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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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难点

刑法重难点

▶ 2.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具体事实 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
结果提前实现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 1.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侵害→“眼盲”
▶ 2. 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原本欲侵害甲对象,实际侵害了乙对象→“手残”
因果关系的判断
条件说→适用于无介入因素的情况
▶ 1. 判断方法:看如果没有行为,结果是否仍然会发生? (1)结果仍然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结果不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中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且仅指实行行为,不包括生活行为和预备行为。因果关系中的“结 果”,则必须是现实发生的、刑法规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结果。
▶ 3. 处理方法上的观点展示: (1)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一般结论一致。 例:甲想杀乙,却误将丙当成乙杀死。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认为丙是乙,是具体的人,客观上杀了“乙”→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 罪既遂。 (2)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存在分歧。 例:甲想射杀乙,却射中了丙,致其死亡。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想杀乙,但客观上杀了丙→甲主客观不具体一致,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 2. 什么是介入因素? 顾名思义,是介于先前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其出现在 先前行为已经作用在对象上,但结果尚未发生时。如图所示:

民法刑法记忆口诀

民法刑法记忆口诀

法硕高效复习方法一.解析篇我们都知道,备考法硕有以下几点困难:1)量大。

2)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

3)容易遗忘,文科性质的东西反复记忆仍然容易遗忘,对一些理科转考法硕的同学更是如此(本人深有感触)。

4)即使能记住,类似知识点易混淆。

5)时间紧迫。

法硕竞争日益激烈,而一般情况下准备时间不到一年,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掌握知识点是每位同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人可以为大家提供的这种记忆方法,帮您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堆积如山的知识点中提炼出精髓,将杂乱无章的知识点理清脉络,将容易混淆的地方彻底加以区分!通过系统的记忆使您轻松牢记知识点,形成条件反射。

这种方法就是“口诀记忆法”!先举个例子,《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复记忆仍觉模糊,做题时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瞎蒙了。

那么有没有谁可以自信地说,我记得一条不少一条不错,绝不混淆?我可以!只需一套口诀,即可轻松攻破难关!如下:可从轻、减轻处罚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贪污;行贿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免除处罚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再如法理学中的免责条件:布什自宫,有人协助!布——不——不诉免责;什——时——时效免责;自宫——自、功——自首、立功免责;有——有效补救免责;人——人道主义免责;协——协议免责;助——自助免责口诀记忆法有如下优点:(1)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繁杂的书本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理清其脉络,在大脑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结构,富于条理性。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一、中国刑法的基本特征1.中国刑法在法学理论上采取了“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强调犯罪之严重性、国家司法活动的主体性以及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性;2.中国刑法成立于1979年,结合了古今最新的理论,融合律例制和谢尔宾斯基体制,采用渐进式刑罚制度;3.中国刑法认定犯罪为行为负责,依法定及以责任论为根据,提出“犯罪涉及心理和行为层面”,认识上要求注意行为动机的作用;4.中国刑法坚持犯罪的社会性特征和深刻的道德和政治思想,极力维护“以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基础为核心”的宗旨;二、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1.中国刑法学研究首先要明确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保护犯罪构成和量刑原则、责任论、公正观、犯罪推定规则等理论框架;2.要研究犯罪行为的划分及其标准,如犯罪和处罚、犯罪主体等有关问题;3.要深入研究犯罪的认定,特别是在复杂的实际情况下,如何辨认真实的犯罪主体;4.要对不同犯罪实施者的情节认定、惩罚等进行深入分析,把握各犯罪情形;5.要分析中国刑法相应的异议、补救、特殊犯罪的研究;6.要完善中国刑法理论,如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以及实务、业务等方法的建立与完善等。

三、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提出的重要问题1.应当注重更新中国刑法规范,完善犯罪构成原则,增加司法权威性、准确性;2.应当注重补充及改进刑罚制度,确保社会公正,以实现司法公正;3.要深入研究涉犯罪的情节及其量刑,实现对犯罪人的司法关怀,落实平等司法的原则;4.应当完善与中国刑法相配合的执法力度、预防手段、社会教育以及不同利益群体的保护等;5.应当注重掌握犯罪现象发展特点,更新与革新中国刑法研究理论;6.应当重视刑法学理论实践结合,运用最新的学术观点对刑法理论进行分析。

