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视角下正当性的历史考察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
法理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法理即法的一般原理,它阐述的乃是法律实践的普遍性理由,并以此指导法律实践。
法律实践的理由又可分为两类:正当性理由和必然性理由。
正当性理由是来自目的层面的理由。
必然性理由来自手段层面的理由。
前者的方法是哲学的,后者的方法是科学的。
由于这两者的界分,从而产生了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之分。
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便深深地打上了哲学的烙印。
在承袭希腊文化的罗马法学中,哲学便是法学的根源。
西塞罗认为,法学是从哲学最深层的秘密中推演出来的,它要探究的是真正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植根于自然而永恒不变的正义。
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正义总是法律最根本的属性,正如塞尔苏斯所言: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因此,如何认识正义才是法学最根本的问题。
由此可见,西方早期法学家对法律实践之理由的论证不是科学的,而是哲学的,是对法律实践的正当性目的的论证。
在他们看来,法律的正当性目的不是人任意确定的,而是来自于万物之本原——自然,因此它是永恒的。
通过人的理性,就可以发现“法”这种永恒不变的特性。
理性确实有助于将法律实践之理由上升到普遍性层面。
在人们对法律进行主观价值判断的时候,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价值主张,而这种不同的价值主张如果都被认可的话,则是非理性的,是自相矛盾的。
理由要获得普遍认可,则需要达成统一,这种统一就需要理性出场。
理性就意味着和矛盾律不相违背,而矛盾律是哲学家们眼中的最为深层、最为基本的理性原则。
通过对立和统一的矛盾运动,对法律之理由的认识将上升到更普遍的高度,法律的正当性理由将在此获得更普遍的认同。
只有达成了这种认同,才能回答人们关于法律为什么有效的疑问。
然而,诞生于古希腊的科学精神的本质是求真。
真实的东西被认为是在流变的万物中始终不变的存在,靠人的感官无法认识,只有依靠人的理性才能认识感官经验背后的真实。
为了寻求这种真实,近代笛卡尔的理性主义认识论肯定了天赋观念的真理性、普遍性,然后通过演绎的方法得出可靠的结论。
试论法正当性的道德面向
作者简介 : 陈征 楠 ( 9 2 ) 男 , 南 开 封 人 , 门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0 9年 赴 台 湾 政 治 大 学 法 学 院研 修 , 18 一 , 河 厦 20 主 要 从 事 法 哲 学 、 律 方 法研 究 。 法
法 与单纯 的暴 力 之 间 的主 要 区别 之一 , 于 法 在
为著名代 表①。三种 运 用 均 是 为 了解 决 “ 应 该 做 我 什 么” 的问题 。三者 之 中, 德 的运 用是 实践理 性最 道 理 想 的运 用 , 适性最 强 , 一定程 度上 独立 于个体 普 在
有 关现实利 益及 生活 方式 的考虑 , 最具 说 理性 ( o — c g nt e②的 内涵 。 iv) i 从语 用 学 的角 度看 , 德话 语 在 实践 理 性 的商 道 谈语 境 中具 有重 要 意义 , 的功 能无 法 被处 于相 类 它
第3 7卷 第 4期
Vo_ N O I 37 .4
河 南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学社 会 科 学版 ) 哲
JOURNAL 0F HENAN NORM AL UNI VERS TY I
21 0 0年 7 月
J 12 1 u. 0 0
试 论 法 正 当性 的道 德 面 向
用 的过 程 与 人 类 社 会 其 他 种 类 的 行 为 规 范 密 切 联 系 , 这些 联系 中 , 的正 当性 与道 德 是否 或应 否存 在 法 在关 系 , 有 , 怎 样 一 种关 系 , 德 意识 和道 德 判 如 是 道
它们各 有 建树 , 亦均 有不 足 。在 代 法治 国家 中 , 正
首要 任务 。综 观 法哲 学 思 想 史 发 现 , 自法 哲 学诞 生 之 日起 , 当性 问题 的 确是 研 究 者 泼 墨 最 多 的 问题 正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摘要:拉德布鲁赫晚年所关心的“法哲学时事问题”主要包括“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社会法”、“民主政治的思想”和“世界法”等问题。
有关这些问题的见解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升华,它对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权、法治、政党建设和法律全球化构造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其中拉德布鲁赫的“自由社会主义” 思想是世界社会主义方向的不朽的蓝图。
关键词:人性,社会法,民主政治,世界法,自由社会主义相对主义就是普遍的宽容──只是对不宽容者才不讲宽容。
──[德]拉德布鲁赫(1934年)我们曾对拉德布鲁赫的价值相对主义、民主主义、自由社会主义及其对东亚的影响做过若干考察,发觉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对当今中国塑造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研究,由于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入门》、《法律智慧警句集》和考夫曼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的翻译出版,在射程和方向上都有了明确的目标。
从总体上看,这一研究是以民主化和拥护人权的法律改革为目标的。
但是以往的研究很少触及到拉德布鲁赫晚年所关心的“法哲学时事问题”,而这些阐述又恰恰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升华,对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权、法治、政党建设和法律全球化构造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拉德布鲁赫在1947年出版的《法哲学入门》中写道:作为纳粹口号的“民族的必要之物就是法”,“公益优于私益”,“你是无,你的民族才是全部”,这些话才真正是否定人性和人格的东西。
