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附加原位癌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条款
平安附加防癌终身保险(2000)条款(平保发[2000]134号,2000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癌症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1‰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天为限。
三、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每次手术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二次为限。
四、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
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60日为限。
五、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因同一部位“癌症”必须接受门诊放射线治疗,每次门诊放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
但每日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十次为限。
六、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财产及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财产及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众安备-家财【2015】附15号)1总则1.1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标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
2.1个人财产(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2)室内装潢;(3)室内财产:a.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b.衣物、鞋帽、箱包和床上用品;c.手机、电脑等便携设备;d.现金、银行卡、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
2.2随身物品(1)现金、银行卡、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2)手机、电脑等便携设备;(3)其他随身物品。
3保障内容3.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及随身物品遭受抢劫、抢夺、盗窃,或因第三方人为原因导致受损的,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赔偿:(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2)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3)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同类型或具有同种性能的实物替换灭失或受损的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丧失或受损的个人财产或随身物品,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当计算应付的赔偿数额时,保险人将根据丧失或受损的保险标的的使用时间和磨损情况进行折旧处理。
折旧数额将以个人财产或随身物品的全部使用年限为基础,并按照《折旧计算表》(见释义7.1)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另行约定的方式计算。
3.2责任免除3.2.1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商业合作伙伴、亲属、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家庭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受潮、逐渐氧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3)被保险人财产或随身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漏电、自燃等造成的损失;(4)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5)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家财【2015】附337号)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三条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0%。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性工作提供服务;(三)家政服务人员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上岗或执业标准;(四)家政服务人员无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五)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六)家政服务人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家政服务人员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八)家政人员的自杀、自残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家政服务人员非在提供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导致的赔偿责任;.(四)家政服务人员从事超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家政服务范围的工作事项或工作区域导致的赔偿责任;(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精神损害赔偿;(七)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众安备-家财【2015】附4号)1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释义见6.1)、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物品因遭受抢劫、盗窃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赔偿:(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2)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3)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但对受损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于免赔额的约定,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遵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且对丢失或受损的行李物品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被保险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丢失或损失可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2.2责任免除2.2.1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3)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4)被保险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5)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6)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7)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以非医保或公费身份投保众安保险的保障条款
以非医保或公费身份投保众安保险的保障条款(最新版)目录1.众安保险概述2.非医保或公费身份投保的保障条款3.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金额和保险费6.理赔流程和材料7.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正文一、众安保险概述众安保险,全名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是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其主要业务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以“保险 + 科技”为核心战略,众安保险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高效、全面的保险服务。
二、非医保或公费身份投保的保障条款非医保或公费身份人员可以选择投保众安保险,以获得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保障。
保障条款包括: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疾病医疗保险: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3.重大疾病保险:确诊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三、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包括: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2.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
责任免除包括: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抓捕导致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自伤、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导致伤害。
3.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导致的伤害。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续保。
续保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风险状况确定。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计算。
六、理赔流程和材料理赔流程如下: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
3.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并支付保险金。
理赔材料包括:1.保险合同和保险单。
众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众安备-健康【2014】附7号)1总则1.1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是各种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因此必须住院(释义见4.1)治疗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额,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给付日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日数为限。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给付住院津贴,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属于续保或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因该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则不受等待期时限的限制。
若该被保险人投保了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进行给付。
2.2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2)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3)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住院。
2.3保险金额每日住院津贴额、累计给付日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保险期间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2018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第六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中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三项责任。
其中,“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和“中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为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必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二)后,经医院(释义三)的专科医生(释义四)确诊(释义五)初次罹患恶性肿瘤(释义六)(含原位癌(释义七)),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治疗所产生的下述1至4类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1、恶性肿瘤确诊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确诊前30日内在医院的门急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确诊该疾病相关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诊疗费(释义八)和检查检验费(释义九)。
2、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释义十)治疗时,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十一),包括床位费(释义十二)、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释义十三)、护理费(释义十四)、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释义十五)、药品费(释义十六)、手术费(释义十七)、救护车费(释义十八)、中医治疗费用(释义十九)等。
众安在线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责任【2016】主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收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二)因产品未达到其设计功能、第三者不当使用或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提供了错误的产品所引发的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材料、零部件、包装等组成部分时导致其他产品的损失,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已经发现或知晓,或应当发现或知晓该产品已有缺陷;(六)被保险产品装配于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七)由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恶意行为、强力占用或被征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五)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装置内的数据信息或软件程序之损坏或该些装置之使用功能丧失。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2017版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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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如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恶性肿 瘤治疗仍未结束或恶性肿瘤转移的,保险人将继续承担上述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自恶性 肿瘤初次确诊之日起一年的时间。
保险人累计给付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免赔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 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第八条 补偿原则 (一)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 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 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 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及等待期内确诊为恶性肿瘤,或出现与所患恶性肿瘤相关的 症状(释义二十四)或体征(释义二十五);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恶性肿 瘤的;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六)任何职业病(见释义二十六)、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 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 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遗传性疾病(见释义二十七)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七)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接受实验 性医疗,以及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八)医疗事故(见释义二十八); (九)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二十九)期间。 第十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本合同。续保合同与前一合同的保 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续保合同不计算等待期。