背诵刑法的相关口诀

背诵刑法的相关口诀
行诉二审2个月
刑诉二审(应当)1个月
8、第一审案件合议庭人数:基中3,高最3、7
第二审案件合议庭人数:上抗3、5
详解: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悔轻不危不影响,
可缓可禁活人场;
累犯首分不缓刑。
八、不得假释
累犯暴力十年期。
九.记忆34种从重处罚情节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役期限及缓刑考验期:拘役1-6-1原1-2(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考验期为原刑期以上,1年以下,1个月以上);
有期徒刑及缓刑考验期:6-15-25原5-1(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考验期为原刑期以上,5年以下,1年以上)。
十二.无限防卫权的几种情形记忆——杀人帮凶强抢人身
分: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受:单位受贿罪387
行:单位行贿罪393
★注意:按张明楷老师观点,妨害清算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强迫职工劳动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
十五、常考纯正自然人犯总结
纯正的自然人犯很多,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这里总结的是容易被误认为单位犯的纯正的自然人犯,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一、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一)对象错误【概念】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认识错误。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20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概念】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1.前提条件: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2.观点展示:(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

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区分二者,简单的方法提:看当时被害主体有几个,如果只是一个,那就是对象错误,如果是两个及其以上,则是打击错误,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打错诈骗电话是对象错误的原因,因为电话接通的时候只有一个对象。

二、注意规定VS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概念】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特点】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

因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由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就构成贪污罪。

刑法重点法条法则知识总结

刑法重点法条法则知识总结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重点法条】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本法第11、90条。

【意思分解】1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分别由《刑法》第6、7、8与第9条所规定。

复习时应注意各原则适用的条件。

2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

本法第7、8、9条所规定的三个管辖原则是对其的补充。

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注意本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以及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是本条原则的例外。

4 本条第2款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

但本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在范围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10 条之规定。

5 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的实施行为,还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

【重点法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

对于本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1 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2 掌握本条的关键技巧在于明确“一般”与“一律”的问题,即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或原则上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则是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前者有例外性的规定,这一例外性的条件是当其行为是轻罪时(法定的最高刑3年以下)。

刑法必背要点

刑法必背要点

25个刑法必背要点1、【解释理由】解释理由主要包括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等;解释技巧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等。

解释技巧是结论制造者,解释理由是结论论证者。

对一个用语作出一个解释,其支撑理由可以多种多样甚至越多越好,但是其解释技巧却只能选择一种。

换言之,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关系,但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

2、【解释技巧】传统刑法将刑法的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概念,既包含解释理由(如目的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等)又包含解释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等)。

而“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

所以,对同一个刑法用语,既可以作文理解释,也可以作论理解释。

3、【司法解释时间效力】但刑法的解释(不是刑法条文本身)的时间效力不能完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应当遵循:(1)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有正式解释的,适用正式解释。

(2)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旧的解释。

——可以认为是旧的解释误导行为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3)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新的解释。

——可以认为旧的解释是错的,新的解释是对的,该行为本身就不成立犯罪。

(4)如果新旧解释完全一致,适用新的解释。

4、【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1)法律(包括法规)的评价要素:依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滥伐、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危险、危害、降低、特别残忍;(3)社会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要素):猥亵、淫秽物品、住宅、公文、证件、明显高于、明显低于、较大、巨大、严重、特别严重、恶劣、特别恶劣等等。

法考刑法客观题技巧

法考刑法客观题技巧

法考刑法客观题技巧
法考刑法客观题的技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熟悉基本概念:熟悉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包括犯罪构成要素、刑法相关条款等。

2. 理解法条逻辑:刑法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要能够理解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特别是涉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3. 分析罪名要件:对于每个罪名,要能够分析其构成要件,比较各个构成要件之间的差异和联系。

4. 掌握刑法解释:熟悉刑法相关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内容,特别是最高法院出台的刑法解释。

这些解释对于解答客观题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5. 注意例外情况:刑法中常常有例外情况的规定,需要仔细阅读法条,寻找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况。

6. 多做题:通过多做刑法相关的客观题,积累经验,加强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同时,还可以通过做题来发现自己知识的盲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备考。

7. 细心审题:有些刑法客观题的正确与否往往取决于对题目细节的理解,因此要仔细审题,注意题目中的限定词和条件。

通过以上的技巧,可以提高法考刑法客观题的应对能力,更好地掌握刑法知识,提高答题准确性。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考点精讲】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处罚。

