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产地兽医检疫合格证或屠宰加工或定点屠宰厂兽医检验合格印歧
2023年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
2023年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2023年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1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城区生猪屠宰场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屠宰检疫工作,确保出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双方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如下:一、甲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1、保证检疫力量,加强人员管理,确保检疫人员按时到岗到场实施检疫。
2、遵守屠宰检疫规程,严把进场检疫关、宰前检疫关、屠宰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检疫合格的肉品必须证章齐全、刀口明显。
3、贯彻落实屠宰检疫、申报检疫和准宰通知书制度,对未检疫申报,也未取得准宰通知书的待宰生猪一律不屠宰,并限制出场。
4、监督屠宰场对病死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待宰生猪按10%的比例采集尿样进行“瘦肉精”检测,并根据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6、监督屠宰场定期对圈舍、屠宰间及厂区环境进行消毒。
二、乙方:城区生猪屠宰场责任1、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和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让病害肉、母猪肉、公猪肉及未经过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场。
2、密切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项工作,落实进场检疫、检疫申报和准宰通知书制度,无准宰通知书不得私自屠宰生猪。
3、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维护正常屠宰经营秩序。
4、设立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齐检验设备,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做好病死猪及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6、设立专职消毒人员,配齐消毒设施,做好场区消毒及记录。
7、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______ 时间:______乙方负责人:______ 时间:______2023年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2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瑞昌实际,制定并签订本责任书。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学习通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学习通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参考答案:错2.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制度参考答案:检疫3.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参考答案:错4.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参考答案: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5.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处罚较轻的案件,是情节简单的案件,三是可以当场做出处罚的案件。
()参考答案:错6.配套系种禽原种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
()参考答案:对7.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参考答案:应当8.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在取得农业农村局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可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答案:错9.()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参考答案:禁止10.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以及易感染动物的()、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参考答案:诊疗###饲养11.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记录。
A、用药 B、 C、 D、用药12.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出借、转让参考答案:不得13.祖代场及一级和二级良种繁育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均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发放,并报设区的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参考答案:错14.《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上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查内容有哪些?
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查内容有哪些?第一篇: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查内容有哪些?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查内容来源于: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同步检疫即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对头蹄及体表进行检查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对内脏进行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
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
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
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
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胆管。