古罗马以来就具有灿烂历史的人性的概念,可以从康德的哲学中看到它的颠峰。
根据康德的思想,人必须作为自己的目的之物受到尊重,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他人的工具而使用。
因此,对于非人道的残酷性,应以人类的爱;对于非人道的屈辱,应以人的尊严;对于非人道的文化破坏,应以人的教养与之相对抗,这就是人性思想的目标。
人性的概念,在法律秩序的下列三种情况下,才成为法律概念。
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对刑罚正当性根据的解读——以三个死刑案件为线索
的规 范根据 才会 有说服 力 , 才会 获得社 会公 众 的认 同。毋 庸 置疑 , 刑 罚正 当性 规 范根 据 的 背后 , 有 着深 刻 的 价值 意 蕴 , 即无论 是站在 国 家、 被 害人还 是犯 罪人 的立 场 , 刑 罚都是 有价 值 的或有 用的 , 这不仅仅 是 刑罚 功利
杀人 、 强 奸案 接 踵 而 至 , 2 0 1 2年吴 英 集 资诈 骗 案 风
被 道德 家们认 为是 一 种 恶 , 但 道德 家 们 又 不得 不 承
认, 这 是一 种必 要 的恶 。面对惩 罚这 种实践 , 人类 充 满 了 困惑 J 。其 实 , 法 律 也 只是 履 行 了它 应该 履 行
云再起 。媒体 的报 道铺 天 盖 地 , 理 论 界 和实 务 界 的 讨 论更 是如 火如 荼 , 被 各种 因素 裹 胁 着 的 民意 也 仿
佛 达到 了沸 点一 般 。诚 然 , 对药 家鑫 案 、 李 昌奎案 以
的职 责 , 维 护 了社 会 的 正 常秩 序 。但 是 , 在 对 药 家
刑 罚是 一 种 必 要 的 恶 : 对 刑 罚 正 当性 根 据 的 解 读
以三个 死 刑 案件 为线 索
刘 杨 东
( 华 东政 法 大学 ,上 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透过 药 家鑫案 、 李 昌奎 案 以及 吴英案 , 找到 对他们 三人 适 用极刑 的深层 次 的正 当性根 据 , 这 不仅
以还需要 刑罚 , 是 因 为我 们 是 人类 社 会 而 不 是 动物 世界 , 但 我们 还没有 摆脱 动物 的本 能 , 杀死 同类 不是
我 们 的盛 宴 也 不 是 我 们 的胜 利 。在 口诛 笔 伐 的 喊杀声 中 , 我 们不 能 被湮 没 , 应保 持 冷 静 、 清 醒 的 心 态和头 脑进行 回顾 和 反 思 。首 先要 面 对 的问题 是 : 刑 罚正 当性 根 据 何 在 ?戴 维 ・格 兰 德 ( D a v i d G a r .
法理学正当性解析
斯多葛1、构成世界的基本物质是火,火只是一种被动的本原,上帝才是原始的火,是万物的最初源泉,有世界大火和世界轮回说;2、人的美德就是“顺应自然”或“顺应理性”。
德行是唯一的善;3、在政治思想上,斯多葛派依据“宇宙精神”原则,形成一个最高权力之下的世界国家的观念。
根据斯多葛主义的见解,哲学由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三部分构成。
在哲学划分的这三部分中,特别是在伦理学中,斯多葛派都谈到了国家、法律和政治问题。
克雷安德把哲学分为六大部分,其中除了辩证法、演说术、伦理学和物理学和神学之外,又把政治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区分出来。
在哲学各部分的进一步细分中,原来作为逻辑学的一部分的演说术,又被斯多葛派分为三部分:立法演说术、诉讼演说术和庆典演说术。
由此可见,政治学是斯多葛派哲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只对斯多葛派的逻辑学和伦理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而几乎完全忽视了对斯多葛派政治思想的研究,但斯多葛主义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方面恰恰是其政治学而非伦理学。
因此,本文即是希图改变这种状况,对曾被我国学术界长期忽略而又不应被忽略的斯多葛主义政治学作以初步的研究。
自然法学和实在法编辑实在法学眼中的两者关系“实证法学”则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to be(实际是)和ought to be(应当是)的区别,自然法虽然为实在法树立了价值准则,但自然法自身却无法论证,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潭。
在实证法学中,“恶法亦法”。
以自由主义的理念判断,每个人都有根据自己的信念作出价值判断的自由,因此在自然法下每个人都有判断实在法是否“恶法”的自由,法律何在?只有像苏格拉底那样,由于论证人类的不平等性而被雅典五百人陪审团判决有罪,但却拒绝出逃,伏“恶法”以维护法律权威,才有真正的法治。
自然法眼中的两者关系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刑法正当性
第一节 刑罚正当性概述
一、刑法的任务
1、刑法的任务是宪法分配的
(1)国家可以使用刑法来禁止一些特定的行为
(2)刑法的存在获得了合理性根据
(3)刑法特征最鲜明体现在其可以使用的手段上
2、刑罚应当如何发挥作用才能使刑法的任务成为正义的,仍然还需要加以证明
※积极的特殊预防:对具体行为人重新社会化
※消极的一般预防:阻遏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积极的一般预防:维护一般大众对法律意识的忠诚
③ 经济功利理论:犯罪成本与执法成本
④ 综合理论:有分析有针对性地重组刑罚目的理论的思想
(6)在刑罚目的问题上的基本方向
①主张预防理论,限制报应理论
②坚持限度原则,坚持罪责原则
③理论贡献
※法心理学方面:通过刑罚,在 “心理上强制”潜在犯罪人放弃刑罚(在犹豫不定的心理中呼唤不进行犯罪的情感)
※刑罚目的理论:发展了刑罚威慑的理论;区分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④优点
※思想出发点清楚易懂
※没有再犯危险也不允许完全放弃刑罚,如过失犯罪
※法律应尽可能的明确
※预防的有效性
从本能的反应(报仇)向有组织的惩罚(报应)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形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最重要的价值是其内在的限制性原则,同态复仇就抑制了在报仇中可能表现的暴力升级
※报应:报应体现一种三方关系,国家作为刑罚的适用者,处于高居于侵害方和受害方之上的第三方位置上
与个人和社会生存绝对需要的安全利益相联系,如果做了坏事不受惩罚,那么社会就不会有安全
