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规范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为,提倡环保理念,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适用于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和单位等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二条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居民、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中。
第三条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根据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张、塑料瓶、玻璃瓶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堆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花草树叶等有机物质;其他垃圾包括剩余垃圾和有害垃圾等无法回收利用的物品。
第四条分类投放方式居民、单位应当将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或垃圾桶中。
同时,应当将投放垃圾的袋子或分类标识明确,便于垃圾收集人员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垃圾收集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垃圾收集计划,确保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垃圾收集。
垃圾收集人员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垃圾收集,并定期进行垃圾运输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第六条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和单位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知识。
宣传形式包括宣传海报、宣传视频、公众讲座等,确保广大居民和单位了解和遵守垃圾分类要求。
第七条处罚和奖励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要求的居民和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居民和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鼓励更多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清理垃圾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
第九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doc
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近期报送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
根据立法工作程序,现将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加强总体管理要求。
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细化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针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增加了“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投放类别。
(二)完善源头减量措施。
分别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餐饮经营单位、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或者日用品,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同时规定本市采取措施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按照标准配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三)强化分类投放要求。
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针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相应罚则,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四)健全分类处理流程。
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或者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同时加大了对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装混运的处罚力度。
(五)增加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明确由市城市管委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单位办公经营场所以及住宅小区、自然村分别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六)进一步发挥社会共同参与作用。
加强了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化服务规范,鼓励开展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志愿服务,各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规范和培训、评价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0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收集与运输第五章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第六章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居民生活中形成的废弃物和污泥。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坚持社会参与、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鼓励和推广新型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和技术。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责任在前、处罚在后”的原则,强化各方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和监管。
第六条生活垃圾管理应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声音权。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第七条凡在本市居住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对生成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
居民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自觉分类投放。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指的是可再生利用的垃圾物品。
有害垃圾指的是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垃圾。
干垃圾指的是不能再生利用的厨余垃圾、纸张、木材等干燥物品。
湿垃圾指的是容易腐烂或发酵的厨余垃圾、菜叶、果皮等湿润物品。
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探索建立适合本区分类实施和运作的模式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村庄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人力支持,积极推广分类处理模式和技术。
第三章垃圾收集和运输第十一条凡在本市的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垃圾收集和运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责和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组织处置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垃圾泄漏和散落等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垃圾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循垃圾分类要求,对分类的生活垃圾实施分开收集运输和运输前进行简单处理。
第十四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选用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卫生、安全和渗漏不漏,减少噪声和对交通的影响。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随着本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解决好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形成。
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活垃圾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工作安排,起草完成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稿。
《条例(草案)》共七章九十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设施运行管理、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定位。
《条例(草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定位,即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同时,规定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二)明确了政府、专业作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基本责任。
《条例(草案)》根据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定位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要求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稳定、环保、周到的服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有权了解生活垃圾管理的政府信息,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三)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及要求。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是针对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的一项立法草案。
该草案旨在规范和加强成都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环境整洁和可持续发展。
该草案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
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成都市居民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垃圾收集和运输:要求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体系,确保垃圾及时、高效地收集和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
3.生活垃圾处理:要求成都市建设和完善垃圾处理设施,提倡采用环保技术和手段进行垃圾处理,推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4.垃圾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要求成都市制定和执行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计划,促进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垃圾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
5.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要求成都市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意识,并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6.责任与罚则: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促进成都市的环境整洁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活质量。
2022年《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_条例_
2022年《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制定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xx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各项政策,推动新技术使用,运用经济手段,鼓励和动员社会积极参与,多渠道投入,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落实本市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和资金投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服务业委、农委、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房产、公安、交通、卫生、食药监、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城乡一体、统筹规划、科学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逐步形成全市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行顺畅、处理得当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第六条鼓励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综合运用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生化处理、土壤修复等资源化利用的方法处理生活垃圾。
学习贯彻《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会标
学习贯彻《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会标2020年4月,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开展《学习贯彻《重庆市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会标》的立法工作。
近一年来,条例起草小组开展了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市内、外专项考察,并进行了深入讨论。
2021年3月中旬,通过分析研判和消纳吸收各方意见,形成最新的《学习贯彻《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会标(草案)》,共计9章70条。
草案已通过市司法局办公会审议,拟于2021年4月提请市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
草案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进行了规范。
其中,农业农村等部门
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学习贯彻《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会标》于2022年3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保障与促进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自治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人人有责、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并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监督、处置工作的具体落实。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第五条【部门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制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1500字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1500字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市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必须坚持“减量、分类、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倡导市民的参与和自治,推行政府、企业、居民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推进。
第二章生活垃圾管理的目标与原则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垃圾产生量,提高垃圾资源利用率,推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
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制定相关规定,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二)分类管理。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合理分类管理。
(三)减量化管理。
倡导节约资源,合理利用,推行减少垃圾产生量的措施。
(四)资源化利用。
促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五)无害化处理。
推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和的公共卫生的危害。
(六)负责共享。