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4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一、屠宰厂厂长负责屠宰厂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____员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厂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和检疫检验规程。
四、做好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
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畜禽、病死畜禽。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定点屠宰厂____年____月____日屠宰厂检疫证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____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
第三条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
各检疫岗位应设置检疫牌,明确检疫内容。
第四条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
第五条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
第六条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以____法进行:(一)视检。
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____性状等是否正常;(二)触检。
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判断____、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三)剖检。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修订)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尾、翅、皮等。
第三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鼓励用于个人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检疫、检验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监管⼯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贯彻《⾷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责任⼈”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要把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民政府进⾏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财政等部门的⽀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等⼯作经费纳⼊各级财政预算,加⼤投⼊⼒度,加强监管⼒量,配备必要的检验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对于重⼤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会同公安、环保、⼯商等部门迅速响应、科学处置。
(⼆)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在地⽅各级⼈民政府领导下,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作分⼯,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兽医检验练习题库含答案
兽医检验练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IOO题,每题1分,共100分)1、不符合屠宰车间顶棚材料要求的是()。
A、无毒B、无味C、透明D、易于观察清洁状况正确答案:C2、卸车时要将猪轰起对生猪进行()A、群体饮态检查B、群体动态检查C、个体饮态检查D、个体静态检查正确答案:B3、肝脓肿多见部位是()A、肝脏膈面B、肝脏脏面C、胆囊D、肝门正确答案:A4、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A、通风B、必要时清洗C、隔离D、清洗、消毒正确答案:D5、待宰圈的地面坡度应()oA、21.5%B、<1%C、1%〜1.5%D、<1.5%正确答案:A6、淤血的病理变化是()A、体积增大,颜色鲜红,局部温度降低,机能加强B、体积增大,颜色鲜红,局部温度升高,代谢加强C、体积增大,颜色暗红,局部温度升高,血流缓慢D、体积增大,颜色暗红,局部温度降低,血流缓慢正确答案:D7、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设置水封装置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A、30mmBsIOOmmC、60mmD、50mm正确答案:D8、生猪待宰期间,对待宰圈的巡察应至少()A^每4小时一次B、每6小时一次C、每8小时一次D、每2小时一次正确答案:D9、猪肝脏横切检查的错误操作为()A、将肝左外叶、肝门和右外叶中部依次剖开B、沿肝脏壁面的中部横切肝脏,检查有无异常C、右手握刀,沿肝门水平方向,由肝的左外叶中部下刀,向右侧运刀D、检验员左手持钩,钩住肝门处的白色结缔组织正确答案:B10、猪膈肌肌纤维内针尖大小的露滴状,半透明、灰白色的包囊为()。
A、浆膜丝虫B、住肉抱子虫C、囊尾蝴D、旋毛虫正确答案:D11、猪胴体检查一般剖检顺序为()。
A^先右后左,先上后下Bs先左后右,先上后下C、先左后右,先下后上D、先右后左,先下后上正确答案:B12、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手部消毒,不宜采用()oA、适宜浓度的含碘类消毒剂B、50-100mg/1次氯酸钠溶液浸泡C、2%氢氧化钠D、75%酒精喷雾消毒正确答案:C13、2019年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规定印油的原料()A、可以任意调配B、应符合医用级标准C、没有一定的标准D、应符合食品级标准正确答案:D14、猪心脏剖检的正确操作为()A、沿心后缘的后纵沟平行纵剖B、沿心前缘的前纵沟左侧1.5Cm处纵剖左心房至心尖C、沿冠状沟平行纵剖D、沿心前缘的前纵沟横向剖开正确答案:B15、气味和滋味异常肉形成原因不包括()A、可能自于肉品贮藏过程中有异味的环境B、可能来自于病理性气味、药物气味C、可能来自于某些特殊品种的生猪D、可能来自于饲料气味、性气味正确答案:C16、猪黄疸的特征之一是()A、实质器官有出血点B、全身皮肤、皮下、脂肪、内脏器官黄染C、胴体放置24h后,黄色消退D、肝脏萎缩正确答案:B17、经宰后检查确诊为品质不合格的,处理时应参照的依据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B、《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C、《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D、《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正确答案:D18、生猪局部皮肤紫红,有出血点,关节肿胀、共济失调,怀疑感染了()A、猪肺疫B、口蹄疫C、猪II型链球菌病D、炭疽正确答案:C19、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肉类设备和器具、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健康检查的频次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2•【文号】国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强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调运管理不够严格,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