③贡献
※法社会学方面:
刑法的任务是公正的:保护个人和社会;
帮助行为人:不是赶出社会并耻辱的烙印,而是与社会重新融为一体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法哲学角度考证
摘
要 :0世纪 6 2 0年代 , 产生 了现代意义上 的犯罪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但 各国的发 展水平不 一
致, 人们 的认识程 度也 各不 相同。犯罪被害人与 国家之 间是否真 正存 在着 一种补偿关系?如果存在 , 这 种补偿关系的基础是什么?文章试 图从法哲学 的角度考证设 置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的正当性与合
保护 即国家对 其公 民赋 有 防止 犯 罪 发生 的责 任 , 害 人 的 存在 说 明 国家 未 能 保 护其 公 民免 遭 犯 罪 的侵 被 害, 国家应 对犯 罪被 害人 遭受 的损 失或 伤 害给 予适 当补 偿 。西 方 法律 发 达 国家 大 都 确认 了 国家 责 任说 ,
刑事 被 害人 的补偿 立法 也正 是在 国家 责任 理论 的基 础上 建立 起来 的一 种新 的损 害赔偿 法 律制 度 , 现 了 体 国家 对犯 罪被 害人 的特 别保 护 。
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 ; 二是 由于这种受害情 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 , 其家属 、 特别是受养人 。
《 言》 宣 十三 条规定 :应 鼓励 设立 加 强和 扩大 向受 害者 提供 补偿 的 国家 基金 的做 法 。在适 当的情 况 下 , “ 还 应为此 目的设 立 其他 基金 , 括受 害 者本 国无 法 为 受 害者 所 遭 受 伤 害 提供 补偿 的情 况 下 。根 据 这 一 原 包 ” 则, 补偿 被犯 罪行 为侵 害 的受 害者 已不单 是某 个 国家 的责任 , 而成 为一 种普 遍 的社会 义务 。
2命 运说 。犯 罪是 客观存 在 的 , 害人 之被 害 是 因为 不 幸 遇 到 了被 害 机会 , . 被 由于 其 被 害而 使 其 他人 得 以幸免遇 害 , 因此 , 害人 的损 害应 当 由被 害人 和其 他 没 有遭 受 犯 罪侵 害 的幸运 者 共 同负 担 。这 种说 被
德沃金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整合
2 0 1 4正 3
德 沃 金 论 合 法 性 与 正 当性 的 整 合
张 超
2 6 4 0 0 5 ) ( 山东工商学院 , 山东 烟台
摘 要: 在现代世界 , 合法性 与正 当性呈现出冲突对立关 系, “ 合法而不正 当” 成为一般接受 的信 条 。然 而 , 在 把合 法性 作为 政治 道德一 部分 的看 法之 下 , 德 沃金 试 图通过概 念诠 释来 重新 把握 合法
作者简介 : 张超( 1 9 7 8 一) , 男, 山东烟 台人 , 讲师 , 博士 , 从事法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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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或 正义 , 其 显然 属于 政治 道德 的范 畴 。 因而 , 德 沃金 如 果要 确证 合法 性 与 正 当性 结 为 一 体 的观 点 , 其 首 要 的工 作就 是要 说 明 合 法 性是 一 种 价 值 , 具 有 政 治 道 德 的属性 。德 沃 金对这 个 问题 的 阐发 主要是 从观 察 和反 思理 论争 议 这个 司法 现象 开始 的 。 在司法裁判中, 合 法 性 的命 题 表 述 无 非是 法 律 要 求 了什 么 、 禁 止什 么 、 许 可什 么 或授权 了什 么 。在
性 与正 当性 的关 系 。一方 面 , 德 沃金确 证 了 以平 等 为圭 臬 的整 全 性作 为 合 法性 的价值 , 另一 方 面 , 他 又把 平等 关怀 和尊 重作 为政治 正 当性 的支配性 原则 。 以这些 论 述 为基 础 , 德 沃金 在 合 法性 与 正 当性 之间完 成 了价值 整合 。德 沃金 的这个 价值 整合 方案 为合法 性 与正 当性 的关系提 供 了崭新 的答
手 面 目出现 的法律 实 证 主 义 其兴 盛 绝 非 偶 然 , 它 印 证 了韦伯 对 现代性 的诊 断 , 折 射 出 了合法 性 与正 当
权利的正当性研究
目录引言 (2)一.权利正当性观念解析 (3)(一)权利正当性观念释义 (3)(二)正当性与合理性 (4)(三)正当性与合法律性 (5)二、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基本类型 (6)(一)形上理性观 (6)(二)现实主义 (6)(三)经验实证主义 (7)三、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7)(一)权利存在的道德基础 (7)(二)权利存在的社会基础 (9)(三)权利存在的经济基础 (10)四、国家对权利的合理保护 (11)(一)由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是权利正当性的体现 (11)(二)诉权也是正当的权利 (13)五、权利正当性观念的基本特征 (14)(一)理性主义前提 (14)(二)本质主义倾向 (15)(三)两极对立模式 (15)(四)个人主义维度 (15)结论 (16)参考文献 (18)致谢 (20)权利的正当性研究引言人们开始思考权利观念的一系列问题,诸如权利观念是如何形成的?一项权利的要求为何是正当的?权利在法律上表现为正当的理论根据是什么?仅仅因为其是合理的么?在法律上,“一项权利可以回答所有的法律问题么?”等等。
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挖掘,折射出对权利观念的理论反思与觉醒,体现了对权利问题的深层理论关怀1。
事实上,当我们考察权利观念的历史时,不难发现,产生于西方文化的权利观念,一开始并不是与正当性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权利观念的形成、权利观念的正当化与理论化、权利观念的分野与流变、权利观念遭遇的批判与重构等几大历史阶段。
最初的权利观念是以制度的形式出现在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之中的,它以早期自然法学家的思想论证为基本根据,以理性法的方式表达了人们对权利的尊重。
随着个人主义因素在理性文化催生下的不断生长,基督教信念对之进行的不断形塑和熏陶,权利观念始以正当性的姿态出现在人类观念的历史舞台上,指引着人类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并以道德的力量影响着西方文化乃至整个人类的精神。