推行政府、企业和居民的责任共享机制,形成共同参与的机制。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六条生活垃圾管理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第七条政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二)建设和维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三)组织和推进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四)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五)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制定并落实单位内部的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二)分类收集、贮存和交付生活垃圾;(三)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推行资源化利用;(四)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环保意识;(五)配合政府监督检查,履行相应责任。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 年1 月31 日通过,自2019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 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市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产生单位和居民在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的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会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利用。
卫星城生活垃圾应当搜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迅速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都市生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桶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管生活垃圾城市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教育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卫生状况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可行性研究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例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性,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明确规定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提示框灌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归纳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整理自定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事件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部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本条例还规定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附则。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对于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这些部门统称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制定政策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绿色包装工作,指导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和宾馆酒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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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永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近年来,本市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确定为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设施建设,健全管理体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不断提高,城乡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据统计,2010年全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635万吨,日产生量1.74万吨,全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7%。
目前,全市共有垃圾处理设施28座,总处理能力从2008年的10350吨/日提高到16680吨/日,焚烧、生化、填埋比例由2:8:90优化为10:10:80。
今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增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
会上,特别提到了本市的垃圾处理工作,会议予以充分肯定,并要求本市在全国先行开展垃圾处理工作试点。
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随着人口的增加和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生活垃圾处理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依然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依然面临严峻考验。
同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仍然存在各方责任划分不清晰;专项规划滞后,设施建设难落实;垃圾分类责任不清,标准不明,监管手段薄弱;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衔接机制不完善;垃圾处理信息不透明,监督手段薄弱等问题,与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有必要坚持源头减量和分类,加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管理,改善处理结构,提高处理能力,做到从被动消极地处理生活垃圾向积极削减垃圾产生量转变;从以卫生填埋为主的处理方式,向焚烧、生化、卫生填埋并重的综合处理方式转变;管理重点从末端无害化处理向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转变;从以城市化地区为主向城乡统筹、均衡发展转变。
因此,本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将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现代化水平的全面提升,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年初,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
在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和法制办的全程指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遵循市人大常委会立项时确定的基本思路,结合立法调研中梳理的问题,研究、借鉴国外和外省市的管理经验,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共同起草了《条例(草案)》。
经多次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和社会的意见,并针对主要问题进行专家论证,反复协调、修改,各方面意见达成一致。
在《条例(草案)》起草期间,杜德印主任、刘晓晨副主任率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及专家就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并对立法工作进行指导。
起草《条例(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从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出发,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明确政府、专业服务单位、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强化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强从产生到处理的全过程监管,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属地原则及政府、社会公众和专业企业的责任。
《条例(草案)》基于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的定位,设计各项管理制度,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公众以及专业作业单位的责任。
对于政府责任,《条例(草案)》确定为市级统筹、属地负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本区县的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市政府确定的管理目标。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对于社会公众,在生活垃圾管理上具有两种角色,既是垃圾的产生者,又是垃圾管理的监督者。
《条例(草案)》也是从两个角度进行了规范,作为垃圾产生者,承担垃圾减量与分类的责任,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承担一定处理费用。
作为管理的监督者,有权了解与生活垃圾相关的政府及企业信息,并监督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运行情况。
对于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专业作业单位,《条例(草案)》要求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作业标准及规范,提供安全、稳定、环保的服务。
包括建设相应设施,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建立台账记录相关数据,公开运行监测数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等。
(二)加强了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建设的统筹。
《条例(草案)》在现有建设流程的制度框架内,加强生活垃圾设施规划与建设的统筹。
一是强化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涉及事业发展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呈现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是强调相关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多方协调。
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市容、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三是在设施建设审批上增加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立项时,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提出意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是加强设施使用的监管。
规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条例(草案)》注重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在生活垃圾减量方面。
一是切实控制生活垃圾产生。
对生产者、消费者分别提出要求,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和过度包装,促进源头减量。
二是畅通废品回收渠道。
推广废品回收利用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录。
三是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有条件的可自行处理,但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集中处理的,采用焚烧、生化、卫生填埋等综合处理方式。
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
一是明确了分类标准。
按照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同时也对建筑垃圾、园林垃圾、果蔬垃圾提出了分类处理要求。
二是设立分类管理人,保障源头分类的组织落实。
分类管理人由物业企业、村委会、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等担当,负责组织、宣传、指导、监督社会公众进行垃圾分类。
三是将分类要求贯穿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
规定由分类管理人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收集运输作业单位要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四)实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
一是实行垃圾排放登记制度,掌握源头数量。
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登记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二是实行运输合同制度,掌握垃圾流向。
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选择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在排放登记时一并提交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
并针对农村的特点做了特别规定,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区县政府可以专门成立收集运输队伍负责,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是实行台账管理,掌握垃圾流量。
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处理单位分别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易于追查责任,防止乱丢、乱倒生活垃圾。
四是明确管理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将生活垃圾密闭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并按要求处置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保证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环境整洁,防止周边受到恶臭气体的污染。
(五)加强了对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管理。
《条例(草案)》针对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在产生源头和处理方式上的特殊性,在生活垃圾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
对于建筑垃圾,一是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并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二是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办理渣土消纳许可并公示,将垃圾产生量等情况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数量不符的,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
对于餐厨垃圾,一是规定餐饮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进行处理或者实施就地处理。
就地处理的,应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设施。
二是餐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设施的,应当根据规模要求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处理设施,将可以自行处理的餐厨垃圾按照规定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是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饲料使用、销售;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
(六)加强公众宣传,引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管理意识。
一是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规定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普及生活垃圾管理相关知识。
市政市容部门组织建立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将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
二是完善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规定编制设施规划应当征求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
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公开环评结论。
运行中的处理设施应当公开污染监测指标和运行数据。
三是强化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和自我管理。
要求街道和乡镇组织居(村)委会设立分类指导员,宣传、指导公众正确分类。
要求市政市容部门设立社会监督员,参与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
《条例(草案)》已经2011年3月29日第8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