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如何办好刑事案件(上)

青年律师如何办好刑事案件(上)
青年律师如何办好刑事案件(上)

青年律师如何办好刑事案件(上)

青年律师如何办好刑事案件韩嘉毅一、刑辩律师的现状第一要面对的现实是,现在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大家或多或少的能看到以前的一些老律师们所走过的道路,感悟到他们所体会的艰辛,也大概知道政府的方向在哪里。所以你们执业的开始要比我们那个年代好多了,强多了。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什么呢?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现在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是异常艰苦,有人说了学法律的千万别做律师,这是老话。做律师的千万别做诉讼,做诉讼的千万别做刑辩,这个话大家都听过。说明什么?说明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确实不尽如人意,这是必须承认的一个现实。第二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什么呢?是我们刑辩律师的整体队伍素质在逐渐的下降。想当年90年代初期我做律师的时候,任何一个走进法院的律师都会受人尊敬,为什么?因为那个时候法院里面还有很多军转干部,我们做律师的起点是本科毕业,所以那个时候我们能读懂法条,于是乎我们就赢得尊重。现在看不行了,我们的诉讼律师走进法庭的时候,你会发现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以及我们的对抗一方的素质在逐渐提升。并且他们每天都吃同一种饭,要么是刑庭做了五年,要么是民庭做的八年。而我们的刑辩律师或者诉讼律师天天吃不同的饭,有什么饭就吃什么饭,所以我

们不够专业。于是乎他们习惯于不尊重律师,因为我们不够专业,这也是一个现实。第三个现实还要承认,所有律师的培训都存在问题。什么样的问题呢?你想想在培训的时候,我们很多律师在地方听过培训,律师行业的培训是有问题的。请一些教授来讲法律,我们在大学听了四年,读研究生又听了三年,他们讲来讲去,我们律师的执业技能技巧没有提高。懂法律就是好律师吗?不是。还有我们的培训会请一些律师讲一些理念和概念,这些东西确实很重要,但是我们第二天会不会开庭呢?也不会。为什么我们的法官和我们的书记员他们能够驾轻就熟呢?因为他们沿用的是最传统

的方式,口口相传。国外的律师培训很少有这么大的课堂,这么大的规模坐在一起听的,没有。我考察了很多国家,代表中国参加人权对话也好,业务交流也好,这些国家我都去过,他们研习的方式都是口口相传。所谓口口相传就是师傅带徒弟,像旧社会古代的中医。前一年你干嘛?扫地端尿盆,第二年才允许你抄方子,所以他感悟到作为老师,他怎么样去望闻问切。我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官怎么样?他们先当书记员,先在下面听了两三年之后,自然而然就知道怎么样控制庭审,驾驭庭审,在庭审上表达。而我们的律师是通过课堂式的大培训就把我们轰到了法庭,所以我们的培训是有问题的。理解的法律不够,最关键的培训是在法庭上如何应变,庭审技巧才是关键。第四个我们不得不承认

的是庭审是有技巧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律师有一个公开的秘密就是在研究如何在法庭上控制法庭,驾驭庭审,试图影响法官同意我们的观点和意见,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这种技巧是逐渐的摸索出来的,被大家普遍认可的。二、如何才能发现案件的辩点怎么做刑辩律师?怎么样做好一个刑辩律师?我们都清楚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这里面包括很多刑辩律师特有的东西,比如说会见、阅卷等,但最终刑辩律师要做两个动作,第一个动作是发现,第二个动作是展现。发现、展现,这是我们在开庭前,不论是前面经历过几个阶段,也许你在法院阶段接受了委托,都要完成这两个基本动作。一个诉讼律师真正的舞台在哪里?法庭。所以到法庭之前你要做的两个动作是如何发现以及设计好自己如何展现。什么叫发现?发现就是找到一个刑事案件的关键点、辩点。什么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以及通向这个目标的道路。

说起来很简单,这个案件还能找不到辩点吗?其实我可以肯定的说,找到辩点很难。原来我认为每一个律师跟我一样,在开庭之前都不断探索、研究,最后发现辩点。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逐渐发现很多律师找不到辩点。有很多律师还在市场上出了书,当我真看他的书的时候,我会发现他的辩点是错的。但是他自己并不清楚,他认为自己找到了辩点,这个问题很大。如何才能发现案件最终的辩点呢?我认为发现要走三步:第一步清楚的看到案件的法律真

