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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的历史、现状及发展前景

中国律师的历史、现状及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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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是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历程承载着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诸多变革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职责和权益保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

一、历史发展中国的律师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古代已经有类似于律师的职业存在。

然而,在现代意义上,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20世纪初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首次正式设立了律师制度,授予律师行使法律代理职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律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律师运动兴起,律师的角色逐渐从代理职能转变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

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律师的角色地位和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

二、职责和权益保障现代中国的律师制度赋予律师一系列重要的职责和权益保障。

首先,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律师应当根据法律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代理和保护。

其次,律师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责任。

中国的律师制度强调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公正和正义。

律师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当秉持正直、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

此外,中国的律师制度也为律师的权益保障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律师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就法律、社会公正等问题发表意见。

律师也享有依法执业的自由,法律规定了律师执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尽管中国的律师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干预和限制依然存在。

有时候,律师代理案件受到不合理的阻挠,法律援助工作受到限制,甚至还有一些律师被迫放弃或撤诉。

其次,律师的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自主权受到限制,律师的收入和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律师的权益保障体系也还不完善。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史
中国的律师制度发展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

以下是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发展历史:
清朝末年(19世纪末):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律师制度开始传入中国。

在外国法院设立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出现,并为外商提供法律服务。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正式建立了中国律师制度。

同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第一批律师协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经历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

律师事务所被国家接管,律师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79年:中国开始进行改革开放,法治思想重新兴起。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恢复了律师职业制度,并逐步恢复了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确立了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3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法律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要求进一步提高。

各地的律师事务所数量迅速增加,并出现了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和专业水平的律师团队。

当前:中国律师制度持续发展,更加注重规范律师行业
的职业行为,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律师行业逐渐成为维护公正、提供法律服务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律师历史沿革

中国律师历史沿革

中国律师历史沿革古代中国的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尽管不同于现代的律师职业。

在古代,律师主要是指能够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的人。

他们通常是有经验的学者或军事将领,被选派或指定来处理特定的案件。

宋代在宋代,中国律师职业逐渐形成并趋于规范化。

法律爱好者开始以专业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一些著名的律师组织也开始出现,如公平社和文林坊。

他们帮助当事人准备案件材料,提供法律意见,并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清代清代是中国律师历史中的一个重要时期。

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律师职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清代设立了法官学校和律师考试,为律师的培养提供了更为系统的教育和选拔机制。

律师逐渐成为许多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律师的角色和地位发生了一些变化。

律师成为维护公民权益和法律公正的重要力量。

中国设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律师们代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当代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律师职业在当代变得非常重要和多样化。

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不断增加,法律服务的领域也日益扩大。

律师们不仅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还参与到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改革中。

结语中国律师历史沿革展现了律师职业的发展和演变。

从古代的代表辩护者,到宋代的专业律师,再到当今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律师在维护法律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职业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并不断适应新的法律挑战和需求。

参考文献- 张燕玲. (2008). 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发展趋势. 政法与改革, (6), 56-57.。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标题: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引言:律师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维护公正、法治和个体权益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深入探讨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从古代到现代,逐步揭示律师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发展与变革。

通过这一历程的回顾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全面了解律师制度的本质和意义,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初步发展1. 古代律师:在古代社会中,律师起源于法律顾问的角色。

他们为当时的统治者提供法律建议,并主持解决冲突和纠纷。

2. 古代律师的角色扩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的角色逐渐扩大,成为为民众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人的重要存在。

这一角色转变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第二章:中世纪与近代的律师制度演变1. 宗教法与教会律师:在中世纪,宗教法律得到广泛应用,教会律师成为处理宗教事务和法律纠纷的重要角色。

2. 英美法系的兴起:在英国和美国,律师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职业。

律师学校和律师协会的成立,为律师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第三章: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1. 法律专业化与职业道德:现代律师制度注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律师考试、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以及律师协会的监管,保障了律师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2. 公共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得到了充实和扩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保障。

总结与思考:律师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过程。

从古代的法律顾问到现代的专业律师,律师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和发展。

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形成,保障了公正和个体权益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需求的不断增长,律师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创新。

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探索律师制度的改革,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律师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

观点和理解:从整体的历史发展来看,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是为了维护法治和公正的基石。

中国现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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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

(原创)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

(三)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律师制度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过程中被引进,经过百年洗礼,已经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

做为执业律师,应当对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如果一个执业律师对自己所从事的律师职业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具有什么样的发展历史都不够了解,那就很难掌握这个制度的内涵。

