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范围与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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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Case Reading
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 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 司案
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条约适用的方式 并入式 美国模式: (瑞士、日本、澳大利亚)
本宪法、联邦法律及联邦对外条约,均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美国《宪法》第6条
德国模式:
条约从其在法律公报公布之日起取得在法庭执行的效力。
转化式——英国为代表
条约的效力 国内法优先于条约 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美国、德国 条约优于国内法——法国 条约优于宪法——荷兰
国内立法 宪法—涉及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地位 基本法律 —《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 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 《婚姻法》、《票据法》、《民用航空 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行政性法规—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的规
定等 司法解释 1、含义: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 权就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 作的解释。 2、作用和弊端
国际货物运输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程序法方面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1986年加入) 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 文书公约》 (1990年加入)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992年加入) 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97年加入)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
公约》(布鲁塞尔公约) 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 和司法外文书公约》(送达公约) 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取证公约) 大量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国际私法范围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摘要: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实质渊源5.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与影响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跨国民事关系、国际贸易、国际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旨在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初。

当时,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扩大,国际私法问题逐渐成为国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自20 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经历了三次主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 世纪50 年代,这一时期,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受苏联法学的影响,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

第二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际私法学说开始转向对西方国家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和借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第三阶段是21 世纪初,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开始关注国际私法领域的新问题,如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知识产权等,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个学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斯托里学派:这一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2.普遍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应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

普遍主义学派在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在中国兴起,并成为当时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3.折衷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兼顾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提倡在国际私法中运用各国法律的优点。

国私考点整理

国私考点整理

1、国际私法渊源综述: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四种渊源前二种是国内法渊源,后二种是国际法渊源。

在不同的国家,因着不同的法律传统他们的地位也不同。

从我国的角度分析,一般认为国内立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是英美法系的辅助渊源;司法判例则是大陆法系的辅助渊源,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是四个渊源中应优先适用的渊源;国际惯例是补充适用的渊源。

冲突规范 = 范围 + 系属(包含连接点——动态、静态连结点的区分及其意义)2、国际私法的四阶段:1)13世纪以前为国际私法的萌芽;2)13-18世纪为法则区别说时代;3)19世纪至20年纪上半叶为近代国际私法;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当代国际私法。

**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混合法则”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兰,同前一样分为三类,但是其强调意思自治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而极力推崇属地原则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 胡柏三原则(代表新兴资产阶级):也主张属地原则,国际礼让说、公共秩序保留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哥白尼革命” 戴赛——既得权说34、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一)单边冲突规范1.公式:XX 范围依X 国法(注: “X 国法”直接指明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多为具体的不容推断的某国法。

)2.评价:直截了当,但会给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留下空缺,实践中较少启用。

3.实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1.公式:XX 范围依XX 法(注:“ XX 法”须结合个案去确定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评价:最基本、最常用3.实例: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

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这出现的,至今,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k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

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

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

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

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

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 ,19世纪起,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2,国际惯例氛围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2019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2019
2019年5月5日星期日
5欧洲共同体和欧洲理事会
• 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1980年 在罗马签订了〈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欧洲理事会在 私法统一进程中也取得了一定成就。
2019年5月5日星期日
(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
• 1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
• 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参加统一冲突法公约,在我国缔结的双边 条约中也很少出现冲突法条款。
2019年5月5日星期日
(四)我国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
•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 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等。
2019年5月5日星期日
(四)我国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
2019年5月5日星期日
一、 国内立法
• (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1.分散立法式

2.专章专篇式

3.单行立法式
2019年5月5日星期日
1 分散立法式
• (1)在民法典的不同篇章中分别列入相关的 冲突规范,或者在民法总则中规定冲突规 范。
• 代表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此外,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29年《荷兰 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等。
• 例如:1898年《日本法例》、 • 1962《韩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 • 1966《波兰国际私法》、 •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2017年1月瑞士联邦委员会公
布了《《关于修改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的草案》)、 • 1992年澳大利亚《法律选择法案》
2019年5月5日星期日
(三)中国的立法模式
强 •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 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 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关于学说或法理能否作为国际 私法的渊源问题
第三节 国际条约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
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 是指那些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条约
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 要渊源是成文法 。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 法律的渊源,它只对具体案件具有法律 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其他案件的 法律依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 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 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 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 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 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 具有拘束力。
天,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可顺延到银行恢复 工作日即10月10日,原告交单日期正是10月10日,并
未迟交单。第三,被告不但拒付原告货款,而且擅自
放单,在没有获得原告或陕中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作
变更处理的授权时,被告没有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第十条e款之规定,被告作为开证行必须代为
保管单据听候处理,而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 款。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 际组织
1.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5.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除上述几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外,一些民 间国际组织对于私法的国际统一也作出 了重大贡献,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 等,对于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统一与编纂 可谓成绩斐然。著名的《1990年国际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海牙规则》等,都是这些民间国际组 织的杰作。