实,就是证据证明的法律真实。第二步你头脑中必须有清晰的刑诉法的条条框框。你一方面要了解案情,一方面头脑中要有非常清晰的刑法规定,刑诉法的规定。第三步将两者结合去比对,找到一条适合自己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道路和目标。这三点做起来很难,我展开说为什么很难。(一)阅卷首先我们要谈阅卷了,找到终点必须有阅卷。怎么样阅卷?很多年轻律师包括老律师都不会阅卷。第一,理论研究在前。阅卷第一步要理论研究在前,为什么这么说?我们试想两种情况,一套卷我们给到了赵秉志和高铭暄,他们看一遍卷,无论这本卷多么厚,他迅速的能发现这个案件关键的情节证据在哪里,为什么呢?因为他头脑里面对于实体法的规定太清楚了。我们把这套卷给到的陈光中、陈瑞华教授,你们也会发现他们能迅速的发现这个案件的证据问题在哪里,证明的够不够,证据链条的缺失在哪里,为什么?因为他们太懂证据的基本规则了。所以当你不懂法律的时候,你对那个罪名还不是很熟悉的时候,你看卷八遍、十遍、一百遍也看不到症结所在。理论研究在前,头脑中要有刑法的框架。这就要求我们要对一个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搞的清清楚楚。我知道还有很多刑辩律师在开庭之前,搞不清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六、七、八就走到法庭。所以你第一个要清楚法律怎么规定。第二,要清楚与这个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哪些?有没有?除了最高院的司法解

释,有没有一些省的司法解释。第三,你要清楚学理解释,关于这个罪名以及相关问题,有哪些著名的学者,他们怎么样主张的。第四,还要清楚的是与我们所承办案件的相关罪名的有关案例有哪些?哪些案例跟我这个比较类似,他们怎么样判决,法院怎么样认定的。你们想想要搞懂这四个大问题,要费多少小时的有效工作。而且这还不够,这只是突击学习关于一个罪名的规定。你要搞清楚的还有很多,比如说刑法总则的规定,你突击学习搞不定。刑诉法的规定有多少?你也搞不定,你们算一算刑诉法,最高检、最高法还有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加起来加上六部委的,一千多条。你都搞清楚了吗?你没搞清楚你叫不叫搞清楚了法律规定呢?所以我看到很多刑辩律师,网络时代发展之后,我看到很多刑辩律师明天还开庭,今天还在那儿吹牛,你看看微信、微博,他哪个话题都不落下,这样的律师合格不合格?他都搞清楚了吗?反正我可以肯定的说,我没有到开庭之前,我这些东西我不敢说我搞清楚了。所以你要想发现案件的法律症结所在,必须搞清楚法律。(二)如何快速阅卷 1.阅卷的错误好多律师阅卷有问题。第一种错误的阅卷方式是低头就看卷,这不对。看卷首先要看懂起诉书,尽管我们的起诉书还有文化大革命的遗风,有些语言我们还看到文革的语言,但是一定要研读。彻底研读,你才知道控方指控的基本方向和脉路是什么,事实有哪些。

第二种错误的阅卷方式是一个人看卷。自己闷在办公室很认真、很上心,这也是错误的。看卷不能一个人看,你看了半天第二天会见被告的时候,被告说这个不用看,这些我都不认,没有用,都是假的,你只要找一份证据全解决了。所以最忌讳的是一个人看半天,结果都没用。 2.快速阅卷的方法如何阅卷最快呢?告诉你们秘籍,假传万卷书,真传一张纸。秘籍就是你跟被告共同阅卷,这是最快的。我上午要会见被告,跟被告说“你跟我讲前三个故事,这前三个故事怎么发生的”。随着他介绍案情,我要以律师的角度去问他,因为他不懂法,他不懂哪些是对他最有利的证据和情节。我引领着他讲三个故事,三个故事讲完了之后,我下午、晚上要再看这三个故事。看这三个故事的案卷材料之后,我再去比对被告人为什么没说,被告人说的对不对,错在哪里。然后第二天上午我再去会见。我先解决前三个故事,被告昨天讲了三个故事,第一个故事你是这样讲的,但是我看案卷材料是这么一回事,你给我解释一下。第二个、第三个故事同样。当三个故事我们都看完了再讲第四、五、六、七个故事。然后我们回去之后再看这几个故事,第二天再去比对。所以我的阅卷是在看守所旁边。这样你会发现你的案卷材料很薄,一百本案卷材料,你可能用十天。所以这样的阅卷是可取的方式。通过你不停的比对,你会发现他说的不对,对在哪里,有哪些关键的证据在哪里?这样的话,

