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_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依法依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申请;(二)审查申请;(三)指派律师;(四)跟踪管理;(五)结案归档。
第二章接受申请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二)有关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申请表;(四)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援助,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三章审查申请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热心法律援助事业,愿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审查委员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二)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四)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审查委员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指派律师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名录库,并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执业年限、执业区域等因素,对律师进行分类。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1 总则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 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担任诉讼代理人, 参加 诉讼;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 (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 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 援助服务; (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者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者部分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案流程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高效、规范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执行和结案等方面,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案流程。
二、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流程1. 受理阶段(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决定是否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2. 调查阶段(1)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担任援助律师。
(2)律师调查: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与当事人沟通:援助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3. 审理阶段(1)立案:援助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2)审理: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调解、判决等。
(3)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4. 执行阶段(1)执行申请:援助律师根据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援助律师将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
5. 结案阶段(1)结案报告:援助律师根据案件执行情况,撰写结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过程、审理结果、执行情况等。
(2)结案审批: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律师提交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批。
(3)结案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向当事人发送结案通知,告知案件已结案。
(4)归档:将案件材料归档,以备日后查询。
三、特殊情况处理1. 案件撤销: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存在明显违法、不实等情况,援助律师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2. 案件中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死亡、失踪等,可以申请中止案件。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便民、利民、亲民的原则;(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公开接待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实行随机分案、轮案、指定等指派方式。
第十一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优先指派有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优先指派当事人所在地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四、案件办理第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
水体污染、生态系统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指引(试行)
水体污染、生态系统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指引(试行)1. 引言本指引的目的是为律师、法官和其他参与水体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方提供指导。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法律体系,并试行于特定地区。
2. 案件立案与审理程序2.1 案件立案条件水体污染或生态系统破坏的被侵权方(被害方)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立案:- 具备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损害赔偿要求。
2.2 办案机构及程序水体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损害赔偿案件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生态保护部门主管的专门法院或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具体办案程序如下:- 案件立案:被害方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生态保护部门提出诉讼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诉讼调解: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双方进行诉讼调解;- 庭审:如调解不成功,法院将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律师辩论,并审查相关证据;- 判决与执行: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作出裁决,并监督判决执行。
3. 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3.1 损失赔偿标准在水体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案件中,被侵权方可以获得以下类型的损失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损失的利润;- 间接经济损失:由水体污染或生态系统破坏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如生态修复费用、失业损失等;-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心理痛苦和精神压力。
3.2 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通常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被侵权方的损失程度;- 侵权方的过错程度;- 其他相关因素。
4. 法律援助申请和适用被侵权方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以获取合理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法律援助的适用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被侵权方的经济状况;- 案件的法律复杂性;- 案件的社会影响力。
5. 附则本指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适用范围由相关法律部门或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修订。
6. 结论本指引旨在为水体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指导,以确保合理赔偿被侵权方的损失,并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和操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指南和规范。
一、律师执业前的准备
1.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具备从事律师业务的法律资格;
2.在深圳律师协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3.了解政策法规和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
二、与当事人的沟通
1.签订合法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诉求;
3.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三、律师案件处理
1.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2.收集、整理、分析案件证据,准备诉讼材料;
3.代理当事人进行庭审、调解等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权益。
四、律师职业道德
1.遵守律师职业操守,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客户秘密;
3.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以上是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律师在执业中应严
格遵守,提高执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整理手册(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旨在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供一套系统、全面的案件整理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案件受理与登记第一节案件受理1. 接待咨询:接待来访当事人或电话咨询,了解其基本情况、法律问题及援助需求。
2. 初步审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 填写申请表: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二节案件登记1. 建立档案:为每起案件建立独立的档案,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件类型、受理时间等。
2. 登记信息:详细记录案件受理过程,包括当事人陈述、律师指派情况、案件进展等。
3. 归档整理:将案件相关材料按顺序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案件指派与审查第一节案件指派1. 律师选择:根据案件类型、地域、专业特长等因素,为当事人指派合适的律师。
2. 指派通知:向当事人和指派的律师发送指派通知,明确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3. 签订协议:当事人与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案件审查1. 审查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查。
2. 审查内容: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
3. 审查程序:审查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一节案件调查1. 收集证据:律师应全面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调查取证:必要时,律师可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如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等。
3. 法律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法律分析,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
第二节案件诉讼1. 起诉或应诉:根据案件情况,律师可代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应诉。
2. 诉讼准备: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我国法律界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负责着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治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的业务操作,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中华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以协助律师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二、指引内容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涵盖了律师业务的各个方面。
以下将按照指引的章节顺序,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1.律师职业道德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应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客户秘密等方面的规定。
指引中还明确了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正常秩序。
2.律师执业范围与限制本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执业领域,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章详细说明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提供诚信服务、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在与其他律师、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往中,律师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4.律师业务操作程序本章详细介绍了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策划案件诉讼战略、准备和提交法律文件等方面。
