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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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是指自2022年开始执行的《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为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协议的三大主要内容涵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

下面将逐步深入探讨这三个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巴塞尔协议三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预防金融风险发生的核心措施。

《巴塞尔协议III》明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通过设立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标准,确保银行业以强健的资本基础运营,并在面对市场动荡时能够有效承受冲击。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照一定的比例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进行比较,以确保核心资本占比达到要求水平,同时有效控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尤其在金融危机期间,流动性紧缺往往会导致银行无法继续运营。

《巴塞尔协议III》致力于规范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要求银行建立强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确保在极端市场环境下能够持续提供流动性支持。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据一系列指标和要求,包括流动性缓存和流动性覆盖率等,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应对,并有效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三、杠杆比率要求杠杆比率是衡量银行债务杠杆程度的指标,能够有效防止银行承担过多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银行的杠杆比率要求,通过设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暴露的比例限制,以限制银行债务杠杆过高的风险,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财务风险。

杠杆比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指标,能够让监管机构和市场更好地了解银行的杠杆情况,便于预防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通过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规范化的指导,并以此来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于银行业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1. 简介巴塞尔协议III (Basel III)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0年共同制定的一项全球金融监管准则。

该协议旨在改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措施,以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定性。

2. 背景巴塞尔协议III的制定是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一项应对措施。

在危机爆发之后,全球金融体系遭受严重冲击,许多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信用风险的增加。

为了防止类似危机再次发生,国际监管机构开始重新审视金融监管框架,并决定加强监管要求。

3. 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资本要求协议规定了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比例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可新增的优先股,而附属资本则包括永续债券和优先债券等。

要求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水平,以应对风险的发生。

3.2 流动性要求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具备一定水平的稳定的流动性储备,以防止在短期内无法满足客户的提款需求。

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其资产负债表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计划,并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3.3 杠杆率要求协议引入了杠杆率要求,以限制金融机构的借贷杠杆比例。

借贷杠杆比例是指金融机构在资本不足情况下能够借入的资金数量。

通过限制杠杆率,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3.4 市场风险要求协议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其市场风险敞口的大小,为市场风险保留足够的资本。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投资所面临的价值损失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价格波动风险等。

4. 实施日期与影响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日期为2013年1月1日。

该协议对全球金融机构的运营方式和风险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结果,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纷纷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要求金融机构提高核心资本和流动性水平,限制杠杆率,并建立更为严格的市场风险管理要求。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一、巴塞尔协议3简介1.1 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巴塞尔协议,全称为《国际银行监管协议》,是由国际清算银行(BIS)制定的一系列金融规则和标准,旨在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的第三个版本即巴塞尔协议3,于2010年发布并在2013年正式实施。

##1.2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目标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目标是加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和风险监管,以减少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二、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2.1 资本充足率要求###2.1.1 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3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维持核心一级资本(CET1)的比率不低于 4.5%,以确保银行能够抵御潜在的损失。

###2.1.2 全面资本充足率要求协议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要求占比不低于4.5%,而其他资本层次的要求占比不低于13%。

2.2 杠杆率要求协议引入了杠杆率要求,旨在限制银行的杠杆风险。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敞口的比率,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杠杆率要求不低于3%。

2.3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协议3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加强了监管要求。

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维护特定的流动性比率,以确保其在市场压力下具备足够的流动性。

2.4 非流动性储备要求协议引入了非流动性储备要求,旨在减少银行因流动性危机而对外抛售资产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建立相应的非流动性储备。

2.5 条款实施时间表巴塞尔协议3的各项规定实施时间被分为多个阶段,并为商业银行提供了逐步过渡的时间。

这样可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准备时间来满足协议规定的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3的影响3.1 增强了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加强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这意味着银行在面对金融危机时能够更好地抵御风险,减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3.2 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协议要求银行披露更多的信息,包括风险敞口和资本结构等,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评估和监管。

巴塞尔协议3全文

巴塞尔协议3全文

巴塞尔协议3全文介绍巴塞尔协议3(Basel III)是一个国际上的银行监管规范,旨在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该协议于2010年1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是对前两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背景巴塞尔协议3的制定是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应对措施之一。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银行陷入资本不足的困境,无法应对金融市场的风险。

因此,国际社会开始呼吁改革银行监管制度,以防范未来类似的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3作为回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强化银行资本和风险管理。

