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裁决与三部法律
劳动仲裁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
劳动仲裁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内容提要:劳动纠纷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工资、医疗费纠纷,而这类案件具有特定的内容,以别于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需要仲裁机关从速、从快解决,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的重要性、特点、适应范围、条件等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求对从事劳动纠纷案件务实工作者提供一些帮助。
关健词裁决执行制度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不支付职工因工伤和患病急需的医疗费用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除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之外)都要在劳动仲裁机关解决。
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申诉后,如何保证案件从快、从速裁决,以使工伤或患病急需的医疗费、被拖欠的工资能得到先行支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实务操作问题。
当然,如果是在法院审判当中,这个问题处理是简单而又明确的。
然而,劳动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前臵程序,而这类案件最终目的的实现又懒于法院执行程序的启动。
因此,本文就劳动仲裁中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的重要性、特点、适应范围、条件等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求对从事劳动纠纷案件务实工作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劳动仲裁中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重要性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
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
先予执行或先行给付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另一种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性程序制度。
适用先予执行制度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适用该制度。
能够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一方面案件所涉标的直接与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相关,不实施先予执行制度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是情况紧急不实施先予执行可能影响生产。
论复议与诉讼实体衔接的失衡与平衡
收稿日期:2008-01-15作者简介:龙海峰(1985-),男,陕西宝鸡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① 参见《行政复议法》第条,《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
论复议与诉讼实体衔接的失衡与平衡龙海峰(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摘 要: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在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对行政权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这两部法在某些实体问题的衔接上存在着严重的失衡,导致二者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为此,我们必须平衡二者在实体上的衔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诉讼;复议;失衡;平衡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09)01-0056-060 引 言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规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
[1](P1)1989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和1999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诉法和复议法)作为两部独立的行政救济的法律,在我国法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正是由于两者的独立,使得两者在不少实体制度的规定上不能相互衔接,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
笔者认为不解决这一问题,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以下简称复议和诉讼)就不能很好配合,从而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因此本文将从分析诉讼和复议实体衔接上的失衡入手,进而探讨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
1 受案范围的失衡和平衡受案范围在行政救济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直是行政救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可以说,一个国家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水平,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律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
1.1 受案范围的失衡行诉法和复议法在受案范围上都采用了概括式加列举式的规定方式。
仔细对比行诉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和复议法第6条至第8条之规定,我们会发现,实际上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比行诉法要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部分的提起复议而不能提前诉讼。
法院三类方案
法院三类方案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负责解决纠纷、保障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法院需要运用适当的方案来确保审判的公正、高效和科学。
本文将介绍法院三类方案,包括预防方案、纠纷解决方案和社会维稳方案。
一、预防方案预防方案是指法院为了减少纠纷发生、预防案件积压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首先,法院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的纠纷。
其次,法院可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增强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
此外,法院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社会公正与平等,为纠纷的预防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纠纷解决方案纠纷解决方案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旨在公正、公平、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首先,法院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自主达成和解协议,减少长时间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其次,法院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如电子取证、网络庭审等,提高审判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此外,法院还可以积极推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和使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社会维稳方案社会维稳方案是指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首先,法院可以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法律纪律和秩序。
其次,法院可以加强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等重大案件的司法监督,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此外,法院还可以开展法官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增加社会的信任与理解。