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当时统治者推行法律改良的直接动因是为了消除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以重整治权。

从大量的资料显示,清末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正式列入立法议程。

民国时期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发展的重要时期。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废除封建专制制度、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

同时,也仿照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确定了全面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的蓝图。

其中包括改革司法审判体制,建立律师辩护制度。

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在清朝时期,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拉开了中国引入现代律师制度的序幕。

这一过程最初是从租界开始的。

1843年上海开埠,标志着中国近代租界史的开端。

1845年,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尔福依据《中英南京条约》,胁迫上海道台宫慕久签订了《上海土地章程》,在华设立了第一个租界。

随后英、美等国殖民主义者在租界内逐步建立几乎具有国家机器全部职能的统治机构,甚至还设有监狱、法院。

法院建立后采用租界国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这为外国律师进入租界创造了条件,外国律师也因此进入了中国。

外国律师通过租界进入所在城市其他地区,其影响的扩大则是借助“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形式上是租界内由中外双方共同管理的领事法庭(实际完全由租界国管理),其前身是1864年设立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

起初它只审理发生在租界内的本国侨民的民刑事案件,后来发展为对发生在租界内的他国侨民和中国公民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也就是先是对属人管辖,后来发展为属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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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律师制度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过程中被引进,经过百年洗礼,已经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

做为执业律师,应当对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如果一个执业律师对自己所从事的律师职业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具有什么样的发展历史都不够了解,那就很难掌握这个制度的内涵。

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当时统治者推行法律改良的直接动因是为了消除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以重整治权。

从大量的资料显示,清末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正式列入立法议程。

民国时期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发展的重要时期。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废除封建专制制度、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

同时,也仿照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确定了全面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的蓝图。

其中包括改革司法审判体制,建立律师辩护制度。

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在清朝时期,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拉开了中国引入现代律师制度的序幕。

这一过程最初是从租界开始的。

1843年上海开埠,标志着中国近代租界史的开端。

1845年,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尔福依据《中英南京条约》,胁迫上海道台宫慕久签订了《上海土地章程》,在华设立了第一个租界。

随后英、美等国殖民主义者在租界内逐步建立几乎具有国家机器全部职能的统治机构,甚至还设有监狱、法院。

法院建立后采用租界国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这为外国律师进入租界创造了条件,外国律师也因此进入了中国。

外国律师通过租界进入所在城市其他地区,其影响的扩大则是借助“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形式上是租界内由中外双方共同管理的领事法庭(实际完全由租界国管理),其前身是1864年设立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

起初它只审理发生在租界内的本国侨民的民刑事案件,后来发展为对发生在租界内的他国侨民和中国公民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也就是先是对属人管辖,后来发展为属地管辖。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一、引言律师是指在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朝,经过了近百年的演变和完善,已经成为了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清朝时期的律师制度清朝时期,律师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职业,而是由官府派遣,或者由当事人自己聘请来代理诉讼案件。

这些“代理人”并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只是凭着自己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来处理案件。

三、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开始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律师制度。

1913年颁布了《辩护士条例》,规定了辩护士(即现在所称的律师)应该具备哪些资格条件,并且要进行注册才能从事辩护工作。

此外,《辩护士条例》还规定了辩护士应该遵守哪些职业道德标准。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律师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律师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此外,律师还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执业证书。

五、改革开放后的律师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198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试行“三定方案”,即确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任务和管理方式。

此外,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于律师行业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且增加了对于非诉讼服务的支持。

六、当前我国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已经逐步健全起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职业道德问题,有些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够公正客观;其次是执业难问题,有些地区的执业门槛过高;最后是诉讼环节中存在一些限制性条款,使得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七、未来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未来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进一步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执业监管,降低执业门槛,推动非诉讼服务的发展,以及加强对于诉讼环节中限制性条款的改革。

八、结语我国律师制度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近代。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1.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开始了中国近代律师制度建设。

法律学校开始培养法律人才,第一批律师开始执业。

2.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律师制度暂停。

所有法
律事务均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处理。

3.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逐步恢复了律师制度。

全国
各地律师事务所相继成立。

4. 198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律师事务所开始涌
现出一批专业的律师团队,执业范围逐渐扩大。

5. 1996年:中国律师协会成立,起到组织和管理律师行业的
作用。

6. 2012年:中国律师协会修改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
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