大家就提高了效率。尤其新的刑诉法又规定了可以核实案卷材料,于是乎就为我们这样的阅卷方式打开了一扇门。(三)比对第三个方面你既看懂了案卷材料,脑袋里面又充分的学习了法律。两者之间如何比对呢?通过比较发现我这个案件应该按哪个道路去走,同样是到天安门广场,我们可以采用直升飞机的方式、地铁的方式、跑步的方式。我们知道能看清楚,我们不要走到西单图书大厦,远远的看见了纪念堂就说我看到了终点。不是的,看到终点很难。这种比对才能反映出一个律师真正的素质。我举几个案例来说。

1.案例1说一个企业高管和员工持股70%,还有30%的股份是国有股。国有股要出售,高管为了让买国有股的人买了股权之后,不至于后悔。于是乎在评估的时候就做了手脚,在评估的时候有些资料没有提供,于是30块钱的股权就被卖到了25块钱。控方指控犯罪说贪污,说30%的股权值30块钱,结果卖了25块钱,于是乎有5块钱留在企业。起诉的罪名三个:贪污、挪用和虚报注册资金。这里面其他的辩点不说,后来的结果,她贪污和挪用公款罪都没了,就剩虚报注册资金罪。最后判的是妨碍清算。这里我就说两个辩点。第一个辩点我认为被告人就没有占便宜。30%的股权出售,谁占便宜了呢?买股权的人。而70%股权的人不论怎么买卖,还是70%。这个时候我没占便宜,贪污从何而来?控方也在研读法律,研究哪个罪名更合适,为什么他看不到这一

点呢?好多时候学刑法的看什么都像犯罪,学民法的看什么都像侵权。你要不懂得财务知识、民商、公司法的知识,这个辩点你找不到。还有一个辩点说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就这个国有产权出售的案例,如果被告人想贪污要做两个动作,第一个想办法把资产价值评估低了。第二个想办法把评估低的资产揣到自己兜里。有没有说只要评估低了,这个资产就落到我头上呢?那不可能,天上掉馅饼。那么这个案件拿资产这个环节走的是拍卖程序。什么叫拍卖?国有资产产权拍卖,他是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要招、拍、挂的。所有案件条条显示被告人在招、拍、挂环节,并没有做任何动作。我们知道如果被告人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一定是在这两个环节都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如果只有一个环节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那就不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所以我第二个辩点,那就是被告人没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站得住脚吗?你说我哪有职权?拍卖是我能控制的了的

吗?但是我找到这个辩点的时候,我要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经营活动本身,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第一个评估资产,第二个把评估资产揣兜里,你有两个动作才叫拿,才能占有它。那么这些辩点并不是你学懂了法律就能发现的,这是我举的第二个案例。 2.案例2两个男人都有妻子,叫有妇之夫,同时爱上了一个女人,这个女人是有夫之妇。这两个男人一个是公务员,有职权。还有一个男人是老板,有钱。

但是她不小心让两个人互相发现了,于是这个老板就急了,找几个人教训那个公务员。于是他就花了两万块钱,找了帮社会闲杂人等,发布的命令是我把他弄过来之后交给你们收拾了,给我割下来这个那个,然后开车把他扔到边上去。他自己做熟食起家的,又把自己的熟食加工厂开成了船厂,有自己的厂房。把他骗到厂房后,就交给那几个社会闲杂人等。那几个伙计在里面把大铁门打开,人带来,告诉这个老板去买两把刀,再买点煤和几个鼓风机,他就去干这些事,买了两把刀、鼓风机、煤。拉回来之后那几个人门一关说走吧,没你事了,等我们电话。隔了两天打电话让他来。来了之后拿手机给他看,拿被害人手机拍的照片,人都给肢解了,然后也烧光了。被告吓的不敢看,赶紧把手机和东西藏到厂房里了。很快就案发被抓了。被告人一开始被抓了之后,他的想法是不能说出那几个人,杀人要偿命,肯定要死人,我说不说他们我都得死。而且说出他们,一旦没有被抓获,他们对我的家人是有威胁的。所以他就不说,就说自己干的。最后他说我架了炉子用火烧,然后用什么打,鼓风机吹。因为警察在案发现场看到这些东西,于是乎口供都录完了,就送到派出所。送到派出所之后,警察还不放心。在同监室还找到一个伙计说你盯着他,你天天跟他在一块,跟他搞好关系,套套近乎,看看还能不能挖出别的事。于是乎同监室的人就天天跟他聊,聊着聊着他就说实话了。他说这事不是

