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引一、接受市法援处指派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领取指派公函和案件材料。
二、承办律师应在领取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人,与受援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书,但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会见时需完成下列事项:(一)表明法律援助律师身份及所承办的案件阶段,询问受援人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
受援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二)询问基本案情,受援人对所涉嫌犯罪/起诉书的意见,针对受援人被指控的犯罪及量刑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法律咨询,告知其诉讼风险和相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定。
(三)询问受援人是否需要代理申诉、控告,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是否需要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四)询问受援人对被害人有没有赔偿意愿,本人或其家属是否有赔偿可能。
询问受援人是否有事项需转告其家属。
(五)制作《会见笔录》并由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三、及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提交辩护手续。
四、根据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不同,以下为具体诉讼程序需完成的工作:(一)侦查阶段的工作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及时告知侦查机关收集到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3、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1、联系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
2、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3、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4、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重点条款
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重点条款近日,全国律协正式发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随即引起律师同行的广泛关注。
一些对个别条款的错误解读,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甚至掩盖了《规范》中其他极其丰富的内容,也影响了《规范》对指引、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规范》既包含了律师执业的知识普及、基本操作、规定动作也包含了律师执业的技巧、界限、救济;既考虑了松绑、授权、指引,又考虑了管理、防范、规范;既考虑到司法改革的最新规定,梳理了始终有争议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还兼顾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谨慎前行的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规范》将指导全国的律师正确办理刑事案件,适应《刑诉法》的修改、审判制度的改革对律师辩护活动提出的更高要求。
由于《规范》涉及的内容较多,如何正确理解、准确掌握其中的各项规定,可能会让许多同行感到苦恼。
为此,作为《规范》修订的参与者,本文仅就那些有重要意义、重大变化,可能改变我们辩护活动的关键条款加以解读,以便同行尽快理解,避免误读。
一《规范》第五条:律师独立辩护原则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解读:这是对律师独立辩护原则的重新阐述。
实际上,包括《律师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甚至包括原有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所强调的“律师独立辩护原则”都过于笼统和概括,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无论是来自各实务部门的司法人员,还是来自学界的学者,对此条款的理解普遍存在争议。
可见,“独立辩护原则”的内涵确实需要重新加以思考,以保证理清观念。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一、总则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
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
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1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及时阅卷。
律师阅卷应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全文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条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为标题,本文将从刑事案件办理的流程、律师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刑事案件办理一般经历以下几个步骤: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在每个环节中,律师都有不同的操作方法和职责。
1. 立案阶段:在刑事案件开始阶段,律师应该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协助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还需要与当事人一起协商确定案件的辩护策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2.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应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监督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律师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并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还需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准备辩护材料和策略。
4.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律师应参与庭前调查、庭审准备和庭审辩护等环节。
律师需要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 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判决结果,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律师还需与当事人一起制定执行方案,确保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二、律师的角色和职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角色,具有以下职责: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声誉权益等。
律师需要积极采取行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辩护和代理等服务。
2. 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3. 参与案件调查和辩护:律师应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包括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取证等工作。
律师还需在庭前准备和庭审过程中,对案件进行辩护,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辩护意见和策略。
4. 维护诉讼秩序和法庭形象:律师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维护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律纪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宁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对此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接下来,本文将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引进行详细阐述,以供大家参考。
一、了解案件情况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之前,首先要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其中,了解案件的性质是尤为重要的,因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是不同的。
比如,盗窃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就与谋杀案适用的不同。
二、分析案情和证据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此,律师要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来了解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存在瑕疵。
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律师要及时请求进行排除;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律师要及时提出质疑并予以排除。
同时,律师还需要分析案情,了解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抗辩意见。
比如,如果案情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适用更有利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辩护。
三、出庭辩护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常需要出庭作出辩护。
因此,律师需要在出庭前认真准备,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积极提出抗辩意见。
此外,律师还需要注意出庭的方式和语言,以便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
四、提出上诉或申诉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来寻求正义。
在此过程中,律师需要积极协助当事人准备材料,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机会。
五、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不仅需要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还需要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协助当事人处理案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比如,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协助当事人对拘留、起诉等异议作出回复。
