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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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权(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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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 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 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 的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 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 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 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 假 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 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 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知识产权的分类
狭义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专利 权、商标权三个部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邻接 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 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等。
下面重点对著作权进行分析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 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 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 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 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 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 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 权等等。
案例分析
原告:王定芳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 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短小简洁,流畅易 记,易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奖励办法为:一等奖1名,奖2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 500元;三等奖3名,各奖200元;纪念奖20名,给予一定奖励。截稿日期为同年7月27日。原告阅读该征 集启事后,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届时,被告共 收到来稿1000余封,应征广告语30000余条。经初评、复评、终评,原告王定芳应征广告语被到会专家 润色修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事后,被告发现原评定 的一等奖广告语与某企业广告语产生占位现象而被取消。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 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广告用语之一,作者 为王定芳。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1993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 人员的电话后,始知应征广告语已获奖。两天后,原告应邀参加了被告的开张典礼,在庆祝晚宴上,原 告上台畅谈了获奖广告语的创意构思,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事后,原告发 现被告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袋等处使用该广告语,而向被告提出异议。因双方协 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王定芳诉称:1992年7月,原告阅读了被告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的广告语有奖征集 活动启事后,应征投稿。1993年1月8日,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后得知投稿已中奖。同月10日,原告应邀 参加了被告的开张典礼及晚宴,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事后,原告发现自己应征获 奖的广告语已被被告大量使用在企业的广告中,去信向被告交涉后方只告已于1992年9月,单方面在上海 《解放日报》上刊登的企业标志、广告语评选结果公告中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公司所有”。因此, 原告认位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确认其所创作的“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 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计10000元。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辩称:广告语是商务标语,不属于文字作品,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故 原告不享有应征中奖广告语的著作权;被告所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启事性质,双方权利义 务一经实现,各自均不应再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在以高于一般报酬的奖金形式奖励原告后采用原告的广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通过报刊向社会提出了所需征集 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原、 被告之间因此已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 属未有明确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仍属受托人,被告在评选结果公 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以原告已接受500元 奖金的事实简单推定被告已享有该广告语的著作权,因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著 作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在于运用最佳广告宣传企业形象, 扩大企业影响,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并为了被告的使用目的而进行创作,从双方之间已 形成的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看,应视位告以录用、付酬等方式,已合法地取得了对“世界 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使用权,被告只要在本企业的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并不 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在使用这一广告语的过程中,并未造成原告的任何经济损失,原 告现以被告开业半年营业收入高达3亿元为由,主张被告应赔偿损失10000元,缺乏事实依 据,理由不能成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经协商自愿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对“世界风采东 方情”广告语享有专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年,自1992年9月4日起至1997年9月3日止; 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5000元。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评析
要正确审理本案,首先需要明确这样两个问题。即:(1)“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 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范畴;(2)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是何种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解决了这两 个问题,才有可能对诉争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属及使用权保护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 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 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第4条又指出: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 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原告投稿应征被录用的广告语,是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通过智力活动而创作的成 果,具有原告的创作个性。虽然广告语不在条例列举的文字作品范围,但不能因此就推定其不属于文 字作品。对这种比较新颖的文学体裁,应从其创意构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要件来加 以具体分析。就本案讼争的“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来看,它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能以有形形式 复制,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征要件,国家版权局法律处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答复。因此,该广告语 应属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而非商务标语。 在民事活动中,除了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更多的是以口头或实 践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被告通过报刊发出广告语征集启事,提出了需征 广告语在文字、内容上的明确要求及征集期限、奖励办法、该广告语征集启事已具备民事要约的法律 特征;原告在阅读征集启事后以自己的创作投稿应征,且未对被告的要约内容作任何修改、补充,已 构成民事承诺行为。被告经评选录用了原告的应征作品,并予以公告和奖励。至此,双方之间已在事 实上形成了实践性的委托创作录用广告语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 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被告在征集启事 中,对录用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属没有作出约定,原告在应征投稿时也未有放弃或转让作品著作权的表 示,在这一委托、创作录用广告语合同未明确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著 作权只能归属受托人原告所有。虽然被告在录用原告应征广告语时作了文字上的改动,但在评选结果
知识产权法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一:知识产权总论 二:知识产权的构成 三:著作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 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 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 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 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 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 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 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 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 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 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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