指引提供了一种有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使律师能够高效、科学地进行案件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5.律师职业发展和规范本章主要介绍了律师职业发展的路径和规范,包括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
指引强调了律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法律援助案件登记(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法律援助是指律师接受国家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组织的指派,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或者低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的登记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以下是对律师法律援助案件登记的详细说明。
二、案件登记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在案件登记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案件均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登记,确保援助对象和案件类型得到公正、公平对待。
2. 及时、准确原则:案件登记应做到及时、准确,确保法律援助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3. 保密原则:对当事人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4.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案件类型、援助对象等因素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三、案件登记的范围1. 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
2. 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宣传等。
3.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四、案件登记的程序1. 受理申请: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当事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3. 指派律师:根据案件类型和律师专业特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相应律师。
4. 登记案件:律师收到案件指派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案件登记。
5. 案件审核:法律援助机构对登记的案件进行审核,确保案件符合援助条件。
6. 签订援助协议:律师与当事人签订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案件办理:律师按照援助协议开展案件办理工作。
五、案件登记的内容1. 当事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案件类型: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等。
3.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起因、争议焦点、涉及法律问题等。
4. 当事人经济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
5. 案件指派情况:指派律师姓名、联系方式等。
6. 案件办理情况:案件进展、律师工作情况等。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深圳市司法局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针对律师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以下是本指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步骤:第一步:基本操作要求1. 律师的执业证书、身份证、律师卡等相关证件应随时携带,并及时更新证件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2. 律师应在自己的工作室、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办公,不得擅自从事非法律服务活动。
3.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检查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并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保存,确保委托人具有正当和合法的权利和资格。
第二步:案件受理操作要求1. 律师在受理委托案件时,应向委托人说明自己的执业范围和能力,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律师受理委托案件后,应认真审查材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委托机密,确保委托案件顺利进行。
3. 律师应按照诉讼程序和规定,提出有力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步:办理法律文书要求1. 律师在办理法律文书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证文书规范、准确,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
2. 律师应做好文书的履行和送达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委托案件的工作任务,确保案件执行效果。
第四步:案件结案及日常工作要求1. 律师在完成委托案件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明确解释案件的结果和相关责任,提出个性化的法律建议。
2. 律师应加强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不断扩充业务范围,积极发展新兴业务,以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3. 律师应保持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弘扬法律精神和正义感,为实现社会和谐、法治稳定、经济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对于律师职业操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为保障律师的正确、合法、规范操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有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形象。
同时,需要依据指引的具体步骤和操作要求,加强自身业务能力、规范操作行为,为广大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援助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受援人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公平公正原则: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受援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三)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受援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和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案件;(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案件;(四)请求给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五)请求发给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案件;(六)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案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确保案件指派公平、公正。
第十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就近原则:优先指派受援人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案件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为经济困难、特殊群体和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如何高效、规范地处理法律援助案件,成为了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处理的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援助案件处理流程1. 接受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类型、是否符合援助条件等。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办理手续,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不予援助的理由。
2. 审查审批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应进行审查审批。
审查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等。
审批通过后,确定法律援助人员。
3. 案件受理法律援助人员接到案件后,应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详情,制定法律援助方案。
同时,向当事人告知法律援助的范围、权利和义务。
4. 案件调查取证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工作。
调查取证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5. 法律意见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6. 代理诉讼法律援助人员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人员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7. 案件结案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向当事人提交案件结案报告,总结案件处理过程、取得的效果等。
对需要执行的案件,应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援助案件处理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援助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律援助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坚持原则,公正处理法律援助人员应坚持原则,公正处理案件,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是我国最高法律机构,代表着我国律师界的权威和声音。
作为专业的律师组织,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和专业水准,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增强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任度。
这种规范性的指引对于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处理法律事务等具有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2.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相关文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了律师的基本职责与义务、律师执业行为准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执业守则等内容。
其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真诚对待当事人,绝不得违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对于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规范了律师的职业行为,提升了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形象,更重要的是,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可靠、诚实的法律服务,使其在法律纠纷中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处理。
4. 总结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为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也为律师的职业发展和形象塑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积极引导律师依法行事的也提高了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力量。
通过以上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化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够为您带来启发和帮助,让您对这一主题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行为举止和职业操守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不仅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更是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为律师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加可靠和有力的保障。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或者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审理、执行等环节,以期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申请阶段1.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法律服务费用的;(2)因经济困难,不能聘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3)有特殊困难的,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
2. 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2)经济状况证明材料;(3)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法律援助:(1)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2)通过法律援助热线电话申请;(3)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
三、受理阶段1. 受理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1)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的范围。
2. 受理程序(1)审查申请材料;(2)对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3)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调查阶段1. 调查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案件事实;(2)申请人经济状况;(3)案件证据;(4)案件相关法律法规。
2. 调查方式(1)查阅案件材料;(2)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等;(3)进行现场调查;(4)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五、审理阶段1. 审理程序(1)组成审理委员会;(2)审理委员会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等陈述、答辩;(3)审查案件材料、证据;(4)作出审理决定。