权利正当性观念是在西方权利观念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黑格尔法哲学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于19世纪提出的一种哲学理论体系。
它在欧洲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后来的许多哲学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三个关键环节,即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首先,我们将介绍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
黑格尔生活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这个时期正值启蒙思想的兴起以及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这些社会背景为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动力。
他试图通过哲学来解释和理解社会、历史和人类自由的本质。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黑格尔的辩证法。
辩证法是黑格尔哲学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是一种思维方法,通过对矛盾和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事物的本质。
黑格尔认为,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是通过矛盾的对立面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辩证法的应用使得黑格尔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过程。
最后,我们将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法哲学是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
他通过辩证法的思维方法,将法律视为理性自由的实现和体现。
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通过对这三个环节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性和影响。
同时,我们也将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评价,并展望未来对其研究的方向。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2. 正文2.1 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 黑格尔的生平背景- 黑格尔受到的哲学思想影响- 黑格尔法哲学的历史背景2.2 黑格尔的辩证法- 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辩证法的发展和演变- 辩证法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2.3 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法哲学的概念和内容- 黑格尔对法哲学的独特见解- 法哲学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对正文的内容进行了分类,以清晰地展示出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不同方面。
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源
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索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的探源。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其法哲学思想具有深远的影响,不仅为后世法学、政治学等领域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支撑,也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本文将从理性、自然与伦理三个维度,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系统的梳理与解读,以期揭示其深刻的理论内涵与实践价值。
本文将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理性主义进行阐释。
在黑格尔看来,理性是法的本质和核心,法是理性的体现和实现。
本文将通过分析黑格尔关于法的概念、法的来源以及法的发展等观点,揭示其理性主义法哲学的独特内涵。
本文将探讨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然观念。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自然不仅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更是法的内在逻辑基础。
本文将通过分析黑格尔关于自然与法的关系、自然法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等问题,揭示其自然观念的独特价值。
本文将深入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伦理形而上学。
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是法的最高境界和归宿,法是伦理的实现和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黑格尔关于伦理与法的关系、伦理形而上学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等问题,揭示其伦理形而上学的深刻内涵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的深入探源,本文旨在揭示其法哲学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我们理解和评价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提供独特的视角和启示。