结论法院三类方案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预防方案的实施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降低司法负担,提高法律意识;纠纷解决方案的推进可以确保案件公正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社会维稳方案的落实则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福祉。
法院应不断完善和推进这三类方案,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和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朱元璋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
朱元璋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朱元璋,明朝开国皇帝,他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旨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
这一举措不仅改善了当时社会的混乱状况,还为明朝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法律制度的建立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朱元璋首先重视法律制度的建立。
他与得力谋臣孙权、刘基等人共同整顿、编纂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其中最重要的是明饬、大明律、大明令三部法律。
明饬是宣示朝廷法度和精神的根本文件,大明律是以律法来制裁犯罪行为,而大明令则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律法进行细化、补充和修订。
这三部法律共同构成了明代法律制度的核心。
二、依法治国的理念朱元璋深知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他提出了“明君守法,百官效力,百姓依法而行”的理念。
他强调君主必须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成为法律的最好榜样。
在他的治理下,各级官员也被要求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此外,朱元璋还注重法律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从而促进了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三、对违法行为的严惩朱元璋实行的法律制度对于违法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他推出了一系列严厉的刑法,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谋杀、盗窃、背叛等罪行都被明确定义,并明确相应的刑罚。
此外,他还加强了对官僚腐败的打击,为整治社会风气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严厉的惩罚措施有效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重视法律的公正性朱元璋注重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他强调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一切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
他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建立了严密的司法体系,设立了区法、州法等法院,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他还注重选拔优秀的法官和律师,以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这些措施都有效地保障了法律的公正适用,提高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进一步巩固了社会的秩序。
综上所述,朱元璋的法律制度为明朝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他注重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公正性,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倡导法律教育。
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的情况
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但是对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
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种行为体现着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
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这种行为的最终行政裁决权须由法律明文授权。
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行政规章。
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法律设置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区划调整和征用土地决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确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实行最终裁决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渠道,同时,对法律限定范围内的事项,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人民法院不适宜再另行作出决定。
第二,有的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即使上法院,无论如何判决,最后还需要行政机关处理。
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最终裁决的事项,到人民法院诉讼,只能看是否符合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和征用土地的决定,符合的就维持,不符合的只能撤销,还得由政府重作决定,在诉讼阶段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不了什么影响。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行政诉讼判决在行政诉讼制度建构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立了一审判决四种判决形式,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解释》也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两类判决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但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由于行政诉讼判决直接影响到一国的公法秩序,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因此,必须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加以完善。
(一)履行判决中行政不作为界定不清,造成该判决适用范围受限《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该规定确立了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然而,由于这一款规定得较为简单和模糊,这就造成认识上的不统一,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不履行”就是“指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拒绝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或请求”。
根据这种观点,履行判决一般适用于下列案件:第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三,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不履行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不给予答复。
而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是以拒绝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正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属于作为的行政行为。
因此,对于上述三类案件,不应只适用履行判决,而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判决。
第一,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第二,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作出撤销判决并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的,应作出履行判决。