他干的,他雇了几个人,就想教训教训,没想到这几个人教训的太干净了,杀完之后还给烧了。烧完之后还跟他要20万,后来砍价给15万。已经给了2万,又准备了13万的卡,这些证据都有。结果那个人在看守所已经关了一段时间了,他懂法律了,就跟被告讲说“你这个死不了,你这个是雇凶伤害,你赶紧老实交代,没准能活命”。过两天被告人找政府说那事不是我干的,警察又赶紧来做笔录,又做了一套实话实说的笔录。就这样一个案件,一审死刑,二审死刑,死刑复核的时候找到我。于是我就不断地会见被告人,我找到的辩点如下:第一,被告人是用一袋洗衣粉袋装的煤,能不能将尸体烧干净?被告人被指令去买煤,他买了四袋煤,农村用的大洗衣粉袋,放车的后备厢。案发现场勘察笔录我仔细的研究,对着笔录茶不思饭不想看了两天,发现案发现场还有三袋煤。我质疑的第一个问题,一袋煤能不能将一个180厘米,170斤左右的人烧干净?为了证明烧不干净,我特意买了猪头和猪肘。我按照公安机关的笔录所描述的情景,架上火用上鼓风机烧,并且我要拍照片和拍视频,这叫可视化,最近新创造的词。几年前我做案件就这样做,我把光盘都拿给法官,没有人告诉我应该这样做,但是我知道这样是对法官影响最大。我还写了篇博客,《烧猪头印证被告人说假话》。烧,我发现根本烧不完,猪头都烧不干净,这是我第一个质疑点,一袋煤能不能烧光。第二,肢解

尸体能不能在14分钟内完成?因为拿被害人的手机不停地在拍,然后鉴定意见说了,拍这个照片一共是用了14分钟。我就把这14分钟的照片看了一遍,一共拍了15张照片,我就逐一的分析前十张,不到一分钟拍一张。那么11张到12张,阅卷要细,为什么11张到12张间隔的两分钟,15张到16张为什么间隔3分钟。然后再比对被告人的笔录,他的描述是说“我来肢解尸体,看看刀不行,我又去仓库拿了剔骨刀,剔骨刀不够快,用砂轮打了剔骨刀,回来之后我戴了手套,戴了手套后我开始肢解尸体”。14分钟一个人拍了15张照片,把这个人先卸头,后卸左胳膊,再卸右胳膊,一个人能不能完成?这是我找到的第二个辩点。第三,尸体上还有多少血液?我们知道一个人死了之后,肯定血液会凝固。但是这个案件,我也不懂法医学,因为研究的多走火入魔睡觉都在想。有一天做梦我想到不是所有人的尸体血液都凝固的,突发奇想。因为被告人说他没在现场。我在网上就不断地研究,发现有一种特例,说人被勒死的时候,血液是不凝固的。我发现之后去请教法医,法医说是的。这就得靠自己研究,用心再用心,研究再研究,终于又找到了一个辩点。人血液量应该是重量的7%到8%。于是180厘米的人,170斤,他的血液应该是6400毫升。6400毫升是12瓶矿泉水的量。被告人描述是铺了个苫布在地下,开始肢解尸体。发现有血液流出,他启发了我,因为他说有血液流出,我很

奇怪。因为尸体应该是凝固的,有尸斑出来才对。他说随手拿了个毛巾去擦刀,于是乎案发现场干干净净,我的问题是6400毫升的血液哪里去了?能不能干干净净?找不到,只有墙上有,地上一点都没有,毛巾都被烧了,苫布也被烧了。不可能,12瓶水的量,不是少的。第四,被告人是贩卖猪肉出身,为什么在案发前花了六块钱买了两把水果刀用来肢解尸体?六块钱的水果刀没有20公分,切个苹果都很费劲,他杀过猪,他拿来肢解人,理论上讲的通吗?逻辑上对吗?第五,他为什么借两台鼓风机?他找婚庆公司借了两台鼓风机,其实案发现场在厨房,厨房里面就有鼓风机,并且有两台完好的鼓风机。他为什么还去借两台鼓风机?这又是一个辩点,说不通。第六,6月份案发是在山东,它那个现场我画了现场图,拍了现场照片。它在山坡上,它在中间,上下都有居民楼。上面的居民楼从上面看一目了然,下面的居民楼跟我们这个厂房是平的。只要你烧猪头,或者你干事,就包括案发之后两年了,我去案发现场烧猪头、拍照片,对面窗户的老百姓纷纷抬头往这边看。因为太香了。烧烤大家知道,有体会,那东西香气扑鼻。老百姓知道那个地方是案发现场,你烧一个人不像烧猪头,人多大?那么为什么公安机关在走访的时候,没人说这个地方香气扑鼻,很快就抓到人了?所以这个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第七,它是厂房,厂房在一个角落里面有很多煤,那个地方

