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账务及税务处理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账务及税务处理1. 引言进料加工复出口是指生产企业将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业务形式。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账务和税务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对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的账务和税务处理进行详细说明。
2. 进料加工复出口账务处理在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生产企业需要对账务进行合理处理,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费用、出口销售等方面。
2.1 原材料采购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需要采购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对于这部分的成本需要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编制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原材料种类、数量和价格等信息;•记录采购的进口原材料的到货情况,在到货后及时进行验收,并记录相关信息;•根据采购原材料的净重或数量,计算进口原材料成本,并在会计科目中进行相应的记录。
2.2 加工费用处理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复出口过程中,为了完成加工和组装工作,需要支付一定的人工费用和其他加工费用。
在账务处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记录加工费用的发生情况,包括人工费用、设备使用费用、管理费用等;•根据加工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并计入加工费用会计科目;•对于采用合同加工的情况,应与加工企业及时核对加工费用,并将加工费用计入会计科目。
2.3 出口销售处理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最终需要将加工完成的产品进行出口销售。
在账务处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编制出口销售合同,明确出口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等信息;•根据出口销售合同的实际情况,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会计科目中进行相应的记录;•根据出口销售对应的税率,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出口税款。
3. 进料加工复出口税务处理在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生产企业需要遵守税务法规,合理处理税务事项。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3.1 进口原材料关税处理针对进口原材料的情况,生产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关税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进口原材料的关税。
3.2 出口产品增值税处理对于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处理,生产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根据出口产品的种类,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产品享受的免税或减免政策进行适用;•缴纳出口增值税减免的相关手续,并确保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税收政策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1、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
先由生产企业就加工费这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凭此到主管局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凭此免加工费的增值税。
2、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委托一小规模纳税人加工,加工后出口。
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可持小规模纳税人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普通手写加工费发票办理免税证明。
3、外贸企业从事来料业务,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该业务办理时具体的流程:(1)进口时在海关办理“来料加工手册”,进口免税,海关监管,企业对货物没有所有权;(2)到主管局做来料加工业务备案;(3)生产企业受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免征增值税,给外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外贸企业到主管局给生产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5)货物复出口后先到海关办理核销,再到主管局办理核销;(6)外贸企业按期做免税申报,全环节免税。
4、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在国内采购的辅料的进项不可以抵扣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5、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时间限制:收回来料加工产品的当月到所在地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在税收政策上的不同: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是两种不同的外贸业务。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适用地区:江苏省发文时间:2010年07月08日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第001号法规正文: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第四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管理办法三篇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手册备案、核销之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进出口业务的正常运行,依据海关相关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企业加工区外各工厂所发生的加工贸易,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一章新手册的备案或老手册的变更、增补一、工厂生管部门需要提供的资料1、对于新案子,工厂生管部门须比第一次出口提前2个月通知工厂关务部门办理新手册备案,并提供至少6个月的FCST。
2、对于老案子,工厂关务部门在每个月5日列出老手册成品备案量、已出口数量,还可以出口的余量,并发邮件通知工厂生管。
工厂生管须在每个月10日前,确认需要增补备案的数量给工厂关务,同时说明增补数量是哪个时间段的出货数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需要增补的数量最早是2个月后才需要出货的数量,且至少涵盖后续第3个月至第8个月的出货数量。
例:20XX年7月5日关务发送手册余量给生管确认,如需增量,增量成品出货计划须是20XX年9月--20XX年2月内的。
老手册增补每个月只进行一次,工厂生管须在每个月10日集中通知工厂关务部门。
3、对于老案子因为产品版本升级而需要变更手册的,工厂生管须提前1个月通知工厂关务,并提供6个月的出货数量给关务去变更手册备案。
4、工厂生管在提供FCST的同时,须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如BOM表、产品标准、码克清单、码裁图等,这些文件必须准确,且互相印证,工厂生管部门须对其准确性负责。
BOM表里只包含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需要剔除。
特别注意:老手册停用时,其成品余量一律取消,生管在通知关务备案手册的数量时,需要通知总数给关务去备案新手册,不能扣除老手册的备案余量。
例如老手册7月底到期,5月初就要开始办理新手册,老手册6月初停用,同时启用新手册。
新手册的备案量应该包含自5月份开始的8个月的成品出货预估量。
二、工厂关务部门的职责:1、对生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1-1、新备案或新增补的成品清单是否包含了该案子所有的成品代号,其数量是否合理。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一、单选题共 20 题1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时提供的资料不包括:( )A、《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B、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C、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D、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标准答案:C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文件要求,(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管理类别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一类、四类企业名单。
A、5B、7C、10D、15标准答案:D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文件要求,第八十七条管理类别评定相关事项。
综合管理岗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应开展以下工作:(一)由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类别评定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在收到复审岗转来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复评、动态调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报地(市)税务机关审定。
(二)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类别评定的,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报地(市)税务机关备案。
(三)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管理类别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一类、四类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1.07•【文号】国税发[1994]239号•【施行日期】199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7日国税发[1994]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中标证明(正本);(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三)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四)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地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地《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地内容与对应地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地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地,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地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地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地,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地,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地其他情形.一叶税舟——第八条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应当满足前七条之一,其他情形一般也需要另行明确才行,不能随意滥用.当然,其中地几条已经属于是万能地条款,自然其使用效果谁用谁知道了,就不明白着告诉你了.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地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以下称“号公告”)地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地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号公告地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地;(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地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地;(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地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地.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地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地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地,执行时间地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地最晚截止时间.