7. 201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明确
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并加强了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中国的律师制度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律师执业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律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的概念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 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 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其特征为:
1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2 .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律师 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 党律师制度的基础。
2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破: 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 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 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立:
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 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
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人数居世界第一。 美国人占世界人口的10%,律师占世界律 师人数的70%,注册律师达70多万人。参 众两院中有60%以上的议员有律师资格,
法官、检察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的。历史 上的50多位总统中,有20多位是律师出身。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的发展。 清末:《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1906年、
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产阶级 法制原则。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立
法上相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英国在 1679年,美国和法国在1791年,日本在 1867年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 得到辩护,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
3 .律师制度的发展
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 前的发展。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 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 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 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沈家本作为清朝修订法律大臣主持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对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律师制度。

其后的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一直在发展和完善,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首部《律师法》和《律师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奠定了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基础,也是现在台湾地区律师制度的渊源。

建国后在逐步废除旧的司法制度基础上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

政务院颁发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理时,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

”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城市开始试行律师制度,当时的律师主要业务是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叫做“公诉辩护人”。

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对我国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等各方面做了明确阐述,国务院很快批准在全国开始推行律师工作。

这是新中国建立律师制度的初次尝试,充分反映这一成果的是《律师暂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对律师的任务、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组织原则等问题做了规定。

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律师和律师制度被称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被彻底否定,导致该条例未能通过和实施。

随之全国的律师工作机构全部被撤销。

在这混乱是非的年代,刑事案件大量使用刑讯逼供,各地公检法机关被摧毁。

审理和判决只要几个手持毛主席语录的极端分子就可以进行,很多律师成为“右派”被下放、劳改甚至判刑。

这一漫长的中律师制度基本处于停滞和被弃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程及律师的社会作用历史总是在曲折中前进,正义总是会战胜邪恶。

顺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迫切需要,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宪法》,标志着“国家无法,人民无权”的年代从此结束,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开始恢复,新中国迎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司法部重建,同年司法部发出一个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当时全国只有律师,律师业务仅限于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代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等简单传统项目。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概述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概述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概述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律师管理体制则是保障律师职业规范、提高律师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现行管理模式及其特点、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全面概述。

二、历史沿革1. 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但有一些类似于“义务辩护人”的人物,如清末民初时期的“义和团辩士”、“抗日英雄”等。

此外,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律师条例》,但并未得到广泛实施。

2.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建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并规定了律师的基本职责和权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律师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组织法》等。

三、现行管理模式及其特点1. 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我国律师事务所一般采用独立法人制,即事务所与注册登记机关签订独立的登记协议,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权利。

在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通常由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由所长或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2. 律师行业自律机制我国律师行业实行自律机制,即由中国律师协会和各地方律师协会组织自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权益、提高律师素质等。

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应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已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信息发布渠道。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咨询、服务等,从而提高了律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1. 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合理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监管手段单一等。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律师管理模式。

2. 律师执业环境不够良好在某些地区,律师执业环境并不够良好,如办公场所条件差、收入水平低等。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最新版)目录1.中国律师的起源与历史发展2.中国律师的现状与特点3.中国律师的未来展望正文【中国律师的起源与历史发展】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有“讼师”一职,主要帮助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

在清朝末年,随着西方近代法律制度的传入,中国开始逐渐接受和引入现代律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革。

在 1950 年代,中国开始建立起全新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律师被视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 1970 年代末和 1980 年代初,中国律师制度经历了一次重要的改革,律师逐渐走向市场化和专业化,成为社会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律师的现状与特点】当前,中国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一支庞大的法律专业队伍,具有以下特点:1.人数逐年增长: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律师队伍的人数也在不断增长,截至 2022 年 12 月,全国律师总人数已超过 50 万人。

2.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化、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团队,满足社会日益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3.社会责任感强烈:中国律师始终把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中国律师的未来展望】展望未来,中国律师制度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律师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国家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1.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和制度,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2.市场化发展:推动律师服务业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

3.公益法律服务:加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让更多的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1页共1页。

中国的律师制度(完整版)

中国的律师制度(完整版)

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新中国律师制度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下旧的律师制度后重新创立起来的。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为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

这一规定进一步从程序上确立了律师的地位。

1955年,律师制度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沈阳、哈尔滨等26个城市试行。

1956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以及组织机构作了规定。

到1957年,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机构;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律顾问处达800多个,专职律师共2500人,兼职律师有300多人。

1957年,受左的政治路线的影响,律师制度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物受到彻底否定;律师机构及律师的执业活动完全被取消。

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较为全面规定了律师制度所应涉及的主要自1979年起,全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到各个县、区,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