核心要点1. 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3规定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损失。

首先,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方法进行了改进,旨在更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水平。

其次,规定了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最低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和总资本比率。

2. 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银行需要具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资金需求。

此外,银行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压力测试,以确保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3. 杠杆比率巴塞尔协议3引入了杠杆比率作为一种更简单的资本要求衡量指标。

杠杆比率是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敞口的比例。

该指标旨在衡量银行的杠杆风险水平,以防止过度借贷。

4. 缓冲储备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建立缓冲储备,以应对经济衰退期间的损失。

缓冲储备由国际流动性缓冲储备和资本缓冲储备两部分组成。

国际流动性缓冲储备用于应对流动性风险,而资本缓冲储备用于应对信用风险。

影响巴塞尔协议3的实施对金融体系和全球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稳定性,减少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

其次,巴塞尔协议3的推行可能会导致银行的成本上升,因为它要求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和流动性资产。

但与此同时,这也可以促使银行更加谨慎和适度的风险管理,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三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的核心内容如下:
1、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

2、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

3、明确过渡期安排。

为了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巴塞尔协议三(Basel III)是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所制定的一系列指南。

巴塞尔协议三重点关注银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杠杆率等方面,以期建立更加健壮的金融体系。

以下是对巴塞尔协议三的详细解读。

巴塞尔协议三简介巴塞尔协议三,又称为巴塞尔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一个重要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风险监管和监管合作。

同时,该协议还致力于减少银行业内的风险和改善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巴塞尔协议三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制定的,因此其重点关注银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杠杆率等方面。

该协议的实施对世界各国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加强银行监管,降低银行股东和客户的风险敞口和风险性,从而提高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文章头部提到的银行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杠杆率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依次对这些方面进行解读。

1. 银行风险管理银行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协议三要求银行业必须重视的一方面,它包括了银行的风险管理结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等方面。

首先,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将此机制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其次,银行需参考自身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特点,确定风险管理的目标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

银行在风险识别方面需对各类风险进行细致的分类和描述,并对这些风险的趋势进行预测。

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银行需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并合理分担风险。

银行在风险评估方面要根据风险类型分类,考虑不确定性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风险进行权衡和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将直接决定银行应采取哪些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最后,银行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督和控制机制,对风险进行检测和监测。

只有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2.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

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

最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1宣布较高的全球最低资本标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9月12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

这些资本监管改革措施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未来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会议的基本内容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在2010年9月12日的会议上2,宣布加强对现有资本金要求的持续监管,并对在2010年7月26日达成的协议进行充分认可。

这些银行资本改革措施和全球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推行,履行了全球金融改革核心议程的诺言,并且将在11月份韩国首尔召开的G20领导峰会上提交。

巴塞尔委员会一揽子改革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将从2%增至4.5%。

另外,银行需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以应对未来一段时期对7%的普通股所带来的压力。

此次资本改革巩固了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在7月份达成的关于强化资本约束和在2011年底前提高对市场交易、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需要。

此次会议达成了一个从根本上加强全球资本标准的协议。

这些资本要求将对长期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增长有重大的贡献。

安排资本监管过渡期将使银行在满足新的资本标准的同时,支持经济复苏。

更强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新的超额资本的结合将使银行可以承受长期的经济金融压力,从而支持经济的增1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是巴塞尔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是由成员国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组成的。

该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

2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合作问题的定期论坛。

它旨在促进和加强全球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

长。

二、增加的资本要求(一)最低普通股要求。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此次会议达成的协议,最低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将由现行的2%严格调整到4.5%。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巴塞尔协议3(Basel III)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为应对金融危机而推行的一种监管框架,在泛欧洲银行监管环境下得以出现。

该协议于2010年12月16日由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旨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其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以此来避免类似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再次出现。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巴塞尔协议3。

一、前言金融危机是自20世纪30年代后全球范围内爆发的一种严重的经济危机,其起因往往是金融市场风险的积聚。

面对此类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十分注重完善监管措施以降低风险。

巴塞尔协议3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一种监管框架,该框架的推行意味着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将得到更细致的规定,资本监管的标准也将更加严格。

二、巴塞尔协议3的目标巴塞尔协议3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三点:1.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加强资本质量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资本缺失的风险。