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
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
督促养猪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
指导养猪场(户)有效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
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
督促养猪场(户)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为切实推进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实施,自治区商务厅决定从2011年7月开始至2012年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肉食品安全的监管,切实推进全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要求,结合商务厅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畜禽屠宰环节加强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积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以确保肉食品安全为目标,大力提高我区肉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畜禽屠宰加工,肉品销售流通等环节的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树立畜禽屠宰厂(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宰前尿样检测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各族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鸡屠宰兽医卫生检验规程(草拟稿)》等三个规程(范)
附件1:鸡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草拟稿)为加强鸡屠宰管理,规范鸡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鸡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能,适用本规范对鸡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事项2.1 屠宰资质2.1.1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1.2 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资质证书。
2.2 布局及设施设备2.2.1 布局2.2.1.1 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 生产区是否设置鸡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鸡产品出入口。
2.2.1.3 是否在场内设置鸡产品与鸡、废弃物通道。
2.2.1.4 是否在活鸡进厂入口设置车轮消毒池。
2.2.2 设施设备2.2.2.1 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 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 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 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 是否具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 进场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 是否对进场活鸡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2.3.3 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鸡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3.4 是否如实记录待宰鸡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4 待宰2.4.1 是否按要求分批编号。
2.4.2 是否达到宰前适当静养的要求。
2.4.3 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鸡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畜禽屠宰检疫“五不得”
畜禽屠宰检疫“五不得”
2021年7月10日,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
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21〕18号),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畜牧兽医执法“六个禁止”,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程序实施检疫。
畜禽屠宰检疫要认真落实“五个禁止”。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已向未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要及时撤出,并依法取缔该屠宰场点。
第二,常驻兽医不得擅自离开检疫站。
在畜禽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值班,
认真履行屠宰检疫和监督职责。
三是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官
方兽医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实施检疫。
第四,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检疫。
官方兽医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定进行检疫,并控制屠宰检疫大门。
五是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
严禁未检疫或者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合格
证明。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5篇)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一、生猪进厂(场)须持有生猪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二、严禁从疫区采购生猪。
三、宰前检验与宰前检疫同步进行。
检疫、检验人员须对生猪活体逐头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认属于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的梁疫生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入待宰间,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批次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活体进行“瘦肉精”、兽药残留等抽样检测,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宰前已经死亡的生猪应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相关处理记录表和台帐。