(二)有些行政诉讼判决适用案件范围的设置不科学,对显失公正的规定过于简单这一不足主要表现在变更判决和撤销判决中。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doc】《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
《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刁一f叼《教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72{7韩秀桃内窨提要:本文根据洪武三十一年《教民榜文》和明代徽州法律文书的记载.探讨了明初里老人理讼制度的内容及其在基层社套的实践状况,认为逸一制度发挥了一定的解纷作用,可以为当时的乡民提供公正和利益的保证,集中体现了传统法律中的人文色彩.t耪皇中国关量词:兰盟皇兰竺.,fj争-}是明初法律包括律,令,诰,榜文等主要形式.律为主体,令为补充,诰是"法外用刑,以案释律,榜文则是揭榜示以昭大法"的融立法,司法和宣扬法律为一体的单行条例.建国之初,系统的律条尚不完备,史家一般认为,明初法律的运用实际上是"以榜文为主,律为辅".¨】明太祖钦定并颁行于洪武三十一年的《教民榜文》【2共四十一条,内容涉及基层乡里社会的教化,治安,司法,赋税,兴学等各个方面,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以里老人为主体的基层社会理讼制度,堪称中国历史上一部极有特色的民事和民事诉讼法规.【3】本文拟对里老人理讼制度的内容及其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作~探讨.榜文是揭榜以昭示大法的单行条例.这一独特的法律形式决定了榜文既能及时迅速传达最高统治者的旨意,又能准确指明其调整的对象和治理重点.这一特点很符合明初法制建设之需要,因此在整个洪武朝,各种榜文频颁,总计达五十多部,【4内容涉及国家管理和社会生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研究生[1)傅表醺主编:(明史新编》,人民出版杜1993年版,第43页.台湾学者黄彰健'明洪武永乐朝的榜文崆令》一文亦有此观点.参见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二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腹.第,542页.[2)'皇明{培书'卷九.以下日l榜文只注明条数(榜文之条敷系笔者为引证方便所加).成文之际,感谢安t大学历史系卞嗣教授提供的'教民谤文》文奉根据妨一凡先生在'中国珍稀法捧典籍集成)(捌簿年,橱一凡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所作的考证,f四卷车(皇明制书》之(教民榜文'仅有七她讹误.车文以校勘后的榜文作为研究底奉(3]妨一凡;'22种明代稀见法律文献版本述咯',参见韩延龙主簟:(法史论集)第一集,法出簟社i99B年牍,第503页另觅宋国范'两种洪盘榜文文献初探),'中外法学'1992年第5期.【●]前弓II1].傅衣蔑书,第43页.,_J.,蝴,法学研究2OOO年第3期活的各个方面.洪武三年,"召江南富民赴阙,上口谕数千言,刻布之,日《教民榜》".)根据调整内容的不同,各类榜文分别悬挂于各部衙门或州县乡里之申明亭,"一应榜文,俱各张挂遵守,如有藏匿弃毁,不张挂者,凌迟处死."[6]到洪武中期,"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教民榜文》."[7严刑之下,宣扬榜文,依榜断狱理讼成为惯例.[.)到永乐时期,榜文仍然在国家法律中发挥重要作用.[,一,确立里老人理讼制度的目的《教民榜文》是在明初大规模立法活动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制定的.朱文璋对这样做的目的说得很明白.洪武三十年三月十九日,朱元璋于奉天门早朝"为教民事"诏谕户部尚书郁新等文武百官时说:.自古人君,代天理物,建立百司,分理庶务,以安生民.当时贤人君子,惟恐不为君用;及为君用,无不尽心竭力,效其勤劳.…-一奈何所任之官多出民间,一时贤否难知.懦非真儒.史皆猾吏,往往贪赃坏法,倒持仁义,殃害小民,致令民间词讼皆赴京来,如是连年不已.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10另据《明史?刑法二》记载:"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一方面,贪赃枉法的州县法司贻害小民,致乡民连年越诉不止;另一方面,乡民越诉之讼大多不实,枉费官司.折中其间,里老人理讼则有其独特的好处."老人里甲与邻里人民,住居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第二条),既能"周知邻里",又能公允执断.因此,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必经过本管的老人里甲理断.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则"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第二条).可见,发挥里老人在乡里社会中的道德影响力,劝谕乡民和睦相处,以减少民间词讼,防止乡民越诉,加强对基层乡里社会的控制是《教民榜文》确立里老人理讼制度的根本目的.二,里老人理讼制度的内容为达到上述目的,《教民榜文》从里老人的选任,理讼的受理,理讼的程序和里老人判决的执行,里老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里老人的选任中国传统社会特别重视"长幼有序"的等级秩序,"老者自然尊贵"(第三条)的思想由来已久.西汉时选择一些年高有德的老人来辅助乡治,已经成为基层乡里社会一项正式的制度.[5]诫迁:<国榷'卷嘎.转引自来国范文[6]<明会典)卷二十,《产部七?读瞌》.转引自宋国范支.[7](明宪宗实录)卷八三[8]前引[3],宋国范文[9)橱一凡;<明代三部代表性法律文献与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二眷,甚棒出J氍杜1999年版.第541页.【10]龋行(戟民榜文)令,参见前引【2],'皇明制书)卷九.l38?《教民榜文》所见明韧基层里老^理讼制度"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填任务就是教化民众.明代里老人"龠有司择民间年高老人,公正可任事者"或是"必选年高有德,窳所信服者,使劝民为善."[(教民榜文》之里老人的选任,"其老人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般者三名五名十名,报名在官,令其剖决(词讼)"(第三条),第四条又规定"老人理词讼,不问曾朝魏未曾朝觐,但年五十,~21-,平日在乡有德行,有见知.众所敬般者,俱令剖决事务,辨别是非.有年虽高大.但见识短浅,不能辩别是非者,亦置老人之列,但不剖决事务."2.理讼韵范围颁行《教民榜文》是以严"越诉之禁,要求民间词讼务必自下而二匕陈告.所谓越诉乃"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之谓也.为此,就一般民事词讼而论,里老人理讼的范围理应与州县司法管辖范围基本上相一致,《教民榜文》第二条规定凡"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骂盲,钱债,赌搏,擅食田园瓜果等,私宰耕牛,弃毁器物稼穑等,畜产咬杀人,卑幼私擅用财,褒凄神明,子孙违犯教令,师巫邪术,六畜践食禾稼等,均分水利"等共十九项民间词讼交由"老人里甲合理".不仅如此,即使是奸盗,诈伪,人命等应该属于本管官司管辖的案件,如果不是十恶,强盗,杀人等重案,只要在"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第十一条)的.亦可以到里老人处告诉,决断,而且里老人必须"听其所以,不许推调不理(第十一条).由此老人理讼的范围不仅限于户婚田土等细故,既便是刑名案件,只要乡民含忍作罢.里老人也可以疆理其中..3.受理与裁决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理念乃是和谐.这一理念在诉讼中表现为:诉讼乃是当事人"被人冤抑苦楚,气不能伸,所以不得已诉之于官,以求辩其曲直,明其是非."["卿能忍则不成其为诉.'教民榜文》所确立的里老人理讼制度亦是如此.榜文第十四条规定:"凡本管人员有事自来陈告,(老人里甲)方许办理.若民只小词讼,本人自能含忍不愿告诉".则里甲老人不能受理,否则治罪.关于裁决,里老人理讼虽属于民间自我裁决的性质,但亦有与州县司法审判相类似的裁决场所——申明亭.洪武五年,鉴于"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特令"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之民有犯者,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以至"州县各里皆设申明亭,里民有不孝不悌,犯盗犯奸,一应为恶之人,姓名事迹,俱书于板榜,以示惩戒,而发其羞恶之心,能改过自新则去之.民间词讼,除犯十恶强盗及杀人外,其户婚田土等小事,许里老於此劝导解分.今乃申明教诫之制也."【i6]榜文第三条规定:"凡老人里甲剖决民讼,许于各里申明亭议决."老人里甲理讼时,坐次顺序亦有严格区分,"其坐次,先老人,次里长,次甲首.论齿序坐,如里长年长于老人者,坐于老人之上"(第三条).为保障这一【l】]'投书?离帝纪上)【l2】'明台冉'卷五一.<民政二'fl3][清]禹毙武:<日知录)卷八[I4】'却M大诰三编?诡名告状'[15】'沈寄#先生遗书?申明亭)[16)[清]尊允升:循明律台编)卷二十六上<杂犯?拆曩申明亭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所的威严,明律规定:"凡拆毁申明亭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在裁决形式上,《教民榜文》剖制了一种独特的"群裁"制度:"本里老人,遇有难决事务,或子弟亲戚有犯相干,须令东西南北四邻里分,或三里五里众老人里甲剖决.如此(裁决),则有见知多者,是非自然明白"(第五条).在裁决过程中,允许老人里甲"用竹篦,荆条量情决打"(第二条).另外,里老裁决时不能将乡民拘禁或投狱,"老人里甲剖决民讼,毋得置立牢狱.不问男子妇人,犯事不许拘禁.晨则令问,晚则放回,事若未了,次日再来听问.敢有监禁生事者治以重罪"(第十三条).关于裁决的效力.《教民榜文》从维护里老人理讼的权威出发,规定不论裁决是否准确,概不许当事人向上陈告,亦不许官司受理."民间词讼已经老人里甲处置停当,其顽民不服,展转告官,捏词诬陷者正身处以极刑,家迁化外.