2.完善监管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稳定性。

3.加强监管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提高金融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巴塞尔协议3的具体内容1.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3要求金融机构在天平表上的权益资本占资产的最低比例为7%,其中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占资产的最低比例为4.5%。

这些数值都比巴塞尔协议2提高了至少2个百分点。

2.资本要求的更严格的定义巴塞尔协议3对资本的定义比巴塞尔协议2更加严格。

除了普通股份,核心一级资本还包括可转换的普通股、在资本工具融资问题上具有优先权的股票和长期债券以及优先债券等。

此外,附条件的资本针对分配利息和在机构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进行资本补充而设。

3.新的流动性风险规定巴塞尔协议3规定了两个新流动性监管指标: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另一个是流动性缓冲期。

前者是指银行的流入现金和可转换资产必须保证短期债务的偿还,后者则是指资本充足率在极端情况下至少要保持100天以上。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银行在流动性危机时仍具有足够的能力归息债务和履行其他支付义务而设置的。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

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

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在“巴塞尔协议II”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对比
题 • 结论和建议
01 引言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II是1988年巴塞尔协 议的修订版,旨在通过资本充足 率要求来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是2010年发布的, 作为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回 应,进一步加强了银行业的资本 和流动性监管。
背景介绍
对银行稳定性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变化
流动性覆盖率
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流动性覆盖 率(LCR)指标,要求银行持有足 够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以应对 短期流动性风险。
净稳定融资比率
巴塞尔协议III还引入了净稳定融 资比率(NSFR)指标,以评估银 行中长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框

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银行建立完善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包括对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 和控制。
资本流动
经济发展
巴塞尔协议III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 动产生影响,由于资本成本和流动性的限制, 可能会限制发展中国家获得国际资本。
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的 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由于资本和流动性的限 制,可能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 展。
国际合作与协调问题
监管标准不统一
在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和 地区的监管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 监管套利和市场分割的问题。
实施难度和成本
实施难度
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需要金融机构在风险 评估、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等方面 进行大量改进,这涉及到技术、人才、 系统等方面的投入,实施难度较大。
VS
成本问题
实施巴塞尔协议III需要金融机构投入大量 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升级信息系统 、培训员工、聘请专业人才等,这些成本 对于一些小型或新型的金融机构来说可能 是一个较大的负担。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巴塞尔协议是指1996年巴塞尔银行间清算银行基础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的第三个修订版,简称巴塞尔协议III,它是一个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旨在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度以及减少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目标是改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并增强它们抵御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该协议设立了一个全球最低资本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作为其风险暴露的抵押。

首先,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资本要求。

根据协议,金融机构必须至少保持8%的核心净资本占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这一比率的提高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更多的资本来抵御可能的风险。

此外,协议还要求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性进行分类,将不同类别的资产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

这项措施使得金融机构必须对高风险资产进行更多的资本储备,以减轻可能的损失。

其次,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金融机构确保其资本具有可抗冲击的特性。

协议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个资本缓冲区,以应对可能的金融市场冲击和风险暴露。

该缓冲区包括资本保证储备和流动性储备。

资本保证储备旨在确保金融机构在面临损失时能够承受压力,并保持业务连续性。

流动性储备则旨在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满足紧急资金需求,以避免可能的流动性危机。

此外,巴塞尔协议III还强调了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和市场披露更多的信息,使得其风险情况和资本状况能够被透明监管。

这将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III是一个重要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旨在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加强资本要求、建立资本缓冲区和加强信息透明度,协议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然而,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资本成本的增加和监管执行的困难。

因此,持续改进和强化金融监管机制仍然是金融稳定的重要任务。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Basel III)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国际清算银行(BIS)于2010年12月通过的一项金融监管框架。

它的目标是提升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并加强银行业的监管。

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本要求的提高: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更高的水平。


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于衡量银行资本的健康程度。

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3旨在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以抵御潜在的风险和压力。

2. 流动性要求的加强:巴塞尔协议3对银行的流动性要求也有所提高。

流动性
是指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否及时偿还债务的能力。

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更加稳健的流动性管理框架,以确保其在恶劣市场条件下依然能够满足付款和偿还债务的需求。

3. 杠杆比率的引入:巴塞尔协议3引入了杠杆比率作为监管要求的新指标。


杆比率是指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暴露之间的比率,用于评估银行债务与资产的比例。