至80年代中期,律师执业机构已遍布全国各地;专职律师、兼职和特邀律师已具有一定规模;以刑事辩护为主导的律师的执业活动成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在整体上得到全面恢复。

80年代中后期,中国律师制度开始了探索和改革的进程,不少律师事务所在司法行政机构及律师协会的支持下,以积极的姿态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改革尝试。

1993年,司法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要求,结合前期改革实践,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中国律师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为中国律师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前提。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一、起源与早期发展中国律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称为“讼师”。

《韩非子》载:“讼师者,言辩而采者也。

”然而,律师这一正式称谓,直到清末才被广泛使用。

在中国古代,律师的角色主要由士大夫和官僚担任,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服务。

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律师在古代社会中被视为一种道德职业,要求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近代律师制度的建立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近代西方法律制度也随之传入中国。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中国开始逐步建立律师制度。

1906年,清政府制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首次规定律师制度。

1910年,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进一步规定了律师的资格和职责。

然而,由于当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才真正得以建立和发展。

三、律师职业的发展与壮大新中国成立后,律师职业得到了高度重视。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律师的资格、职责、组织机构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内容。

此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律师队伍也不断壮大。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律师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

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的素质和水平也不断提高。

同时,律师的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大,涵盖了法律顾问、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等多个领域。

四、律师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化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律师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和规范化。

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对律师的资格、执业范围、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7年,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作。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完善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培训制度,以确保律师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

如今,中国的律师队伍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法治力量。

他们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付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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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付斌-; 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阶层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法治。

现代法治社会中,是保证公民权利的重要一环。

回望中国的历史,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却没有的容身之地。

不过,没有却有讼师。

在中国古代,律文规定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陈述案情。

但普通百姓大多不识字,也不清楚司法程序,需要讼师帮助书写诉状,了解打官司的门路。

讼师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礼治社会,儒家思想牢牢占据统治地位。

在儒家看来,圣人的言行是我们行为的准则,打官司的人当然是违背圣人训诫的无知小人,而那些唆使他人打官司并从中渔利的讼师,就更是圣人君子所不齿。

; 古代先贤的理想是使社会达到没有纷争的和谐统一,无讼必然是其追求的目标。

儒家的逻辑是,读圣人书,听圣人言,接受道德教化之人,懂得长幼尊卑,知道礼义廉耻,自然不会去打官司。

打官司的人没有被教化好,才会为蝇头小利不顾礼法,因此,无讼息讼才是审判的目的。

在这样崇尚无讼的古代社会,讼师作为职业自然会受到社会排斥。

大家公认最早的讼师是春秋时代郑国的邓析。

邓析的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

; 国家的统治者推崇儒家,以宗法等级确立道德秩序,进而确立自己的统治秩序。

儒家的理想社会蓝图是:从皇帝到县令的大小官员通过实行仁政取得道德感召力,受到百姓的拥护,上下左右没有纠纷,没有诉讼,各守其位,各司其责。

在统治者看来,争讼是不道德的勾当,讼师危害社会安定,破坏统治秩序。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讼师的职业不可能有太大的吸引力。

从事讼师的主要是走不通科举路的监生等。

这些人的素质参差不齐。

其中一些讼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开脱罪行或诬陷他人,不惜违背良心,颠倒黑白,全然没有是非观念。

; 尽管受到歧视,但因为社会需要,有利可图,以帮人打官司为生的讼师还是存在了下来。

讼师和律师尽管有类似的地方,但与现代律师不同的是,讼师的活动多集中在诉讼前的准备阶段,写写状子,出出主意,不可能像现代律师一样在诉讼的全过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摘要:一、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二、改革开放后的律师发展三、21世纪的中国律师业四、中国律师在国际舞台上的发展五、中国律师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正文: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中国的律师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早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探索建立律师制度。

当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律师制度并未得到充分发展。

但在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障公民的辩护权,律师制度开始逐步建立。

二、改革开放后的律师发展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律师队伍逐渐壮大,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拓展。

1980年,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开始选拔和培训律师。

自此,中国律师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21世纪的中国律师业进入21世纪,中国律师业取得了显著成果。

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律师业务范围已经涵盖了法律服务的各个领域。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中国律师在国际舞台上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中国律师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越来越多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国际上崭露头角,为国际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同时,中国律师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法治作出贡献。

五、中国律师面临的挑战与机遇面对新时代的挑战和机遇,中国律师业需要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体制,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总之,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充分展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律师制度》word版

《律师制度》word版

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制度的定义及内容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2001年12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一、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