总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分析证据和案情,进行出庭辩护,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机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主张,达到更好的效果。
【实用资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1年).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全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全指引文/李岩律师(转载请联系我)这是我的第13篇普法文章按: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起诉和审判。
每个阶段需要做哪些工作,我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做了如下的一个办案指引,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侦查阶段包括两个阶段:第一,拘留后至批准逮捕(最长期限37天);第二,逮捕后至侦查终结(期限2-7个月)。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1、了解基本案件事实,是否构罪,构成何罪;2、了解是否具有自首、立功、从犯、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3、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4、了解是否具有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5、了解犯罪嫌疑人掌握的相关证人、证据的情况,为下一步取证奠定基础;6、了解办案机关是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饮食、睡眠、医疗等基本人身权利;7、向犯罪嫌疑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8、向犯罪嫌疑人介绍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9、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告知其所需注意事项;10、与犯罪嫌疑人沟通辩护策略与辩护方案;11、了解、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他必要事项。
(二)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工作1、与主办警官取得联系,提交手续,了解案情;2、就案件程序与实体,定性与量刑等具体问题,与主办警官沟通;3、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4、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5、提交回避申请书;6、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7、提交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勘察现场等申请书;8、提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9、提交违法侦查行为控告书;10、提交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书;11、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12、提交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13、沟通其他所需事项,提交其他所需法律文书。
(三)监督办案程序合法性1、监督立案、管辖、回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监督办案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3、监督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是否合法;4、监督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5、监督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情形;6、监督办案机关其他违法情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律法通〔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法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收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中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谈案、收案与结案第一节谈案第二节收案第三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三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和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文正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正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条⽂正解第三⼗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被告⼈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提供,不得擅⾃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解释:根据第37条规范,这⾥只禁⽌了向(犯罪嫌疑⼈和被告⼈)的亲友、其他单位和个⼈提供案卷材料,并未明确禁⽌向犯罪嫌疑⼈和被告⼈本⼈提供。
第⼆⼗五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第⼆⼗六条: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被告⼈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提供与辩护有关的⽂件与材料。
解释:对于第25条规范的内容,此次并不是突破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七条早有相同的规定。
实践中主要对“核实”的⽅式和范围存在分歧,当然作为律师肯定是认为应当将案卷材料都给犯罪嫌疑⼈或者被告⼈看,否则难以核实。
但公权⼒机关认为“核实”证据不是⼀定要提供案卷材料才能核实,也不是要核实全部证据。
甚⾄会认为案卷在审判之前,有些材料涉密。
⽐如河南省沁阳市⼈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最⾼⼈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本案中上诉⼈于萍(律师)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
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
有观点认为,根据第26条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实际上已经明确律师可以将案卷材料提交给犯罪嫌疑⼈、被告⼈了。
我们这⾥要提⽰⼆点,第⼀点是第26条仍然⽐较模糊,辩护有关的⽂件与材料的范围并不等同于全部案卷材料。
第⼆点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不是司法解释,对公权⼒机关没有任何的约束⼒,还需要看今后的其他规定出台。
综合意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并未明确禁⽌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被告⼈查阅,因此不能得出“律师在会见时不得将案卷材料交给嫌疑⼈、被告⼈查阅”的结论。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终审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99修订)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99修订)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99修订)【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发布日期:2000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1999.04.25【实施日期】1999.04.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试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一部指导律师办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该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办案行为,促进律师依法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律师行业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形象。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律师办案基本原则:明确律师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坚守法律职业道德,秉持公正、独立、客观、忠诚的原则。
2. 律师办案程序:规定了律师开展案件调查、取证、诉讼程序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3. 律师办案能力要求:明确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具备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要求。
4. 律师办案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与当事人、法庭、司法机关等相关方进行交往和沟通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 律师办案监督和纪律处分:明确了律师办案工作的监督机制和纪律处分制度,对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案指引》是律师行业自律和规范的重要参考文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指引要求,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第二节结案第十七条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十九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二十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二条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的近亲属应该在场。
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安排会见。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
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
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型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作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条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
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三十四条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三)犯罪嫌疑人正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五)法律规定的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
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