这一指标旨在补充资本充足率的不足,确保银行在面临未被充分覆盖的风险时仍具备足够的资本支持。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3旨在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定性,通过加强银
行的资本、流动性和杠杆比率要求来减少潜在的金融风险。

这一全球标准的实施对于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运营非常重要,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上针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协议。

该协议主要对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和杠杆比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首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

相比于之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应用于银行,以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这包括对资本的质量、数量和流动性的要求,以及对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重新评估,以更准确地反映其风险水平。

其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注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该协议要求金融机构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资金流动性紧缩。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更加注重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在面临资金流出压力时能够及时偿付债务,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此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引入了杠杆比率的概念。

杠杆比率是指金融机构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用于衡量金融机构的杠杆程度。

通过引入杠杆比率,巴塞尔III旨在限制金融机构过度杠杆化的行为,降低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总的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对金融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力度,降低了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

然而,也有人担心,过于严格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要求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需要在保护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同时,兼顾金融机构的经营需求和经济的发展。

监管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协议的实施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平衡好风险管理和盈利能力,为经济的稳健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Basel III)是一项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银行监管框架,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业的资本和流动性规定,以强化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3于2010年12月发布,是对巴塞尔协议1和2的修订和加强。

它主要针对三个方面进行了改进:
1. 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3增加了银行的资本要求,以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新的资本要求包括基本资本率、资本缓冲区和总资本率等指标。

银行需要提高自己的资本储备,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2.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协议3引入了新的流动性要求,要求银行根据其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特征来管理其流动性风险。

它要求银行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紧急情况和市场冲击。

3. 杠杆率:巴塞尔协议3引入了新的杠杆率要求,要求银行在不考虑风险权重的情况下,维持一定的资本储备。


有助于防止银行通过高风险激进行为来获取利润,从而增
加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巴塞尔协议3的实施对全球银行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有助于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减少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然而,一些人认为,巴塞尔协议3的实施对一些中小型银行和新兴市场银行来说可能是一项
挑战,因为它增加了它们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金融风险管理第12章-巴塞尔协议III

金融风险管理第12章-巴塞尔协议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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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巴塞尔协议III对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
银行因为风险敞口集中 于单一交易对手而倒闭
➢ 1984年英国的马修银行案 ➢ 1990年代末的韩国银行危机
由于个别交易对手方 的突然违约
➢ 1982年的拉美债务危机 ➢ 1984年英国的庄信万丰银行
破产 ➢ 20世纪90年代初的瑞士银行
杠杆率=(一级资本–资本扣减项)/表内外风险暴露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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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巴塞尔协议III对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
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的历史沿革
➢ 1991:《大额信用风险暴露的测度与 控制》
➢ 1999:《从亚洲危机中汲取的监管教 训》
➢ 2013年3月:《大额风险暴露的测度 与控制监管框架》(征求意见稿)
金融体系内的资产 金融体系内的负债 银行发行证券余额
托管资产 支付活动
在债券和股权市场上的承销交易
复杂性 (20%)
托管资产 支付活动 在债券和股权市场上的承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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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10% 10%
20% 6.67% 6.67% 6.67% 6.67% 6.67%
6.67% 6.67% 6.67% 6.67%
12.7 巴塞尔协议III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政策措施
如果某家银行超过了巴塞尔委员会设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
低分数基点(130基点),则该银行将被列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从而对其有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即附加的资本要求。
表12-10 系统重要性分组及对应的附加资本要求
式衡量银行的表 内外风险的资本 充足率的标准 ➢ 资本及资本金/风 险资产比率
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摘要:一、巴塞尔协议三的背景和意义二、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1.资本的组成2.资本充足率的要求3.资本质量和要求4.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三、巴塞尔协议三的影响和实施情况正文:巴塞尔协议三是一项在全球范围内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协议。

该协议的全称是“巴塞尔协议三:全球银行监管改革”,它于2010 年12 月在瑞士巴塞尔通过,旨在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协议三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应占整个资本的50% 以上;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其规模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

2.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尔协议三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在5 年内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 上调至6%。

这一要求旨在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

3.资本质量和要求:巴塞尔协议三更加关注资本的构成和计算,要求银行提高资本质量,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各类风险。

此外,协议还强调了资本的稳定性和长期可持续性。

4.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巴塞尔协议三加强了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银行在面临资金短缺时能够保持稳定运营。

