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律师不年检不交年费都不应影响执业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司发[1996]006号【失效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二)【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6.09.26【实施日期】1996.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1996年9月26日司发[1996]006号)《律师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它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
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既是《律师法》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律师法》的重要保证。
根据当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律师队伍的实际,为了更好地贯彻《律师法》,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把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经曲折,前后不过二十几年时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律师队伍从重建初期的八千余人发展到现在的九万余人,不仅数量上升,素质也有提高,充实了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懂科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律师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律师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律师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
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党、政府和人民对律师事业的关心和爱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结果。
广大律师没有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十六年来,广大律师不仅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通过法律顾问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刑事律师何时洗脱“原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谈刑辩律师执业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阮齐林认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律师们将其看成是
自身权益的代表。
朱征夫表示 ,“ 国的情况尚无统计数 36 的价值取 向存在 问题,“ 全 0条 它本身毫无
字,但从实际情况看 ,与陕西省的这个比例 问题 ,就是没有它 ,谁做了它所禁止的事,
同一时间, 网上也流传着一个题为 “ 于 相差不会大。 ”朱亦坦承 ,自己基本上不再 也完全可以按照 37 0 条来定罪处罚。问题在 宁会长 ,请把你 的政 协代表 ( 文如此, 代理 刑事案 件 ,而其 团 队一年也 只是接 一两 于 ,没有规定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妨害 原 应为委员 )资格让给真正敢言的律师”的 单刑事 案件 。 帖子。 作证 ,单单规定辩护 ^ 妨碍作证,起到类型 对 36 0 条的担忧还来 自其执行者往往
两 会 期 间 ,于 宁 最
现在已成为律师界的一致
该条文生效当年,北京大众旭业律师
看法 ,因为动辄可能被关 事务所刘亦翔律师即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
上几 个 月甚 至几 年时 间让 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拘传。此后十年 ,律
律师们确确实实感受到了 师被迫诉 的案 例屡屡见 诸报端。全国律协 执业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 “0 3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 ,至 20 年 07 由于 36条 的规定, 全国有 18 0 0 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 越来越多的律师趋向于做 罪的为 3 起。 2 非刑事诉讼业务,这导致 十多年来 ,该条文的废弃被屡次提及 , 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越来越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 、湖南秦希燕联 低。陕西省律协的调查显 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向大会提交了 “ 取 示,该省 7%的 刑 事 案 消 《 8 刑法 3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0 于 。 CP 宝 宁 固/ 姜 成 F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3.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着力完善投诉的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处分等工作程序,建立投诉督办制度、惩戒通报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要综合施策,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维权、考核、预警、社会监督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要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依法、诚信、规范的良好形象。
各地律协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发文字号】[2004]律发字第24号【修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修订)【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4.03.24【实施日期】2004.03.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1997年11月6日)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和审判方式改革后,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师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几经讨论修改,制定出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此《规范》已经三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作为指导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请你们印发各律师事务所遵照试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特别是改进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阅券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第七节出庭准备第八节法庭调查第九节法庭辩论第十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律师认真履⾏社会主义法治⼯作者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为全⾯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极个别律师执业不诚信、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业形象。
因此,有必要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为。
为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促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律师协会切实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
对律师违法违规⾏为原则上先由律师协会作出⾏业惩戒,再由司法⾏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处罚。
各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业⾃律管理,加⼤律师⾏业监督⼒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业规范开展惩戒⼯作。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为实施⾏业惩戒,督促各律师协会切实履⾏好惩戒职责。
⼆、完善司法⾏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作衔接机制。
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业惩戒的,应当⾃⾏业惩戒⽣效之⽇起5个⼯作⽇内向司法⾏政机关报告。
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应当书⾯建议司法⾏政机关作出相应⾏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政机关收到律师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案调查,⼀般于60⽇内作出⾏政处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
经司法⾏政机关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政处罚的,应报上⼀级司法⾏政机关审核。
上⼀级司法⾏政机关应当对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审查,于30⽇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善直接依据法院⽣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