其官吏人等,不察所以,一概受理,因而贪赃作弊者.一体罪之"(第十二条).第十一条也规定:如果里老人等已将词讼剖断发落,"其刁顽之徒,事不千己,生事诉告,搅扰有司官吏,生事罗织,劝科贿略者,俱治以罪.除了对裁决本身法律效力的维护之外,《教民榜文》还从官吏和乡民两个方面规定了相关的对里老人正常理讼行为的司法保障.关于官吏方面,榜文规定:"老人里甲剖决词讼,本以便益官府.其不才官吏敢有生事罗织者,罪之"(第六条).关于乡民方面,榜文规定:"乡里有等顽民,平日因被老人责罚,怀挟私恨,以告状为由,朦胧将老人排捏妄告,事发,顽民治以重罪"(第二十条).4.里老人的法律责任里老人理讼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中国传统贤人思想或贤人政治在基层乡里社会中的具体运用,其典型的特征是以里老人为德高,众所信服之贤人,其本身就代表着乡里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即德高的贤人本身就是法则.l均此《教民榜文》对参予理讼的里老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里老人不能决断理讼,致使百姓赴官陈告的,"里老人亦各杖断六十,年七十已上者不打,依律罚赎"(第二条),依《大明律》,杖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二是里老人徇情作弊,颠倒是非,不能公正断案的,"以出入人罪论"(第二条).三是里老人不行正事,倚法为奸的,"老人毋得指以断决为由,挟制里甲,把持官府,不当本等差役,违者,家迁化外"(第九条).里老人理讼过程中,不能合众公议,搅扰坏事的,"许众老人拿赴京来"(第八条).四是里老人犯罪的,"许众老人里甲公同会议,审察所犯真实,轻者就便剖决,再不许与众老人同列理讼.若有所犯重者,亦须会审明白,具由送所在有司,解送京来"(第八条).三,里老人理讼制度的社会基础中国古代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是通过编制什伍保甲(里甲),建立乡里社会权力组织来实现的.经济关系的独立性,政治环境的封闭性,文化传统的连续性和权力结构的双重性决定了国家政治权力和法律原则在对基层社会渗透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乡里社会中的管理资源,综合运用礼教与法则.[19]《教民榜文》所确立的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仅是法则与刑禁的方面,其劝谕教化,督课赋税,治安防范,兴学兴教等职责的实施与理讼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威人以[17】同上.[18]'唐律琉议?名倒'议贤:"谓有大德行,(醯议)日: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剐者. (1拙作:'中国古代多里组飒时特征》.'法学杂志,1998年第l期.14o?《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法,不若感人以心,敦信义而励廉耻,此化民之本也.读律固可禁民为非,若谓故使民无犯,要当探求其本也."[剐这个本就是礼教,只有两者结合,"仁法并施,以成善治."】里老人对基层社会的管理职能树立了里老人的司法权威,这对于里老人理讼制度的推行至关重要.这方面的职能主要有五项:1.劝谕教化明初朱元璋把"明刑弼教"作为立政之本,认为"以德化天下,兼"张刑制具以齐之",才能恩成并济,成就王业.《教民榜文》贯穿了这种思想,对里老人的教化之责规定得尤其详备.其要有五:.—是宣讲圣谕.榜文第十九条规定,每里(边远地区每甲)各置木铎一个,并规定了术铎的样式,由本里老人宣讲时使用.《教民榜文》把"圣谕六条"逐条细化,以便里老执行.榜文第三十三条规定"父母生身之恩至大,其鞠育勤劳详载大诰,今再申明:民间有祖父母,父母在堂者,当随家贫富奉养无缺.已亡者,依时祭祀,展其孝敬.为父母者,教训子弟;为子弟者,教敬伯叔;为妻者,劝夫为善.如此,和睦家族,不犯刑宪,父母妻子,朝夕相守,岂不安享太平.榜文还详列了孝顺父母,尊敬长上的"祝文式",其用意至深.二是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上司,转闻于朝.……此等善事者,每遇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蓟来,里老人等亦要报告,以凭覆实入奏"(第十七条).三是行乡饮酒礼,主持乡里祭祀.行乡饮酒礼,其目的是为了"明长幼,厚民俗",倡敬德之风.榜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饮酒礼本以序长幼,别贤否,乃厚风俗之良法.已令民间遵行.今在申明,务要依颁降法式行之长幼序坐,贤否异席,如此日久,岂不人皆向善避恶,风俗淳厚,各为太平之良民."作为乡里之老者和贤人,里老人在行乡饮酒礼仪式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榜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鬼神之道,阴阳表里,人虽无见,冥冥之中,鬼神鉴察,作善作恶,皆有报应.~已令乡村各祭本乡本里土谷之神及无耙鬼神,今再申明民间,岁时依法祭祀,使福善祸淫,民知戒惧,不敢为恶.如此,则善良日增,顽恶日消,岂不辅于世道."劝民为善是里老人的最重要的职责,"老人里甲不但与民果决是非,务要劝民为善"(第十六条).这也是里老人教化之职如此重要,教化之内容如此广泛的根本原因.四是倡导乡里互助.明太祖在编制里甲之圣谕中明确指出:"朕置民百户为里.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出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又如春秋耕种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宁有不亲睦者乎?尔户部其谕以此意,使命知之."【纠榜文第二十五条规定:"乡里人民贫富不等,婚姻死丧吉凶等事,谁家无之.今后本里人户,凡遇此等.互相踊给.这种互助之事"行之日久,乡里自然亲爱."五是劝人息讼.榜文从"爱民"的角度出发,指出由于乡民对一些细微事故,不能含忍而告官.加之法司不能公正廉明,及时结案,致使小民身受牢狱之苦,甚至干连人命,令"今后老人须要将本里人民恳切告诫.凡有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项细微事务,互相含忍.若被人凌辱太[20)'明太祖实录M}四四.[213'明太租宴录)眷一五二.[22]'明太桓赛囊'毒二三六.略?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甚,情理难容,亦须赴老人处告诉,量事轻重,剖断责罚(第二十三条).若乡民不听老人息讼之劝而赴官陈告的,老人可擒拿问罪.通过上述五项主要的教化措施,里老人真正贯彻了"治国之要,教化为先"C233的立法原则.同时,还可以通过乡里风俗的变化,如词讼多少,旌表如何等,来反观教化之效果,"治道必先于教化,民俗之善恶,即教化之得失."(24j2.督课赋税随户数和口数的增加,洪武十四年依法编定里甲,"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户."(25J里甲长的职责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刑名,钱谷乃国家之太务,尤其是钱谷更是国家统治的物质基础.作为乡里权威的里老人,其督课赋税之责理应有之.与里甲长直接征赋收税不同的是,里老人只是对乡民的赋税行为.如常提督点视"(第二十九条),里甲老人督课失职的"家迁化外"(第二十九条).里甲老人除了对乡民的赋税负有督课之责外,还可对民人纳粮当差中发现有司贪赃枉法行为进行监督.榜文第三十一条规定:.自古民人纳粮当差,本以永安近年以来,有司不才,官吏不能教民为善,惟务贪赃予纳粮当差之际.……(今后民人)税粮已纳,差役已当,其官吏,粮里人等重行科敛差使者,许受害之家会集多人绑缚赴京,讼以重罪."里老人对地方官的监督,榜文也有专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所倡导的立法精神,与《大诰》相同.[驯与此相关,里老人还负有劝农耕之责.[剐榜文第二十四条规定:"今出号令,此后止是各该里分老人,劝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督并,见丁着业.……若是老人不肯劝督农人,穷窘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3.治安防范维护乡里社会的治安秩序是推行教化的保证,也是征收赋税的基础.《教民榜文》规定里老人的治安防范之责,主要包括列个方面:一是对本乡本里无籍泼皮之徒的管理.榜文第十八条规定:"本乡本里,但有无籍泼皮,平日刁顽,为非作歹,不受教训,动辄把持挟制(乡里).此非良善之民,众老人严加惩治.如是仍前不改,拿送有司,解赴京来.对此等横行乡里之人,不许有司开脱释放,否则,允许里老人向上奏告.二是对本里之内盗贼等治安案件的管理.榜文第十五条规定:.民间一里之中,若有强劫,盗贼,逃军,逃囚及生事恶人,一人不能缉捕,里甲老人即须会集多人擒拿赴官,违者以罪罪之"三是严查户籍,防止逃户.榜文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里内递年有犯法官吏人等,或工役.或充军逃回者,有别处逃来者,老人须要家至户到,叮咛告诫,里内人等,毋得隐藏,将此等军囚,送赴官司,……免致连年勾扰邻里亲戚受害."四是在本里内互知丁业,加强对乡里人员流动的管理.榜文第十六条规定;"老人里甲……务需见丁着业,凡有出人,相互周知,《大诰》内已有条款,务要申明遵守,违者论罪."《太诰》规定:"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着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23】'洪武宝Ⅱ)卷一,《妊学》.[24}'菩I武宝tJr1)卷一,《论浩道》C25]《明史'卷七七,'户n》.[.263嘉靖《毫州府志t,'赋役)[273《却1-I太诗续编?民拿下乡官吏》[2s)参觅杨一凡:'明韧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糖杜1984年板,第鹌页.令文内容与蕾文规定太体棚.一142?《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理讼制度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告者,一体迁发充军."【驯4.