巴塞尔协议三的影响和实施情况:自巴塞尔协议三通过以来,各国监管机构纷纷采取措施,推进协议的实施。

在全球范围内,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于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协议的实施也促进了银行业的改革和创新,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然而,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监管标准不一致、实施成本较高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监管机构需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

总之,巴塞尔协议三是一项重要的全球金融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资本的组成、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资本质量和要求以及流动性风险的监管。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巴塞尔协议3巴塞尔协议是指1988年12月在瑞士巴塞尔市达成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议,此协议旨在防范银行风险,避免倒闭引起严重后果,制定了国际上的监管标准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分别于1988年和2004年发布,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变化,议题涉及范围不断扩大且风险不断增加,巴塞尔协议3于2010年发布,相比前两个版本,更加注重监管标准和风险披露、引入了新的监管要求,也更加强调国际间协作。

一、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3包括了国际银行业的监管理念、监管要求、银行风险管理、逆周期缓冲等内容。

监管理念:按照巴塞尔协议3,银行的监管标准不仅仅限于监督资本水平,并且注重监督业务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监管要求:巴塞尔协议3在资本充足率相关要求方面做出了变化,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财务稳健性要求,明确了银行各项风险的资本投入比例,同时增加了附加监管资本要求的内容。

银行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3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各项风险受到充分控制。

逆周期缓冲:巴塞尔协议3根据经济周期化理论,提出缓冲工具,即增资本、扩大储备等,以维护银行稳定。

二、巴塞尔协议3的意义巴塞尔协议3的意义在于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稳定金融市场,降低银行倒闭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3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和附加监管资本的要求,也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披露,以有力地遏制银行业化风险和避免灾难性的倒闭。

巴塞尔协议3的发布,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为银行业提供了一套全球范围内的标准规范,促进了跨界经营和扩大市场的发展。

三、巴塞尔协议3的挑战和争议巴塞尔协议3的实施,面临着新的挑战,首先是资本的注入负担,其实质在于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信用风险监管、缩减资产负债表,增加资产项,这一过程对银行而言是一个挑战。

此外,因巴塞尔协议3减少了影子银行资产负债项目的风险加权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有学者认为,此协议可能会导致一些资产价格的波动。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一、背景介绍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存在漏洞,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协议三(Basel III),旨在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二、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三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其能够承担更大的风险。

具体要求如下:1. 最低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三规定,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应为8%,其中Tier 1资本充足率应为6%。

Tier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用于覆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2. 贝塔因子巴塞尔协议三引入了贝塔因子,用于根据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程度调整其资本充足率要求。

贝塔因子越高,金融机构需要更高的资本充足率。

3. 反周期性资本缓冲区为了应对经济周期的波动,巴塞尔协议三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反周期性资本缓冲区。

在经济繁荣时期,金融机构需要积累资本缓冲区;而在经济低迷时期,可以动用资本缓冲区来支持经济复苏。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巴塞尔协议三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应对流动性压力。

具体要求如下:1. 流动性覆盖率巴塞尔协议三规定,金融机构应保持足够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应对至少30天的流动性压力。

流动性覆盖率通过比较金融机构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与其流动性负债的比例来衡量,要求金融机构至少维持100%的流动性覆盖率。

2. 净稳定资金比率为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融资,巴塞尔协议三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净稳定资金比率。

净稳定资金比率通过比较金融机构的稳定资金与其净稳定资金需求的比例来衡量,要求金融机构至少维持100%的净稳定资金比率。

3. 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巴塞尔协议三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监测和评估其流动性风险水平。

这些工具包括应急流动性缓解措施、流动性应激测试和流动性风险指标等,有助于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应对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3巴塞尔协议3(Basel III)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主要监管机构(如欧洲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共同制定的银行监管标准。

该协议旨在加强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管理,以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提高银行的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

巴塞尔协议3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3规定,银行必须保证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其中包括一个新增的资本缓冲区,大小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2.5%。

这意味着银行必须持有足够的资本,在面对不利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时能够保持稳健。

2.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保持足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便在金融危机时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并不断提供贷款。

协议要求银行进行压力测试,以确认其能够在恶劣情况下依然保持足够的流动性。

3.杠杆比率要求巴塞尔协议3还规定了杠杆比率要求,即银行的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3%以上。