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一)律师资格的获得: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上述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律师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

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

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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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律师制度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过程中被引进,经过百年洗礼,已经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

做为执业律师,应当对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如果一个执业律师对自己所从事的律师职业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具有什么样的发展历史都不够了解,那就很难掌握这个制度的内涵。

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当时统治者推行法律改良的直接动因是为了消除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以重整治权。

从大量的资料显示,清末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正式列入立法议程。

民国时期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发展的重要时期。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废除封建专制制度、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

同时,也仿照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确定了全面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的蓝图。

其中包括改革司法审判体制,建立律师辩护制度。

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在清朝时期,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拉开了中国引入现代律师制度的序幕。

这一过程最初是从租界开始的。

1843年上海开埠,标志着中国近代租界史的开端。

1845年,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尔福依据《中英南京条约》,胁迫上海道台宫慕久签订了《上海土地章程》,在华设立了第一个租界。

随后英、美等国殖民主义者在租界内逐步建立几乎具有国家机器全部职能的统治机构,甚至还设有监狱、法院。

法院建立后采用租界国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这为外国律师进入租界创造了条件,外国律师也因此进入了中国。

外国律师通过租界进入所在城市其他地区,其影响的扩大则是借助“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形式上是租界内由中外双方共同管理的领事法庭(实际完全由租界国管理),其前身是1864年设立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

起初它只审理发生在租界内的本国侨民的民刑事案件,后来发展为对发生在租界内的他国侨民和中国公民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也就是先是对属人管辖,后来发展为属地管辖。

据悉1866年已经就有了外国律师在“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出庭的记载。

1869年4月生效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对于会审案件的审理,更是明确规定要逐渐引进律师辩护制度。

这就是律师辩护制度在我国领土的开始。

会审公廨在名义上属中国衙门,但实际运行中却一步一步地变成了完全由外国领事主审的针对租界内中国居民的“领事法庭”。

会审公廨的设立为外国律师在中国的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治外法权又为他们的恣意妄为提供了法律保护,于是一些外国律师适时适地来到中国开办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据统计,1915年仅上海这个地方在会审公廨登录的外国律师就有37人,涉及10个国家和地区,到1923年时已近70人,其中以英美两国居多,基本左右了租界内的讼案。

外国律师的进人和中国的被迫接纳是西方殖民主义者攫取领事裁判权和在租界内设立审判机关的直接结果。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在一个传统的封建帝国里出现了一种专门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个人权益的行业,这或多或少动摇或者打破了专制制度下独裁审判所固有的“平衡”,也为经历了几千年封建制度的中国,提供了一种有律师参与的全新的审判方式,加速了司法制度除旧布新的步伐。

外国律师的进入,使中国人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加深了对律师这一执业的认识,由此开始了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确立和发展的曲折历程。

有人认为,中国出现的第一部“律师法”是1900年在台湾产生的《辩护士规则》。

笔者认为这充其量可以说是中国领土出现的第一部“律师法”,而不是中国的第一部“律师法”。

甲午战争后,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为了强化殖民统治,占领者在岛内大肆进行“制度”输出。

1900年,由日本人担任的台湾总督以法律形式颁行了《辩护士规则》,直接将其本国的律师制度移植到台湾。

这是现代律师业在中国得以正式确立的最早例证,它开启了中国律师制度立法的先河,并直接影响到大陆地区清王朝的政治统治。

伍廷芳、沈钧儒二人曾经都是律师当时,律师业在租界内外的兴起,社会各界对改革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强烈呼声,很大程度上源于治外法权,消除治外法权是晚清变法、引进律师制度的直接动因之一。

律师参与诉讼,打破了传统纠问式审判固有的平衡,动摇了专制统治的神圣基础。

从外部因素看,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就必须消除治外法权,要消除治外法权,就务必要变法制以适应“西方文明”。

1902年清政府与英国续订的《通商航海条约》,是为废除治外法权首次宣布准备建立新的法律制度。

于是,清政府开始派人出国考察,开办法律学堂,积极为变法作准备工作。

自1905年开始,清政府也多次派人出访欧洲,考察政治法律制度。

根据资料记载,在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及宣传方面,著名法学家伍廷芳起到了重要作用。

伍廷芳为清末著名法律改革家,留学欧洲,熟悉西方各国近代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

1874年至1876年在英国伦敦林肯律师学院学习,是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

1902年,伍廷芳被清政府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与沈家本一道,主持晚清修律活动。