二、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概述在哲学史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他将理性、自然与伦理紧密结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哲学体系。
这一体系不仅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哲学家对法哲学的理解,也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主要围绕“理性国家”这一概念展开。
他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是伦理生活的最高表现。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不仅是政治权力的体现,更是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国家的存在和发展,都应以理性为指导,遵循伦理原则。
黑格尔的法哲学-定义说明解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法哲学是他众多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解法律和法律哲学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不仅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更是一个国家机构的产物,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权威。
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
在他的哲学体系中,法律是社会伦理观念的具体化,是个体和整体之间的有机联系。
他认为,法律是通过正义和自由的原则来规范社会行为,通过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
根据黑格尔的观点,法律具有历史性和发展性。
他认为,法律是人们的创造和实践的产物,通过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和完善。
此外,他还主张法律应该与伦理、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相一致,通过理性和意识的发展来实现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他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法律与社会、个体和整体之间的关系。
通过研究和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我们可以深入探索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从而为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2. 正文2.1 黑格尔的法哲学概述2.2 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2.3 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我们将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概述,介绍其起源和发展背景。
随后,我们将重点讨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包括主体性、自由意志和普遍性的概念,并阐述其对法哲学的重要意义。
最后,我们将深入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包括他对权力、正义和道德的理解以及其在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应用。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法律和社会现象的解释和影响。
此外,我们还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评价进行探讨,包括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法理学的三个核心问题
打击卖淫嫖娼法律实施的实效评价观 点摘编
• (5)繁荣经济:认为招商引资、发展旅游等服务业都需 要色情业的推动。举例上世纪九十年代,深圳的一次“严 打”,导致数万卖淫女集体离开深圳,突击提款导致银行 近乎瘫痪,深圳的服务业损失巨大。而相邻几个城市则成 为受益者,银行存款激增,服务业也收入激增。 • (6)法律管制无效:该观点本身并不宣扬卖淫的合道德 性,而是出于对法律现状的无奈。认为法律不应该去管它 无法管好的事情,无效的法律就应当退出,免予法律的严 肃性被现实嘲弄和践踏。 • (7)公平:认为目前的管制是不公平的。打击的对象是 普通百姓低档的性消费,而高档娱乐场所和酒店,由于有 某种保护,其色情活动成为执法的盲区。于是,在性消费 上,政府厚此薄彼,没有公平对待穷人和富人。
对应教材 各内容
法的价值( 秩序和正义 ) 法的本体、 法的运行
对应法 学流派 自然法 学 分析实 证法学 法社会 学
视角与 方法
外在的视角、 形而上的/思 辨的、价值分 析方法 内在的视角/ 语义分析、逻 辑推理的方法
理论思 想资源
哲学(宗教) 、政治学、伦 理学 语义学、解释 学、法律方法 论
法的合 法性 法的确 定性 法的实 效性
三种视角分别代表三种法学观示意图核心问题含义对应教材各内容对应法学流派视角与方法理论思想资源法的合法性合乎价值需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秩序和正义?自然法学外在的视角形而上的思辨的价值分析方法哲学?宗教?政治学伦理学法的确定性体系完备前后一致表达明确逻辑严密?形式客观性法的本体法的运行分析实证法学内在的视角语义分析逻辑推理的方法语义学解释学法律方法论法的实效性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与社会?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经济等?法社会学外在的视角形而下的经验的实证分析社会学博弈论文化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第二节三个核心问题的内涵?一?何谓法的合法性??所谓法的合法性?包含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两种含义?分别对应英语中的legality和legitimacy