这个规定确保了银行在承担风险时具有更高的资本质量,同时也控制了银行过度借贷的风险。

4.市场风险管理要求巴塞尔协议3要求银行按照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管理市场风险,即将各类资产分类,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其权重,以便银行更准确地度量和管理风险。

5.透明度和监管要求巴塞尔协议3还规定了银行公开透明度的要求,包括银行应该按照规定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市场了解其风险度量和管理的情况。

同时,协议也强化了监管机构的角色和责任,对银行的监管更加严格和有效。

总之,巴塞尔协议3的重点在于加强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提高银行的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

这对于金融市场和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3主要内容引言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准则之一,旨在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巴塞尔协议3(Basel III)是巴塞尔协议的最新版本,于2010年12月17日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将全面、详细地探讨巴塞尔协议3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要求1.1 核心一级资本比例巴塞尔协议3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比例是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重要指标。

巴塞尔协议3规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比例必须达到4.5%,并在经济压力测试下保持充足。

1.2 资本缓冲区为了进一步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巴塞尔协议3引入了资本缓冲区的概念。

资本缓冲区分为两个层次:资本保护缓冲和计数缓冲。

资本保护缓冲要求银行将核心一级资本比例提高至7%,以应对潜在风险。

计数缓冲要求银行额外保持 2.5%的资本,用于覆盖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1.3 杠杆率要求巴塞尔协议3还引入了杠杆率要求,旨在限制银行过度借债。

杠杆率是指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例。

巴塞尔协议3规定,银行的杠杆率必须达到3%,以确保其资本充足性。

二、流动性要求2.1 流动性覆盖率巴塞尔协议3对银行的流动性要求进行了加强。

其中,流动性覆盖率是衡量银行流动性充足程度的指标。

巴塞尔协议3规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必须达到100%,以确保其能够应对恶劣市场条件下的流动性压力。

2.2 流动性缓冲区为了增强银行的流动性充足性,巴塞尔协议3引入了流动性缓冲区的概念。

流动性缓冲区要求银行额外保持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

银行必须逐步建立流动性缓冲区,直到达到100%的流动性覆盖率要求。

三、风险管理要求3.1 市场风险巴塞尔协议3对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要求进行了加强。