兴学兴教洪武二年,明太祖朱元璋即谕旨中书省臣曰:"朕恒谓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教化之道,学校为本.今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此最急务,当急行之."[榜文承此意,指出洪武初年,"命各处乡村设立杜学,教训子弟,使为良善……今后民间子弟,许令有德之人,不拘所在,亦不拘子弟名数,每年十月初开学至腊月终罢.如丁多有暇之家,常读家教者,听.其有司官吏里甲人等,敢有干与搅扰者,治以重罪"(第三十二条).为确保正统思想的主导地位,防止异端邪说的出现,榜文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教育的内容:"(社学)依先贤先圣格言,教诲后进,使之成材,以备任用.敢有不依圣贤格言,妄生异议,蛊惑后生,乖其良心者,诛其本身,全家迁发化外."'教民榜文》还把社学教育与法律宣扬结合在一起.所谓"读书所以穷理,守法所以持身",["制法立法非难,遵礼守法为难",(32ll敬到遵礼守法,必须强化教育.榜文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子弟七,八岁者,或十二,三岁者,此时欲心未动,良心未丧,早令讲读三编大诰,以先人之言为本,使知避凶趋吉,日后皆成贤人君子,为良善之民,免贻父母忧虑,亦不犯刑宪,永保身家."除了宣讲《大诰》外,宣讲《教民榜文》本身亦有明确规定.榜文要求"所在官吏老人里甲人等,当体朝廷教民之意,各宜趋善避恶,保守身家,常用遵守奉行,毋视虚文,务在实效,违此令者,各照所犯罪之"(第三十九条).四,里老人理讼制度的实践《教民榜文》的颁行,"将本来属于国家权力的部分审判权,行刑权,正式下放给地方社会的权力层,较之官府和法律的裁断,人们更看重由共同体和长老实行的调停和制裁."【]理论上的概述,不足以反映榜文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实态,一直受到学界的怀疑.【由于史料的缺失,本文亦未能就此作出更详细的实证分析.[㈣但为了证实这一实态,必须首先认识到以下[29]'期制太{告续编?互知丁业'[30]'洪武宝调'卷一,<学'[,1]同上.c32]<洪武宝圳'卷三,'守法)【3,][日]滨岛教俊;'明代的判牍),棣世虹译,参见'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巴蜀书杜1999年版,第200页.【34]日奉学者寺田浩明在《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参见王亚新,粱治平。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复习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册亨县地税局王保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 年6 月30 日由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 次会议通过。
将于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该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有学者称,该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可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
我则认为:《行政处罚法》针对的是乱处罚现象;《行政许可法》针对的是乱审批现象;《行政复议法》是一种针对行政侵权行为的一种“复议”法律救济。
而早在1989 年颁行的《行政诉讼法》则是行政机关外部的一种监督,通过当事人就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本人认为:现在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使得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多足鼎立,给人一种“繁花似锦”的“朦胧美”,但从立法技术上讲,“要么子给么子”并不符合立法体系的科学性。
“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是咱们国家立法的“通病”。
该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犹如“五子登科——“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这种“五子登科”与《三字经》中的“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就“功德”相左了,确有“泛滥”之嫌。
本人还坚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这些贯有“行政某某法”的多部法律,一定会象当年经济合同法多法“纷呈”而在1999 年归并到统一的《合同法》那样,变成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1999 年之前,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我这样预言,不是没有依据的。
我在1985 年出版(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专著《技术合同法实用手册》中谈及到了从立法统一的角度,合同法作为一个完整的部法体系,应当改变“三足鼎立”的局面,一定要统一,一定会统一。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原文阅读提示:近日,负责登记和管理南海仲裁案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宣布,将在7月12日就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即通称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持续超过2年、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海仲裁案的结果即将出炉。
众所周知,南海及其岛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地,近年来由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擅自开发,导致争端不断,并引发了本次的仲裁案。
在仲裁裁决出台之际,小编将以问答的形式,让读者充分了解南海纠纷以及此次南海仲裁案的背景。
在裁决结果正式出台后,小编将进一步为大家跟进。
法客阅读提示:2016年7月12日17时,也就是今天,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将公布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在此间,大家先了解熟悉案件的背景、过程、法律程序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要不然,作为法律人,看不懂、也说不明白这个仲裁案呢。
故此,法客特整理分享本文。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南海争端的背景是什么?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近海。
北接我国大陆,东邻台湾与菲律宾,西通著名的马六甲海峡,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由于连通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以及龙目海峡等重要海上交通线,南海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海上运输航道。
同时,南海底层有极其丰富的油气田资源,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的预测,南海海底的石油储备可能达到110亿桶。
南海上有约250个岛屿、岩礁、珊瑚礁以及沙洲。
中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划定U型线,明确该U型线内部的岛屿为中国领土。
1946至1947年,国民政府为执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通过海军实地接收、勘探并绘制版图,确定了U型断续线,即目前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的原型。
在中国宣布对南海海洋权利以及相关岛礁主权的1947年,东南亚各国并未提出异议。
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始,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始觊觎我国南海诸岛。
目前两国占据南沙群岛岛礁共计四十余个。
民事诉讼法:第二篇审判程序(3)
【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意思分解】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
司法考试多有考题让考生区分某一种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
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属。
【重点法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撤诉;(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效力等级排序法律效力等级排序是指法律条文在适用时的法律效力的不同等级,它决定了不同法律条文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说,法律效力等级排序的确定对于保证法律顺利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非常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律效力等级排序。
法律效力等级排序通常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决定和命令等几个级别。