就是放煤的地方,离案发现场隔了几间房,他为什么要买四袋煤?这也说不清。第八,DNA,DNA检测为什么只有一个地方提取到人体脂肪成分?我请教法医,法医告诉我可以。说当人体组织燃烧的时候,肥的地方可以变成水珠,升上天花板,所以天花板可能能找到,只是一种可能性。燃烧尸体的案发现场只有在天花板上找到人体脂肪成分。那么大一个现场,只有天花板有一点,其他地方都没有。提取了那么多处,这可是第一案发现场啊。第九,再有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的手机应该是一个比较流行时尚的好手机,因为移送材料里面并没有。那个手机被害人拿过、被告人拿过,行凶的人也拿过。而且被告人还说他拿了手机之后很紧张,没敢看,直接把手机塞到房檐瓦片底下,那就意味着这个手机上肯定有行凶人的汗液和指纹。为什么没有提取手机上相关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好了,我们来总结,我找到的辩点与法律有关系吗?生活常识。要用心,我们总结我们律师靠什么?专业,是指你有法律知识。敬业是有一颗心,这颗心是全身心,全力以赴看你的案卷材料。不是说读懂了案卷材料你就阅卷完成了,你要去思考案卷材料背后的东西,哪些东西能为我所用。有的时候是纯法律问题,有的时候是有一点法律问题,有的时候跟法律没有关系。所以我们说阅卷,第一个大问题“发现”,靠专业、靠敬业、靠经验。你给一个研究生、一个本科生这个案件,他没有这样的

经验的话,也想不到这么多的辩点,这个经验是靠积累和生活阅历的。所以“发现”很难,阅卷具有不可替代性。现在中国的大律师挺多的,他们天天很忙的,一顿演讲都不落下。你都能看到他们今天飞这里了,明天飞那里了,他的注意力够集中吗?他的助手跟他一样有经验吗?他的助手能

代替他阅卷,发现案件中的辩点吗?国外的刑辩律师无不低调内敛,为什么?他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经历,他拿人钱财不是与人消灾。他拿人钱财之后,面对的是委托人的自由和生命,他来不得半点含糊。所以很多国外的刑辩律师没有那么多时间在网络上吹牛、扯淡,发表一些评论,低调内敛。但是他一旦说话,就是一招致命。中国不一样,有些浮躁。

用心阅卷没那么简单,我的办公室里面经常铺满了案卷材料去比对。很难发现辩点,我做的共同案件20、30、50几个被告的案件的,真正发现辩点的律师有多少?不多。所以年轻律师千万不要浮躁,要静下心来去发现。对我们来说,每一次开庭就像高考,高考没有准备的最好,只有更好。所以开庭之前我的全部身心都放在案卷材料里面,什么讲课全都可以不管。只有一件事,阅卷。再准备、再看、再分析、再研究。是不是达到了极限,我还能再努力些什么?还有哪些没有想到的?这是一个刑辩律师应当具有的素质。(四)总结最终发现的结果只有四个方向: 1.事实的辩护事实辩护是常见的,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辩护效果的辩护。

赵作海案、叔侄强奸案、聂树斌案等等,都是事实辩护的案件。不认起诉的事实,这个往往能够取得好效果,当然也很难。 2.定性的辩护所谓定性的辩护是认为这个事根本就不够,你诈骗都不够,怎么可以构成集资诈骗?难道集资诈骗已经超出了诈骗的范围?定性的辩护很难,要想办法找到法理上的依据,包括实体法、刑法总则。纵向的比较,不同罪名之间的比较都要找到,才有可能做好定性辩护。3.程序性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等等,通过质疑公诉机关的程序来获得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这种程序性的辩护在中国刚刚起步,非常艰难。但是如果所有的刑辩律师都在程序辩护上共同发力,按照统一的操作规则,按照正规的模式打出有力的重拳,对中国的刑辩市场,对中国的刑事辩护业务是一种推进。可以想像的是在国外,程序性辩护大行其道,根本不谈实体,著名的辛普森案等等大型的案件,都是在质疑它的程序问题。所以程序性辩护,哪些律师先投入、先研究、先实践、先有经验,未来就是他的。中国的法院比较神奇,经常是坐在法庭上审的人不判。但是现在、明天是这样,后天不一定是,总有一天判的人就是审的。当审判员有权力的时候,我们的程序性辩护就会大行其道。所以你先介入了,不要说你没有机会,不要说各个市场都被别人占了。从明天开始你就研究程序性辩护,你就是一个先行者。 4.量刑辩护围绕着有利被告人的情节从量刑的角度去辩