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建立风险监测和控制系统等,以应对市场风险的挑战。

3.2 信用风险巴塞尔协议3还对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要求进行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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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s release Press enquiries: +41 61 280 8188press@Ref no: 35/201012 September 2010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 global minimum capital standardsAt its 12 September 2010 meeting,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the oversight body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nounced a substantial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fully endorsed the agreements it reached on 26 July 2010. These capital reforms, together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a global liquidity standard, deliver on the cor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reform agenda and will be presented to the Seoul G20 Leaders summit in November.The Committee’s package of reforms will increase the minimum common equity requirement from 2% to 4.5%. In addition, banks will be required to hold a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of 2.5% to withstand future periods of stress bringing the total common equity requirements to 7%. This reinforces the stronger definition of capital agreed by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in July and the higher capital requirements for trading, derivative and securitisation activities to be introduced at the end of 2011.Mr Jean-Claude Trichet,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and Chairman of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said that “the agreements reached today are a fundamental strengthening of global capital standards.” He added that “their contribution to long term financial stability and growth will be substantial. The transition arrangements will enable banks to meet the new standards while supporting the economic recovery.” Mr Nout Wellink, Chairman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President of the Netherlands Bank, added that “the combination of a much stronger definition of capital, higher minimum requirement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capital buffers will ensure that banks are better able to withstand periods of economic and financial stress, therefore supporting economic growth.”Increased capital requirementsUnder the agreements reached today, the minimum requirement for common equity, the highest form of loss absorbing capital, will be raised from the current2% level,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adjustments, to 4.5% after the application of stricter adjustments. This will be phased in by 1 January 2015. The Tier 1 capital requirement, which includes common equity and other qualifying financial instruments based on stricter criteria, will increase from 4% to 6% over the same period. (Annex 1 summarises the new capital requirements.)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lso agreed that the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above the regulatory minimum requirement be calibrated at 2.5% and be met with common equity, after the application of deductions. The purpose of the conservation buffer is to ensure that banks maintain a buffer of capital that can be used to absorb losses during periods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 stress. While banks are allowed to draw on the buffer during such periods of stress, the closer their regulatory capital ratios approach the minimum requirement, the greater the constraints on earnings distributions. This framework will reinforce the objective of sound supervision and bank governance and address the 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 that has prevented some banks from curtailing distributions such as discretionary bonuses and high dividends, even in the face of deteriorating capital positions.A countercyclical buffer within a range of 0% – 2.5% of common equity or other fully loss absorbing capital will be implemented according to national circumstances. The purpose of the countercyclical buffer is to achieve the broader macroprudential goal of protecting the banking sector from periods of excess aggregate credit growth. For any given country, this buffer will only be in effect when there is excess credit growth that is resulting in a system wide build up of risk. The countercyclical buffer, when in effect, would be introduced as an extension of the conservation buffer range.These capital requirements are supplemented by a non-risk-based leverage ratio that will serve as a backstop to the risk-based measures described above. In July,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greed to test a minimum Tier 1 leverage ratio of 3% during the parallel run period.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parallel run period, any final adjustments would be carried out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7 with a view to migrating to a Pillar 1 treatment on 1 January 2018 based on appropriate review and calibration.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should have loss absorbing capacity beyond the standards announced today and work continues on this issue in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and relevant Basel Committee work streams. The Basel Committee and the FSB are developing a well integrated approach to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hich could include combinations of capital surcharges, contingent capital and bail-in debt. In addition, work is continuing to strengthen resolution regimes. The Basel Committee also recently issued a consultative document Proposal to ensure the loss absorbency of regulatory capital at the point of non-viability.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endorse the aim to strengthen the loss absorbency of non-common Tier 1 and Tier 2 capital instruments.Transition arrangementsSince the onset of the crisis, banks have already undertaken substantial efforts to raise their capital levels. However, preliminary results of the Committee’s comprehensive 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 show that as of the end of 2009, large banks will need, in the aggregate, a significant amount of additional capital to meetthese new requirements. Smaller banks, which ar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 lending to the SME sector, for the most part already meet these higher standards. The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lso agreed on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implementing the new standards. These will help ensure that the banking sector can meet the higher capital standards through reasonable earnings retention and capital raising, while still supporting lending to the economy. The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which are summarised in Annex 2, include:∙National implementation by member countries will begin on 1 January 2013. Member countries must translate the rules into national laws andregulations before this date. As of 1 January 2013, banks will be requiredto meet the following new minimum requirements in relation to risk-weighted assets (RWAs):– 3.5% common equity/RWAs;– 4.5% Tier 1 capital/RWAs, and– 8.0% total capital/RWAs.The minimum common equity and Tier 1 requirements will be phased inbetween 1 January 2013 and 1 January 2015. On 1 January 2013, theminimum common equity requirement will rise from the current 2% levelto 3.5%. The Tier 1 capital requirement will rise from 4% to 4.5%. On 1January 2014, banks will have to meet a 4% minimum common equityrequirement and a Tier 1 requirement of 5.5%. On 1 January 2015, bankswill have to meet the 4.5% common equity and the 6% Tier 1requirements. The total capital requirement remains at the existing levelof 8.0% and so does not need to be phased in. The difference betweenthe total capital requirement of 8.0% and the Tier 1 requirement can bemet with Tier 2 and higher forms of capital.