首先是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所有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
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
其次是法律,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具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它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规范作用。
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其修改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和公众讨论的工作。
同时,法律还具有追溯力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可以追溯到一定的时间点。
再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或者有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
行政法规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它具有高度的操作性和适用性。
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行政决策的公正合理。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规定的程序,同时,其修改和废止也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
第四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对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法程序进行,其修改和废止也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
第五是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章。
自治条例对于自治区域的自治事务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地方的自治权利的行使。
自治条例的制定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同时其修改和废止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是决定和命令,决定和命令是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或者有授权的部门发出的对特定事项做出的规定性文件。
教育仲裁制度
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韩德利摘要:随着教育纠纷的日渐增多,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高校与学生的纠纷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学界对教育纠纷的救济方式也各抒己见。
现行法律设计的救济制度在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过程中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在高等教育领域建构教育仲裁制度。
它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地疏导、化解和处理各种教育纠纷,为大学生的权利救济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关键词:教育纠纷权利救济教育仲裁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纠纷从隐性、内在性走向显性、外在化。
而教育纠纷在高等教育领域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三大类:一是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包括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二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包括违纪处分、学历或学位证书颁发、成绩评定等;三是教师因教学管理或教育管理行为与学生产生的教育纠纷。
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自1999年田永一案①以来,大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案件性质纷繁复杂。
这些鲜活的案件不仅让实务界应接不暇,令新闻媒体热议纷纷,更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切。
纵观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笔者认为无外乎存在三种纠纷:第一种是民事纠纷,表现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因校方提供的学生受教育过程中所需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设施不足导致的侵权等引起的纠纷;第二种是行政纠纷,表现为高校在日常管理、处分惩戒方面行使行政权力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包括作息管理、学籍管理、评优评先、违纪处分、颁发毕业证书、派遣证书等决定引起的纠纷。
但是这类纠纷没有直接涉及到高校教学研究专业知识领域;第三种是学术纠纷,表现为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学术权力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成绩评定纠纷、学位论文判定纠纷、学位授予纠纷等。
然而,我国当前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健全,无论从立法规制上,还是在权利救济实践上都凸显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使很多案件的解决令人扼腕,导致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内容提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
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所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则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中立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公正(正义),是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
由于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人类社会设计了各种制度、规则或程序对其孜孜以求。
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中立“”处于显要的地位。
诉讼中立的理念由来已久。
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对审判程序有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中国古代司法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也含有法官中立地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之意。
美国学者戈尔丁根据时代的精神将“”自然正义“”扩解为九条标准,其中第一、二条要求法官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第三、四条要求法官应公平地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
现代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也都将中立性作为公正审判的一个前提和基础。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均规定了人人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与公开的审判,《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a)要求检察官“”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
其中“”无偏倚“”、“”不偏不倚“”也就是中立性的体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者包括陪审团的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组织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中立性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制度的设置也表明法官以及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应当保持中立,典型的如回避制度。
三国法小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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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都有哪些?