护。那么量刑辩护是中国从前年开始的,中国发明了一个类似于疑似非典的词语,叫“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个量刑辩护比较有特点,我讲不好。因为我做的案件要么就重罪,要么就无罪,小案件我也没时间接。好多时候律师是可以制造证据的,制造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所以量刑辩护大家去具体研究。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一个大问题,发现。你真的发现了吗?你回头总结一下自己办的刑事案件,你发现的是重点吗?以往我们的律师培训,我们看到很多老律师,包括我在年轻的时候去开庭,去听讲座也是一样的。很多老律师的套路是这样的,做刑事辩护培训经常这样讲:讲一个案例,讲一个案情简介,然后留下悬疑,提出问题,然后突然发现、用心发现或者是碰巧发现症结所在。于是乎案件症结很好。这样讲课的律师非常多。但是他没有讲到的是怎么有规律的发现重点?他没有讲到,也许他自己就没有认识到、总结到。那种讲座他讲的再好,他碰的再好,再奇怪,对大家没有启发。因为他办的案件是他办的,你一辈子也碰不到。而且我不认为那是刑辩技巧,我认为那些讲座只能叫刑辩碰巧,我们是碰不到的。所以以往我们律师培训有这样的,如果你们回去到各个省听到这样的讲座的话,你们可能脑子里就明白了他讲的是刑辩碰巧。其实最重要的在哪儿了?刑辩的快乐不仅在于发现,还在于展现。展现是什么呢?是将我们发现的这些辩点在法庭上用我们的诉

讼技能、诉讼技巧、诉讼方案,在法庭上得以充分的打开展现,给法庭留下足够多的震撼,让有利于被告人的氛围在法庭上弥漫开来,这才是展现。展现的魅力要比发现还过瘾,刑辩快乐就快乐在展现上。发现很寂寞,一个人在办公室里不停的在研读,晚上睡觉都要做梦。但是展现不一样,展现更加生动,更加逼真。我们现在已经讲到了发现,发现之后再做什么呢?大家怎么操作呢?发现之后再阅卷,为什么要再阅卷?因为原来的阅卷是普遍撒网,现在是重点捕鱼了。原来我们找到了很多案卷材料当中的问题,这个辩点不错,我可以辩它的主体身份。后来比对一下主体身份不用辩了,没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这个辩点更棒,主体身份不用辩了。原来我的注意力还在主体身份,还研究它的身份,什么时候是国有的,什么时候变成什么派驻。因为现在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占有财产,结果这个辩点更好。所以咬不准的辩点我们全部砍掉。再阅卷的时候,我们所有的证据材料就变的很薄。这次阅卷就不一样了,这次阅卷是为什么呢?为质证来准备的,哪些证据我要用的到,我用这个证据我怎么用。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