知识共享的正当性探析
知识共享的正当性探析【摘要】cc是网络环境下适应作品新的创作方式和使用方式的产物,具有实践基础、法哲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法律基础,因而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同时契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关键词】cc;著作权;正当性cc是creative commons的简称,中文一般译为“知识共享”①,是网络环境下适应作品新的创作方式和使用方式的产物。
cc具有二个层面上的涵义:(1)cc理念:知识共享(创作共用),倡导作者改变保留一切权利的做法,只保留部分权利,以实现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价值理念,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著作权体系。
②(2)cc 组织,以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教授为首的一批专家于2001年共同建立的非营性组织。
③cc组织实现其理念的基本途径是在其官网上免费发布各种不同要素组合的cc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作者通过选择并使用cc协议不同程度地保留著作权。
我国大陆于2005年建立cc合作机构,2006年正式发布cc许可协议,但学者对cc的质疑一直存在。
④那么cc的正当性何在,是否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一、cc的实践基础: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人都需要保留所有权利著作权的主要目的在于给予作者控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鼓励创作,促进科技文化的繁荣;但是获得经济利益并不是作者创作作品的唯一或主要动机。
以学术创作为例,学者进行学术创作可能是为了获得学位或者职称,也可能是为了获得声誉或学术地位,甚至单纯为了精神层面表达或者自我实现的需要。
即使在商业领域也存在着允许公众免费使用作品的动机,如仅保留部分著作权以促进作品的宣传并通过对作品的后期运作获取利益;在网上免费提供文化产品通过网络“注意力”获取收益;⑤通过作品的广泛传播扩大企业的品牌效应等等。
创作动机的多样性使得作者会自愿放弃部分著作权,在cc之外作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保留部分著作权:(一)默示许可作者未作任何声明主动提供作品,甚至给予他人获取或使用作品的便利,也不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罗斯的善与正当
罗斯的善与正当罗斯的正当与善的关系理论是在探讨康德与西季威克等人对正当与善在不同的伦理学理论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罗斯是直觉主义者,认为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都具有自明的性质,然而这两者的关系却不是自明的,正当的不是善的,善的不是正当的。
罗斯通过对显见义务与实际义务的区分,提出了一种既不同于康德的义务论也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善与正当的关系论。
关键词:罗斯;正当;善钱殊璇,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
(北京100872)在伦理学理论中,正当与善是两个基本概念,什么行为正当,什么行为善,这是伦理学理论必须阐明的基本问题。
正当的或善的行为,也就是应当履行的行为,或值得从道德上肯定的行为。
一般认为,善的行为一定是正当的行为,而正当的行为一定是善的行为,这两者之间不存在什么不一致之处。
然而,英国哲学家罗斯(David Ross)的《正当与善》令人信服地看到,正当的不等于善的,善的也不等于正当的。
本文从伦理思想史的相关讨论出发,探讨罗斯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一、罗斯论述正当与善的背景在现代西方伦理思想史上,首先提出正当与善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并且提出相应界说的,是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他在《伦理学方法》中指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性质,取决于是以正当还是以善作为基本概念。
也就是说,把这两个概念中的哪一个放在更为根本的地位,决定了伦理学理论的不同特性。
在西季威克看来,把正当放在最根本地位的伦理学理论是道义论的伦理学,把善放在最根本地位的伦理学是目的论的伦理学。
对道德行为者而言,无论是“正当”还是“善”都具有某种理想价值,即并非是在现实中人们能够完全做到的道德要求。
作为伦理学理论的最基本概念,正当体现在道德理想上是命令性的(imperative),善体现在道德理想上是诱人的(attractive)。
如我们说“做这事是正当的”,这也就是一种命令式的要求,而不论后果如何。
正当这一概念表达的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规定,一种行为应当服从的规则或命令:“在把行为视为‘正当的’这一认识之中包含着一种履行这一行为的自权威的规定。
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
On the Concept of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作者: 刘杨[1]
作者机构: [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出版物刊名: 法制与社会发展
页码: 12-21页
主题词: 正当性;证成性;合法性
摘要:正当性概念是法哲学、政治哲学的总概念。
在这一总概念之下,证成性与合法性概念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西方思想史上,“证成性”强调法律或国家的道德上的优越性,应理解为正当化的一种进路,是正当性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它与社会学意义上公众对法律或国家的认可、遵从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正当性概念。
