坪坝区辖小龙坎、沙坪坝、磁器口、井口、詹家溪、石井坡、童家桥、渝碚路、天星桥、土湾、新桥、山洞、歌乐山13个街道办事处和覃家岗、歌乐山、井口3个镇,从巴县划入的陈家桥、曾家、虎溪、西永、土主、青木关、凤凰、回龙坝8个镇和中梁乡。

区人民政府驻小龙坎。

大渡口区辖新山村、跃进村、九宫庙3个街道办事处,从九龙坡区划入的茄子溪街道办事处和八桥、建胜两个镇,从巴县划入的跳蹬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五届四次会议第016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五届四次会议第016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五届四次会议第016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渝商务函〔2021〕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五届四次会议第016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渝商务函〔2021〕114号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员会: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庆市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建议》(第0168号)收悉。

非常感谢对我市开放型经济特别是服务外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重庆服务外包发展情况我市自2009年获批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来,通过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主体培育、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快速发展。

表:2016-2019年中西部城市离岸服务外包情况单位:亿美元数据来源:商务部2020年,全市离岸外包执行额达到22.8亿美元,同比增长10.5%,是2010年1.05亿美元的21.7倍,位居中西部前列、全国第10位。

在商务部组织开展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中,重庆排名逐年提高。

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服务外包逆势增长。

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我市服务外包同比出现下滑,通过一揽子财税、金融、通关便利化举措,全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创历史新高。

其中,信息技术外包2.4亿美元,同比增长6.1%;业务流程外包2.24亿美元,同比增长36.9% ;知识流程外包18.2亿美元,同比增长8.5%。

(二)新兴数字化服务外包快速增长。

2020年,我市数字化服务外包执行额22.13亿美元,同比增长11.7%,占服务外包总额的97%。

我市离岸服务外包已成为高度数字化的产业集群。

(三)重点市场稳中有升。

全年承接中国香港、美国、印度传统三大市场离岸外包执行额分别为4.6亿美元、3.9亿美元和1.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4.4%、1.9%和7.4%,三大市场合计占比44.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在适用范围、交易标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酒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汇总表

各地酒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汇总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保护酒类商品生 在自治区行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区酒类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 酒类商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第六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二条 生产酒类商品,禁止下列行第九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 第十一条酒类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及其标识必须 第十四条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 第十五条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销售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资格的生产者的生产的酒类商第十五条 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关联、相近的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全链条”下放给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实施,增强下放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协同性、联动性,市政府决定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做好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要应放尽放,严禁截留,不得出现放权不协同、不配套等问题;对下放事项要进一步明晰市、区县权限,同时加强对承接单位的培训和指导,完善衔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制定具体承接办法,明确承接机构,落实承接措施,确保及时有效承接到位。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管理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协同配套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重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4日附件协同配套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处理决定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房管局将下放给区县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同步下放给区县国土主管部门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相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服务。

2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市城乡建委将区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下放给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00635广告法规与管理真题整合广东省自考本科广告学

00635广告法规与管理真题整合广东省自考本科广告学

00635广告法规与管理考点与题型练习#广东省一、单选题1、我国的广告社会监督组织,主要是指()A中国广告协会B中国消费者协会 C新闻媒体 D社会公众监督2、()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A国家 B省级 C地市级D县级3、广告监管机关的核心业务是()A立法和法规解释B广告经营登记C广告监督管理D指导与协调广告4、广告法调整的对象是()A商业广告B政府广告C公益广告D个人广告5、我国《广告法》是1995年2月1日颁布的。

6、我国第一部广告法规颁布的时间:1982年2月《广告暂行条例》7、中国广告协会于1994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8、从广告经营者完成广告主所委托的广告业务合同活动之日算起,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A一年B两年C三年D四年9、广告合法的首要条件是广告主主体资格的合法。

10、广告主公平竞争的制定准则是《反不正竞争法》11、广告活动中应遵循所承诺的利益与消费者购买后所得到的利益相等,即使广告承诺能够实现。

这是属于广告活动的()原则A诚实信用原则B法律原则C真实原则D道德艺术选择12、广告管理的一般准则: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标志,国歌音响。