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行政规章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过文字表述,习悄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 禁止事后法一一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也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4)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6) 禁止不均衛的、残虐的刑罚。

【考查方式】罪刑法定原则在2002-的司法考试中共考查了3次,主要是对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的考查。

所以考生在复习罪刑法定原则时,主要的就是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重点就是法律主义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理解^2、刑法的解释【考点精讲】刑法解释的分类:(1)按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是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的起萆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最高立法对发生歧义的条文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髙司法机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S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间題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

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一、刑法(一)每年必考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这两块主要是复习案例,共同犯罪主要掌握部分犯罪共同说,判断出来后按照答题步骤分析,不要遗漏,有歧义。

1、部分犯罪共同说,要分析出两罪的包容关系,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A有……的故意(重罪),B有……的故意(轻罪),XXX与XXX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B在……罪(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由于B没有……的故意(重罪),故不承担……(重罪)的责任,A单独承担……(重罪)责任。

最终,A构成……(重罪)和……(轻罪),想象竞合择一重,B构成……(轻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1.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的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

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宽宏大量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

即实行犯中止,其他人定的是未遂。

具体的情况: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2.例外:(1)实行犯既遂,但帮助犯未遂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

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2)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此处是必考重点,需要分析明确告知退出+消除因果力两个点,否则丢分】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①明确告知退出,但没消除因果力,结果发生和帮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既遂。

②消除了因果力,但没明确告知退出,结果的发生和帮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二)犯罪主观主要掌握犯意的转化相关知识点,具体如下:1.预备和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

刑法口诀记忆技巧

刑法口诀记忆技巧

刑法口诀记忆技巧2010-04-01朗朗上口的口诀有利于帮助考生记住相对较难的知识点,并且有一定的趣味性,让复习不再燥无味。

但是,口诀不是复习的捷径,建议考生对相关学科进行了一次系统复习之后,结合口诀记忆,否则,会不知所云。

以下就是万国专业研发团队对刑法的相关口诀所做的总结:1、刑法的基本原则【记忆口诀】定面食定:法定——罪刑法定原则面:面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食: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刑法解释的分类【记忆口诀】李斯学[论文]李:立——立法解释斯:司——司法解释学:学理——学理解释3、刑法的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的几种原则【记忆口诀】地保捕人地:属地——属地原则保:保护——保护原则捕:普——普遍管辖原则人:属人——属人原则2)我国刑法关于属地原则的规定【记忆口诀】岭外人特笨岭: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国境以内全部区域;船舶航空器外:域外——域外适用的问题:《刑法》第10条人:认——认定:《刑法》第6条特: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刑法》第11条)2)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第90条)3)港、澳、台地区。

《刑法》在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笨:本——对本法的理解:既指狭义的刑法典又指广义刑法第二章犯罪论记忆口诀1、犯罪构成的分类【记忆口诀】急修标牌急:基——基本的犯罪构成修:修正——修正的犯罪构成标:标准——标准的犯罪构成牌:派——派生的犯罪构成2、不作为危害行为特定义务来源【记忆口诀】职业鲜明职业:职务、业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鲜:先——自己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明: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3、几种主要的纯正不作为犯罪【记忆口诀】巨偷拒弃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偷:偷税罪拒: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弃:遗弃罪4、常考纯正自然人犯总结纯正的自然人犯很多,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这里总结的是容易被误认为单位犯的纯正的自然人犯【记忆口诀】贷信抗,券责劳,教消强解析——贷款诈骗(刑法第193条)抗税(刑法第202条)信用卡诈骗(刑法第196条)有价证券诈骗(刑法第197条)重大责任事故(刑法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刑法第135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刑法第138条)消防责任事故(刑法第139条)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前三个是重点,属于黄金考点)5、纯正单位犯总结【记忆口诀】枪工汇报信、藏血货、私分受行解析——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汇:逃汇罪(刑法第190条)报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条)藏: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血: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货: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私: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一款)分: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二款)受: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行: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注意:按张明楷老师观点,妨害清算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强迫职工劳动罪是纯正的自然人犯6、单位犯罪构成要件【记忆口诀】业主明目[张胆]业:业务或工作——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主:主体——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明:明文禁止——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行为目:目的——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7、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记忆口诀】其实象县官其: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时间——时间条件:必须于侵害正在进行时象:对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县: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官: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8、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记忆口诀】不过当正合鄙意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鄙: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总则知识点