从正当性到合法性是法哲学史上最具深刻意义的转变,“合法性”概念应在狭义上使用,可视为正当性的一种变体,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对立统一是现代法律制度重要特征。
尽管在现代社会正当性通常表现为合法性,但合法性与正当性概念不可混淆,更不可互相代替。
正当性概念完整的结构、独特的性质、不可替代的功能,使它有理由成为法哲学的核心概念。
从知识产权法哲学视角谈商业方法专利的正当性
发者智力劳动 的产物 ,因此 ,从保护开发
者进行智力劳动 的积极性和有利于整个社
包括办公设备 、资金等 物化劳动。如果创 造商业方法的人既得不到其他 方式的保 护 , 也得不到 专利保护 则必将极 大地抑制人们 创造 的积极性 ,从 而妨碍经 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
有 其 理 论 基 础 。 本 文 运 用 知 识 产 权 劳
外 溢 性而 使社 会也 从 中得 到 收益 ,并 且 社 会 收益 要远 远 高于 个人 收益 。 智 力创 造 者从 其 智 力成 果 中得到 利 益 ,一般 是 有 时间和范 围限制 的。 一旦 超越 了法律对 智 力成果进 行保护 的 时间和范 围的限制 ,
会需要 的基础之上 ,即知识产 品的生产者 能 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产 品自然也是知识产 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之一。 就商业方法专利来说 ,创造商业 方法 专利的人付 出了一定 的劳动 ,有些是非 常
造 ,在这 些 智力 创造 者个 人 得到 物 质利
益 和 精神 利益 的 同 时 ,由于 知识 产 品的
性
激励理论 的主要观 点是:著作权 、 专利 、 商
标 、商业秘 密法律 制度的建立会导致一个
理 想的社会 智力产 品的总 量被 生产 出来 , 相应地会 有一个理 想的社会效用总量。要 促进有价值 的智力产品的生产 ,智力创造 者在他们 的智 力创造物 中就 应被 赋予财产 权。授予智力创造者 以知识产权 对于激励
商业 方 法专 利 劳
利 益 平衡
当
知 识 产 权 激 励 理 论
激励理论是从激励智力创造 的角度看 待知识产权的正 当性的 。激励理论在有 关 法律 和司法实践 中得到 了确认。知识产权
行政主体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问题研究综述
Fnfieme rd e au i S nA tr e occ s
281 ( 囝 0 ̄0 2 0 R9 )
行政主体 行为 的合理性与正 当性 问题研 ,贵州
摘
贵阳 5 0 2 ) 50 5
要 :行政主体行 为的合理性和正 当性是领 导、 决策、 执行等行政管理活动的合 法性 问
一
人。 在行政 主体 资格及其原则这部分 , 作者提 出如下 4 个原则 : ① 行政主体权利 能力 相异原则 ;②行 政主体权利能力不得转 让原 则; ③行政 主体权利能力独立 原则 ; ④行 政主体权利能力有 限原 则 。在行政主体的重要表现形式—— 国家和集体这部分之 中, 作 者认为行政主体 的表现形式是指行政 主体通过哪些具体 的存 在 形式表现出来 。 对于行政主体表现形 式的研究意义在于 明确我国 目前行政主体 的存在形式 , 理清长期 以来对此 问题的一些干扰因 素, 以确立此理论的崭新的讨论基点 。 在公务组织这一部分 , 作者
题, 文章对近年 国内 关研究成果进行 总结 归纳 , t" 相 并r4 ̄的研 究方向进行 了一定的展 望。 -
关键 词 :行 政 主 体 行 为 ; 理 性 ; 当性 合 正 中图分类号 :DF 3 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 162 0 )9 0 9 — 2 0 0 8 3 (0 8 — 0 5 0 2
德性论传统 , 提出公共行政 主体 的德性是其在身体力行 的行政实 践中能够获得的“ 内在利 益” 的品质或品性 , 其基本 内容应 包括 : 公共利益至上 ; 责任本位 ; 合理服从 ; 自我节制。提出了实现公共 行政 主体德性 的具体措施 : ①社会构建 ; ②个体 自塑 。
“同案异判”在我国存在的正当性研究
“同案异判”在我国存在的正当性研究作者:吴镓宇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10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代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之一,为国内外学者倡导。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考夫曼认为,“同案同判”表现了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正义的核心。
〔1〕英国法理学家指出:“法律被认为不分轩轾地援用到一切情况,一切人物,不论贫富,无分贵贱。
法律能够这样毫无差别地适用,才可以称为正义的实践。
”〔2〕同案同判、异案异判正是彰显法律平等性的司法规则,因此“同案异判”现象受到社会舆论、司法实践、理论研究界的口诛笔伐,甚至“同案异判”已经成为司法不公正、不廉洁的表现之一,不少学者亦呼吁消除此类司法不公现象。
为此,司法机关积极构建诸如案例指导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首次确立,目的就在于减少相同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的差异,实现“同案同判”。
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同案异判”现象不能一概而论,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现有对“同案异判”的批判大多过于笼统,缺乏对“同案异判”的细致研究梳理,笔者以“同案”的概念界定为起点,对“同案异判”形成的原因进行研究,探讨“同案异判”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客观上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事物,司法裁判中也不存在案件事实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案件事实的大致相同不应该是同案的标准。
何为“同案”值得人们去研究和分析。