13、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用语文字,不得使用错别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使用国家已经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或其它不规范的语言文字。

14、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写体,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辩认,不得引起误导。

15、承办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用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国际上通行的广告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16、《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1年17、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18、()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重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 号令)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明晰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下属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单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户主。

第五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备案登记表,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全市范围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重大的、跨区域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市商委报送备案登记情况报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经营者在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四)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备案登记表,加盖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备案登记材料审查和核发备案登记表的工作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自治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第八条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二)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三)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应当一致;(四)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五)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六)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签字盖章。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5.19
•【字号】渝商委发[2006]57号
•【施行日期】2006.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57号)
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并报市编办批复同意(渝编办[2006]186号):
一、设立会展业务处,挂市政府会展办公室牌子。

职能:制定会展规划、行业标准,研究制定会展政策、法规;规范会展市场秩序,指导会展业发展;培育会展市场,培育品牌展会;策划、组织、实施政府大型会展活动;收集、整理会展资料;发布会展信息;承担赴外会展的具体工作,申办全国大型展览活动;为会展企业提供咨询;承担会展业务人才培训等。

原会展办撤销。

二、设立酒类管理处。

职能:贯彻酒类管理的政策法规;实施酒类行政执法并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承办对实施酒类行政执法过程中引起的行政诉讼、复议、应诉工作;审批酒类(除白酒)生产许可;负责酒类销售登记制度;收集、汇总全市酒类生产、销售情况;指导区县(自治县、市)酒类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酒类生产、经营中的假冒伪劣行为。

原酒管办撤销。

三、将统计信息处并入市场监测调控处并保留牌子。

其职能并入市场监测调控处。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为进一步促进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316号)精神,结合全市商贸流通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重要性的认识改革开放特别是直辖以来,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在推动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协调行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不够、协会服务功能不充分、自身运作不规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等突出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行政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作用将日益突出。

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民间性、服务性、自律性性质,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强化功能,理顺体制,改进监管,加强自律,规范运作,进一步发挥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在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的会展之都、购物之都、美食之都,形成区域商贸会展中心,促进流通现代化工作格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市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全面履行职责。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确保商贸促销活动安全的紧急通知-渝商委发[2009]30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确保商贸促销活动安全的紧急通知-渝商委发[2009]30号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确保商贸促销活动安全的紧急通知正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确保商贸促销活动安全的紧急通知(渝商委发〔2009〕30号)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大型零售企业:2009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重庆廖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原涪陵区中山宾馆2楼餐厅,开始为期15天的宣传西藏拉萨雪峰天然药材有限公司产品活动(现已停止)。

在发放礼品时,由于该公司事前向社会散发了大量传单和入场券,并声称凡第一天参加者赠送双份礼品,导致现场参加的群众人数较多(约600-700人左右),上下楼梯通道狭窄,引发拥挤,造成踩踏事故,导致2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工商、商委、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要求涪陵区高度重视善后和伤员救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确保社会稳定;要求各区县政府规范此类活动的备案和审批,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为认真吸取涪陵踩踏事故教训,严防促销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商贸流通企业促销安全工作再次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促销安全工作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组织促销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防范在先、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促销活动安全预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精心组织促销活动,杜绝促销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针对目前商贸流通企业为应对经济危机扩大消费,大型促销活动日益增多的新形势,对辖区内企业的促销活动要提前介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促销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对因组织不当、措施不力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夜间经济集聚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夜间经济集聚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夜间经济集聚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9.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夜间经济集聚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夜间经济集聚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消费促进处,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张梦璇
联系电话:188****3835
电子邮箱:****************
传真电话************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
邮编:400061
附件:重庆市夜间经济集聚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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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按区域隶属管理原则移交下放酒类商
品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5]32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23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按区域隶属管理原则移交下放酒类商品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327号)
渝中区商委:
原重庆市酒类管理局渝中区分局一直挂靠在重庆市糖酒公司,并由该公司承担渝中区酒类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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