众安百万医疗理赔合同范本
众安百万医疗理赔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主体二、保险标的及保险期间1. 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2.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保险期限为一年。
三、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门诊治疗、药品费用等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四、保险金额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1,000,000.00),保险公司在此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投保人应在合同生效前支付完毕。
六、理赔流程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收到乙方报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3. 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理赔款项。
4. 乙方收到理赔款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收据。
七、除外责任a) 乙方故意造成的自身伤害;b) 乙方因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c)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死亡;d) 乙方未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方式进行就诊、治疗或购药。
a) 乙方在保险期间外发生的医疗费用;b) 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康复、整容等费用;c) 乙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误工、交通等费用。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但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2.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在保险期满后自动终止。
众安个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众安备-健康【2016】主26号)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见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凡投保时出生在30天以上(已健康出院)至80周岁(见释义二),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第六条保险责任自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零时起满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为连续投保,则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见释义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四)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见释义五),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已经知道患有恶性肿瘤的;(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六)、先天性恶性肿瘤、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七);(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八)。
第八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众安附加个人轻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轻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众安备-健康【2016】附28号)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第二条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零时起满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为连续投保,则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见释义一)的专科医生(见释义二)确诊初次罹患轻度恶性肿瘤(见释义三),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轻度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轻度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已经罹患轻度恶性肿瘤的;(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四)、先天性恶性肿瘤、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五);(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六)。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 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 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六)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释义二十七)的机动交通工具、违章驾驶;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因患疾 病,在医院(释义五)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 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六)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 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七)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八)、加床费(释义 九)、膳食费(释义十)、护理费(释义十一)、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 (释义十二)、治疗费(释义十三)、药品费(释义十四)、手术费(释义十五)、救护车 使用费(释义十六)。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 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 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见释义二)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最高可至80周岁。
第五条 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第六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女性特定疾病及手术保险责任”和“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责任”。
其中,“女性特定疾病及手术保险责任”包括“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和“女性特定手术保险责任”。
“女性特定疾病及手术保险责任”中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和“女性特定手术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投保的责任范围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女性特定疾病及手术保险责任1.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责任(必选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三)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见释义五)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中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释义六),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本合同中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是指原发于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原位癌(释义七)和转移癌(释义八)。
众安在线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1个整理版)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众安备-责任【2015】附281-291号)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总则在投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从事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总则在投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众安保险条款
众安保险条款【众安保险条款】【前言】众安保险条款是众安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合同条款,旨在确保双方的权益,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细化保险事项和理赔程序。
本文将对众安保险条款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以便广大投保人更好地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责任】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将在投保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详见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额和保险方案。
2. 财产保险众安保险在投保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财产险的保险对象受到损害时,负责相应的理赔工作。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材料提交理赔申请,并在保险公司确认后得到相应的赔偿。
【保险范围】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众安保险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航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事故- 摔倒、撞击、溺水等意外伤害- 医疗意外事故- 暴力袭击或抢劫导致的伤害- 意外失职引发的伤害2. 财产保险众安保险提供的财产保险范围涉及以下内容:-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 财产的被盗、被损失以及遭受破坏- 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造成的损失- 其他特定的财产保险责任,具体细节请详阅保险合同。
【保险事项】1. 投保众安保险允许投保人在网上或线下申请保险,为了保证保险申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投保人需要提供真实可信的个人信息和财产状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评估保险申请的风险,并根据保险规定进行承保或拒保决定。
2. 保费支付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支付相应的保费,保费金额和付款方式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付款,但需要按时足额支付保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 理赔申请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及时向众安保险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需要包含事故情况、损失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核实后及时赔付。
众安保险规则引擎
众安保险规则引擎保密协议1.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获得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数据、商业计划和其他不公开的资料。
1.2 双方同意对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1.3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直至保密信息不再具有保密性质。
知识产权2.1 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合作双方共同所有,具体的权利分配和使用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2 双方同意尊重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确保在合作中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
费用支付3.2 如一方未能按时支付费用,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并可能暂停合作直至支付到位。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4.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2 若任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争议解决5.1 若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至 [指定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协议的生效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为原件。
协议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根据具体要求调整和补充内容,确保协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有进一步的要求或修改,请随时告知。
责任与赔偿7.1 若一方因未履行协议或违反协议条款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因违约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
适用法律8.1 本协议应适用 [指定法律] 的法律规定,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事务均应按照 [法律] 进行处理。
不可抗力9.1 如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政府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协议,受影响方不承担责任。
9.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尽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影响。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房屋在出租期间,房屋内发生下列人 身死亡事件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出租房声誉损失津贴金额。 (一)自杀; (二)因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死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投保人、被保 险人造成人身死亡事件的; ( 二 ) 房屋非用于出 租期间发生人身死亡事件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主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 庭院)因意外事故造成承租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 附加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 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释义 承 租 人 :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或承租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 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共 同 居 住人:指家庭成员以外的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的人员。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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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原位癌保险条款
(众安备-健康【2014】附8号)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是各种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
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
原位癌(释义见3.1),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确诊初次患有原位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属于续保,则不受等待期时限的限制。
2.2责任免除
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2.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4保险期间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3释义
3.1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的诊断必须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
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