通过阅读理论界对“同案”的含义的讨论,笔者梳理了学者关于判断“同案”的标准与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类似性应当具有四个特点:案件的关键事实相似、法律关系相似、案件的争议点相类似、案件所争议的法律问题具有相似性。
〔3〕张志铭教授进一步提出,应当“立足于案件事实与具体法律条文的联系,即以案件事实的法律特性为线索,来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在整体上是不是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是不是属于同样法律性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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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e g a l i t y ” 的 并 置 和 比 较 ,他 提 出著 名 的 关 于暴 政 的 区
分 ,即 因执 行 而 产 生 ( e x p a r t e e x e r c i t i i ) 的暴 政 意 味 着
不法 ( i l l e g li a t y ) , 因无 权 力 而 产 生 ( e X d e f e c t u t i t u l i ) 的
强 制 性 和 社 会 成 员 对 它 的接 受 ” …; 汉 斯 ・ 凯 尔 森
( Ha n s Ke l s e n, 1 8 8 1 -1 9 7 3 ) 的 纯 粹 法 学 主 张 合 法 性
一
、
和 正 当 性 的彻 底 分 离 ,用 合 法 性 取 代 正 当 性 。 他 说 , “ 作 为 国 家特 征 的统 治 关 系 总 是 合 法 的 ,而 且 一 定 要
法 哲 学 视 角 下 正 当 性 的 历 史 考 察
口 张 改珍 ,陶 春
( 清 华 大 学 ,北京 1 0 0 0 8 4 )
摘 要 :从 历 史 的 维度 梳 理 法 哲 学领 域 关 于 “ 正 当性 ” 与“ 合法性 ” 的 争 论 ,逻 辑 领 域 关 于 “ 合 理 性 ” 与 推 理
性 ” 合 法 性
型 。他 认 为 , “ 现 代 社 会 的 统 治 是 建 立 在 法 治 基 础 之 上
的 ,而 这 种 法 治 的 正 当 性 源 于 法 律 自身 , 即法 律 是 自
足 、 自治 、 自洽 的 系 统 ,是 价 值 中立 、形 式 合 理 的 技 术 性 规 则 所 构 成 的体 系 ,法 律 正 当性 即来 自于 自身 的
了秩 序 的 神圣 不 可 侵 犯 性 ;反 之 ,合 法 性 则 是 一 个 共
时 性 、 可 以 垂 直 审 视 的 结 构 ,这 个 结 构 通 过 一 个 规
范 ,一 个 与更 高 规 范 相关 的 规 范 来 验 证 某 个 发 现 的 结
果” [ 6 3 。不过 ,他 的 “ 例 外 ”理论 同时认 为 , “ 例 外 比规 则 更 重 要 ”,他 把 规 范 之 “ 例J ' t - ” 的 解 决 诉 诸 于 君 主 决 断 ,认 为 君 主 决 断 是 法 律 先 验 正 当性 的 渊 源 。
在 法 哲 学 领 域 ,与 正 当 性 对 应 的 英 文 词 是 “l e g i t i ma c y ”, 它 的 词 源 是 合 法 性 , 英 文 词 为 “ l e g a l i t y ” 。 在 古 典 拉 丁 语 中 ,l e g i t i mu s有 两 种 意 思 : 合 法 的 、法定 的 ,来 自法 律 的 ;恰 当 的 ,正 确 的 。它 的涵义 在古 罗 马时期 、中古 时期 和 近代早 期 不 断演 化[ 。 中世 纪 思 想 家 托 马 斯 ・ 阿 奎那 ( T h o ma s Aq u i n a s ,
符 合某种 规则 而被 承认或 被接 受 ” [ 1 ] 。规则 可 以是法 律 的 、逻 辑 的 、伦 理 的等 ,因此 , “ 正当性”这一术语 被用 于 多 个 学 科 领 域 。它 在 不 同学 科 领 域 具 有 不 同 的 含 义 ,同一学科 领 域 的不 同学者 也对 “ 什 么 是 正 当
暴 政 意 味着 不 正 当 ( i l l e it g i ma c y ) 。法 哲 学 思 想 经 历 了 从 自然 法 学 ① 至 U 法 实 证 主 义 再 到 新 自然 法 的沿 革 ,各
尤 尔根 ・ 哈贝马斯 ( J n r g e n Ha b e r ma s , 1 9 2 9 一) 在 批 判 韦 伯 的基 础 上 把 法 律 正 当 性 的 基 础 建 立 在 民主 互 动 的 交 往 理 性 之 上 ,他 认 为 , “ 法 律 的 有 效 性 涉 及 这 样 两 方 面 :一 方 面 是 根 据 其 平 均 被 遵 守 的情 况来 衡 量 的 社 会 有 效 性 ,另 一 方 面 是 对 于 要 求 它 得 到规 范 性 接 受 的 那 种 主 张 的 正 当性 ” ,并 认 为 , “ 民 主 不 实 现 ,法 律 就
约 1 2 2 5 — 1 2 7 4 )的理 论 中首次 出现 了 “ l e g i t i ma c y ” 和
统 治 方 与 被 统 治 方 当作 是 合 法 的 ” [ 。
卡尔・ 施密特 ( C a r l S c h mi t t , 1 8 8 8 — 1 9 8 5 ) 认为, 法 律 要 以 实 质 正 当性 为 依 据 。 他 说 : “ 正 当性 是 一 个 历 时 性 、历 史 视 域 的奠 基 关 系 ,似 乎 从 时 间 的 深 度 中创 造
“ 正 当性 ” 的 争 论 、 伦 理 领 域 关 于 行 为 “ 正 当 性 ” 标 准 的 争 论 . 一 方 面 以 主 要 学 者 的 代 表 性 观 点 为 线 索 演 示 “ 正 当性 ” 在 上 述 学科 领 域 的 内涵 变 化 并 做 出评 价 。另 一 方 面试 图在 分析 历 史争 论 的基 础 上 ,抽 象 出 “ 正 当性 ”
内涵 分 歧 ( 不 同 学科 领 域 和 同 一 学 科领 域 内部 ) 的统 一 实 质 , 即事 实 与 价值 的 关 系 问题 ,并认 为 尽 管 事 实与 价 值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存 在 断 裂 ,但 在 属 人 的 领 域 , 必须 对 事 实 进 行 价 值 追 问 。
关 键 词 : 法哲 学 ; 正 当性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 事 实与 价 值
中 图分 类 号 :D 9 0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4 —1 4 9 4 ( 2 0 1 3 ) 0 2 — 0 0 3 5 — 0 4
“ 正 当性 ” 的 基 本 要 义 是 : “ 由于被判 断或被 相信
相 对 应 的 三 种 统 治 即 :传 统 型 、 克 里 斯 马 型 和 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