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业惩戒决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发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该规范旨在明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解读和重点内容概述。
一、规范的背景和意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发布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积极推进律师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律师职业责任纠纷,增强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和认可。
二、核心内容和要求1. 服务合规和专业素养律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业道德,依法代理当事人案件。
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 代理原则和行为规范律师代理案件应当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提供真实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证据,不得为当事人提供错误的法律观点和违法的行为指导。
3. 诚实守信和保密义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他人介绍或接受回扣。
律师对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应当严守保密,并在必要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方可透露。
4. 诉讼代理和协商解决律师在诉讼代理中,应当注重法律程序和法庭礼仪的合规,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协商解决中,律师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各方当事人达成合理和解。
5. 质量控制和纠纷处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内部审查、案例分析和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方面的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将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
三、宣传推广和监督机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通过宣传推广和培训等途径,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宣贯,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理,确保全体律师了解并履行规范的要求。
同时,协会将建立监察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篇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17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的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5.13•【文号】律发通[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律发通﹝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为进一步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律师行业诚信形象,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律师协会要以贯彻实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为契机,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诚信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诚信监督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切实解决当前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把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5月13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全国律协会员(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下同)诚信状况信息,对会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记录、公开、查询和更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诚信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诚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3.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职责,并对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和进一步提高维权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站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不断增强做好协会维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坚持依法维权、规范维权、理性维权、有效维权,充分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解决本地区维权案件。
要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加强对维权工作的指导,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律师行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年3月29日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方律师协会在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行业维权工作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和改进维权工作方式方法,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维权工作重点问题和典型个案,为完善和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为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律法通〔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法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试⾏)》的通知(2017修订)⽂号:律发通[2017]14号颁布⽇期:2017-03-20执⾏⽇期:2017-03-3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惩戒委员会第三章纪律处分的种类、适⽤第四章违规⾏为与处分的适⽤第⼆节代理不尽责⾏为第三节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为第四节违规收案、收费的⾏为第五节不正当竞争⾏为第六节妨碍司法公正的⾏为第七节以不正当⽅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为第⼋节违反司法⾏政管理或者⾏业管理的⾏为第九节其它应处分的违规⾏为第五章纪律处分程序第⼀节受理、⽴案第⼆节回避第三节调查第四节纪律处分的决定程序第六章复查第七章调解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修订后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试⾏)》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31⽇起试⾏。
2017年3⽉31⽇前已结案,或做出处分决定的投诉案件,不适⽤本规则,但截⾄2016年3⽉30⽇后做出的处分决定,可在满⼀年前适⽤本规范第七⼗⼋条第⼆款的规定。
2017年3⽉31⽇前已受理⽴案、尚未审结的,适⽤本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3⽉20⽇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试⾏)(1999年12⽉18⽇第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20⽇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7年1⽉8⽇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为实施纪律处分,适⽤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为的,适⽤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为,应予处分的,适⽤本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8.13•【文号】律发通[2010]2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你会认真做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规则施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附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适用原则]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主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2011年修订)
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11.09•【文号】律发通[2011]35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全国律协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律发通﹝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
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广东