国际私法第1、2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与渊源

国际私法第1、2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与渊源

思 考 题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 法渊源。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 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 的依据。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 间国际组织。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 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 惯”。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 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
(德国国际私法学家科Franz Kahn)
主讲教师:郝举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国际私法主要是以直接和间接法律规范相结合, 来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调整涉外民商事象 2.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 3.调整的方法 4.国际私法的体系
规范观点分类小国际私法1小国际私法2中国际私法大国际私法1大国际私法1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早在1756年的巴戈利亚法典中就有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议 的一个法学学科
(二)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其对国 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由于不同学者对国际 私法的性质、范围、调整方法等问题的认识不同。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
(五)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适用一般方式 1.适用一般方式 直接、转化 2.缔结或加入的优先适用,保留除外 2.缔结或加入的优先适用,保留除外 3.选择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不违反公共 3.选择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不违反公共 秩序,在国际私法范围内,明示选择的 实体法公约
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国内立法 国内法渊源 司法判例
国际条约 国际法渊源 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渊源之一。第一部 -德 代表-瑞士 (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1.分散立法式 1804《法国民法典》 2.专章专篇式 3.单行立法式 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
四、国际惯例
(一)国际惯例的概念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 律规范, 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 律规范 , 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在国际私 法上这种惯例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需要当事 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 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 , 即强制性惯例;另一种则 是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 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 , 是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 , 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 即任意性惯例。 即任意性惯例 。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大多数是这种 任意性惯例。 任意性惯例。 (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
1.联合国极其前身国际联盟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5.欧洲共同体与
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三、国际条约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

主要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二、国际私法的主体三、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教学重点一、国际私法的主体二、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概念、特点、结构、类型教学难点: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教学时间:2学时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论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1、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1)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并列的方式,都应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和渊源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和渊源

3、德国过去的国际私法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 的内容范围仅限于冲突规范, 的内容范围仅限于冲突规范,而把国籍问题归入 宪法, 宪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专门的外国 人法, 人法,同时也反对把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归入国际 私法。日本的大部分学者也持这种观点。 私法。日本的大部分学者也持这种观点。但现在 至少已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 至少已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 4、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 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 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 法律地位规范、 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 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 调整对象的范围。 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 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4) 在个别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 在个别单行法规中, 涉外民事问题制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涉外民事问题制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英国的国际私法是此一立法类型的代表。 英国的国际私法是此一立法类型的代表。 英国是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主要渊源的国 对国际私法规范未作系统的立法规定, 家,对国际私法规范未作系统的立法规定, 只是就某方面问题在有关单行法规中作些 规定。例如,1882年 英国票据法》 规定。例如,1882年《英国票据法》、 1984年 英国商船法》 1963年的 1984年《英国商船法》和1963年的《英 年的《 国遗嘱法令》等都有法律适用的专门条款。 国遗嘱法令》等都有法律适用的专门条款。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一般指法律规范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渊源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国际私法渊源具有双重性,既有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等),又有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第一节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其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单行法方向发展的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广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连结点)(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得到重视(消费者、劳动者、弱者)第二节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判例是指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鉴于现在的成文法仍然不能满足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飞速发展的需要,亟待通过司法判例来弥补。

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协议。

*鉴于冲突规范对涉外民事关系只起到间接调整作用,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仍需借助各国的实体法。

为此,许多国际司法的学者长期致力于寻求另一种规范,用以直接确定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根本上避免因各国民商法歧异所造成的法律冲突。

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私法——精选推荐

国际私法——精选推荐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概念:就是指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是双⽅都是外国⼈。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的法律事实发⽣在国外。

⼆、国际法的渊源:1、国内⽴法2、国际判例(我国没有)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叫做法则区别说、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四、法则区别说代表⼈物巴托鲁斯——⼈法和物法⼈法:就是随⼈之所⾄⽽适⽤于域外的,物法:必须只能在制定者管辖范围领域内使⽤。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援引国家主体和独⽴原则来论证法律适⽤必然导致法官指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他认为每⼀法律关系都有⼀个确定的“本座”,即⼀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当然,萨维尼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难免陷⼊唯⼼主义的泥潭。

六、外国⼈的法律地位:1、国民待遇:是指⼀国给与外国⼈(主要是⾃然⼈和法⼈)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与本国⼈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是⼀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者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国或其公民和法⼈以特定优惠的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单⽅⾯给予减免进⼝关税的普遍的、⾮歧视的和⾮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七、冲突规范:⼜称法律适⽤范围,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由“系属”和“范围”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则是调整这⼀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处理该法问题所应适⽤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
ﻭﻭ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主要涉及国际私法是属于国际法性质,还是国内法性质。

ﻭﻭﻭ由于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其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又有国际立法;其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利益,又涉及国际的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它是国际法或国内法,它是一个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的法律部门。

可以说,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的一面。

因此,国际私法具有二元性质。


ﻭ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是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此外,还有国籍,即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国籍的确定.
ﻭ二是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表现形式为:a,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指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ﻭ三是各国国内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以及对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

ﻭﻭﻭ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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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与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典型观点 三段论: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
二、我国的两种观点 1. 一机两翼 2.人体构造
三、我们的观点
一、一机两翼
国籍规范
机翼
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机体 统一实体规范
要点:渊源的效力位序
国际条约 > 国内立法 > 国际惯例
解决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
避免法律冲突
统一实体规范
思考:直接适用的规范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类型 二、我国的国际私法渊源
一、国际私法渊源类型国Biblioteka 私法 渊源国际渊源 国内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 法院判例
二、我国的国际私法渊源
我国 渊源类型
国际渊源 国内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 法院判例
直接适用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机翼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二、人体构造
涉外民商事关系 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
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三、我们的观点
国际私法范围由对象和任务决定:
1. 对象
产生前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解决手段: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2.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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