五、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活体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健康猪赶送至待宰间静养;伤残猪送入急宰急宰;疑似染病生猪送入隔离间实施隔离观察。
六、生猪进厂(场)应逐头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健康状况良好和体表卫生。
七、生猪进厂(场)须建立台帐登记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建立卫生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须保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防止二次污染和交叉感染。
三、屠宰设备、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经常清洗、消毒。
四、生产加工场地、墙壁、排水沟、更衣室、厕所等场所和各种容器、运输车辆必须及时彻底清扫、清洗、消毒,确保生产区、生活区卫生整洁。
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和冷库,并符合保证肉品质量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六、制定并严格执行灭鼠、灭蚊等病虫防控措施,及时彻底消除鼠害、蚊害等隐患。
七、实行水质检测申报制度,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污染物处理,严禁污染物直接排放,防治在屠宰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及嗓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九、保持员工良好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帽、鞋上岗操作。
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并建立卫生、健康档案。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屠宰工作人员须经过健康检查并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人畜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屠宰工作。
兽医卫生证、章及标志管理办法
兽医卫生证、章及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24•【文号】农业部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废止兽医卫生证、章及标志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制定、制作、保管、发放、使用和查验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包括:兽医卫生防疫、检疫(验)以及行政处理、处罚等方面的书面凭证;执行公务所需的身份证明;兽医卫生合格(许可)证、兽医从业许可证;各种兽医业务专用章等;兽医卫生方面有特定的证明、鉴别或显示作用的标牌、标签、标记、佩章、图案、颜色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用)证单位为依据国家畜禽防疫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规章规定,有权出具和使用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单位。
出(用)证单位及其权限的确认:(一)农牧主管部门,颁发兽医卫生合格证,兽医从业许可证和执行公务人员的证件;(二)农牧主管部门所属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审批兽医卫生合格证、兽医从业许可证,报农牧主管部门颁发;出具兽医卫生监测、检验、鉴定和行政处理、处罚等书证,使用规定标志;(三)农牧主管部门所属畜禽防疫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检机构)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按权限出具或使用防检疫(验)书证及规定的标志;(四)被委托检疫检验单位,出具检疫检验书证,使用检疫业务专用章,验讫印章以及与检疫检验工作有关的规定标志;(五)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对本厂畜禽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出具和使用农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检疫证明和规定标志。
官方兽医试题选(二)
官方兽医试题选(二)第一篇:官方兽医试题选(二)官方兽医试题选(二)动物防疫法部分81、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相符。
A、档案记录B、免疫记录82、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
A、发票B、检疫证明C、品种证明D、体检证明83、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佩带统一标志。
A、动物防疫监督员证B、检疫员证C、行政执法证件D、执法证8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防疫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
A、上级财政预算B本级畜牧兽医部门预算 C、省级财政预算D、本级财政预算。
85、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A、发票B、消毒证明C、检疫证明D、检查证明86、运载工具在()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A、装载前和卸载后B、装载后和卸载后C、装载前和卸载前D、装载后和卸载前87、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A、所在地B、所在地县级C、省级D、所在地上级88、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的活动。
A、预防动物疫病B、控制动物疫病C、扑灭动物疫病D、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8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于2008年11月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A、2009年1月1日B、2009年2月1日C、2009年3月1日D、2009年4月1日 90、开设动物诊所的须有取得执业兽医人员()。
A、1人B、3人C、5人D、6 91、开设动物医院的须有取得执业兽医人员()。
A、2人B、3人C、4人D、5人 92、《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A、1B、2C、3D、4 93、()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畜禽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已由商务厅划转到农牧业厅。