∙The regulatory adjustments (ie deductions and prudential filters), including amounts above the aggregate 15% limit for investments infinancial institutions, mortgage servicing rights, and deferred tax assetsfrom timing differences, would be fully deducted from common equity by 1January 2018.∙In particular, the regulatory adjustments will begin at 20% of the required deductions from common equity on 1 January 2014, 40% on 1 January2015, 60% on 1 January 2016, 80% on 1 January 2017, and reach 100%on 1 January 2018. During this transition period, the remainder notdeducted from common equity will continue to be subject to existingnational treatments.∙The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will be phased in between 1 January 2016 and year end 2018 becoming fully effective on 1 January 2019. It willbegin at 0.625% of RWAs on 1 January 2016 and increase eachsubsequent year by an additional 0.625 percentage points, to reach itsfinal level of 2.5% of RWAs on 1 January 2019. Countries that experienceexcessive credit growth should consider accelerating the build up of the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and the countercyclical buffer. Nationalauthorities have the discretion to impose shorter transition periods andshould do so where appropriate.∙Banks that already meet the minimum ratio requirement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but remain below the 7% common equity target(minimum plus conservation buffer) should maintain prudent earningsretention policies with a view to meeting the conservation buffer as soonas reasonably possible.∙Existing public sector capital injections will be grandfathered until 1 January 2018. Capital instruments that no longer qualify as non-commonequity Tier 1 capital or Tier 2 capital will be phased out over a 10 yearhorizon beginning 1 January 2013. Fixing the base at the nominal amountof such instruments outstanding on 1 January 2013, their recognition willbe capped at 90% from 1 January 2013, with the cap reducing by10 percentage points in each subsequent year. In addition, instrumentswith an incentive to be redeemed will be phased out at their effectivematurity date.∙Capital instruments that do not meet the criteria for inclusion in common equity Tier 1 will be excluded from common equity Tier 1 as of 1 January2013. However, instruments meeting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 will bephased out over the same horizon described in the previous bullet point:(1) they are issued by a non-joint stock company1; (2) they are treated asequity under the prevailing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3) they receiveunlimited recognition as part of Tier 1 capital under current nationalbanking law.∙Only those instruments issued before the date of this press release should qualify for the above transition arrangements.Phase-in arrangements for the leverage ratio were announced in the 26 July 2010 press release of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That is, the supervisory monitoring period will commence 1 January 2011; the parallel run period will commence 1 January 2013 and run until 1 January 2017; and disclosure of the leverage ratio and its components will start 1 January 2015.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parallel run period, any final adjustments will be carried out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7 with a view to migrating to a Pillar 1 treatment on 1 January 2018 based on appropriate review and calibration.After an observation period beginning in 2011, 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will be introduced on 1 January 2015. The revised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 will move to a minimum standard by 1 January 2018. The Committee will put in place rigorous reporting processes to monitor the ratios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and will continue to review the implications of these standards for financial markets, credit extension and economic growth, addressing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as necessary.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provides a forum for regular cooperation on banking supervisory matters. It seeks to promote and strengthen supervisory and risk management practices globally. The Committee comprises representatives from Argentina, Australia, Belgium, Brazil, Canada, China, France, Germany, Hong Kong SAR, India, Indonesia, Italy, Japan, Korea, Luxembourg, Mexico, the Netherlands, Russia, Saudi Arabia, Singapore, South Africa,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Turkey,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1Non-joint stock companies were not addressed in the Basel Committee’s 1998 agreement on instruments eligible for inclusion in Tier 1 capital as they do not issue voting common shares.The Group of Central Bank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is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Basel Committee and is comprised of central bank governors and (non-central bank) heads of supervision from member countries. The Committee’s Secretariat is based at 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inBasel, Switzerland.Annex 1Calibration of the Capital Framework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buffers (all numbers in percent)Common EquityTier 1 Capital Total Capital(afterdeductions)8.06.0Minimum 4.5Conservation buffer 2.57.0 8.5 10.5 Minimum plusconservation buffer0 – 2.5Countercyclical bufferrange** Common equity or other fully loss absorbing capitalCentralbahnplatz 2 · CH-4002 Basel · Switzerland · Tel: +41 61 280 8080 · Fax: +41 61 280 9100 · email@ 7/7Annex 2: Phase-in arrangements (shading indicates transition periods)(all dates are as of 1 January)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As of1 January2019Leverage Ratio Supervisory monitoring Parallel run 1 Jan 2013 – 1 Jan 2017 Disclosure starts 1 Jan 2015 Migration toPillar 1Minimum Common Equity Capital Ratio 3.5% 4.0% 4.5% 4.5% 4.5% 4.5% 4.5%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0.625% 1.25% 1.875% 2.50% Minimum common equity plus capitalconservation buffer 3.5% 4.0% 4.5% 5.125% 5.75% 6.375% 7.0% Phase-in of deductions from CET1(including amounts exceeding the limit for DTAs, MSRs and financials )20% 40% 60% 80% 100% 100% Minimum Tier 1 Capital 4.5% 5.5% 6.0% 6.0% 6.0% 6.0% 6.0% Minimum Total Capital 8.0% 8.0% 8.0% 8.0% 8.0% 8.0% 8.0% Minimum Total Capital plus conservationbuffer 8.0% 8.0% 8.0% 8.625% 9.25% 9.875% 10.5% Capital instruments that no longer qualifyas non-core Tier 1 capital or Tier 2 capital Phased out over 10 year horizon beginning 2013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Observation periodbegins Introduce minimum standard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Observation periodbegins Introduce minimum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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