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地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地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月日前未进行核销地,对该企业地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地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地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地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地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地,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地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地“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地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地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地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地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地,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地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地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地,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地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地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地复印件:(一)签订地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地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地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地单位取得收入地收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九条第二项第目规定地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地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年月日废止文件、条款目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地公告》地解读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地主要内容(一)取消地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地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地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地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地,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地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地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地,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二)简化地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地核销流程及报表.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张表格简化为张表格,分别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三)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地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四)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地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地不能收汇地原因为虚假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地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地.(五)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地要求和流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地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地,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地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六)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地资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同时,明确了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地境内单位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提供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九条第二项第目规定地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生服务资质地证明材料.(七)规定了《废止文件、条款目录》.二、公告地施行日期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323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颁布时间:2002-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标准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
现予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方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1997年5月12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最近,发现一些卷烟生产企业在接收卷烟经销单位支付的“以商扶工费“时,以收取运输费用的名义,向卷烟经销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专用)发票等。
这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含以商扶工费,下同),均应并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中,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运输(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运输业务一律不得开具运输(专用)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购货单位取得销货方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效成文日期:1994-02-18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
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进料加工手册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第四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
电子账册第一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一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1;电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二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2;以此类推。
江苏扩大农产品增值税扣除试点范围剿丝企业受益
税政策不变 , 消除 “ 高征低扣 ” 现象 , 又改变原
来 凭 票定 率 扣 除 的种种 弊 端 , 从 源 头上 消 除 纳
税 人 虚开 收 购发 票 的动机 , 鼓 励 相关 企 业 规 范
财务核算 , 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在 人 力成 本 不 断上 升 , 西 部 蚕 桑丝 绸 产 业
日起 , 江 苏省 以购进 蚕茧 ( 干茧、 鲜茧) 为 原料生
法 。 以销 售 产 品耗 用 的农 产 品数 量 为核 心 来 核定 进 项 税额 时 , 农 产 品进 项 税 额一 般 不会 出
现 留抵 税 额 情 形 , 也 不 会 出 现前 期 缴税 , 后 期 留抵 情 况 , 企 业 税 产 者 销 售 自产 农 产 品免 征 增 值
剂强心针 ” , 同时 提 高 了 企 业 对 购 进 蚕 茧 的质 量要求 , 特别是对毛折 、 上 车 茧 率 等 指 标 的要
求 也进 一步 提 高 。 本 次调 整 的农 产 品 还 包 括 棉 花 ( 皮棉 、 籽 棉) 、 羊毛 ( 原 毛) , 涉及 棉 纺纱 加 工 , 毛 条 及 毛 纱 线加 工两 个个 行业 。
产 销 售生 丝 的增 值 税一 般 纳 税人 , 包括 以外购
蚕 茧生产 生 丝并连 续生 产其 它产 品的一 般纳税 人, 试 行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核 定 扣 除 办 法 。扣 除标 准为每 吨生 丝耗 用干茧 3 . 3 吨, 鲜 茧 折 算 干茧 的 比例 为 2 . 5 吨: 1 吨, 而 目前 浙 江省 实
不 断 发展 对 东 部带 来 压力 的背 景下 , 该 政 策 的 出 台可 谓 雪 中送 炭 , 为江苏缫丝企业 “ 打 了一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一般贸易谁能带来更大收益。
1、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一般贸易谁能带来更大收益。
星期一,****海关加工贸易备案科的一位同志打电话问我,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在税收上有什么不同的政策,大家都有这样的常识,海关,税务向来都是各扫门前雪,就是同属海关,备案也绝对不回答核销的问题,刚接电话觉得蹊跷,原来是因为来料加工今年的备案增幅太过异常了,他们希望能够找到权威的合理的解释。
据上海当地媒体的报道,去年第一季度,浦东企业受规避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一般贸易比例下降,来料加工贸易剧增。
一季度来料加工11.6亿美元,同比增长1.7倍,数据表明:出口退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呈负相关效应。
按现行政策,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时,针对不同的贸易方式,采取不同的退(负)税管理办法。
1、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出口的货物,我国实行的是“免、抵、退”税收政策,“免”是指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环节增值税,“抵”出口耗用的国内进项抵顶内销的应纳税额,“退”出口耗用的国内进项抵顶内销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对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免税不退税”的税收政策,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
而不同贸易方式采用不同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首先明确两个概念:1、出口退税退什么,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转环节已经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如果出口的是属于免税的商品:混合饲料,是不能退税的,所以,在跟很多外企老总探讨退税时,由于语言等等原因,他们往往错误的认为,如果征17,退13的商品,我出口100,就应按13,退税额==出口销售额x退税率,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如果企业出口100万商品,国内采购的原辅材料,水电燃油,未能索取到1分钱的专用发票,请问他能不能退税,----不能2、退多少:是不是把所有的进项都退给你。
也不是:明确了出口退税的概念,我们接着说出口退税的计算。
尽管免抵退有5步计算公式,这五步公式能够现场列示的企业我想不会太多,因为现在上免抵退操作系统以后,电脑已经代替了人脑,每个月的汇总表计算是自动生成的,少去了人工计算,使得对于免抵退的计算的理解更加不够深刻。
某钢帘线公司少计进料加工税额的稽查案例
某钢帘线公司少计进料加工税额的稽查案例某钢帘线公司是一家在钢铁行业颇有声誉的企业,专注于生产和销售各种类型的钢帘线产品。
然而,在一次税务部门的稽查中,该公司被发现存在少计进料加工税额的问题,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密切关注。
进料加工税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直接用于产品加工、生产的物品及其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和申报进料加工税额。
然而,某钢帘线公司在计算进料加工税额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该公司在进行进料加工税核算时,对于进口原材料的税额计算存在一定的错误。
根据税务部门的调查,某钢帘线公司在申报进口原材料时,少计入了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导致进料加工税额的计算严重不准确。
其次,该公司在进料加工税的计算中存在将非税务成本计入进料加工税额的情况。
税务部门发现,该企业将一些不应计入进料加工税的费用,如运输费用、包装费用等计入税额中,导致税务规模缩小,实际缴纳的进料加工税额较少。
在税务部门稽查过程中,他们对某钢帘线公司的会计帐册、银行流水等进行了详细审查,并对相关纳税申报材料进行了核对。