注:团体会费近三年未变,个人会费 2012 年降低(原为 1500 元、750 元) 广东省律 三、收缴对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师协会会 四、划分类别: 费收缴规 1、列为一类的市有:广州、深圳、佛山、顺德、东莞、中山等六市。 定(试行) 2、列为二类的市有:珠海、汕头、江门、惠州等四市。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 2000 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 12 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
上海
关于收缴 2012 年度 会费的通 知(均以 通知形式 发布)
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 25 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 25 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 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 5000 元;
降低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3、列为三类的市有:湛江、阳江、潮州、肇庆等四市。 (2000 年 4、列为四类的市有: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八市。 10 月 13 5、省直律师事务所单列。
省律 协收 费标 准一 直未 变
深圳 浙江
日六届三 次常务理 事会会议 原则通 过)
关于 2011 年深圳市 执业律师 年度考核 的通知 (2011 年 3 月 16 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律发通〔2011〕35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全国律协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全国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颁布。
现将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印发你会,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此页无正文)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拟稿:王焱审核:马国华报:部领导送:部办公厅、政治部、律公司、法制司、研究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总政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协会各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室,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印280份,存档2份)全国律协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的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发通〔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
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全国律协:律师不年检不交年费都不应影响执业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也建议取消律师年度考核,称一些律师不敢代理当地的行政案件、不敢为一些‘敏感’当事人辩护,主要就是担心司法局不在年度考核表上盖章。司法改革中法院、检察院由省直管的思路就是为了减少地方干预,地方司法部门年年敲打律师饭碗的做法不利于司法公正。
程海因未年检被举报为假律师事件再次掀起了对年检制度的反思和拷问。北京律师王飞律师在微博中称,“律师证即便不年检,也是合法有效的,不意味着是假证。作为法官,应该懂这个道理。”另一位北京律师杨学林也表示,“律师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的事情,要盖章也是盖律所的章。司法局强迫盖章,不但违法,而且给律师执业带来麻烦。如果遇到衡水这样的法官,律师面临极大风险。”
全国律协:律师不年检、不交年费都不应影响执业
因律师证未年检 河北法官报警抓北京“假律师”
【财新网】(实习记者 朱江 记者 赵复多)因律师证未年检,河北法官报警抓北京律师一事已有新进展。4月14日下午,北京律师程海告诉财新记者,他的报案已经接到始发地的胜利西路派出所的受理回执。此外,程海还已向河北省衡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经济开发区分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到桃城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和桃城区法院都已收下材料,暂无回复。
据财新记者了解,实际上,取消律师年检早在2014年就已在黑龙江首开先例。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宝告诉财新记者,经过律师们的多年努力,在黑龙江省政府2014年第17号公报的附件中,“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被明确列入了取消年检年审事项。文件明确规定,“对本次公布取消的年检年审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决不允许保留或变相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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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也建议取消律师年度考核,称一些律师不敢代理当地的行政案件、不敢为一些‘敏感’当事人辩护,主要就是担心司法局不在年度考核表上盖章。司法改革中法院、检察院由省直管的思路就是为了减少地方干预,地方司法部门年年敲打律师饭碗的做法不利于司法公正。
程海因未年检被举报为假律师事件再次掀起了对年检制度的反思和拷问。北京律师王飞律师在微博中称,“律师证即便不年检,也是合法有效的,不意味着是假证。作为法官,应该懂这个道理。”另一位北京律师杨学林也表示,“律师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的事情,要盖章也是盖律所的章。司法局强迫盖章,不但违法,而且给律师执业带来麻烦。如果遇到衡水这样的法官,律师面临极大风险。”
程海告诉财新记者,约18时30分,经济开发区分局胜利西路派出所赵某一人出警,口头对其传唤。程海以自己无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为由,拒绝传唤,并质疑赵某一人执法。随后赵某找来另一名警察,要求程海配合调查,再遭拒绝后强制传唤其至派出所。
在派出所,程海起初以自己没有违法事实为由,拒绝做笔录。当了解到是三位法官以假律师为由报案后,他认为三位法官故意报假案,立即提出了对三人的反报案,从18时50分做笔录到22时40分结束。赵某拿程海的律师证外出找人鉴别,14日凌晨1时才回所,将律师证返还,程海在笔录上签名后离开。程海称,从其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至离开总共约七小时。
财新记者多次致电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和上述三位法官,接线的法院工作人员称其不清楚情况,三位法官的工作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据财新记者了解,该事件发生的主要背景为近期各地开始对律师进行“年检”。但针对律师的年检制度一直广受诟病,被认为是变相钳制律师的行为,取消律师“年检”的呼声持续高涨。
2014年7月21日,17名律师联合向律师年度考核和行政备案行为违法,要求司法部撤销对律师的年度考核和备案。
全国律协:律师不年检、不交年费都不应影响执业
因律师证未年检 河北法官报警抓北京“假律师”
【财新网】(实习记者 朱江 记者 赵复多)因律师证未年检,河北法官报警抓北京律师一事已有新进展。4月14日下午,北京律师程海告诉财新记者,他的报案已经接到始发地的胜利西路派出所的受理回执。此外,程海还已向河北省衡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经济开发区分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到桃城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和桃城区法院都已收下材料,暂无回复。
程海表示,此后他相继出示了《律师法》相关条款、苏州市相城区法院2014年的行政判决、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司长兼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在公开场合的表态等,以证明律师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考核,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年检盖章的律师证仍然合法有效。
他还告知法官,若对他的律师证效力存疑,可以致电北京市司法局核实,并向法官提供了北京市司法局许可处的电话,但未见法官去电话核实。
4月14日,财新记者向胜利西路派出所证实了此事,所长赵阳称确实是他出警,但他不是传唤而是让律师配合调查,他还称“程海后面录的笔录,不是配合调查的笔录,是自己提出报案录的笔录”。赵阳同时表示,说他“一人出警”不属实,但事件具体情况目前不便接受采访,要咨询分局政治处。财新记者后又致电分局政治处办公室,对方称案件的受理情况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清楚具体情况。
此前财新网报道,4月13日,律师程海在河北衡水代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律师证未经年检,被三名法官认定为“假律师”并报警。律师称,当地派出所对其强制传唤,“配合调查”至凌晨。
程海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告诉财新记者,事发时他正在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代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下午两点,在向法院递交律师手续材料时,该院法官荀某、吴某和刘某因其律师证上未盖司法局的年检章,认为他的律师证有问题,并于15时57分报警,称有个“假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影响了该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朱宝称,黑龙江省取消律师年检制度改为备案制度,这也是贯彻国务院2014年2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取消年检制度,建立年报制度”的要求,希望黑龙江的经验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