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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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本行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本行的内部稽核制度及其实施;

(二)审核本行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审核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本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本行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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