刑法总则知识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三)刑法的结构1.从形式上划分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

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

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预先予以规定——即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知识点总结【1】刑法的渊源答: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是刑法的渊源。

但注意其没有普遍的效力只是在特定的地区适用)【2】刑法的机能1、概念:刑法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

2、分类: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

3、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2保护法益的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注意】:本书中认为刑法的机能只有两种即法益保护(推出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推出罪刑法定原则),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注意一下刑法第2条)【3】刑法的性质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5、部门法律的补充性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4】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1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

刑法的整体目的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的有服从、体现和保障实现的义务。

○2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是由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的。

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贯穿在该章的全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各章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必须体现该章的目的。

○3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这里的条文主要是指分则性条文)【注意】:○1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应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具体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2不同层次的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底层次目的受高层次目的的制约,高层次目的依赖于低层次目的的体现与实现。

刑法的目的体系、结构与刑法文字是纲与目的关系。

【5】刑法规范1、概念: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

刑法的解释的注意事项

刑法的解释的注意事项

刑法的解释的注意事项
关于刑法解释的注意事项,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条文的解释。

在解释刑法时,需要遵循法律的严谨性和逻辑性,确保不偏不倚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

其次,需要注意法律解释的时效性和适用性,因为法律可能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解释。

此外,还需要考虑刑法解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确保不同司法机构和法律解释者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是一致的。

最后,需要注意刑法解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确保法律解释是基于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权威依据,避免主观臆断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释。

总之,刑法解释需要遵循严谨性、时效性、一致性和权威性的原则,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法性。

刑法中的“注意规定”研究

刑法中的“注意规定”研究

我国刑法中的“注意规定”研究我国刑法中的“注意规定”是指,在实施某些行为时,必须注意具体法律规定的规则。

如果违反了规则,就会构成犯罪。

这些规则大多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因此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中的“注意规定”进行研究,并引用三个案例来说明其重要性。

首先,我国刑法中的“注意规定”通常涉及具体行为的规则,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珍贵书画或者其他文化遗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规定要求我们在非必要情况下不得毁坏文物和文化遗产,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

同样,冒充公务员、军人、警察等违反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被划为犯罪,这种行为违反了“注意规定”中有关名誉权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罪。

其次,就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注意规定”案例而言,最常见的莫过于醉驾。

行车时必须有精神清晰、能够充分掌控车辆的人员操作车辆。

而醉酒驾车则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可以并处罚金。

”再次,关于“注意规定”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也有很多实践案例。

在经营活动中,诸如水利、电力、交通、教育、医疗等行业的法律责任,应得到特别的重视。

例如,在医疗行业中,医护人员必须遵守伦理、职业操守及专业技能要求,并保证个人、公共安全,合理规范必要的诊疗行为。

否则,侵犯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将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将受到刑事处罚。

总之,“注意规定”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非常重要。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我们都必须了解这些规定,遵守其规则。

否则,将面临着法律追究和惩罚。

因此,在生活和工作中要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除了上述的案例,我们还可以来看几个关于“注意规定”的案例。

案例一,2018年6月份的一起惊险的行车事件。

当时,一辆SUV在上海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驾驶员打开车门,准备下车,却被从后方驶来的大货车撞飞十几米。

刑法主观题考试可能涉及的罪名

刑法主观题考试可能涉及的罪名

刑法主观题考试可能涉及的罪名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考生往往被要求根据案例分析和法律规定,确定可能涉及的罪名。

这需要考生熟悉刑法条文,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分析能力。

本文将就刑法主观题考试可能涉及的罪名进行探讨,并给出一些解题思路和注意事项。

1. 故意犯罪罪名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进行的行为。

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故意犯罪罪名是最常见的一类。

例如,考题中可能涉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盗窃罪等。

2. 过失犯罪罪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因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虽然没有故意,但仍然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过失犯罪罪名同样会出现,如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等。

3. 故意与过失共同罪名有些犯罪行为可能同时具备故意和过失的成分,考生需要根据案例分析,判断该行为应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或者同时具备两种成分。

例如,考题中可能涉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放火罪等。

4. 同一行为多个罪名同一行为可能触犯多个刑法条文,因而可能涉及多个罪名。

考生需要根据案例分析,确定具体的罪名,并合理解释其法律关系。

例如,考题中可能涉及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共犯等。

5. 行为未遂罪名行为未遂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的完成阶段,但已经展开了犯罪行为的行为。