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学习、解析与批判(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学习、解析与批判(一) 主讲人:单玉成 微信群里的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大家的支持就是我的动力! 今天晚上我们学习全国律协刚刚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这个规范在我拿到手之后进行了认真的阅读,感觉到有一些想法,为了避免明天把这个事情的有些问题再忘掉了,今天临时决定在群里和大家交流。 从这个规范本身来看,应该说他的制定者耗费了大量的心血。对于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引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美中不足的是,规范的部分内容过于机械,或者不具可操作性,甚至有些方面给律师设定了过多的义务性规范。所以我认为这个规范在我们解读和执行过程中的不能照本宣科,不能照搬,否则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间会出问题。因此,我今天以这个规范为线索,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流程来进行探讨。指出这个规范中一些亮点,也包括这个规范中的一些在实践中不能照搬的内容,要注意的问题,还有规范所遗漏的一些重要事项。从时间关系我今天可能只谈到审查起诉阶段结束,时间尽量限制在一个小时左右。 规范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它的制定目的是保障和指导律师履行职责,并且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通过对这个规范的阅读,我认为该规范实际上保障的作用并不突出,在指导方面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规范有些过强,甚至有一些指导性的条款反而成为了规范性条款。 规范第二条:提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这个顺序是对的,我们律师就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排在律师的首位。因为我们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让每一个民众的刑事法律安全都有保障感,我们正是用自己的角色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规范第三条:第一款提到参与刑事诉讼人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款提到律师在法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后面也提到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除外,我感觉这种指导性规范中间没有必要给律师设置这种法律责任的一些规定,只能说简单表述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可以。 第四条: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守法的规定,这个是没问题的。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这是重申了律师的独立辩护的权利。 在第二款明确提出,独立辩护是基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就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这就把诉讼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内容提出来了。 第三款专门强调了应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辩护意见。这款规定应该说统一了以往的一些争议、实际也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辩护律师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能否选择为他做罪轻辩护?我想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我们辩护律师的身份不能做第二公诉人,发表意见的虽然独立,但要有利于当事人,不得在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下提出不利于当事人辩护意见。 这里要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大家以往经常谈到的两段式辩护问题,或者有人讥笑为骑强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具案审理的三个阶段赋予了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律师于三个阶段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不一、做法不一,致使每年都有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到了迫害,使得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以致律师不愿接刑事案件,接了刑事案件畏头畏尾办不好刑事案件。笔者认为这不但歪曲了立法者的本意,还侵害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笔者现仅就自己的认知提出浅见,愿与广大同行商榷,一同探讨。 一:公、检、法三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实中有许多律师认为律师在这个阶段就是辩护律师,以致于行使着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其实不然,律师在这个阶段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的身份介入的,即律师身份而不是辩护律师的身份介入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律师介入的公安侦查阶段不具有上述职权,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未被逮捕的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我们应界定,辩护律师的身份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权。律师在此阶段所享有的义务是:(1)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义务;(2)对犯罪嫌疑人所遇到的不平等待遇代为申诉、控告的义务;(3)符合法律规定委屈申请取保候审的义务。除了这3项权利3项义务以外,律师绝对不能把检察起诉和审判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生搬硬套的用在公安侦查阶段。否则对今后的程序进展将不利。因为一旦程序违法直接导致的结果就会将律师推上妨碍司法的边缘。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前言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将技能与技巧混为一谈,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础上更熟练、巧妙地运用技能的方式、方法。技能是基础、是前提,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这些年来,不少人宁愿喜欢用技巧,不愿意讲技能,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忽视技能,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和做法。 笔者根据自己近十年的办理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执业经验以及对这方面的研究总结,在本文中将详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诈骗类刑事案件),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辩护技能与技巧。 一、扎实的专业基础是最根本的技能

凡事皆有大本大源,刑事辩护也是如此。一切有效的刑事辩护(以下简称“有效辩护”)都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无论是口头辩护还是书面辩护,没有扎实的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基础,有效辩护便无从谈起。很多人认为,经过长期的大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历练,绝大部分人就应该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基本功,似乎就可以应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了。然而,随着岁月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当今的刑事案件愈发呈现出新颖化、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大学里的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能满足刑辩实务对理论知识的需求。原因在于:大学阶段的专业教学知识可操作性低(没有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实战课程)、课程内容滞后和涉及面窄、不够系统全面的现状,使得律师在从业后必须通过实务操作、实务总结对理论知识进行更深层次、更具针对性的筛选与提升。 笔者曾在《为什么说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文中提到,律师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很多东西是难以无师自通的,其中就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方面的专业基础提升。笔者所指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经过名师的指点,我们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格式文书(DOC)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格式文书》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 [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电话:传真:邮编:邮箱: 地址: 律师姓名:电话:邮箱: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辩护律师确认委托关系后告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委托书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收财产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委托代理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供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留存使用。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 指派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函 [ ]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来函,本所指派律师担 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申请人) 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重点条款

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重点条款 近日,全国律协正式发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随即引起律师同行的广泛关注。一些对个别条款的错误解读,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甚至掩盖了《规范》中其他极其丰富的内容,也影响了《规范》对指引、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规范》既包含了律师执业的知识普及、基本操作、规定动作也包含了律师执业的技巧、界限、救济;既考虑了松绑、授权、指引,又考虑了管理、防范、规范;既考虑到司法改革的最新规定,梳理了始终有争议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还兼顾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谨慎前行的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规范》将指导全国的律师正确办理刑事案件,适应《刑诉法》的修改、审判制度的改革对律师辩护活动提出的更高要求。由于《规范》涉及的内容较多,如何正确理解、准确掌握其中的各项规定,可能会让许多同行感到苦恼。为此,作为《规范》修订的参与者,本文仅就那些有重要意义、重大变化,可能改变我们辩护活动的关键条款加以解读,以便同行尽快理解,避免误读。 一《规范》第五条:律师独立辩护原则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解读:这是对律师独立辩护原则的重新阐述。实际上,包括《律师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甚至包括原有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所强调的“律师独立辩护原则”都过于笼统和概括,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事实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无论是来自各实务部门的司法人员,还是来自学界的学者,对此条款的理解普遍存在争议。可见,“独立辩护原则”的内涵确实需要重新加以思考,以保证理清观念。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2011年10月3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界定和基本问题 一、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对律师不利并且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危险)因素。 律师执业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性质是一种不安全(危险)因素。换言之,这种风险的性质是一种对律师不利并且会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因素。(二)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即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一种风险。(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可以预测和防范。 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或代理活动具有“辩护难”、收费低、风险高等基本特点,亟需高度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 三、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这几个方面: (一)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 (二)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三)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四)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风险。 四、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分为安全风险和责任风险两种类型。 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实际上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各种诉讼或非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可能产生的人身自由和