2. 审理决定(1)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2)不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支持的理由。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在法律适用条件下,被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活动,因无财产或者无固定财产,不能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依法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步: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详细陈述自己的经济困难状况、案件情况以及需要法律援助的理由。
第二步:审查法律援助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涉及对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将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步:受理经过审查后,如果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将受理申请,并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律师。
第四步:律师代理律师将根据委托协议,为受援人进行案件代理工作。
律师将负责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出庭辩护等工作,以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步:结案经过诉讼过程,如果案件最终判决有利于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将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手续,并从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以确保公正公平。
任何违法操作或滥用法律援助政策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另外,申请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提供真实的经济情况和案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同时,受援人应当配合律师的工作,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并履行相应义务。
总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对于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依法进行申请、审查、受理和律师代理等程序,才能确保法律援助的公正、有效和有序运行。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管理,以更好地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援助,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访问司法的权利。
法律援助案件归档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案件归档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归档工作有助于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价,为今后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的原则、归档范围、归档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归档工作要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情况,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毁灭证据。
2. 完整性原则:归档材料应齐全,不得遗漏重要证据和文件。
3. 及时性原则:归档工作应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进行,确保归档材料的时效性。
4. 保密性原则:归档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5. 规范性原则:归档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保归档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法律援助案件归档范围1. 案件受理通知书、转办函、立案审批表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
2. 案件承办人提交的代理意见、辩护词、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4. 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进行的谈话记录、调解记录等。
5. 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如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等。
6. 案件承办人提交的结案报告、总结报告等。
四、法律援助案件归档流程1. 收集整理材料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册,包括上述所述的各类文件和材料。
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如有遗漏,及时补充。
(2)对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确保归档材料的有序性。
(3)对材料进行保密性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进行脱密处理。
2. 案件审查归档前,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以下事项:(1)案件材料是否符合归档范围。
(2)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3)案件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4)案件材料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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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1总则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2.2 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范围2.2.1 律师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管理下,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依法代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1. 公民具有以下法律事务,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委托律师代理,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10)有必要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2.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1)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5)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须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据,即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6)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智力残疾或障碍且有证据证明的;(7)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8)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9)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1)有必要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2.2.2 代为申请程序1.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法律援助后,应详细询问有关案情,并根据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进行逐步审查和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不能予以代理的理由,如当事人有异议,应告知直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2.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指导当事人按照《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经律师所在执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3. 律师代为申请的民事、行政、仲裁、非诉讼法律服务代理和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收集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2.3 受援人经济困难的标准1.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以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为标准。
2.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2.2.4 经济困难的证明1. 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加盖公章。
经济困难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2. 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
3. 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4.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再递交经济状况证明:(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3)农村“五保”供养证;(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6)残疾证及残疾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2.5 法律援助机构的选择1. 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上海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上海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均可受理申请的,律师应当代为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按下列情况代为向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1)各区(县)公安分局办理的案件,向办案机关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2)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刑侦总队、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3)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网安总队、文保分局、长航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4)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5)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消防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6)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者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7)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就近原则,分别向上海市黄浦区、静安区或者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8)上海市公安局化工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9)上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办理的案件,根据案发地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者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0)上海市公安局农场分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1)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海关缉私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2)上海铁路公安处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3)海事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4)劳教公安处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15)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公安局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向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3. 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按下列情况代为向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1)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办案机关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4.审判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应按下列情况代为向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1)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由办案机关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或者知识产权案件,由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也可以由审理法院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3)海铁路运输法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理的案件,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 法律援助案件委托关系的建立3.1 律师接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并就委托的范围、内容、权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以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名义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