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可能出现行为未遂罪名的情况。

考生需要分析行为未遂的程度和可能导致的后果,确定可能涉及的罪名。

例如,考题中可能涉及的未遂盗窃罪、未遂抢劫罪等。

6. 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名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从犯罪是指在他人犯罪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教唆或者共同犯罪意图等行为的犯罪。

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可能出现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名的情况。

考生需要根据案例分析,确定犯罪人的角色和犯罪构成,确定罪名。

例如,考题中可能涉及的共同故意伤害罪、从犯盗窃罪等。

在刑法主观题考试中,考生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分析案例中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态度,例如是否具备故意、过失等成分。

刑法修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刑法修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刑法修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颁布了一个单行刑法、七个刑法修正案和九个刑法立法解释,目前,第八个刑法修正案正在酝酿之中。

围绕刑法修正的有关问题,笔者提如下六点建议:一、对待刑法修订要持慎重态度由于刑法修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而不像制定或系统修改刑法典那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因而程序相对要简单些,社会的关注度也相对要低些。

但刑法修订的法律效力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典是一样的,如果不特别慎重,就有可能仓促间塞进一些不是很科学或者不是非入刑不可的内容。

现在,每年的“两会”都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一些修改刑法的议案和建议,平时有关部门也会从各自的工作出发提出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

由于刑法后果的严厉性及其固有的副作用,因此,立法机关对这些议案、建议和意见应当加以认真评估:一是看是否除了刑法已经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了,如果还有其他解决办法,就最好不要动用刑法。

二是看刑法能否有效地解决这种问题,如果某种危害社会的现象虽然严重,但其成因复杂,且主要不是因为刑法打击不力所致,就最好克制用刑,如《刑法修正案(七)》为加大反腐力度,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但这对反腐到底有多大效果?当前的腐败现象严重是因为刑罚力度不够还是有别的原因?恐怕主要还是因为别的原因,如监督不力,一些预防性措施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等。

像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笔者认为对预防腐败可以起到比刑法更好的效果。

三是要进行利弊权衡,看刑法干预后是否值得。

对这些方面的评估要通过广泛吸纳民意、多方听取专家意见、参照国外和我国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来进行。

这方面我们过去在有的地方还是做得不错的,如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刑法修正案(六)》的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时,鉴于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要否入刑争议较大,决定去掉该条款,留待继续研究论证,这就是一种慎重的态度。

二、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依法和有度在经历20多年的“严打”之后,国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在这项政策已经不再只是一项司法政策,而是上升为一项立法政策,这无疑是对的,因为有些问题如果立法不取得突破,则司法必受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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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主要客体:公私财产安全次要客体:公民人身权利
2、证人的近亲属不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而是行为对象
3、先行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
4、利用他人为工具或者中介,以他人的实行行为实现犯罪的,只要不属于共同犯罪,都可以视为间接正犯
5、只对极少数知识和能力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聋哑人(多为成年后)才可以考虑不予从宽处理
6、国家机关不宜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7、故意犯罪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意识,不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
8、意外事件:客观损害结果、行为人无罪过、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9、既遂分类:
①结果犯:实施行为,发生法定结果
②行为犯:法定结果发生
③危险犯:行为造成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④举动犯:一实施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10、意志以外的原因:违背犯罪人犯罪意志足以阻止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观因素
11、只有帮助和教唆存在片面共犯
12、故意杀人比爆炸更严重。

若为了杀人而爆炸:①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②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故意杀人
13、加重构成无未遂
14、前罪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应在新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
15、量刑竞合:
①同向竞合:一案中有两个以上从宽或从严情节
②逆向竞合:一案中既有从宽又有从严情节
16、累犯构成要件:①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②后罪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③都是故意犯罪
17、缓刑犯不构成累犯,且适用减刑,缓刑结束,原刑罚撤销
18、形迹可疑的自首条件:①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②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③主动交代
19、无刑罚则无犯罪
20、最高法院特权:①法外假释②法外减刑
最高检察院特权:延长追诉时效
21、无证经营可构成偷税罪
2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①防卫过当②义愤杀人:被害人恶贯满盈③激情杀人:A受到被害人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 B行为人失去理智,精神上失去或消减了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④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⑤帮助他人自杀⑥生母溺婴(无能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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