最终,税务部门发现了该公司少计进料加工税额的问题,并追缴了相关税款,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为了解决该问题,税务部门对某钢帘线公司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该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
其次,应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务意识,确保进料加工税额的准确计算和申报。
另外,税务部门还要求该公司积极配合企业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企业在税务合规方面的稳定运营。
某钢帘线公司在接到税务部门的指导和建议后,迅速采取了行动。
他们组织内部培训,提高财务人员对进料加工税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同时,该公司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合作,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及时纳税申报并主动配合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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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数据方可 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附件四)。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月底前,将当月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 明》等单证资料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五)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 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 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次月,应根 据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件 六),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四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结时间以海关结案 通知书上注明的结案日期为准)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相关电子数 据,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附件七);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附件八)及相关附报资料; (三)海关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结案通知书; (四)《海关保税料件核销申请(结案)表》;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后的 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90天向主管 国税机关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凭证资料申报手(账)册的核销。 (一)不可抗力; (二)加工贸易手(账)册集中到期。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时报送的资料和数 据后,及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核销; (二)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完整性; (三)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四)单证和表格之间、各表之间的逻辑性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存在疑点的,应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举证材料,必要时可延伸 到企业进行核查,或到主管海关调查。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和数据审核、调整无误后,按规定出具《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附件九)。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核销当月月底前,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 核销证明》及相关单证资料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 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主管征税部门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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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取得下列进料加工免税 证明或免税核销证明,现申请应抵扣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申请单位(签章) 金额单位:美元 序号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免税核销证明编号 证明出具年月 应抵扣税额 不予抵扣抵减额 备注 附件七: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国税局 : 我公司(海关代码: )海关进料 加工登记手册(手册号: ),现已全 部出口完结,使用完毕,特申请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 开具核销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 国家税务局: 本企业(海关代码 )进料加工手册号 已在海关核销完毕,现申请办理税务核销,本手册的税收核销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 目 栏 次 计量单位 数 量 金 额 一、申请核销的进口料件 1=2-3-4-5 1、免税进口料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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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 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 账册打印件;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 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电子账册第一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一个分册,分册 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1;电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二个分册,分册的登记 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2;以此类推。 第六条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 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 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第七条 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电子账册的分册的有效期按照海关确定的进料加工手( 账)册的有效期填报。 第八条 实行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 值×;100%;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照最近一期已核销分册的实际分配率或已核销 电子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若登记时无法取得已核销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实际分配 率,则按原电子手册的计划分配率或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上年度 出口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进口料件金额/上年度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0%。 第三章 进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审核及免税证明出具 第九条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 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件二)及相关电子数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口发票; 3、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 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件三),随退(免)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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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 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 表》,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到期未向主 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违反前款逾期仍不申报办理核销手续的,其已开具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全额冲回,形成应纳税额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税款,并暂停办理该企业出口退税。 第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和数据,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其 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造成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多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生产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核销资料和留存备 查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及事宜,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日期为准)起执行。 附件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币别 计划进口总值 计划出口总值 计划分配率 手册有效期 备注 合计 办税员: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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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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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 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标 签】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登记手续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0-07-08 【实施时间】2010-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 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 第四条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 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 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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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你局所辖企业: (企业代码: 退税方法: 免抵退税)下 列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现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 证明》,请在受理该企业征免税申报手续时准予申报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 额。 序号 进料加工手册号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人民币金额 计划分配率 应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率 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备注 附件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编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 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经审 核后,批准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额 元,其中免 抵税额 元,应退税额 元。请按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年 月 日 附件六: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国税局: 企业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海关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