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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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1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及时阅卷。
律师阅卷应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
16、律师阅卷,应当在法官、检察官办公室,或法官检察官指定的地点进行。特殊情况下必须将卷宗带出时,应邀请法官、检察官陪同。17、律师阅卷,经主办法官、检察官允许,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拷贝等技术手段纪录、复制卷宗材料。
18、律师阅卷获取的卷宗材料,要妥善保管,案件开庭前,禁止交由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阅读、暂存和复制。
19、案件开庭后,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案件程序性、技术性材料等客观证据,可以交由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查阅;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材料禁止交由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查阅。
四、会见
20、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阅卷后,要及时会见被告人。
21、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按本《指引》第13条规定,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进行。
22、律师会见之前,应拟定会见提纲。会见提纲要设定被告人认罪、不认罪、翻供等多种方案。
23、律师会见前,估计被告人可能翻供的,应当预备全程录音录像设备。
24、会见开始时,首先询问被告人是否翻供。如被告人明确翻供的,要征求被告人对会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的意见。
被告人拒绝全程录音录像的,邀请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派员在场。
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拒绝派员在场的,终止会见。将情况向律师事务所汇报。
25、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得将卷宗材料中的证人证言、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向被告人出示。
26、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不得为被告人传递纸条或其它物品。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事宜。不得令被告人签署空白委托书或其它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27、律师会见被告人,要详细记写会见笔录。会见后将笔录交由被告人阅读。允许被告人补充、修改。被告人确认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字、捺印。
28、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主动反应司法机关有刑讯逼供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条件许可时,应当对陈述过程录音录像。
29、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提供立功线索的,要如实记录。会见结束后,将相关线索交由承办机关处理。也可以告知其向监所“深挖犯罪办公室”报告。
30、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得教唆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
不得用眼神、面部表情或其它肢体语言暗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或造成暗示误解。
31、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要求派员在场的,律师应予以配合。会见后邀请在场的工作人员在会见笔录上签字。
五、调查
3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可以对客观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33、律师调查取证前,要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通报,并争取其同意。
34、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反对律师调取证据的,律师应当放弃调取,并将情况记入律师办案工作日志。以便在辩护词中说明。
35、对于涉案证人等主观证据,律师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法官、检察官调取。
36、对于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一般应告知其直接交到司法机关。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坚持要求辩护律师代交的,律师应当接受。
37、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代交证据时,应当对证据认真审查。发现疑点的,应当要求提供者说明。提供者不能合理解释、或承办律师认为存在明显伪造、涂改痕迹的,律师拒绝代交,并说服其放弃提交。
38、律师调取的证据要妥善保管,案件开庭前,不得交由被告人查阅、复印、复制。
六、庭审
39、律师开庭前,要制作庭审提纲、对被告人、证人发问提纲、辩护提纲(或辩护词)。
40、律师开庭前,要拟定证据目录、出庭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和出庭证人名单,应在开庭前递交法院、检察院。
41、律师开庭前,一般不得与拟出庭作证的证人会面、交谈。根据案情需要必须交谈的,须在律师办公室进行,且由两名以上律师在场。并做好会见笔录。
42、律师开庭,要着装整齐、坐姿端正、神情自若。
43、律师庭审发言,语言要平和。不得使用粗话脏话和带有挑唆、讽刺、挖苦性语言。尽量使用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