Do what you say,say what you d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都有哪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裁决权属于公安机关。
具体有三类:1.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2.公安派出所可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轻微的案件;此外,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决权。
随着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这四个字现在已经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比如:违反交通规则,交警开出的罚单;企业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卫生局警告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那么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都有哪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了铁路、交通等部门的公安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裁决权。
可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裁决权属于公安机关。
具体有三类:1.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这里的市,指县级市而不是直辖市、地级市。
在火车、轮船、林区、飞机上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公安段、铁路工程局和勘测设计院公安处、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处)公安分局、航务工程局公安处,民航公安处、公安分处、县一级的林业公安局、公安处等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裁决。
以上公安机关裁决超过50元以上罚款或行政拘留。
2.公安派出所可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轻微的案件;此外,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裁决权。
3.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没有委托的权力)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行政法与刑法、民事法的关系
行政法与民事法的联 系与区别
行政法和民事法在调整对象、法律原 则、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关系,遵循行政 合法性原则,权利救济以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为主;而民事法主要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 权利救济以民事诉讼为主。
研究不足与展望
促进法治建设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明确行政法与刑法、民事法的关系,有助于完 善法律体系,推动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汇报范围
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包括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行 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等方面。
行政法与民事法的关系
相关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行政法与刑法、 民事法的交叉与互动,进一步加深对 三者关系的理解。
制度衔接
行政法、刑法和民事法在制度上需要相互衔接。例如,在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上,需要确保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 条件和程序相协调,避免出现处罚漏洞或重复处罚现象。
共同发展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行政法、刑法和民事法需要共同发展,不断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 战。例如,在应对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新兴领域的问题上,三部法律需要共同研究、协同应对,推动 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案例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等;刑罚种类包括主 刑和附加刑,如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死刑等。
处罚适用
当一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规和刑 法时,原则上应先由行政机关给 予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 如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可将 案件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般由行政机关 负责,而刑罚的执行则由司法机 关负责。在执行过程中,两者应 相互配合,确保处罚的顺利执行 。
民主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程序方面的要求节选自石先广最新劳动合同法著作《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风险防范》,该书已于2008年4月18日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定价45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
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ICC国际仲裁院的介绍作为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的下设机构,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截至2007年3月,其成立八十多年来,受理了约*****件国际仲裁案件,涉及180个国家和地区。
ICC 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并监督仲裁庭的工作。
ICC国际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一个独立的附属机构,行使职权时完全独立于ICC及其他相关机构。
任何国家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院解决。
在仲裁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3在其所在地巴黎审理;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审理事项中的规定,也可以在巴黎以外的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审理。
ICC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受裁决作出地所属国法院和裁决执行地所属国法院的监督。
二、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ICC在中国作出的裁决的实践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
然而,中国经济实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贸易争议也在所难免。
当双方不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时,通过提交仲裁来解决争议成为经济实体的选择之一。
根据ICC国际仲裁院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巴黎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审理,中国也因此成为了当事人接受审理的地点之一。
自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我国法院已经处理过几起ICC仲裁院在我国所做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但是不同法院对ICC裁决的做法并不一致。
1.旭普林公司案在旭普林公司案中,其裁决是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
然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中,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将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认定为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另一方面又将其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ICC仲裁院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认定与理解是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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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裁决与三部法律——对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双轨制”的进一步解析苏永辉*(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北石家庄450001)摘要:目前中国立法上涉及到了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三类裁决。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实行的是“双轨制”,但在此体制下,对上述三类裁决的司法监督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形成了“三类裁决”、“三部法律”的监督模式。
关键词:仲裁裁决监督“双轨制”承认与执行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法律监督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
如果从某一法律行为的动态过程看,根据监督实行时间的先后,一国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可分为三个阶段——仲裁前的监督、仲裁过程中的监督和仲裁裁决作出后的监督。
本文所讨论的是最后这一阶段的监督,即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
此阶段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拒绝承认与执行。
虽然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但各国立法又都对仲裁规定了必要的限制措施,其中规定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拒绝承认与执行便是最重要的监督方式。
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仲裁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又能不脱离国家司法的支持与监督。
从而把仲裁制度的两大显著特征——“自治性”和“司法性”完善的结合在一起。