在修律过程中,他竭力主张全面引进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

与此同时,南京临时政府各部门也纷纷行动,从管制、立法、舆论等方面为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创造条件。

早期的律师之中还有一个重要人物就是沈钧儒,他在民国时期,也曾经做过律师。

1905年秋,沈钧儒得以新科进士被清政府派赴日本,入东京私立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政治部学习,后继入补修科,于1908年4月毕业回国。

建国后,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主席。

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共五章二百六十条,其中第四章“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专列“律师”一节,共九条,规定了律师资格、注册、登记、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的公堂办案等内容。

1909年、1910年,清政府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律师活动的合法性,给律师以“存在”的权利,使律师的法庭活动有了法律保证。

中国律师第一人曹汝霖,就是在清末时期就开始了律师这个职业,并且担任了“侍郎律师”,而且还是我国第一位正式取得律师证的人。

1911年,修订法律馆重新编纂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有关律师的规定仍是主要内容之一。

但是,因辛亥革命爆发,各种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除台湾地区的《辩护士规则》外)最终均未及实施甚至没有颁布就被束之高阁。

当然,这些法规中关于律师制度的设想,以及在此期间租界地城市中已出现的一定数量的中外律师,为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虽然仅存三个月,但以孙中山为首的执政者认为:“司法独立,为法治国公权精神所系,而尤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

基于这种认识,临时政府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立法工作,如草拟了《中央裁判所职令草案》、《律师法草案》等法令。

1912年上海律师公会成立1912年元月,上海率先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律师自发组成的自治性社会团体—上海律师公会,该会秉承的宗旨是“调和学说,保障人权,以宣扬法律精神,巩固民国之精神,巩固民国之始基(法治)”。

1912年3月22日,孙中山在关于《律师法草案》的饬令(上级命令下级,多用于旧时公文)中提出:“律师制度与司法制度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

”他主张尽快审议《律师法》,以建立中华民国律师制度。

时任司法总长的伍廷芳,一方面主张效仿西方,全面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律师制度,另一方面还利用司法总长的身份,在有关律师立法尚未出台、律师制度尚未正式建立的情况下,在具体审判活动中率先推行律师辩护制度。

至19世纪70年代,会审公廨在审理中外国民混合案件时,已明确涉诉当事人,无论原告或被告,无论是中国国民或外国国民,都可以聘请律师出庭参与诉讼。

1927年以后,经过民众推举具有租界国留学背景的中国律师也可以代理租界工部局、巡捕房的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租界国留学回来的,如果从事律师执业,就可在这个国的租界代理诉讼案件,帮人打官司。

因此,从19世纪末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结束,可以视为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在中国的引入阶段。

尽管这一阶段有关律师制度的立法和认识实践为此后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大致说来,这一阶段所引入的律师制度,在实践中仅仅具有作为现代文明的一种标识的意义。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开创了民主共和的历史,从1912年到1949年,中华民国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

就后两个时期而言,虽连年战乱、内外交困,但由于受西方文化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日甚,中国社会在制度层面也开始了大的转变,在原有基础上,正式颁布施行的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趋于完备,律师业也初具规模。

允许外国人在中国担任律师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在中国历史上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关于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它延续了清末关于律师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1912年的《律师暂行章程》共38条,包括“律师资格”、“律师证书”、“律师名薄”、“律师职务”、“律师义务”、“律师公会”、“惩戒”和“附则”等部分。

在此之后,北洋政府还陆续颁行了《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律师甄别章程》、《律师考试令》、《律师应守义务》、《律师考试规则》、《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复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细则》以及有条件承认外国人担任中国律师的《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出庭暂行章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章,初步建立了包括资格、条件、考试、甄拔、职责、义务、惩戒及外国律师等多方面内容的律师法律体系。

因此,在1912年我国已经正式开始许可外国人在中国担任律师了,而且是担任中国律师。

1912年中国第一次全国律师考试举行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境内虽有律师存在,却不是自己授予的,因此不能说中国有了自己的律师业。

1912年的《律师暂行章程》确立了律师资格授予制度,奠定了近代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基础,使中国从此有了自己本土的律师。

根据《律师暂行章程》规定,律师资格可以通过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授予,《律师暂行章程》第3条还明确律师资格考试应具有法政学教育背景的条件。

1912年底第一次全国考试举行,经考试合格由司法部颁发律师证书者共有297人,1913年则猛增到2716人。

到1914年,根据时任司法总长梁启超《呈大总统改良司法文》“今部中所发证书已逾数千”可以看出,律师人数增长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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