人身伤害风险(例如律师遭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伤害,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即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所形成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包括刑事责任风险、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行业处分风险。 五、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根本措施主要在于: (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二)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 (三)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 (四)克服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高度注意容易产生执业风险领域、环节(如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的防控; (五)强化律师的职责意识,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 第二章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综合风险提示(执业中应遵守 的有关规定) 七、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刑事辩护或代理)。 八、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九、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了解案情,也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律师实务-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基本技能讲义

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基本技能 刑事辩护这项业务是律师业务中最传统的业务,由于涉及到人的自由和生命问题,所以在整个法制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刑事辩护因为涉及到私权与公权之间的抗衡,所以它有一些独特的技巧与技能。在任何国家当中,当私权与公权相抗衡的时候,往往伴随着一些风险,尤其在我们这样法制还不太完善的国家中,刑事辩护的风险显得更为突出。 在讨论刑事辩护的技能时,实际上我们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如何使辩护达到比较好的诉讼效果,如何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如何在辩护过程中使律师本身不遭受某种风险。 首先是关于接受委托的问题。很多人把律师理解为是一个商人,这个商人是一个承包商或者代理商。承包商就是包打官司,委托人通常认为包打官司的律师才是一个好律师,但是这在律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中是不允许的。代理商是委托人想通过一种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自己没有关系,所以希望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和某些官员疏通关系。在实践当中,律师怎么对待这样的问题,这就在律师将来在案件当中究竟有多大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必须要告诉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律师是什么”。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不能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非常清楚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状况。我国的立法进程非常快,而且非常全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律没有得到落实。刑事诉讼法应起到尽可能限制公检法权力的作用,同时尽可能扩大辩护人和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刑事诉讼法又被很多国家称为人权保护法。法律本身不是一门科学,而法学是一门科学。我们必须充分理解我们正处在一个法制相对不健全,但正在逐步进步中的一个过渡期的共和国里,要清楚刑事辩护里面的风险有多大。 下面根据刑事辩护的一般程序,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谈一下刑事辩护的一般技巧。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次被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实施之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主要工作程序和职责如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1) 侦查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 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⑦取保候审申请书; 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⑨收案审批表; ⑩办案进度表。 (2)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⑤取保候审申请书; 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⑦收案审批表; ⑧办案进度表。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告知书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欢迎您来到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在您正式决定聘请本所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时,请您仔细地阅读本《聘请律师告知书》,以确保您与本所之间的合作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您应当知道如下内容: 一、辩护权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民主权利,包括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及上诉权、申诉权等。 二、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专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 其合法权益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辩护律师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案件中必须遵守如下规范: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志,在法律范围内全力维护其合法利益,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作出损害委托人的行为。 (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帮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DOC)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庭审发问技巧

庭审发问技巧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第一次开口亮相,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开始。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在法庭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本文结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方面对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 ——谈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 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程序,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

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还要对被告人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目的也是为了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事实和理由。公诉人主要是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的角度进行讯问,辩护律师主要是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进行发问,之后,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对某些案件事实没有表述清楚的,还要进行发问。所以,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是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审理中律师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的程序。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程序的一部分。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当然,律师不能用诱导等非法的方式发问,也不能提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自己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程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程 总 则 一、为使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及《 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三、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在律师事务所领导下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收 案 五、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1 、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2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3 、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4 、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六、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七、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协议,一 式二份 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协议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检察院、法院。 八、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

定。 九、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向本所会计按章缴纳委托费。 十、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阅 卷 十一、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检察院、法院查阅诉讼文书、案卷材料, 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十二、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定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十三、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点。摘录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来源、时间、卷号、页码。摘录切忌仅摘支言片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连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会见被告人 十四、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一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十五、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十六、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审阅起诉书 十七、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句逐条地进行审阅。 十八、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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