所谓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一项法律制度。
按照属地管辖的理论,有撤销权的法院通常是仲裁裁决作出地的法院。
换句话说,当事人只有在提供作出地是我国的裁决,并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时,我国法院才能行使撤销监督权。
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70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申请撤销权和法院撤销的监督权。
仲裁裁决的拒绝承认与执行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
拒绝承认仲裁裁决是指法院依法拒绝确认某一仲裁裁决在内国有可予执行的法律效力;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拒绝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二者的关系是: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条件,而大多数情况下,执行是承认的结果。
而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和仲裁程序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法域,因此经常发生仲裁裁决在国外或者外法域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
理论上讲,当事人申请的法院,都有可能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63条、第71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和法院不予执行的监督权。
另外《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也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权力。
1二、我国目前仲裁裁裁决的种类我国目前在立法与实践中通常把仲裁裁决作如下分类: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即从仲裁裁决作出地来划分,可分为本国裁决(此概念存在于仲裁理论和实践中,我国立法上还没有明确出现)和外国裁决。
按过去流行观点:由于仲裁被认为是当事人间的契约,不涉及公共机构,因此并不*作者简介:苏永辉(1982-),男,郑州大学法学院2005级国际法研究生做本国仲裁与外国仲裁的区分,也就不赋予它国籍,不把它与某一国家联系起来。
然而,此观点却与现实(至少在某些法律体制下)情况不符,因为它与诉讼法中的仲裁规则相违背。
现实中的法律规定使得仲裁从属于某一国的诉讼规则,并赋予仲裁某个具体的国籍(笔者译)。
2在我国,本国裁决是指,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
它包括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裁决(domestic awards)和涉外裁决(award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对于外国裁决的含义,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看,是指“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3而这里的“外国仲裁机构”我们可以解释为位于我国境外的仲裁机构,包括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尽管《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决定经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也就是说,公约所指向的“外国裁决”,在理论上也涵盖了包括CIETAC和CMAC在内的我国的涉外裁决的可能性,但是因为我国不承认“非内国裁决”以及我国政府作出的互惠保留声明——只承认与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所以这样就预先排除了把涉外裁决作为外国裁决来看待的可能。
显然这里的“外国裁决”与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的含义是一致的。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中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即本国裁决或内国裁决)又分为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
我国仲裁法对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的含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按照一般性的理解国内裁决即不含有任何涉外因素的仲裁裁决;对于涉外裁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涉外裁决,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机构作出的裁决”。
这里的涉外机构可以做以下理解:依据我国仲裁法第66条1款之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中国国际商会成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两个主要负责涉外仲裁的机构,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指的就是CIETAC和CMAC。
但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6月8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第3条之规定:……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另外2003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此规定的第38条对涉外仲裁裁决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指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依照仲裁法规定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裁决。
”这就更加明确了我国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然而它仍然未能解决“外国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所管理的仲裁案件将仲裁地点设在中国的情况,即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作出的裁决,显然也存在着涉外因素,这样的裁决能否认定为涉外裁决,还是外国裁决?”4可见1994年《仲裁法》中的涉外仲裁编实质上是针对CIETAC和CMAC而制定的,而时至今日,它们既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又能受理国内仲裁案件,而国内各仲裁委员会也已经可以受理涉外仲裁,也就是说,这两家前涉外仲裁机构与国内其他仲裁委员会在受案范围上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仅针对两家前涉外仲裁委员会而设计的“涉外仲裁篇”是应当予以改动的。
由于立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界定存在缺陷,同时也没有出现“国际仲裁裁决”这一更宽泛的立法术语,因而不能把所有类型的裁决都纳入到立法之中。
既然立法上“涉2[意]莫鲁·鲁比诺-萨马塔诺著《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影印版)[M],中信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29页。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4赵秀文:“浅谈我国仲裁裁决的分类”[J],载《北京仲裁》,2005年第57辑,第8页。
外仲裁”采用了狭义的范围,那么为了把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也包括进来,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应在“涉外裁决”之上再给出一个上位概念——“本国裁决或内国裁决”。
5这样本国裁决或内国裁决就包括以下几类: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裁决、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作出的裁决。
而与内国裁决对应的是外国裁决,外国裁决是指,外国仲裁机构在外国境内作出的裁决。
三、对我国“双轨制”的进一步解析“双轨制”是目前理论界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体制作出的术语概括。
对于它的含义多解释为: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在撤销程序和不予执行程序中均区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实行不同的监督制度。
对国内仲裁,法院既监督仲裁的实体内容又监督其程序内容;相反,对涉外仲裁,法院则只监督程序内容。
笔者认为,以上对这一术语的解释不够全面。
原因在于其解释的前提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把解释死死的束缚于两种仲裁之上。
而根据前文对仲裁裁决的类型分析,显然这一解释没有涵盖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也是只监督其程序性内容。
其实完全可以把这一术语推而广之。
因此,笔者认为今后可以将“双轨制”这一术语的解释扩大化,即“双轨制”指:根据我国国内法和《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对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外国裁决分别实行不同的监督内容。
即,对前一种裁决的实体和程序内容都要予以监督审查;而后两种裁决只对其程序内容进行监督审查即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从大的层面上来讲,我们可以把我国的体制称为“双轨制”,但是经过进一步比较就会发现,其实在“双轨制”下,对上面三类裁决具体监督方式和要件又是各不相同的。
其具体差异主要有:第一,对于本国非涉外裁决(即国内裁决)我国法院可以行使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权力,这两项权力的行使分别适用我国仲裁法第58条和第63条。
根据这两个法律条文的表述,可以断定此项监督权的行使不但审查裁决的程序内容还要审查实体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涉及不予承认的问题。
因为承认指的是本国法院对某一外国的裁决给予认可,确认其在内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司法行为。
因此对于本国自身的裁决就不存在承认与否的问题了。
第二,对于本国涉外裁决(即涉外裁决)我国法院也可以行使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权力,这两项权力的行使则分别适用我国仲裁法第70条和第71条。
这里同样也不涉及不予承认的问题。
然而它与前一项审查权不同之处在于:根据仲裁法第70条和第71条可以断定此处的监督权的行使只需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而不考虑实体事项。
6第三,至于对外国裁决的监督权就比较复杂了。
首先,因为外国裁决不是在我国地域范围内作出的,因此目前我国对仅能对这类裁5这里注意“内国裁决”与“国内裁决”的区分:前者是指所有在中国境内作出的所有仲裁裁决;后者仅是指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不含任何涉外因素的仲裁裁决。
6我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我国仲裁法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