为切实履行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就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法律规定(一)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简称检验一证一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经检疫符合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酮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简称检疫一证一章)。
”二、产品准出(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必须经肉品品质检验和检疫合格,对酮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验讫印章并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简称两证两章),对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和动物检疫合格标志。
不附具“两证两章”的生猪产品不得准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查验产地兽医检疫合格证或屠宰加工或定点屠宰厂兽医检验合格印歧
(2)鲜肉的外表应干燥,肌肉切面有光泽,红色均匀,具有各种畜肉所持有的气味。
肌肉结实而有弹性,手指压后凹陷立即复原,不黏手,不软化。
各种脂肪有其固有的色泽,无酸败味,烧熟后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集并上浮表面,且具有各种动物肉的香味。
(3)所采购的肉类的皮肤及肉尸无出血斑(点)、无脓肿、无病灶、无血污、无粪便、无毛污染、无有害腺体、无寄生虫(包括肉眼可见的米猪肉)
要能鉴别注水牛肉、猪饭。
不乏分子将牛肉注水作为运力手段,多一边放血,一边向静脉管加压注水。
另外还选择肌肤肉实部位用大型注射器注水,往往使前胸部肌肉含水分增加,我侧组织及皮下结啼组织成交状一样浸润,大学管即小血管周围呈半透明红色胶冻状,横切面可见肌肉色泽淡红,流出大量淡红色液体,躺卧冻结水液流失。
(4)严禁采购死畜禽肉(病死肉多呈紫红色)
(5)要坚持已销进货,快销勤取和及时售完的原则,进货时须向销售方案索取肉类检验合格证明。
非定点屠宰场的猪肉是缺乏安全性的,绝对不能采购。
(三)肉禽类即其制品常用贮存方法
肉与肉制品入库时,首先要进行检验或抽查。
凡已经腐败变质、发霉、有异味或其它有害物质污染的肉与肉制品不得入库贮藏,也不能与鱼等有腥味的食品放在同一库内,库内禁放药物和其他杂物。
1、鲜肉应吊挂在通风良好的常温库或置于冷库中贮存,对凡已发生腐败变质,有异味或受其
他有害物质污染的肉与肉制品不能再继续贮藏。
2、冷却肉或冻肉应置于—18摄氏度的低温冷库中贮存。
3、腌腊制品可放在常温库中贮存。
4、熟肉制品应放在专用的容器中,置于冷库中贮存
5、新屠杀的短期贮存的家禽应置于4摄氏度的冷藏中。
6、需长期贮存的家禽,应在—25摄氏度~—29摄氏度条件下速冻24小时~48小时后,再置
于低温冷库中,可保存半年。
(四)肉禽类食品的运输
食品流通,通常是从屠宰场或肉联厂将家畜、家禽转化为肉类开始,或以生肉,或以制品,经肉类零售店及个体肉贩供给消费者的流通过程。
在流通过程中,运输是一个重要环节,其卫生要点时:
1、畜禽经屠宰、解体处置后的酮体(肉尸或屠体),经兽医违卫检人员检疫,进行冷却后方
能运送。
搬运病肉人员的手套、工作服等,未经消毒,不得搬运好肉,以保证肉品不受污染。
内脏副产品以及病肉和废弃物,应用不漏水的容器盛放,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2、肉品外运,一定要经过严格检疫,合格者出具检疫证明,未经检疫的肉品不得搬运出厂。
3、运输工具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卫生安全检查,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4、运输鲜肉,原则应使用密封的冷藏车,若敞车短途运输,应上盖下垫,防尘防雨。
运输
冷冻肉,要求低温运输。
装车前,兽医卫检人员要抽查该批肉的温度,合乎出库肉的温度规定,方须装车;合格肉品与病肉,肉品与内脏不得混装混运;冻肉装车前,车内应加垫干净的草席,堆放整齐,防止滑垛。
5、装卸肉品时,应穿着干净的工作服、帽、手套。
肉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践踏。
6、运输熟肉制品制度应使用密封的包装容器,专车专用。
装车前对车辆、容器、包装用具
等要进行检查,产品须经卫生检验,符合卫生要求者方可外运。
(五)肉禽及制品的销售要求
销售单位在提取肉品时应严格验收,如发现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歧,未开检疫证明或加工不良、不符合卫生要求者不得接受和销售。
严禁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严禁销售腐败、变质的肉品。
销售肉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阴凉处,肉品不得靠墙着地,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起堆放。
售卖肉馅(绞肉)时必须用新鲜、干净的肉做原料,做到无毛、无血、无异物。
盛放肉品的
用具和使用工具需经常洗刷消毒,绞肉机使用前后亦应洗刷消毒、保持干净。
零售熟肉制品时应设立零售专用间,在室内销售应有防尘、防御纱罩或纱柜,砖板及刀具要专用,并定期清洗、消毒。
对销售不完的熟肉制品应注意冷藏,在无冷藏设备情况下应限制零售时间,过时限的应回锅加热处理,如质量发生变化不得出售。
对这类直接食用的肉制品,特别强调原料新鲜,烧熟煮熟,防止生、熟肉、工具及容器的交叉污染,保证无异味、无异臭。
肉与肉制品的销售应掌握三个原则:
1、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
活得畜禽在生长期间很容易受到致病微生物的污染,在其屠宰过程中,生肉(包括禽肉)也容易受到屠宰场的地面、设备以及来自其他感染动物的污染。
熟肉在加工是直接用来供人食用的,常常不再经过加热处理,因此应严格防止熟食品受到生肉污染。
要做到省熟肉分开存放,用于生肉和熟肉的容器。
设备、工具都应分开使用,并明显标志。
食品销售场所不应用同一个冰箱贮存生肉和熟肉。
2、防止畜肉与禽肉的交叉污染
畜类和禽类分别有自己易感的疾病,其经常污染的治病微生物也不是一样的。
如果
将畜肉与禽肉类放在一起,他们将会把自身污染的致病微生物传播给另一方,造成
互相污染。
3、防止肌肉与内脏的交叉污染
大家知道,畜禽的内脏,尤其是肠道是许多肠道治病微生物的寄存场所,尤其是畜
禽在屠宰过程中,内脏的处理往往是在不清洁的表面加工,污染严重。
如果肉类与
内脏接触,很容易使肉受到内脏的污染。
二、乳与乳制品的卫生要求
(一)乳与乳制品的特点及卫生
奶类食品营养丰富,是容易消化吸收的食品。
奶类及其制品容易被微生物污染,造成腐败变质甚至发生事物中毒。
导致奶腐败变质的微生物主要来自与乳腺、工人的手及外界环境。
刚挤出的奶含有溶菌酶,能抑制细菌的生长。
但持续的时间较短,10摄氏度条件下只能保持24小时,如不及时冷却,微生物即可生长繁殖。
变质的奶理化性质有明显的变化,产算、变色、分层、凝决,并产生恶臭气味。
奶不但容易腐败变质,而且可受治病微生物的污染,奶中之奶中治病微生物的两个途径,挤奶前的污染,是人畜共患有传染病的病原体,牛的乳房患有化脓性症状时,应将鲜奶销售。
另一途径是挤奶后的污染,治病微生物主要来自挤奶人的手、挤奶用具,可污染葡萄球菌、伤寒、付伤寒、痢疾杆菌等。
挤奶前要清洗奶牛乳头,在加工、存放中注意卫生操作,防止治病微生物和其他微生物的污染。
鲜奶挤奶后,成立即进行冷却和过滤,过滤后要马上消毒。
目的是为了杀灭治病微生物和易是奶变质的微生物。
常用的消毒方法有:巴氏消毒法,可采用低温长时间法:在63摄氏度加热3.0分钟,或高温短时间法:一般在80—90摄氏度加热30秒至1分钟。
消毒后还要冷却至8摄氏度一下装瓶。
常见的乳制品有:奶粉、酸奶、奶油、乳清粉、炼乳等。
1、奶粉:任何包装的奶粉均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对表示的规定,包装必须密封、无破损。
罐装应无锈斑,商标与内容相符。
奶粉应呈淡乳黄色,有光泽,奶粒大小均匀,误解快、五五质;加糖奶粉颗粒稍大,有明显沙粒干。
用水冲调后呈乳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